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

时间:2023-07-29 11:47:14 作者:韩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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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一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制定了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下文是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xx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二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查验,验收手续要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40%以上的业主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大于90%。

9、按规定设立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用房,并设服务接待中心,服务电话实行16小时服务。急修随叫随到,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保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物业小区按国家规定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有载人电梯等设备小区配备应急发电机,并保证维护良好,可随时启用。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公共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没三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护保养。

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按有关政策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6、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的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8、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污迹、无缺损现象;房屋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涂、乱花、乱张贴、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臵,整齐有序,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90%以上;房屋维修工程合格率95%以上。

9、空调安装统一有序;阳台封闭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要统一有序,规格色调一致,使用不碍观瞻,不超出外墙前面。

三、公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1、对公用设施设备惊醒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为会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公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上12点正常运行,其他时间留专人值班。

6、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清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毒、加药,按规定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要符合卫生要求。常规检测应由国家批准的专业机构进行。水箱加盖上锁,水箱口、泄水口安装防虫纱网;定期巡查。

12、停水、停电、停气、停热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备用应急发电机按规定时间启用。

13、喷泉池无杂物、池水无异味。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8小时站岗。

2、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并对监控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实施24小时监控,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制定巡逻方案,原则上3小时巡查1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对搬出小区大宗物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火灾、水浸、电梯困人、治安、公共卫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一)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不少于以下频次)

2、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 1次/周 擦拭保持干净;

3、水池、沟、渠、沙井 1次/周清理 无污渍、无积土

(二)、房屋公共部位

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 1次/天拖扫无灰尘、无垃圾、地面干净

2、高层电梯厅(白天)2次/天拖扫无灰尘、无垃圾、干净、明亮;

3、高层消防通道、楼梯1次/周拖扫无灰尘、无垃圾、干净、明亮;

4、公共活动场所1次/天清扫无灰尘、无垃圾、干净、明亮;

6、扶手、开关面板1次/3天全面擦拭目视洁净、无灰尘、无污渍;

8、.公共卫生间2次/每天全面擦拭洁净、无污渍;

10、电梯内1次/天全面擦拭表面光亮、洁净、无污迹;

11、积水、积雪清扫及时;

12、人工湖、喷泉池,漂浮物定期打捞,保持水体清洁,无异味。

(三)、垃圾处理与收集

1、合理布臵垃圾桶、果皮箱。

2、垃圾每日清理一次,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意现象;

4、垃圾桶、果皮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排水、排污管道

1、区域内公共雨、污水管道1次/年全面疏通

2、雨、污水井1次/3个月检查(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3、化粪池1次/3月检查及时清掏

(五)定期灭虫除害喷洒农药、投放鼠饵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业主、使用人。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三

受聘方:_____(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年(或___个月),从20____年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个月(或___年),即从20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 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 生活福利待遇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三) 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国家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议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_元。

〈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20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四

一、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建立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在未成立业委会时,物业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4)7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

(5)7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档案、收费管理等多方面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7)对业主实行每天12小时物业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8)根据小区实际条件,根据业主需要,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价目)。

一、基本要求

(9)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业户、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3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每年对物业服务投诉有效处理率达到90%。

(10)招牌、广告牌、霓虹灯统一规划,整齐有序。

(11)建立较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落实到位。

(12)根据小区实际条件,配合社区开展必要的文化活动。(3次/年,1次/2个月更新宣传栏)

(1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状况。

(14)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全体业主2/3以上同意)

二、房屋管理

(1)按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污迹、无破损。外墙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违章装修,及时制止,规劝、拍照、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将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存入业主档案资料中)

(3)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序,支架无锈蚀,无安全隐患。

(4)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5)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小区装修管理制度、装修申请及审批记录、日常巡查记录(1次/日)及验收手续等,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止,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处理方式同上第2条)

(7)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及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此项在参评省、国优时要求提供)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共用配套设备设施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施设备巡视3次/周,并做好记录)

(2)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维修回访率达到80%。

(3)水、电、电梯(对设备巡视3次/周,并做好记录)等设备运行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进行消防演练。(消防演习1次/年)

(4)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巡视1次/天)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场及主要道路交通标志规范、齐全。

(5)路灯、楼道灯(巡视3次/周,楼内灯饰一般故障12小时修复,楼外灯饰故障24小时修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向业主讲明原因,最多不超过5日内修复。)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各管理处已明确开关时间,遵照开关时间控制灯饰)

(6)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7)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填写特别事件处理报告)

(8)各设备房卫生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设备房管理制度明确。(1次/半个月清洁卫生)

设施、单元门前小心地滑等标识)

(10)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每天阅读江城晚报,看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

四、公共秩序维护

(2)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天台、单元大堂、消防通道、人、车进出口、各设施设备门前)

(3)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孩子玩耍,大从注意看护,小心有电,禁止玩耍、天台危险,禁止进入、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

(4)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5)进出小区的装修工、服务人员实施发放临时出入证管理。(尤其是新入住小区,加强对装修人员的管理,短期3天内装修可进行登记处理,长时间装修必须办理出入证)

