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23-08-08 15:45:39 作者:江sx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一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级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二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xx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调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xx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三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1997]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15年(含视同缴费 )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

作为一名基层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15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我们对他们的答复是明确的:你们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调节金=99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129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譬如, 1996年建立个人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连续缴费职工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四

在我国大部分的老年人都在年轻的时候购买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也是我们在工作时购买的五险一金里的五险之一,它是为了保障在退休以后的工资来源。那么在我国养老保险是如何定义的呢,它的基本作用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养老保险的定义和基本作用是什么的问题。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养老保险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养老保险保障了大家日后的生活和工资福利,应该是所有的劳动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的,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公司并未给自己购买养老保险的,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让我们为您解决您的难题。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五

20xx年起随着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逐渐深入、辽宁省养老保险收支规模均不断扩大,基金征缴收入由20xx年的135.4亿元,到20xx年增加到727.2亿元。但是快速增长的收入却无法满足养老保险支出的需要,辽宁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20xx年的178.6亿元,到20xx年增加到883.6亿元。造成辽宁省基金缺口不断增加由20xx年的43.2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156.4亿元,平均缺口水平可占基金支出的17.4%。

1.2养老保险替代水平有所下降

通过收集历年《辽宁统计年鉴》中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指标,并以此指标下的数据为样本,经过整理得出辽宁省从20xx年至20xx年十一年间的现实养老金替代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20xx年的60.94%,20xx年的57.59%下降到20xx年的44.08%,此后虽然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大,到20xx年为46.91%。其中辽宁省从20xx到20xx年间波动较小,最大值为20xx年的47.47%,20xx年的养老金替代水平处于最低值,为44.08%。这七年间的波动范围都控制在3%以内,基本维持在45.00%左右。

1.3国内生产总值保险系数较为稳定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也决定了社会成员晚年基本生活需要满足情况和生活质量。根据国际通行规则,一般以一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衡量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满足社会成员养老需要的份额。利用辽宁省历年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20xx-2011年养老保险支出增长幅度平均水平为17.5%,比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16.1%要高,国内生产总值保险系数基本维持在4%。

1.4实际缴费水平不足

辽宁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人员主要集中在企、事业职工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上遍及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但从20xx年至20xx年征缴收入、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对比关系测算出的实际缴费率平均水平为17.59%,未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设定的28%缴费率。

2.1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

由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中对于处罚条件规定不够详细以及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执法力度不强,部分企业钻政策空子存在着不参保、缴费不及时、不足额缴费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使得实际实现的缴费率能够不断提升,最终达到制度预期的缴费水平,这样有助于通过提高实际缴费替代率,从而实现制度预期的缴费替代率水平。同时,通过不断的对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得企业以及企业的职工,其中尤其是第二产业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的意识得到培养和提升。社会公众成为主动关注企业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督员,成为监督企业缴费的生力军。这样即可通过提高实际缴费率,实现制度设定的替代水平,而且可以增加职工累积的缴费年限,实现社会统筹中32%的代际供养替代率,进一步促进制度设计替代率的实现。

2.2加强基金的增值能力,减缓替代率水平下降速度

利用前人的一些研究,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既定的情况下,工资增长率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会出现反向的相关关系;若工资增长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率与替代率会出现正比的相关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平均工资增长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投资收益率水平处于较高的层次,个人账户的自我保障能力也会不断强大,养老金个人账户能够实现的理论替代率也会较高。随着经济的发展,辽宁省人均工资水平处于快速增长状态,平均水平已到达14.4%,致使养老金替代率呈现出快速下降的态势。在当前工资水平快速上升时期,要求养老保险的积累基金必须能够实现较高并且较稳定的收益水平。目前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水平比较现实的方式是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金融投资运作部门或独立的运作单位,强化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能够有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得到提升,从而能够保证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有较充足的供给。

由于辽宁省老龄化加剧以及制度赡养比例的节节攀升,养老金替代率下降成为必然。保持一个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应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既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长期稳定发展,还有利于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持续时间必定也会随之增长,在退休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金发放水平必定会因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在养老保险发放制度中引入指数化调整机制是必然的,从而实现保障退休人员的收入能够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动而保持适度的增长,从而保障养老金的购买能力。

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现状以及国家保障到社会保障所产生的较高转制成本,仅靠向企业和企业职工收取养老保险费这一条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势必会产生较大的收支缺口,形成个人账户空账和对政府的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因此必须积极从其他渠道来筹措资金,如出售国有股份、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或部分转入等方式筹集资金,以维护基金的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

2.5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自由转移机制

目前辽宁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尚属于省级统筹状态,当劳动力出现跨省转移时不仅需要转移劳动关系,还需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转移。但是各省关于社会养老政策的各项规定还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这就使得接续和转出基金时无法顺利交接,常常会出现在劳动力转移时断保或重复参保的现象。建议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全国范围实现转移或流动时能够无条件接续,有助于避免参保率、缴费率逐年下降。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六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xx)。鉴于此,学术界关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更是引起研究者的兴趣。目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基金究竟如何营运,只有在对以往的研究作一综述,甄优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模式。何樟勇、袁志刚在深入分析两种有代表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认为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并不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而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引入却会改变行为人的最优行为。因此,当前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机并不成熟,现收现付制仍是当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朱青认为应付人口老龄化趋势,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有利于提高未来劳动生产率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转轨。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实行养老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 (2000)通过一个宏观增长模型比较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差别,认为从经济增长与福利角度看,基金制优于现收现付制。卢元认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变部分积累制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个人账户“实账化”。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王开发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决定于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历史继承性和现实性三个方面。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特性,我们应该选择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赵曼则指出,部分积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会统筹前提下,因引入个人账户而使其具有较强的激励相容性。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积累”是一个在解释上存在明显歧义的概念。其中一种解释和设计思路是,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行互济;另一部分则存入个人账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这一观点的竭力推崇者当属世界银行,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认可,与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赞同统账结合模式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一是分解说。郑功成认为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并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职业养老金。刘贵平和戴卫东则认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分离开来,将个人帐户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个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个人账户”逐渐变成实帐户,即有实物货币相对应。

