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合同(热门16篇)

时间:2023-11-28 05:41:36 作者:HT书生

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某项交易或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下范文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写的模板,可作为起草合同协议的参考。

代理合同: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协议项目和目的。

1.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申请成为代理商,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代理商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2.1.3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元(元整),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2.1.4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金牌代理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2.1.5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1.7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认定金牌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9与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金牌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甲方与乙方的其他金牌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1)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2)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3)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2甲方如非授权代理,则不得以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2.1.13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与乙方续签本协议的优先权。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2.2.2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

代理机构: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代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要将需要归档的材料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代理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

2.接受、保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专业技术档案);。

3.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有身份;。

5.为委托人员参加当地招干、招工、出国(境)政审等出具有关证明;。

6.办理与委托人员有关的材料归档事宜;。

7.档案工资调整;。

8.代办养老保险;。

9.党组织关系挂靠;。

10.集体户口挂靠;。

11.医疗保险。

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中所列第_________等项的`人事代理服务。

六、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材料;。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化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九、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旅行签行签约手续,

资料共享平台。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范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

乙方(中介方):_________。

丙方(卖方):_________。

1.甲丙双方在自愿原则下,经甲方认真挑选,双方一致同意,第_________号牛作价_________元。

2.若检查该牛有病,则视本合同无效。

3.丙方需按甲方要求,到指定地点检疫、复查并按时送达运点,否则造成损失,由丙方补偿全部损失。

4.装运之前,_________天内仍由丙方饲养管理,费用甲方不负责。

5.甲乙双方需认真做好标志、编号等,按号装车,装车前如有更换,掉胎等,由丙方全部负责。

6.装车后,甲方将款统一付给乙方,丙方凭合同向乙方领取。

7.为了确保“甲丙”双方的利益,双方同时交纳定金_________元由乙方保管,以防反悔。

8.奶牛状况:

9.甲方责任:

(1)组织人员选择奶牛,认真登记,合理定价。

(2)交纳检疫,工商费用。

(3)奶牛装车后一次付清牛款。

(4)手续办毕,奶牛装车后,应付乙方中介费即牛价总金额的3%。

10.乙方责任:

(1)组织好牛源,供买方按标准充分选择。

(2)免费安排买方人员食宿,保护其生命财物安全。

(3)书写合同书,并保证买卖方履行合同。

(4)联系办理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轮船等)。

(5)办理工商、检疫、税务等一切出境手续。

11.丙方责任:

(1)奶牛定价后,签订合同交押定金。

(2)继续饲养若干,并按时送检装车。

(3)装运前,奶牛若发生意外,由卖方全部负责。

(4)检查奶牛若有病,奶牛属卖方,合同无效。

12.此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各_________份。如有其他事项经合同双方协议同意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该公司法人变更的委托代理人,乙方所委派的律师在甲方的委托权限内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委托事项:

1、代理甲方向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非诉法律文件。

2、代理甲方向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区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

3、代理审查变更法定代表人所有文书。

4、代理出具该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见。

三、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所委派的律师如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及提供有关代办事务的资料,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

五、乙方应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完成委托事务。根据本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甲方同意事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大写)元。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指派律师已实际参与本合同委托事务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委托。如甲方无故解除委托,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事项。

七、乙方有权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甲方应尊重并信任乙方的专业知识,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信守律师职业道德,最大限度为甲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从法律上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之日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可分割。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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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要如何写,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推荐这编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参考。

[]第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案的第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案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审辩护人,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指派律师出庭辩护。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出庭辩护;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律师出具授权手续。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甲方如果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拒绝辩护。

四、根据《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具体案情、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人民币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五、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辩护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六、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

4、应当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上列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或直接向收费单位交纳。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上列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七、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作出的法律分析、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乙方承办律师就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本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九、本合同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代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方与代管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实施的具体项目:

二、项目管理节点目标。

(1)委托方完成的主要节点。

完成前期主要关键节点。

1、202月28日前完成项目产品定位决策,立项、土地、规划方案的报建报批等有关前期手续办理。

2、年月20日前完成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并获。

得项目施工许可证。

(2)代管方完成主要节点。

2014年2月20日完成规划方案上报委托方认可确定。

2014年3月28日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委托方审图。

2014年3月15日完成施工单位进场。

2014年9月1日—10月31日室内外土建装修达到竣工条件。

2014年11月—室内通暖进入室内精装。

2月28日—精装完成。

三、2014年投资计划。

合计6500万元。

注明:

一、以上资金计划不含以下内容:

1、室内精装及设备。

2、室外管网系统。

3、室外项目。

二、以上资金必须保障按月及时到位。

三、精装及设备资金由委托方自行计划安排。

第二章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项目的策划及论证。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项目的功能策划与论证,在甲方进行的工作基础上,从项目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出发,并准备有关资料做好规划方案及申办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