(6)对火灾、水浸、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春、秋等季节注意安全防火及夏季防暴雨等方面的培训)。

五、卫生保洁服务

(1)小区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清扫。(清拖楼道及楼梯地面4次/周;楼道清扫3次/周;巡视保洁楼道及楼梯1次/天)

(2)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区楼道玻璃每月擦拭一次。(扶手、室内信报箱、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擦拭1次/天)

(3)及时清扫积水(雨后4小时内道路无积水)、积雪。(小雪24小时清理完毕;中雪48小时清理完毕;大到暴雪72小时清理完毕)

(4)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异味,外观整洁、明亮;无乱悬挂、乱丢弃、乱堆放、乱贴乱画现象。(以上情况随时发现随时清理)

(5)根据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并将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袋装。

(6)垃圾每日收集2次,作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对于溢出的垃圾发现后随时捡拾到垃圾桶中,这是每位员工应该做的事,不只是保洁员的工作)

(7)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蚊等害虫孳生。(夏季每周喷洒1次杀虫药进行消杀)

(8)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夏季垃圾箱清洗1次/周)

(9)对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的管道每年最少全面疏通一次,保证排放管道的畅通。

(10)小区内的雨水、污水排放井每月检查一次,视情况进行及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雨水井检查后发现堵塞,即该清掏。污水排放井5月、10月各清掏一次)

(11)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可在宣传栏中宣传饲养宠物的坏处,引起业主共鸣,草坪内可以设置禁止饲养宠物标识)

(12)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鼠、蟑、蝇、蚊等害虫孳生,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每年5-10月份列出消杀计划,按计划投放鼠药1次/2个月)

六、绿化管理及养护

(1)有绿化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5-10月份为绿化养护时间)。

(2)小区内绿化的布局合理优美,花草树木与建筑配置得当,小区内绿化率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3)花草树木无枯死,发现死树,必须在半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灌木修剪3次/年;草坪4次/年;乔木冬季修剪1次;枯死树不能及时补种的可以设置标识告知预计补种时间)

(4)绿篱超过平齐线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清除修剪废弃物。(绿篱4次/年)

(5)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观赏效果良好。(4次/年)

(6)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养护期间至少施肥2次)

(7)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生长季检查2次/月,发现病虫害及时进行防治,秋季封冰前树木应涂白,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8)绿地应设有宣传牌,提示人们爱护绿地。(草地宣传标识)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五

长春市

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

吉林市

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舒兰市磐石市

四平市

铁西区铁东区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公主岭市双辽市

辽源市

龙山区西安区东丰县东辽县

通化市

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县辉南县柳河县梅河口市集安市

白山市

八道江区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临江市

松原市

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

白城市

洮北区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七

二级服务

1.地面:电梯前厅,每日清扫1次,隔日拖擦1次;无电梯的楼内通道和楼梯,每日清扫1次,隔日拖擦1次;有电梯的楼内通道和楼梯,每两周拖擦1次;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日拖擦1次,定期保养,保持材质干净、有光泽。

2.墙面:涂料材质的墙面及2米以上贴砖墙面,每2个月清扫1次,保持无蛛网;2米以下贴砖墙面,每2周抹擦1次,保持表面无污渍。

3.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照明开关按钮,每2日擦抹1次,保持表面干净、无污渍。

4.栏杆、窗台、消防栓、标识牌等共用设施,每2周擦抹1次,保持表面无污渍。

5.天花板、共用照明灯具,每2个月除尘1次,目视无污渍、无蛛网。

6.门、窗等玻璃,每2个月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2周擦拭1次,目视洁净、光亮、无污渍。

7.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

8.电梯轿厢,每日清扫、擦拭1次;每2个月对电梯门壁上光1次,表面光亮、无污渍。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八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经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消防组织和防火人员应协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做好灭火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动用明火时,应报单位消防负责人审批,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升级、评先进必须将防火工作纳入评比条件,并应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评定。消防重点单位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承包责任制,签定防火承包合同,责任到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把防火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作为考评指标之一,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更夫等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消防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并发给证明后,方可从事操作、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凡六级风以上天气,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应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室外动火、吸烟,重点要害部位、易燃建筑密集区和草原禁止一切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停止供电。对可燃露天堆垛、草场、油池、易燃易爆仓库,应派专人昼夜守护,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五条 文物管理单位和使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的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企业单位,应坚持厂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的防火三级检查制。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人员应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十八条 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电线绝缘损坏应及时更换,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高压线下不准设油池、可燃露天堆垛和可燃屋顶的仓库、厂房。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可燃物资和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露天堆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避雷和防静电措施。

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在生产、储存可燃物资和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露天堆场等场所五十米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禁止商场、商店以营业室、柜台代库,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备案,并按照预防火灾的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维修、经销消防器材、设备和其它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由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并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修,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乡人民政府在规划乡村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和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规范的要求,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审查部门应进行设计审核,对消防监督机构认为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批准。

