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油站(优质20篇)

时间:2023-11-19 07:13:14 作者:琴心月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油站(优质20篇)

规章制度的建立应该充分考虑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要与组织的发展相适应。通过学习规章制度范文,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积极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方针,贯彻质量保证体系,视质量为生命,以质量求生存,狠抓工程质量,打造品牌工程。

2.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保证计划,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施工中,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图纸,因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和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同意,在签发技术核定单后方可进行变更,并进行签证。

3.认真做好各级技术交底工作,让所有的施工人员懂得施工工艺、技术要领、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做到“人人抓质量管理、个个懂施工规范、彼彼皆精益求精”,努力打造优良工程。

4.加强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工程材料进场后必须认真做好复试工作,坚决禁止使用劣质商品和不合格的材料。

时加强对职工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6.项目部对每层每道工序都必须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处技监科除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外,还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各施工班组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及验收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7.各栋号施工员负责各施工管辖范围的放线、测量和质量检查监督,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等,并将各项资料记录及时送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然后交资料员存档。

8.各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应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和质监站进行核验。

9.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真实、不弄虚作假。

10.认真做好计量器具和测量仪器的管理工作,计量测量器具必须定期检验,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砂浆、混凝土等搅拌要严格按级配比进行配料,禁止估料、约料。

11.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各类质量通病的发生。

12.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各类材料应做到谁使用,谁清理,保持整齐、清洁。

13.积极推行“三新”科技,吸取合理化建议,调动广大职工狠抓质量的积极性,确保质量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1.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郑州市关于计量测量工作的若干规定。

2.测量计量器具应分类建立台帐,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养、送检。

3.选用合理的测量方法和正确使用测量仪器,不得在阴雨天气使用仪器,如因实际需要使用,必须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做到完整、准确、真实,禁止弄虚作假。

5.发现测量器具和计量器具失准,应立即上报,并送达上海市指定的检验中心进行维修校正。

6.由于保管、保养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的计量和测量器具损坏,当事人按价赔偿。

7.不准使用未编号、不合格或超过检验使用周期的计量测量器具。

8.施工现场水准测量基准点的测设,应根据上海市测绘院提供的水准高程点进行测量,并引测到施工现场,设置标高基准点。

9.沉降观测应根据设计要求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基准点的设置和定期观测。在沉降观测中,如发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0.单位工程的测量定位由施工员放线,技术负责人复核,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复核并办理签证手续。

11.及时整理、编辑好各项测量结果,报技术负责人审阅后交资料员归档保存。

12.砂浆、混凝土等调和材料的配料必须准确,级配人员必须及时提供配比数据,并根据气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监督配料的准确性,禁止进行估料约料。

1.严格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试块的取样、制作、保养、送检以及对混凝土坍落度的测试。

2.级配间所使用的模具必须标准,所有模具必须经过河南省指定的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级配间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

4.试块填实压光后,其表面用硬标记注明工程部位、日期、强度等级等,试块记录应与施工日记相吻合。

5.试块制作后二十四小时必须拆模,并放入标养室养护。

6.级配间经常通风,保持整洁,试块按日期标识依次放置,模具要及时清理、保养并分类排放整齐。

7.做好拆模试块的单独制作并及时送检,保证模板拆除安全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1.试块养护室必须保持清洁,各类试块应分类排放整齐。

2.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写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并分类养护。

3.试块拆除的试模必须清理干净,涂油保养,并分类排放整齐。

4.养护室的温度控制在20±3℃,相对湿度大于90%,并每日定时做好记录。

5.混凝土试件达到一定强度后,放入不流动的水槽中进行养护,养护水槽中的温度控制在20±2℃,试件间应留有空隙,水面应高出试件上平面2cm。

6.试块拆模及搬运时应小心谨慎,不得损坏棱角,以保证试验中能真实反映结构强度。

7.混合砂浆试块不得放在养护池内养护,应放在养护架上养护。

8.非养护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养护室内。

1.工程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准用证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试送检,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介入。

2.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轴线、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列出简图或作出说明。

3.每次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要及时签名,并由主验单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验收意见栏内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字样,不得使用非肯定或模棱两可的语句进行填写。

