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季度执行工作汇报材料(优质16篇)

时间:2023-12-25 21:40:58 作者:XY字客

工作汇报是一个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的重要工作。接下来是一篇关于工作汇报的实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一、2007年以来执行工作收案数为***件、收案标的为***万元、结案数为***件、结案标的为***万元。

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未结案件的数量为零。

三、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客观上仍然存在,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申请执行人方面:

1、市场交易、经营风险意识差。经营和交易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意识。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其实就是等于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法院的身上。

2、诉讼风险意识差。表现在诉讼不及时,诉讼前被执行人就已经下落不明或者诉讼时不知道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3、执行风险意识差。申请人一般认为只要打赢官司,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就得负责还钱,不闻不问,无执行风险意识,或者盲目地要求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稍有不慎就会认为法院是在袒护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方面:

1、被执行人难寻。我县经济相对落后,被执行人主要集中在农村,外出务工较多,这给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带来很大的困难。

2、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

信意识,故意藏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被执行人自身最清楚,被执行人如把自己的存款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存储,法院难以取得确切证据。

3、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在农村有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家徒四壁,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比较低,根本无力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大多已被关押,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分割,这类案件基本上也就随着被执行人的入狱服刑而“冷冻”,难以执结。

4、不动产执行变现难。在处理债权与生存权的矛盾中,我国法律为保障生存权,选择了后者。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际生活当中,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的很少,且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其难以变现,所以造成有财产也不能执行到位。

(三)法院自身的原因:1、审判上的原因。民事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一般只注重的实体处理,而往往忽略对被告的财产的注意,没有充分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问题;个别案件由于判决主文语义模糊不清,执行时难度很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既判力强,执行率差。2、执行上的原因。我县人口较少,关系比较复杂,打官司拖关系、找熟人,无形中法院办案就受到制肘。加上近年来信访形势日益严峻,少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思路不宽,综合办案能力不强,削弱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

3、法院执行力量、经费、装备比较缺乏。对可能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外出下落不明,要经常去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法院的人力、物力难以支撑。我院执行局办案只有手拷加上*辆执行用车,有*辆使用年限超过*年,车况很差,其余再没有什么可以依托的,如遇暴力抗法时,显得很无助。目前,*名执行干警中有法官资格的只有*人,执行力量、装备和执行人员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和执行难度不相适应。

(四)执法环境方面:

1、社会诚信度不够。社会诚信缺失、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较低,有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以信用社案件为例,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认为公家的钱全部偿还太“吃亏”,能拖就拖,往往最终是以信用社放弃了部分债权为代价结案,被执行人在违法中尝到了甜头,这在客观上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依然存在。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在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地方或部门利益往往占上风,法院执行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所谓“合乎情理”的压力和阻挠。在执行行政机关、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是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司法救助基金机制仍不健全。对于申请。

人为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由于政府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司法救助基金,致使这类案件长期不能执结,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五)立法方面:“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些方面需要法律作出相关规定却还是空白;有些规定太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又过于保守和人性化,严重地束缚了执行工作的手脚;而有些规定不太合理。比如作为强制措施的拘留,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十五日,达不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拘留与履行判决相比还是划算,法院最多也就是把人关个十五天就放出来。还有的更是错误地认为拘留可以代替履行义务,法院既然把我拘留了,那钱也就不用还了。

四、希望人大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汇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规程(试行)。

目录。

审前准备案件审理评议和裁判结案、归档。

再审立案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复议案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立案、审理、执行以及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审理流程管理、再审立案流程管理、信访接待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条。

审判执行流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并对审判执行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通报。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业务庭和相关人员的审判质效考核内容。

第二章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节立案和管辖。

第六条凡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2日内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登记、编号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请,应在当日将起诉材料报本庭庭长审核,庭长于当日审批。立案庭7日内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费预收收据等附卷,并填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跟踪表》和案件登记表。

第八条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

第九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应通过查询审判管理系统、审核案件承办法官签字、调阅卷宗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对下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审及再审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在收到上诉或者申诉材料及卷宗后5日内审查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指南、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等交下级法院代为送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内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内移送业务庭。

第十一条移送本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3日内立案。

第十二条需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将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等收备齐全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转办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三条外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编号后的次日移送执行局。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向有关法院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内立案,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对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在法定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业务庭应在当日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进行审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应当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案件,立案庭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庭认为应当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应在10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移送下级法院。在审查上诉案件中发现中级法院未经本院指定而超级别管辖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将案件提至本院审理。

第二节诉讼费收取。

第十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批手续。

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缓交至开庭前。对决定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开庭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合议是否符合减、免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催收;符合条件的应于合议后2日内制作相关减、免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执行人员在案件执结或部分执结后、支付执行款项前,应先行计算应扣缴的执行费用,填写结算通知单并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应依照相关规定按件收取。

执行中涉及执行标的物由技术室委托拍卖的,由执行人员通知技术室扣缴执行费用后,向院财务部门缴纳。

第十九条。

立案后至结案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补交或者退还诉讼费的,由各业务庭计核,并经本庭庭长和承办人签字、加盖业务庭公章后,开具补交或者退费通知书,于3日内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条案件分配以微机随机分案为主、各业务庭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

业务庭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将案件直接分配给相应刑事审判庭。

第二十一条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业务庭的职能分工,通过微机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各业务庭承办人。

各业务庭庭长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议庭成员并向立案庭反馈,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逾期指定合议庭成员的,由微机随机确定。第二十二条业务庭庭长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应提出理由并在微机分案系统中公示。

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可以更换微机随机确定的承办人。

业务庭庭长决定更换承办人的,应在其指定合议庭成员的当日提出,逾期以微机随机分配的承办人为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庭庭长可以更换承办人:

(一)承办人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情形。

第四节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庭审理。

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即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

第二十五条案件排期的期限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内为开庭期间;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

(一)、(二)项确定开庭日期。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六条立案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后3日内向业务庭提出书面建议。业务庭评议后认为有必要开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内与立案庭联系安排开庭事宜。

第二十七条不排期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按流程各节点的要求全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务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业务庭庭长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变更后的开庭时间、地点,由业务庭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九条案件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由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四)其他需再次开庭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一条执行案件需要听证的,执行庭在作出排期决定的当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二审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审上诉案件应在立案后10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不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业务庭。

第五节文书送达第三十四条立案庭负责案件庭审前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该项工作应当由法警协助。

第三十五条送达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一)一审民事、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原、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二)二审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在5日内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原审法院送达。

第三十六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需要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由立案庭在2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当事人的,应在确定送达不能的2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六节。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日内(本市外的10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业务庭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内执行。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应当即立案并交民事审判第三庭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立案庭立即执行。

第四十条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后,作出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本院的案件,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级法院卷宗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已经进入本院业务庭审理的,各业务庭应在保全到期前7日内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的,由执行局决定并执行。解除财产保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将保全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有期限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续保申请。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或者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申请臵换保全标的物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负责审查和处理。

第七节立案调解。

第四十四条立案调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业务庭审理前,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在各方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均明确表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后,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主持当事人调解。

第四十六条调解、撤诉的案件,立案庭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应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调解意愿的次日将卷证材料转业务庭。

第三章审理流程管理。

第一节审前准备。

第四十八条各业务庭发现不属于本庭审理或卷证材料不全的案件,应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确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庭应于2日内予以纠正。

复查无误的案件材料,各业务庭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并于当日移交审判长。

第四十九条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提交合议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第五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前阅看主要卷宗材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大量新证据的,承办人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形成笔录,并向合议庭汇报。

第五十二条开庭前,审判长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合议,并在庭前确定审理方案,明确合议庭成员分工,初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重点调查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核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当在7日内为其办理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通知检察院及辩护人阅卷,准备开庭,并于开庭3日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检察院借阅及归还卷宗时承办人应填写借卷登记表并注明时间。