二是并重说。李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并重的“统账”养老制度。社会统筹有它的缺点,个人账户制度也有其缺点。在中国,较好的办法是折中道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各占一半,社会统筹部分的`收入实行工薪收入累进税,使终生低收入者能从中得到较多的获益。作为最基本的养老金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的特征与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但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分出两者谁优谁劣,不是由现收现付制完全转为个人帐户制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张松等认为,未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上佳选择是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前提下,现收现付制与个人帐户制相互协调,共同存在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缓解不可避免的养老金支付困难。

三是转换说。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现收现付制的db计划。1995年中国政府已决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其中第二层次为fdc计划。但目前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临重重困难。从很多方面来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现收现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类似于现收现付db模式,ndc模式的资金源于工薪税,用于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但不同之处在于,ndc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其缴费计入账户,但是没有真实的资产,这点更类似于fdc模式。相对于现收现付模式而言,ndc强化了缴费和待遇之间的联系。ndc计划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为合理的选择 (约翰·威廉姆森、孙策,20xx)。

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同时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第一种观点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一些人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思路,主张建立社会保险税的专家(财政部门)认为,将现行各项社会保险以社会统筹收费的方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这样可脱离目前在“统账结合”框架中“空账”与“实账”左右为难、举步维艰的停滞阶段,提高强制性和收缴率,实现费率统一和最终制度统一,改变目前的基金分散状况,实现高度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研究”协作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认为: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他们对某大型老工业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论证,通过实证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汪泽英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冲突;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李绍光也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

第三种观点对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质疑。其观点有三:一是还应当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二是税与费在强制性上的孰优孰劣,不完全取决于“税”或“费”的名称,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三是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税率能否实现自然走向统一仍成为问题。而费改税后,国家财政成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责任人,不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为收费机构中间层,国家财政的责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1.关于基金公营、私营

由于养老保险是积累性保障项目,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便构成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对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采取既审慎又积极、既封闭又开放的管理政策。郑功成等认为,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可以设置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李珍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了这样的构想: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管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殷俊等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应采取分权制衡式的政府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的国情。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委员会;个人账户资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其遴选指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按社保部门的指令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退休金账户,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分权式管理制度。另外职工退休后其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节余的资金,可由其自行选择并决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继续经营或向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年金。

2.关于基金入市

第一种观点是入市时机尚未成熟。但养老金基金最终要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在理论上,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实际部门以及相关学者对此已基本形成了公开性共识。但是即使支持这一改革取向的人们也有一种担心:以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很可能会使人市后的养老金基金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如李绍光就并不主张养老金基金可以立即进入资本市场,其短期的融资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征收一般性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赞同基金人市。目前虽然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投资采取购买国债这种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养老金要与资本市场“理性结合”。1993年,吴敬琏提出,应当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来支付社会保障开支,而且,购买股票是基金投资的重要形式。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社保基金,并引导其投资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认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对改善市场结构、稳定股票市场和促进金融创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空账”成因与问题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构成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与管理因素。除了历史债务外,养老金替代率难以降低到规定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与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不确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困难,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国家与地方财政困难及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等困难,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转制成本一方面使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帐显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养老保险的确保性支出,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王诚认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资金来源不足。为了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总缴费率必须等于失业率、离退休率、综合患病率等项之和。以国有资产切块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归还欠账思路有诸多欠妥之处。通过“发行特种国债、提高缴费率或征税率、征收国家土地地租”的统筹解决办法有望建立起一个稳定、规范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偿付社会保障债务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也可以是增量偿债法和存量偿债法并用。李珍认为,最后一种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将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将其收入作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虑出售房产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其三,对“中人”发放一部分“认可债券”。其四,也可以考虑到借用一部分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偿债,这里的债务人是政府。

2.做实个人账户与建议

郎立研坚持认为中国应继续完善试点,积极探索做实个人账户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个人账户的隐性负债问题。名义账户制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问题。郑功成认为,对旧制度下的养老金赤字(或历史欠账)需要明算账、细分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历史欠账进行精算,尽快查清需要补偿多少钱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的原则,采取分账负责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历史欠账。李绍光认为,解决“空账”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一问题本身不再扩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首先切断“空账”的传导机制,将其隔离起来单独处理。总之,多数学者都认同养老基金账户要从空账转为实账,以便移交市场管理。

3.空账运行,保持“名义账户”

该观点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郑秉文,他认为采取“名义账户”制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是非常适应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数字的转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不发达而导致投资损失。而且建立名义账户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在理论界、学术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有了明确的决策:基金运行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筹资模式仍是征收社会保险费;基金与资本市场结合初步用来购买国债,基金的公营、私营问题仍在探讨之中;个人账户“空账”的做实正在试点。

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本身来说,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借鉴上过多地看好智利的私营化,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这方面对新加坡、香港的经验也关注得较少。第二,对基金征缴缺乏实证研究。基金征缴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探讨,应从实证角度研究征费与征税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别。第三,基金管理主体研究空缺。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它们的关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资主体的研究也过多地放在资本市场上。第四,没有基金平衡项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对个人账户“空账”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账数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过什么方式怎么分担这笔债务。

以上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研究亟待加强的方面,期待着更多这样的成果奉献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七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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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一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七条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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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九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xx〕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xx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xx年至20xx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xx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xx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政府工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篇十

由于各个地区养老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也变得复杂和难以统筹。下文是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作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的,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二十六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该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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