4.每道分部分项工程结束,班组必须先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表,报项目部质量员进行验收,未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处每月两次由主任或技监科长挂帅,组织对各项目部工程质量进行大检查,并不定期地组织质量抽查,所查出的问题开具整改单责令整改,并定期进行整改情况复查。项目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处将处以经济处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6.项目部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挂帅组织质量检查,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好详细记录。

7.项目部质量员及时对各分部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验。

8.各栋号施工员必须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并及时做好质量评定,每天所检查的质量情况必须在施工日记中反映出来。

9.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报验前,项目部必须组织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工程处复验,然后再上报质监部门验收。

1.定期对保修期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成本和信息进行收集、反馈、处理,使我们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派专职管理人员经常与用户及使用单位取得联系,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同时将存在问题和维修情况进行汇集总结,以研究施工中的对策,防止类似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

3.接到报修信息后,派专职人员及时到现场查看核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确定维修时间。

4.回访人员对住户必须热情服务,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言语要文明,举止要文雅,态度要诚恳。必须协同技监科制定维修方案和措施,并与住户通气,在得到住户首肯后及时派人维修,同时对维修人员进行保修交底和技术指导。

5.对于重大的质量返修工程,如修理规模和费用较大,必须报工程处进行处理。

6.项目部定期汇总工程回访单中用户的建议和意见,并会同工程处技监科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处理。

1.项目部资料员负责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目及保存。

2.上级检查时,必须及时提供工程资料并进行释疑。

3.工程资料的编目必须完整,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不修正涂改,不弄虚作假,并确保及时性、连贯性。

4.变更工程必须及时核定,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手续要齐全。

5.所有验收项目签字要齐全,禁止他人代签或一人多签,验收检查必须先定量,后定性,禁止用不确定的语言或模棱两可的语句进行定性评定。

6.工程资料的装订要成册,封面要齐全,目录要清楚,禁止散落或混肴不清。

7.施工员必须每日记好施工日记,日记中必须详细记录施工日期、气候、气温、施工人数、施工内容、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当日验收项目、检查项目和文明施工情况等。

8.工程资料在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上交工程处档案室保存。

1.在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罚项目经理20xx元,罚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1000元,罚其他管理人员每人300元。

2.在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罚项目经理1000元,罚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1000元,罚其他管理人员每人200元。

3.在工程处每月组织的两次定期质量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中,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罚款,项目部承担70%,其余30%分别由项目经理承担30%,主要管理责任人承担30%,其他管理人员分担40%。

4.在分部项工程核验中不能一次性验收通过的,罚项目经理800元,罚直接管理责任人500元。

5.进场材料的质保资料必须齐全,由保管员送交资料员,期限为7天,过期者一次罚保管员200元。如材料员未能及时提供或采购无质保资料的材料商品,一次罚材料员200元。

6.如因施工员交底不清造成大面积返工和审图不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一次罚施工员500元,并承担施工材料和人工损失的20%。

7.不及时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拖延,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8.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建目标,罚项目经理5000元,施工员20xx元,质量员3000元,主要责任人下岗,其他管理人员每人罚500元。

9.班组长和职工因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造成质量问题,视其情节轻重由施工员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处罚,所罚款项直接从班组当月任务单上扣除,由班组长分解到各责任人。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1基础目标: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公司质量目标的要求,针对工程的实际特点,对工程外观及内于质量、合同履行情况、顾客满意度等所应达到的标准作ft明确规定。

1.2创优目标:从提高工程质量、改进质量管理、创优质工程、树企业形象ft发,结合公司的实际能力所制定的力争实现的目标。

2.1实行项目部、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内部质量保证及外部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关联部门和岗位,确定质量管理人员,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壹责任人,应按照经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组织施工。

2.2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负责施工过程中质检、试验、测量等管理工作,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

3、质量保证措施。

3.1认真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工程项目的专项试验工作计划和分部实施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开工前完成对工程所用主材、地方材料等进行的可行性调查、取样、检验工作。确保所有试验项目的试验结果能满足规范要求。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3.2为确保施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测量要严把检测关,加强对测量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为保证测量工作的连续、稳定性,测量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3.3设立专、兼职质检员,加强内部质检工作,实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控制施工各工序质量。

4.1实行对施工过程的经常性检查、各工序衔接检查、工程质量评定检查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随时抽检。

4.2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3要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以利于工程施工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对作业队已完成单项(元)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严肃对待质量事故,有效实施质量奖罚措施。

