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实用8篇)

时间:2023-10-15 12:17:02 作者:念青松 2023年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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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一

致:(意向投标人)

由招标人(**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开发项目***一期工程,已由**批准建设,目前工程进入装修阶段。现决定对该项目的精装修分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本次邀请说明及要求如下:

一、工程项目概况及要求:

1、工程项目规模:一期住宅招标范围:首层**前室及每户型室内。高层**栋、层数**、装修户型**种、共计精装修**户,入户大堂**个,电梯前室约**层。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2、工程建设施工地点:******。

3、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为20xx年06月20日,工期180个日历天数。

4、资质要求:被邀请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业或自愿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资格审查:

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如你方对上述工程首层****间前室及每户型室内精装修的后续项目招标感兴趣,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请参加投标。

2、申请时间:自20xx年03月20日至20xx年03月25日,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8时00分,(公休日与节假日除外)。

3、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份**元人民币,招标人将立即以航空挂号方式向投标人寄送资格预审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招标人均不对此负责。

4、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招标工程项目和分项名称)资格预审申请书“字样。迟到的.申请书(以申请书送到招标人的时间为准)将被拒绝。招标人将及时将申请评审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

5、资格预审申请书必须经密封后,在20xx年03月31日18时以前送至招标人。并预计于20xx年04月03日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凡资格预审合格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通知的时间、地址和方式向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招标人联系方式:

1、地址:深圳市****

2、电话:0755-***

3、传真:0755-**

4、联系人:***

5、开户行:**

6、户名:**

7、帐号:**

投标确认函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二

_______(邀请施工单位名称):

1.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结构类型为__________,建设规模为:__________。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标管理机__________构批准,现通过邀请招标选定承包单位。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工期__天(日历日)。

3.__________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密封投标,通过评审择优选出中标单位,来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4.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须是________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如愿意参加投标,可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______元。

5.该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招标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四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文件: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所有投标书必须于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____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开标仪式定于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开标地点),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招标人:____

地址: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电子邮件:____

网址:____

xxx

20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五

投标邀请函

致各投标单位:**********

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决定对该项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1、招标内容:具体内容见施工图纸;

2、计划工期:

3、工程建设地点:;

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必须达到合格;

5、投标人条件:投标人代表授权有效,其他见工程评标办法。

招标人: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六

_______(邀请施工单位名称):

1.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结构类型为__________,建设规模为:__________。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标管理机__________构批准,现通过邀请招标选定承包单位。

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工期__天(日历日)。

3.__________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招标单位,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密封投标,通过评审择优选出中标单位,来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4.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须是________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如愿意参加投标,可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______元。

5.该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招标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报送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招标内容及承发包方式;

(二)勘察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

(五)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编制投标书的要求;

(八)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日程活动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

招标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经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列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建设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五条施工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第十六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评标小组审查,可认定为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二)投标书未密封;

(三)投标书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四)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定价方案,由招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的有关资料,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编制的预算价为基础,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和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措施费、工程优质优价、赶工费等内容进行编制,并提交招标评标小组各成员单位投票表决,取平均值后形成标底报批价,报招标办审核。

标底的确定,可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以招标办审定价为标底价;

(二)以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价为预备标底,开标后取预备标底上下浮动5%内的标价为有效标,取预备标底与有效标价的平均数为正式标底价。

标底价应控制在预算价上下浮动5%以内。

第十八条标底确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评标定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应于开标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开标后不得更改。开标前确需更改的,应报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以招标文件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标底的依据,在投标单位经审查符合承包条件且对质量、工期等方面的保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取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上下浮动5%内。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对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进行公证,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议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三)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参加的议标会,评议投标书,商议和修改投标书,确定承包施工单位和承包条件,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中标单位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划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向工程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执照》后方准开工,否则经办银行不予办理工程款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总分包条例》的原则,将需分包的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对依照本办法应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招标的,以及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未经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的规模、条件、投资的保证等真实情况,不如实填写招标申请书的,以及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以至对投标单位取消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标底泄露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篇八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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