对于检察人员、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应在3日内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需要鉴定的应于次日交本院技术室。

第五十四条。

国家赔偿案件,自立案庭将案件交赔偿委员会后,赔偿委员会应在2日内确定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是否需要听证,由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五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听证的,承办人应于听证前10日内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公开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前3日内将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第二节案件审理。

第五十六条对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下列申请,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一)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三)申请证据保全;

(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五)申请先予执行;

(六)申请鉴定、评估、审计、审价;

(七)申请法院对财产、证据继续查封或冻结,或申请解除、变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当日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被告反诉的,承办人应当在决定作出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立案庭办理手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日内办理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第五十八条准予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准予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裁定,由承办人在合议后1日内拟稿,审判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或授权庭长签发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执行。

第五十九条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合议庭应在开庭3日前报请庭长决定。决定变更的,应在当日将变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2日内另行排期开庭。

第六十条。

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应立即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地点在本省内的,在5日内进行。调查地点在本省外的,在10日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合议庭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暂停审理,同时报告庭长并将情况记入开庭笔录。

第六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3日内制作审理报告。

第三节评议和裁判。

第六十三条承办人应在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2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后,如需再行调查或通知当事人举证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或举证结束后5日内,根据情况由合议庭成员或承办人主持进行质证,质证后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

第六十四条。

当庭调解的,应将调解内容记入笔录,庭后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庭后调解的,应在庭后5日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六十五条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3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六十六条需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扩大研究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在形成评议意见后5日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名。

第六十七条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起草提请报告、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四项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业务庭应在宣判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在文书签发以后10日内进行宣判。

需邮寄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送达;需委托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达的,业务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转立案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判决、裁定,需通过外事部门送达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交外事部门办理。

第四节结案、归档。

第六十九条流程管理的结案日期以归档日期为准。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发出后3日内,各承办书记员负责诉讼材料的整理,由承办人负责核查,交审判长核定后,书记员装订卷宗。

第七十一条。

各业务庭应及时将卷宗交档案室归档、结案。档案室收到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后,出具《归档结案单》。

第七十二条。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的部门应在2日内将调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内从档案室借出卷宗,并负责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由相关刑事审判庭办理移送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将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门,在收到卷宗2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十六条。

应当退回下级法院的卷宗,由业务庭在结案后5日内,将卷宗退回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再审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条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七十八条对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再审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寄出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第七十九条再审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环分案方式。

第八十条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应及时审查,需要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应在5日内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应在4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八十二条案件处理结果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诉讼文书制作完毕,并送庭长签发。庭长应在2日内签发,书记员应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八十三条对提审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再审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进入再审程序。

第八十四条对指令再审、调解、撤诉或驳回申请的案件,送达回证或邮递回执寄回本院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整理好案件材料,交书记员装订卷宗,同时退回调取的一、二审案件卷宗。

第五章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节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十五条执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确定承办人或执行组并同时告知立案庭;

(三)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四)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十六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能够在本环节执行结案的,及时结案。第八十七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第八十八条财产调查包括调查被执行人收入、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产品、股份及其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有价证券等情况。执行员应当于财产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调查结果逐项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调查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条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确认被执行人(自然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调查;对村委会、居委会关于被执行人信息的调查;对劳动管理部门关于被执行人务工信息的调查;对户籍登记部门关于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的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

以上调查,应当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第九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调查情况不全面或不真实,要求继续调查的,执行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补充调查。

调查期满后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应当随时进行调查。

第九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员调查不力要求更换执行员的,执行庭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更换执行员的,应同时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条执行员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每次调查后的次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第九十六条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日志,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或执行卷宗进行查询。

第九十七条执行员应当最迟在财产调查期满时将案件转到财产变现流程。

第九十八条30日期满时,执行员穷尽了调查手段仍未查找到执行线索,须报经执行庭长审核确认。执行庭长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

执行庭长认为没有穷尽调查手段的,应当责成执行员继续调查。

第九十九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执行员应当在15日内办理结案审核手续。

执行局长在收到结案审核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执行局长认为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即责令执行员补充调查。

第一百条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

第一百零一条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至迟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扣划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三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庭,执行庭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一百零五条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1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二)款项到账的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第一百零七条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一百零八条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即将财产返还当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执行庭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委托评估、拍卖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款的到账情况、分配情况,应在5日内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允许申请执行人查询。第一百一十一条不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2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条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可以代替履行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的特定行为不可代替履行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执行员应当自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金钱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裁定的同时告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驳回案外人异议后,案外人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诉的,由执行局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按执行申诉案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应当于结案文书审签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或裁定书。第一百二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二节执行复议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提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的复议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合议庭研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听证的案件,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听证。

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日内进行评议。第一百二十六条合议庭评议认为需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与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裁定书,庭长应在收到裁定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裁定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签发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三十条。

书记员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三节执行申诉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对下级法院已经实施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监督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申诉材料的审查。如有必要,承办人可以调取原执行卷宗,也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写出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申诉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纠正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案件,合议庭应在评议后5日内完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决议或合议庭决议形成后,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拟制法律文书。庭长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2日内审核或签发,执行局长或分管副院长应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日内签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完毕,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四节督促执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反映下级法院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执行、提级执行、更换执行法院的,应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5日内制作审查笔录,发出督促执行令或督办函,限期执行法院执结案件或完成某一执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督办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如需延长,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督促执行,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已经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办理了提级或指定执行手续;

(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督促执行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在结案文书签发后10日内将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五节。

执行协调案件第一百四十四条。

省内法院之间、其他省(市、自治区)法院与省内法院之间因执行行为发生冲突,经冲突法院之间协调未果,按规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协调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协调的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在7日内审查有关材料,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需要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在7日内拟制协调函。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协调,冲突法院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制作协调纪要。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未果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辖区内协调案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结案;与外省(市、自治区)法院协调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

第一百五十条。

承办人或书记员应在形成协调纪要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后1个月内订卷归档。

第六章信访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实行来信登记制、报结制和存档制。立案庭根据来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分流、转交各部门处理,并在收信后7日内将转交情况回复来信人,同时将来信情况输入微机。立案庭每季度将信访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来信,立案庭登记后根据其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可由立案庭直接处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处理;

(二)对于应属本院其他部门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将信件转交其他单位;

(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并且提出答复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内分类转处督办,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交办要求办理完毕,并报立案庭答复有关单位和来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于来访,立案庭应一访一记,根据来访内容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于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或反映审判作风问题的来访,立案庭应及时转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待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立案庭对全院的信访接待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七章审限管理。

第一节各类案件的审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规程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归档结案之日止。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审理民事、商事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本院再审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指定执行手续。

(七)减刑、假释案件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申诉案件以及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微机。审判管理办公室据此对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节审限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合议庭应当严格依照审限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审理、裁判,提高办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

(一)刑事案件。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国家赔偿案件。

1、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2、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要等待权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请求赔偿的;

4、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

(一)刑事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民事、商事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

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

1、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下列期限应从审(执)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5、上诉、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

(二)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时间;

(三)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规定期限的时间;

(五)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鉴定的时间。

(六)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时间;

(八)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的时间;

(九)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时间;

(十)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时间;

(十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时间;

(十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时间;

(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调解、和解工作申请扣除审限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审限的扣除,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参照该办法办理。

(十七)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时间;

(十八)需要补充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三条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

民事、商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需要第二次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商事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第一百六十四条需要院长、庭长批准中止、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院长、庭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业务庭应当在审限届满2日前,将审限变更审批表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中止、延长、扣除审限手续的,按超审限处理。

第三节审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审限、执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及时催办,督促业务庭尽快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审限、执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业务庭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承办人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承办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章附。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材料

