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通用9篇)

时间:2023-09-07 10:26:26 作者:念青松 2023年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通用9篇)

对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工作进行全面性总结,既反映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缺点,也要写经验教训和今后如何改进的意见等。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确定物的同一

(二)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三)确定事件因果

(四)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五)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六)鉴定事实程度

2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

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分立式和并合式。

(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无独立称谓的司法鉴定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合并式立法,不区分鉴定人与证人。通常鉴定人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即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为专家证言,而其他证人则称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证据规则适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外延上并不完全相同,专家证人可能是司法鉴定人,也可能不是司法鉴定人,从一般意义上讲,把专家证人理解为鉴定人也并无不妨。

3同一认定理论内容、种属认定内容及其区别

(1)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特征的人,通过自身的能力或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主体、客体、目的、方法、判断活动)

a.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可以或者是否来源于同一整体

种:种属认定侧重比较、评断客体的共性特征,或确定物质的属性,个性特征在鉴定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c.利用客体的差异进行排除的程度不同。

种:不同类型客体的共同属性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在物证鉴定中利用同类物体或物质的共同属性进行排除,然后再依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做出种属认定的结论。

从证据属性的要求来看,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具备证据能力,其二是具备证明力。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可采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关联性,即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事实客观真相的能力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 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有我国的法律,均认定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鉴定结论更加具有可采性。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11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一)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二)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三)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12简述司法鉴定流程(一)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二)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给鉴定中心,如果材料齐备或材料不齐经补充材料后齐备,则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进行鉴定检查,然后出具鉴定书,但鉴定检查期间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检查或住院观察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鉴定检查并出具鉴定书。(三)如果发现材料不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评价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聘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勘验、分析、鉴别,从而对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性判断的人。

第一章 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1、鉴定

2、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3、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提取证据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证据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秦简《封诊式》 宋慈《洗冤录》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1 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3.2 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情况。

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确定事件因果

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鉴定事实程度

(一)“同一”的含义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同一认定的分类

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划分

第三节 种属认定理论以及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种属认定的概念

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 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二、种属认定的分类

根据种属认定客体的性质,种属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单一型种属认定

当需要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来源是否相同而进行种属认定时,就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种属认定的原则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先定性,后定量

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 节约检材

种属认定的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

四、种属认定的步骤 检查检材和样本 明确送检内容和要求 实施检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

对客体特征的要求不同 在鉴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鉴定结论价值不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第一节 按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鉴定

3、物证技术学鉴定

5、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4、司法会计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病理状况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二)、什么是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

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有: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人体死亡原因及机理、死后变化的一门科学。其分支有死亡学、尸变征象学、窒息病理、损伤病理(物理与化学因素),以及猝死病理,诊疗过程中因死亡而引起的纠纷等。

2、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活体临床检验及判定的一门学科。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各科有广泛的联系,如外科学、眼科学、神经学、妇产科学等,充分运用临床医学各学科的检查方法和诊断技术,主要研究人体各器官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作检验与判定伤害程度,性功能判定、评定伤残等级等。

3、法医损伤学

法医损伤学是研究外力(物理性)作用而发生人体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损伤形成机理、损伤形态、损伤经过、损伤工具、暴力来源、损伤时间等。其分支有机械性损伤学、机械性窒息学、电伤学、高低温伤害、异常气压伤害、射线等学科。

4、法医中毒学

法医中毒学又称法医毒理学。研究毒(药)物对人体作用而引起中毒反应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作用机理、进入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等。

5、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是研究生物学特性与检验、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体及其他生物体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组织器官的认定、种属来源鉴定及亲权关系,分子生物学dna检测等。

6、法医人类学

法医人类学是研究以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及技术方法解决个体认定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检测骨骼和毛发作为种族、性别、年龄、身高、损伤及人体特征识别(人身的同一认定),其分支学科有法医骨科学、法医齿科学等学科。

