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处罚的心得体会范文(18篇)

时间:2023-10-20 20:53:57 作者:雨中梧 最新行政处罚的心得体会范文(18篇)

教学反思是教师自我评价和自我进步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和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借鉴一下下面这些读书心得的范文,相信能够让大家写作得更有深度和内涵。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总结

行政处罚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行政处罚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我对行政处罚法的体会和心得,以期对学习者和从业者有所帮助。

首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是规范和公正。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处罚。行政处罚的过程应当透明公正,实行听证、听防等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行政处罚应当依法适用,不得给予过重或过轻的处罚。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合理和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对事实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调查,不能片面或武断地下结论。此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透明性,要向当事人公示理由和依据,让当事人了解对其作出处罚的原因和依据,保证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高效和公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是保证处罚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在处罚执行中,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处罚决定能够得到及时执行。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加强监督和指导,防止执行中的滥权和不当行为。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只有高效执行,行政处罚才能发挥其威慑和警示作用。

第四,行政处罚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行政处罚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执行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关联,相互协调。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确保处罚决定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一致性。特别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处罚情况下,要与刑事法律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追究和不当处罚。

最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其自身建设的良好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效果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专业素养的提高,不断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运用。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只有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地履行行政处罚的职责和义务。

总之,行政处罚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执行涉及诸多方面。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总结了一些心得和体会。行政处罚需要坚持规范和公正的原则,合理公开的决策过程,高效公正的执行机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以及行政机关自身的加强建设。只有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行政处罚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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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_清单共__份。

____年__月__日。

行政处罚实务心得体会

回望过去的20__的.一年里,在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感受颇多,收获也颇多,虽工作上存在诸多的不足,但对我来说每一次都是很好的锻炼,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

现就20__年度的一些工作情况向领导做个简要的汇报:

一、人事管理方面:

1、人员档案管理/劳动合同。

完善办理劳动用工相关手续(包括新员工入职、转正、离职)等人事工作。

负责管理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年度自20__年1月起至12月进入公司新员工为12人,已全部完成入职手续及建立个人档案,完成了员工人事信息的录入和资料的健全。

2、人才招聘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如附近乡镇招聘栏广发招聘信息、网上招聘、人才招聘会等各种办法。

期间,包括报刊发布招聘信息9次,参加现场招聘会2次,网站发布3家(免费的有1家)等。

3、培训工作。

今年公司定为“培训年”,负责公司每次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本年度17次的培训、其中包括内训4次、外训2次,新员工入职培训11次,培训总结试卷2次。

培训记录信息的填写和归档。

4、一线员工的绩效、员工福利、劳保管理。

期间,协助部门领导完成员工绩效考评表单搜集与每月部门满意度调查的所有整理工作及每月员工异动表的制定;负责员工的社会保险、意外险的购买工作及相关期间发生的医疗赔付事宜等。

办理员工节日福利慰问品的发放员工劳保的管理及相关人事费用统计等……当然这一切的工作成果都与部门的领导和每位同事地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

5、员工考勤管理、车间员工的工资核算。

负责公司全体员工考勤的管理,规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按时完成了每月员工考勤的统计。

根据考勤统计、加班时间统计、绩效考核分等进行核算车间员工的工资,每月均未发生重大错误。

二、行政工作方面。

1、会议纪要管理。

负责中层干部工作例会的召集工作,做好会议纪要的记录及邮箱的发件工作,本年度会议纪要记录共计24笔。

2、办公用品器材耗材管理。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器材耗材的采购与领用管理,今年办公用品的采购主要渠道以网络购买,节约了成本。

办公用品的登记、存放等事宜,一直以来都是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公司财物的保管工作。

3、其它行政工作。

行政工作是繁琐的,包含着前台、门卫、食堂、保洁、司机等管理工作。

成公司门口两侧停车场的建造工作;11月13日协助公司无溶剂复合机展示会;12月初完成无溶剂复合机专利的申报工作,并做申报高新产品的准备工作等等。

每个行政岗位人员都应有以一个正确的心态,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完成着每项工作和上级交派的任务;同时也不断提高自己、努力提高着业务水平,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做得更好,更完善。

以上为本人20__年度的简要工作任务的汇报情况。

三、个人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法。

工作期间,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指导下,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距领导和同事间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专业技能上:

我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对于专业技能上的欠缺。

在这方面我虚心请教他人的指导,空余时间也常查阅各种专业书籍,在实践中学习,逐步完善自己。

我相信勤能补拙,只要通过自己努力是能够得到自我增值的。

沟通问题上:

在工作中由于个人在处理事情上还不够成熟的原因,不能与其达到很好的共识和交流。

对此应首先从自身找原因,并能在以后的沟通与交流过程中处理好各种情况,融洽地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到解决。

态度问题上:

在工作中本以为已做好的事情,但还是发现了一些大小不一的纰漏,虽然说很多都是小问题,但是这就是对待工作的态度。

经过领导的指出以及自身的认识,让我清楚的认识到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并且要有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工作方面上:

本年度虽然组织了些大大小小的培训,但是由于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上的适度把握的还够好,造成部分员工因工作抽身不了,而无法参加培训,收不到很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这样的教训,吸取更多的经验,在今后的培训上合理安排并针对未参加过培训或是还未掌握的员工进行加强和补充学习,同时开展一些户外培训,来提高员工对学习上的兴趣,达到理想的培训效果。

四、20__的工作想法。

1、继续加强、加快培训的节奏,尤其对生产一线员工的培训工作;

2、利用各种渠道做好适应公司人才的引进;

3、虽然20__年对《员工手册》的修订有所讨论,但还未定稿,希望20__年把手册做完善,发布于每位员工。

5、做一次全员的消防演练工作,把安全意识再强化;

6、完成一次全员的体育娱乐竞赛活动,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7、完成统计公司办公固定资产的盘点登记、管理工作。

以上是我20__年度工作的总结与20__年工作的想法,通过自身的努力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行政人事工作,争取把自己的工作在20__年中再上一个台阶,与时俱进,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

路政行政处罚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道路交通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确保交通安全,路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一名路政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我深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实际工作经验,我发现了一些心得体会,并且在工作中得以实施。

首先,路政行政处罚对规范交通秩序和提高道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使司机们在行驶过程中更加注意安全。在执行处罚时,我经常向司机们详细解释处罚的原因和依据,提醒他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希望他们能认识到文明驾驶的重要性。有时甚至会将罚款金额用于购买宣传交通安全的资料,发放给违规司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教育他们,让他们悔过并真正改变不良驾驶习惯。

其次,路政行政处罚需要公正、公平和科学。作为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我们需要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对每个违规行为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罚。在处理交通违规行为时,我不仅依法依规行事,而且注重与司机的沟通和交流。有时,司机们可能会对罚单提出异议,我会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有瑕疵。同时,我也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贪污和腐败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方式。

此外,路政行政处罚也需要注重与司机的良好沟通。在工作中,我发现很多司机并不是出于故意违规,而是因为无知或粗心导致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会选择在处罚之外,进一步向他们传授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通过有效沟通和教育,才能更好地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在我的工作中,我遇到过一些发生过交通违章的司机,他们通过接受教育后再也没有犯过类似的错误,这也让我对路政行政处罚的效果深感满意。

最后,路政行政处罚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交通秩序的维护和道路安全的保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不仅需要路政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在工作中,我时常与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动,共同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治理行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交通秩序的改善。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交通管理的使命,提高社会的交通安全水平。

总之,路政行政处罚是一项相对独立但十分重要的工作。作为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我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挥个人能动性,积极探索更有效的实施方式,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道路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广大驾驶员能够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新行政处罚法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在现代社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最近颁布了新的行政处罚法。在近期的研究和实践中,我对这一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体会。我认为新行政处罚法对于促进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第二段:严肃性的提升(大约250字)。

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严肃性进行了明确的强调,这主要体现在罚则的提高和程序的规范性。根据新法规定,针对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相应地提高罚款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此外,新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包括听证、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在实践中也能明显感受到这种严肃性的提升,很多单位和个人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遵守法律法规,这也为社会秩序的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段:公平性的保障(大约250字)。

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公平性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首先,新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主体责任,要求相关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处罚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变相违法处罚。其次,新法要求行政处罚过程中要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申辩和陈述的机会。在实践中,我也亲身经历了这些规定的落实。无论是听证会还是申诉环节,都能感受到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行政处罚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第四段:灵活性的提升(大约250字)。

