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设案例分析(精选18篇)

时间:2024-01-10 09:46:01 作者:温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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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设心得体会

绿色建设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当中。通过参与一些绿色建设项目的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绿色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巨大贡献。在这篇文章里,我将分享我个人在绿色建设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重视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为环境着想,注重可持续发展。在工程建设中,我们应该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损害。例如,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可以使用节能灯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减少对能源的依赖。此外,强调循环利用也是绿色建设的重要方面,例如,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可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段:推动绿色生活理念。

除了在工程建设中推广绿色建设,我们还可以通过改变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来推动绿色生活理念。例如,节约用水、减少食品浪费、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实施的措施。通过实践绿色生活,我们不仅能够为环境减负,还能够提高生活质量,更好地享受自然资源的恩赐。

第四段: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绿色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为了加强绿色建设的宣传教育,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例如,可以借助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还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讲座,让更多的人了解绿色建设的重要性。只有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设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五段:落实政府的绿色政策。

政府在绿色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政策,并且加大对环保项目的扶持力度。例如,对于符合绿色建设标准的工程项目,可以给予一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绿色建设当中。政府还可以加大对环保部门的扶持力度,提升环保监管的效果,保障绿色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尾段:总结。

绿色建设不仅仅是一种建筑工程上的理念,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通过参与绿色建设,我意识到只有将绿色建设落实到我们的实际行动中,才能够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通过采用环保措施,推广绿色生活理念,加强环保宣传教育,落实政府的绿色政策,我们可以一起为建设更加美丽、绿色的家园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绿色建设的行列,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步。

外贸企业绿色营销案例分析

全球最大的运动鞋和服装生产耐克公司一度受困于员工待遇的质疑。这使得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除了改进员工待遇,耐克需要一个不一样的新闻点来告诉消费者,自己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司。耐克想到了绿色公关。

2005年开始,耐克特别设计了一个强调可持续环保概念的运动鞋系列theconsidered。这个系列的产品都不使用人造鞋材,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运输过程中需要消耗的能量,降低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例如,与耐克的典型产品相比,在生产过程中的溶剂使用减少了80%以上;各式鲜艳夺目的产品颜色也都来源于植物染料,传递宛如赤足的舒适感;鞋面和鞋带用的是纤维和聚酯;尽量减少了使用有毒的胶粘;鞋的外底也用到了“让旧鞋用起来”活动中生产出来的研磨橡胶产品。

2007第三代theconsidered产品更关注喜欢到户外去寻找乐趣的年轻一代。“水猫”是一款水鞋,虽然把使用材料量降低到了最小限度,仍然保持了适当的对脚后跟、脚踝和脚趾的支持和保护;“倾盆大雨”也仍然是一款水鞋,它比许多传统鞋的鞋层都少,鞋面只是单薄的网眼层。整双鞋采用了“锁定在一起”加工手法,自然减少了对有毒胶粘的依赖。

所有这些活动让耐克的品牌形象不但有了积极、进取等元素,而且得到了环保人士的青睐。调查表明,耐克被消费者认为是最环保的运动产品品牌。

每年,全球都会有数百万双运动鞋被遗弃在路上,或者被以别的什么方式处理掉。这不仅仅是巨大的浪费,而且不可降解的这些产品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些旧鞋中还有一些有价值的材料,只要发挥想象,在天才的工程师手里它们就可以变废为宝,从而实现可持续的环保理想。耐克很快推出了“让旧鞋用起来”活动——用最创新的方法和先进的回收技术创建高质量的运动场地,到现在已发展成为耐克一项长期的环境保护社区项目。

到2007年6月为止,耐克已经回收了超过2,000万双各种品牌的旧运动鞋,在全球捐赠了超过170个运动场地,包括250个社区的“让我玩”投资项目的运动场地,打造社区,促进积极的社会变化。这些正体现了耐克曾经声明过的两个目标:扫除浪费和促进年轻一代多参加运动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让旧鞋用起来”活动已扩展到了许多国家,加拿大、英国、荷兰、德国、澳大利亚和日本,而且还在继续扩大。而相应的信息都有网站可以查询,使得这项工作可以更好、更快地进行下去。耐克的这一项目吸引了众多媒体的聚焦,使其成为运动产业产品回收的典范。2006年,耐克荣获g-forse环境大奖。在塑造积极健康生活方式的同时,耐克还赢得了绿色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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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绿色营销案例分析

所谓绿色商品是指生产、使用及处理该商品的过程符合环境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且便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绿色商品除了应具备传统商品的实用性、技术合格性、市场竞争性特征外,突出的是以绿色为主要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3)在包装设计时已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并避免包装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在售后服务方面,已考虑到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方便,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绿色营销企业应以以上四个特征为依据,对现行经营的出口商品进行逐个分析排队,找出其绿色瑕疵。对于基本达到绿色商品要求的,要巩固和完善绿色成绩;对于尚有差距,经过努力可以成为绿色商品的,要制定可靠的整改措施,限期达到绿色商品要求;对于浪费资源,生产、使用、废弃造成环境污染的,能改进的尽量设法改进其技术、工艺,逐步向绿色靠近;实在无法改进的,分期分批淘汰。通过巩固一批、改进一批、淘汰一批,使企业营销绿色商品的比例上升。与其分散精力开发许多绿色商品出口,不如集中精力做好已有基础又有巨大潜力的重点绿色商品开发,建立出口基地。出口企业发展绿色营销,应该制定绿色商品战略目标,明确当前和中长期将要达到的目标及当前应着手进行的工作。只有对当前经营的出口商品了如指掌,对未来的发展目标又胸中有数,措施坚强有力,节奏合理,持之以恒,企业出口绿色商品的战略目标才可能实现。

绿色商品也不完全是在原有商品基础上的提升和完善。绿色需求孕育新的绿色商品。出口企业要以创新的精神创造新的需求,发明和发现新的绿色商品。这些商品一登场就有突出的“绿色卖点”,各项环保技术指标都能达到很高的标准,对消费者有很强的吸引力,引导消费的新时尚。未来出口新商品开发,主要应该是绿色商品开发的概念。如果一种“新商品”的品质达不到绿色特征的要求,它的品位肯定会受到市场的质疑。绿色新商品将是未来市场突出的热点,企业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开发绿色新商品的质量、数量和速度的竞争。出口企业应把开发新的绿色商品作为商品升级换代,提高附加价值的重要契机,作为发展战略的重点。

有了好的绿色商品,消费者也不会自动认知的。要让绿色商品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还必须进行绿色商品的品牌宣传,创立名牌绿色商标。目前国外绿色消费者对绿色商品的认知,起码有“四不”要求:不损害人体健康;不因生产、使用和废弃而污染环境;不因制造而浪费资源;不增加过多的成本。

怎样才能使消费者对我国出口绿色商品建立信赖呢:一是要公布该商品依据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检测标准;二是要公开该商品已达到的水准;三是要公示实施检测的公正机关。为了便于识别绿色商品,世界各地的环保组织从70年代起开始推行绿色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市场上带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发达国家的市场已琳琅满目。我国于1994年5月正式实行环境标志制度,绿色食品标志也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出口企业营销绿色商品出口,除自身严格的品质控制和满足消费者的偏好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出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分期分批地获得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标志认证,这才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才是把绿色商品培育成知名品牌的关键。

目前,全球正在形成一个庞大的绿色市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结合是这个市场的特征。了解和认识绿色市场要突破原有商品营销思维定势束缚,要从环境的高度去重新认识市场,定位市场,使营销适合市场的需求。首先,要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在环境方面的立法。世贸组织在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明确指出:“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求得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保护和保存环境的手段。”世贸组织的这一原则体现在其多项协议中,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农产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近二十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先后签订了250多项国际性的或多边性的环境协定,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以保护环境、维护生产和消费安全及人类健康为由,先后对空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废弃物染污防治、化学品管理、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出口企业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它既是开发新的绿色市场的指引,也是进入绿色市场的门槛。

很多市场都有绿色壁垒问题。对于绿色壁垒应有两种解释,我国的出口企业应有全面的认识。一种是正常的绿色壁垒,它是希望通过对贸易领域实施绿色管制,限制破坏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力争把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非正常的绿色壁垒则是贸易保护主义者以绿色管制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阻碍贸易的自由化。一些出口企业在出口商品因环境问题出口受阻时,比较习惯于按非正常的绿色壁垒解释,笼统地把因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的原因,归罪于进口国的“绿色壁垒”即贸易保护主义作祟,这样乱贴标签是不妥当的。从正常的绿色壁垒定义认识,绿色壁垒是一种通过贸易手段达到保护环境的措施:它可以降低传统出口商品的污染密集度,鼓励开发有利于环境的新商品,促进技术进步;它有利于保护人类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它有利于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正常的绿色壁垒不仅不应反对,而且应该拥护。至于现行国际环境标准高于出口商品标准,也不能片面地要求降低标准以适应自身的需要,而应该努力改进商品质量争取达标。保护环境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综合素质的一种表现。以贸易保护主义出发的非正常绿色壁垒是以贸易歧视和不公正为前提,故意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及其商品准入为特征的,这才是企业应该据理反对的。只有分清这两种绿色壁垒,才会对绿色营销市场有正确的认识。