监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群众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然而当前,在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下,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强、协调机制不完善等诸种因素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多方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笔者拟从现状、原因和构想三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监察室只有2人甚而1人,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加之有的无审判实践经验,在查处违法审判工作中力不从心,工作开展困难很大。其次,由同级监察部门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再者,办案人员私心杂念,怕得罪人,院领导怕出问题,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使得监察的工作力度不够,查处执行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往往避重就轻等。在此不赘述,笔者侧重谈谈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及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从目前实践来看,基层法院的信访室、监察室、办公室等是日常接触当事人举报较多的部门。在实践中,这三个部门往往分别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致使在处理当事人举报等问题上存在脱节情况,这就容易导致举报线索中断、举报问题查处不及时、包庇被举报人等情况发生。

其二,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监督职能划分不清。可以说基层法院各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如立案、审监部门对审判、执行流程的监控,政工部门对人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审判对执行对人和事的监督等,因部门与部门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

其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机构设置不科学。编制中基层法院政工部门、执行局是正科机构,法庭是副科机构,监察室与其他内设部门是股级机构,行政级别上监察室就低了一档,增加了在沟通协调工作中的难度。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在举报等监督上,老百姓通常朴素地认为往上级法院举报肯定比向基层法院举报好,所以,上级法院往往掌握着基层法院较多的举报线索。可现有的四级法院共同处理机制并不畅通,彼此间沟通配合存有较大问题,一封举报信级级批转时长几个月可以说是正常的,致使当事人举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极大影响法院的形象。虽说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受院长和上级法院双重领导,但实践中基层法院更多的仅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还对本院人员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竭力掩盖,不予上报。更谈不上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求指导监察业务。上级法院直接参与基层法院查办案件的亦少之甚少。经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信访举报情况,上级法院批转信访8件,都仅要求上报查处情况,有的连核查情况都不需上报,仅仅只“阅处”两字的批办意见。

(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地方纪委监察机关通常的做法也是将涉及反映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信访件转交法院处理,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一套协调配合的机制。纪委监察机关认为把举报材料移交法院就算完成转了工作,并不关心问题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认为,法院的问题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业务性强,一方面有上级法院领导并把关,另一方面法院自身就是司法的部门,自行查处,应该不成问题;而法院对此重视并不够,仅简单撰写汇报材料应付交差了事。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完善之构想。

(一)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部各部门协调处理机制。

监察室和其他庭室虽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但监察室作为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站立的高度和其他部门却是不一样的,它放眼的是整个法院的工作。因此,在机构设置上,监察室的级别应略高于其他部门。应配齐配强监察人员,监察室主任应进法院班子,并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中,监察室应多加强与法院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使所有举报线索归口监察部门处理。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与审判监督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要与执行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和加强执行款物管理;要与刑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要与民商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廉政监察员要与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应废除廉政“一票否决制”,解除法院领导查处案件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一是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老百姓心中,级别高的就能管住级别低的,上级法院往往受理许多涉基层的举报案件。因此,基层法院应及时与其沟通,了解举报情况,研究问题解决方案。二是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及制度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部门,建立起信息通报、备案制度。三是要增强办案合力。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业务性强,监察室在查个过程中,应多请示,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这样,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

(三)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

在法院还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体制下,法院监察部门仍归属于地方监察机关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避免内部监控不利、惩治不严、处理不及时、处分落实脱节等问题。法院监察部门应当经常地向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纪工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请求与地方监察机关的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办案。对于“一信多投、一访多走”的老大难问题,应当主动加强与各受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相互协作,避免多头受理和办理,从而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法院应认真对待纪委监察机关转交的举报案件的办理,核查情况应及时反馈。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善好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与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矩阵式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

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我院在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五城”建设要求,大力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全面推进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现已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案件收结案等基本情况。

2011年1月至6月份,我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9.68%,执结374件(加旧存案件),上升14.30%,结案率50.78%,同比提高了10.3个百分点,收案标的9546.26万元,全院执行案件结案数首次实现时间过半,数字过半的要求,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同时也为我院向“百日执行会战”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11年上半年执行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神,按照全国、全省法院2011年执行工作意见的安排部署,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我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开展“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的要求及市中院的安排,于3月20日起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

来,全盘规划、整体联动、务求实效。突出打击“有钱赖帐、欠债高消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行为,妥善化解涉特殊主体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加强执行和解、实施执行救助,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本次专项活动中,我院整合执行局和各人民法庭执行力量,组建三个集中执行工作组;施行工作组向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日报告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力度;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委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指导、参加执行工作。截止6月底,我院已成功执结9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9019.1万元,集中拘留4人,公开曝光“老赖”,1名,移送公安机关1人。

2、推进反规避执行,维护法律权威。近年来当事人。

2避执行活动。为全力推进活动开展,执行局已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制定措施,要求从立案、分案、输案、办案到结案等各个环节细抠严办,进一步发挥集约化、信息化的查控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鼓励执行干警积极调研探索建立有效联动、综合治理执行的长效机制,促使反规避执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顺利完成比较突出的反规避执行案件7件,在已执结案件中,执行实际到位率也大幅度提高。

在反规避执行活动中,针对被执行人确实具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已经查封的财产,及时予以拍卖;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强硬的执行措施,成功的遏止住一部分准备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年上半年我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在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们还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的工作安排。

2011年上半年,我院执行工作按年初既定的目标向良性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反规避执行中限制高消费令在落实上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3一些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对被限制高消费的顾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限制高消费令对于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不大。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这也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

2、司法救助力度有限。一些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现有的司法救助力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

3、执行案件结案率、和解率、执行金额到位率相对于较低。

上述存在的不足将会是我院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局全体同志将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更顽强的工作斗志,更突出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院季度执行工作汇报

百度《某区法院第一季度工作情况汇报》,感觉很有用处,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年第一季度,纪检、监察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审判为第一要务,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紧密结合我院工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筑牢干警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

现将工作开展详情汇报如下:、集中开展年度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大关于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开展年度廉洁司法教育活动。

根据市高院统一部署,年月上旬,我院结合实际工作,集中开展了此项教育活动,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进行廉洁司法教育活动部署。

监察室组织和协调此项教育活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详实的活动实施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阶段安排、工作要求、整改重点,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间四落实。

全体干警撰写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对廉洁司法教育活动情况进行认真。

总结。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工作,范文注重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做到层层抓落实,逐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

月日,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院大会上递交责任状,与此同时,每位干警做出廉政承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均上交区纪检委一份备案。、开展正反两面警示教育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正面先进模范典型的同时,还组织干警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四)》、全市法院年违纪违法案例通报、观看了市纪委监察局岗位廉政风险警示教育片《欲》及中央纪律监察部电教中心四风之害。

通过正反两面的集中教育,使全体干警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进行两节教育、履行告知程序将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各阶段的学习、记录工作,与元旦春节期间的廉政工作有机结合,将《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纪律作风建设的通知》挂在局域网,认真落实廉洁司法教育活动中各项具体任务,要求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两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坚决遏制四风反弹。

要求在两节期间严格落实正常工作日作息制度,百度值班制度及车辆管理制度。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院党组成员召开节后告知会,每位成员都将两节期间的行程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逐一告知。、甄别以房抵债虚假类案件继自去年年底集中开展的对以房抵债类案件的自查清理活动,严格把握好真实诉讼案件与虚假诉讼案件的界限,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不遗漏任何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相关业务庭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年月至年月期间办理的所有以房抵债类案件逐一进行审查,填报《自查情况汇总表》。

监察室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将的区房产过户登记信息(共条),逐一调取与当事人姓名相连系列的案号、案由、诉讼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信息、房屋地址、立结案时间,以便及时发现以伪造诉讼等手段制造的虚假案件。