5.1、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应及时、如实向主管上级汇报,不能隐瞒和擅自修正。

5.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于质量方面作ft突ft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6.1质量报表由专人负责准时上报。

6.2按照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于单元、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认真组织检查评定(自检、监理检验)方可统计上报,质量评定结果不允许未经检验超前报ft。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设置专职物资采购、保管人员。物资采购、保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熟记物资质量管理中的各项要求。

2、物资的采购应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提ft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和“物资合格供方名单”进行采购,工程所用材料优先采用环保材料。

3、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材料的采购规则,比质比价,够买的材料质优价廉、量足。

4、对于工程急需或紧缺的物资必须于“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单”以外采购时,应报请项目经理批准,物资部门协助质量检验部门对样品检验合格后方可采购。同时于限定的时间内对供方按照要求进行评定。

5、对于所购进物资按产品技术要求和采购分类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据,由技术或检验部门对样品进行认可。对于a、b类产品应送试验室进行检测,对于c类产品由物资验收人员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6、产品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时,经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紧急放行,且做ft标识和记录。不能及时追回、更换的,不得使用紧急放行。

7、经验证不合格的物资,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8、做好采购记录,妥善保存采购全过程信息如:需用计划、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定单及协议、产品合格证明、委托检验单、验收入库单、例外采购记录、供方评价结果、及业绩档案等。

9、做好材料的验收、建帐、立卡和物资的标识,保持仓库整齐、清洁,现场物资排放有序。

10、做好物资的发放、盘点、每月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对所管物资做到日清日结,帐、卡、物、金四相符。

11、各种材料的摊销要真实准确,对钢材、木材、水泥、石子、砂子五大材每月盘点壹次,结合工程进度的工程量,以材料盘点为依据,如实摊销。

12、帐务处理应做到填写齐全,字迹清楚,计量准确统壹,验收单应有采购人员、验收人员、检料发料人员签字齐全。做好材料的统计报表。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对最终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过程产品、对用于重要结构的零部件、顾客要求验证和顾客提供的产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发放等应进行可追溯性标识。

2、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应做到每件或每批均有唯壹性标识。

3、标识应有记录,且于生产全过程中予以保存,需要时可进行标识的移植,以满足追溯性要求。

4、项目部应明确产品可追溯性标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标识方法和具体控制措施。

5、验收合格的设备、物资应按类别、性能、规格、批次、等级等进行标识、存放、保管和发放,且做好ft入库验收记录,经手人应签章。对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设备物资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进行必要的验证确认,且对其进行标识,做好记录。

6、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企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明确单元、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名称,且以检验表、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序交接记录等作为生产过程产品的标识。难以于现场直接进行标识的产品(如混凝土浇注过程),应用生产记录方式进行标识,详细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部位(桩号、坐标)、作业时间、作业条件、作业内容和作业人等,处于待检、检验状态时,应加以说明。

8、产品试验(试块、试件、试验段等)标识应根据产品试验的时间、部位、等级、品种、批次等进行标识。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沥青拌和站管理,搞好产品质量控制,保证20xx年油路建设任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拌和站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责任状,具体条款如下:

一、拌和站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分工如下:

组长:对拌和站质量负全面责任,完成好与段部签订的二oo四年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项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质量管理,主要抓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化验员:按规定做好各种试化验,包括材料进厂前、生产过程中及产品出厂前的试化验,对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有关质量内业资料。

二、化验人员必须做好原材料进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包括沥青三大指标检验,碎石酸碱性、粘附性、针片状含量、级配筛分,对黄沙及矿粉等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不符合技术要求杜绝进厂和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做好产品的温度、油石比、油水比、级配控制,保证每天检测频率,每天重新开机或更换拌和料类别时,必须重新化验。在用仪器做好检测的同时,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产品外观目测工作,排除因设备运转不良而影响产品质量。

四、必须对出厂产品实行质量把关,保证拌和料温度、级配、油石比达到要求,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粗细离析现象。

五、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拌和机燃烧系统、冷料输送及沥青输送系统在标定状态下运行,严禁私自调节或非专业人员调节。

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废料损失或面层出现油包、阴阳面,早期破损,由相关责任人员负经济损失的20%,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负经济损失外,责任人自动离岗、单位不再安排其它工作,每月发给120元生活补助费,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它责任。

