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食堂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3-12-27 22:05:27 作者:温柔雨

学校生活充满了欢笑和泪水,每一个瞬间都是我们宝贵的回忆。如果你在写学校总结时遇到困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写作技巧和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为进一步增强食堂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堂工作优质、安全、高效的运转,特制订以下安全营运制度。

1、建立食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陈生坤担任。

组员:张(安全卫生专干)、易(总务主任)、李(工会)、张(食堂管理员)。

1、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及餐厅等食堂重地,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2、加强门卫值班巡查,严防食堂失窃等事件的发生。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把好质量关,严禁购买、使用、出售腐烂变质、有害有毒的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操作中生熟食物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各种炊用具定期定时消毒清洗。

3、严把拣菜、洗菜关,确保拣清、洗净、烧熟;防鼠咬蝇叮,严禁病从口入。

4、食堂的所有设备必须按规范操作,注意用电、用气安全,杜绝各种人为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进出食堂、仓库、餐厅时必须及时关门。

5、食堂配备的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不得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配前必须认真检查食品原料质量,腐败变质、不鲜或有毒有害原料不切配。

二、切配用刀、砧板、案板、盆、盘等用具、容器用后洗刷干净,做到刀不生锈,砧板不发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三、切配过程生熟食品分开,生熟用具、容器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四、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五、工作结束后,地面、台面冲洗干净,废弃物及时清除,做好切配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烹调前必须认真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二、烹调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低于70℃以上,烹调后食品至食用不超过2小时。凡隔餐、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三、调料符合卫生要求,盛装调料的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加盖。食品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碗、盘、盆、抹布等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烹调后的熟制品使用消毒过的餐具、容器盛装。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用消毒过的布或餐巾、餐纸揩。

五、煎炸食用油高温(230℃)多次使用,发现颜色变深或有异味的油脂废弃不用。

六、工作结束后,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台面洗刷清扫干净,做好烹调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6、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每日三餐必须深入食堂进行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组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重点检查食堂、门市部采购食品质量,严禁购买腐烂、变质油、肉、菜等,辨别“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或过期食品,购买物品一律要求卖方签字,验收人员签字。

8、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上班穿戴工作衣帽情况。加工食品生、熟砧板、瓢盆要分开。做好“三防”设施,场地保持整洁干净。

9、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0、学校食堂、门市部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其立即整改,拒不服从者一次扣除押金10—50元。

11、学校食堂、门市部采购、销售劣质食品坑害师生的一次扣除押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0学时,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对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培训。

禹谟镇中心完小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食堂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食品袋内。

3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合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4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5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4.调料罐必须有明显标记,表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

2.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3.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4.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

6.炸制食品的食用油不得反复使用二次以上;

7.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

8.废弃物应置于污物桶内并将污物桶加盖;

9.无防蝇窗纱的窗户不得打开;

10.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

11.负责人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二.肉.禽类食品用专用清洗池清洗,用专用菜板.专用刀进行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三.蔬菜类根据不同品种进行粗加工:

四.粗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工作衣.帽,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五.负责人随时监督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操作情况。

3.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4.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5.食品原料采购负责人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

2.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待消毒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3.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6.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餐厅内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入侧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2.每天配餐前后必须将紫外线灯开启30分钟,对配餐间进行空气消毒;

3.配餐间内的一切食品容器.用具.餐具必须洗净.消毒;

4.操作台使用前必须用75%的食用酒精擦拭消毒;

5.杂物及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入配餐间;

6.出售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手不得接触钱币餐票等污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洗手;

7.操作完毕后关闭门窗。

2.原料库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库房随时上锁;

3.厨房内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4.定期对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投毒意识;

5.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食堂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

2.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4.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禹谟镇中心完小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禹谟镇中心完小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

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学校食堂食品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进行冷冻或冷藏。

三、切配好的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做到分类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四、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五、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污染食品。

六、加工用容器、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定位存放,做好保洁工作。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能明显区分。

七、坚持做到工毕场清。

学校食堂食品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四、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五、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接受培训,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七、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八、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0学时,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对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培训。

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 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 食堂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食品袋内。

3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合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4 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5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4.调料罐必须有明显标记,表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人员。

3.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4.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5.食品原料采购负责人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

2.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待消毒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3.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6.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餐厅内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入侧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学校食堂防投毒措施 1.严把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各环节的安全关;

2.原料库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库房随时上锁;

3.厨房内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4.定期对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投毒意识;

5.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食堂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

2.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4.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食堂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建立员工健康检查花名册及档案资料,员工《健康证》实行统一保管,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抽查。

三、严格控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发现员工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皮肤破损、烫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检查从业人员的穿戴是否规范: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指甲(不留长、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戴口罩,工作前清洗、消毒手。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每年组织员工员工两次以上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3、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4、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计划,包括经常性教育和有计划组织培训,单位法人、食堂承包人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食堂专职管理员不少于50学时,员工不少于15学时。

5、员工熟悉岗位卫生制度,经常抽查员工的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食品食堂管理制度

为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二、严格把好仪器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及时自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食堂要及时更换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每年要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常剪指甲,不在食品加工和销饭时间内吸烟。

五、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安全。

六、为了加强管理,特成立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食堂食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库前严格验收。

二、使用添加剂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三、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食品消在耗,改进存储条件,简化工艺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五、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标准和用量和使用范围。

六、食品添加齐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食品食堂管理制度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由生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核批准。

二、添加剂的使用应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营养质量。

三、不得使用添加剂掩盖视频的缺陷,如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消耗,改进贮存条件,简化工艺,但不能由于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了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五、儿童食品不得使用糖精、色素、香精等添加剂。

六、除了国家预算规定了使用量的添加剂外,其它添加剂使用量为达到目的的最小使用量。

食品食堂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害活动。

十二、严禁学生在校门口购买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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