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大全8篇)

时间:2023-09-06 12:32:00 作者:字海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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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一

20xx年是我镇实施规划的'重要一年。按照市、区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劳动保障工作总体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1、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居)委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100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人,"4050"人员再就业1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488人,其中跨省转移就业120人。

2、确保政策落实。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层层分解区政府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效应。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继续把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创业培训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3、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认真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整治劳动力市场秩序、创建"劳务经济"等活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突出抓好独立工矿区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好大学毕业生、复员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4、加强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以职业资格证书为手段,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抓好扶贫培训,建立一个有实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打造培训品牌。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公文写作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加快创业培训中心建设。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认真组织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按照3的比例启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按照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积极探索企业化管理事业的单位改革改制的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医疗保险要重点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特别是关闭破产、改革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同步推进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要研究实行市级统筹的办法。工伤保险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研究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的问题。

2、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扩面征缴为重点,以五里牌镇蜡烛厂参加社会保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积极推行"五保合一"和社会保险双基数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和稽核力度,强化基础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1、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启动实施"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督促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台帐。大力推广各行业各领域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8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以上。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努力探索在乡镇一级建立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公安、监察、审计、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人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

(四)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三

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按区就业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新增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0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困难人员安置1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550人,其中有组织的236人。职业培训达到320人,技能鉴定27人,安置公益岗位24人,新办网点16户,纳人员29人,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推荐有创业培训意愿的人员32人,小额贷款推荐72人,失业扩面120人,创业示范社区1个,充分就业社区1个。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信息发布400条1600岗。

(一)认真审核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

(二)扎实开展基础性工作,建立建全各类工作台帐及系统软件资料。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基础台账,台账数据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三)及时办理市、区两级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返还工作。

(四)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征缴宣传,做好参保和续保工作;并严格核查掌握享受待遇人员异动情况,及时做好变更。

(五)配合市、区两级做好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六)努力做好劳动执法“两网化”建设工作。配合我区劳动执法队分月分行业走访监察工作。发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意见书等。通过开展多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七)努力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征缴基金工作。

(八)抓好全街道辖内离退休人员登记认证工作。包括社区居民和农村失地人员两大块。

(九)做好军队退役人员转岗上岗工作。

(十)积极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四

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按区就业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新增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0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困难人员安置1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550人,其中有组织的236人。职业培训达到320人,技能鉴定27人,安置公益岗位24人,新办网点16户,纳人员29人,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推荐有创业培训意愿的人员32人,小额贷款推荐72人,失业扩面120人,创业示范社区1个,充分就业社区1个。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信息发布400条1600岗。

二、以统筹城乡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认真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等专项活动;认真落实xx大报告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着力援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巩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六个到位”成果,进一步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更新信息,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善“福州市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加大街道对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企业的录入工作,力争做到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工需求“两头清”。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效应。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继续把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创业培训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三、锐意进取,努力做好其它中心工作。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的良好氛围;继续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善精神面貌,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服务群众,树立优质的窗口单位形象。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认真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月”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推行培训、就业、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突出抓好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好大学毕业生、复员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四、加强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实施有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立足实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继续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计划完成企业养老保险扩面2户,养老保险扩面100人;以建立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为主线,以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达标社区为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继续落实好居民医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居民医保的宣传、登记、申报等工作,力争做到全覆盖,切实做好残疾人、低保户的参保工作,让医保政策惠及每一位居民;计划完成城镇居民医保16001人。

六、立足特色、采取措施

1、立足辖区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服务辖区就业困难群体,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同时积极引导私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挖掘就业潜力,积极吸纳失业人员,把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渠道。

2、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把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并尽可能简化申报程序,为再就业人员提供帮助。

3、积极探索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转变实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树立创业意识和主动择业意识,切实搞好劳务输转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五

今年劳动保障工作总体思想是:一党的十x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就业再就业为主,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宣传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法制政策,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一、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

