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1 08:34:12 作者:韩ll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一

社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每季至少一次研究民族工作,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听取工作汇报。探讨社区民族工作,研究民族工作计划方案,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商讨、解决民族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向少族民族代表人士通报工作制度

社区党政领导应及时向社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通报社区重要工作,同时请有关人士参与社区各界人士恳谈协商会议。认真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

三、联系交友制度

社区要分层次与少数民族居民结对子、交朋友,统战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少数民族重点对象,结对交朋友;其他社工按联片包户与少数民族群众结对子,经党保持联系、关心慰问,对其中重要对象做到四个必访,即生病住院必访,有灾难、困难必访,发生矛盾纠纷必访,有特殊情况必访。

四、帮困制度

社区要经常了解在经济上、生活上、民族人员的情况,对这些人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帮助,对特别困难的对象给予特殊的帮助。

五、学习联谊制度

社区建立少数民族联谊会,定期组织活动,组织少数民族人士学习时事政治和党的方针政策,坚定信念、增进共识,重大节日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开展联谊活动,有计划的组织参观考察和寓教于乐活动。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二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如何制定立法工作计划?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立法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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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三

围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主题,我校将组织广大师生学习新疆发展史,争做民族团结好伙伴,以电子读本《热爱祖国,同心同行》为载体,以班队会为*台,以手拉手志愿结对为主要形式,积极开展各民族同学之间的手拉手活动,引导各族老师、少年儿童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中互帮互学,共同进步。

1、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系列活动;

(1)4-5年级民族团结示范课评比《热爱祖国同心同行》;

(2)开展“民汉伙伴手挽手,互帮互学同进步”活动;

(3)评选表彰民汉同学手拉手结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同学;

3、参加“阳光体育大课间”项目评选活动;

4、出第三期板报:感恩伟大祖国珍惜民族团结;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四

围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主题,我校将组织广大师生学习新疆发展史,争做民族团结好伙伴,以电子读本《热爱祖国,同心同行》为载体,以班队会为平台,以手拉手志愿结对为主要形式,积极开展各民族同学之间的手拉手活动,引导各族老师、少年儿童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中互帮互学,共同进步。

现做出如下计划:

五月(民族团结教育月):

1、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系列活动;

(1)4-5年级民族团结示范课评比《热爱祖国同心同行》;

(2)开展“民汉伙伴手挽手,互帮互学同进步”活动;

(3)评选表彰民汉同学手拉手结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同学;

3、参加“阳光体育大课间”项目评选活动;

4、出第三期板报:感恩伟大祖国珍惜民族团结;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五

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将以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建设健康、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深入开展师生之间、生与生之间、校与校之间、家长与家长间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争创民族团结模范集体。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促进我校民族团结发展,使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工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提高认识,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在国家繁荣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巨大作用。

2、加强学习。深入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教育,增强团结、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的政治思想觉悟。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地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习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英雄事迹,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到学校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领导、有布置,使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依计划而行。

3、经常对师生进行民族常识教育,让广大师生更清楚地了解民族风情和习俗,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做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少数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4、开展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大力倡导在工作中互相支持、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在生活上互相关心的团结协作精神。充分利用友好学校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营造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氛围,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校园、创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5、利用晨会、班队会、《品德与生活》课堂、《品德与社会》课堂、校园文化墙、宣传栏、黑板报等教育资源,大张旗鼓开展活动,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师生的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六

按照^v^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v^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全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xx年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v^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旗委、旗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加大民族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在全旗各部门、苏木乡镇、企事业单位、嘎查村社区中开展。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使社会各界更加注重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断实现各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宣传动员阶段。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苏木乡镇场街道文化站、嘎查村社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基地和草原书屋等阵地,广泛开展对农牧民群众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各族人民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二是结合3月份的法制宣传月契机,采取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v^民族区域自治法》、《xxx自治区xxx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和《xxx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律意识。三是通过召开交流会、座谈会、观摩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宣传报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典型,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嘎查村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确定对象阶段。在通过深入调研,在全旗范围内树立干群关系和谐等多方面能够体现民族团结进步成果的地区、单位创建工作的示范点。xx年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苏木乡镇3个、示范嘎查村14个、示范分场1个、示范社区1个、示范单位15个。

推动落实阶段。各创建单位从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严格按照《xxx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标准》开展工作,坚持以“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热爱伟大祖国、构建和谐关系、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为载体,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嘎查村”、“示范社区”、“示范苏木乡镇场街道”和“示范单位”为落脚点,做到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五进”,做到“创建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维护稳定工作相结合、与民生改善相结合”等“五个结合”,努力使全旗各族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7月中旬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步检查,筛选一批认识高、行动快、创建工作有实质进展,并成效显著的创建单位作为创建典型,在9月份的自治区第31个《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在旗电视台开设宣传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文体活动。

考评验收阶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列入全旗苏木乡镇场街道工作实绩综合考评指标,在进一步细化《考评细则》的基础上,加大对考评指标的考评验收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开展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建章立制,为下一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全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组织干部经常深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苏木乡镇场街道、嘎查村分场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指导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嘎查村分场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部门党组织为核心、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各民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大力宣传,全员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在全旗上下努力营造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浓厚氛围。同时要充分尊重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组织和发动全旗各族群众积极投身于创建活动当中。

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把创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为地区、部门年终综合考评指标强化考评验收,使创建工作真正达到制度化、常态化的标准。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总结上报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七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民族立法工作计划篇八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来源:中国.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11-2-18 9:59:42http://d/sy/syxxllnew&g_id=ffb19174-0a30-4d5c-9953-3ee04e8903bb&t_id=cms_info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件。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11年继续安排审议。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10件。具体是: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禁毒条例(修订)、河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三)列入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28件。具体是:人民调解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工作计划《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上述法规项目,有关方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明年立法作好准备,个别条件成熟的,在2011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督促起草单位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加强协调,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和审议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加强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二类法规项目的调研,为做好明年立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督促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和修改法规配套规定,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更加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重视社会领域和民生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项目选项的科学性、可行性,使立法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立法调研,不断深化立法调研工作。选择重要法规开展立法听证和网上在线交流,进一步促进立法公开,扩大公民有序立法参与。进一步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重要意义,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关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继续采取立法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法规实施座谈、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新制定法规的宣传,完善法规宣传机制,提高立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做好立法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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