七、按规定对进厂原料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产品温度达到要求,油石比、油水比、级配合理,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并且各种内业资料齐全、准确,达到上级检查标准,奖励每人200元,否则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每人各罚与奖金等额的资金,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八、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方一份。

九、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路段沥青拌和站。

代表:

乙方:拌和站相关责任人。

监督方:

签订日期: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副总裁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生产副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五、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裁、生产副总裁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总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一、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第五十条、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现场周围有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作业者不得饮酒;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捆-绑不牢靠的;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

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五十八条、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必须有明显标识。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条、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六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严守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和使用相应的防护有效的服装和器具。

第六十六条、在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和宿舍。

第六十七条、对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的生产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必须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主管副总裁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六十八条、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六十九条、做好女职工保护,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

第七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一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七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生产技术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七十四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一、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二、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三、需要有定点医院的当时诊断证明;对于骨骼(特别是腰部骨骼)受伤者,原则上要有当时x光片诊断证明。

第七十七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和管理,要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发现职业病案例,要按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对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二、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场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本场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场长黄银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全面负责全场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指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一、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使用人员要接受操作培训,维修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二、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维修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三、使用人员要严格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作记录。

四、维修部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内容。

五、公司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报维修部进行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员工均应熟知自身的质量职责,且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2、负责对新职工举行上岗前的质量教导,对每壹位员工要有方案的、针对性的'、分阶段的举行质量教导,且做好记录。

3、负责编制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作为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据。

4、坚持“质量第壹,顾客至上”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壹切用数据说话;贯彻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规范。

5、举行事前质量控制:熟知质量技术标准、实验检验规程,做好技术交底。

6、强化过程控制:严格落实“三检制”,配备足够的各层次的质检人员,专职质检员要持证上岗,各层次的质量检验均应形成文字记录。

7、强化对原材料的控制:严格落实验收制度,对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检查产品合格证及ft厂检验计划,对于a类材料要举行物理、化学性能检验,不合格品严禁使用。

8、各种设备、测量实验仪器均应根据规定举行例检,确保于施工生产中平安运行和使用。

9、内外审核: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每年审核壹次,受审前应做好预备工作,乐观协作审核组的工作,谦虚接受审核组提ft的看法,且根据程序举行整改。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员工均应熟知自身的质量职责,且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2、负责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质量教育,对每壹位员工要有计划的、针对性的、分阶段的进行质量教育,且做好记录。

3、负责编制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作为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据。

4、坚持“质量第壹,顾客至上”的原则;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壹切用数据说话;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5、进行事前质量控制:熟知质量技术标准、试验检验规程,做好技术交底。

6、加强过程控制:严格执行“三检制”,配备足够的各层次的质检人员,专职质检员要持证上岗,各层次的质量检验均应形成文字记录。

7、加强对原材料的控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检查产品合格证及ft厂检验方案,对于a类材料要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验,不合格品严禁使用。

8、各种设备、测量试验仪器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例检,确保于施工生产中安全运行和使用。

10、内外审核: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每年审核壹次,受审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审核组的工作,虚心接受审核组提ft的意见,且按照程序进行整改。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遵守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

第十二条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

(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

(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

(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51号、(1992)财农134号、浙水政(92)第60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总工期确定按年缴纳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在输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若概算调整,质量监督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支款专用,财务收支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具体使用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收自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性费用;。

(二)聘任质量监督员及差旅费的费用;。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使用费用;。

(四)委托抽样检测、试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及资料费用;。

(六)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用;。

(七)用于奖励优秀质量监督机构、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费用;。

(八)其他用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次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设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议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负责人并进行机构改组,或由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都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一、设立行政部、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购销部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负责人指挥。

二、由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原材料购入时,仓管员应对需检验的原材料,开立需检单,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完成检验。

四、质量管理部门对制造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全套质量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车间主管必须督促员工对所制品进行自主检验,遇质量异常时予以挑出、改进和处理。

六、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产品合格以后才能出货,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七、原材料进厂检验有异常时,质检主管均在说明栏内说明异常原因。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试用后,要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与供应厂商交涉。

八、质量负责人对预定交库产成品作最后指标检验,合格的办理交库手续,不合格的不能交库,按“异常处理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九、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质检管理,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十、制定工艺质量评比和激励制度,坚持工艺质量检查整改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副总裁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生产副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五、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裁、生产副总裁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总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一、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第五十条、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现场周围有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作业者不得饮酒;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捆-绑不牢靠的;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

