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一种以规范行为和管理秩序为目的的制度,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定。小编整理了一些实用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电梯的良好运行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电梯工程师负责电梯方面的综合管理,当电梯检验合格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报年检,由电梯工程师负责督促电梯公司做电梯年检准备工作;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运行情况巡查和故障报告及维修保养跟进;清洁保养人员负责电梯、外表卫生。
2、酒店电梯实行24小时运行,每日电梯开启,关闭以及日常巡查由经过培训的管理员专职负责。
3、电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员进行24小时运行监控,发现乘客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并及时通知巡逻安全员和工程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特殊情况,必须报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5、遇电梯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及电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若有人被困,请用内线电话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
6、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中心安保员应迅速将电梯迫降至底层;当发生地震时,电梯必须由电梯公司专业人员检测后报相关部门检验通过后方能运行;当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之上至少2层,并及时关闭电梯总电源,湿水电梯由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报告。
7、电梯管理员每周应配合电梯保养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并监督保养人员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同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电梯机房严禁吸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机房内设备非电梯管理员、电梯公司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保持电梯机房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及通风良好且雷雨天应及时查看机房情况,电梯管理员每半月清洁一次并做记录,同时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10、电梯在检修、清洁时,应在电梯首层及轿厢摆放警示牌。
11、客、货梯严格分流使用,严禁用客运电梯运载货物。
12、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激发全员安全生产源动力,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培育践行“生命高于一切”的道德价值观,培养形成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升集团本质安全水平,参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安全文化,是指安全理念、安全意识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是全体员工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主要包括安全观念、行为安全、系统安全、工艺安全等。安全文化是集团文化的子文化,是集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应与集团文化建设保持一致,并服从和服务集团文化。
第三条安全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从构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出发,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规范各岗位员工作业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下称各单位),安全文化的主体是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将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实行同规划、同运行、同考核、同激励。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有关重要文件,保障安全文化建设投入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活动方案、规章制度的编制、审核、落实、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职能分工,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活动方案、规章制度的编制、报批、落实及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全体员工应积极参加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认真学习、掌握安全文化建设相关知识和技能,成为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传播者。
第十条安全承诺。
(一)各单位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切合本单位经营特点和管理实际,反映共同安全意愿和决心;
2.明确安全问题在本单位内部有最高优先权;
3.声明所有与本单位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
4.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
(三)各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应以上率下,对安全承诺作出表率,接受全体员工对履诺实践的监督。
(四)全体员工应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单位安全承诺机制,并结合自身岗位进行承诺践诺。
(五)必要时应要求相关供应商、承包商、承租商等相关方提供相应的安全承诺。
第十一条行为规范和程序。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岗位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与权限;健全并细化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教育全体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规范各岗位员工生产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行为激励。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奖罚制度,奖优罚劣,全面强化各岗位员工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在决定实施处罚前,应审慎对待员工的差错,仔细权衡处罚措施,避免员工因过多关注错误本身和处罚措施而隐瞒错误。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岗位适任资格评估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机制,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培训和定期复训,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宣传与沟通。
各单位应健全安全信息宣传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宣传阵地,综合利用板报、宣传栏、微信群、简报等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概念定义、实践经验、典型案例等内容。同时,建立良好的安全事项沟通程序,确保本单位与属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本单位内部各类各级员工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有效沟通,畅通信息渠道。
第十五条参与机制。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运营实际,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竞赛活动、开展岗位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和教育培训等活动,让全体员工和相关方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务,强化全体员工和相关方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方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审核与评估。
