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优质5篇)

时间:2023-09-26 08:30:07 作者:琉璃 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优质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篇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精神,确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xx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等级为三级以上。

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照省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补助方案:xx县,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40%;xx市、xx区、高新区,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40%;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30%。省、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区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检查督导。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工作考核。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篇二

(××××年×月×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仪式,对全区首批名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进行奖励扶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方面是表彰计划生育家庭的先进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在这里,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下面,我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年前,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今天,在当年率先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群众步入花甲之际,由区财政出资,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积极响应号召、带头落实计划生育群众的关心和厚爱。在去年的中央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强调指出,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机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以说,我们今天召开这次大会,就是贯彻落实胡锦涛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养老保障,稳定全区低生育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全国推行计划生育多年来,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局面进一步形成,全区人口类型处于“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低速稳定增长阶段,较好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区出生率已降到较低水平,人口出生绝对数仍然较大,加之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特别是人口就业压力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全区人口发展面临着更多矛盾和问题。在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就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解决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而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我区更加深入地实施。

其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和新的发展。长期以来,我们主要是用行政管理的方法来推进计划生育,这种方法对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就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后生产生活面临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奖励制度。开展这项工作,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行政管理与利益导向有机结合、思想工作与社会制约有机结合、“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有机结合。这三个“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真正得到实惠,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把这件奖励先进、扶助农民的好事办好。

励扶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与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等,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让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政策效益得到充分发挥。要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化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矛盾和难题,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掀起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潮。

二要领导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不但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组织实施好,而且还要进一步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事物,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座的各位同志,特别是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抢抓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一要变被动抓为主动抓。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计生工作上都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些同志是迫于考核方面“一票否决”的压力,自觉抓、主动抓的意识还不强,动力还不大,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到底还是对人口和计生工作战略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全区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把计划生育作为“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来抓。

二要变虚于应付为真抓实干。在对待人口和计生工作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种是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另一种是虚于应付,想“巧点”、走“捷径”.采取应付态度的人不是在脚踏实地干工作上下功夫,而是在应付检查上做“文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果抱有这样的态度,计生工作就不可能真正搞好。还有些同志存有一种甘居中游的思想,工作上不是坚持高标准,而是只求过得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果甘居中游,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下游。只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才能使人口与计生工作越搞越好,难度越来越小。

三要变满足于“治标”为立足于“治本”.一谈计生工作,不少人想到的是如何开展节育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些工作当然都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坚决做好的。但仅仅做到这些还很不够,这只能说是“治标”,如果不相应地抓好利益导向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依法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机制等“治本”措施的落实,不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人们的婚育观念就很难从根本上转变。因此,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从思想上树立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体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标本兼治,才能不断提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同志们,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加压奋进,不断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台儿庄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励扶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与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等,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让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政策效益得到充分发挥。要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化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矛盾和难题,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可耻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掀起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潮。

二要领导到位。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不但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组织实施好,而且还要进一步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三、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事物,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座的各位同志,特别是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抢抓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

一要变被动抓为主动抓。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计生工作上都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些同志是迫于考核方面“一票否决”的压力,自觉抓、主动抓的意识还不强,动力还不大,这个问题的实质归根到底还是对人口和计生工作战略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全区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把计划生育作为“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来抓。

二要变虚于应付为真抓实干。在对待人口和计生工作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种是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另一种是虚于应付,想“巧点”、走“捷径”.采取应付态度的人不是在脚踏实地干工作上下功夫,而是在应付检查上做“文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果抱有这样的态度,计生工作就不可能真正搞好。还有些同志存有一种甘居中游的思想,工作上不是坚持高标准,而是只求过得去。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果甘居中游,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下游。只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才能使人口与计生工作越搞越好,难度越来越小。

三要变满足于“治标”为立足于“治本”.一谈计生工作,不少人想到的是如何开展节育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些工作当然都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坚决做好的。但仅仅做到这些还很不够,这只能说是“治标”,如果不相应地抓好利益导向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依法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机制等“治本”措施的落实,不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人们的婚育观念就很难从根本上转变。因此,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必须从思想上树立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体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标本兼治,才能不断提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同志们,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加压奋进,不断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台儿庄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篇三

一、广泛宣传,扩大知晓

自县计生局组织各乡镇针对修改过的奖特扶认定程序进行培训后,我镇及时组织各村(社区)计生专干进行培训,将新的政策及时传达下去,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宣传栏、书写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奖特扶的认定条件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二、精心组织,保证准确

