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标语 妇女维护权益普法口号(汇总9篇)

时间:2023-09-28 09:41:09 作者:文轩 妇女权益标语 妇女维护权益普法口号(汇总9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妇女权益标语篇一

妇女*普法口号

1、互爱构造幸福家庭,平安筑就和谐社会。

2、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

3、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5、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6、关爱女孩,关注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7、妇女进步,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8、发挥计生协会作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9、普法宣传力度加大一点,妇女*意识提高十分。

10、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11、创建平安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1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妇女*意识。

13、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和谐。

14、和谐社会彰显女*风采,美丽苍南更待巾帼建功。

15、全社会都要关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6、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7、一点一滴汇聚你我之力,一言一行关爱妇女权益。

18、关爱妇女新路子,送法进家想法子,妇女*有着子,和谐苍南一家子。

19、妇女要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省“二次创业”做贡献。

20、维护妇女权益,有法可依。

21、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2、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妇女*意识。

23、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4、法与情常在,家和万事兴。

25、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

26、倡导建立富裕、文明、幸福的家庭,实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

27、尊重女*,就是尊重自己。

28、妇女*撑起法治苍南,和谐家庭浇灌幸福之花。

29、心同妇女*律动,情与平安苍南共融。

30、维护妇女权益,树立文明新风。

31、法制苍南,从维护女*权益开始;和谐苍南,从重视女*权益起步。

32、妇女权益,不容侵犯。

33、与家庭暴力远距离,与和睦相处近距离,与幸福生活零距离。

34、同谱男女平等曲,共唱xx普法歌。

35、关爱妇女权益,构建和谐家园。

3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37、消除*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

38、改善妇*存和发展环境。

3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利,逐步改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40、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41、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增强女*参政能力。

42、男女相携,共筑和谐。

43、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44、人人参与反家暴行动,家家共享平安家庭。

45、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

46、坚决反对歧视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7、平安家庭,从女*开始。

48、实现男女平等,推进社会进步。

49、关爱妇女,经营和谐家庭;送法进家,创建幸福苍南。

50、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1、弘扬婚育新风,提倡男女平等,推进喀左复兴。

52、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

53、关爱女孩,就是关注中华民族的未来。

54、外地人,本地人,来到苍南一家人;你努力,我努力,妇女*齐给力。

55、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老人、妇女和儿童。

56、幸福苍南以人为本,妇女*以法为基。

57、要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

58、女*是家庭和谐的基石,和谐是苍南发展的保障。

59、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60、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61、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进步。

62、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3、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4、大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文化素质。

65、积极开展妇女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妇女权益标语篇二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以“妇女权益”为主题的讲座。这次讲座丰富而深入,不仅让我对妇女权益的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妇女权益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讲座中的专家对妇女权益的起源和背景做了详尽的介绍。妇女权益的问题源远流长,受到深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由于长期以来的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妇女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无法享受平等的权益。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思想观念的传统束缚,以及缺乏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讲座的开篇就让我认识到,妇女权益的争取不仅要对历史进行反思,更需要推动社会改革和立法进程。

其次,讲座详细阐述了妇女权益的现状和问题。在妇女权益方面,尽管国家和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在经济方面,女性的薪资、晋升和就业机会明显受到性别歧视,养育孩子和家庭责任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在教育方面,一些地区仍存在对女性教育的限制,女性的知识和能力发展受到限制。在社会地位方面,女性的政治参与度和决策权较低,暴力和虐待问题也仍然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我十分担忧,也进一步认识到妇女权益的改善亟待解决。

讲座的第三部分强调了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妇女权益不仅关乎个体,更关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讲座中引用了大量的研究数据,证明了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提高对整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繁荣的积极影响。通过妇女参与经济、政治和决策过程,社会将会更加公平、和谐和有活力。讲座让我认识到,妇女权益的保障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第四部分的讲座主要介绍了各种争取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方式和手段。讲座强调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只有提高公众对妇女权益问题的意识和理解,才能推动改革和立法的进程。此外,组织妇女参与各级决策过程,推动妇女的职业发展和晋升,加强对暴力和虐待的打击等方面也是至关重要的。我深感妇女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讲座深入浅出,提供了大量的相关数据和案例,使我对妇女权益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这次讲座,我认识到妇女权益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也认识到自身在争取和保护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我将会继续关注妇女权益的动态,积极参与到相关活动中,为妇女的平等权益尽一份绵薄之力。

