2023年福建省工作报告(汇总10篇)

时间:2023-09-04 19:59:58 作者:文轩 2023年福建省工作报告(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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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作报告篇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______时到次日_______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培训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劳动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二

各设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及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对象:要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水利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二)清理内容:一是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是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是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组织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设区市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部署、检查指导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并负责汇总上报本地区各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专项清理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厅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农村电气化处牵头负责农村水电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六)水土保持处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九)其他水利工程专项清理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一)驻厅监察室牵头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共分三个步骤。

(一)贯彻部署。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改。6月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纠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厅各牵头处室要结合所管理业务建设项目及联系厅属单位在我厅统一部署下,细化工作,落实责任,做好督促指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所涉及的项目清单(按附表)及指定联系人报厅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专治办),厅各牵头处室于6月17日前核对好各设区市所报项目清单及联系厅属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计划报厅专治办。9月15日前报专项清理阶段性工作情况。

(三)重点抽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厅专治办适时组织对厅直属项目和各设区市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联合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对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的危害性,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工作统计表,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保证扎扎实实完成任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

(二)注重工作方法。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大。排查工作一要以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单位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为切入点,重点核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实施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中标(合同)单位本单位人员,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的问题;二要全面清理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的问题,更要清理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同时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存在的工程转包问题;三要通过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四个方面,是否出现异常现象入手,特别要通过剖析发生严重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项目建设各方的违规行为,从而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与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要严格给予限制市场准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水利建设市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水利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严肃查办案件。要通过问题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特别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完善管理制度。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领域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体系。要及时把专项清理工作中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最大限度地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附件:

1、水利工程排查项目汇总表

2、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附件1):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司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 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一)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二)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在职员工;

(三)确有配备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六条 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对本企业内设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人员配备等相关情况的书面介绍。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八条 申领公司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企业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七)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九条 公司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企业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司律师执业一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作为公司律师的执业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配备相对固定的人员。“公司律师事务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原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合署办公。与原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未取得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执业。

(一)“公司律师事务部”应提交:

1、“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总结;

2、本企业公司律师《律师注册登记表》。

(二)所属的公司律师应提交:

1、《律师注册考核表》(含工作总结);

2、所在企业出具的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3、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参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企业应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司律师证。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所在企业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企业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现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六)现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七)原公司律师证及其复印件;

(八)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公司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换发公司律师证的程序参照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的,我厅将收回其公司律师证,并建议其所在企业按劳动管理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______时到次日_______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培训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劳动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五

乙方(员工、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

一、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

岗位从事___________工种工作,担任_____________职务。

二、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其中前__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见习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具体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工作时间

甲方对乙方实行第____种工作制:

1、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标准工时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工资待遇

(一)工资收入构成:

乙方的工资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几部分构成。

(二)工资标准: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

2、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工资待遇调整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给对方带来损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或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未尽事宜按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双方各______份,员工本人档案存入______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设试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_______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数(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______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_____ ‰,计人民币______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_____元。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住所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员工姓名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厦门从事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1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1种工时制度。(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1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个月1日至(上个月31日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十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一份办理退工时存进乙方档案,另一份甲方须在和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保存两年以上)、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八

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福建省工作报告,欢迎阅读!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支持福建发展。多次就福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亲临福建考察指导,殷切希望我们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中央作出支持福建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各部位支持力度前所未有,福建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政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取得新成效。初步统计,全省生产总值24055.76亿元,增长9.9%;公共财政总收入3828亿元、增长11.6%,地方公共财政收入2362.29亿元、增长1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449.48亿元,增长18.8%;外贸出口1134.6亿美元,增长6.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71.1亿美元,增长6.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9%;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2元,增长9%;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50元,增长10.9%;城镇登记失业率3.47%;人口自然增长率7.5‰;年度节能减排任务预计可以完成。

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全力以赴稳增长。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及时出台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稳定内外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增长15.74%,企业直接融资1404.45亿元,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注重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实施城乡基础设施“六项提升工程”,全省基础设施投资增长22.4%,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985亿元,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成或部分建成,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18公里、港口吞吐能力4000万吨、电力装机容量340万千瓦,电网电压提升至特高压等级。注重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合力布局建设大市场,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闽货销售,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和新型消费业态,信息消费增长19%,旅游总收入增长18.4%。

