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紧急应急预案

时间:2023-08-08 15:27:45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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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紧急应急预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紧急应急预案篇二

演练设计:本次演练按照《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进行演习设计。

情景设计:11月27日×时,某硫酸厂因生产事故发生爆炸并起火燃烧,消防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置,灭火及冲洗现场的含有污染物的废水流入xx河,下游2公里为xx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要求立即开展应急监测。

目前爆炸现场已经处置完毕。

1、2019年11月27日×时,指挥部总指挥电话通知全市各环境监测单位演练联络人,下达启动命令,同时告知演练流程已挂攀枝花生态环境局。

2、各环境监测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任务,集结完毕出发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记录集结时间。

3、到达指挥部后,与指挥部对时,指挥部记录就位时间。各环境监测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写应急监测方案,并领取密码考核样。

4、方案编写完毕报送指挥部后,各队立即按各自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对实际样品和密码考核样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5、应急监测完毕后,各队立即返回指挥部并向总指挥报告,同时提交监测结果原始记录、测流谱图与结果、监测报告的纸质件与电子版。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各应急监测队有序撤离现场。

6、指挥部将各应急监测队在应急监测演练的情况进行考评并总结。

7、各应急监测队在应急监测演练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提交本次演练的总结反馈给指挥部。

环境紧急应急预案篇三

本指南规定了甘肃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及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环保部或省环保厅有行业指南的可参照执行。

《xxx环境保护法》、《xxx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环境保护目标:企事业单位周边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环境危险源:在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包括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物质以及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危险物质:指能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等危险的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和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分类:指根据环境污染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

分级:指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应急准备: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指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成立以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预案编制工作组,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和应急职责,结合企事业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抽调预案编制人员。预案编制人员应来自企事业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包括应急指挥、环境风险评估、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环保、组织管理、监测、消防、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防化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外部专家。预案编制工作组应进行职责分工,制定预案编制任务和工作计划。

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经省环保厅认定的咨询机构编制预案。

应对企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危险源、企事业单位周边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说明。

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企事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企事业单位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从业人数。企事业单位的地理位置(经纬度)。

企事业单位环境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

企事业单位的主、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的名称及日产量,原材料、燃料名称及日消耗量、物料最大贮存量和加工量,列出涉及的危险物质名称及数量等。

环境紧急应急预案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紧急应急预案篇五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压缩项目落地审批时间,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业项目的全流程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70、50、30个工作日内,其中小型低风险工业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落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审批事项全程网办,让办事群众和企业不跑路、少跑路。提高审批服务质效,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办事便利度,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1.分类制定xx县2022年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业项目、小型低风险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图。

2.巩固“一个窗口”集成服务机制,实现项目审批综窗受理全程网办。

3.完善审批管理方式。事项谁受理谁主办,谁电签谁负责。开展办件质量随机抽查。

(二)落实“五减”目标。

(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1.减事项。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审批权限梳理编制与湖北政务服务网3.0事项库完全一致的工改事项库。

2.减材料。通过在线获取、部门共享、材料库获取等方式缩减申请材料10%以上。

3.减环节。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可容缺审批的必容缺办理。规范审批特殊程序,无法律依据的程序一律取消。

4.减时限。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业项目的全流程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70、50、30个工作日内,其中小型低风险工业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落地。

5.减跑动。依托政务服务网与工改平台,全力开展项目审批报建线上帮办代办服务工作。让信息与数据多跑路,让相对人不跑路。

(三)点亮改革“金点子”

1.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工程外其他工程均实行“告知承诺+质量终身责任制”。开展图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社会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联合审查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建筑设计院)

2.整合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制定xx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办法。探索开展联合验收“一文许可”。开展社会投资项目单体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工改办、自然资源局、园林局)

3.优化市政基础设施联动报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部门进驻大厅。政府完善工业园区水电气网讯主管网建设。非园区项目服务单位主动对接企业,在工程平整场地同时指导帮助申报水电气网讯报装。(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工管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慧泉水业公司、同相天然气公司、电信公司、广电公司)

4.财政支持工业项目降低成本。将信用良好的工业项目涉及的勘查设计费用、施工图联合审查费用、监理费用等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