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必须有明显标识。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条、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严守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和使用相应的防护有效的服装和器具。

第六十六条、在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和宿舍。

第六十七条、对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的生产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必须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主管副总裁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六十八条、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六十九条、做好女职工保护,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

第十三章、伤亡事故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一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七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生产技术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七十四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一、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二、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三、需要有定点医院的当时诊断证明;对于骨骼(特别是腰部骨骼)受伤者,原则上要有当时x光片诊断证明。

第七十七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和管理,要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发现职业病案例,要按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对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章、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八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二、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副总裁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生产副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五、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裁、生产副总裁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总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一、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十九条 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第五十条 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现场周围有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作业者不得饮酒;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三章 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捆-绑不牢靠的;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

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五条 严禁利用公司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章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必须有明显标识。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条 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二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严守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三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和使用相应的防护有效的服装和器具。

第六十六条 在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和宿舍。

第六十七条 对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的生产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必须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主管副总裁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六十八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六十九条 做好女职工保护,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

第十三章  伤亡事故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一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七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生产技术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七十四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一、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二、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三、需要有定点医院的当时诊断证明;对于骨骼(特别是腰部骨骼)受伤者,原则上要有当时x光片诊断证明。

第七十七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和管理,要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发现职业病案例,要按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人力资源部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对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八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二、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规范、严谨、诚

信“的经营准则,不断提高眉山鹏福进出口有限 ( 以下简称眉山鹏福 ) 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 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满足 用户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眉山鹏福质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其它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采用现代科学方法,控制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 , 努力生产品质优良、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

第三条  各企业应努力学习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 gb/t6009-2003 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根据企业需要进行质量体系的第三 方认证 , 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眉山鹏福矿产、化工、销售及工程建设等部门及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眉山鹏福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

第六条  眉山鹏福的质量工作由眉山鹏福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负责对各事业部 ( 公司 ) 的质量管理工作 进行协调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眉山鹏福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 二 ) 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上级质量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 三 ) 组织制定眉山鹏福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 四 ) 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实物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 五 ) 组织规划眉山鹏福品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 六 ) 负责眉山鹏福直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业务管理。

( 七 ) 负责中国质协化工质协分会的日常工作。

( 八 ) 负责组织眉山鹏福与国际间的质量管理交流和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眉山鹏福各事业部 ( 公司 ) 的质量管理机构 ( 岗位 ) 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科技开发部做好眉山鹏福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为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眉山鹏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质

量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质量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教育 , 提高全体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体系、质量改进、质量成本、质量信息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眉山鹏福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控制。对涉及健康、安 全、环保和质量要求严格的重点产品,应实行产品质量准入证制 度。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和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应予以优先采购 , 对采购物资实施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施工、钙芒硝及盐厂、化工生产、产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要加强施工规范、 产品质量计划、原材料质量、生产工艺、分析化验、产成品 ( 中间产品 ) 质量、文件资料与质量记录、产品贮运与售后服务等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重点控制和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产品, 要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分为企业自查、互查、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和集团公司抽查四种方式。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用户需要,为其提供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凡根据用户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订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制度,认真研究 用户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若与用户发生质量纠纷,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第四章质量统计、考核和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统计、考核制度,按要求

将质量统计、考核结果定期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管理

( 一 )眉山鹏福的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质量事故的管

理,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其等级划分由 事业部 ( 公司 ) 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

( 二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眉山鹏福主管部门 ( 公司 ) 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主管事业部 ( 公司)应 及时通报科技开发部,并由科技开发部牵头组织主管事业部 ( 公 司 ) 进行调查处理。

( 三 )企业质量事故处理应坚持 “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 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 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眉山鹏福直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经费、设备仪器更新经费等技术监督费用,由科技开发部负责编制经费预算 , 报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事业部 ( 公司 ) 用于质量管理、质量控制、 质量改进等质量工作所需经费,由事业部 ( 公司 ) 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列入各事业部 ( 公司 ) 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和眉山鹏福质量监督抽查中,对抽检不合格及出现重大产品、工程、作业质量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眉山鹏福进出口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一、索证制度是购进食品时,向食品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索取相关票证,以证明其购进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商标使用正确的制度。