乙方配合完成以甲方批准的功能需求报告为依据,进行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协助甲方选定其中优秀的方案,并在深化与完善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方案的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批,进而协助甲方与中标(中选)的设计方签订工程设计承包合同。

三、办理开发建设的政府手续。

甲方委托乙方于该项目开发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在各项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配合甲方继续进行政府规定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用、街道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四、工程协调及监理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监督、控制、协调、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解决和协调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进度、技术方案、质量、安全、成本等计划的全面实现。

五、进度计划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包括编拟调整项目开发建设进度总控制计划,并报业主核准后生效,乙方应督促、协助参加项目建设的各单位按照上述总控制计划的要求,编制各自的工作计划,使之相互协调,并检查各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制订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工作体系,在甲方已对项目的质量要求作出充分的定义,设计单位已作出设计后,编制质量实施计划,报甲方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对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监督、控制。

七、合同管理。

乙方应在对工程内容和设计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业主提出工程分项承包范围划分的建议,编拟项目合同报送业主审批。合同的制定应保证: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明确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范围;有利于各分包商之间进行协调。各类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

八、组织招标工作。

在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获得甲方批准的基础上,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完成各类建安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工作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推荐投标单位并做资格预审,组织回标、开标、答辩、现场考察、编写评标报告、协助甲方完成决标。

九、采购管理。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的选型及管理工作。乙方须根据项目功能的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该项目所需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调研、选型和厂商洽谈工作,并编写详细的采购计划和能价格比较报告,报经甲方核准后,起草供货合同报甲方审批后,负责监督并管理的供货合同的执行,负责按合同验收材料和设备,并代表甲方与厂商落实安装、调试、保修事宜。

十、工程造价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负责组织各类各项工程标底的编制,进行标底的审查,负责按时完成该项目各阶段、各分项工程施工的概算及其审查工作,包括办理各种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技术措施与经济洽商。该项目竣工后的一年内,应完成经各单位确认的该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甲方,如项目分期竣工交付,则应分别按期完成并提报。

十一、工程验收。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工程竣工、政府质检部门验收、各项市政工程与该项目的接口工作,配合甲方办理涉及验收的全部手续,并有责任维护甲方经济利益和法律权益。在该项目在质量监督部门正常备案,以及该项目全部市政工程完工接用后,乙方可以不再保留进驻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

十二、档案管理。

乙方配合甲方主持该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及竣工资料的报备工作,乙方保证在该项目验收合格时,应有系统完善的、分类合理的全套开发及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并移交甲方。

十三、财务管理。

1、在该项目建设期间,乙方提供每月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甲方及时筹备资金,按时支付。

2、该项目工程建设及开发所涉及的合同款项和其他款项,甲方委托乙方按时编制详尽的款项支付审核表,报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按相关合同规定或计划直接支付。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基本运作方式。

一、专职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甲方应立即成立专职的管理机构“达坂城西部歌城小镇项目管理”部,甲方选派项目部经理一名及相关管理人员,甲方全权负责评价该机构以及全部组成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乙方选派项目部副经理一名及相关专业工程师。

二、会议制度和月报。

该项目的委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交流、信任”的原则。为保证该项目的有效落实,乙方应定期编制月/周工作计划,坚持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有关专题的会议纪要及例会研究的月/周工作计划,由乙方整理后在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交给甲方阅存。乙方于每月10日提交上个月度的项目管理月报。

四、合同的签署。

在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工作范围内,凡属该项目对外合同以及对内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均由甲方审核签订,甲方委托乙方的只是合同的起草、合同的执行以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确定整个项目的产品定位及投资决策;。

2、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组建管理团队;。

3、牵头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及审图等;。

4、牵头办理项目所有前期手续(如:土地取得规划审批、开工许可审批、绿色通道等);。

5、负责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并按照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6、负责组织整个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7、牵头项目的工程验收手续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8、牵头工程竣工决算的定案;。

9、负责现场树木移植,施工用水、用电的协调;。

10、对乙方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11、提供为进行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实施业主方委托的项目施工管理,交付完整合格产品。

2、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3、配合业主做好工程验收手续办理;。

4、配合业主方财务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核表;。

5、工程预决算管理;。

6、配合业主方对外合同的谈判、招投标、合同签订;。

7、配合业主做好项目竣工资料的报备。

第五章管理费用。

乙方受托进行该项目开发及工程管理的取费按照项目施工总造价的3%计取(以下简称管理费总额),管理费总额暂定为195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在管理费结算时,管理费总额大于以上暂定价时,按时结算;管理费总额小于以上暂定价时,按以上管理费总额暂定价进行管理费的结算。该项目费用主要用于工程管理中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等费用及奖励基金。

