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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反欺诈小课堂心得体会
近年来,保险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与此同时,保险欺诈事件也频频发生。为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欺诈意识和应对能力,不少保险公司纷纷开设了“保险反欺诈小课堂”。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参与了这个课堂的学习,通过学习,我深有感触和收获。以下就是我对“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我深切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在保险欺诈事件中,不仅保险公司会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到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正直的保险消费者可能因为滥用保险而失去获得报销的机会,导致他们对整个保险行业失去信任。更为严重的是,保险欺诈可能导致其他保险消费者无法获得及时的理赔,给他们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内行人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
其次,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使我对保险欺诈的类型和手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段,包括虚假理赔、短期欺诈、合谋欺诈等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保险欺诈者常常伪造证据、篡改资料等手段来骗取保险金。同时,我们也学习到保险欺诈案件中的红旗线索,例如报案与事故时间不符、重复理赔等等。这些知识的学习大大提高了我的反欺诈意识,使我对保险欺诈有了更准确的判断和认识。
再次,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培养了我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的意识。在课堂上,我们了解到保险欺诈的防范工作需要全员参与,不能把责任仅仅推给反欺诈专员。我意识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有责任主动发现和防范保险欺诈。因此,我决定将所学所知付诸实践,在工作中积极关注一些看似正常的行为背后潜在的风险,及时上报和提醒。只有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拿出行动来,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张密不透风的防欺诈网。
最后,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使我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处置有了更明确的思路。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保险欺诈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方法。在面对报案欺诈时,我们应及时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做好记录,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协作配合,依法处理涉嫌的保险欺诈个案。同时,我们需要明确保险欺诈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和赔偿决定。这些指导原则让我在面对保险欺诈案件时,能够清晰地辨认出真伪,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保险权益。
总之,通过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我对保险欺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了解了保险欺诈的常见类型和手段,培养了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的意识,同时也掌握了处理保险欺诈案件的方法和流程。这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不仅提高了我个人的反欺诈能力,更为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保险欺诈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保险行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反欺诈小课堂心得体会
在参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保险欺诈对于保险行业的巨大危害和重要性。通过课堂的内容,我对保险欺诈的种类和手段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更加明确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尤其是通过学习实例,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人们有时会利用保险进行欺诈行为,以获取不当的利益。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客户的权益。因此,我意识到保险欺诈的防范迫在眉睫,需要保险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防范意识。
篇二:遵守规章制度,拒绝违法行为。
在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学习中,我了解到保险销售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坚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不能通过虚构保险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来骗取保险赔偿。同时,我们还应该主动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只有遵守规章制度,拒绝违法行为,我们才能维护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提高保险市场的信誉度。
篇三: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在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学习中,我发现保险欺诈大多是在保险理赔环节出现的。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要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学习中,我们掌握了一些保险欺诈的识别方法,如查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核实被保险人的真实身份等。同时,还学习到了如何正确应对保险欺诈行为,如拒绝不合理的保险赔偿要求、向保险法庭举报等。这些知识将帮助我们在工作中更好地应对保险欺诈行为,保障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篇四:加强团队合作,共同防范欺诈。
在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学习中,我意识到保险欺诈的防范需要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团队合作和协作。在课堂上,我们一起进行案例分析,并就如何防范欺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通过与同事的交流和合作,我收获了更多的反欺诈经验和策略,也增强了我的团队合作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与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致力于保险欺诈的防范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篇五:提升专业素养,做诚信保险从业人员。
通过参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是最基础的素养。只有诚信待人,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诚信不仅表现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还体现在防范保险欺诈的行动中。作为保险人员,我们要提高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防范欺诈能力,做到尽职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意识,遵守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结:通过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学习,我深入理解了保险欺诈带来的危害,提高了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我将加强对规章制度的遵守,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加强团队合作,做诚信保险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我相信,在学习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一定能够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为保险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简报
会议主持人:孙月侠。
参加人员:全体居委会干部。
会议主要内容:
居委会主任孙月侠布置x年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要求在x年的基础上更好的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每季度更换一期未成年人教育宣传栏。
把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各种宣传活动与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使居民在娱乐的同时,也学到一些未成年人小常识。
利用各活动发放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材料,发放要有多样性和针对性。
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简报
近日,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市保险协会,在芜湖市人寿财险公司会议室,召开全市20xx年反保险欺诈专项工作座谈会。市保险业协会陈元生秘书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卢康林副支队长,五大队民警及各保险公司在芜分支机构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陈元生主持。
会上,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等19家保险公司简要汇报20xx年各家公司在芜湖“出险”和理赔的情况。市保险业协会通报了20xx年全市保险市场总体情况和反保险欺诈相关情况。卢康林副支队长代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报了全市保险诈骗案件侦办情况,指出了在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规范线索移送和相关证据规格方面对各保险公司和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结合典型案例,从骗保手段尤其是新型手段和警保协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芜湖市“警保”双方一直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为规范净化保险市场环境、维护诚信友信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20xx年,大家将继续健全完善警保协作机制,夯实反保险欺诈基础工作,在抓基础的同时,多进社区、频用网络,加大反保险欺诈工作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儆效尤,加大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的力度,为促进全市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反保险欺诈宣传简报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重大的政治工程、重大的民生工程、重大的平安工程,事关民生福祉。自5月8日开始,县民政局三举措积极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深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5月8日、5月15日两个县城赶集日,分别在县二中门口和县文化馆门口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给来往群众宣传养老诈骗类型,以及老人年应当如何防诈骗等知识,进一步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