二、购进食品时应当索取以下票证:

1、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资格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证明食品来源合法性的发票、收据、供货清单、调拨单、信誉卡等;。

3、证明食品质量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质量监测报告等;。

4、证明生产商或供货商所使用商品标识合法性的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专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或者优质名牌食品标志等。

5、在采购鲜(冻)肉类时,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四、坚持大宗食品原、辅料(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和食品添加剂定点采购,蔬菜、水果等应相对固定采购地点。

五、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进货台帐记录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六、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备查。

七、、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八、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

九、配备农药残留检测仪,由专人负责不定期的抽查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留存。如蔬菜,水果的农药超标,则应立即退换,不可以进入餐厅。

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一、库房要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

二、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五、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食品冷藏、冷冻贮藏要做到以下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六、要经常清扫,保持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七、要做好出入库房物品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一、大型宴会、重要接待、学校食堂、企业职工食堂厨房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五、食品留样要立即密封、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六、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七、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八、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

二、实行食品添加剂保管和使用责任追究制。食品添加剂要专人负责保管,并告知烹调厨师适用范围和使用量。烹调厨师要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四、盛放食品添加剂要有专用容器和明显标志。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有记录并存档。

一、废弃油脂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三、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四、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处理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二、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三、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四、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五、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六、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便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二、从业人员工作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

三、确定桌椅整洁后方能摆放餐饮具及食品。餐饮具摆放至客人用餐前不得超过1小时,当餐未使用的应收回清洗消毒保洁。

四、直接入口食品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专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盛装有食品的菜盘严禁重叠放置。不得面对食品及餐饮用具咳嗽、喷嚏、擤鼻子、闲谈。

六、发现食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异常、变质,发现餐饮具不洁时,应立即撤回。

七、餐前检查卫生。就餐过程中及时清除地面、桌椅垃圾、脏物。餐后集中清扫保洁。随时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墙壁、门窗、灯具等清洁。垃圾桶加盖,垃圾及时清运。

八、不得堆放空酒瓶、未使用食品及原料和其他与食品经营无关的杂物。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1基础目标: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公司质量目标的要求,针对工程的实际特点,对工程外观及内于质量、合同履行情况、顾客满意度等所应达到的标准作ft明确规定。

1.2创优目标:从提高工程质量、改进质量管理、创优质工程、树企业形象ft发,结合公司的`实际能力所制定的力争实现的目标。

2.1实行项目部、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内部质量保证及外部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关联部门和岗位,确定质量管理人员,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壹责任人,应按照经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组织施工。

2.2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负责施工过程中质检、试验、测量等管理工作,组织工程验收等工作。

3.1认真熟悉工程招标文件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工程项目的专项试验工作计划和分部实施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开工前完成对工程所用主材、地方材料等进行的可行性调查、取样、检验工作。确保所有试验项目的试验结果能满足规范要求。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3.2为确保施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测量要严把检测关,加强对测量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为保证测量工作的连续、稳定性,测量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3.3设立专、兼职质检员,加强内部质检工作,实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控制施工各工序质量。

4.1实行对施工过程的经常性检查、各工序衔接检查、工程质量评定检查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随时抽检。

4.2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3要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以利于工程施工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对作业队已完成单项(元)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1、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其性质、情节如何,应及时、如实向主管上级汇报,不能隐瞒和擅自修正。

5.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于质量方面作ft突ft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6.1质量报表由专人负责准时上报。

6.2按照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于单元、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认真组织检查评定(自检、监理检验)方可统计上报,质量评定结果不允许未经检验超前报ft。

加油站卫生规章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三、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四、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

五、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六、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七、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各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八、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沥青拌和站管理,搞好产品质量控制,保证20xx年油路建设任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拌和站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责任状,具体条款如下:

一、拌和站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分工如下:

组长:对拌和站质量负全面责任,完成好与段部签订的二oo四年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项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质量管理,主要抓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化验员:按规定做好各种试化验,包括材料进厂前、生产过程中及产品出厂前的试化验,对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有关质量内业资料。

二、化验人员必须做好原材料进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包括沥青三大指标检验,碎石酸碱性、粘附性、针片状含量、级配筛分,对黄沙及矿粉等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不符合技术要求杜绝进厂和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做好产品的温度、油石比、油水比、级配控制,保证每天检测频率,每天重新开机或更换拌和料类别时,必须重新化验。在用仪器做好检测的同时,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产品外观目测工作,排除因设备运转不良而影响产品质量。