新行政处罚法在提升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的同时,也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新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综合考虑违法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实施量刑和处罚的区别化。这意味着行政处罚机关在运用处罚权力时有更大的自由度,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复杂情况。这种灵活性的提升,不仅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果,也减轻了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第五段:总结(大约250字)。

新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平性和灵活性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应该正视一些存在的问题,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应制度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服务。总之,新行政处罚法在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不断完善和提升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是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又一重要法律工具,其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愈发明显。正是因为如此,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应该具备专业、高效、公正、文明的工作态度。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我也有了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理性考虑。

在行政处罚实践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理性分析问题,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不是出于个人情绪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因素。法律是最基本的准则,而行政处罚法则是我们处理每个案件的依据。因此,在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对各种法律条款进行详尽检查,并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不能过于凭感觉或情绪。

第三段:公正处理。

在行政处罚的处理过程中,必须维护公正。决策过程要公正、透明,不能因势利导、执法不公地执法。行政处罚工作者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始终保持纯洁的法治意识,确保公正处理每一个案件,以树立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否则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第四段:法制宣传与教育。

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需要广泛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具体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处罚工作者可以通过扩大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等途径,在人们中间普及和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公众的参与,共同发现和整顿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各界合作严格落实依法行政。

第五段:结语。

总之,行政处罚法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行政处罚工作者也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维护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依法治国。我相信,只有不断发扬法制精神和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才能让公民更好地享受法治带来的红利。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个人

行政处罚法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社会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在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中,我个人认为行政处罚法需要更加注重公正、合理和效益的原则,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实践中,我体悟到行政处罚法的执行需要依法、公正、透明和高效,确保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时充分保障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公正性是制定法律的首要目标之一。在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要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行政机关应该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对每个案件进行独立审查,避免偏袒和利益冲突。其次,颁布的处罚决定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随意性和武断性。最后,行政处罚的程序应该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和知情权。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合理的行政处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首先,要充分调查事实,确保处罚的事实准确无误。其次,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平衡处罚与保护被处罚方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最后,要考虑执行行政处罚的合理期限和方式,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处罚。

行政处罚的效益性是衡量行政法律工具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实践中,我认识到要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益,需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其次,要加大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处罚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最后,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处罚效果,不断优化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手段。

第五段:结语。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原则和价值观,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实践和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只有在注重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常运行,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将在今后的实践中,秉持这些原则,为行政处罚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新行政处罚法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日,我在学习《新行政处罚法》中不仅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新法的出台所带来的改变产生了许多心得与体会。

首先,新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在旧有的行政处罚法中,由于程序的不足和标准的模糊,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不确定、执法随意等问题频发。而新法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并且规定了各环节的时限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权益。

其次,新行政处罚法在制定处罚标准上更注重依法行政。根据新法,行政处罚的类型、程度和手段应当依法确定,并且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标准。这样的规定使得行政处罚不再是执法者的主观臆断,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判断和处理。同时,新法也增加了对行政处罚的社会影响评估和过程公开的要求,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新行政处罚法还强化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和复议制度的规定。根据新法,当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时,当事人有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申诉或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诉和复议程序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救济机制,也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起到了约束和保障作用。这对于消除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不满和提升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新行政处罚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新法,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一系列措施,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处罚的限度也有所提高。这种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的做法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也有助于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综上所述,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不仅在行政处罚的程序、标准、申诉复议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也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然而,我们也要看到,新法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者要切实执行新法规定,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确保行政处罚更加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同时,公民对法律的学习和守法意识的提升也是新法执行的关键,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新行政处罚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不断进步。

行政处罚法讲座心得体会

本次行政处罚法讲座是为了帮助大家对行政处罚法有更深入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规避风险、遵守法律法规。该讲座旨在介绍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决定的执行等方面的内容。该讲座的举办是对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及普通民众的一次面对风险的及时提醒,希望大家都能从中获取到实际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做到遵守法律、文明规范和公信义务。

第二段:对讲座内容的总体认识。

在本次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决定的执行以及适用法律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区分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并了解不同类型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法具体实施,更是让我们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做到有的放矢。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若能掌握更多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知识,就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权衡利弊、预估后果,并及时采取行动,有效地化解危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对涉及到的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制裁的行为方式。因此,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具体实践中都需要重视并且掌握该项法律的相关知识,以遵守法律规定,并提醒身边的人合法利用法律渠道,获得更多的扶持与保护。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处罚法在维护公正、规范和透明的社会环境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法治和社会和谐,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诉求,同时也为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第五段: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作为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持续关注并更加深入地了解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知识,增强自身法律素养,提高辨别与避开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教育和普及,针对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时加强相关的立法研究和制定,有效避免和惩处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最后希望每个人都能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仔细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违法。