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准推广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有关消防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负责审核。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应由审核该项工程的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原有市场占用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消防、交通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保证消防道路的畅通无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如临时需要搭建可燃简易建筑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已搭建的不符合消防规定的可燃简易建筑必须拆除。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有关单位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准收取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六条 起火单位或地区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火灾危及的人员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灭火。

第三十七条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协同灭火。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和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八条 因火灾蔓延必须拆除火场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赶赴火场的时候,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其它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参加保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填入《防火检查意见书》,交被检查单位并存档备查。

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监督机构应对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七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积极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企业的技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防火构配件和新型建筑防火材料以及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和销售。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其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电工、焊工、司炉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违反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九)新建、扩建集贸市场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三)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四)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的;

(十一)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的;

(十三)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造成火险隐患的;

(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质量低劣,影响火灾扑救,扩大损失的;

(十一)对于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部位、设施和场所,经提出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罚款资金,企业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营业外支付;事业单位应从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不准从正常事业费中列支;个人受罚款,单位不准报销。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吉林省统一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程序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火灾逃生方法

1、沉着冷静:根据火势实情选择最佳的自救方案,千成不要慌乱。凡火灾幸存者大多方寸,不大呼大叫,而是根据火势、房型冷静而又迅速地选择最佳自救方案,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2、防烟堵火: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内时,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以用其他棉织物替代,其除烟率达60%~100%,可滤去10%~40%一氧化碳。另外,应低首俯身,贴近地面,设法离开火场,以避开处于空气上方的毒烟。

3、设法脱离险境:底层的居民自然应夺门而出。楼上的住户若楼道火势不大或没有坍塌危险时,可裹上浸湿了的毯子、非塑制的雨衣等,快速冲下楼梯。若楼道被大火封住而无法通过,可顺墙排水管下滑或利用绳子缘阳台逐层跳下。

4、尽快显示求救信号:发生火灾,呼叫往往不易被发现,可以用竹竿撑起鲜明衣物,不断摇晃,红色最好,黄色、白色也可以,或打手电或不断向窗外掷不易伤人的衣服等软物品,或敲击面盆、锅、碗等。

5、切不可因贪恋钱财而贻误脱险时机。

6、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防火常识

1、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电气设备。

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4、家中不可存放超过0.5公升的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5、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6、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7、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8、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9、不能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九

发布活动现场通过播放短片、现场采访以及歌唱表演等方式,生动展示了“吉林好人·最美教师”的动人事迹和崇高精神。获奖教师纷纷表示,要把这项荣誉作为自身教书育人的前行动力,在坚守本职岗位的同时,争做“立德树人、严谨笃学、无私奉献”的教育工作者,并以此展现教育新形象,传播社会正能量。

梁淑华:无悔真情献山村

降伟岩:远赴四川地震灾区的支教教师

获奖教师们的事迹深深打动了在场的所有观众。吉林工业大学的学生佟昊说:“这些‘最美教师’的事迹使我非常的感动,在他们身上我能看到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同时也激励了我。我要向他们学习,这些老师都非常伟大”。

满含激情,我观看了由xx电视台举办的xx年大型公益活动最美教师颁奖典礼,一个个真挚、淳朴、勇于奉献的教师形象让我感动,他们的无私奉献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里。作为一名教师,无论身在何处,都要心系我们的教育事业,都要心系我们所教的每一位学生。他们做到了,为了自己的教育事业,为了自己的学生,他们付出着自己的努力,他们牺牲者自己的健康,他们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同样他们还洋溢着自己的微笑。

虽说都是教师,由于学生的不同,教师要付出的努力也就有所不同。最令我骄傲和自豪的是我的'家乡洛阳从事特殊教育的最美教师——刘xx。她面对的学生都是一些残疾人:有的聋哑,有的智力有明显的缺陷,可是她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孩子。虽然这些孩子不可能像正常的孩子一样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是刘老师教给他们基本的生活技能,最起码当他们走向社会的时候有一技之长,能够养活自己,也能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她们做到了,这些毕业后的孩子融入了社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她所教过的学生王启升曾获xx年雅典特奥会乒乓球比赛的金牌。从孩子们的成绩中我看到了刘老师无私的奉献精神,是她让这些不能正常学习的孩子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她这样又当妈又当老师,影响了我,我们的孩子都是那样天真、活泼、可爱,面对这样的孩子我们会少付出很多,可是我们做好了吗?以后我会尽最大的努力让自己做到最好。

吉林省工作报告中铁博览城篇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自愿签订如下一劳动合同,共同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定期: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学徒期限的工种,学徒期_____年____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为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定,给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2.按照国家、省和企业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处分;

5.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6.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2.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

5.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

2.按规定领取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4.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5.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和甲方的机密,爱护公共财物;

3.服从领导,尽职尽责,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具体办法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杜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

(五)乙方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工龄及养老保险投保时间计算,按国家、省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和双方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如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或乙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伺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又没有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5.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

2.甲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学习的;

6.乙方出境定居的;

7.乙方要求辞职甲方同意的;

8.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在下列情史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正在履行中,生产、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八)甲、乙双方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九)违约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有关事宜

八、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在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由劳动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

鉴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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