总之,这次妇女权益讲座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让我不仅对妇女权益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同时,它激发了我亲身参与到争取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行动中。我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妇女权益问题将会迎来更好的改善和发展。

妇女权益标语篇三

第一段:引言(含主题句)

妇女权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日,我参加了一场以“妇女权益讲座”为主题的活动,并在讲座中收获了很多启发和思考。通过听取妇女权益专家的讲解和与他人的讨论,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妇女权益问题的重要性,也明确了自己应当如何为妇女权益发声。

第二段:讲座内容概述

这次妇女权益讲座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历史背景、现状评估以及推动妇女权益的策略等方面。首先,讲座讲述了妇女权益的历史演进,从中我了解到妇女在过去的社会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平等,而今天的妇女权益还需不断努力才能维护和推动。接着,讲座展示了目前全球范围内妇女权益的现状,揭示了种种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这引发了与会者对于性别歧视问题的思考。最后,讲座对于推动妇女权益提出了一些策略性的建议,包括教育、立法和社会实践等各个方面。

第三段: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妇女权益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议题,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觉得,推动妇女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不仅仅是妇女自身,更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在讲座中,我了解到教育的重要性,一方面是对于妇女自身的教育,提高她们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社会进行教育,促使人们摒弃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同时,我认识到立法也是推动妇女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保障,妇女才能真正获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第四段:问题思考

在讲座中,还提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让我思考良多。例如,现今很多公司和组织内高层仍以男性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发展。如何改善这一现象?除了优秀的妇女积极参与,政府和组织也应该出台一些措施,鼓励和推动妇女的晋升。另一个问题是性别暴力,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经常遭受到的暴力,令人深感忧虑。如何消除性别暴力?我认为,需要在教育和宣传方面下功夫,让人们明白性别暴力的严重性,并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这次妇女权益讲座,我对于妇女权益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同时,我也明确了自己将如何为妇女权益发声,为推动妇女权益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妇女权益的实现不再是遥远的梦想,而是一个真正的可能。在未来,我将继续关注妇女权益的最新进展,积极参与各种活动,为妇女权益的普及和推动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体而言,这次妇女权益讲座为我提供了一次难忘的学习机会。通过了解历史、探讨现状和思考问题,我对妇女权益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找到了自己的行动方向。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推动,实现性别平等的愿景。

妇女权益标语篇四

近年来,社会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日益重视。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依然脆弱。作为一个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几个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项目。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教育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为此进行斗争。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组织了许多宣传活动和培训,向妇女儿童以及他们的家长传授相关的知识。只有当他们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意识到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我们应该从教育做起。

其次,我还发现经济独立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因素。经济依赖是导致妇女和儿童受到剥削和虐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创造条件,让妇女和儿童能够成为经济独立的个体。在参与的项目中,我们组织了培训班,帮助妇女学习技能,从而获得经济收入。此外,我们还鼓励家长保证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在未来找到好的工作。通过经济独立,妇女和儿童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我认识到政府的参与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与政府合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措施。政府提供了资源和支持,帮助我们更好地实施这些计划。因此,政府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政府的关注和行动,才能真正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此外,我还体会到合作与共享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方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在项目中,我们与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合作,共同推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我们共享资源和经验,互相支持和帮助。通过合作,我们可以加大影响力,真正改变妇女儿童的境况。

最后,我认识到坚持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然而,只有坚持下去,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我们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我们从未放弃。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最终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因此,我认识到坚持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总之,通过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项目,我深刻认识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教育、经济独立、政府参与、合作与共享以及坚持,这些都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目标。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并参与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工作中来,共同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等的未来。

妇女权益标语篇五

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工作经费和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人社、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协助人民政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工作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妇女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规模的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供学习、交流和活动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确保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歧视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其辍学。

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促进妇女就业,支持妇女自主创业,支持手工绣、编、织、剪、画等女性文化创意产业,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社会环境,支持女企业家发展。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

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特殊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者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妇女放假半天。女职工较多的,可以安排调休。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和农村妇女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普查、检查和预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检查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对患病困难女职工提供帮助。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或者捐助。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人口出生缺陷,逐步实现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

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离婚、丧偶妇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权根据户籍管理规定,选择落户地点;暂无固定住所并且要求分户的,可以在原户籍地址上分户。

男方不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或者分户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强制迁出或者分户。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联组织等有关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预案,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各有关单位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和依法处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不得拒绝、推诿,并且做好记录,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及时处理和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负有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打击报复的,由其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标语篇六