二是形式多样化,营造宣传氛围。县民政局依托线上朋友圈、微信群、微信朋友圈、led显示屏等,通过以案说法、预警提醒、漫画等形式,打好养老诈骗“指尖阵地战”。
三是深入养老机构开展宣传活动。县社会福利中心组织在院老人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老年人防范养老诈骗意识,引导老人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远离养老诈骗陷阱,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档为doc格式。
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简报
卖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买卖双方经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经纪方”)撮合成交了深圳市物业,现就按揭贷款、融资担保赎楼相关手续做出以下声明:
为把控交易资金风险,完善业务对接流程,经纪方已向我方要求在其关联或指定的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展按揭贷款、融资赎楼担保手续。
因其他原因,买卖双方现决定自找银行、担保公司办理按揭、担保等手续,因自找相关部门原因导致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纪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买卖双方自行委托办理的部门如下所示:
按揭银行为,贷款经办人,电话。担保公司为,电话。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签署日期:
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简报
6月30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与朔州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反保险欺诈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关精神,安排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朔州反保险欺诈工作。会议还举行了朔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揭牌仪式。这也是山西省首个反保险欺诈工作站。
据悉,朔州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由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朔州办事处组成。工作站的工作重点是打击和防范涉嫌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及保险合同诈骗三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工作站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受案标准。工作站将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商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研究讨论保险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预警防范、信息共享工作,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报送的各种保险欺诈案件,提高案件的处置效率,构建反保险欺诈多方合作机制。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朔州办事处负责人表示,朔州保险业将组织行业成立专业委员会,研究部署行业反保险欺诈案件的排查、调查、移送工作。同时,保险业将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整治活动,强力压缩各类保险犯罪空间。
山西保监局稽查处处长王俊国、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胜利出席会议并讲话,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孙志斌、朔州市公安局经侦处处长李毅敏为工作站揭牌,朔州市各县区公安局经侦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理赔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
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将xx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公司领导立即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充分认识反保险欺诈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成立xx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支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管理部门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反保险欺诈。
(一)宣传培训。
(二)通过悬挂宣传海报,扩大宣传面。
(三)、设电脑屏保界面,创建良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氛围,树立“反保险欺诈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二、实务操作中发现的欺诈风险。
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xx年度在本级机构实际操作中并无别存在故意制造损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三、年度本级机构与反保险欺诈相关的自查情况今年以来,xx中支不断加大对销售误导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专门组织骨干开展了销售误导、理赔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实。
四、年度内xx中支没有发现反保险欺诈相关的案件情况。
保险欺诈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加以控制,还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为防治保险欺诈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
(二)、建立制度机制。
2014年度xx中支不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重视反欺诈宣传教育不但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工作汇报
20xx年,我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医保局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及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
1.强化组织领导。
县医保局成立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省市医保局专项治理部署要求,明确“两机构、一账户”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医保基金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
2.开展集中行动。
为营造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及省市医局统一部署,20xx年4月份,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6月份,组织开展对x家医共体集团及xx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两机构、一账户”监督检查全覆盖。
3.严格审核稽核。
根据《关于开展xx市20xx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复查复核阶段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组织对xx家区乡医疗机构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共计追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xxx万元;加强对医疗机构报销材料的日常审核,全年审核拒付不合理基金支出xxx万元;强化协议管理,约谈定点医药机构xx家,暂停x家定点药店协议6个月,按协议扣除xx家定点药店质量证金xx万元;严格行政执法,查处个人骗套医保基金x起,追回基金x万元,行政处罚x万元。
4.建立长效机制。
制定出台《xx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基金支出预警机制,实行分级业务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建立打击欺诈骗保长效机制。
(二)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
1.及时组织调度。
20xx年12月14日,安徽省太和县多家医院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被媒体曝光后,国家医保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同志分别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深挖彻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
我局均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作专题汇报。
12月xx日,副区长主持召开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暨集体警示约谈会,对我县专项治疗“回头看”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同时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纪检、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医保、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组,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研究制定《xx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的通知》,对排查重点、排查对象、排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予以明确;及时在区医院职工大会上,传达省、市局会议精神,通报“太和案情”,并对相关监管业务进行专题培训,强化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层层压实责任。
2.细化工作措施。
为推进工作深入开展,我局细化措施,做到“三明确”:一是明确排查重点。
即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金的行为;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采取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方式小病大治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是明确排查对象。