7、法医遗传学

法医遗传学主要研究以人类遗传的理论解决有关法律上专门性问题的检验与判定的科学。主要的分支学科有法医血型遗传学、分子遗传学、遗传疾病与法律的关系、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等有关学科。

8、法医赔偿学

主要研究人身伤害的各种经济赔偿问题的科学。人身伤害赔偿问题,需要制定符合科学的、客观要求的伤害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涉及法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关多种学科的综合研究。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又称司法精神医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可疑精神异常的人进行精神状态的检查,判定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其和法律的关系。主要研究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被告是否负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需要制定监护人。在各类案件中,对案件的陈述人如原告人、证人、检举人的精神状态有怀疑时,需进行精神鉴定,以确定其所作陈述的真实性。

三、物证技术学鉴定

(一)、物证技术学的概念:

物证技术学以物证和物证技术为研究对象,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物证技术鉴定的概念: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物证技术学鉴定的分类

1、痕迹学鉴定

痕迹学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有指纹(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辆痕迹、整体离断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基本方法,是运用痕迹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等理论知识,对痕迹的发现、提取进行检验、比对观察分析,为揭露犯罪、确认罪犯、确定罪证提供科学依据。

牙齿痕迹学鉴定是根据咬牙合关系,下颌牙为主动,上颌牙为被动原理,牙齿印痕主动方向深、别动方向浅,人牙齿印与动物牙齿印之区别,达到判明牙齿印痕形成的原因、方向。

2、笔迹学鉴定

笔迹学鉴定是文书鉴定学的一个重要部分之一。笔迹是书写文字的表现形式,人们书写习惯的反映。笔迹学鉴定主要对象是书写文字、数字和符号等,通过鉴定判明书写人。

3、司法化学鉴定

主要鉴定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化学组成成份和特征,如各类毒物、毒品、爆炸物、油脂涂料、纤维分离的微细粉末、碎屑、药物、文书物质材料、矿物质等。鉴定任务是确定物质的类别、含量、分清与人或物之间的关联性。

4、司法物理学鉴定

主要研究以物质的物理属性,运用仪器分析方法确定物质的种类、成份、含量。如应用光谱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

四、司法会计学鉴定

司法会计学是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司法会计为对象,研究与解决涉及诉讼活动有关资金案件的事实问题的科学。

司法会计学的主要内容

1、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

3、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五、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其他司法科学鉴定的学科很多,一般是遇到专门性问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作鉴定。常见的有:工程学、机械学、电工学、建筑学、文物古画等科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学科有:测谎技术检验和计算机信息鉴定。

1、测谎技术检验

测谎技术运用科学原理和方法对被测验人进行检验,以了解被测验人所述事实是否真实。运用的是测谎仪,主要是检测由心理刺激融发的生理反应,主要指标从皮肤电反应、呼吸波、心率、血压、瞳孔、肌肉等变化作出判断。

2、计算机信息鉴定

1、活体(人体)鉴定

3、人体物质鉴定

5、声纹鉴定

7、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鉴定

9、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11、情况类客体鉴定

2、尸体鉴定

4、肤纹类鉴定

6、运动习惯类鉴定

8、枪弹类鉴定

10、物品、物质类鉴定

12、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活体(人体)鉴定

主要内容:a、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检验; b、生理、心理状态检验; c、个体特征检验。

二、尸体鉴定

(一)尸体鉴定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

2、估计死亡时间;

3、判断死亡性质;

4、推断认定凶器;

5、识别身源。

(二)尸体外表检验

尸体外表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核对身份;

2、衣着检查;

3、一般检查;

4、头面部;

5、颈部;

6、胸腹部;

7、背腰、会阴及臀部;

8、四肢。尸表检查的基本要求:全面、仔细,凡见异常,应准确记录。

(三)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解剖的涵义:尸体解剖是用来查明死亡时间、致死原因,查明作案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揭露犯罪提供依据的一项侦查行为。