各单位应参照《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与评估。审核与评估要实事求是,客观反应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状态,着眼安全文化建设各要素的完备性和实效性,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严格落实,保证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推进与保障。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安全文化建设的阶段性、复杂性和持续改进性,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的长期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并保证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十八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一切隐患。
2.夜班和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随时关好门窗。非产房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3.每周检查一次水电开关,做一定期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意外发生。
4.掌握消防灭火知识,熟练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消房栓固定放置,并熟练操作步骤,保证每人能应急使用,消防栓钥匙固定放置,人人皆知火警电话(119)。
5.毒麻药品加锁,交接班专人负责,使用后补充登记。
6.贵重仪器定位放置,性能良好,专人保管。
7.产房内禁止吸烟、明火、以防发生意外。
8.氧气使用后注意盖安全帽,做到“四防”:防火、防油、防震、防热。
9.高危妊娠及子痫的产妇应专人守护,防止坠床。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1安全科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全科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应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严格制定本岗位规章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监控报警跑点程序等,并将值机员上岗证复印件张贴上墙。
(3)每班次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4)岗上人员要熟知中控室内设备设施的功能、工作原理、操作程序、一般故障处理方法等;报警跑点要迅速、准确无误。
(5)消防中控室的各种设备(如电脑、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广播的控制柜等)要随时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灵敏有效。
(6)作为应急备用的消防服、应急包、对讲机、维修工具等要保证配置齐全、有效,取用方便;应急万能应当加封处理,并有使用登记。
(7)定期监测和清洗消防自动报警设施,按期对自动灭火系统进行水压测试,每年检修各种消防器材,保证各种防火、灭火设施有效运行。
(8)在岗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保养纪录、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职责。
2.1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酒店员工的安全意识,深入落实酒店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完善严格的安全管理是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一定要把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2章保安员守则。
第3条安保部值班实行轮班制,保安员的休息时间由安保主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4条上班前要整理好仪容仪表,提前10分钟到达值班室签到、集队、接受当天的作任务、领取警械器具和对讲机等工作用具。
第5条在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后,保安员应提前5分钟从值班室列队前往工作岗位接班。
第6条交接班时,交班保安员和接班保安员要认真检查岗位范围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在登记本和交接班情况登记表上做好记录,由交接班双方签名确认,并向主管报告情况。不能因交接班影响保安服务质量。
第7条接班20分钟后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当班保安员负责。
第8条对当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应立即在当值登记本上做好记录,不能在下班时才补记录,以免遗漏或拖延交接班时间。
第9条当班期间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必须报告主管,在主管安排人员顶岗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在返回工作岗位后,需向主管报告。
第10条部门经理、主管和有关管理人员到岗位巡查时,保安员要在当值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第11条做好对老、弱、病、残、幼及孕妇等客人的扶助工作。
(1)主动询问这类客人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助,如果客人需要轮椅车,可与前厅部联系,尽量满足客人要求。
(2)对没有提出特殊要求的客人,仍要做好跟查,与其他岗位的保安员保持沟通,给予相应的协助。
(3)主动帮助这类客人乘坐电梯和上、下楼梯,如需乘出租车离店,可安排其优先乘车,并向其他排队候车的客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12条熟悉岗位范围内各类设备、物品摆放的位置,发现移动设备、物品的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主管并迅速查明原因。
第13条在岗位上要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的人和物品要选择适当的位置进行监视,并报告监控中心协助监控和录像。当可疑人员离开本岗位监控范围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岗位的保安员继续跟进。如果发现可疑人员实施犯罪活动时,应立即设法将其擒获。
第14条对酗酒客人要做好跟控工作,及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录像,尽量依靠酗酒客人的亲属或朋友协助处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酗酒客人返回房间或离店后,要及时检查客人行走的路线有无呕吐物,如有呕吐物要做好现场控制,尽快通知管家部员工到场清洁处理。
第15条对在店内公共场所吵闹、嬉戏和追逐的客人或小孩要及时给予制止,确保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16条当值期间如果出现突发事件,酒店各门口的保安员必须坚守岗位,控制好各出入口,不能离岗。其他各内围岗的保安员要服从当班主管的临时调动,及时赶往出事现场协助处理。
第17条接到监控中心发现异常情况的通知时,有关岗位的保安员必须尽快赶到现场处理,并对可疑人员进行跟控或截查。
第18条在岗位上拾获遗失物品时,应即时报告主管到场处理,当面清点后将拾获的物品交客房中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知会前厅经理。
第19条礼貌规劝客人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20条外单位人员来酒店进行拍摄或采访活动,必须事先与酒店公关部或相关负责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21条如所在岗位有施工项目,要协助做好对施工现场的监护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健康,使放射性技术应用很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为防止他人无故进入附近地区,应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
3、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装使用新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应急照射。
6、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岗位人员每班记录好详细的岗位交接班记录,包括设备的存在状态、运行情况。
11、设备专业检修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有无丢失、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等。
12、公司设备部、设备使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对放射性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丢失情况,并做好记录。各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组,公司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3、含源设备的使用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暂时不使用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
1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丢失、被盗对人员及环境所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防止出现意外,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事故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6、2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6、3公司安全部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善的事故档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管理制度