(二)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突出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培育形成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37家,预计产值超500亿元产业集群16个,其中千亿以上10个。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量突破万亿元,增长11.9%,建筑业总产值突破6600亿元、增长22.5%。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8.3%,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6%。海洋生产总值增长13.6%,远洋渔业产值居全国第2位。突出抓创新、抓技改、抓转化,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0.2%,技改投资增长29.5%,“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居全国第7位。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推进“数控一代”创新应用示范工程,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高新技术企业141家、科技企业孵化器28家,全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16.5%。“数字福建”云计算中心、北斗位置服务平台、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等加快推进。第十二届“6·18”对接合同项目5273个、总投资1173亿元,“6·18”虚拟研究院和海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城乡统筹力度加大。全省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4.5%,粮食总产量667万吨。实施千个现代农业重点项目,新增设施农业29.88万亩,农作物良种覆盖率97.3%。428家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预计年销售总收入增长13.8%,带动372万户农民增收,新登记农民合作社4000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11.9万亩。41个县市区纳入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加快发展,第四轮整村扶贫开发有序推进,“造福工程”改造危房5万户,农村263.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超过20万人实现减贫。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着力解决“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问题。总结推广晋江城镇化经验,出台实施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不同层次不同主题的新型城镇化试点、小城镇改革建设取得新进展。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进,城镇化率提高到61.8%。市政设施“五千工程”完成年度任务, “点线面”攻坚、美丽乡村建设、“两违”综合治理成效明显。

(四)重点领域改革实现突破。十大领域44项年度重点改革任务扎实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省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布运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加快建设。省级机关与所属企业及经营性资产、所办院校、干训机构脱钩工作基本完成。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运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起步早、力度大,新登记企业数增长71.1%。组建厦钨稀土集团,汽车、钢铁、船舶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取得突破。推出122个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实施ppp试点项目32个,民间投资增长23.3%,民营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7.2%。开展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我省成为国家医改试点省份,所有县(市)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有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增长31.5%。

(五)开放型经济水平提升。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与东盟贸易额增长3.3%,对东盟投资增长93.7%。中央同意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三个一”通关模式全覆盖,创新贸易方式,培育出口品牌,外贸出口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新增世界500强投资项目11个,新批总投资千万美元以上项目350个,其中亿美元以上项目47个、增长56.7%。省级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全部改为备案制,核准备案对外投资额增长3倍。“双延伸”政策范围扩大,利用港澳资金增长8.3%。侨务、外事工作在创新中拓展。闽台交流合作取得新成果,闽台贸易额124.4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11.9亿美元,中国台湾地区银行在闽设立分行实现零的突破,经福建口岸进出的两岸人员达261万人次,第六届海峡论坛成功举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封关运作,国务院赋予的28项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对台小额交易市场开业,中国台湾创业园投入运营。

(六)生态建设持续推进。以建设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契机,持续加大生态省建设力度,地表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保持优良,森林覆盖率保持全国首位。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深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加强主要江河源头和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深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加强主要江河源头和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深化“六江两溪”水环境综合整治,实行流域保护“河长制”,12条主要河流水域功能达标率为98.1%。全年植树造林163.9万亩,其中“四绿”工程完成68.8万亩。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疗了256万亩。

(七)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完成。新增城镇就业66.1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2.4万人。城乡居民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转移衔接,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增加到2053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到7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以上,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惠及88.61万人,农村低保省定标准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2100元。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12.86万套、基本建成12.13万套,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新增中小学学位7.3万个,新增公办幼儿园108所、学位3.3万个,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9.8%,建设省级高职示范专业52个、生产性实训基地15个。新增医疗机构床位8630张,薄弱学科建设得到加强,“单独两孩”政策审批发证30119本。文化惠民工程有效实施,6部作品获“五个一工程”奖,《丝海梦寻》展演获得成功。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第xx届省运动会成功举办,我省运动员创造了历届亚运会的最好成绩。妇女儿童和老龄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和慈善事业取得新进步。全面推行和谐征迁,强化信访积案化解和依法信访,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有效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援藏援疆援宁工作持续推进,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双拥”工作持续深入,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巩固。