尸体解剖的要求:尸体解剖检验必须按技术规范全面进行,并做好各种记录。尸体鉴定的注意事项:a、尸体鉴定宜早不宜迟;b、详细了解案情。

三、人体物质鉴定

定义:凡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及体内物质,经过专门性检查,查明其本质特异性,提供个体认定依据,明确其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揭露犯罪、澄清是非等方面的作用,称人体物质鉴定,亦称法医物证鉴定。客体:主要有组织细胞类、体液类、分泌液类、排泄物类。

鉴定的主要目的:查清物质的本质特性及个体特异性,为体源、尸源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肤纹类鉴定

肤纹类鉴定包括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其他皮肤花纹两部分。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有指纹和脚纹两个方面。作为鉴定的对象,通常是它们所形成的相应痕迹,即指印、指节印、掌印、汗孔印。人体皮肤其他花纹如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等的印痕也可作为鉴定对象。

五、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主要以计算机语音分析系统为核心,配有相应的硬件和应用程序而集成的语音工作站,它的应用程序可以由使用者自行拓展,除了具有声谱仪的分析功能外,还可自行创建相应的语音数据库,为语音研究和办案提供信息,还可以进行说话人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验。

六、运动习惯类鉴定

1、书写运动习惯

2、语音习惯

3、行走运动习惯

4、工艺习惯

七、物体表面形态及结构类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根据物体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形成的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对象有赤脚印、鞋印、袜脚印、工具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纺织物接触物痕迹、牲畜痕迹。

客体物部分与客体物整体的鉴定,是属于客体物外表形态特征鉴定的一种特殊类型。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的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是否整体物的自身。

八、枪弹类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

枪弹痕迹学,又称验枪学、司法弹道学,就是运用痕迹检验的一般原理、技术方法以及枪支、枪弹、内外弹道等科学知识,对枪支发射后留在弹头、弹壳和目标物上的痕迹、射击残留物进行分析鉴定,一方面可以判断发射枪种、枪支,从而去寻找持枪人;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射击距离,判明案件性质,从而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

九、文书资料、票券类鉴定

(一)文书资料类

文书资料检验,也称文件检验,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经济和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

根据文件检验的对象,鉴定的内容可分为:

1、笔迹鉴定;

2、印刷文件鉴定;

3、污损文件鉴定;

4、文件材料鉴定;

5、人相鉴定。

(二)票券类

应用文件检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票券类鉴定范围很广,主要对伪造货币、证券、商标等进行鉴定,判断伪造制作方法等问题。

十、物品、物质类鉴定

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范围极广,主要有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纤维、粉尘、金属物、矿物质、油脂 斑渍、涂料、塑料、粘贴物、书写与印刷物质材料等。

物质成份鉴定是指依据客体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的鉴定。

物质成份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种常规鉴定。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的物质鉴定可能确定物质的自身同一。

十一、情况类客体鉴定

情况类客体鉴定属对事实情况的鉴定。情况类鉴定的客体多数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表现为抽象的概念问题,因而一般无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意义上的可供鉴定客体。

情况类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引起法律后果事件的真伪、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原因。

涉及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文书真伪的鉴定、爆炸、火灾、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以及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实际精神状态的鉴定等。

1、调查了解与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

2、勘查现场;

3、询问有关人员;

4、模拟实验;

5、鉴定结论应用。

十二、其他涉案客体鉴定

(一)心理状态类鉴定

(二)精神心理状态类鉴定

(三)气味类鉴定

第三节 按鉴定程序的分类 初次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一、初次鉴定

初次鉴定就是第一次鉴定。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定要求而言,一般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地区,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属地进行鉴定。

二、补充鉴定

专门性问题经初次鉴定后,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需要进行修补或补充,使原鉴定结论更加完备。

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或由原鉴定机构的其他鉴定人进行,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