四、必须对出厂产品实行质量把关,保证拌和料温度、级配、油石比达到要求,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粗细离析现象。

五、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拌和机燃烧系统、冷料输送及沥青输送系统在标定状态下运行,严禁私自调节或非专业人员调节。

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废料损失或面层出现油包、阴阳面,早期破损,由相关责任人员负经济损失的.20%,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负经济损失外,责任人自动离岗、单位不再安排其它工作,每月发给120元生活补助费,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它责任。

七、按规定对进厂原料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产品温度达到要求,油石比、油水比、级配合理,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并且各种内业资料齐全、准确,达到上级检查标准,奖励每人200元,否则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每人各罚与奖金等额的资金,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八、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方一份。

九、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路段沥青拌和站。

代表:

乙方:拌和站相关责任人。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一、填空题:

2、验收药品应包含什么内容:验收药品应依据公司“配货单”进行药品的验收,包括验收药品通用名称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到货日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和验收日期等内容。

3、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次购品,包括药品新型号、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4、中西成药一般药品的检查验收_______________完成;

5、对阴凉贮藏及冷藏药品验收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储存____________________。

6、验收时应分别验收,严防混药事件。

7、验收首营品种验收,应有。

8、验收整件的药品,每件包装应。

12、验收药品时应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得入仓库,如须入库必须经配送中心经理同意。

13、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必须做好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

14、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拒收,存放于,填写,上报总部。

16.养护组织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一般品种,每季度检查次,效期药品和易变品种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17.公司规定在库的药品检查的时间是每月普查为次。

18.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遮光、防潮、、防鼠等措施;

19.、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分库存放;

20.应当采用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和控制,应采取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加油站规章制度

一、为了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及防范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公司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互相协作,先参与后汇报或边参与边汇报,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危害目标,全方位安全管理。

一、单位全面安全检查,由站长亲自负责,每月至少一次。

二、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三、加油站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节日要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1)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加油站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经理副总责,具体的安全教育由站长负责。

二、加油站新员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站领导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全体员工必须及时参加,认真学习。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携带火种入站,严禁吸烟,严禁喝酒上岗。

二、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所有职工上岗不准穿戴化纤制衣物或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站内工作人员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

四、加油机、油库及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物件,工作场地及行车道上要时常保持清洁畅通。

五、懂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设置位置,能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

六、保持高度的安全防火意识,发现火灾及时报警119和其他相关部门,并积极参加扑救。

5、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四、重伤事故由公司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建立事故报告处理档案。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一、要求上岗员工佩戴工作卡、着装统一。

二、根据季节,发放夏装、春秋装及冬装。

三、发放帽子、手套及清洁用毛巾。

四、每位员工应爱护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五、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六、根据加油站工作的特点及有关规定,所发放的劳保用品必须选用防静电质地的布料或材料。

一、在加油站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站长同意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二、站内动火,应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并须有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三、进行电、气焊作业,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严禁在油罐、油管和加油机等带油设备上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

五、作业完毕应认真填写作业记录。

8、用电管理制度。

一、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二、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三、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四、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五、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六、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9、卸油操作规程。

一、送油罐车进站后卸油员立即检查油罐车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引导罐车至计量场地。

二、卸油员会同驾驶员核对罐车油品交运单记载的品种、数量,检查确认罐车铅封是否一致,连接静电接地线按规定备好消防器材,将罐车静置15分钟经计量后准备接卸油。

三、卸油时,按工艺流程要求连接卸油管,做到接头结合紧密,卸油管自然弯曲。

四、司机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集中精力监视、观察罐油管线、相关闸阀、过滤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同时,罐车司机不得远离现场。

五、卸油完毕后,卸油员应上罐车确认油品卸净,关好闸阀,拆卸卸油管,盖严罐口处的卸油帽,收回导静电线。

六、引导油罐车离站。

七、雷雨时,禁止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10、设备管理制度。

一、开展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的检修,保持所有设备、设施始终处在完好状态;

二、建立设备档案,完整地保管设备的说明书、质量检验单、合格证,以及主管部门定期检测或校验报告、平时安全检查记录、维护保养及修理记录等。

四、保持设备的清洁,定期刷新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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