(八)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完成超标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三公”经费支出下降32.5%,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减少8.8%、下发的文件减少3.1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全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838件、省政协提案945件,办结率均为100%。全年提请省人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20件,制定省政府规章17件,全面清理现行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与法院、工会互动联系机制不断完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开展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力度加大,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

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全省人民齐心协力、团结奋斗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向中央各部门及驻闽机构、驻闽部队、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向关心支持福建发展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龙头企业不多,带动力不强,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二是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融资难、融资贵、用工短缺等问题突出;三是水、大气、土壤等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压力较大;四是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五是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领域还存在不少隐患;六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法治政府建设有待加快,一些工作人员存在精神懈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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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扎实做好20xx年工作

做好今年的工作,要正确理解中央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研判,既要看到发展阶段转换带来的新挑战,更要看到新常态孕育的新机遇,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把关于建设新福建的要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紧紧抓住我省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和内在潜力,顺势而为,乘势而上,确保“”圆满收官,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为实现福建发展新目标迈出更大步伐。

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改革开放,突出创新驱动,做大产业龙头,加强民生保障,力求好中求快,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9%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左右;外贸出口增长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5‰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增长9.5%,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完成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节能减排任务。

重点抓好以下九个方面工作:

(一)全力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实行“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分级管理、分类推进,实现“”规划项目全部开工,一批“十三五”规划项目提前实施,今年安排省重点项目490个、完成年度投资3500亿元。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和动态管理,深化“三维”项目对接。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努力打造阳光工程、优质工程。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城乡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开通合福、赣龙铁路,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10公里,实现县县通高速。加快新一轮机场建设,建成三明沙县机场。完善“两集两散两液”布局,新增港口吞吐能力20xx万吨。抓好能源项目建设,新增电力装机容量200万千瓦以上。加快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

加强要素支撑保障。落实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减排总量、火工油品。建立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争取各银行总行加大信贷规模倾斜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拓展债券融资。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推广运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和谐征迁,努力变安置为安居。

(二)促进产业创新转型做大做强

推动工业扩量提质。实施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等政策,加强工业运行定向调控。把“两化”融合作为打造升级版产业的重要抓手,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抓好500个项目。深入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和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抓好产业链建设工程。大礼培育新产业新业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推进“数控一代”创新应用示范工程,加强新能源车汽车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朝阳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产业。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推广“手拉手”活动,拓展闽货品牌分销渠道。

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深化“数字福建”建设,出台系统措施扶持互联网经济发展,加快在若干领域取得突破:一是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引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打造闽货网上专业市场、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支持电商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促进快递等配套产业发展。二是扶持发展物联网产业,加快在交通、环保、安全、旅游、市政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推动持牌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组织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平台。四是推进发展面向市场的云计算、大数据和信息安全服务,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息消费,建设智慧城市。

促进服务业大发展。深入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区建设,加快落实鼓励类服务用电、用水与工业同价,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深化产业融资,细化专业分工,推广应用“正统网”,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水平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推进金融、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与实体经济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着力把金融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性产业,支持在闽金融机构发展,推动设立民营银行,力争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积极稳妥发展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和融资租赁公司,切实防范金融危险。生活性服务业重点拓展旅游、商贸、养老健康家政、教育文体、物业服务等产业。特别要着力发展旅游业,积极引进旅游产业龙头,实施景区提升和旅游线路整合工程,推进旅游“全域化”,打响“清新福建”品牌。

提升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培育海洋优势产业,促进海洋工程装备、邮轮游艇、海洋生物医药等产业规模化发展。加强渔港建设,加快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建设一批远洋渔业生产,冷藏和精深加工基地。推进南方海洋研究中心、国家海洋局平潭海岛研究中心建设,提升海洋科技支撑能力。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推动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支持以企业为主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等创新项目,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合理配置科技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公共科技活动,加快建设提升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发挥“6·18”虚拟研究院等平台作用,完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有效促进技术成果对接和产业化。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加大品牌创建力度。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实施专利运用行动计划,推进国家专利审查协作福建分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加强特色现代农业建设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规模化粮食生产者扶持力度。继续抓好粮食产能区和150个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建设,加大超级稻、再生稻推广力度。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抛荒山垅田复垦改造。加快大型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支持规模化粮油生产流通企业发展,搞好粮食产销衔接。