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疑似的案件,后经房管局调取件案件卷宗,进一步通过纸制档案,审查卷内证据及开庭笔录等进行排查。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开会四次,经甄别,尚未发现一例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提升硬件环境、保障公开透明加强我院对外委托、思想汇报专题评估、拍卖、鉴定等工作的监督,监察室坚持派人到场,保证中介机构的选定公开透明度,杜绝审判人员与中介机构违法往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为了打造公开透明的硬件环境,我院重新购置摇号机,截止目前,第一季度监督对外委托案件件。、注重审务督察、对照检查剖析全体干警结合违纪违法案例,结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通报存在的问题,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严格对照个人是否存在工作期间佩戴各种饰物、着装不规范、玩弄手机、脱岗等情况,逐一对照检查、剖析原因,并以部门为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学习纪律规章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为主要内容。

通过学习要使干警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严守审判纪律。、其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我院干部参选市高院勤政廉政优秀党员干部工作;参加区纪委要求年度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述职工作;参加区纪委第一季度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区纪委要求开展整治并填报关于党政机关租用宾馆饭店办公和设立培训中心情况登记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相关事宜;接高院转来举报案件件(重复件),纪委转来件(重复件),检察院转来件;收受锦旗面;报送高院监察室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篇。

第二季度计划:、规范司法礼仪、加强庭审规范司法礼仪是法官内在修养素质和外在表现,不仅展现了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礼节,也体现着法官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认和了解,有助于构建法制化环境。

监察室将组织全体干警集体学习《工作礼仪与行为规范》讲座,强化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结合我院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监察室将召开我院执纪执法监督员座谈会。

听取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查处力度。、继续集中开展四个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开展整治长期租用宾馆饭店办公问题、范文写作清理小金库、治理各种名义乱收费、整治服务态度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四项回头看工作巩固扩大年清卡、清房、违规配置使用公务用车、违规经商营利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按照四项标准认真开展回头看。、纪检监察其他相关常态工作以上就是《某区法院第一季度工作情况汇报》的范文全部内容,讲的是关于工作、教育、司法、开展、干警、活动、我院、案件等方面的内容,觉得好就请(+)收藏下。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汇报

审判公开是我国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我院多年来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为我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落实审判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

多措并举保障公开。

第一,提高对审判公开的认识。我院党组对落实审判公开高度重视,多次在院内组织不同范围的座谈会,讨论落实公开审判的意义,以使全院干警统一认识。经过反复讨论全院上下达成共识,审判公开制度意识得以强化。第二,加大硬件保障力度。我院以公开审判为着力点,全面强化基础建设,尽力改进物质条件,做好落实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xx年10月我院新的审判办公综合大楼正式投入使用,有效改变了过去审判法庭缺乏而不得不在办公室开庭的现象,在每个法庭设立了固定座椅。我院还在紧张的经费中挤出了5万元为审判庭安装了空调、饮水机等设备,为旁听群众提供了良好、舒适的环境;为了更规范地向社会公布案件开庭情况,在大庭设立了电子显示屏;为了法庭安全,我们投资设立安检门和安检设备等;尽一切努力从硬件条件上予以保证。第三,严格相关制度规范。我院制定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工作规范》,对与审判公开相关的公告、开庭、宣判、警卫,安检、旁听、采访等各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且严格落实。

立案一律公开。

我院推行了立案程序的“八个公开”:公开立案条件,公开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司法救助范围,公开诉讼风险提示,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公开举证事项,公开财产保全条件,公开审判工作流程。印制了《当事人诉讼指南》宣传手册,并将宣传手册与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一起送达当事人。健全开庭公告制度,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天前公示;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旁听依法公开。

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在开庭三天前将开庭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地点先期公告。公民旁听后还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的意见,对合议庭法官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执法水平,作风优劣,自由发表评论意见,行使公民诉讼监督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允许记者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进行如实报道。我院有计划地组织到农村巡回开庭。xx年4月,我院为了给重点工程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在省重点工程托口电站库区设立了托口巡回法庭,该庭自成立来已通过诉前、诉中妥善调解库区老大难移民案件50余件,得到了党委政府、建设业主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市委书记胡佳武同志在我院简报材料中作出“托口巡回法庭的工作值得肯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必须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的批示。另外,我院每年都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案件审理,监督法院审判工作,防止公开审判制度走过场,摆样子,流于形式,使公开审判失去实际意义。

庭审全程公开。

我院制定了庭审规范,尤其强调法官在法庭上的良好形象,不得在庭上表现出可能损害公开公正的言语与行为,不得在庭上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法官主持并掌握庭审的节奏,引导当事人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公开裁决。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延伸。开庭后拖很长时间再判决,往往会淡化庭审效果,滋生背后交易,影响裁判的公信度。为此,我院要求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庭审能力,能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当庭宣判,近年来审理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呈上升趋势。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官回避规定,使一切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不在法庭上出现,还在《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增加公民对审判的信任度。在强调审判公开的同时,又明确要求法官庭前、庭外自觉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

裁判结果公开。

裁判文书是最终体现公开审判活动的书面载体,它的影响将长期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多年来,我院对裁判文书强调“该繁则繁,该简则简”,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阐述,让当事人从裁判文书中知道自己输赢的道理,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裁判,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此,我院还汇编了本院的优秀裁判文书,供法官学习借鉴。

二、落实审判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的审判公开工作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距全面实现审判公开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制约我院审判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少数法官审判公开意识有待加强。少数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方式,对审判公开的内涵与价值缺乏清楚的认识,没有充分意识到审判公开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审判公开具有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特殊价值。再加上有些审判人员对自身的能力缺乏自信,害怕疏漏和错误暴露,导致审判公开一定程度上的走过场、摆样子,影响了审判公开的效果。

二是外部因素制约因素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全面实现需要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支持配合,没有他们的支持配合,审判公开难以得到全面的落实。而诉讼活动的各方诉讼参与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当事人的家属在参加法庭旁听时,表现不够冷静,直接影响了庭审的进行。此外,审判公开的全面实现需要有力的物质保障。当前,我院经费的捉襟见肘等也不同程度地限制和制约了审判公开的全面实现。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针对落实审判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我院今后将采取以下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是强化审判公开意识。法官是全部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人,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审判公开意识,使法官对审判公开的内涵与价值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自觉的执行审判公开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促进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使法官准确地理解、把握和运用法律,并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是深化审判公开力度。对现有的内部规定进行清理,通过多种渠道对有效的规定进行公开。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这可以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增加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的渠道,有效地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三是改善工作条件,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造、传送审理实况、公布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法院执行裁决汇报材料范文

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提前完成各项目标责任制,为执行案件提速。近日,在执行局长的主持下,及时召开执行工作会议。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加大执行案件清理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树立执行效能观念,挖掘潜力,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的执结率。积极探索有效执行途径,强化执行能力。在保证新收案件尽量执结的同时,逐步消化旧存案件,防止产生新的大量积案,努力实现案件执行的良性循环。

二是积极探索规范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实行“五个规范”,即规范执行过程、规范执行措施、规范执行听证、规范执行财物处置、规范执行款物交接,克服执行乱、乱执行现象,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

三是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权。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自动申报财产的,法院依法核实财产状况及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坚决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对以非法手段抗拒执行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是倡导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重视和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机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疑难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由党委协调各方配合,法院主动执行,人大监督法院落实。

五是加强执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大力宣传各项执行法律和政策,树立法院执行权威和良好的执法形象。在执行“骨头案”、“钉子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时,要主动邀请新闻宣传部门参加,进行跟踪报道,大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形成严肃执行的气氛,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压力,减弱对抗执行的程度。

七要继续坚持信访案件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化解涉执访案件。八要加强思想和廉政建设,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九要讲究语言技巧,规范执行谈话,执行人员同当事人谈话要使用法言法语和文明用语。

李局长指出,执行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积极探索集约执行等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效率;强化和解优先的理念,建立覆盖执行全过程的执行和解机制;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等手段,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坚持“三告知”制度,即告知执行风险、向债务人告知强制措施、向双方告知执行结果;做到程序公正,规范强制措施,防止权力滥用。执行局长提出,在执行工作要求干警在作风纪律上突出一个“正”字,做到工作作风正派;在为民服务上突出一个“诚”字,做到执行工作一心为民;在执行工作上突出一个“实”字,做到执行工作扎实有效;在管理上突出一个“严”字,做到严格执行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和龙法院多举措给力执行工作.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措施,截止目前,共执行案件。