三、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鉴定机构内部的程序,分同级鉴定机构的内部复核和有关规定的机构的分级复核两种情况。

(一)鉴定机构内部复核

(二)分级复核

四、重新鉴定

1、我国法律的规定

2、重新鉴定适用的情形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决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

鉴定指派决定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2)科学原则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

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鉴定意见的出具

补充说明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审查决定。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鉴定方案。

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

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

3、提取和保存检材。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8、鉴定的质量控制。

9、建立鉴定档案。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一)鉴定人出庭

概念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个现实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

(二)司法鉴定意见质证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概念、主体 质证的原则

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质证的原则

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

交叉询问规则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 内容是否科学:

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三)司法鉴定意见认证

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

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方式

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

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

思考题: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分类、设置现状、发展 设立条件 资金 人员 仪器设备

继续教育、培训 检验 职业保险

权利、义务、职业道德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人民法院系统:其内部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废止)

(二)、人民检察院系统:也设有四级技术鉴定机构,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自行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的鉴定工作。

(三)、公安系统:其开展的鉴定业务主要是涉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

(四)、司法行政系统:(废止)

(五)、教育系统、卫生系统:new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6.1.1.1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基本条件

人大《决定》的确立了鉴定机构准入的几个条件,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要求。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摘自《决定》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1.1.2 两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区别

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二、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6.1.2.2相关法律规定及主管机关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药品检验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6.1.2.3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基本选择

“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制度 6.2.1 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指聘或委托解决案件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二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6月28日-29日,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在成都联合召开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人员培训会,来自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人员140余人参加会议。省档案局副巡视员朱虹出席会议。刘朝宽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培训会上,档案管理专家讲解了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档案员工作职责和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对司法鉴定档案工作的要求,还组织代表实地参观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档案室。

刘朝宽副厅长说,档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记录,它承载着大量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服务现实发展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档案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人类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缩影,黄金有价,档案无价。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工作的记录,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广大档案工作者紧紧围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机构历史真实面貌为己任,默默无闻,勤奋工作,努力为各级领导服务,为诉讼活动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刘朝宽副厅长要求,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扎实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服务。二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档案工作的服务机制,加强档案基础建设和资源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强化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好档案工作机构管理和保管利用的职能,使档案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三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三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xx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 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申请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号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四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1.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中第1条“卫生间顶板渗漏原因分析”中的第三条“下水管道周边楼板上部防水层局部失效”,该鉴定书并未对防水层为何失效做出结论。而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都是合格产品,接受相关建设部门的监督,在房屋交付业主前,全部做过卫生间闭水试验,确认防水有效。我公司认为,造成防水失效的原因对该案影响较大,应做重新鉴定。

2.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第2条中“北卧室墙体裂缝原因分析”中,“不排除因建筑物地基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墙体产生裂缝的可能性”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纯属臆测,不该做为鉴定书中出现的内容,且有可能对我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因此,申请对裂缝原因作出合理有据的鉴定。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20xx年6月28日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五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 (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__族,住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_________的_________进行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

现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结,该纠纷得以早日解决,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许。

此呈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七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

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xx年3月19日依法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案号:穗番劳仲字(20xx)第153号)后,申请人诉诸贵院(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4578号)。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

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

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三月四日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八

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_____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局医疗保险科审核上报的材料,合格后定期安排鉴定;

4、及时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告知鉴定本人;

5、伤残个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复检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劳鉴委员会申请复检。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

在鉴定时,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鉴定专家的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是,司法鉴定的机构本身就是有专家库的,鉴定的专家就是从本身的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的要求抽取的。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一个非常大的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的名单。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单数表决制不同,每一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出来。并且在鉴定结论中有每一个专家的签名或者盖章。医疗事故的集体负责制,司法鉴定的个人负责制。

(2)、鉴定专家的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百分网第二章主管机关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百分网第三章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百分网第四章审核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百分网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分网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百分网第七章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百分网第八章法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百分网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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