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扶持农产品转化加工,发展绿色有机农业、特色高优农业,引导园艺、畜牧、水产、林竹等向全产业链拓展,建设一批特色农业产业集中区。出台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山区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提升“一区两园”建设水平,扶持一批投资上千万元的设施农业项目和上千亩的设施果蔬基地。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一批示范项目。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场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场建设,支持“三品一标”认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大力实施种业创新和产业化工程,加强闽台种苗业合作,培育10家省级以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以股份合作、托管、信托等多种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发展家庭农场,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完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发展“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更大进展

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优化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加快公布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三证合一”,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加快资源配置市场化。稳步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加强流转、抵押等方面机制建设。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林权联户证分发到户和流转,探索建立林木收储中心。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力量打造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启动实施省直部门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的整合。

深化财税和企业改革。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全口径预算,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逐步减少财政对企业直接补助,通过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按照国家部署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加快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特许经营等领域,继续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推进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提高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推进社会事业综合改革。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深化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鼓励组建医疗联合体,推动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全省医疗机构新增床位8400张以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设区市统筹,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标准提高到40元。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支持建设医疗园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稳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职教集团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

(五)深化全方位开放合作

加快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坚持区内率先突破、区外积极跟进,强化试验功能。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贸易管理体制,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放宽投资准入,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突出对台特色,推动货物、服务和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建设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

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突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推进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项目、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力争突破一批带动力强的合作项目。办好第二届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等活动。进一步做好华侨特别是新生代华侨工作,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主线提升外事贡献率。拓展“双延伸”政策范围,提高闽港闽澳联合招商、开拓市场和服务业合作成效。

优化通关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建设福建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实施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推进两关两检通关一体化,让通关更便利、更快捷、更便宜。完善促进外贸发展政策,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动重点出口基地转型升级,增创出口新优势。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资源进口,加快做大江阴整车进口基地。积极引进出口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形成投资贸易相促进的新格局。

创新机制有效利用外资。推进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制试点,完善外资项目“四个一”工作机制和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提升“9·8”投洽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加大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细分市场领先企业的引资力度。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服,引导国际产业资本、投资基金参与我省企业并购重组。

(六)扎实推进以中小城市和城镇为重点的新型城镇化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行无门槛居住证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支持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实施“百万农业转移人口素质培训工程”,提升进城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优化城镇化规划布局。推进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推行“多规合一”,加强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编制,强化规划执行力。推进福州省会城市建设,加大厦漳泉同城化协调推进力度。更加注重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深化新型城镇化试点,抓好46个小城镇综合改革和15个镇级小城市培育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中心镇与周边乡镇连片融合发展。

加大宜居环境建设力度。延伸拓展“点线面”攻坚,提升城市“三边三节点”整治水平,实施新一轮“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加快接点连线,形成协同效应,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推进山体、水系保护修复。突出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完成新一批“五千工程”。完善城市路网设施,加快建设智能交通系统,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多措并举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深化“两违”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拆后土地。实施建筑业质量和队伍“双提升”行动,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产城互动做强县域经济。加快实施“大城关”战略,坚持以产兴业、以城促产,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突出抓好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园区布局,提升园区功能,完善扶持措施,培育产业发展的新载体。重点推进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县一园区”建设,做大“一县一业一品”,打造块状经济。

坚持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完善结对帮扶,深化山海协作,加快共建产业园区发展。持续实施“造福工程”,完成5万户20万人搬迁和危房改造任务。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加快边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帮扶举措,深化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加强智力和技能扶贫。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七)推动闽台融合发展

以产业合作为抓手推动经济融合。实施闽台产业对接升级计划,推进产业合作搭桥试点,密切与岛内工商团体的联系,大力引进中国台湾百大企业、行业龙头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一批重大合作项目尽快落地。推进两岸产业对接集中区建设,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中国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支持在闽台资金融机构发展,推动设立闽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和两岸合资股权投资基金。

以广泛交流为基础推动文化融合。办好第七届海峡论坛。深化闽台乡镇对接,持续开展同名村联谊和宗亲交流。加快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建设,加强祖地文化、宗教文化交流和青少年交流,开展万名中国台湾青少年来闽交流活动。深化闽台教育、卫生、科技、体育交流合作,打造两岸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的合作先行区。