件,形成化解执行难工作的良好格局,达到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效果。

法院执行裁决汇报材料范文

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铁案”意识,全面履行了执行工作职责,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力度,使我院执行工作保持良性循环态势.2008年共新收各类案件323件(含非诉执行122件),执结各类案件317件(含旧存),其中非诉案件85件,执结标的额达万余元,执行和解108件,执行和解结案率达34。

一、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强化学习意识,提高了执行队伍整体水平。

去年_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有19条其中11条涉执行内容,这充分说明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决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提高了罚款金额,扩大了适用拘留措施的对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等规定,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为此,我局即在三月初组织了二次局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讨论,领悟其立法精神,对实际执行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探讨、总结,形成了统一的执行思路。三月底、四月初还先后选派了5名干警参加省、市两级法院组织的执行局长、执行骨干培训班学习。通过学习讨论,提升了干警的执行理念和工作能力,克服了过去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倾向。4月1日以后我局通过对所有案件实行送达《责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应申报的内容及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较好的执行威慑作用,大部份被执行人都能按时申报财产,这在民诉法未修改前是没有出现过的,因为拒不申报或申请不实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并可对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强制措施。如对被执行人瑞金晨鸣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中,通过认真审查其申报的财产清单,发现其有虚报,漏报情况,执行人员依法告之下一步将对该公司予以罚款或拘留其董事长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公司经理即一改过去仗着自己是外商企业,受相关单位照顾,不配合执行的姿态,主动撤回了冻结存款的执行异议申请,并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二、以破解执行难为目标,提升执行工作合力,做到公正、文明、高效执行。

及邻县法院的整体功能优势,提高了旧存案件的执结率。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方面,我局2008年加强了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一是报送了四十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录入公安机关限制其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部分被执行人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威慑效应.二是联手巧执陈案难案。如申请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李华、钟青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该案自2001年立案以来,被执行人均长年外出,躲避执行,致使该案久拖不决。申请人因父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遇难,母亲改嫁他乡,只能与年迈的祖母共同生活,生活极为困难,申请人也多次向县委政法委反映该情况。我局在今年年初即建议县公安局对该案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同时,我局执行人员加大对被执行人家属说服力度,使被执行人切实明白拒不执行的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结事了。又如在申请人蔡丰圣与被执行人肖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囝亦长年外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家中也不购置有较大价值的财产,试图逃避执行,我院建议县公安局对该案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来我院处理,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结清该案,县公安局、检察院亦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刑事立案。上述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做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和谐执行”新理念,拓展执行工作新思路。

通过今年“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我局查找了执行工作在贯彻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执行干警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关注民生、贴近群众”的理念,针对执行工作系矛盾树立较集中的情况,为创和谐平安会昌、喜迎奥运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而努力。为此,一是着力强化和解结案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以和解工作为主线,以强制措施为补充,消除对抗情绪,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能和则和,强制与调和相结合;二是对确无履行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尽力做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采取终结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提高了旧案的执结率;三是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推进“阳光执行”工程建设,如对部分对执行工作反映较大的上访户,采取公开所有执行日志和相关材料,消除其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的错误看法,使之主动放弃再上访的念头;四是慎用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执行工作中大力推行被执行人保证、第三人担保等执行工作新方式,使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从而自觉履行。通过上述四种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试行以来,我局今年执行和解结案108件,执行和解结案率达,比往年有较大提高,初步探索了一条执行工作发展的新思路。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局在狠抓执行队伍建设、清理执行积案,规范执行行为,创新执行理念,服务中心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县委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但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新收案件的执结率仍然不高,申请费收取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二是对旧存积案的执行措施方法不多,执行艺术、执行手段不高,尤其是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可供财产执行,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处理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一直未能解脱长期以来对正常的执行工作的困扰;三是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沟通,汇报工作主动性不够,执行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工作不细致、接待不热情现象时有发生。在新的一年执行工作中,我局将以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执行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好“执行乱”和“执行难”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年度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汇报

1.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及时依法予以受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强化裁判中立和平等保护意识,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不断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积极运用和谐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有效途径,诉前立案审查阶段与行政相对人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诉中开展双方当事人协调工作,并不断探索将行政协调贯穿到行政诉讼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各个阶段的途径,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真正达到“案结”的目的。着力加大重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协调工作力度,高度关注土地、城建、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矛盾最为集中的行政案件及诸如环保等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妥善谨慎进行处理,努力化解重大行政争议。

3.认真开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关于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不断。

总结。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方式和标准,推行听证审查制度,不断增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保障被审查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4.不断强化行政案件息诉工作力度,努力化解涉行政信访案件。加强对当事人的审前诉讼指导、审中法律释明和审后答疑教育工作,努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明、服判息诉;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在涉行政信访案件的处理中通力合作。

二、积极服务行政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1.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认真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或有效、驳回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行政相对人起诉,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积极推进行政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提醒、督促,并对相关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在提高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增强行政机关诉讼意识、应诉能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整体提高,进一步优化政府法治形象等均起到了推动作用。

3.不断规范和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推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我院高度重视个案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并注重对相关建议反馈情况的跟踪,促进司法建议的落实。

4.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一是通过走访座谈、日常沟通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经常性交流,及时通报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并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积极意见和建议。二是坚持帮助行政机关开展业务培训,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三是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案件的审前、判前协调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方面实现共赢。四是围绕全市重点专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1.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及时依法予以受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强化裁判中立和平等保护意识,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不断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积极运用和谐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有效途径,诉前立案审查阶段与行政相对人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诉中开展双方当事人协调工作,并不断探索将行政协调贯穿到行政诉讼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各个阶段的途径,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真正达到“案结”的目的。着力加大重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协调工作力度,高度关注土地、城建、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矛盾最为集中的行政案件及诸如环保等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妥善谨慎进行处理,努力化解重大行政争议。

3.认真开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关于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不断总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方式和标准,推行听证审查制度,不断增强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保障被审查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4.不断强化行政案件息诉工作力度,努力化解涉行政信访案件。加强对当事人的审前诉讼指导、审中法律释明和审后答疑教育工作,努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明、服判息诉;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在涉行政信访案件的处理中通力合作。

二、积极服务行政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1.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认真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维持、确认合法或有效、驳回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行政相对人起诉,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积极推进行政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提醒、督促,并对相关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在提高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增强行政机关诉讼意识、应诉能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整体提高,进一步优化政府法治形象等均起到了推动作用。

3.不断规范和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推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我院高度重视个案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并注重对相关建议反馈情况的跟踪,促进司法建议的落实。

1.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管理工作,确保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将行政审判质效、非诉审查、廉政建设以及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量化考评;坚持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制度,开展行政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加大庭长审判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动态监管力度。

2.不断强化行政法官业务能力建设,提升行政审判能力和水平。根据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认真组织行政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增强行政法官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开展群众工作等业务能力;积极组织行政法官开展司法调研工作。3.不断加强外部司法环境建设,提升行政争议调处能力和实效。积极争取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及时主动通报行政审判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事项,大力开展行政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

4.不断加强行政审判的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审判效果。一是通过深入开展“严肃庭审纪律,改进审判作风”等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不断巩固专项活动成果。二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三是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自觉接受各界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观摩行政审判庭审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四是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队伍形象。

行政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各界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在近年来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情况下,法院更多地将精力放在案件增幅较大的民事、执行等工作上,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面对日益复杂、矛盾尖锐的行政争议,化解争议的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解决纠纷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行政审判对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适应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和谐,规范司法,争创一流”的工作思路,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一,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和谐司法,切实化解涉诉行政争议。坚持优先保护实体权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对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案件,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矛盾突出、易于激化的案件以及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重点做好诉讼协调工作,争取各方力量,力争以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把行政审判放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持续深入地推进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和谐共建。