出口企业开拓绿色市场,首先要对拟进入市场所在国别、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情况进行操作层面的微观调查,重点对绿色商品立法及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调查。其次要进行市场对各类绿色商品的需求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数量调查及绿色商品在市场所占比率的调查;然后对竞争对手在产品、价格、促销、渠道等营销组合上的做法及优劣势进行调查。最后,企业根据其所经营的绿色商品的特点、特色,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水平确定目标市场,制定市场策略,分阶段分批地进入市场。

(三)绿色消费者是绿色营销的基础。

绿色消费者是指从事绿色消费的人群。决定绿色营销成败的是绿色消费者。绿色消费或称可持续消费理念目前在消费者中还在认知的初始阶段。这是因为一般的消费者缺乏系统的环境知识,不明白如何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二是因为绿色商品涉及很多新的商品知识、生产技术及标准参数,这些对一般的消费者都是陌生的;三是目前市面上的商品很难区分孰是绿色商品,孰是一般商品。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要提高消费者对绿色消费的认知程度。根据英国1987年出版的《绿色消费指南》,应避免使用下列商品的消费:第一,危害到消费者和他人健康的商品;第二,在生产、使用和丢弃时,造成大量资源消耗的商品;第三,因过度包装,超过商品价值或过短的生命周期而造成不必要消费的商品;第四,使用出自稀有动物或自然资源的商品;第五,会有对动物残酷或不必要的剥夺而生产的商品;第六,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的商品。

在我国,一般将绿色消费概括为安全、优质、低能耗、少污染的消费。绿色消费有两个突出的特征:其一是偏向于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往往要思考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这一理性问题,或者有这种本能的感觉。其二是绿色消费是有节制的适度消费,注重消费的实用、有效、节约,反对浪费和过度消费,讲究消费的朴实无华、自然、和谐,反对过分雕刻装饰和不必要的包装效果。

培育绿色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加强可持续发展观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个消费者认识到,这是全社会的需要,也是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具体做法上,第一要改进包装和广告促销工作,使绿色商品标识清楚、明了,便于识别;使用说明书简单、易懂;广告词朴实、新颖,充分体现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第二,鉴于消费者对绿色商品有个认识、理解、接受的过程,在营销中可以采取多种办法如召开使用演示会、商品说明会、消费者意见征询会、售后回访等方式,使消费者对绿色商品知识有更多的认知,与绿色新商品有更多的接触,提高认可度。第三,对于生产环境要求严格的食品、化妆品、纺织品等绿色商品,为了建立消费者的绿色信赖,可以组织经销商和消费者到生产工厂参观、考查,由工厂介绍生产过程、排放治理与环境的关系,商品的绿色达标情况,既提升环保意识,又强化对绿色商品的信心。传统营销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力为要务;绿色营销则使消费者明白消费、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处处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真心实意的人文关怀。

(四)绿色供应链是绿色营销的保证。

绿色市场营销不是出口企业单独可以完成的。它关系到从起点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厂家到终端销售商家直至消费者的整个供应链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化。绿色供应链的最高形式是,链上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共同完成绿色营销责任。当前出口企业以出口绿色商品为龙头,促成绿色供应链的建设,着重是要协助和加快以下几个链节的绿色化。

首先是绿色商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从研发商品开始,就要把污染预防、改善环境凝固到商品的设计之中,将污染预防与选择使用更合适的原材辅料结合起来。在生产过程实现清洁生产,既生产绿色商品又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采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方法和措施。实质就是要将物耗和能耗降到最少,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消灭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促使其实现清洁生产。iso14000可以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改变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的地位,有利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正在成为企业突破国际市场绿色壁垒的重要手段。因为iso14000要求企业从产品的开发设计、加工、制造、流通、使用、报废处理到再利用的全过程都要考虑环境保护,以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iso14000公正、客观的认证正在逐步成为消费者辨认企业及其产品的环保贡献的依据。出口企业要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供应链的顶端才是健全和牢固的。

其次,绿色营销是一个供应连锁系统,强调营销过程的整体性,要实现绿色营销必须对营销的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在使用中间商时,企业要详细考察中间商的绿色声誉。对于创新的绿色商品,出口企业还应帮助中间商学习商品知识,协助中间商培训销售人员,使销售一线人员对绿色商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推介。由于有些绿色商品专业性较强,技术比较复杂,出口企业也可以建立自营的绿色分销系统,这样可以直接面对消费者,直接提供完善的服务,又可以使分销渠道完全在自己的控制中。所以,出口总量大,经济实力又雄厚的企业,采用直销方式对于在市场上建立绿色知名度还是可取的。互联网作为绿色营销工具是最符合绿色原则的,正在成为供应链的全能信息平台。因此,大力开发运用internet,是建立绿色营销供应链的重要工作。

另外,绿色包装已成为绿色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包装应具有尽量减少包装材料使用,注重包装物的重复使用,使用再生材料生产包装,废弃的包装可降解等特点。在外观上展示包装信息的绿色化,在使用上突出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保护。

我国出口企业要达到绿色目标,就必须实现企业组织和企业领导的绿色化。

企业组织绿色化的基础是企业观念的绿色化。出口企业要把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经营目标,把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作为最重要的责任,进而将此上升为一种经营理念和经营哲学,灌输到企业及绿色商品供应链的相关企业中去。绿色企业的成果是绿色商品,只有出口绿色商品占主导的企业才配做绿色企业。

第一,企业的组织结构要绿色化,机构设置要符合环境保护和绿色营销的要求,尽量减少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浪费。

第二,绿色企业要有一整套绿色规章制度作保证,对绿色商品从孕育到走向“坟墓”全程负责,对绿色供应链的各个链节负责。

第三,绿色环境是绿色企业的形象。绿色企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观的先驱,社会关注的热点,自身的形象影响到营销的成败。所以,不仅是绿色商品的生产厂家,出口营销企业的办公环境、设施和工作方式都应绿色化,并有企业的绿色标志,在社会和消费者心目中形成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

第四,创建绿色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实践中创造和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文化素养的综合体现。绿色企业文化除有一般企业文化的特质外,特别注重调整和改善企业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及人自身身心的和谐,生产、营销活动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实现环境、企业、消费者和员工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绿色的企业领导才能培育出绿色企业。绿色企业领导要牢固地把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企业的价值理念和经营哲学,把绿色营销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企业追求的永恒目标。企业领导的绿色境界与抱负决定着企业绿色营销能达到的高度。传统营销实践把企业经济效益作为最高利益,绿色企业领导除了要获得利润以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外,特别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维护,使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在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发生矛盾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时以长远利益为重;在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时,以全局利益为重。发展绿色营销也不是要企业去无端地亏损,据在很多国家抽样调查,绿色商品的售价一般比普通商品售价高出30%至200%英国14家最大的绿色公司平均税前利润达31%,远远高于非绿色企业的水平。可见,绿色营销是可以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双赢的,关键是绿色企业领导要抓住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在绿色营销中创造出企业独特的比较优势,推出科技含量高、附加价值高、文明档次高的绿色商品和服务,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企业的经济效益。

绿色营销是一种实践,更是一种新的思想观念,绿色企业领导要善于坚持不懈地学习绿色营销新知识,运用新知识,为企业的绿色营销注入活力。可持续发展,绿色营销是企业永恒的目标,绿色企业领导要始终做一个热情的宣传者,使绿色理念成为全体员工的觉悟。绿色商品的开发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绿色企业领导要始终站在第一线,做一个坚定的开拓者。绿色营销是一个供应链整体运作的系统工程,绿色企业领导要做坚强的营销组织者。总之,绿色企业领导要始终成为绿色行动者,用自身的人格魅力推动绿色营销的发展,与企业员工一起共同完成绿色营销事业。

外贸企业绿色营销案例分析

成功的案例:

绿色营销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企业自身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环境保护利益三者统一起来,以此为中心,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构思、设计、销售和制造。美国威尔斯大学的肯毕提(kenpeattie)教授曾指出:“绿色营销是一种能辩识、预期及符合消费的社会需求,并且可以带来利润及永续经营的管理过程。”从本质内涵上看,企业绿色营销是企业以环保观念作为其经营指导思想,以绿色消费为出发点,以绿色文化作为企业文化核心,在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目标而进行的营销活动。它是传统市场营销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层次延伸,也比传统市场营销意义更深远,更具时代性。