以平潭开放开发为重点推动综合试验。用好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建设新兴产业区、高端服务区、宜居生活区,借鉴自由港经验,建设国际旅游岛。深化与中国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接合作,推进两岸关检合作模式创新。推动两岸车辆互通。抓好城市开发建设,保护好自然生态和独特风貌,创造便利生活条件,吸引更多台胞参与平潭建设、落户平潭生活。

(八)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和减排力度。严格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严控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精心呵护山清水秀的美好家园。对各地突出的环境问题,省长一季度一督查,环保厅一季度一通报。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和减排项目,落实差别电价、以奖代补、区域限批等政策,合理控制煤电规模。健全落后产业退出机制。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深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出台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深化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强化畜禽养殖、石板材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内河整治,加快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项目限批、摘牌等措施督促开发区全面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大气污染监控和预警体系,推进“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加强城市道路、工地、堆场等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试点,集中整治重污染工矿企业和重点污染区域,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强化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施策,努力让人民群众喝进嘴里的、吸进肺里的、吃进胃里的都更加洁净安全。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划定生态功能红线。持续推进“四绿”工程,完成植树造林150万亩。严格控制过度开山种茶种果,建立水土流失治理长效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治理“青山挂白”。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加大对流域上游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补偿力度。完善生态林公益林补偿机制,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试点,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动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沙滩、湿地、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

(九)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增强社会保障能力。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企业用工调剂和大学生回乡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人。继续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12万套、基本建成7.5万套,推动住房保障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举。加强社会救助和临时救助,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慈善和残疾人事业,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办好21件为民办实事项目。

提高教育文化发展水平。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新建改扩建100所公办幼儿园,基本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校际交流力度。实施人力资源素质提升工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好一批应用技术大学和技能型高职院校。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扩大工科、医科、农林等紧缺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师德教育,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规范发展民办教育,扶持特殊教育,重视继续教育和老年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家训家风等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作用。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文艺创作,打造更多具有福建特色的文化精品。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做好第二轮志书和年鉴的编纂工作。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发展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促进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做大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办好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重视发展老年体育,充分发挥老体协作用。

强化社会治理创新。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按照“线路图”和“七项机制”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继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打好“清剿火患”战役。持续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社区建设,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扎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深化“双拥”共建,力争连续四届所有设区市均成为全国“双拥模范城”。支持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训练,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加强海防工作,推进军警民联防联管联建。注重平战结合,做好人防工作。进一步做好军转安置和优抚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各位代表!

人民政府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心尽力对人民负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着力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简化审批、创新服务、马上就办,破除“熟人经济”“吃拿卡要”等顽症。全面推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支持创业、激励创新,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每个人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宗旨意识,践行“三严三实”,常怀感恩之心、敬畏之心、勤勉之心,坚持反对“四风”,坚持“四下基层”,多看看老百姓的口袋、饭碗和脸色。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抓住机遇、用好政策,确保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强化效能建设,加大问责力度,整治“慵懒散拖”,认真解决“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强化廉政建设,使广大公务人员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收不送”,廉洁从政。

各位代表,时代赋予光荣使命,奋斗创造美好未来。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省人民,把握新机遇,建设新福建,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九

对于代建人而言,做好代建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内部可以降低成本。下文是福建省代建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托管)模式,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使项目管理分为了两个层次,即代建管理和施工管理,政府工程合同保证相应分为代建合同保证和施工合同保证。我国"代建制"试点中的三种合同模式从我国各地进行代建制试点的情形看,在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之后,都需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建合同"成为监督、考核、评价代建活动和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可以说,代建制就是一种合同制。

福建省工作报告篇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成立于1950年10月。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福建省高级法院工作报告,一起看一下吧!