二、管理费支付办法。

双方同意,支付方式按照每月审核完成的施工产值3%支付。

第六章合同生效、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代管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代管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未能按计划工期完成工程进度,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代管方与委托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代管方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刑事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住址为,联系方式: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__________。

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委托书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每阶段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一份。

刑事委托合同

刑事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刑事委托。

合同。

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委托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乙方办理由其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

1、案件当事人为:

2、案由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c、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d、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e、担任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申诉;。

f、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g、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h、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i、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j、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k、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l、在一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m、在二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

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a、交通费元;。

b、律师服务费元;。

第a、b两类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如需分期支付,甲、乙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2、如需律师调查取证,则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收取的调查费用或者查询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3、如需异地办案,则甲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4、如果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第1—3项约定的费用的,则甲方律师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由此对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及案件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对甲方律师办理案件,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应当予以全面而及时的配合与协助,并切实履行如下的义务:

1、如实、详尽和及时地陈述案件事实;。

2、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

3、不得利用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

五、甲方律师办理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勤勉敬业,不得疏怠乙方委托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并应当保守乙方的秘密。

六、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未能及时陈述全部事实、提供全部真实的证据材料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的,则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对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1、甲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失职、泄漏乙方的秘密或隐私、擅自转委托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律师费。

2、乙方无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律师服务费。

3、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或者利用甲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

八、在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多个阶段的情况下,经过甲方律师的工作后,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提前终结的,甲方仍按全额收取律师服务费,乙方仍按全额交纳律师服务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委托的案件阶段终结之日止。

十、本合同自乙方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未经甲方盖章,虽有甲方律师个人签字,本合同则亦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者增加条款,须另行订立合同。除了本合同需要在空格处填充的内容以外,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上直接删改、增加的条款,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甲方律师归档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的辩护人:

1、涉嫌案件罪名:

2、委托办理案件阶段: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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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为涉嫌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辩护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庭辩护、提起上诉、申请抗诉、申请再审、复印案件材料、签署、送达与接受有关法律文书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辩护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委托书

李亚童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言。

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

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

第一部分一季一审。

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

自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我也认!”

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

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为什么绝大部分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光的东西(对申请人有利)?强大的司法,看似无情剥夺的是律师的阅卷权和辩护权,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

第六、第七、第八……诸如开庭传票的送达时间迟延、审讯笔录没有两名侦查员签字、所有勘验鉴定报告均未送达申请人、会见受阻、被监视监听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都被一个“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词”堆砌的证据链。

现代刑法体系,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根据,是证明之罪原则,试看公诉人指控证据。

其一,委托协议、律师证、身份证、律师费发票、委托书、律师所函、机票……这些证据,除证明辩护人身份之外,与指控犯罪无任何关系。

其二,八名证人书面证言。

其三,申请人供述辩解。除“藏头诗”外,没有任何“供认价值”。

对申请人定罪的所有依据,都赖于八份书面证言。“证言指罪”须经法庭公开质证,这是常识,亦是铁律,因它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如此重大问题上,质证的唯一方法就是证人出庭,然而,警方为将申请人定罪,竟然将全部证人抓捕,关进看守所迫其出证,并阻挠出庭。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一大污点,为世人诟病。

刑诉法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没有一条法律授权:抓捕证人取证。

马晓军律师夫妇,最近同时对重庆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揭开了证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详见公诸于世的行政起诉状),这也是申请人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

三、“为判而审”的庭审过程。

李庄案一审持续了16小时,司法程序乌龙百出,世人瞩目,其审判的单一目的非常明确:为治罪而开庭。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刑诉法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李庄案一审中,审判长未经批准,当庭擅自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已经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经公诉方检察长批准,(江北检察长也无权决定上级检察院的全国十佳公诉人回避)屁股不离坐位,当庭驳回了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更是令人咋舌。全然无视回避制度的明确规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击。无怪乎申请人当庭斥责:你们哪怕是去一趟卫生间,装装样子,回来再驳回也行啊。

第二,庭审前,公诉人未依法“提前5日”将证据提交法庭,搞当庭突袭式举证,宣读了多份辩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证人证言,申请人多次要求查验质证,竟遭公诉人躲躲闪闪的无端拒绝。使得一审质证程序有名无实。然而,就是这样一些没有进行质证、怕见阳光的东西,仍然被一审判决作为判决根据。

第三,为充分揭露指控虚假,辩方多次申请调取江北看守所申请人三次会见时的监控录像,甚至,还提供了当年为看守所安装录音录像监控的生产厂家招投标证明,但合议庭视而不见,以不能调取为由,放任控方拒绝提供视听资料。无奈,辩方又向法庭申请调取曾用来向北京举报申请人使用,用以“固定证据”的专案组偷拍录像,亦遭非法拒绝。

第四,大量矛盾证据,充斥着整个控方证据体系:。

1、如刑讯逼供是申请人编造,为何申请人再三要求,对龚刚模双手腕部“色素沉着”的伤痕进行成因鉴定,难道是自揭谎言?一名外地律师,一次会见就能“编造”出完全吻合龚案中的审讯者姓名、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看伤医生姓名等详细信息,这可能吗?用这些指控,明显荒.唐,认定这些指控,则彻底丧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龚刚模案开庭时,几十名被告人对遭刑讯逼供的事实,异口同声进行了描述,这些与申请人素未谋面的人,是谁“教唆”的呢!