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按区就业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新增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0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困难人员安置1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550人,其中有组织的236人。职业培训达到320人,技能鉴定27人,安置公益岗位24人,新办网点16户,纳人员29人,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推荐有创业培训意愿的人员32人,小额贷款推荐72人,失业扩面120人,创业示范社区1个,充分就业社区1个。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信息发布400条1600岗。

二、以统筹城乡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认真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等专项活动;认真落实xx大报告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着力援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巩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六个到位”成果,进一步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更新信息,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善“福州市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加大街道对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企业的录入工作,力争做到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工需求“两头清”。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效应。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继续把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创业培训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三、锐意进取,努力做好其它中心工作。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的良好氛围;继续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善精神面貌,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服务群众,树立优质的窗口单位形象。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认真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月”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推行培训、就业、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突出抓好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好大学毕业生、复员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四、加强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实施有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立足实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继续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计划完成企业养老保险扩面2户,养老保险扩面100人;以建立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为主线,以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达标社区为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继续落实好居民医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居民医保的宣传、登记、申报等工作,力争做到全覆盖,切实做好残疾人、低保户的参保工作,让医保政策惠及每一位居民;计划完成城镇居民医保16001人。

六、立足特色、采取措施

1、立足辖区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服务辖区就业困难群体,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同时积极引导私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挖掘就业潜力,积极吸纳失业人员,把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渠道。

2、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把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并尽可能简化申报程序,为再就业人员提供帮助。

3、积极探索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转变实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树立创业意识和主动择业意识,切实搞好劳务输转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除外。

人社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一)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三)公安机关配合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处理突发事件、x体性事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绿地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行为和违法张贴用工广告的行为。

财政、税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人社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对用人单位诚信等级和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低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控。

(三)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执行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执行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专项检查;

(四)受理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网格化的监察方式。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情况报送人社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人社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社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不得对举报人、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提出,人社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三条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荐三至五名代表进行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递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由人社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

(四)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投诉人不签署真实姓名,按照举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应配合人社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劳动者投诉后,不接受调查询问、不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级人社部门管辖的;

(六)对同一事项投诉且已经人社部门依法受理的;

(七)未按照规定补正投诉文书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社部门管辖的。

人社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等其他方式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告知用人单位调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等。

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社部门采取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或者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情节较轻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可以当场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者投诉拖欠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个人权益处分案件,人社部门在立案后,可以根据投诉人的请求,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期限自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办案时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调解程序:

(一)投诉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一方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和解的;

(三)双方分歧较大,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调解成功的。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终止行政调解或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克扣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涉及个人权益处分案件签订调解协议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凭调解协议书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二条经人社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因当事人逃匿、死亡、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中止调查案件有投诉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批准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人社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人社部门监察事项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撤销案件的其他情形。

投诉人撤回投诉申请或者视为放弃投诉,应当终止案件。

第二十四条 人社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经济补偿的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发包、分包,人社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预先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人社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七

以和区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为重点,努力缩小城乡保障差异,提高农村的保障水平;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满意度,树立劳动保障队伍好学、团结、敬业、亲和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我区新郊区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1、继续推进新增就业岗位,确保新增本地劳动力就业岗位3万个,其中非农就业6000人,城镇失业登记数控制在市政府规定14430个以内。

2、完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其中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3000人。

3、自主开发30个青年就业实习基地,实习人数达到20xx人。

4、新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800户,新增就业岗位20xx个,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为企业40户。

5、进一步加大"镇保"推进力度,年内争取全面完成原镇、村办改制企业由"农保"向"镇保"的转移工作,"镇保"参保人数达到10万人。

6、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养老生活费标准,适当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费补贴,减轻征地养老人员高额医药费负担。

7、进一步扩大"综保"覆盖面,"综保"参保人数38万,月均参保人数33.93万。

8、推进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工作

促进就业方面:

1、推进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细化和推进"双困"人员就业援助、非农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招商引资与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就业政策的绩效评估;进一步深化新增就业岗位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建立劳动力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建成区域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提高就业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建成职业介绍分中心浦江职介所,加强"世博"动迁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职业指导"进社区、进学校"工作,扩大职业指导范围,提高职业指导质量。

3、培育创业氛围,推进以创业促进就业。

制订和落实适合我区特点和促进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创业难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志愿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开业指导工作和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开业指导和融资贷款服务。

4、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以培训促进就业。

完善我区的职业培训网络化建设,开发适合我区产业结构特点、劳动者需求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针对青年失业群体,开发青年就业实习基地。推进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用工单位"下单"、培训机构"接单",政府"买单"的订单式培训,使企业的用工需求与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紧密联系。

社会保障方面:

1、梳理和分析社会保障历年遗留问题,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注重了解群众的社会保障需求,梳理社会保障遗留问题,重点解决本区部分"农转非"人员的"纳保"问题;研究分析市级涵养林、片林、吴泾化工区环保项目等征用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纳保"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2、建立农民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金增长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规范农保基金和征地养老资金的征缴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保值;探索建立农民和征地养老人员养老金的合理增长机制,重点提高高龄无保障、低保障老人的保障待遇;建立征地养老人员高额医药费的减负机制,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平。

3、进一步推进"农保"向"镇保"转移工作,提高农民社会保险层次。

继续做好征地农转非的审核申报工作,尤其是要积极配合做好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开发过程中农民的落实保障工作;深化镇村改制企业从"农保"转入"镇保"的政策宣传和推进工作,研究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该项工作的稳妥平稳;开展农保区级统筹方案的调研,设想于年起将务农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全区统一的征缴和发放标准,切实提高农副业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4、进一步做好"综保"扩覆工作,加强对来沪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针对本区来沪从人员的不断增加的现状,进一步加大"综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资金的征缴力度,维护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拓展"综保"卡的服务功能,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保障服务。

劳动力市场监管方面:

积极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深入社区和企业举办现场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实现我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探索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机制。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社区进企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和服务;坚决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打击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实施分片集中监察以及开展专项整治等行动,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研究制订诚信企业的评定标准和激励政策,提升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责任意识。

3、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加强对企业改制转制、动迁、裁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动态的跟踪和指导,切实减少群体性劳动争议;创新劳动仲裁机构的运作机制,提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推广区、镇、村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建设,加大劳动关系调解力度。

4、深化劳动力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积极推行劳动力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一口受理"模式;建立行政执法事务部门内部抄报和外部通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动用工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稳妥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及时预防和化解突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队伍建设方面:

1、深化政风行风和行政效能建设,争创文明行业。

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系统"三优一满意"创建活动,昂扬满腔热情、脚踏实地的工作精神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实施政风行风建设和督查并重,开展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加大对典型情况的通报力度和对查实问题的处理力度,努力形成政风行风、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努力争创文明行业。

2、深入开展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能力。

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理论研究工作,营造干部队伍主动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氛围,提高干部队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着眼于劳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整合局系统人力资源;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就业援助员、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保障队伍形象。

3、进一步健全法制机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通过业务素质考核等措施,推动劳动保障系统业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认真做好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宣传覆盖面和宣传实效。

四、项目与课题

(一)项目化推进工作

牵头部门:就促中心

主要配合部门:就业科、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2、加强"世博"动迁居民的就业服务,建成浦江镇职业介绍所

牵头部门:就促中心

主要配合部门:就业科、浦江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和质量,创建本区青年实习基地

牵头部门:职业技能开发科

牵头部门:社会保障科

主要配合部门:农保中心、各镇农保所

5、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劳动合同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牵头部门:局监察科

牵头部门:法制办

主要配合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9、加强农民工的服务,综保卡试行健康体检项目

牵头部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

(二)调研课题

1、虹桥交通枢纽地区征地农民就业状况的调研

牵头部门:就促中心

2、区就业援助员队伍状况调研

牵头部门:就促中心

主要配合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3、职业技能培训与促进就业结合状况的调研

牵头部门:职业技能开发科

主要配合部门:就促中心、就业科

4、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维权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牵头部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