各位代表:

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 年,省法院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对福建工作重要指 示精神,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十四次、十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坚持司法工作目标主线,依法忠实履职, 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推进过硬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778737件,办结636922件,比20xx年 上升26.47%和18.40%;其中,省法院受理10159件,办结7724件,上升46.30%和34.26%。

一、依法履职、服务大局,为加快建设新福建提供司法保障

全 省法院办结刑事案件54400件、判处罪犯61468人,民商事案件369968件、标的总额1613.22亿元,行政案件6787件、非诉行政案件 21158件、国家赔偿案件123件,执行案件150788件、标的总额124.21亿元,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196件,减刑、假释案件28502件。

着 力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黑恶势力、邪教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案件50297件,增强人民 群众安全感。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3118件,依法挽回经济损失2.60亿元。充分发挥法治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加 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985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判处各类犯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4928人,判处 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19556人,宣告30名被告人无罪。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严惩信息网络犯罪,参与禁毒斗争和扫黄打非、食品药品安全整治等专项行动。 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5件,加大力度惩治校园犯罪。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配合开展社区矫正等,推进平安福建建设。

依 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密切关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和利益诉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审结合同纠纷案件253155 件、标的总额1531.79亿元,上升20.78%和63.79%。着力保障我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出台司法指导意见,依法审理涉及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 企业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案件3769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鉴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大幅增多,省法院 加强指导,各级法院通过设立金融审判庭或合议庭、完善工作机制等,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共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125549件、标的总额1070.5 亿元,上升42.44%和82.88%,依法保障金融安全和人民利益。

强化涉台、生态和涉外、涉港澳、海事海商审判职能。围绕我省 发展优势,拓展司法服务保障功能。加强涉台司法工作,办结涉台案件2262件、两岸司法互助案件3788件,与高校共建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查明研究平台,第二次 入台成功举办第七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着力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完善生态司法“九项机制”,审结生态环境案件3014件。去年11月第一次 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我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我院设立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基地,龙岩中院、漳州中院被确定为全国法院首批环境资源司 法实践基地,南平法院注重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顺应自贸区建设需求,专门设立自贸区法庭、审判庭,跟进司法服务保障。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 区建设,加强涉外、涉港澳、涉侨、海事海商和铁路运输案件审判工作,审结案件8915件,开展《“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研究》审判理论重大课题调研。福 州、平潭法院加强对平潭开放开发和福州新区建设的服务保障,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支持促进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

切 实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加强对就业、教育、社保、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的司法保障,加大对涉民生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全省法院审结婚 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42208件,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件74605件,判决赔偿总额25.98亿元。注重依法化解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纠纷,审结案件 16006件,上升11.25%。着力保障城市建设与农村发展,审结房地产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案件17357件,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司法支持和 法律服务。探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全省有36个法院设立家事法庭或家事审判庭,三明法院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制定实施反 家暴行动计划,推广莆田法院反家暴联动机制。坚持寓教于审,判处未成年犯2134人,做好轻罪记录封存、帮助复学就业等工作。加强司法拥军和“结对共 建”,审结涉军案件167件。

加大力度化解行政争议。去年,行政案件受案增幅较大,共受理8352件,上升56.29%。各级法院 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结涉及土地资源、城建拆迁、治安管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4158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61.26%。推进行政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深化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完善交流沟通、化解争议等机制,健全行政审判白皮书、 司法建议等制度。泉州中院通过听取专家意见促进行政争议解决。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赔偿请求人决定赔偿1018.38万元。

二、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启 动实施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制定福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实行清单式项目化推进。去年9月正式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福州、厦门、 南平市中级法院和所辖6个基层法院先行试点。按照法官员额比例,开展首次法官入额考试考核。推进法官职务等级套改,做好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省 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的准备工作。

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出台司法责任制、专业法官会议等工作意见,修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 则,明晰审判权限与责任,加强法官履职保障。全省人民法庭全面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各试点法院探索建立审判团队,省法院机关从去年9月起全面推行合议庭办 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全省法院院长、庭长直接主审案件211848件。改革法律文书签署签发机制,促进审判责任落实。

全面推行立案登 记制改革。从去年5月1日起,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至去年底,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330412件,当场立案 率为98.53%。从去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推行“跨域”立案服务,方便当事人对省内异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近选择中级、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进行起诉。

推进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从去年9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保障依法公正审判。

深 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大调解力度,以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方式办结案件173537件。出台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推 进大调解体系建设。厦门中院、莆田中院被确定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省法院与13个部门和行业深化诉调对接机制,龙岩、宁德法院深入开展 “无访”“无讼”建设,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为全国10个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确定在5个法院开展试点,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和选任、退出、履职保障等进行改革。全省7086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96575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90.25%。