不断恶性化的今天,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忧虑逐渐转化为消费过程中的一种自律行为,更加倾向于适度、无污染、保护环境的消费,绿色需求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或正被逐渐唤起。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已形成了绿色需求——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绿色价格——绿色市场开发——绿色消费这种以“绿色”为主线的消费链条。因此,从根本上讲,是绿色需求决定了绿色营销的产生、规模、运作模式和发展趋势。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导致的绿色需求和绿色技术水平的差异,正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利用来作为遏制他国对外贸易的壁垒,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greentradebarrier)。乌拉圭回合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这样,环境保护就成为不承诺相关的国际贸易规范的一种借口,而实际上确有一些发达国家借保护环境为名,行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之实。西方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的主要目标,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创汇所主要依赖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品而设置的,其结果将会使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产品逐渐退出国际市场。所以它将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进一步恶化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困难处境及国际收支状况。随着1月1日欧元的启动,欧盟将更注重扶助区内较落后的国家,这势必也会导致绿色壁垒等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对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及早准备应对措施。绿色壁垒主要包括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口、绿色贸易制裁、绿色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由于其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灵活多变的特点,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利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要想冲破绿色壁垒,进行绿色突围必须加强绿色营销,舍此别无他途。

审视我国出口发展的轨迹,不难发现主要还是依靠劳动力优势和大规模消耗不可再生的“存量资源”为推动力,这种以透支为特征的发展极易造成资源、环境的“早衰”。近年,我国的一些出口商品陆续面临着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挑战。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不符合环境要求而受到损失。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一是我国现有的出口市场难以巩固,更不要说进入新的市场;二是由于这些商品存在“绿色瑕疵”,卖价低,既浪费资源,又不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远见的专业人士已经发现,在高速发展之后,我国的出口贸易即将出现一个发展的“瓶颈”。这个以商品的资源、技术、后果为特征的绿色消费浪潮将有可能主宰我国出口贸易的未来。

其实,绿色消费不是个别国家或市场的特殊要求。专家预言,21世纪将是绿色的世纪。据调查,78%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环境问题;66%的英国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绿色产品;70%以上的美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比较关心自己所买的东西是否绿色产品。日本人更是把普通的饮用水和空气都以“绿色”为选择标准。韩国、香港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也都显示出了很强的“绿色”青睐。而我国绿色商品出口年仅为万美元,是日本同类商品的4%,美国的1.6%。而我国绿色商品大众化晚于国外市场,但随着有毒有害食品、建材、药品等的频频曝光,人们的绿色意识迅速地提升,要求提高生活质量的愿望正在变成消费者的行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商品)正在快速地走向市场,孕育着新的商机。

绿色营销又称环境营销或生态营销,是指企业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企业的营销哲学,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责任,在营销的全过程中实现消费者、企业、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统一,各项营销组合的运行,贯穿着对消费者当前与未来利益的人文关怀。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发展绿色营销,就是要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开发绿色商品,拓展绿色市场,培育绿色消费者,建立绿色供应链,使我国的绿色商品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绿色消费的兴起对出口企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现在,没有任何一种商品能置身于绿色营销的范畴之外。预计近年国际市场将很快形成上万亿美元的绿色商品消费。目前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多数都有兴利除弊,进行改造,去除其对环境、人类不利的因素,使自身成为彻底的绿色商品。绿色消费创造了新的绿色需求,一些过去从未有过的绿色新商品也将应运而生。为适应生产和消费绿色商品的需要,生产技术的改造,工艺的更新,设备的完善与调整都创新了产业的需求,为市场带来了新的商机。走在绿色营销前列的企业正在大量地投入资金和研发力量,为抢占未来的商品市场制高点做准备。我国企业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若能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大力开展绿色营销,使我国的出口再上一个台阶,才有可能从贸易大国进入贸易强国。

二、绿色营销的几个主要问题。

如何顺应世界可持续发展潮流,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发展绿色营销,是我国出口企业在新世纪面临的战略任务,也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一道不可逾越的坎。当前研讨、制定绿色营销发展战略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建设绿色家园作文

森林,是我们地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是因为人类的乱砍乱伐,导致森林面积急剧下降,造成了很多自然灾害。就说北京前几年的一次沙尘暴吧,到现在我还记忆犹新。

记得在几年前,我在电视里看到了北京突如其来的沙尘暴。北京人,那天早晨,人们一醒来,就觉得屋子里的沙子很多很多,几乎喘不过气来。所以他们就想开窗通通风,认为那样空气会好一些,于是他们迷迷糊糊地把窗户打开,一阵黄沙迎面而来,他们的脸上就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黄沙,呛得他们直咳嗽,他们赶紧用一只手赶快把脸捂上,另一只手连忙关上了窗户。“咳,咳,咳!”他们大声地咳嗽起来,这才清醒了过来。他们往窗外一看:他们看不清白鸽的身影,昏黄的天空笼罩着影影绰绰的楼群。“哇,太可怕了,这是怎么回事?”他们惊讶地叫着。我穿上衣服,打开电视,正巧,电视上正在播新闻:“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新闻。今天,北京遭遇了很强的沙尘暴……”他们恍然大悟,关上电视,顶着风沙,跑到了阳台上,往楼下一看:简直是“平沙莽莽黄入天”,一场沙尘暴正袭击北京城,漫天黄沙把天空染成了橙红色,浓重的土腥味让人们的呼吸都变得困难;看不清前方的路程,公交车亮起了车灯;行人蒙上了沙巾,抵挡扑面的沙尘。

每当风和日丽时,我们心里往往只有高兴,可是当沙尘窒息着我们时,我们才觉得环境非常重要。纵使生态在人们的抢救下发生逆转,大自然的创伤弥合也需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因为保护森林非常急迫,所以,只有全社会重视起来,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精心呵护气候环境,我们才能在这块土地上舒畅自如地呼吸。

外贸企业绿色营销案例分析

从国际市场环境来看,农产品绿色标识已经成为决定消费者购买动机的重要因素。绿色农产品成为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首选。这不仅是各国重视生产与环境共同发展的产物,更是新经济发展方向的体现。据资料表明,无论是爱好自由的美国人、大胆浪漫的法国人、谨慎的德国人、有绅士风度的英国人、热情奔放的巴西人,或者是具有悠久种植历史的中国人都纷纷表示:一个公司的环境和信誉会影响其购买决定,而绿色产品无时无刻不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吸引。自以来,发达国家绿色农产品销量每年上升10%~15%。

在绿色农产品逐渐被消费者接受与认可的基础上,市场要求不断扩大。由于绿色壁垒和环境壁垒的限制,取得国际环保标识和绿色食品认证成为农产品的进出口的通行证。这对于进出口绿色农产品的企业来说将是更大的机遇与挑战。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复习指导

考核方式主要以主观题为主。建设工程案例分析教材自2013年开始改编后,今年继续沿用2013年版教材,算今年一共有4年了,根据历年考核特点,2013年至2015年难度逐年上升,据推测今年试题难度相对去年还会有上升趋势,但考试仍然不会偏离教材。

要求学员具备:

1、掌握现行的相关经济政策、相关法规、相关制度。

2、全面掌握工程项目估、概、预、结、决算的理论基础和编制方法。

案例分析题目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广,综合性强,计算量大、难度深等特点。案例考试卷面一共6道案例题,近些年考试题型非常固定,分别是:

第一题: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

第二题:方案选优

第三题:施工招标与投标

第四题:索赔与网络计划

第五题:价款结算

第六题:计量与计价

其中前五题为每题20分,第六题为40分(分三个方向,土建、管道、电气,任选其一作答),满分140分,及格分数84分。

1、基本原则:主要以教材中重点案例和历年真题为主。

由于市面上的辅导书良莠不齐,很多知识点都与教材相冲突,考试出题主要以教材为主,所以学员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以教材为主。

2、复习内容与计划

现距离造价工程师考试还剩3个半月有余,在这段内如何复习才能应付案例分析考试,一定要按如下步骤:

第一阶段:基础阶段: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7.1-8.11)

第二阶段:强化阶段:掌握教材中每个案例的解题思路和解题方a法(8.12-9.30)

第三阶段:模考阶段:历年真题和模考试卷练习(10.1-考前)

第一周(9月1日~9月7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投资估算方法

2、财务评价

(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的财务评价

(2)资本金现金流量表的财务评价

(3)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财务评价

3、不确定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第二周(9月8日~9月14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设计、施工方案评价与比选

(1)资金时间价值(基本理论支撑)

(2)综合评分法

(3)价值工程

(4)寿命周期成本

(5)决策树

2、网络计划方法与应用

(1)双代号网络图

(2)双代号时标网络图

第三周(9月15日~9月21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工程计量(涉及到三个题目:土建、管道、电气。理论基础:计量规范)

2、工程计价(理论基础:计价规范)

3、定额、指数、指标的计算与应用

第四周(9月22日~9月28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招标准备(四定三编)

2、招标与投标

3、开标、评标 、定标

4、受标与签约

5、禁止行为

第五周(9月29日~10月4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索赔成立的条件

2、工期索赔

(1)合同工期

(2)新工期

(3)实际工期

(4)索赔工期=新工期-合同工期

(5)奖罚工期=实际工期-新工期

3、费用索赔

(1)索赔费用的组成

(2)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

第六周(10月5日~10月11日)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有:

1、工程价款结算

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索赔调价差)、当月应付款、质保金、实际总造价、结算款。

2、工程量偏差(理论基础:计价规范)

(1)工程量增加15%以上,综合单价调低

(2)工程量减少15%以上,综合单价调高

3、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调值公式的应用)

4、期中支付申请表的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5、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计算方法

(1)工程实际总造价

(2)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3)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含预付款)

(4)竣工结算款:

(4)=(1)-(2)-(3)

企业文化建设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90亿美元,。利润为30%。其中22.5亿美元均为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收益。由此可见品牌做为象征产品质量、企业形象、消费者特殊的产品体验的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创造巨大出人意料的价值。适者生存,在当今风起云涌、变幻莫测的商业战场,企业必须以品牌为利器才能在战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而要打造企业品牌就必须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因为品牌的精神力量是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文化理念规范、群体风格的外化体现,是以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为核心的独特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企业形象。企业文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表层文化、浅层文化和深层文化。纵观当今日化品行业,宝洁用海飞丝、飘柔、博朗等等无法替代的品牌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美化着我们的生活。是什么让宝洁在2010年度的净销售额能够以4%的增长率增至789亿美元,在亚洲和中欧、东欧、中东、非洲都出现了高个位数的增长?是它无比深厚无比强大的企业文化。我们将从表层、浅层、深层三个层次的企业文化剖析宝洁如成为适者使其300多个品牌的产品畅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表层文化是一种以物质形态呈现的表层企业文化,又称视觉文化或标识文化,它将企业所创造的文化品位通过企业的物质设施和产品商标、包装等表现出来,以其直观形象被更多人感知。

在广州宝洁的7层办公楼中,每层楼都根据功能的不同被装饰成不同的主题颜色。从功能上分,27~29层属于各业务组织办公区域,30层属于综合楼层,前台和接待来宾主要在这一层,31~33是各部门的办公区域。由此27~28层以橙色为主,包括墙壁、办公桌、休息间的沙发都是橙色的;29~30层以蓝色为主,这是宝洁品牌的主色调;31~32以绿色为主;33层也以蓝色为主,那是公司管理层所在的楼层。这种以职能为准设定办工环境的颜色的公司着实很少耳闻,而橙、蓝、绿三种颜色也确实能给人一种精神焕发的感觉,当员工置身其中顿感神清气爽之时,宝洁的独特的视觉文化展露无遗。

商标设计将具体的事物、事件、场景和抽象的精神、理念、方向通过特殊的图形固定下来,使人们在看到商标的同时自然地产生联想,从而对企业产生认同。但是作为一个国外品牌,宝洁如果单纯采用直译法、意译法把它的它的英文商标翻译成中文的,这样也许会符合中国的文化要求,但会忽视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从表便就能刺激人购买欲望的诉求。不同语言的不同特点及民族文化差异的存在使商标的翻译必须成为一个再创造的过程。宝洁在进入中国市场之时确实让上商标翻译变成了一门艺术。

此便采取了读起来朗朗上口且易让产生美好联想的双音节词“潘婷”。

商标是一笔无形资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当宝洁商标不仅代表上乘品质还能引发无限美好联想时,它的独特文化内涵会让自己成为真正的适者。

宝洁认为,“可持续性发展”代表的是一个承诺。这个承诺的内容是,宝洁在不会对产品和服务的性能和价值上有所折衷,同时又能够最大化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秉承“亲近生活,美化生活,为现在和未来的世世代代”的宗旨,通过产品包装的革新和兼具环保性及安全性产品成分的使用,公司运营的优化以及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的关注等三个主要方面,引领全球迈进“永恒之约”全新纪元。

为此,首先宝洁的做法是“减少包装材料”:olay多效修护霜——全新的产品包装与旧包装相比,减少了超过25%的材料;gillette锋速3动力和锋隐——新式的塑料部分和纸板包装减少用料达25%;某洗涤剂——宝洁将在北美价值40亿美元的全部液体洗涤剂组合,换成双强度洗涤剂包,是常规尺寸的一半大小。其次,通过“利用可再生材料”,宝洁迈出开发可持续塑胶材料的第一步。从2011年起,宝洁在潘婷pro-v、covergirl、maxfactor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推行,采用来自巴西的甘蔗作物将作为传统塑料的替代品。这同时也是宝洁部门在全球范围内,首次把这种可再生材料应用到系列品牌的产品包装中。然后,通过“回收产品包装”,宝洁引领绿色环保生活向前迈进。潘婷pro-v、伊卡璐草本精华——这两个品牌的包装在一般城市的回收站中都可以回收再利用,因为它们都是制作玻璃和厚纸板的材料。

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打造属于宝洁自己的独特包装,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相信宝洁定会越走越远。

宝洁的品牌如此之多,宝洁是如何管理和保证每一个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呢?——品牌经理制。1931年,当时担任佳美香皂经理的麦肯洛提出了以“品牌管理”为主题的报告,并获得了高层经理的认同。品牌经理制度逐渐在宝洁内部运作体系中推广开来,至今,己成为宝洁经营的最大特色。

的这样几个特点:其一,打通产品的产供销链条,打破各职能门间的隔阂。通常来说,规模较大的公司职能部门众多,市场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与行销部门之间,容易各自为政,从部门本位主义立场出发,各个部门不会主动考虑与其它部门配合,从而增加了公司内部的协调成本和摩擦。最后的结果很可以是,某一品牌的产品出现问题或者延迟上市,大家互相推诿。品牌经理的出现,成为破除部门隔阂的有效的解决之道。品牌经理,就像是该品牌的保姆或者保镖,他要“护送”该品牌的产品,从产品设计、生产到市场推广和销售的全过程,当该产品的某一环节上迟滞,最着急的肯定是品牌经理。品牌经理的出现,有利于公司整合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力量,从而形成合力,占领市场。其二,真正关心消费者需求,保持产品不断创新。传统企业的习惯做法是,制造产品,然后研究如何将产品卖出去,只是单向地由产到销;在品牌经理制下,品牌经理会极大地关注消费者的各种差异性需求信息,并及时搜集整理,反馈给研发和生产部门,这种营销行为是双向的,顾客的意见会改变产品的型态,而新的产品又会满足顾客的需求。其三,注重品牌的恒久价值。衡量一位品牌经理的业绩,除了看他当前的销售额等财务数字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他是否保持或者增加了该品牌的无形价值。这种评价保证了品牌经理不会仅仅满足于短期利益,而是着眼于品牌的恒久价值,从而为公司赢得真正的市场占有。其四,以目标管理丰富顾客价值。品牌经理要对产品的销售额及利润负责,因此,他对名个环节的成本会非常重视,一旦发现有成本上升的情况,就立即作出反应。有效的成本控制和不断改进的服务,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丰富与提升产品的价值,最终使公司和消费者达到“双赢”。

首先是差异化经营。宝洁公司经营的多种品牌策略不是把一种产品简单地贴上几种商标,而是追求同类产品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异,包括功能、包装、宣传等诸方面,从而形成每个品牌的鲜明个性。这样,每个品牌有自己的发展空间,市场就不会重叠。不同的顾客希望从产品中获得不同的利益组合,有些人认为洗涤和漂洗能力最重要,有些人认为使织物柔软最重要,还有人希望洗涤和漂洗能力最重要,有人希望洗衣粉具有气味芬芳、碱性温和的特征。于是宝洁就利用洗衣粉的9个市场细分,设计了9种不同的品牌。利用一品多牌从功能、价格、包装等各方面划分出多个市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各类顾客的需求,从而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某个品牌的偏好,提高其忠诚度。

其次是多品牌策略。宝洁目前拥有300多个品牌,并且在全球超过160个国家里进行销售。例如在,在洗发水领域,宝洁旗下拥有飘柔、海飞丝、潘婷、伊卡璐、沙宣等数个知名品牌,每一个品牌都凭着其独有的营销诉求和产品定位而独领风骚,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每一个品牌的成功都是在同一个领域。为什么会这样呢?一般的营销理论都认为,单一品牌的延伸策略能使企业减少营销成本,能够使品牌价值“溢出”,使之覆盖于更多的产品种类。但宝洁的经历却证明,单一品牌的延伸理论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领域。比如,海飞丝是洗发水品牌,其市场定位是去屑不伤发,如果将这一品牌延伸至牙膏产品,必将会有新的营销诉求,反而会使消费都对这一品牌的认知产生混乱。多品牌策略也并非普遍适用。这必须结合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的具体格局。

自己的产品,同时对市场覆盖进行规划,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覆盖问题。1995年以后宝洁开始推行严格的数字化管理,为分销商转型做准备。1999年7月,宝洁推出了“宝洁分销商2005计划”,指明了分销商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详细介绍了宝洁公司帮助分销商向新的生意定位和发展方向过度的措施。