3、申请人执业多年,明知审判阶段,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此证言与吴家友、龚刚模完全相反且有违常理,事实上,申请人自始至终也未与龚刚华所称的员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他们之间所谓的证据链,根本没有申请人这一环。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证言显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审,夜间睡觉……一般都是六、七个小时”。但从申请人及龚刚模供述中可明显看出,很多笔录都在连续审讯数十个小时以上完成,期间,不让睡眠,限制吃、喝,申请人亲身体验了连续几十个小时,被固定在一把专用椅上受审,岂是几个警察可以自证推翻的?通过再审,看看有多少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笔录是在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以上完成,相信,这些龌龊,定将曝光于世。

5、申请人依据《律师法》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警方的据理力争,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会见,三次阻挠、三次监视、三次争吵,谁之过错?龚案34名被告人,几十名律师,哪一名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会见过被告人?哪一名律师在不受监视的状态下会见过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8、由于公诉人断章取义地宣读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证言,所以,辩方在要求质证时,公诉人躲躲闪闪不敢出示,面对上述异常尖锐的问题,公诉人采取了缓兵之计的解释:辩论阶段再解释上述矛盾。直到庭审结束,尽管辩方穷追不舍,公诉人对此始终未敢将据以认定有罪的证据交辩方质证。法庭对此默认。

四、击碎法律底线的一审判决。

至一审庭审结束,疑似伪造的证据始终没有出现,被妨害作证的证人亦未出现。可一审法院仍在众目之下、厅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视的判决。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证据被采纳外,还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逻辑。

其二,马晓军、龚刚华、吴家友等证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为公诉机关的证人,所出证言只是显示申请人以动作、眨眼、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声称被刑讯逼供,而不是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但一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将此歪曲成“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龚刚华、吴家友、龚云飞他们知道的会见过程,都是听申请人介绍的。

其三,龚刚模在认识申请人之前自述被黑社会多次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向重庆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审判决却无视这一证据,强行认定是申请人故意编造。至今,仍在网上流传的龚刚模庭审录像片段,也充分证明了龚刚模自己“自述”被敲诈事实,而不是申请人编造。(详见网上庭审录像片段)。

一审判决,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目的上,都与起诉书如出一辙,应属意料之中:从申请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便早已料到预设的结局--为龚案的开庭扫清障碍,无怪乎审讯者有恃无恐:大三长已经定了,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这警察就不干了!

又属意料之外:作为全国乃至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竟然无视证据体系中的两大污点、六大矛盾、三大漏洞,悍然出判,这份判决岂止是申请人不能接受,关注、了解此案的人,有谁能接受这样荒.唐的判决?这份判决被全国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群起而批之,更激起了社会各界良知正义之士的一致愤慨。

第二部分一季二审。

五、不应该有,也无效的二审。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十分钟,申请人突然向法庭宣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由’。”(详见庭审录像、法庭记录)。此言一出,等于认可、服从了一审判决。申请人静待法庭反应。如果审判长此时宣布: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生效,取消二审,押李庄回看守所,交付执行。申请人肯定将早已准备好的“新上诉理由”提交法庭。

奇怪的是,法庭既未宣告终止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只是一味闷头继续把这个既定的庭审搞下去。殊不知,构建二审的法定基础此时已悄然撤销,荡然无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二审的审判内容和结果如何,继续开庭早已毫无任何法律意义。众多法学家称二审判决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判决”。而做出判决的法官们至今仍浑然不知,亦或佯装不知。这也是二审法庭跳下“藏头诗”陷阱,至今不能自拔的原因。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第一天休庭后,当晚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坦诚地告知看守所领导:二审已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而且这个错误还在继续,这位领导问:什么错误?申请人说判决后再告诉你。

2月3日继续开庭。最后陈述时,为让旁听记者记录,申请人故意一字一顿的陈述“认罪六条”,突出强调了“藏头诗”。

2月4日凌晨,“藏头诗”被外界破译。

2月6日上午,二审书记员携全部庭审笔录到看守所,找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当场对庭审笔录记载不正确的六条陈述,按照“藏头诗”首尾的12个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使其与原文保持一致。

2月9日宣判,申请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回到看守所,申请人将二审非法且无效的真正原因,告知了看守所那位领导,此时,木已成舟,李庄案彻底进入了程序死穴。