第三,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水平,切实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组织,充实行政审判力量,加强司法调研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行政审判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促进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

第四,进一步争取各方支持,优化司法环境,切实推动行政审判工作新发展。更加自觉地把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市委领导、人大监督之下,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法院执行局长工作汇报

汀法院在2010年度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抓队伍建设暨审判、执行责任状检查考评中,得分90.7,被市中院通报表扬。

上半年,我院每月定期召开队伍状况分析会,听取了机关党务、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分析,寻找了差距、制定了措施。现就我院今年队伍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队伍建设情况。

(一)强化班子合力,凝练领导班子集体精神。

心得体会。

撰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工作执行力,做到学以致用,真正把中心组学习转化为促进长汀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动力,转化为破解瓶颈、解决难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落实队伍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责任意识,层层签订责任状,完善抓队伍建设的责任体系。半年来,党组中心组共组织集体学习6次,班子成员撰写理论学习心得体会20余篇,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2、严格民主集中原则,树立表率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以民主集中制为班子团结前提,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一律提交党组会讨论通过的的原则,坚持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全力贯彻的二是提高学习实践能力,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向干警发出购书意向表,增加阅览室图书数量,提高全院学习氛围;通过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积极组织干警撰写学术论文,表彰先进,选送优秀文章参加全市学术讨论会;邀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到院为干警开展学术讲座;营造浓厚学术氛围,积极争取学术、调研、信息方面的会议到本院召开,今年上半年,在我院召开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座谈会和全市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向全院干警开展读书征文活动,以读一本书,涵养一个人为目标,现已收到征文60余篇。

二、三等奖;向市中院报送征集案例15篇,此外,尚有20余篇调研文章、案例分析向《福建审判》、《审判案例要览》等报送。多个庭室和个人获得各级单位的表彰,立案庭被龙岩市妇女联合会、龙岩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巾帼文明岗”。罗利荣同志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中院记三等功;廖洪火同志被评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统“执行能手”;张秀荣同志被评为2010年度全市法院系统“调解能手”;陈丽珍撰写的论文在福建女法官论坛中获三等奖。

四是落实队伍思想作风分析制度,积极查找问题,发现亮点,判、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1、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一是强化学习教育。把改进干警作风作为推进我院建设的切入点,通过学文件、学制度、学规定,认真解决法官干警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上级法院《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部署两节期间的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院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和检查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的执行。认真部署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深刻查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引导干警自觉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行为,自觉抵御请托说情的不当之风。二是对各庭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采取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抽查,重点督促解决机关作风、审判纪律作风、执行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树立人民法院文明办案执法的良好形象。进一步严格执行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每月对随案廉政监督卡不定期进行抽查、通报,半年来发出廉政监督卡2000余份,未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邀请干警配偶,召开“庆祝三八节争当廉内助”座谈会,内外结合,夯实廉政监督环节。

(五)涵养法院文化,增强文化教育人、感化人的作用。

1、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服务与教育感化功能。以文化建设为带动,全面增强法院文化的参与性、融入性、创新性,年初把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长汀法院2011年工作要点》,对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步骤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化建设活动。将“法院文化建设”大讨论挂到院局域网中,邀请干警提意见、说方法,组织干警乐于参与的法院文化活动形式,培养干警健康高雅的生活品味。着手规划设计具有法院特色的文化宣传展板、荣誉室等。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载体,拟组织干警参加县第二十届“公仆杯”体育系列比赛,已接受三十余名干警的报名参赛。发挥青年干警作用,制定《全院青年干警开展“献青春、讲奉献、敢争先、创佳绩”岗位建功争创活动方案》,以青年沙龙、读书宣讲、辩论赛、优秀青年法官、十佳书记员青年联谊会等位活动载体,积极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干警文化活动。组织青年干警举办“我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演讲比赛,选送优秀演讲选手参加全市法院比赛,分获第三名、第七名。积极组织干警到先进地区外出考察,学习、传递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开展“关注留守儿童,共庆六一儿童节”活动,向全院干警募集善款1500余元,为边远山区羊牯学校捐助经典少儿读物117本,向失去双亲的留守孤儿捐助慰问金。组织全院干警参加“纪念植树节三十周年”植树活动,干警们共栽植木荷、杜英和枫香等阔叶树200余株。与县义工团共同组织志愿活动,积极拓展志愿活动内容,以法律宣传、服务帮教、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社会文明等为主要的活动内容,积极服务社会。

人员,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共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58人;注重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做好回访帮教工作,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6人。依法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件,说服、引导被告人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避免矛盾激化,调解撤诉结案7件,有力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认真贯彻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量刑操作指南,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多发性犯罪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定罪、量刑同时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分别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并引入量刑建议,进一步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达到统一量刑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3月底,我院法官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麻黄碱复方制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厦门召开的调研座谈会,向起草小组提出了针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犯罪在打击重点、犯罪竟合、涉案物品计算依据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建议,得到了起草小组的肯定。

中,执行法官在节假日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后,立即前往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了这两起长期未结的案件。半年来,有45件执行案件在巡回执行点成功执结,其中执行和解28件。

5、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努力破解信访难题。扎实开展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工作,制定《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实施方案》,并将涉法涉诉信访件纳入案件评查范围,明确化解信访积案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对每件信访积案均确定案件领导小组和包案领导、责任人,同时与党委、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有上访意图的当事人思想、行为动态,加强对信访人思想问题的教育疏导,各责任人逐案分析、主动走访案件当事人数百次,积极引导信访人树立理性信访意识;建立案件审理风险和涉诉矛盾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件发生。4月底,我院进京信访件6件、非进京上访件12件全部化解,化解率达100%,提早三个月完成了省院下达的清案任务。

(二)坚持司法为民,加大便民力度,保障民生权益。

两个基层法庭、刑庭等庭室的各项考核指标都名列前茅。

总结。

经验、不足,对工作相对滞后的部门找出存在差距的原因,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推动审判工作的均衡开展。深入推进“三清一评”工作。结合“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全面部署开展好涉法信访案件评查活动,健全案件质量研讨分析制度,通过对各类型案件的定期分析,通报审判质量总体情况,指出审判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2、优化业绩考评机制,促进创先争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干警廉政勤政、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和调研成果等指标的绩效管理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上诉率、调解撤诉率、发回改判率等指标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激励全院干警创先争优;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执行考评中的比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

(四)夯实基层基础,改善物质装备,加强政务保障。

位,管理方式、手段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三是法院文化的培育和提炼还不够深入,尚未形成凸显我院特色的文化品牌;四是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案件执结率有待提高,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仍需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五是办公、办案和法庭建设经费保障仍然比较困难,物质装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六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还存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衔接不顺畅。针对以上不足,我们将积极谋划对策,认真加以改进。下半年,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1、围绕经济建设大局,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和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对抗;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结事了人和上下功夫。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大调解”格局建设,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审理在招商引资、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确保“五大战役”的开展。要在巩固“清积”成果的基础上,以深入开展“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夯实联动执行机制,创新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加大执行力度、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执行效率。

正抓办案与抓廉政工作关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进一步在抓廉政文化教育上下功夫见成效;三是抓好各项廉政制度有效落实;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全程监督审判、执行、评估拍卖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五是加强庭审作风建设,纠正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六是继续抓好信访稳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制度,规范信访接待秩序,规范重复信访处理方法,规范信访核查程序。研究探索处理信访问题的新路子,切实巩固信访工作成果。七是围绕省院提出的开展“七个一”系列活动,即进行一次司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一场作风纪律大整顿;组织一期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专题调研;举办一次全省法院廉政书画展览;表彰一批廉政先进典型;制定一批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监督的制度规定;举办一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依靠制度抓管理、依靠制度抓监督,依靠制度促工作,开创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继续保持和实现“零违纪”队伍和“零违纪”法院目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面我就稽查站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汇报:

一、以人为本抓规范,倾力打造阳光、效能交通。

牢固树立工作做在平时,形象树在平时的观念,强化效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优化交通发展环境。

在队伍建设上,结合“学党章、守纪律、做表率、树形象”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围绕政令畅通、工作作风和制度落实三个方面,深入查摆个人及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挖根源、定措施、搞整改,有力的促进了工作。同时继续实施全员素质工程,完善优秀稽查标兵评选制度,加强对全员的教育培训,2006年为职工新增订《工会报》、《道路运输》、《现代交通报》等报刊杂志,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制定全年学习培训计划,规定每月最后5天进行集中学习训练,集中学习党报党刊,学习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创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积极开展执法队伍大练兵活动,对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队列及执法指挥动作等方面的训练。督促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程序完备、文书准确、态度热情、言行文明,杜绝“三乱”,营造公正无私,规范文明的执法环境。

在内部管理上,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局党委针对全局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我们依据县局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岗位职责、车辆管理、内外勤工作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工作细则,有效地规范了工作秩序,改善了工作作风。

在为民服务上,坚持一切以车主业户为中心,继续落实上岗执法携带医药箱、工具箱、意见箱和饮用水、设立咨询台、不休节假日并延长工作时间等服务措施,努力实现由局部服务向全方位服务拓展。严格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将车主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处罚标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等便民、利民制度,制作了服务监督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实现服务标准由软要求向硬约束的拓展,营造优质便捷的服务环境和快捷高效的办事环境。

二、大力推进交通稽查重点工作。

一是以高度的使命感强化交通行政执法。今年我们加大巡查力度,把促进交通规费征收、超员超限检查和清理整顿运输市场作为稽查工作重点。我们还加强与客运所、运管所的联查、协查力度,促进春运、黄金周的旅客安全,确保交通规费应征不漏。上半年共检查各类违章车辆18360车次,查处违章车辆1045车次,补交交通规费万元,实施处罚240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133。

二是以超常的工作力度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已成为老百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多年反映的焦点。我们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结合我县货运市场实际情况,每月月初,全站稽查人员集中上岗,实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检查,在国、省道主要路口以及货源集中地设点检查,严查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车辆。对违规车辆,积极做好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处罚合理,使业户心服口服。对仍未改正,一律从严处罚。上半年共查处超限超载车辆379车次,责令卸载1900吨、非法改装车辆217辆,“大吨小标”车辆138辆。

三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们从广大运输业户的角度,严厉打击“黑车”、“黑户”,严历打击暴力抗法、暴力抗费、集中闯关、集中闯卡、车辆绕行的行为,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使“黑车”、“黑户”得到基本遏制,使扰乱社会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上半年共查处“黑车”82辆,取缔12辆。

三、攻坚克难抓治理,保证合法业户的合法权益。

一是晓之以理,把工作做到业户的心坎上。立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业户和运输单位认识不到位的实际,加强源泉管理,确保治超成果。上半年向黄河特钢、济南玛钢厂、山水集团等十多家重点企业大力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吉治理政策,散发宣传材料460余份。我们还深入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与业户多次做工作,使超限超载车辆从源头上基本得到了治理。

一季度安全工作汇报材料

维修中心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和安排,认真落实公司1号文件要求,并按要求达到既定目标,具体措施如下: 一、2011年本安管理规划等级的具体措施。

我们要继续坚定安全零重伤奋斗目标不动摇,坚决遏制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一般非人身责任事故,确保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管理达到计划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重新修订完成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已经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已有此项制度,按照公司的要求,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每一个工作人员,每一个岗位,都要制定出明确的安全责任。由全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形成中心完整的安全责任体系。二是重新修订完成中心安全绩效奖惩办法,要将此办法的制定与危险源辨识有机结合起来。

2、全面开展好季度安全主题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在认真总结2017年度安全主题活动的基础上,2011年度要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季度安全主题活动。开展好事故案例宣讲、下现场送温暖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充分发挥本安信息系统的作用,提高本安管理水平。

好本安信息化系统的作用。安全部要切实做好系统应用的检查、督导和服务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本安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学习,提升各级管理人员本安信息系统的实际操作能力。安全部(办)要组织中心各部门人员开展本安信息化系统知识培训班,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安全部(办)要深入车间、班组,加强各级管理人员本安信息化系统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三是要总结、收集、挖掘本安管理的亮点,由安全部牵头,对各厂公司提报的亮点进行推广。四是学习大柳塔煤矿标准化作业流程。

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要继续加强供、用电、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临建设施、食品、消防、危化品、特种设备、各生产厂区及夏季、冬季“三防”安全管理,严格制度落实,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4、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和死角。

一是要充分利用本安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生产隐患实时进行有效管控。二是要继续发挥常态化的安全检查的作用,全面加大动态检查力度。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全部实行动态化,真实反映各厂(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三是各厂(公司)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隐患进行分类别、分专业排查、梳理,并及时整改落实。继续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区和步行检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和死角。要加大隐患责任的追究力度,对神华和神东及本单位重复出现的重大隐患及重复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加重处罚。

5、强化安全监管,提升业务保安水平。

一是要把好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考试、修改及现场落实关,充分发挥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现场生产的指导和安全保障作用。二是要明确业务保安重点,严格落实业务保安职责。各业务保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动态检查和突击检查的频率,明确检查重点,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研究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三是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靠前指挥。

6、狠抓班组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管理。

一是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通过学习借鉴,促进班组建设迈上新台阶。二是全面加强班前会管理,提高班前会质量。班前会召开要规范,班前会安排的工作内容要具体。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在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强调安全措施的落实。较大施工项目一定要有领导跟班,做到心中有数,管控到位。三是全面做好班组长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切实将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员工选拔到班组长的岗位上,充分发挥班组长的兵头将尾作用。四是定期组织召开班组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取长补短,提高班组建设工作水平。五是定期组织班组建设专项检查,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严格督办整改,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上台阶。六是要继续发挥群安员、家属协管员、安监员的安全监管作用,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减少和消除“三违”现象,实现人的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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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裁决汇报材料范文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

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汇报材料

(三)采纳监事会建议,起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争取在理事会召开前形成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起草向理事会报告的_年律协财务报告;。

(六)4月、9月份分别对_年10月至_年3月、_年4月至9月半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

(八)发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在节约开支上做细致的工作;。

(九)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参与争取税务局降低律师纳税税率的工作;。

(十)12月协助协会财务人员做好_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

二、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一)3月份,汇总二次会议的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以。

(三)进一步关注二次会议,代表、委员对律师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落实;。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一、取得的成绩。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

作用。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审判力度,两年来依法审结家庭婚姻、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民事案件2521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优先受理、集中审理交通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纠纷案件,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县法院民事案件调处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县法院不断深化民事审判管理和审判组织改革,严格审判流程,落实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在“三城同创”、城市拆迁改造中,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三、

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累诉。做到能理解的不指责,能化解的不立案,能调解的不诉讼,能和解的不判决,能劝解的不强制,努力为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

执行工作汇报材料

我受县政府委托,现就全县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20xx年,《药品管理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改后颁布实施。五年来,我县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以“抓基础、抓基层、抓作风”为立足点,以法律法规培训、药品质量检验和药品监督执法为重点,在全县扎实开展了《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执法检查和监管调研活动为重点的“三位一体”活动,开展了示范药店(房)、放心药店(房)、药械质量信得过单位“三项创建”活动,狠抓了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两网”建设,初步实现了全县药品市场秩序好转。