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实行诉访分离,完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等。制定《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促进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律师代理申诉试点工作。去年,全省法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0542件。

完 善公正高效审判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出台刑事一审、二审和简易程序庭审指引等,有 效发挥庭审功能。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全省法院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占69.95%,全省各基层法院审结民事小额诉讼案件15151件,福州、厦门18个 试点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2459件。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促进公正高效均衡结案。去年,各类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 98.89%,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0.01%,二审后达到98.49%。

三、规范司法行为,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抓 好司法规范化建设。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诉讼流程,严格公正司法。去年7月,省人大会听取和 审议省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专项报告。抓好省人大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在全省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确保司法权规范行使。规范法官与律师关 系,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着力以信息化推进规范化,加快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基层基础等方面的融合应用。我省法院信息化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 院充分肯定。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推进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例指导制度。全省法院有31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典型案例。完善二审、再审工作机制,加强审级监督,完善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案件393095件,二审案件36873件;审结再审案 件1187件,其中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113件。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依法稳妥审结一批特赦案件。加强重大复杂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再审黄兴、林立峰、 陈夏影绑架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全省基层法院办结案件546371件,占全省法院办结数的85.78%,其中208 个人民法庭办结案件129633件。

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健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以公开促规范、保公正。运 用政务网、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诉讼指南、案件流程等34类司法信息。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建成高清科技法庭450个、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 47个,做到每庭必录、网上可看庭。规范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查询等系统,公布裁判文书336426份。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完善短信自动告知、公开查询等功 能,为当事人推送执行案件节点信息219万余条,实现全程留痕。

创新完善诉讼服务。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便民服务,建成诉讼服务大 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我省法院“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加强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便民服务 站建设,完善网上立案调解、信访管理信息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智能辅助等。泉州法院“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和闽侯法院itc司法自助服务 终端、建瓯法院“p2p”点对点多元协作立案机制等,受到群众欢迎。出台《福建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 3585.44万元,对1457名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和涉诉信访人提供司法救助2946.7万元。

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加快执 行信息化升级应用,全省法院网上查询、冻结银行存款110.7亿元,查询房产、土地、矿产、车辆等40.51万件次,扩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标的1799 件、金额39.49亿元。深化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专项活动,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6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执行联动威慑 机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4150人,督促37949人自动履行义务。漳州法院开展“案件执行年”活动,三明法院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宁德法院将按揭贷款引入房产网络司法拍卖,促进执行工作创新和规范。

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典型案例与法院新闻发 布制度,开展法院开放日、法制宣传月、送法进校园等活动。省法院编发典型案例选、司法品牌集等,全省法院组织主题开放日活动450多场、新闻发布会123 场。加强对案件态势、纠纷成因等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纠纷预警信息和司法意见建议。省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生态环境审判绿皮书》, 厦门海事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

四、着力从严治院,严明作风纪律,提升队伍素质形象

深入开展“三 严三实”专题教育。按照中央、省委部署,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推动在队伍素质、作风纪律和工作发展上见实效。坚持 立根固本,深化党组中心组学习、周学习教育例会、月思想作风分析会和“集中学习月”等,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问题导向,制定47项整改措施, 开展“不严不实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改,深化专项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难三案”、“差错漏失拖”等,落细落小,正风肃纪。推进“比办案、比服 务、比队伍、看实效”活动。省法院“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实党组主体责任等工作,在全国法院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着力提高队伍素质 和司法能力。深入开展“福建法官司法能力提升行动”,深化“四个人才工程”建设,推动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省法院举办新民事诉讼法、信息 化工作能力、新闻舆论应对等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11300多人次。推进高层次审判专门人才、法院智库建设,加快建设全省司法人才库。推行逐级遴选、双 向挂职锻炼和岗位练兵、“传帮带”等,促进青年干警成长成才。加强审判理论研究,继续办好海西法官讲坛、青年法官论坛等,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

深 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加强典型案例剖析通报。制定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实施细则”,完善法院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大督 察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法院监督员、廉政监察员进行明察暗访,全年共开展大督察1200余场次,强化执纪问责。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反 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推进全省法院第二轮司法巡查。加大纪律审查和反腐惩治力度,全省法院查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25件25人。