宝洁非常重视每位员工的职业发展,并为此建立了一整套工作绩效评估、目标设定及审核、职业生涯规划的体系。宝洁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每个人的潜力,通过培训体系和教练辅导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达到自己的事业目标。宝洁公司的培训体系在业内很有名气。在美国总部,宝洁建立了培训学院。在中国,也有专门的培训学院。公司通过为每一个雇员提供独具特色的培训计划和极具针对性的个人发展计划,使他们的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宝洁,最核心的培训不是课堂上的培训,而大多数是明确指定的直接经理对下属一对一的培养与帮助。宝洁认为,职业只是员工个人发展中一个比较核心的部分,不是全部,辅导员工的个人发展是最重要的。辅导要实现的,也不仅仅只是员工与上司之间的协助或者师徒关系,“宝洁的价值观要求充分尊重每一位员工,既可以与上司分享自己的成果,也可以无所顾忌地向上司倾诉自己的困惑。”宝洁中国公司hr经理ciyzhou说。宝洁很少采用试用期的方法,认为与员工的雇用合同就像一纸婚书,相互之间应该尽快进入角色,进行身份的认同。因此,除了一对一的辅导谈话外,宝洁还推行“早期责任”制度,即从加入公司的第一天起,就让新人开始承担起真正的责任,迅速进入状态。宝洁坚信,早期责任会让新人获得宝贵的实践经验,更快地成长。福利为了吸引和留住最优秀的人才,宝洁提供的福利薪酬待遇,在同行业中属于佼佼者。宝洁不断地调节薪酬系统,公司每年都做工资市场调查,以确保宝洁的工资和福利是具有绝对竞争力的,令表现优秀的员工得到相应的回报。宝洁除了为员工购买各种品类齐全的保险外,更在中国推出“宝洁奖励股”及其他项目,以创造一种鼓励承担风险、提倡主人翁精神、激发创造性思维的宝洁新文化氛围。

深层文化集中反映在公司的宗旨、使命、价值观和原则上。一个组织如果没有深层文化的积淀,那么它就像一个没有精神的人一样不可能有辉煌的未来。

宝洁奉行消费者至上原则。

宝洁照顾消费者十分殷勤,任何人都不会因此感到惊讶,因为大部分企业都强调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性。但是,宝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仅仅是原则而已,它更是驱使宝洁深入了解消费者及进行其他企业行为的基本动力;它不只是方法论,而且是一种行事态度。宝洁公司前ceo约翰·白波先生对消费者至上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宝洁公司所有产品都要经历两个关键考验:一是消费者在店中购物之日,二是当消费者在家中实际使用之时。为经受住这两个考验,宝洁怎能不千方百计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

个糟糕的主意,而且根本就是欺骗!何况消费者又不是傻瓜,他知道该用多少牙膏。当然这个提议很快就被管理层给否决了。

同时宝洁决定让顾客决定价值。价格并非决定价值的唯一要素,消费者对价值的敏感度,已由市场上无数成功的例子及少数失败的例子得到验证。有这样一个价值方程式:价值=所认知的效益/价格。价格经常主宰着上述的价值方程式,如果价格高于消费者所接受的价值时,消费者会拒绝购买。宝洁曾在首次推出抛弃式纸尿裤时,学到了宝贵的经验。价值方程式对帮宝适抛弃式纸尿裤的成功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宝洁推出品质相对更佳的帮宝适,并采取了较高的订价策略:一片10美分。从价值方程式来看,帮宝适所提供的效益是超过其价格差异的。帮宝适在伊利诺州进行市场测试,起初设定销售目标为2.5%的总换尿裤量。然而,市场反应冷淡,只达成0.8%的更换量。产品价值虽受肯定,但过高的价格却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宝洁必须进一步降低成本,而唯一的方法是提供销售目标,因此,生产效率渴望提高,广告量必须适应规模经济,进一步提高以供应商的合作及谈判空间。高销售量将导致架上商品周转率提高,也促使超市向宝洁进货。在那个时候,抛弃式纸尿裤只在药房销售,由于毛利率高,因此,要放并不在乎商品周转率。然而超市的毛利较低,因此需要较高的商品周转率。又经过3次的市场测试,宝洁终于和消费者达成协议:如果每片的价格定位6美分,主妇们会经常使用帮宝适。最后一次市场测试,产片使用率已超过原先设定的12倍之多,宝洁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三分之一。

宝洁承诺为现在和未来的世世代代提供优质超值的品牌产品和服务,美化世界各地消费者的生活。为此,他不仅让自己的产品越来越出众,而且用自己的责任感和慈爱之心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去改善他们的生活。在5·12地震后的第五天,佳洁士、欧乐-b就为灾区送去10万支漱口水,真真切切关注着灾区人的健康。

“亲近生活,美化生活”是宝洁的使命。为完成使命,宝洁不仅提供优质的服务,更履行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宝洁大中华区公益项目关注重点是青少年的基础教育,宝洁希望小学项目是宝洁大中华区公益的旗舰项目。宝洁公司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从1996年开始合作至今,13年来,风雨同舟,互勉向前,共同为农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我们的各个业务组织、部门、品类和区域之间相互信任,紧密合作。我们对采用他人的建议及方法取得的成绩感到自豪。我们与所有为实现公司宗旨作出贡献的各方,包括客户、供应商、学校和政府,建立真诚友好的关系。

宝洁公司始终把人看作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在日益激烈的商业全球化、信息化和高速化的竞争时代,宝洁人的品质,构成了宝洁的文化和竞争优势,推动着宝洁不断实现新的突破和创新。如宝洁公司中国区总裁潘纳友在招聘致词中说:“我们需要的人才,无论是男性或女性,都必须是聪明而又乐于奉献的,自信而又积极主动,勤奋而又愿意不断接受挑战的人。”

宝洁把公司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归结为八个方面:领导能力、诚实正直、能力发展、承担风险、积极创新、解决问题、团结合作、专业技能。重视培养和发展人才,并把它视为未来事业成功的关键,宝洁的目标是尽快实现员工的本地化。并且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希望我们以狭窄、守旧、充满民族色彩的眼光去看待、苛求包括宝洁在内的任何一家跨国企业,但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市场规则不断健全的社会中,宝洁们都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企业与产品,在企业运营之中体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既为发展谋求利润的同时,也为所在的社会、国家、人民造就福祉。

宝洁公司的企业使命的施行使得宝洁公司的在人们心中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

企业文化建设案例分析

2企业领导人的关注和重视。

3全员的普遍参与和认同。

4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5借鉴西方文化的管理经验。

6组织是保障。

7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8企业文化与时俱进,不同时期做法有异。

答:1坚持“敬业报国,追求卓越”的企业价值目标。

2遵循“真诚到永远”的社会服务宗旨。

5营造积极向上的人文气氛。

6遵循“知行合一,行之惟难”的思维定式。

建设绿色社区的工作方案建设绿色社区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4号)、《xx区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大行动实施方案》(xx办电〔20xx〕83号)、《印发xx区“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发〔20xx〕7号)、《关于印发〈xx区平安村(社区)建设20xx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综治委〔20xx〕7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镇平安建设工作,构建平安和谐xx,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理念,以服务群众为工作主线,以提升村(社区)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手段为关键点,全面推进“平安村(社区)”建设,进一步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健全综治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xx镇“超前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以城市化带动区域发展”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镇利用一年时间,通过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使所有村(社区)综治基础设施更加健全及其工作更加完善,村(社区)管理基本实现智能化、规范化、科学化,村(社区)治安打防管控能力得到提高,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群众治安满意率大幅提升。

(二)具体目标:

1、刑事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刑事案件发案绝对数同比持平或下降;辖区内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案件数同比持平或下降;无恶势力犯罪(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

2、有效治安报警数同比下降;辖区内没有发生“黄、赌、毒”案件(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

3、推进封闭式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全封闭或半封闭式小区达到社区总面积30%。

4、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网络,刑事治安案件高发隐患部位及社区(各小区)出入口都建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区域占社区的75%以上。

5、综治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达到要求。

6、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治安队伍,有完善的治安队伍管理制度,并发挥治安防控作用;治安队员、保安队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比例同比上升。

7、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纳管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内无造假贩假现象,无“黄、赌、毒”窝点,无黑网吧及传销窝点。

8、深入开展禁毒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制度,并认真做好吸毒人员一人一档工作;吸毒人员跟踪帮教率达100%;戒毒出所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率达100%。

9、各种民间帮教组织健全,预防工作落实,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不良习性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能够得到监护、心理矫正和帮教,跟踪帮教率达100%;没有脱控人员,没有引发违法犯罪的发生;对智障群体及其家庭帮扶率达80%以上。

10、积极开展社区法律法规宣传或法律进家庭活动,特别是社区管理人员,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没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低于2%。

11、社区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消防责任书,没有发生影响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12、居民群众对辖区的治安状况满意率达85%以上。