5、进一步拓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渠道,就业服务工作向基层延伸的调研

牵头部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

主要配合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牵头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主要配合部门:监察科、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7、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工工伤认定的信息化建设的调研

牵头部门:法制办

主要配合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8、探索建立法制部门提前介入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程序的机制调研

牵头部门:法制办

主要配合部门:有关职能科室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计划篇八

(一)承前启后继续推进我辖区就业工作,确保20xx年底街道就业目标考核任务的全面完成。

1、建立创业服务中心,提升辖区就业率

筹建创业服务中心项目。我街道坚持把鼓励群众自主创业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重点,为推进居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我们积极筹建创业服务中心,按照“大市场、小政府”的理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即以商业运营模式为主导、政府服务指导为补充,为辖区居民打造创业平台。中心将整合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借助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各方面创业资源,依托企业成熟的网络创业平台、手机app软件等信息化推广手段,打造一个集合政策咨询、专家指导、创业培训、专题沙龙、证照办理、创投信息发布、跟踪扶持等创业一站式综合的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创业居民有效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中心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兼顾孵化功能,一期设计重点发展电子商务企业。

(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职能,积极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1、实行分类监控,做好日常动态管理

继续加强日常巡查巡视工作,在对辖区企业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的信息及时更新。,将劳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分类监控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三个网格的红黄类用人单位每月巡查巡视工作,做好绿类用人单位全年巡查巡视工作,对发现的白类用人单位及时建档,巡查巡视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对辖区内企业底数清、状况明,通过夯实基础性工作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2、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作用,提高劳资纠纷化解水平

以社区网格为依托,按照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劳资纠纷随到随调,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劳动关系矛盾调解成功率,凡成功调解的尽量确保实现司法对接,确定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防止回潮。对于争议较大或以劳资名义信访的非劳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或其他解决途径,疏导结合,不激化辖区矛盾。

3、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降低劳资纠纷发生率

全年组织两场以上大型户外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劳动者发放法律法规读本并进行现场解答,对辖区内多发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实行有针对性的定期“诊疗”活动。即对于辖区内多发劳资纠纷的企业,研究其发生类型和成因,采取走访座谈和重点帮助的方式,按劳动监察网格由专人负责“诊疗解决”企业问题,并定期反馈“治疗”效果。通过此种方式一对一解决企业顽疾,做到出现一个,治愈一个,纵深在先,横向扩大在后,防治结合,逐步编织出辖区法律宣传网络,切实做到将宣传防治集于一体、落在实处,通过提高法治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4、成立劳资纠纷联调室,深入重点治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纵向深入、重点治理、广泛联系的作用,我街道将于罗芳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劳资矛盾联调点,覆盖新兴、新秀和罗芳3个社区,以罗芳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借助街道劳保所、司法所、工会、社区警务处及社工的力量,整合各部门调处力量,充实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发挥纵向深入、重点治理、广泛联系的作用,不仅能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用工状况,逐步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完善用工管理,更能为全面准确掌握劳资纠纷现状、特点、规律提供素材,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稳控,力争把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可控范围。

(三)认真开展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进一步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

1、开展社会保障窗口延伸服务工作

为方便辖区居民,准确掌握退休人员信息,确保对退休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我所继续通过社会保障窗口,将社会保障服务向社区延伸,为居民提供指纹认证、信息采集和少儿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窗口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验证服务,做好信息录入与管理工作。

2、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年将对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的思路,以“送祝福、送健康”为主题思想,指导十个社区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要突出人性关怀的理念,采取慰问和组织活动两种形式,向参与社会化服务的退休老人送去工作人员的关爱,社区工作站可以通过委托企业开展生日慰问、自行开展重病探视、举办座谈会、讨论会、联欢会、培训学习班等一系列活动,以自愿为原则,邀请参与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全面促进我辖区社会化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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