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11 14:47:34 作者:笔舞 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汇总5篇)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录取办法。

1.四星级高中的录取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从a志愿报考的所有考生中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有指标生计划的四星级高中”统招计划数50%的统招生(简称a志愿统招生),确定“有指标生计划的四星级高中”的“a志愿投档线”。

第二步,从a志愿报考且未被录取的考生中,在“a志愿投档线”下,根据各初中学校分配的指标生计划数,在该校享受指标生待遇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校指标生加分考生名单,并对这部分考生成绩加40分,作为录取指标生志愿(a志愿)时的分数(录取b、c志愿时不加分)。

第三步,将所有填报高中第一阶段学校志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1:1进行投档并录取,产生各校的平行志愿投档线。

考生的理化实验考查不合格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不合格或为c等(含)以下的,或地理生物考查为c等(含)以下的不得录取到四星级高中。

2.其它普通高中的录取办法是在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上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根据“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招生计划的1:1进行投档和录取。理化实验考查合格的考生方可被三星级(含)以上普通高中录取。地理、生物考查成绩均在c等(含)以上的考生方可被普通高中录取。

3.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须将自主招生的招生章程(报名条件、选拔方案、录取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提前将拟自主招生的考生名单上报市招办进行公示,由市招办根据中考成绩择优录取。

4.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办法根据市教育局有关文件实施。

5.师范院校、中职-本科3+4分段培养学校、中职-高职3+3分段培养学校、五年制高职、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办法。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成绩或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划定各批次学校的最低控制线,在控制线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1投档,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省农林厅所属8所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文化厅所属8所艺术学校、南京体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和省艺术中专校的艺术表演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分别与省农林厅、省文化厅及省体育局统一组织,提前单独录取。其它外省市的艺术学校在我市招生,必须到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排招生。

6.职业学校的补充录取。

在集中录取时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职业学校,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生源,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招办办理补充录取手续,补充录取时不得录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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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____市的房屋,出租给乙作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万仟佰拾元整,并于每个月的____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

签名:签名:

时间:时间:

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徐州市的城市绿化条例全文,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的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园林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鼓励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的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保护管理。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实行市场化养护的,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立项或者用地、规划等有效证明文件;

(三)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书面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签订绿地恢复承诺书后,发给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的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行人及车辆通行的;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第二十二条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

(三)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进行现场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移植、砍伐树木二十棵以上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避免树木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相关设施和人身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的,电力、通讯、交通等管理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移植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到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二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补植树木。

移植、砍伐树木需要对树木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市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的更新、树种的选择,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意见,并会同相关管理单位组织听证或者论证,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敷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绿化设施;

(二)在绿地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非法设置广告设施;

(三)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

(四)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五)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焚烧物品;

(六)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八)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十)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控制保护范围并落实养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护栏等保护设施。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大修剪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形需要迁移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除抢险救灾外,临时占用绿地,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控制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市市区实行城市重点绿地保护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城市重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执行。

城市重点绿地需要永久保护的,由市人民的政府在城市重点绿地中确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知识普及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适时发布适种植物目录,建立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

第三十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园林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行道树和其他成片林木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督促、组织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灭治。

第三十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大修剪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和河滨绿地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绿带、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等。

(七)其他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郊野公园等。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乐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务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大修剪,是指为消除树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进行的超出常规修剪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度修剪行为。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县(市)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____________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移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徐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雄厚的师资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本校实行苏南、苏北校区教师轮流执教,高薪聘任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江苏高考教研专家,精选本地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徐州中考命题组专家。所有教师业务精湛,教法灵活,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极强的责任心,是一支教有佳绩、研有所长、敬业爱生的师资队伍。

2、科学教学模式

本校运用以苏南模式为核心的科学教学模式,“让中等生变成优生,让优生变成尖子生”,注重鼓励、激励学生,帮助学生树立成功的信念,从最后一名学生抓起,不让一名学生掉队。坚持实行启发、激励教学,因材施教,注重调整学生学习状态,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训练学习方法。课后辅导跟踪到人,分科分层培优补差,引导学生主动、积极、自觉地掌握知识,发展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后劲。

3、先进管理模式

学校结合多年办学经验,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本着“用心管理,对每一位学生负责”的理念,实行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可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选择寄宿或走读,具有民主、和谐、高效的管理环境。早、晚自习教师跟班辅导,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并配备生活教师,指导学生饮食起居,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学校通过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全方位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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