13、没有发生重大事件(如涉及多个村(社区)的,按参与该事件人数最多的村(社区)来界定权责)。

14、没有发生50人以上到镇集体上访,没有发生30人以上到市、省上访。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要以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以村(居)民的参与为动力,以村(居)民的满意程度为准则,让村(居)民在村(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二)围绕大局、着眼发展原则。要有利于村(社区)管理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激发基层社会的创造力,为xx的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三)有序改革、逐步推进原则。平安村。

(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四)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要充分调动村(社区)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村(社区)资源的共有和共享。

(五)注重公平、相互兼顾原则。要在村(社区)内部营造竞争互利的良好环境,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同舟共济,让村(居)民在良性氛围中得到提高。

(六)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原则。民主是村(社区)生存的重要源泉,作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依法的前提下,关键在于通过民主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村(社区)社会管理,保障民生,消除隐患。村(社区)要承担对群众生活保障的关护功能,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杜绝因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各项工作,完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利,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的有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帮助,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扶助。

(二)完善村(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推动村(社区)民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集体决议制度,完善村(社区)事务听证会和通报制度,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建立有效的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在出台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必要的评估,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民意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民意反馈渠道,积极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在村(社区)广泛宣传《信访条例》,明确信访联络员,加强上下沟通,积极引导村(居)民以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三)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村(社区)稳定。建立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提高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将人民调解网络向辖区企业单位、特定群体延伸,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村(社区),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不断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面推进封闭式社区建设,采取物理设施封闭与技术设施封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村(社区)地理条件允许的,全面实行物理设施封闭,条件不允许的,采取增加治安视频监控点,提高监控覆盖面的形式实现全封闭。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主要街道商业繁华区、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复杂场所和重点单位的技术防范建设。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积极推进警务e超市建设,在出入口安装电子出入门禁系统,提高村(社区)的治安防控能力。积极宣传发动,鼓励村(居)民安装家庭防盗报警系统,提高居民自防自助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企业内部保卫组织,充分调动辖区企业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落实企业各项自防自保措施。要完善治保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治安联防队伍、保安队伍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确保治安联防队员、保安队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比例同比上升。充分发挥村(社区)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将义务巡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形成以村(社区)民警为主要力量,治保会、治安联防队员、保安队员为辅助力量,村(社区)党团员、民兵、义工、离退休人员等治安积极分子为补充力量的社会治安防范大格局。

(六)深入推进重点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机制完善、保障到位。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严格落实“三色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巡查密度,确保出租屋内无造假贩假现象,无“黄、赌、毒”窝点,无黑网吧及传销窝点。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加大对辖区内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力度,有效净化社会风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进一步强化禁毒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做好吸毒人员的跟踪帮教安置工作,全面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衔接制度。完善民间帮教体系,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群体的跟踪帮教。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工作,确保辖区没有发生影响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七)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升群众法制意识,有效预防各类犯罪。全面落实村(社区)普法工作,广泛开展法制进村(社区)活动,全面提升辖区群众法制意识,促进依法办事。依照村规民约,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村(社区)内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加大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力度,扎实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有效遏制村(社区)内青少年犯罪,确保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低于2%。扎实做好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加强对缺乏监护、具有不良习性的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八)全面加强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建设。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建设,将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作为统筹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协调部门,进一步强化领导架构,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四、组织架构。

为加强全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李满连任组长,镇委委员、综治信访维稳办主任李达恒和镇委委员、派出所所长劳广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纪委、组织工作办、社会工作局、财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综治信访维稳办,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信访维稳办常务副主任周伟雄担任。各村(社区)相应成立“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五、工作步骤。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部署,20xx年—20xx年为我镇全面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攻坚阶段,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至4月15日)。

制定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确定评选标准及奖励、扶持办法,落实经费来源;各村(社区)“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一村一策”的工作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同时,对辖区内村(社区)进行调研摸底,确定一个村(社区)作为试点村,全力开展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沟通联系,争取共识。

(二)全面建设阶段(20xx年4月16日至8月31日)。

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进“平安村(社区)”建设。根据“平安村(社区)”的评选标准,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前一阶段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不断总结完善,全面铺开“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力争全镇60%的村(社区)完成“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并达到考评标准。

(三)冲刺总结阶段(20xx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经验,逐步规范完善“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在11月底前,全镇100%的村(社区)完成“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并达到考评标准。对“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检查验收。大力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复评巩固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区、镇两级的“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获评“平安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进行一年一次的复评工作。全面总结我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经验和存在不足,采取多种工作措施在三年内综合提升我镇法制治安环境,大力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规范平安村(社区)各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力促我镇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工作措施及补贴扶持。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村(社区)要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狠抓落实,村(社区)一把手是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镇委、镇政府将启动问责制度,由各村(社区)主要领导向镇委、镇政府说明原因。对工作中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马虎应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工作督导挂钩制度。镇委、镇政府建立挂钩督导制度,镇驻村部门挂钩督导所驻的村(社区),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指导、监督、帮助基层村(社区)开展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挂钩共建情况以及所挂钩村(社区)的建设情况将作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考核,同验收。

(三)实行分类管理,资金扶持。为确保平安村(社区)建设xx利推进,区委、区政府拨出专项经费,对各村(社区)建设工作进行适当的补贴。补贴分为四个档次,档次按照总人口数(含流动人口数)和总面积数所占的比重进行计分分类,总分以100分制计,总人口数占60分,其中15000人以上的得60分,10000~14999人的.得50分,5000~9999人得40分,4999人以下的得30分;总面积数占40分,其中4平方公里以上的得40分,2~3.99平方公里的得30分,1~1.99平方公里的得20分,0.99平方公里以下的得10分;最终得分为总人口数和总面积数得分累加;总得分为100分的为一类村(社区),90~99分的为二类村(社区),70~89分的为三类村(社区),69分以下的为四类村(社区)。镇委、镇政府也将参照区的标准,对村(社区)进行适当的资金扶持,由镇综治信访维稳办根据村(社区)的建设进度划拨给村(社区)。

(四)做到严格考核,常抓不懈。为巩固和扩大“平安村(社区)”建设的工作成果,确保“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长期发挥成效,实现村(社区)长治久安,由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的“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我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监管工作。区、镇将对获得“平安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进行一年一次的抽查复评,对复评不达标的村(社区),取消“平安村(社区)”称号,并通报摘牌。具体复评标准另行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动员部署,讲究实效。各村(社区)要深刻认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对构建平安和谐xx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靠前指挥。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力推进本次行动的深入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实例促宣教,取得群众认可,真正取到实效。

(二)加大调研力度,摸清情况,科学规划。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内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底,理清思路。对居民居住区较为分散的村(社区),可进行合理划分,作为建设“平安村(社区)”的若干基本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建设工作。对一些居民居住较为集中,出入口少的村(社区),则可进行全封闭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符合社区自身特点的角度进行认真细致的规划,做到底数清,任务明。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调研摸底出来的具体情况不断调整相关工作措施。

(三)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为确保“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能够切实取得实效,各村(社区)要集中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建设工作,以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设具有xx特色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在建设工作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配合好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同时,还要做好经验总结,及时推广,找出适合我镇“平安村(社区)”建设的新路子、新模式,为建设“平安村(社区)”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总结验收和复评工作。各村(社区)于11月30日前将“平安村(社区)”建设情况总结及验收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镇验收后,由镇“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参选“平安村(社区)”的名单及有关验收材料报区“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m通用机械厂。

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2000年11月30日,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五:衡阳大火缘由。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11月15日电,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与此同时,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组织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

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

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前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0年2月、3月间,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前文: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处罚,于2000年7月4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9月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5%法定幅度内的罚款1485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问题解答】:。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评审和比较。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绿色出行

麻城是我们的家园,绿色是我们的心愿。“红色麻城、绿色发展”是我们共同的使命。当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日益威胁着人类生存,环保是人类回归和谐的天然选择。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壤,我们必须向盲目消耗地球资源的不文明说再见,才能回归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中来。让我们用智慧去关注自然环境的变化,用良知去阻止环境被破坏,用热情去传播环保理念,用勇气去改变生活习惯,这将是人类最艰辛的一场回归之旅。

环境是我们人类及自然界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爱护地球、维护生态、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参与和配合,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努力。因此,我们就这次环保世纪行活动这一契机特向大家提出如下倡议:

一、大力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结合与环境有关的纪念日、世纪行活动,在社区及公共场所宣传环保,参与社区的环保实践和监督。

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回收资源,绿色消费,支持环保。

三、积极、认真搞好居住社区、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净化,清除或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少一份破坏,多一份关爱,共建绿色家园。

四、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负起环保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做出实质性的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工作。

地球是茫茫宇宙间已知的唯一一艘载有生命的航船,我们人类是这艘船上的乘客。当船舱漏水的时候,谁能说拯救地球与我无关?面对地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明白:保护环境、拯救地球,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责任。