以上,是“藏头诗”之外,导致构陷人恼羞成怒的另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一季不扎实。之后,一定要整出李庄一个二季,寻找铁的“漏罪”,就是为了要出这口恶气。

六、“迟到的”、“未到的”和“不准到的”证人。

二审,申请人战术性“认罪”,法院也为避免再现一审无证人到庭的尴尬局面,为挽回影响,控方组织了六名经严格训练的证人出庭,但是,这些证人出现集体失忆,对辩方提出的关键问题,统一回答:不晓得、记不清、不知道、听不懂、脑壳痛……但本案最为关键的证人--申请人的助理马晓军律师,却依然没有到庭。

而马晓军自2010年1月9日离开看守所之后,被“人间蒸发”,其妻子从北方前往重庆接人,也被“人间消失”,他们的父母找寻不到自己的儿女,前来二审法庭寻人、作证,竟被无端拒之门外,甚至不给一个询问的机会。

刑诉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上述两位证人是否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所述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法院未见其面就武断拒绝其出庭,不知害怕什么。殊不知,朱明勇律师与申请人在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时,在江北看守所共同、直接参与了拒绝专案组监视会见的争执。

至于某些领导所说:“二审有六名证人出庭,接受律师百多次提问”的说法,不知是没有参加庭审的缘故,还是被下级有意欺骗瞒报所致。

七、关于马晓军律师不能出庭,被“人间蒸发”的疑问。

马晓军律师于2009年12月13日,以同样罪名被重庆警方抓捕。本来与我同罪同案却不同审,其中原委,迟早曝光,他的遭遇,更是令人闻之毛骨悚然。

他遭到了何种变相刑讯逼供!

他遭到了何种诱供和恐吓!

他遇到了哪个警察,制作的笔录不容修改!

他遭到了什么阻挠没有出庭作证!

他遇到了何人拿着申请人的“悔罪书”给他洗脑!(当时也未发现藏头诗)。

是谁?逼迫他按照警方事先编造的言词,经多次训练之后,再接受一审法官“不愿出庭作证”的询问!

是谁?反复挑唆他:李庄已经揭发检举你了!(其实申请人庭审中多次阐明此案本人完全担责,与马无关,望尽快将其释放)。

2010年1月9日11时许,警方为马晓军办理了所谓的“监视居住”手续,将其带离了江北看守所,之后:。

他是如何被人间蒸发?

他又是如何被押往一个普通居民小区被“监视居住”?

他是受谁逼迫,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经多次演练之后,打电话给高子程律师:“李庄二审我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并反复拨打两次,且全程录音!

是哪两位局长,在凌晨2点给马晓军夫妻二人做工作,强迫马按照事先编好的台词去检察院接受询问!

他又是在谁的押解下前往重庆一分检,接受二审检察官询问,并逼迫他只能按照事先编好的笔录,且经过训练后去回答!

是谁?将前来重庆为马晓军办理“监视居住”,接马晓军回家的妻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马晓军关押在了一起!

是谁?逼迫马晓军妻子写“自愿与马晓军被监视居住”?

是谁?收缴了马晓军爱人的手机,掐断她与外界的联系,让她人间蒸发!(马的岳父寻找不到女儿)。

是谁?为了营造“轻松”氛围,逼迫夫妻二人佯装在商场挑选商品并给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制作“和谐”画面,逼迫夫妻二人去重庆“统景温泉区”旅游,然后为他们拍摄录像!

是谁?为了体现“自由”景象,强带夫妻二人去饭店、看电影!

是谁?在马晓军爱人请假期限已到,恳请回家时,发号施令:“李庄二审开庭前,你不能离开”!

是谁?在李庄二审开庭之后,才将马晓军爱人送走,并赠送大量土特产!

是谁?为了编造马晓军被“监视居住”后自愿在重庆租房居住的事实,让其在一份租房合同上签字!

是谁?在马晓军告别重庆时,对其施以威胁:“这是一起政治事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是谁?在李庄二审宣判后(2010年2月9日)才将马晓军送上飞机,并随附大量礼品!

是谁?既是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的看押人,又是文强执行死刑时放鞭炮打横幅的组织者,还是李庄案二季时法院门口举横幅的策划师!(网照,该人走近女交警,告知其不要阻止打横幅)。

群魔乱舞、百般阻挠,只为掩盖真相。但作为最关键证人的马晓军的今日出现,使得真相终于被实质性的揭开。

另外,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记下的笔录显示:。

李庄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答:我被吊起来了,是江北分局,地点是铁山坪的民兵训练基地204房间,我是被吊起来的,现在手腕上还有伤,一个手铐吊起来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马晓军记录的第二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说:同步录像是公安局让我背公安局的口供录制的。(与对付马晓军的惯用伎俩如出一辙)。