即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违规问题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平时举报线索较集中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是明确方式方法。
通过数据筛查、突击核查、病历审查、走访调查等方式,重点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老年病轻症患者等特殊人群。
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无死角。
3.全面排查检查。
20xx年xx月xx日起,我局组成xx个小组对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问题检查。
专项排查期间,共计出动x车次、x余人次,对辖区内xx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排查,排查在院患者xx人,走访出院在家患者xx余人次;排查出挂床住院x例、低指征x例、分解x例,追回违规医保基金xxx万元、罚款xxx万元,合计xxx万元。
贯彻落实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安徽太和骗保”为镜鉴,深入开展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切实担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深挖彻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在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基础上,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领导小组,强化对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
以宣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深入宣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营造维护基金安全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
在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医保局主抓,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强化联合惩戒,提升震慑效果。
(四)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
根据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xx年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三假”专项整治、存量问题“清零行动”等,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简报
住址。
申请事项:
申诉人因不服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责任,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8年7月17日05时10分,在市区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机乙”驾驶的黑色“奥迪”牌小客车(车牌号)在道路中心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x8年7月17日06时10分死亡。x8年8月15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诉人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诉人认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认为”行人甲”横穿马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为什么”行人甲”要横穿马路却未作调查。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行人甲”曾与其乘坐之出租车的司机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追逐,申诉人认为”行人甲”突然横穿马路可能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矛盾有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关事实,有失公允。
二、事故责任划分错误,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司机乙”存在过错。
1.“肇事司机乙”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未尽谨慎驾驶义务。
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行人甲”横穿马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乙”不承担责任。
但驾驶机动车辆为高度危险作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而非机动车一方相对于机动车方而言是弱势群体,故法律也要求机动车方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以保护非机动车方的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尽管”行人甲”横穿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责任。”肇事司机乙”在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确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径直通过,导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为驾驶员的”肇事司机乙”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乙”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相关的过错行为是错误的。
在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乙”未采取紧急制动的必要处置措施,经交警勘查,现场也没有奥迪车的刹车痕迹,故不难认定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司机乙”没有采取有利的刹车处置措施,也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后,颅脑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也核实了”肇事司机乙”驾驶的奥迪车驻车制动不符合国标7258-x4中第7.14.2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肇事司机乙”明知自己的车辆制动不合格,仍驾驶上路,其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乙”未立即停车,亦未立即报警。
根据事故现场图,奥迪车停止的位置距离”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远的距离,而距离”行人甲”的左脚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离。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乙”并未立即停车,客观上已经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也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肇事司机乙”在事故发生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其驾驶的车辆本身制动不合格,在事故发生时也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也未立即停车报警,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行为,而其过错行为与”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对”行人甲”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而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为”肇事司机乙”无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三、交通事故认定未进行刹车痕检测和车速检测,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的中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刹车痕检测和车速检测,以致无法认定在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是否有超速、刹车等违法行为,而在家属质疑为何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时,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释,故申诉人认为据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以”行人甲”横穿马路为由而认定”行人甲”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乙”不负责任,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机乙”驾驶机动车撞击致死已是铁的事实。死者”行人甲”年仅26岁,有和睦的家庭,事业有成,还承担着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生者可以用钱弥补,但对于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故此依据上述理由,强烈要求撤销原认定书,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重新审核予以认定,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认定结论,让死者在天之灵能够得到安慰。
此致
支队。
申诉人。
反欺诈综合法律社会保险论文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财政、食药监、银监、保监、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记录制度,将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中产生的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欺诈行为。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一)伪造或者变造社会保险登记材料的。
(二)谎报或者瞒报用工情况、缴费工资或者其他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账册、材料的。
(四)以伪造、变造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的方式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或者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十条养老保险支付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一)伪造或者变造年龄、工龄、特殊工种资料、就医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增加视同缴费年限的。
(二)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三)隐瞒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待遇资格,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医疗、生育保险支付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一)将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使用统筹基金结算的。
(二)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使用统筹基金结算的。