新的世纪,我们渴望干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生命,渴望环保的家园。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创造。让我们这群新世纪的见证者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各自的使命,共创绿色环保、健康卫生的新社会。

今天,这里将是我们这次绿色出行的起点。我们希望,在这短暂的2个小时中,我们一起倾听地球、审视自己,选择更为环保的低碳生活方式。我们更希望,每个人每一天生活都是绿色,将所有人心中的绿色汇聚,并将这片绿色传递到每一个角落。

让我们行动起来!现在出发,绿色出行,你行我行大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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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

农产品绿色营销成功案例分析

又到一年“橙”熟时。一枚精心包装的冰糖橙和一位洞悉商业智慧的营销天才,巧妙地描述了一个切合时代脉搏的励志故事,85岁老人在跌倒之后选择二次创业并最终取得成功。这种讲故事的背后,是农产品营销的一种创新。

品牌是有温度的。讲故事,可以让购买者感受到品牌的温度。人生总有起落,精神终可传承。这里需要感谢的是禇老,如果没有禇老用生命种橙子的精神,所有的一切“美丽的误会”都是空的。用最接地气的营销技巧,是一条可行之路。唠过故事后,即使产品同质化,你说消费者会选谁的产品呢?我们将从讲故事开始,叙述那些创造财富的人物,感悟一番有关营销的真谛。

生鲜电商“本来生活”成功将褚橙打造成了“励志橙”,获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如今的“褚橙”,其声名已远远盖过它的本名“云冠橙”,而伴它一起走红的还有一个人(褚时健)和一段非常传奇的故事。

曾经的“烟王”褚时健75岁二度创业,承包亩荒山创业,85岁时他的果园年产橙子8000吨。一杭州水果业内人士曾向媒体透露,以前,这个品种的冰糖橙在云南的收购价只是几毛钱一斤,在杭州地区的售价约2.5元一斤,销量很平淡。随着王石、潘石屹等知名人士在微博上的力捧,“褚橙”的传奇故事引爆公众话题,并被誉为“励志橙”。目前,“褚橙”的市场售价约为108~138元/箱(10斤),而且不愁销路。

企业文化建设案例分析

公司全称:北京正邦品牌设计公司。

创立年代:1993年。

总部地址:北京。

创始人:陈丹。

公司介绍:

正邦是业界享誉盛名的品牌整体识别设计公司,是设计、更新、管理品牌的专家,使品牌、设计、ci、管理融为一体,向客户提供“正邦实效体系”服务。“正邦实效体系”指致力于创造、建立、更新品牌。将品牌、ci、管理、设计融为一体,向客户提供视觉识别系统设计、理念行为识别设计、品牌调研策略定位等等服务,并形成自己的特色,系统、规范、务实,重在帮助企业解决品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成效显著,已有企业受益匪浅。正邦的设计影响了十余年来中国视觉识别的进程和发展。旗下六大规模成熟、极具影响力的子品牌为:正邦品牌识别(标志vi)设计,邦品牌顾问,邦命名,邦环境导示,邦传媒和邦网络识别。服务的客户有: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北京银行、中央电视台、夏新电子、创维集团等等。正邦是中国设计企业行业里第一家创造出流水线式生产流程的设计企业,让我们看到了设计产业工业化的可能。围绕着品牌建设,创建了完整的运营体系,并且投资互联网在线设计投标业务,如果这项业务运营成功,将对中小设计企业形成致命打击,甚至改变行业格局。

正邦文化:好的团队源自一个好的“办公公约”

事果断,所有问题都要找到解决方案,所有解决方案都要有客观的可操作性。让高效、成功的气氛充满我们四周。今天,我们有缘走到了一起,正因为天下无不散的筵席,我们应更加珍惜眼前共事的时光,有温暖,有激情,有体谅,有幽默,因而对人生和事业怀有信心,我们就这样共事。剩下的文章,由各人分头去写,用无言的默契,用沟通的心灵,用灿烂的笑容,用理解的目光......

由正邦简介可以看出正邦成立的时间并不算长,但他却算得上中国设计行业的头羊,在这个中国设计的这个新新行业里也算老资历。正邦之所以能发展到如今的规模与其企业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正邦所涉及的正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因此正邦对企业文化的建设有其独特之处。正邦的官网上有这样一个单独的版块“关于正邦”,这是一个正邦展示其企业文化的地方,他列出了正邦优势、正邦是谁、正邦观点、正邦语录、正邦文化。这是不仅向外人展示正邦,也是正邦与员工的联系文化平台,是员工的思想与价值导向。

正邦的企业目标是要做一个品牌,有品牌才有更大的竞争实力。这是2000年竞争神州数码标志正邦流标的教训,神州数码当时选择了一个有百年历史的大公司设计的标志,正邦只做了他们的vi(视觉识别)手册。这件事儿让正邦意识到了品牌是需要积累的。正邦说品牌是一阵风,风的衣裳,品牌是游荡在你我心中的理想。风的衣裳,成就光荣和梦想。正邦想要成为世界历史上最强大、最持久、最健康、最具影响力的品牌设计及建议机构。这不仅展示了正邦的企业理念与追求,也是对员工的鼓舞与导向。正邦这一企业文化的形成,建立起了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一旦企业成员在价值和行为的取向与正邦文化的系统标准产生悖逆现象,正邦文化将会进行纠正并将其引导到企业的价值观和规范标准上来。

正邦提出学习是必须的。一方面标志设计这项工作需要设计师去深入了解各个行业,另一方面,要想在每一次参与竞争的成百上千个方案中胜出,也需要不断汲取新的养分。在“正邦”的设计室里,有一排长长的书柜,里面放满了各种书籍和画册。正邦不会把好书放在老板自己的办公室,认为好书是应该和员工一起分享的,30几个人一起学习的效果一定会比一个人学习好。

在正邦工作是快乐的。在这些高大的设计室里,员工常常能听到悦耳的音乐和爽朗的笑声,每个人都被给予了最自由的工作方式。上班的时候,“一推门就感受到能量”;坐在电脑前抬眼看到“我们大家在一起多好啊”,再累也能释然;遭遇挫折的时候,“胜者依然通吃”又会激励员工继续努力„„看过这些文字的人几乎都能感受到,那些白色的纸条是一座座桥,温暖、激情、体谅、幽默在这里被传递着。

正邦背后的职员是这样感受正邦文化的:正邦是一个造就大事的地方,为了在这个时代有所作为,我们集结在一起,我们相信品牌是那种可以吃饭、呼吸、睡觉,念念不忘的事业;正邦是成熟、正规的组织,用现代的企业管理安排大家的工作,只有这样,每一个人才可以心无旁骛的聚焦于自己的专业;没什么比专注于自己喜爱的领域,更有乐趣了。在这里,不同的人们一起工作。是专业而非阶级将大家联系在一起;正邦只有三间独立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人力资源),开放的空间代表了正邦的透明、开诚布公、分享的精神;不再学习,我们就弄不懂。我们爱这个行业,也爱这个世界,关心工作,也关心每一个人。

正邦在其企业文化的构建中对员工既有高要求也人文性的关怀。正邦对员工的观念是:有成、有趣、有序、有信。且明确了这四有的详细观念,使员工在感受企业文化的同时明确企业的素质修养和理念到向。正邦明确了每职员工的成长空间和成长方向,使员工有明确的努力方向与动力。其次正邦承诺给员工一个良好的具有人文气息的员工福利,使得员工在工作中自觉自愿的高要求自己与其工作水准。一个拥良好企业文化的企业,有一个正确的企业价值导向,有明确的企业目标,有良好的一员工福利,会走得更远。

姓名:李广洋班级:动力0901学号:200902000510。

姓名:李广洋班级:动力0901学号:200902000510。

建设绿色校园倡议书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学校是我们的家,我们是学校的主人,建设靠的是我们。在着迎评的攻坚阶段,我们的家更需要我们的爱,我们倡议全校师生“爱我校园,从我做起”的校园无垃圾行动。

让我们从点滴做起,爱护校园环境,自我约束,相互检查,明确自身在学校评估工作中的地位。学校无垃圾活动需要你、需要我、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20xx年xx月xx日。

经典汽车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案例分析

本田既无官僚色彩,也不存在派系和宗派主义,职工可以轻松愉快地工作。高级干部到5o岁就为后来的年轻人让位,最大限度地尊重年轻职员。力戒害怕失败的谨小慎微作风,按照本田的说法是不工作才不失误。在对本田职工进行的一项关于“本田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的问卷调查中,回答顺序分别是独创性、要为自己工作、人尽其才、不要怕失败。

二、一人一事,自由竟争。

一人一事就是废除公司强迫一个人于一项他不能胜任的工作做法。保证每一个人部自由选择一个自己的主攻方向的权利。自由竞争就是主张进行不同性质的自由竞争。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每一个人,每一个小集体都要有自己的设想,并通过它来找到开发领域,把竞争机制引进公司内部。

