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书面说明材料(模板5篇)

时间:2023-09-26 16:50:10 作者:BW笔侠 最新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书面说明材料(模板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篇一

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心尽力为群众做好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高标准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能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时刻保持纪检干部的应有形象。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坚守人生底线。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认真学习钻研纪检监察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自觉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党性修养,恪守党性原则,深入学习落实《廉政准则》等廉洁从政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在工作中,能脚踏实地,坚持原则,服从和服务大局。在日常生活中艰苦朴素,廉洁自律。

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来,本人参与调查处理信访案件8宗,查处违纪党员3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2人;建议辞*员干部1名。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活动等工作。

同时,在履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能服从大局,围绕中心,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委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协助支持西部五镇的计育工作。二是支持配合省道335线的扩建拆迁工作。三是做好**机场纪律监督组有关工作。四是完成好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业务学习不够扎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新的一年,我将继续在县纪委常委会和组长的领导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切实抓好自身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为**县反腐倡廉建设和****大崛起做出自己的贡献。

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篇二

纪委收到了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会怎么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篇三

答:该条规定在谈话函询一章,是关于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有关要求的规定。由于《规则》未明确在哪些情形下应该谈话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实践中存在对《规则》要义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的情况,影响监督执纪工作的效果。笔者认为,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谈话结束后可以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一是以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程序要素不完备。如谈话过程只形成了简单的工作记录、制作的谈话笔录存在缺陷等。为了强化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弥补程序要素不完备的瑕疵,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二是通过谈话及前期核查仍然没有把问题查清楚的。如被反映人否认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但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中说明的情况存在明显问题,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呈现事实,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三是通过对被反映人谈话后,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下一步即将针对被反映人涉及的相关问题开展初核,为了进一步做足准备、固定证据,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总之,《规则》明确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就一定要把情况搞清楚、弄明白,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规则》的要义,全面理解《规则》的内涵,让制度充分释放效力。

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篇四

前不久的一个上午,长沙市纪委谈话室内正在进行一场严肃的谈话。谈话对象是某县直单位负责人吴某。

“有人反映,2012年你任职的单位存在违规列支礼品发票、违规列支干职工补助等问题,请你针对这些问题说一说。”市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吴某说。吴某紧张地搓了搓手:“这些事情是真实的,我确实知情、同意了,当时纪律意识不强。后来在审计中被发现了,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我没有履行好一个领导担负的主体责任。”说着,他擦了擦头上的汗。

“你作为当时的主要领导,对以上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谈话人语重心长地说:“这次谈话你态度端正,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希望你珍惜组织给你改正错误的机会,今后严格遵守党纪条规。”听了这一席话,原本一脸通红、紧张无措的吴某松了一口气,并郑重地表示:“我接受批评和教育,今后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决不做违纪违规的事。”

在这次有温度、有震撼的谈话中,吴某不仅深受触动,也对纪律规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事后,鉴于吴某违纪问题情节轻微,在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明了问题,经集体研究和审批,对该问题线索作出了结的处理。

近年来,市纪委挺纪在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着力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将其作为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具体方式之一,对问题线索“零积压”,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4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共开展谈话函询509人次。通过谈话函询,有效引导那些有反映的干部及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起到了严肃纪律、教育警醒的作用;也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心存侥幸,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遮掩逃避、越陷越深,受到了严肃查处。

实行谈话函询有何深意?

——严管厚爱、咬耳扯袖 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如果发现某个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线索,纪委会怎样处置?据了解,2014年7月,中央纪委调整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谈话函询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与被反映人谈话、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从而了解所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问题线索过于笼统难以查实或者需要澄清等情形。该负责人坦言:“谈话函询是组织的一种关爱,一份体贴;是一次体检,一剂良药;是一支体温计,一口警示钟,是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落水湿身’,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行之有效的方式。”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如果我当初把组织的提醒听进去了,我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不少落马干部在被惩处时连连悔悟。从“破纪”到“破法”,多半经历从小错到大错,从小病初起到“病入膏肓”,最终滑入腐败泥淖无法自拔的过程。倘若发生问题之初,能有人对其监督提醒,就不至于“一条胡同走到黑”。谈话函询、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宗旨。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发现违纪苗头问题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正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最有力的注脚。

如何正确对待谈话函询?

——不隐瞒、不回避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据了解,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纪委的谈话函询似乎还“搞不清情况”,甚至存在一些思想误区。有的有抵触情绪,认为谈话函询是组织“吹毛求疵”跟自己过不去;有的不能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组织谈话函询当做例行公事、走过场,敷衍应付、遮遮掩掩,逃避责任;也有的接到纪委谈话或者函询的通知就心里“发毛”,担心会不会被采取纪律审查措施。

“谈话函询就是趁问题还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拉上一把,是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方式,应当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向组织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或者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信任的机会。”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认真对待、如实回答是态度;不隐瞒、不回避是纪律。纸包不住火,越“遮”火越大,越“抹”火越凶,最终将引火烧身,错上加错。有问题如实向组织说清楚,“认错,认账,认组织处理”,不耍小聪明,被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不完全属实,也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前不久接受了函询谈话的一名领导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纪委的谈话函询为我敲响了警钟,我对组织如实说出了自己的问题,也接受了批评教育,心里放下了大石头,反而舒坦了。”纪委在“严纪律”的同时,也“讲帮助”。很多同志经过谈话,说清了问题,提高了认识,既主动改正问题,又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加强了对自己廉洁自律的要求;而组织通过谈话函询也帮助不少同志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谈话函询如何开展?

——面对面谈话、书面发函 不如实说明问题将从严查处

“对适用于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我们经过深入分析、集体研究和批准后,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区分为适用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对需要谈话的,请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线索作出说明,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开展核查。

据介绍,在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的同时,市纪委还多措并举强化对谈话函询的“下半篇”文章。承办单位根据被反映人的谈话材料、书面说明、核查情况,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该了结的了结,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初核的初核。

一方面,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另一方面,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情况说明的核实力度,对故意隐情不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谈话函询对象如果存在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或者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对反映问题线索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商请组织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同时,对那些在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欺瞒组织的党员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还要进行教育惩戒。

函询说明书党组书记签署意见签篇五

纪委收到了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会怎么处理?《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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