第三次会见笔录显示:。

龚刚模主动陈述了被吊打的具体过程和时间、场景、人物等等,包括刑讯者彭某、张某;看病医生王某、常某;悬空吊着、仅让脚尖触到一个电脑桌;大小便失禁、裸体被吊遭刑警支队领导何某制止等等。

以上,均有马晓军恢复自由后声泪俱下所写的《李庄事件经过》为证,马晓军强烈希望能够在申请人再审程序中出庭作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八、“无罪可悔”的悔罪书。

申请人在二审中以“藏头诗”形式的“认罪”,完全摧毁了二审判决的法律基础。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曾认真、愤慨的一气呵成了一份真实的上诉书,并于2010年1月18日上午,在看守所递交给前来提讯的一审法官。

回到监室之后,申请人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真思考:。

第一,如还像一审那样激烈对抗,二审无非是书面审理,结论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长(公检法)既定的“八字”结果,只有寄希望以“认罪诈降”的方式换取缓刑、换取开庭、换取马晓军出庭、甚至换取高层进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无罪释放,核心是围绕“尽快出去,拿到证据。”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请人在与其协商更换辩护人时,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摄的三次会见龚的录像及设备存放于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只有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颠覆控方指控的唯一办法。(当时完全处于法律人的职业角度,丝毫没有考虑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诉法46条,是最终驱使申请人痛下决心的最后动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再三嘱托辩护人,继续独立辩护,用既有事实和证据说话,如二审法院依法,绝不会仅凭申请人“悔罪书”来定罪,毕竟“认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以上,是申请人当时“认罪诈降”的内心真实写照(详见申请人博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书写“藏头诗”既是为了对外界、对历史有个交代,也是为今后出狱翻案提前夯实基础。最终定稿,各段首尾相连为:。

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二审开庭时,虽然申请人口头认罪,但当庭的事实陈述、质证、询问证人时,对细节的穷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证人胡说八道以及最后陈述“六条”,无不与“藏头诗”的内容相互映照。

2010年2月3日二审庭审结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译了申请人“藏头诗”式《悔罪书》,消息被爆出后,打乱了二审法院的预先构想,完全将二审法庭推到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或多难的境地。

维持原判?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宽厚和仁慈”,就会遭世人唾骂。

如果缓刑?正中外界破译的“藏头诗”之实,完全暴露了“诉辩交易”黑幕。

发还重审?龚刚模案审限急迫,不可再拖。

还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庄案与龚刚模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历史关系?李庄案二审判决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是否再审?是否发还?是否抗诉?是否再次抓捕李庄恢复原刑期?将来李庄翻案,龚案怎么办?……这些纠结,永远是二审挥之不去的梦魇。

然而,在海内外的一片哗然中,二审法院明知“认罪”为假,依旧掩耳盗铃又无可奈何地判决“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

申请人冒着声誉被毁风险,以“藏头诗”的方式“空壳认罪”,既是对法院在《刑诉法》46条“口供适用原则”执行力的检验,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法院惯用的“证言定罪”陋习的挑战,但,二审法院至今也无法面对这一难题,无力接受这项挑战。

即便,当时有个别媒体刻意渲染“认罪”二字,但凡是参加了二审(包括一审)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实:。

1、截止被刑拘,申请人在龚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调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质为载体的客观证据,即: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截止被刑拘,龚案中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申请人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3、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未曾接触控方180名证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证据也已锁定。

4、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接触过的与龚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一人,依龚在央视被采访时的回答,申请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让其翻供,但在侦查卷中却显示,申请人靠近铁窗进行教唆,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版本。(详见央视录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龚案尚未开庭,不可能发生申请人侵害庭审活动的事实。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又必须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

6、经过控方严格训练的六名出庭证人,集体失忆、集体失语,(不会普通话)除了“记不清、不晓得”,就是“忘记了、脑壳痛”,最终在法庭的掩护下,狼狈退庭。

7、辩方希望出庭的证人马晓军、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挠,均未出庭作证。

九、走过场的终审判决。

亲历这一过程的公诉人、审判长当庭以及事后,为何没有依法提起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无不说明,二审完全是按照一个早已拟定好的剧本,在法庭正中的国徽下面,演了一出荒.唐闹剧。

十、对申诉的十个假设。

此次申诉,十个假设。一项成真,黑幕撕破。

预先,成立一个高级别的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由其去实践这些“假设”。

6、假设,责令:重庆警方交还李庄被抓当天,藏匿于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洗手间水盆下面的两部摄像手机(拟行政诉讼,要求退还)。即可完全展现律师三次会见中如何受阻与专案组发生争吵、龚刚模如何泪眼模糊的叙述被吊打经过、助理马晓军如何记载会见笔录。