1、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的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组,对奖特扶工作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保证恭喜有序的开展。

2、制定奖特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及时下发到各村(社区),让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按照时间顺序来组织开展。

3、重视培训,精心编制培训材料,让村干部通俗易懂,及时组织及时专干召开培训会议,了解政策法规。

三、坚持原则,严格标准

1、做好对象登记。

对对象户采取村委会调查摸底的办法,初步排查出符合奖特扶条件的对象,并召开村民会对符合的对象进行讨论决定,决定后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加以复核,对无异议的及时上报镇计生办进行系统录入。

2、做好入户调查。

以各村上报的首次调查摸底名单为依据,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时仔细查看对象户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并对对象户的邻里进行调查,至少调查3名以上的知情群众,重点了解对象户的婚姻情况及生育情况,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3、做好资格审核。

镇计生办密切联系相关部门对对象户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不符合的对象及时取消申报。

4、做好两级公示。

对核实过后的对象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省市县三级的举报电话,对有异议的做到及时调查并及时回复。

对往年的对象户及时进行年审,对对象死亡以及省奖扶转国家奖扶的及时做到退出处理,保证我镇xxxx年的奖特扶工作有序的进行。

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篇四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第十八条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

第十九条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加大对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等的投入力度,促进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

(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许可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有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扶助金时候发放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省卫生计生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县认真对照《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对2020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进行了全面自查,自评得分100分。自查情况如下:

一、投入(满分20分,自评分20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20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县卫健委印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卫生健康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年度绩效目标,目标符合规定且量化,绩效指标合理。

明确资金来源,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与省按5:5比例承担,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与省按8:2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今年5月,我县严格按照市卫计委出台的《关于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在国家、省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增发至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增发至500元。计生特扶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国家、省专项资金未到位前,我县采取提前垫资的方式全部打卡发放到户。

二、过程(满分40分,自评分40分)

我县严格按照“四权分离”管理机制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合理分工负责,即由卫计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由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负责扶助资金的打卡发放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扶助过程的监督检查,形成权责明晰、协同配合、互相监督的工作局面。县卫计委由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乡镇由卫计办负责此项工作,县、乡两级均有专职工作人员。县、乡、村三级在开展利益导向工作时均设立市、县、乡举报电话并告知投诉渠道;市、县两级通过督查、复核等方式,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不错、不漏一例。严格按照《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按照“个人申请、乡级核查、县级确认”等程序进行,序时开展日常工作,2020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县计生奖特扶新增对象县级复核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全县计生奖、特扶新增对象县级复核工作,督查中各乡镇申报材料均合规,padis系统录入完整,档案资料完善。县、乡两级均能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工作,资料报送及时、齐全、到位。我县对部分计生特扶对象在国家、省、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做了提标,同时还出台了针对计生特扶对象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代缴养老保险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均落实到位。一名镇干和一名村干联系一名特扶对象的“2+1”帮扶联系人制度落实到位,全年无信访。

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在县级复核确认时,始终坚持做到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终身问责制,经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纳入年终考核,如出现审核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及时出台相关文件:(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2)《关于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3)《关于印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邱人口组办〔2017〕6号);(5)《关于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全面落实“2+1”结对包保政策,每户确定一名乡镇干部、一名村干部与其结对联系。帮扶领导每季度上门访问一次,村(社区)干部每月上门探望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到访;在县一院和乡镇卫生院分别开通县级、乡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切实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就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目前我县无越级上访情况发生。

县财政局农村局与县农商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建立完善“直通车”,实行打卡发放,做到资金封闭管理运作。县农商行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并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同时,将特别对象的个人存折打卡后及时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告知等形式,通知特扶对象及时查阅扶助金是否到位,做到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三、产出(满分20分,自评分20分)

我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我县在7月份就已提前完成特扶资金的打卡发放工作,由县财政局农村局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打卡发放,所有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对象户账户后,通过手机短信、电话、上门等形式通知对象户及时到银行打卡确认,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无误。2020年我县计生特扶目标任务数687人,实际完成数754人,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四、效果(满分20分,自评分20分)

通过特别扶助政策的落实,使特别对象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了一定的保障,特别扶助金的及时发放,使他们有了一定的资金能够改善了生活,提升了生活的质量。通过座谈、电话回访等形式了解,受益群体提高了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也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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