造就独创型人才。

要造出风格独特的产品,企业职工就必须具备独创性的头脑。横向型组织、项目攻关制度只是一种保证,归根到底,关键还取决于人。企业中能拥有多少独创性人才是本田创业以来一直给自己设置的课题。为此,本田采取了下列一些措施。

四、顾客满意第一的原则。

信赖是一个人的履历。一般人写日记都要用“橡皮擦”,也就是把写在日记上的白纸黑字,觉得不合适便用“橡皮擦”把这一段话擦掉。可是,信赖是不能用“橡皮擦”擦掉的,因为信赖是一天一天造成生活的日记,无法用“橡皮擦”擦掉。换句话说,信赖是一个人的履历,用听、用看来判断这个人能不能信赖,所以,经营者只能用身教,不能用言教。更不能把过去的所作所为,用“橡皮擦”擦掉。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发展的、带有本企业特征的企业经营哲学,是企业个性意识及内涵的总称,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和基石。优秀的企业文化对内能够凝聚士气,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外可以树立良好形象,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给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带来无比的动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进行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产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甲公司主张,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以此为准。乙公司认可该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实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15日工程量表》”),该表中也记载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则辨称,认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实性,但该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总表,后者系三方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原审采信甲公司的辩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时间在后,系总表为由,以该表为依据最终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0150m,据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00余万元。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实际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记载的工程量之和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西、北、南侧第一道、东侧第一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甲公司当庭确认两份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对此不能确认。据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张的关于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记载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诉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确定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为300余万元,据此对原审进行了改判。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有利。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本案中,两份工程量表从形式上来看,更接近于工程签证单,但因记载内容纷繁庞杂,不易辨别,且形成在先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000余米,这就使甲公司所主张的后者与前者是总与分关系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导致原审认定错误。二审详细审查了两份签证单中关于预应力锚索部位的描述的差异,结合甲公司不能确认二者关于预应力锚索工程量的记载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实,认定二者并非总与分的关系,对原审予以了改判。这也提醒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关于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记载清晰,以防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10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将青岛某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甲公司实际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费和2%的所得税。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工程验收交接,同时进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价款。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结算后按照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比例支付,现在建设单位未结算完毕,不具备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建设单位丙公司青岛某道路绿化工程(景观绿化)发包给被告乙公司,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暂定价款300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被告乙公司将上述道路绿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值的8%提取管理费,结算依据招投标标底优惠后综合单价及相关规约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备道路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解除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结算工程款。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已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内容明细》所列明的内容,其工程量暂定为300万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与比例,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扣除8%的管理费用、税金,余款252万元。相应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工程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

5、2014年8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工程整个一标段2014年5月完工并进入养护维修期。

6、原被告双方申请对甲公司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青岛某公司对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绿化工程造价为37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系建设单位丙公司发包给乙公司的绿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资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双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扣除约定由原告承担费用后尚欠219万元未支付。关于双方争议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验且已交付并进入养护期,而建设单位丙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计结算,双方不宜再按照原约定的以建设单位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万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作出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通常应当要求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该种约定系承包人为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向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条款。该类约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但约定所附加的条件仅仅是约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进度、比例等,属于合同履行阶段,而不涉及效力问题,因而该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应认定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条件的合同条款,如该条款所设的条件或期限未达成或未届满,并不能否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欠款的债权债务实体权利,条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

此类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但是,当建设单位长期不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亦长期无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对方索要工程款时,会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为由被拒。审判实务中常见的与此相关的拖延结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机关或关联单位主导审计结算、建设单位将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转(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资料不齐全或各分包单位相互牵制导致难以结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观恶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而言,不论拖延结算的原因为何,其投入资金建造了工程后,长期收不回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工人追讨欠薪压力等,多数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对于该类约定,一方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自由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对于该类条款合法有效时会进一步对于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届满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对建设单位长期未结算或未付款的原因进行认定。如若查明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导致长期未进行审计或结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积极主张的,此时,继续坚持适用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或比例进行付款,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明显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作为付款条件,或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恶意拖延审计结算及付款的,原则上,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作为付款条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建设单位长期未审计结算的情形,如若建设单位系案件当事人之一,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举证证明其长期未审计结算的原因;如若建设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则由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等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向建设单位调查取证。

总之,对于此类合同约定,法院往往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查明相关事实,对该类约定是否作为付款条件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揽安装甲公司承建的崂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区斜屋面彩瓦工程;项目及价格,斜屋面彩瓦六边形每平方米43.5元,数量5621平方米,计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统计的数额结算,如单方没有认真履行,按合同总价款赔付并另行支付30%违约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还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签字确认“该项工程已全部完工,验收双方确认”。甲公司工程部门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图纸和结算单,结算工程造价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按约定履行。工程完工验收后,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图纸及结算书工程价款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从其主张。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95%,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30%违约金计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请求甲公司支付30%的违约金,从其主张。乙公司起诉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9000元,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过质保期,应扣除5%的质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违约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工程款计算条款和违约条款适用错误。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合同效有主观恶意,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质量合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同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对方,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本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甲公司未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发本案诉讼,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对于损失的数额,二审酌情以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来计算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应负担41177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决,撤销违约金、律师费的判项,同时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41177元。

【法官点评】

涉及合同纠纷,法院首先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属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还要区别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又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同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但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而是做为损失部分由双方进行了分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应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同时确认甲公司对承包建筑的价值277万元钢结构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工程量为4800平方米、工程单价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垫资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证据二、《竣工验收单》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乙公司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证据三、《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一份,该证据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进行结算,工程量为4 789.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77万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认可工程款数额。另查明,甲公司没有取得承建钢结构厂房的相关资质。

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多数案件执行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并无施工资质,故其与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乙公司认可甲公司已施工完毕并对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无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工程价款具有受偿权,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施工过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应包括施工工程中发生的机械费用、管理费、措施费等。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问题十分普遍。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施工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多数案件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未作任何抗辩,明显与常理不符。且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在工程价款近300万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过于简单,也不符合施工惯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权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损害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故法院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岛某研究院和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该研究院青岛研发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发基地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诉讼中,乙公司认可其与丙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与丁公司签订研究院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公司负责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工程价款总计30.5万元,发生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时,经丙公司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扣除工程质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项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载明丙公司联系人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签订后,丁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丙公司的联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验收单位”一栏(载明:同意验收)“负责人”处签名并注明“施工完毕”,“验收意见”一栏载明:1、走线规范、设备安装牢固,施工符合有关规范;2、合同内约定及追加的工作内容已安装、处理到位。后因丙公司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万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项,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青岛某研究院、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与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研究院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该合同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故丙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丁公司请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丁公司对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青岛某研究院、甲公司均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丁公司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青岛某研究院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无法律依据,遂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首先,关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对性问题。所谓合同相对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对特定主体发生约束力,即其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丁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工程款。

其次,关于丁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问题。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主张权利,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意在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施工资质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者结构施工的劳务分包企业等。本案中,丁公司作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经与丙公司签订涉案弱电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涉案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所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作业而非普通劳务作业,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岛某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4#、5#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该项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铸铁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楼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甲公司称,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crt系统,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庭审查明,2014年8月4日,双方达成《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结算值共计2654851.64元;备注部分写明存在的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调试安装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专业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与丙公司(总承包人)签订《x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消防报警crt的安装,乙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甲公司工程款20万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安装完成后2日内,甲乙公司与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完成交接后两周内,总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管理人员称,4#、5#楼一开始没有crt设备,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监控室安装一台电脑,不知道谁安装的,现在无法开启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共计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装,至今无法开启使用。甲、乙公司双方约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即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且需要甲、乙公司与物业三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拒付甲公司相应工程款,甲公司应与乙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crt系统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调解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首先,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其次,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这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乙公司随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根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且无法开启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后,双方与物业共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共同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拒付甲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法官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签订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阳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则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中标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经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构成恶意串标,并且签订了标前合同(阴合同),后又违法进行招投标并另行订立中标合同(阳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无效,从而必然导致因此签订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无效。故本案并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标前合同(阴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农产品绿色营销成功案例分析

金龙鱼调和食用油“1:1:1”的概念首先在消费者的认知中留下一个清晰深刻的记忆符号,同时又有进一步了解的营养配比说明,以及“调和”的创新制作方法,构建了一个从认知记忆、到说服的有理有据、极具可信性的价值,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而金龙鱼大米则显出价值构建乏力:它从大米的形状、从大米的筛选数量上去试图说明金龙鱼大米的稀缺性,通过“物以稀为贵”来提高价值。但它始终没有说出这样费尽气力选出的大米究竟和其他大米有怎样的不同,这样的行为究竟有什么意义,究竟能满足消费者怎样的需求——价值不明确,又何谈高价值?因此金龙鱼大米概念一出,即遭遇添翼营销总团等营销界众多的质疑。可以说金龙鱼大米的销售,更多的还是依赖“金龙鱼”的品牌力,而不是“金龙鱼大米”自身的产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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