(一)强化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我们把宣传工作作为执法工作的切入点,坚持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宣传《药品管理法》。五年来,累计印发《药品管理法》书籍2200本,宣传挂图20xx张,宣传资料5500份。还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通过报刊和省、市、县三级电视台对药械、无证经营等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跟踪报道。利用纪念日、假劣药品销毁及重大典型案件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药品管理法》的宣传。20xx年12月1日,是《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一周年纪念日,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法律法规和真假药品鉴别宣传活动,参加咨询群众近20xx人。每年的“3。15”活动中,我县均组织现场销毁假劣药品活动,对制假售劣者予以警示教育,对制售假药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曝光。通过正面强化宣传引导,反面强化警示教育,有效加强了舆论监督力度,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确保执法实效。

1、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长期以来由于我县特殊的地域条件及经济条件,导致农村药品市场问题较多。五年来,我们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一手抓规范,一手抓治理,建立健全了执法监管制度,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执法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我们全面开展了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和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开展非法邮售假药、假冒藏药、假劣疫苗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正源行动保健康”、“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等一系列药品监督执法大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违法分子嚣张气焰,使得我县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579多人次,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3584余家,立案查处案件1228余起;先后查处了吗叮啉片、贺普丁、醋酸泼尼松片等一系列较有影响的假药大案;有8名违法分子被依法刑拘,3名违法分子被依法留置,1名违法分子被依法判刑。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成功查处,得到群众一致好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开展以上专项行动,全县药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秩序趋于稳定。

2、建立信用监督体系,完善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实现电子档案管理。对监管相对人建立电子图片档案,实行电脑管理。管理系统对每一家企业或医疗机构都配设独立编号,建立数据库,不仅记录每一管理相对人的地址、人员、质量负责人等基础数据,而且记录良好或不良信用情况、行政检查以及年检等动态情况,并按此建立信用档案,划分信用等级,使监管人员能及时、全面了解情况,便于开展分级监管。

二是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制订了《××县药品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计分登记管理规定》,共列出18条55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如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分为三等次归档处理:初次有轻微的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并视情况建议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是建立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对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33”分类评定法,即由药监部门参照《××县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等级管理办法》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诚信度(守法经营情况),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诚信)、b(一般诚信)、c(失信)三类,再由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品诚信等级评定小组对a类中申请参评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标准综合评价,细分为三星级信用企业、二星级信用企业、一星级信用企业三个等级,年底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对a、b、c三类实行个性化管理,并对诚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3、加强企业帮扶,发展地方医药经济。

2、投资6000万元的连云港榆嘉药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已完成;

2、已培育了几年的门河中草药5000亩gap基地,争取及早通过gap认证。填补××有史以来无药品生产的空白。

二是帮促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认证。先后投资两万余元印制了药品零售企业g认证参考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等各种记录本40余种,4800多册,及时下发至全县各零售药店。通过集体培训、个别指导、现场会等形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认证工作。目前全县146家通过g认证。

(三)加强“两网”建设,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年来,我县下大力气狠抓了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四位一体”,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

总体的格局是:建立政府领导、药监为主、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县、镇、村三级药监网络。

(1)政府领导主要体现在:

一是县政府成立了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的县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各镇成立了以一名副书记或副镇长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二是政府发文,形成行政行为。20xx年6月县政府召开了全县“两网”建设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农村“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赣政办发[20xx]40号)、《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赣政办发[20xx]41号)等文件。三是在县和各镇成立了药品监管办公室。县级办公室设在药监局;镇办公室多设在计生指导站,个别乡镇设在中心卫生院。四是县政府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五是在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人员担任药品协管员;村级成立了药品质量信息站,由村干部负责,聘请部分老党员、农民群众为药品质量信息员。目前已在18个镇聘请了140名药品协管员,435个行政村聘请了407名药品信息员。为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积极性,鉴于目前无镇级药监机构编制和经费的情况,政府支持,部分镇政府根据实际抽出部分资金,给予协管员、信息员每月100—150元补助。

(2)药监为主主要内容是:

为充分体现县级药监机构主体地位,对农村药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我们明确了县、镇、村三级药监网工作职责。县级药监机构根据全县药品市场现状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对镇、村两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进行查处。镇药品“两网”领导小组根据县部署开展工作,协助县级药监机构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指导村级网工作;深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了解药品质量动态,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做好药品信息上报工作。村级及时上报游医药贩活动情况,群众呼声。

(4)群众参与主要表现为:

一是通过采取明线与暗线结合,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方式,构筑了完善的举报网络,以20xx年为例,我们共收镇村两级网提供的有价值信息21条。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几年来共兑现举报奖金5000多元,激发了广大群众举报热情。二是加强药品管理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协管作用。

2、“四抓一放”,保证药品供应网络通畅。

一是抓“招标制”。自20xx年,县政府规定了县、镇两级医疗机构用药必须全部通过县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我局通过严格招标商资质审定,强化全过程监督及质量跟踪监督方式,对全县32家县、镇医疗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保证县镇两级医疗机构购药渠道规范、药品质量安全。

二是抓药品“代购制”。支持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完善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工作,出台了《××县镇卫生院药品代购管理办法》及《××县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验收细则》,各镇卫生院先后投资近百万元加强了药品代购软、硬件建设,经验收,26家镇卫生院全部通过验收,使药品代购工作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确保了村卫生室药品质量。

三是抓“连锁配送制”。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引导零售企业走连锁之路,对连锁企业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标牌、统一质量、统一管理”)。目前,我县已发展2家连锁企业,连锁门面61家,占全县药品零售企业40。

四是抓药品“直配制”,个体零售药店采购药品必须严格索验证制度,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配送。

五是放宽药品经营准入条件。在保证药品质量情况下,支持鼓励药品的零售企业向镇村发展。目前全县零售药店由建局前的13家发展到152家,镇村两级占78。9%(其中镇级70家,村级50家),在保证群众购药方便的同时,提高了药品质量,降低了药品价格。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县于20xx年组建了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全县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我县一方面狠抓了政治培训,通过“双建一创”、“五好”创建、作风整治、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干部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强化专业知识培训,在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改善专业结构。新规定、新要求比较多,而我县的从药人员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对此,我们一方面认真开展《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每年组织从药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20xx年以来,累计培训1156人次,培训考试合格率在90以上。目前药品监督执法干部人均参加市以上法律法规培训两次以上,全部按期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五年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无一起错案。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社会宣传不够,严格执法的社会氛围不浓。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时间短,新的执法主体开展工作时间不长,《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落实目前仍局限在从药人员层面上。广大的药品消费者掌握的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较少,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还不够强。《药品管理法》执法的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及税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落实还很不充分。

2、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因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和现场促销问题,通过邮寄渠道销售假劣药品问题,需要部门间加强合作,紧密衔接,联合整治。药监部门与物价、工商等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配合协作问题,公安部门在药监执法中介入的时间和方式问题,需要通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予以解决。

3、执法装备匮乏,药品检验经费严重不足。交通通讯设备、药品快速检测设备、办案取证设备严重匮乏,对基层抽检没有经费补助。在执法实践中,药品检验以委托检验即送检为主,加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负担,同时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监管效果。

1、进一步主动争取人大对《药品管理法》执法情况的监督。人大代表人民意志制定法律并监督法律实施。我们将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将人民代表审议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争取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建议市、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开展《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活动,促进《药品管理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2、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要加强《药品管理法》的社会宣传,让《药品管理法》和科学用药知识深入人们生活。要建立定期培训工作制度,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使从药人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将《药品管理法》作为“四五”普法内容,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真正让该法精神深入人心。

3、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针对全县药品市场热点问题,突出假劣药、过期失效药、无证经营等重点,不间断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尽快实现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继续实施gmp、g、gap认证,提高基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药、有效药。目前最急迫的任务,是加大部门协调力度,解决好体制理顺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

4、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药监工作方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要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同时,重点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同时,增强服务医药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要在全面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基础上,推动和促进全县医药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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