在当下社会,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流动妇女权益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随着新浦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女性地位的快速提升,致使大批女性常年在外务工。为了解和掌握,反映这些流动妇女的现状心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流动妇女的权益状况,近日,连云港市新浦区妇联对本辖区村流动妇女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走访,调查结果如下:

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数份,其中男女比例为1:1。据回收的问卷反应,流动妇女的群体特征明显,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明确。她们多为已婚,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下,主要来自经济条件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大多是希望缓解家庭的贫困状况;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数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文化以下。三是就业领域多为服务业和服务业,如保洁员、销售员等。

流动妇女属于弱势群体,是我区妇联权益维护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区妇联的沟通协调,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开展“三八”维权周活动,向广大流动妇女宣传法律知识。

每年的3月8日,区妇联都会选择全区最繁华、来往人群最密集的地点,与区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三八”维权周普法宣传活动,主题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旨在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制意识,强化对妇女的维权服务,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期间,新浦区妇联、妇儿办、维权部及司法局的负责同志还会现场对妇女群众进行了维权咨询指导,现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2338妇儿维权在线流程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题台历、立案指南等宣传资料、解答疑问。帮助广大妇女姐妹了解法律常识,普及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二是全力推动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保护流动妇女在家乡的土地权益。

新浦区妇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全力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具体措施有搞好宣传发动,为村规民约修订营造浓厚氛围;发动典型带动,为村规民约修订打造良好态势;协调部门互动,为村规民约修订创造有效载体;倡导村屯联动,为村规民约修订建造落实平台。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筑网行动”,构筑社会化维权网。

去年,我们着重推动了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妇女维权公诉组,在劳动仲裁部门建立妇女维权仲裁庭工作,充分发挥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部、家暴庇护中心、“蒲公英”法律宣讲团和维权志愿者队伍的职能作用,为广大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我们继续发挥“三八”维权岗的作用,帮助广大妇女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维权难题,并邀请一些律师成为妇女维权志愿者,免费为妇女进行维权问题咨询解答。

经过区妇联的不断努力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区流动妇女的生存环境得到了和好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现象。

一是就业保障问题。

调查反映,大部分流动妇女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致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超强度、超时间劳动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居住条件问题。外出务工妇女,由于工资水平较低、家庭负担较重等原因的影响,居住条件也比较差。流动妇女渴望融入就业地社会当中,希望享有与当地妇女均等的权益和待遇,希望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正常的工资水平。

三是社会保障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用工单位仅在各项社会保险中选择一到两种甚至不选择保险,致使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各种社会保障权利不能实行跨地区联合使用,致使流动妇女在更换了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区后就享受不到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一是做好维权工作,为流动妇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这就要求妇联组织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大对涉及流动妇女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途径;另一方面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规范劳动用工单位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规和侵犯用工权益的行为工作中,积极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大力维护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配合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流动妇女的综合素质要不断加强与劳动力转移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能力,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鼓励流动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渠道联合为她们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她们实现自主创业。

三是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做好流动妇女社会保障工作。要尽快将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险纳入到城区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以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使她们能够全心全意地工作;对于生活困难的流动妇女,其所在地区要给予特别关注,针对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帮扶,通过低保或捐助等形式帮助她们度过困难期。

妇女权益标语篇七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我也深入参与其中,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以五段式的方式,分享我的体会。

第一段: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最弱势群体之一,面临许多特殊挑战和风险。我们作为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只有当妇女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平等对待,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和进步。从我的亲身经历来看,那些拥有安全、健康和教育保障的妇女儿童,都更有可能实现自身的潜能,并为社会做出更有益的贡献。

第二段: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意识是护航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关键一环。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妇女儿童的权益重要性,并能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力行以身作则。作为一个母亲,我试图通过与我女儿共同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方式,教育她关心儿童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她逐渐理解和认识到为人母亲意味着要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平等的环境。她开始制定自己的努力目标,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第三段: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政府和国际组织需要加强立法和法规建设,确保妇女儿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当合理的保护机制得到有效的执行,我们才能真正确保妇女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我的工作中,我参与了一项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项目。通过这项工作,我认识到了创建和改善法律框架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确保法律得以执行和落实,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第四段:倡导性别平等教育的重要性

性别平等教育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基石。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树立起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正确认识。“教育再好,也不能只让一半的天空飞翔”,性别平等的观念需要在教育中得到广泛传播和培养。教师和家长应该始终积极倡导性别平等,从小培养儿童的性别平等意识。在我家庭中,我和丈夫都非常注重教育我们的孩子关于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我们鼓励她们追求自己的梦想,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