新行政处罚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新行政处罚法被制定出台,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更加科学规范的法律依据。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深切感受到新行政处罚法的进步和影响。在实践中,我对新行政处罚法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新行政处罚法给予了我们更大的权力。在过去,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很难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而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使得我们有了更多的手段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其次,新行政处罚法还提高了执法效率。在过去,行政处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长时间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新行政处罚法强调依法快捷处理案件,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提高了执法效率。通过合理的调查和处罚程序,我们能够更加迅速地处理案件,及时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新行政处罚法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过去,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程序漏洞,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如听证、申辩、复议等程序的设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行政处罚法还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有效避免了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最后,新行政处罚法强调法治理念。新行政处罚法将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置于首位,提倡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使得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为整个社会创造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同时,新行政处罚法还加强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

总的来说,新行政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深感新行政处罚法给予了我们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提高了我们的执法效率。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我将更加注重用好新行政处罚法,依法严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当今世界上除奥地利行政处罚法法典之外的第二部行政处罚法法典,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接下来就跟着本站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法。

吧。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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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经由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对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同时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分析目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处罚“疲软”,突出体现在处罚依据不足、处罚手段不强、处罚保障不力、处罚效果不大;二是处罚“太滥”,具体表现在处罚依据滥、处罚主体滥、处罚程序滥、处罚动机滥。《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将会对行政处罚“太滥”的问题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保障《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必须切实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规范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和执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烟草专卖立法工作与整个行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烟草专卖法》颁布已五年,而其《实施条例》时至今日尚未出台。为保障《烟草专卖法》的有效实施,急需制定有关的规章、办法等,以解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应对各地以各种名义出台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应停止执行,纠正处罚依据“太滥”的现象。烟草专卖立法工作必须注意质量问题。首先,要符合法律规范三要素的要求,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法律责任要作出具体、明确、严谨的规定;其次,法律、规章、办法等之间要进行周密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出现冲突和空档,以避免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规等应便于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观实际的需要,使之切实可行。

规范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重塑了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权的固有权威和独立品格。鉴于烟草行业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当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规范烟草行政职能,严格界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明确行使行政权的部门和人员。同时,还要对授权、委托、派出等机构进行清理和整顿,根据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针对《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相分开的要求,要重新明确内部的责任划分,以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此外,自上而下还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的监督,尤其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高度重视程序问题。现行的执法程序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程序有许多不同之处,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是听证程序。它采取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当面辩论,公开进行的形式,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使处理决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的一个自我监控程序,意义非常重大。二是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也称裁执分离。烟草行业在目前实行的政企合一的体制情况下,如何做到既强化监督,又保障执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不仅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为适应新的形势,必须相应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各级烟草专卖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和宏观视角来看待行政执法工作。由于政企合一的体制,烟草行业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为此,必须强调要先当好局长,然后才是经理的重要意义,在目标考核中不可忽视专卖行政执法这一块。其次要下大力气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经过“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总体看差距还不小。要提高烟草部门的执法水平,必须抓好各级领导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意识。中央领导多次安排法律讲座一事,为我们学法、用法、依法治国树立了榜样。第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通过人来实现,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执法的人员也不行。基于此,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人员培训。建议国家局组织较高层次的执法理论研修,可商同有关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批烟草行业高层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省、市局可举办行政执法骨干培训班,突出学好《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要鼓励专卖执法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自学。第四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守则”、“错案追究制”等等。还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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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行政处罚法》学习活动。

此次培训工作由监察科科长主讲,结合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实际,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依据、相关概念、法律原则、具体内容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予以详细讲解,重点介绍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等相关问题,规划局全体工作员全程参加了此次学习。

张恩宏局长在活动中强调:“学习《行政处罚法》,一是让我们了解和熟悉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具体制度;二是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有了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三是使我们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制度保障。”

行政处罚权是最具有强制性和代表性的最重要的行政权力,以限制和剥夺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力来贯彻行政目的,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实施。通过培训学习,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了《行政处罚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了《行政处罚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掌握了行政处罚内容和程序,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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