主扇风机房、主泵房、净化站、物资库、剧毒物品库、化验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和其他要害特殊部门均属于特殊岗位。
二、特殊岗位录用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录用前必须认真接受审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特殊岗位的员工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特殊岗位及其周边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
四、严格执行出入制度,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参观、视察、培训、实习及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特殊岗位的人员,应由公司办公室批准,并有专人带领,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作和活动,同时做好出入登记手续。
五、未经公司同意不准对特殊岗位的建筑物、设备及有关资料进行摄像、拍照、抄录和测绘。
六、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要设专人保管,建立健全收发帐目,完备收发手续。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七、特殊岗位的员工,要时刻注意警惕,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八、特殊岗位的设备需要检修时,应对参加检修的员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说明,并对人员、检修项目、时间等作出详细记录。
九、、特殊岗位的员工,要认真执行保卫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连锁门店餐厅安全管理,确保门店做到安全生产,特建立连锁门店办公室/电脑房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在办公室/电脑房吸烟,办公室/电脑房内或门口要设置灭火施设。
2、微波炉/电热水壶/打印机/电脑等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
3、保持地面干净,无废弃物,无无灰尘,垃圾筒要及时清理干净。
4、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接线板,禁止超负荷使用,有需要时要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7、办公室/电脑房的相关资料分类整齐,重要资料要特别存放。
8、电脑房的温度和湿度分别不超过30度和70度,远离高温,油烟和粉尘等。
9、办公室/电脑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出要随手关门,电脑要设立保护密码。
三、此规定自通过执行日起,各门店管理人员需组织学习,建立档案并将规定上墙。
四、相关处罚规定。
1、发现门店未落实此管理规定的,对门店管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2、因门店未落实管理规定引起的安全事件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知味观连锁分公司。
20xx年10月30日。
安全管理制度
1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实行项目部、作业队、施工队三级管理。施工队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作业队、项目部备案。
3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作业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施工队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的控制。
4在施工合同和协议签定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外协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和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保证所施工的工地达到安标工地的要求。
5劳务工进场48小时内,施工队必须向项目部申报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作业队申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件、资料。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培训的有关费用由施工队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
6外协队伍安全教育和培训:
6.1上岗前,所有教育及培训由各项目部安质部组织,并开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协队伍自行培训。教育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外协队伍自行教育的内容,可作为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岗前教育及用人单位的监督义务。
6.2安质部必须针对工程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3学习内容:安全生产必备的国家、行业、建指、局指、上级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6.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协助或施工队自行组织送外安全培训取证,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专门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
6.5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前由作业队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安质人员参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应用的培训。
7劳务工日常管理纳入作业队日常管理内容,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等。按安全管理办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8积极改善劳务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外协队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由相关施工队负责免费提供,应按本单位员工同等对等。
9不准使用不满16周岁的人员和使用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宜使用超过60岁的劳务工;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要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要使用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送气瓶。
(三)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四)配备兼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六)单气瓶使用时,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保持在0.5—1.0m之间。
(七)多瓶使用,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间硬管连接。
(八)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
(九)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十)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
(十一)使用与液化石油气配套合格的用气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经常在角阀、瓶口等连接处进行试漏检验。
(十三)不得加热气瓶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四)钢瓶在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摔、砸、滚动、倒置。
(十五)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一切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安全员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爱护现场一切安全设施,严禁随意拆解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门等,严禁随意开动他人使用的电力设备、运输设备,严禁无证操作特殊工种作业。
四、经常检查工作岗位的安全状态,保证安全作业面,努力贯彻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好文明施工。
五、工人有拒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权力,有越级上报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力,任何人不得阻挠、压制。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喷漆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定喷漆室管理制度: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喷漆室,喷漆室内及周边15米范围严禁烟火。喷漆室内电气必须使用防爆型。