(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或者使用虚假就医资料、票据等,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支付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一)谎报工伤事故发生人员、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隐瞒、编造病史或者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虚构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支出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三)隐瞒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四)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支付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一)伪造或者变造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二)隐瞒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一)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报告、处方或者医疗费票据等资料凭证的。
(二)转借或者借用医疗保险服务终端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三)代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结算的。
(四)明知或者诱导非参保人冒名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等,并以参保人名义结算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不合理的医疗服务的。
(六)协助参保人或者收集参保人社会保险信息虚构就医资料、票据等,骗取医疗、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的。
(七)将应当由参保人自费的项目串换成由统筹基金支付的。
(八)不执行卫生、药品、物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医疗、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反欺诈职责:
(一)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查处社会保险重大欺诈案件。
(三)奖励举报人。
(四)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欺诈职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反欺诈职责:
(一)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调查和处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三)移交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反欺诈职责:
(一)接受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依法进行管理。
(三)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下列反欺诈职责:。
(一)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核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等项目。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四)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专项提供与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个人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共享。
第二十条工商、民政和机构编制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上传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予以公示。
殡葬管理部门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等信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信息,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医疗机构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社保、卫生、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对涉嫌欺诈案件,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对涉嫌欺诈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为查明事实进行鉴定、审计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以明查或者暗访的形式进行调查、检查。
(二)记录、照相、录音、录像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三)询问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毁弃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表等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和专项审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移交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防范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保、发改、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财政、食药监、银监、保监等主管部门应当就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防范社会保险欺诈风险。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将上月的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数据,按期传送至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保基金监督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时,应当约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财务管理,医保医生管理等信息资料。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对异常数据应当及时跟踪、分析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立案调查。
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将涉及社会保险欺诈的举报投诉和处理、处罚等情况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依法公开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和业务规程等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变动信息。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诚信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提示,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其违法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非法获得的参保资格,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协助清退其社会保险参保资格。
(二)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三)对于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或者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对于被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的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反欺诈查处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或者隐私的。
(四)泄露举报的信息,影响查处工作正常开展或者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未执行回避制度,致使查处工作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妨碍反欺诈工作人员调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欺诈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举报、投诉人员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投诉人员及其亲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简报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维护我市保险市场经营秩序,20xx年6月20日,石家庄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我市25家财险公司召开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座谈会。
市协会专职副会长王树谦介绍了有关地市的反保险欺诈工作经验做法,强调了我市反欺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要求各公司在继续搞好本公司反欺诈工作的.基础上,抓住关键节点,整合行业力量,建立符合我市实情的行业反欺诈机制。
会上各公司领导就我市目前存在主要的保险欺诈行为,作案方式,应对措施,警保合作机制、反欺诈工作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业交流培训、规范公估市场秩序等几个方面的需求。
下一步市协会将就各会员公司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规划和具体部署,力求在全市范围内整合集聚保险、公安等各方力量,理顺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尽快下发统一文件,建立反保险欺诈工作联动机制,打击和震慑保险欺诈行为,净化社会风气。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民。
生活。
水平的提高,汽车总量不断上升,汽车化进程加快,同时相对应的机动车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但是,随着车险市场的迅速发展,碰瓷等车险骗赔现象日益加剧。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汽车保险欺诈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xx年9月20日凌晨1时50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苏省南通分公司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接到司机袁建平报案,称他所驾驶的苏fw8398金杯面包车在行驶至海门市余东中学附近时,因避让一辆从侧面上公路的骑车人,不慎与前方迎面驶来的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发生轻微碰撞,致使丰田面包车滑入路边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员查勘理赔。
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
责任。
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主犯刘某于20xx年成立了北京市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该公司名为汽修厂,暗地里却做骗保“生意”。他们伙同车主,或利用车主来修车,以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从中非法获利。
