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计划篇一
一、与客户接洽
1、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3、免费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和变更业务;
4、负责企业各项减免税的申报;
二、日常会计服务
1、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2人一组,分别进行记帐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记帐凭证;按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账簿的电子版。
(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 其他业务:
3、对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减免税的申报等业务;
4、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年检和转正手续;
5、年末免费协助企业办理工商年检;
三、报税和交税
1、每月末,正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填制税收缴款书。
3、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
四、财务咨询
客户提供财务咨询,纳税策划,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出管理建议,提供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由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要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可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可根据用户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有关的会计账簿和报表的电子版。
1.签订代理记账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单据移交:时间为每月20号-30号
方式:由委托方提供原始单据,或本公司员工上门交接。
3.记账:时间为次月1号-10号
方式:本公司工作人员用财务软件制单,审核、结转、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报税:时间为次月1号-10号
5.信息反馈:时间:次月10号-30号
方式:由本公司将企业财务状况反馈给企业,提供本月财务应注意事项及其它应当反馈的信息。
嵊州市正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 月26日
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计划篇二
台xxx顾字(200__)第______号
受托人(乙方):北京通程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一、服务期限
为期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范围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咨询,最新税收政策释疑。
(2)办税实务指导、税收自查指导。
(3)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开展税法许可范围内的纳税筹划。
(4)指导企业处理涉税会计事务,解答疑难问题。
三、双方责任
甲方的责任:
(1)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顾问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协议、合同、章程、文件、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致使乙方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从而招致第三方追究时,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用。
乙方的责任:
(1)咨询顾问意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2)对履行顾问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合同范本《代理记账合同范本》。
(3)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充分照顾到甲方的合法利益。
(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负有及时解释的责任。
(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方式
1、乙方每月保证3至4次定期到甲方所在地接受咨询;临时咨询事项双方另行约定时间。
2、对甲方涉及到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需要乙方出面办理的委托联系事项,根据甲方的授权及时办理。
3、乙方在服务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他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费用
1、甲方同意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1)每年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次结算金额__________元。结算方式为:_______;结算时间为:首期收费为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次月,后期收费时间顺延六个月。
(3)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全部退还甲方。
(4)如因委托代理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
(1)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项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所发生的必要的交通、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1、乙方受托帮助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争取优惠政策的,根据委托项目的受益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支付方法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七、违约责任
按照《^v^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xx市x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0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计划篇三
乙方: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甲方要购买代理记账所需的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必须的财务用品,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该费用不属于支付的代理记账的报酬中。
6、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xx元。不属于代理记账的范围的事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依法履行会计代理的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经委托代理记账单位签名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申报的纳税资料以及其他税务资料。
4.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对委托方指使授意做出不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拒绝。
6.对不符合会计做账要求的凭证票据等可以拒收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代理记账的报酬在每xx的申报工作完成后支付,不得拖欠和拒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暂为 xx年,从合同签字之日起到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合同。同条款如果有变更由合同双方协商。
五.签约双方按照《^v^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销毁财务资料和档案。
六.按照《^v^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可以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
日期:
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六条本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公司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七条委托人对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本公司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执行。
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v^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v^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