继续创 新推进法院党的建设。完善“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创新“互联网+机关党建”。召开各中院、厦门海事法院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责评议会,落实党建工 作责任制。坚持党建带“三建”,推进党员先锋岗和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职工之家、综治平安创建。省法院被评为全省第三轮首批“平安单位”。做好省法官 协会、省女法官协会工作,开展福建法院建院65周年纪念活动。坚持典型引领,学习弘扬谷文昌、邹碧华精神和詹红荔、黄志丽先进事迹。全省法院208个集 体、346名个人受省级以上表彰,黄志丽法官获第五届“全国道德模范”称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第八届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省法院等50个法 院获评省级文明单位,4个法院获评全国文明单位,全省法院系统被评为全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

五、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

坚 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坚持法院工作和重要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专项督查,在思想 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接受人大及其会监督,坚持大会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和会审议意 见,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制定和落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省“两会”联络工作规范》等,全省法院办复代表建议97件,其中省 法院办复17件,并抓好代表意见建议的吸纳转化落实。完善定向结对联络、代表履职档案等制度,邀请代表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参加法院开放日等, 并通过电子信箱、短信平台、手机报等,及时通报法院工作,真诚服务代表履职。去年11月,省法院首次召开代表监督支持法院工作履职成果座谈会。自觉接受政 协民主监督,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密切联系,完善通报工作、联席会议、走访调研等机制,全省法院办复委员提案79件,其中省 法院办复8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公正为民司法。

20xx年是全面完成“”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忠诚履职、勤勉敬业,顺利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福建建设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奉献。

各位代表,全省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帮助。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 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足和差距:一是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的新需求新挑战,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服务保障的司法能力水平仍需提高。二是有 的案件审判质效不高、说理不透彻等问题仍然存在,司法便民利民、审判监督管理等需要加强,化解涉诉信访、执行难等需下力推进。三是有的干警缺乏职业道德和 法纪观念,作风不正、裁判不公、办案不廉,甚至违纪违法、贪赃枉法,损害司法公信力。四是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项试点工作需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依法独 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健全。五是矛盾纠纷多发复杂,案件总量加速攀升,案多人少、法官超负荷办案等问题更加凸显,法院人才队伍、职业保障、基 层基础等亟需改善。对此,我们将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采取措施不断解决。

20xx年的主要任务

今年是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重要一年。全省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 讲话、对福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牢牢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 法,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从严抓好队伍建设,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服务保障发 展大局。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好涉及产业转型升级、金融借贷、新型城镇化等纠纷案件,依法化解各类矛盾和防范风 险,加强对市场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为推进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围绕我省发展优势,创新推进涉台、生态、知识产权和涉外、 涉港澳、海事海商等审判工作,为我省自贸区建设、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腐败犯罪,推进社会治理,建设平安 福建、法治福建。

(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织密基本民生的司法保障网。加强对精准扶 贫、脱贫攻坚的司法服务保障,推进司法救助、挂钩帮扶等工作,着力满足贫困群众司法需求。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广“跨域”立案服务等便民措施,充分发 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优势作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集中开展涉诉信访和执行案件清积活动。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健全以案释法制度, 推进实施“七五”普法。

(三)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审级 监督、案例指导和审判管理,统一司法尺度。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深化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做好向省人大会专项报告行政审判工作。加快三大 公开平台优化升级,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大数据中心建设等,构建案件信息标准体系,打造“阳光法院”“智慧法院”。推动构建法官和律师新型关系,共同维护 司法公正。

(四)扎实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健全立案登记制, 完善涉台、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庭审实质化改革。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进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完善执行信息公开、财产查询、司法拍卖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等制度。深化涉诉信访改革,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继 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审判、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等改革工作。总结提升司法改革创新成果,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品牌建设。

(五) 从严从实抓好队伍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动践行“三严三实”常态化、长效化。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法官教育培 训,开展创新引领行动、典型领跑行动、公信提升行动,建设高素质法院人才队伍。持之以恒反“四风”、正党风、反腐败、倡清廉,严格执行《准则》《条例》, 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决查处干警违纪违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

各 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领导、省人大及其会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忠诚履 职,公正司法,扎实工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新福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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