2.喷漆作业必须配带好工作服、工作帽、防毒面具和手套。
3.启动喷漆设备,除尘过滤设备前检查设备是否可靠接地。各管道是否有漏气、漏漆现象,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应保持良好通风,降低喷漆室有害气体浓度。
5.盛装油漆、稀释剂的容器不使用时必须处于密闭状态。
6.喷漆室内外应配备使用的足量的消防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灭火器材的位置,喷漆人员应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7.喷漆及除尘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并上报。
8.工作完毕后必须清洁设备及工作场所,关闭气、电开关。
9.除喷漆室工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准启动喷漆室的所有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
1、作业队物资设备室制定设备(物资)制造、采购、检修、保管、使用、检查验收、事故调查处理、有限赔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抓好落实,确保设备、物资使用状态安全可靠。
2、设备管理员、材料员必须按规定做好设备(物资)的进场验收、安装检验,确保有关许可证件,合格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3、按时检修消防器材,做到状态良好、安全可靠、保证使用。
4、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人管理,操作者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以外的操作人员(搅拌机司机等),参加公司设备物资主管部门培训、考试、领证。
5、设备物资室要指定专人做好设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与完善有关技术档案、台帐和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6、作业队配备的设备、机具进场时,安装后使用前由设备物资室与安全质检室联合进行检查验收,特种设备还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合格方可使用,小型机具应开具准开证。
7、作业队自选采购的设备,由物资设备室负责去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采购合格厂家的产品。租赁的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8、作业队使用的设备、机具要按规定进行使用中的维护保养,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9、作业队按日常和定期检查制度规定,由设备物资室与安全质检室联合开展日常和定期检查活动,填记检查记录,认真做好隐患整改,限期整改的问题应下发通知单。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
为防止学校财产流失、被盗现象发生,确保校产安全,特订立以下校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校产安全工作,各部门根据实际制定防盗制度,建立防盗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有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并办好交接班手续,责任到人。加强门岗值班工作,加强夜间巡逻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排查不安全因素。出问题要严格追查值班人员责任。
三、建立健全校产登记清册,做到财产管理有专人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带班领导应在每天下班前巡视电脑室、多媒体教室、仪器室等重点处室的门窗是否关好,每周一早上应对学校电脑室、多媒体教室、仪器室等重点处室的设备情况进行清查,确保重点部位、贵重财产的安全。
四、防盗配套设施应配置到位(如铁门、防盗网、报警器等),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学校要与综治副校长,村镇治保主任、联防队建立汇报联系制度,形成齐抓共管,抓好周边治安整治,深入开展“平安校园”的建设。
五、要加强防范,做好整改,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保证校产万无一失。同时要求保障信息畅通,学校发生被盗事件后应及时报告。
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负责接待医疗纠纷的部门是医患关系协调部,医患关系协调部接到病人医疗投诉后,初步判定不存在医疗过错,向病人耐心解释,必要时,请当事科室协助向病人或其家属解释;初步判断存在或可疑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将按以下原则和程序操作:
1、医患关系协调部向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送发《医疗争议事件说明书》,当事人或科室应如实作出回复;回复材料中必须就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作出回答,并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医务科。
2、经过调查,当事科室和院方均认为无医疗不当行为的,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负责向患方解释或书面答复。
3、如果当事科室认定无医疗过失,但与院方初步调查结论相左者,将提交院安全医疗委员会讨论。
4、如果当事科室和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均认定有医疗过失者,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共同与患方协商解决。
5、如果患方不满意院方的答复或者与院方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温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疗纠纷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
(1)院方判定不属医疗事故,或不存在医疗过失的;
(2)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7、医疗纠纷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须参与鉴定会进行申辩和接受质询。
8、医疗事故争议进入司法解决程序的,当事医务人员必须出庭;科主任原则上作为院长委托代理人出庭抗辩,医务科亦派员出庭抗辩。
9、当事科室有义务协同医患关系协调部共同向患方做必要的解释和纠纷处理工作。
10、病历复印先经医患关系协调部审批,统一在医院病历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方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
1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
12、死亡病例的医疗事故争议,为明确死因,尸体应在48小时内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尸解。医患双方均应按此规定进行,任何一方拒绝尸解,由拒绝方承担相应责任。
13、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14、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安全管理制度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 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 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 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 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 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实际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车间安全生产实行全员责任制。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各班组和所有员工。
1、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车间主任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定期主持全车间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
第七条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经常到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第九条领导车间、班组安全活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对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负责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时,要会同安全生产部、技术部等部门编制作业指导书。打通工艺流程后,立即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员工有章可循。
2、车间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
xx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