用这样虚假理赔的手法,20xx年9月以来,刘某和汽修厂员工纪某等人,伙同被保险人,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70余万元;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20万元(因被保险公司发现而未得逞);骗取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3.2万元。
案中一些车主参与骗保,仅仅为了贪图免费修车或换部件,为此有的还直接参与实施伪造交通事故,从中获取额外的非法提成,就这样,他们也变成了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
20xx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20xx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肖某文、朱某星等人策划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斌提供丰田锐志车和面包车,犯罪嫌疑人肖某文、朱某星提供宝马车。之后,李某斌驾驶锐志车,雇请陈某森驾驶宝马车,雇请黄某金驾驶面包车,在晋安区鼓山中学附近制造了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们向保险公司报案,企图骗取保险理赔金13.05万元。保险公司在复查中发现疑点,拒绝支付保险理赔金,并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20xx年以来,以李某斌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279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20余万元。
此外,警方还破获了吴某武、黄某福系列保险诈骗团伙案件。以吴某武等人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20xx年7月以来,先后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406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90多万元。黄某福系列保险诈骗团伙,20xx年至20xx年,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58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4.2万元。
20xx年10月,车主梁生接到某自称保险公司员工的杨生来电,称公司近期回馈老客户,赠送一次免费保养维修。梁生在指引下把车开到海珠区某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后,发现该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委托书和车辆定损单与保险公司往常格式版本不同,疑是诈骗遂致电该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要求解释。经取证核实,这是不法人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一起诈骗,该修理厂利用梁生私家车制造了两起虚假的双方事故,索赔总金额六千元左右。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
10月,车主梁生接到某自称保险公司员工的杨生来电,称公司近期回馈老客户,赠送一次免费保养维修。梁生在指引下把车开到海珠区某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后,发现该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委托书和车辆定损单与保险公司往常格式版本不同,疑是诈骗遂致电该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要求解释。经取证核实,这是不法人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一起诈骗,该修理厂利用梁生私家车制造了两起虚假的双方事故,索赔总金额六千元左右。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版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管理。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格式,实现执法办案活动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执法办案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案件查办或者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记录管理和流程监控。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台账,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案件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归档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和记录案件全要素信息。
案件登记和记录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立案时间、涉案对象和险种等案件基本信息情况,案件调查和检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和立卷归档情况,案件办理各环节法律文书签发和送达情况,办案人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登记和记录的案件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制度,对案件查办时限、程序和文书办理进行跟踪监控和督促。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期限要求,合理设定执法办案各环节的控制时限,加强案件查办时限监控。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程序规定,设定执法办案程序流转的顺序控制,上一环节未完成不得进行下一环节。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文书使用管理规定,设定文书办理程序和格式控制,规范文书办理和使用行为。
第三章立案和查处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法律文书使用规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管辖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立案管理制度,对发现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查处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立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立案时间、涉案对象、险种等案件基本信息情况以及基本案情等。
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具备执法办案资格条件,并符合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时限,开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收集、调取、封存和保存证据,制作和使用文书,提交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或者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当事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查询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案件办结情形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结案。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案件办结:
(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办结情形。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跨区域调查案件的,相关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药品监管和金融监管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作出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作出不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及时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对于已移送公安机关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公安机关退回或者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作出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顺畅,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实现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等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章重大案件督办。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督办制度,加强辖区内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重大案件督办是指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督办。
对跨越多个地区,案情特别复杂,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督办。
第三十八条案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联合督办。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确定需要督办的案件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同时抄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位重大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督办单位。
第四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报告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督办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对于承办单位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督办案件和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询问情况,进行催办。
第四十三条督办单位催办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约谈催办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现场督导催办方式。
第四十四条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单位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撤销督办函。
第四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
办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涉案对象和险种等基本信息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或检查情况、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等。
第六章案件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制度,规范案卷管理行为。
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结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分别立卷,统一编号,一案一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案卷可以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装订成册的案卷应当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和封底组成。