7、假设,调阅李庄案二审的庭审录像、庭审笔录、“藏头诗”(诈降),能够看到:李庄在庭审中为何拍案而起、震翻水杯,如何怒斥出庭证人背信弃义。即可明白二审判决的荒.唐认定: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同时,还可以想象到某副检察长庭后答记者时申明“没有诉辩交易”时有多滑稽。

8、假设,找二审证人逐一谈话,即可弄清他们何时、何地,如何被训练、为何集体失忆、集体不会说普通话、法庭为何配备普通话翻译。

9、假设,找到当年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姓常、姓王的两个医生,让他们交出当时给龚刚模疗伤的药方和诊疗记录,即可证明龚刚模当时用药的针对性。

10、假设,逐一找龚刚模案、李庄案专案组警察谈话,让他们大胆揭发指使他们的幕后黑手,即可明白龚刚模案、李庄案的整个“制作过程”,前提,保证对他们宽大处理。

以上假设,若落实一项,即可将冰山完全暴露在炙热的阳光之下。建议,特别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不妨一试。

结束语。

从业二十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长存于心中不变的信仰。但“李庄事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无一不是对一个法律人内心的法律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巨大冲击。出狱半年,“李庄案”似乎在程序上已经终结,但“李庄事件”巨大的社会影响尚未平息,也不会平息。该事件对申请人及家庭的伤害是难以弥合的,对中国法治的伤害也是至深至痛的。

法律被践踏,摧残的是生命,伤害的是社会,殃及的是国家。如果事实不再是依据,法律不再是准绳,则一切都将走向无序和混乱。““””的教训,令人生畏!

两年来社会各界对“李庄案”的置疑声,从未停止过,申请人与关注中国法治的各界朋友,都期盼能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再审此案,还原事实,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再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终极防线,也是法律、事实、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再审,纠正错误,不仅可以倡导“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而且可以维护国家和公民双方的利益,并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执政的公信力。

要求再审“李庄案”,基于的是对法律尊严的信仰,捍卫的是内心深处的良知底线,向往的是中国法治昌明的春天。我们尊重事实,尊重信仰与良知;相信法律,也相信中国真正的法律人(包括重庆公检法的绝大多数执法者)。

为使真相得以曝光,错案得以纠正,冤屈得以释怀,公正得以体现,请求再审并宣告:李庄无罪!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庄。

2011年12月12日。

刑事委托书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本人)与关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和执行款物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刑事委托书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刑事委托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辩护费及支付办法如下:

2、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六条甲方全额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按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收取辩护费,案件办理中发现本案属于上述案件的,甲方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补交辩护费,在甲方未补交辩护费之前,乙方可暂停案件的办理工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上述情况下已收取的辩护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辩护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辩护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辩护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涉嫌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七、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但乙方无过错时,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有效期限至一审阶段终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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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书

申请人:张红举,男,1969年7月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是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师。

申请人张红举对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麦初字第74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人张红举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2008)天刑二终字第10号,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人张红举是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业高级中学教师,男,生于1969年7月3日,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在发生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中,地方政府领导为了逃避责任,指示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提供伪证,并勾结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我施行刑讯逼供、栽赃陷害,转换事件性质,使高考事件由组织行为转换为个人行为,我被强制性抓为“替罪羊”。麦积区检察院给我栽赃受贿一万元,于08年7月7日以受贿罪向麦积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改判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无罪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于08年10月11日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我向甘肃省检察院和法院申诉未果,于12月2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我给天水市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逐级上访,所到之处互相推卸责任。我在万般无赖之下,于年3月底到全国人大上访,并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了我的申诉信函,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温家宝发了我的冤情反映材料,此材料被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收悉。6月1日,我去甘肃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上访,直到208月13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送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妻子申诉的驳回通知书。对我的申诉和全国人大上访视而不见,没有回音。当我看通知书时,我感到心寒。2010年11月甘肃省委第4次巡视组来天水麦积区巡视,我已多次向巡视组领导和专员反映了我蒙冤受屈的事实,并将冤情材料递交他们带回省委,至今未果。

申请再审的理由。

一、事实证明申诉人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这是一桩冤案。

1.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只是一个属事业单位的教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也没有受过什么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教育局职权范围的任何工作。

2.被告所从事的是学校安排的,统一地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高考材料,属学校工作范围的,不是“招生”工作,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教育局与学校之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学校向招考办报送材料属于行政相对人即被管理者服从管理需要向管理者报送相关资料,被管理者配合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并不等于被管理者就从事管理者的工作,替管理者负责。

3.被告即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师,根据学校的安排帮办考务工作。根据校长的安排所检查的就是户籍证明和统一报送高考学生名册的工作,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隐瞒事实,一切都按领导的要求认真检查和办理。这些考生确实有属当地户口的证明,而且这些证明是法定机关正式办理的。并不是被告只听信了蒋鑫之言没有检查或隐瞒真相私自办理报考。学校也是争着要在外地上学回来的学生,以提高高考上线率,甚至还奖励介绍人,并不是像破案后所想的为给别人办事才办理的。

