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作计划请示篇一
1、精益求精抓信息。充分发挥岗位职能,认真接听广大师生员工的电话,把广大师生员工所反映的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对总公司有指导意义的电话内容进行总结,及时进行勾通反馈上报。
2、尽职尽责抓印信。严格发文标准,提高发文质量、做到文件的及时收发、传阅、送阅。明确印鉴管理程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各项制度办事,做到收文有规范、办会有制度、办事有纪律,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4、进一步完善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契机,建立建全组织机构,建立完整科学的人事管理档案,加大对人力资源招聘力度。
5、任劳任怨抓后勤。一如既往地抓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广大员工解除后顾之忧。
一年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得到了总公司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由衷的感谢公司领导和所属各部门一年来对办公室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新的一年,新的形势赋予了办公室新的重任,办公室愿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密切配合,奋力拼搏,锐意进取,不懈努力,为总公司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工作计划请示篇二
安县兴仁乡人民政府
安县人民政府:
我乡地处安县西南丘陵地带,距县城花荄6.3公里,是一个纯农业的乡镇。多年以来我乡的财政收入低下,得以国家财政补贴维持运转。随着辽安路的通车给我乡带来了发展的机会,形成了以长沟村为中心的兴仁乡养殖产业带以及了长沟村、上游村两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随之而来的各项参观、检查不断增多。给我乡政府带来了不小的接待压力。我乡每月1.9万元的工作经费已经无力负担。为此我乡恳请县政府解决我乡工作经费4.8万元。
妥否,请批示。
2009年12月30日
工作计划请示篇三
1、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此处的“人寿保险”是广义的,包括意外险和健康险。
2、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核保结果,按惯例作出加收保费、部分责任免除或限定给付等约定。
3、第二条“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第二项“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的建议目前不具备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二项规定“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你公司关于团单的界定标准中第二项标准不宜采用,因“团体汇缴”方式不能明确确定保费来源。
5、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也包括有些特殊行业各自的退休年龄标准。在团体保险中,对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进行约定时,只有特定行业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采用该行业的相应退休年龄标准。
6、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你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将保险公司引入纠纷。为避免纠纷,你公司可在团体保险条款中加入“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由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负责向个人支付”的内容。
1、《_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为18周岁以下。
2、“死亡保险金额”指保单约定的死亡给付金额。
3、对于死亡保额的限定应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不得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计划请示篇四
市民政局享有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xx市民政局原报渭南市民政局审批的事项,由xx市民政局审批;原由渭南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的事项,由xx市民政局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同时报渭南市民政局备案。
2.省民政厅印发的文件、召开的会议等,发送到设区市民政局、通知设区市民政局参加的,扩大到xx市民政局。
3.省民政厅有关民政工作计划直接下达xx市民政局,同时抄送渭南市民政局。
4.民政统计数据由xx市民政局直接向省民政厅上报,同时抄送渭南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发布分地区统计数据,将xx市在渭南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省民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对xx市民政工作在项目布局和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支持。
市民政局具体请示事项需一事一文上报,省民政厅专题批复。
此复。
xx省民政厅
工作计划请示篇五
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汇报。
七、律师决定受理当事人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经主任批准;
八、律师决定受理收费额明显偏低或者明显过高的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九、本制度依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