第五十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行政决定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三)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案卷保管期限和保管案卷。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案件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七章案件质量评查。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执法办案形成的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发现、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办案主体是否合法,执法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资格;。
(二)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七)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集中评查、交叉评查、网上评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查或者随机抽查方法。
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划分评查档次。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成立评查小组。
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实行一案一查一评,根据评查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形成评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评查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评查结果通报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八章案件分析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分析制度,定期对案件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开展业务交流研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能力。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定期对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进行汇总,报送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见附表),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同时报送(一式三份)。
专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及分析、重大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案件查处和移送制度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本辖区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
通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可以在本系统通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收集、整理、印发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指导辖区内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己办结案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将欺诈违法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以及案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政层级执法监督。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执法办案责任制,明确执法办案职责,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版
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永久。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长期。
三、信访类。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人身保险反欺诈心得体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然而,人身保险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情况。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避免成为欺诈者的受害者。在工作中,我深刻理解到了人身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合作所带来的收益。
首先,人身保险反欺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我担任人身保险销售人员的这些年里,我亲眼目睹了许多欺诈行为带来的后果。不法分子经常以出售保险为名义进行诈骗,他们编造各种理由吸引客户购买虚假的保险产品,并最终通过纠纷处理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这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学习,增强反欺诈的能力。
其次,在反欺诈的过程中,诚信合作是不可或缺的。作为销售人员,我们需要和客户建立起诚信的关系。只有诚信的销售才能让客户放心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我们,成为我们忠实的保险持有人。同时,和我们的上下级同事、合作伙伴之间也需要建立起基于诚信和合作的关系。在工作中,我们要共同监督对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产品和销售策略,并保持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从而共同抵御各种欺诈行为,维护正当合法的利益。
第三,科技的应用对于反欺诈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手段来识别出潜在的欺诈行为。通过收集、分析和比对大量的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判断出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对保险产品进行多维度的风险评估,提前排查潜在的风险点,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四,透明度和公平性是反欺诈的基础。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帮助客户理解产品风险和权益,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导行为。同时,我们也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使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感到安心和满意。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也需要公平公正,确保客户在购买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最后,作为一名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我们要注重自身的素质提升。只有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识别和应对欺诈行为,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坚持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我们才能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并不断发展。
总而言之,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加强诚信合作、科技应用和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我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始终抱持正直诚信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
去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肖某文、朱某星等人策划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斌提供丰田锐志车和面包车,犯罪嫌疑人肖某文、朱某星提供宝马车。之后,李某斌驾驶锐志车,雇请陈某森驾驶宝马车,雇请黄某金驾驶面包车,在晋安区鼓山中学附近制造了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们向保险公司报案,企图骗取保险理赔金13.05万元。保险公司在复查中发现疑点,拒绝支付保险理赔金,并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以来,以李某斌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279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20余万元。
此外,警方还破获了吴某武、黄某福系列保险诈骗团伙案件。以吴某武等人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7月以来,先后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406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90多万元。黄某福系列保险诈骗团伙,20至,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58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4.2万元。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
8月15日,张某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限额20万),保期为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8月15日24时止。2000年10月13日,张某驾驶该车在江苏s市境内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9344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10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200元。事故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查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发现死者抚养其父、母的证明材料为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加盖印章,而按规定应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用电脑打印出被抚养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便产生疑问,随即赴死者所在地调查,经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死者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此证明材料系死者亲属骗取的。保险人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向张某说明情况,对抚养父亲生活费予以剔除。此案是受害者采用欺骗手段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