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4篇)

时间:2023-10-21 19:06:21 作者:GZ才子 专业土地纠纷调解书(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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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土地纠纷调解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

乡镇土地土地纠纷调解书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向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

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被告一:昆山市淀山湖镇安上村村委会主任:孙卫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镇分管领导副镇长:徐建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六到七年多来为此苦苦上访和起诉的时间、经济等损失五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管辖下的村民,于7月31日取得第二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受国法保护。“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个村庄早已被全部拆迁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补偿”与“住宅地的补偿”,原告上访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8月8日镇政法委书记彭建明答应给原告征地补偿,但依然不答应给原告住宅地补偿;结果镇干部对原告说“给原告的征地补偿只有一万多元一亩”(20江苏省政策规定昆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田5万元);而此时(年)的物价已经是当时的六倍左右了(当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这个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补偿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还有剩余的耕地没有被卖掉),因为被告他们并没有与原告我签定“我同意卖掉我的耕地的协议”;也从来没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时候被卖了,就不给我耕地了”。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了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与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千灯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苏州中院依然转昆山法院,且都不给我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我现在只得:到江苏省高级法院起诉)。

具状人:冯彩香。

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乾琳合作社”)。住所地:xx县狮溪镇黄坪村。

组织机构代码:59636288-8。

法定代表人:伍xx,该社负责人。电话:139854xxx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娄洪坝组(以下简称“娄洪坝组”)。

法定代表人:娄xx,娄洪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杨家咀组(以下简称“杨家咀组”)。

法定代表人:娄xx,杨家咀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娄xx,中心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烂坝组(以下简称“烂坝组”)。

法定代表人:魏xx,烂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和平组(以下简称“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韦xx,和平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xx县狮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xx,瓦房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属原娄洪坝村,该涉案茶山系原娄洪坝村所有;20xx年,原娄洪坝村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各方均没有异议。这一事实,有上诉人娄xx与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可以作证,能够足以证明“涉案土地系第三人瓦房村委会所有”。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娄洪坝村的茶山,仍属五被上诉人所有”事实错误,且认定前后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该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土地系第三人通过合法程序发包给上诉人娄xx承包经营,并签订有书面《承包协议》,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原审第三人才是本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土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事实错误。从上诉人娄xx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于xxxx年8月9日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约定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xx”。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xx”,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因此,五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五被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的解除合同之诉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0xx年,原娄洪坝村虽然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但其“原娄洪坝村”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现在的“瓦房村”全部承继。因此,原审判决混淆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两者之间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判决认定:“承包合同未约定娄xx在承包期内可以转包承包土地的权利,且上诉人娄xx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原告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和追认,该行为是属于根本性违约”事实错误。首先,本案的土地系上诉人娄xx的承包地,根据上诉人娄xx与第三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上诉人承包该茶山的承包期是50年,时间从xxxx年7月1日起至2049年7月1日止,现承包合同期限未届满。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上诉人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的权利,该行为不需要经过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并不是本案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合同相对人。此外,上诉人娄xx在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的同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诉人娄xx已经依法征求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的意见,并由瓦房村委会在《转包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因此,该流转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农民自由转包合同期限内的土地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租确实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过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超过6个月期限的除外。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该方面的内容规定。就案件定性而言,本案的正确案由也应当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可原审法院却定性为“合同纠纷”,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难以自愿其说。首先,在审理查明部分,原审法院认定了“涉案土地(茶山)属于原娄洪坝村所有”。但是,在本院认为部份,却又认为“该茶山属于五被上诉人人(原告)所有,第三人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审法院既然认定“第三人对涉案茶山不享有所有权”,这说明第三人是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院后又认为“原娄洪坝村与娄xx签订的《茶山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以致案件事实前后矛盾。同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权利人同意,第三人在签证时,应当知道自己对茶山不享有所有权,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娄xx享有对涉案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之规定,上诉人娄xx于xxxx年8月9日与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时,已经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包孩子流转。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也未约定娄xx不得转包该涉案土地。因此,上诉人娄xx是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其依法享有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审判决认定转包未经过同意,从而判决解除,其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土地转包权。

2、本案涉案土地转包无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上诉人娄xx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xx县狮xxxx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时,有xx县狮xxxx村村民委员会在该份转包合同上签章,这足以证明瓦房村村委会已经同意上诉人娄xx对该土地的转包行为。且上诉人娄xx的转包行为,不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原审判决解除《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确认上诉人娄xx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其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1、本案五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双方于xxxx年8月9日签订达成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xx”,这一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也认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五被上诉人既不是本案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并进行审理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xx,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五被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对此进行继续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程序违法。

2、本案应当是两个合同纠纷,依法不应当一并审理。本案五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一共提出有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上诉人娄xx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xx县狮xxxx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无效”,二是要求“解除原xx县狮溪镇娄洪坝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娄xx于xxxx年8月9日签订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返还该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就该两项诉讼请求来看,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属于“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变更之诉”及“给付之诉”,两者之间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分属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将本案的两个合同关系一并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伍xx。

上诉人:娄xx。

二0xx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本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被答辩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28.46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10.5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

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10.5亩,期限1988年8月-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

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8.5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

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

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

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

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

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

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

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

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

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

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就原告xx市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0元。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同的签订日期为xxx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x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xx工艺的为0.6865公顷,约为10.28亩。属于xx物流公司的为0.3135亩,约为4.72亩。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10.28亩,剩下的4.72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10.28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xx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照此规定,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明知我方对4.78亩土地无处分权还要与我方进行交易,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是可以找到内部人员进行暗地操作,通过关系能办到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障碍都由他们自己来处理。很明显,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借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主观上恶意十足,客观上手段非法。按照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同时,我方认为,双方所签署的此份合同缺少生效的基本要件,应属无效合同。在此,我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此合同无效。

此致

河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年5月20日。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滕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55岁,住__________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滕__________、马__________诉梁__________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__________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甲方:**,男,住**,身份证:***,联系电话**。

乙方:**,男,住**,身份证:***,联系电话**。

监证人:**,男,住**,身份证:***,联系电话**。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丁军廷宅基。西邻。北邻丁新愿宅基。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监证人:

土地纠纷协议

与相邻的土地权属界线,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权属界线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经相邻双方实地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正确无争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界线双方和县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图:_______________。

绘图员:_______________绘图日期:_______________

界线叙述:_______________。

叙述人:_______________。

界址签章表。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点号。

中间点号。

终点号。

相邻宗地权利人。

(宗地代码)。

指界人姓名。

(签章)。

指界人姓名。

(签章)。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指界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转让纠纷答辩状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答辩人:

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20xx年3月19日。

土地纠纷协议书

甲方:xx,男,住xx,身份证:xxx,联系电话xx。

乙方:xx,男,住xx,身份证:xxx,联系电话xx。

监证人:xx,男,住xx,身份证:xxx,联系电话xx。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丁军廷宅基。西邻。北邻丁新愿宅基。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监证人:

土地纠纷协议书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济纠纷调解书

事件经过简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三、用户购买的型号电视机及其购机发票、使用说明书等附件全部交给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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