4、高考事件发生的主要问题是:考生的资格问题。而证明考生资格的证件是按照区招生办的要求,考生本人提供的,由当地公安局办理的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些证件证明及考生资格的审查是由校长黄鸿福领导组织,由主管教育教学招生的副校长杨卫平直接负责,并经区招生办主任万录民、副主任刘永强等人员来校亲自正审合格的。高考报名时,我只是按校长黄鸿福和副校长杨卫平安排,将考生报名信息及表册送交区招生办。因此,在整个报名过程中我只是按安排负责送交由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的报名表册,再说至始至终没有任何组织和领导赋予我审查高考考生资格的资格和权利。为什么,真正检查资格的人都无罪,我无辜地被牵连受害,变成了“替罪羊”,我有何能徇私舞弊。

5、我被定罪判刑,开除公职的根本原因是受贿一万元。可事实是我根本没有受贿这一万元,这纯粹是麦积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徐卫东、王晓明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栽赃陷害的结果。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转换事件性质,把上上下下整个组织中领导的作为问题,转换成某个人的个人行为问题。该事件的处理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处治,却变成了领导逃避罪责,工作底层的人员替罪受害。这究竟是谁在利用权利徇私舞弊。在法律被利用,司法恣意生杀予夺的恐怖下,我个人又有何能,替自己鸣冤!

6、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栽赃陷害案,也是一起领导逃避罪责的政治事件。当时,影响极大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事关当地教育、公安、政府三部门,是三系统管理上的系统出了问题,按《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这无疑要牵扯到当地上上下下的头头脑脑,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委领导的责任。作为麦积区区委书记蒋晓强,能袖手旁观吗?他们为了逃避罪责,暗箱操作,指示司法人员有组织有预谋进行事件性质的转换,栽赃陷害,我是其中受害者。我被区检察院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徐卫东和王晓明至始至终,口口声声,打着区委书记蒋晓强的旗号,给我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二人轮换殴打我的头部和脸部,为了达到给我栽赃一万元的目的,他们不择手段,强迫我不止一次的饮用含有麻醉人神志的半瓶半瓶的矿泉水,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从我的头部胸部重拳殴打,每当我神志不清时,他们就让我按他们的口吻供述材料、画押签字。本案是从麦积区检察院错了,其它执法部门就将错就错,徇私枉法相互包皮,欺骗上级政府和司法,欺骗媒体报道虚假新闻,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审法院不放两次逼供,诱供录像视听资料,也不让主要证人蒋鑫出庭对质,枉法裁判。二审法院不但不调查,而且没有看我的上诉材料,(这是王卫红庭长亲自说的)按检察院提供的伪证枉法裁定。因此,我是被害冤枉的,我控告天水政府官员与司法人员勾结,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径,还我清白!

7、检察院司法人员操控、诱骗他人,提供伪证。

作为本案公诉的主要证据是蒋鑫的证言、本人供述交代的材料以及其它证明材料都是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伪证。

(1)本人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是他们刑讯逼供、诱供、殴打栽赃陷害取得的。

(2)蒋鑫对我行贿的证言是伪证。

首先,蒋鑫对我行贿的证言是对蒋鑫刑讯逼供、诱供的结果;。

其次,司法人员所取得的证言又是主题先行,违反司法程序,倒行逆施的。区检察院司法人员在东方宾馆305室完成栽赃之后,他们强迫蒋鑫按给我栽赃的材料补供的。

再次,蒋鑫在法庭上供述:根本没有给张红举一万元的事,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的笔录是他们对我刑讯逼供、诱供、欺骗下,他们拿着的张红举的供述所做的伪证。

另外,麦积区教育局和学校所出示的:本人是麦积区第三职高教导处干事和考务员的证据是伪证。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组织行文任命我担任这两项职务。再说,我服刑期满后,询问了学校负责出示证明的领导彭玉明书记,问他此事时,他说他没做此证,不知是谁写的盖有校印的伪证。可从取证的时间来说,他就是当时学校的负责领导(08年6月19日校长已被撤职)。彭玉明为什么讳忌而推卸其责呢?检察院人员为了达到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掩盖他们知法犯法的真相,在一万元没有查实的并无人上交的情况下,检察院人又到学校叫新任校长彭玉明交了这一万元,说是他们要了事,彭拒绝了此非法无理的要求,此事可以查实。

10、麦积区检察院人员徐卫东和王晓明对我刑讯逼供诱供,威逼,欺骗、殴打、欺骗以及不止一次逼喝含有麻醉性质的矿泉水等非法手段取证。逼供、诱供经过如下:。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刑事委托书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与四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陈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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