第五段: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需要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通过信息分享和经验交流,共同解决问题。在我参与的一个国际性会议中,我见到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者和专家。我们分享了彼此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通过这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可以发掘更多创新的方法,提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效果。

总结: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我认识到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我们应该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提高意识,并通过立法、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各种手段来加强保护。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妇女儿童的平等与发展。至于身为母亲,我愿尽我所能,为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妇女权益标语篇八

妇女权益已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妇女权益进行研究。下文是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工作经费和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人社、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协助人民政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工作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妇女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规模的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供学习、交流和活动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确保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歧视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其辍学。

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促进妇女就业,支持妇女自主创业,支持手工绣、编、织、剪、画等女性文化创意产业,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社会环境,支持女企业家发展。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特殊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者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妇女放假半天。女职工较多的,可以安排调休。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和农村妇女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普查、检查和预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检查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对患病困难女职工提供帮助。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或者捐助。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人口出生缺陷,逐步实现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

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十九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离婚、丧偶妇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有权根据户籍管理规定,选择落户地点;暂无固定住所并且要求分户的,可以在原户籍地址上分户。

男方不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或者分户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强制迁出或者分户。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联组织等有关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预案,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各有关单位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和依法处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不得拒绝、推诿,并且做好记录,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及时处理和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负有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打击报复的,由其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完善立法 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在相关的部门法律中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和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是立法机关贯彻执行妇女法的重要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

妇女权益标语篇九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带”而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以xx区妇联为例,20xx年度共收到儿童维权来电来访案件31件,占全年维权总量的25%,这些儿童维权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8件涉及离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视权受阻,6件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无法兑现,3件涉及女童无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园暴力。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校园暴力是侵害儿童权益的主要方式,父母离婚案中涉及的儿童的亲权、财产权保护也不容忽视。

(一)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对儿童个体主体认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孩子外人无权指摘,缺乏法律认识。错误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识,促使部分家长对违背意愿的儿童动辄实施“家法”,造成家暴。另外,不良的家庭环境,如酗酒、赌博、吸毒的家庭,儿童也经常无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别歧视发生的原因及表现。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对女童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性别歧视行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无法享受男童一样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区个别社区在为村民发放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实际人口给予双女户待遇,导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损。由于村、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福利发放政策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党委对于此种性别歧视行为爱莫能助。

(三)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方城镇刘某以侄子小刘的名义来妇联维权,刘某称侄子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留守儿童,小刘性格内向软弱,在校常被同学欺负殴打,被老师制止后,该伙学生又改在小刘放学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小刘至今不敢再去上学。学校称暴力发生在校外且已放学,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派出所称暴力情节较轻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刘某叔侄诉苦无门。小刘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缩影,从学校到回家这一“最后一公里”却着实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多发地带,尤其是在农村、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发生校园暴力或校园外暴力自然和个别儿童性格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还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管理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离婚案中儿童亲权、财产权受损的原因及表现。父母离婚对于儿童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望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同时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儿童亲权、财产权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诉离婚案件已受理但还未判决期间,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将孩子藏匿不允许对方当事人看望或者采取停止给予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这无疑侵犯了孩子的亲权和财产权。法院表示父母探视权、儿童亲权素来都是执行中的老大难,因为人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至于儿童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也是缺乏保障的。

(一)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教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计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都是维护儿童权益的责任单位,各自为政,又没有相互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空白地带”确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该保护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依然存在歧视女性行为,尤其是农村对女童的歧视还依然理所应当,村集体决定不给予女童应有待遇,这是传统思想观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们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工作、移风易俗工作和乡村文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农村传统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对策。

(三)不良风气渗透,缺乏保护儿童壁垒。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吸毒、网瘾、玩手机等,改变了学生纯真,再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学生家长溺爱和法律真空,导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护执行。现代社会离婚案件多发,家庭针对儿童暴力多发,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存在困难,执行队伍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强制手段。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成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参与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经常性召开会议,形成做好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利用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对儿童权益受损重大突发事件,要敢于正面发声,及时发布消息,做好舆论正面引领。

(三)加强校园管理,搭建保护壁垒。切实加强学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园防范意识,加大校园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于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把社会势力驱逐出校园,还学生一个健康安静的教育环境;同时铲除校园暴力滋生土壤,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坚决予以惩处,绝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行能力。适当扩充法院执行队伍,有专人负责涉及儿童案件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保护儿童权益执行有效性。另外,积极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加入儿童维权行列,扩充维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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