5.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制定减免政策,必征项目的征收时间放宽至竣工验收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非税管理局)

6.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向社会公布的告知承诺事项占城市认领事项的比例不低于30%。工改系统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办件数与考核周期工改系统办件数比率超过40%。(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7.完善中介服务。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设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更新,开展中介违规惩戒。(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参照上级部门文件制定并公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文件,包含“红黑名单”、惩戒机制等。(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9.加快推进“多规合一”。数据完整包括:绘制规划底图、“三区三线”空间规划,上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各项人均指标等),叠加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基本生态线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分区)、在底图上叠加综合交通规划(城市交通体系结构及主要道路等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划(基本农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五线控制等批复的主要指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分区、灾害点等)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分区、要求等)等11项内容。“多规合一”平台具备“一张蓝图”项目定位功能和“三线”的合规性检查功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审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10.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2年底前,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必须达100%。根据鄂政发〔2019〕25号和十政办函〔2020〕47号文件要求,在完成地块前期开发、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强调不低于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的控制性指标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标准地”出让后,土地权利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及《“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项目竣工和投产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和达产复核。(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审批局、住建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1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改革。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的,可视为放弃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时对项目情况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不熟悉的,技术标可评定为不合格。持续完善招投标“两金”免收机制。(牵头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12.加强改革宣传报道。全年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不低于20篇次。其中省级至少2篇次,市级至少8篇次,县级至少10篇次。(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其他工改成员单位)

(四)夯实既往成效

1.持续开展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简易低风险项目可不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严格落实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分级分类会议审查和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质效。

3.持续执行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一般建设工程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依据。

4.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开展信用评价。

5.继续执行限额内项目免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化教育工程除外),可不再申办施工许可证,实行备案制。

6.巩固“五证同发”成果。新增用地工业项目全部采取“五证同发”模式加快审批落地。县营商办、自然资源局指定专人落实“五证同发”,审批局全力做好配合。

7.持续完善“多测合一”工作。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发布多测合一政策文件。落实政策应用,房产测绘中应用“多测合一”。统一“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公布“多测合一”机构,开展机构培训,制定机构管理制度。

8.持续完善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纺织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城建材产业园等3个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10项评价抓紧完成审批并对外公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加强沟通协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

县政务服务大厅工改专区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上级各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及措施。

(三)强化履职尽责。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能职责主动作为,遇事敢担当不推诿。

(四)完善追责免责机制。

对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措施不力的行为提请上级追责问责。按上级文件要求,对在改革过程为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而发生的小微错误,实行免责处理。

附件: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主要内容

参与单位

完成时限

优化审批流程

分类制定xx县2022年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业项目、小型低风险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图。巩固“一个窗口”集成服务机制,实现项目审批综窗受理全程网办。完善审批管理方式。事项谁受理谁主办,谁电签谁负责。开展办件质量随机抽查。

2022年4月底前

落实“五减”目标

1、减事项。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审批权限梳理编制与湖北政务服务网3.0事项库完全一致的工改事项库。

2、减材料。通过在线获取、部门共享、材料库获取等方式缩减申请材料10%以上。

3、减环节。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可容缺审批的必容缺办理。规范审批特殊程序,无法律依据的程序一律取消。

4、减时限。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业项目的全流程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70、50、30个工作日内,其中小型低风险工业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落地。

2022年5月底前

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工程外其他工程均实行“告知承诺+质量终身责任制”。开展图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社会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联合审查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建筑设计院

2022年6月底前

整合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制定xx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办法。探索开展联合验收“一文许可”。开展社会投资项目单体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工改办、自然资源局、园林局

2022年4月底前

优化市政基础设联动报装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部门进驻大厅。政府完善工业园区水电气网讯主管网建设。非园区项目服务单位主动对接企业,在工程平整场地同时指导帮助申报水电气网讯报装。

2022年5月底前

财政支持工业项目降低成本

将信用良好的工业项目涉及的勘查设计费用、施工图联合审查费用、监理费用等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

2022年4月底前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

制定减免政策,必征项目的征收时间放宽至竣工验收前。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非税管理局

2022年4月底前

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审批”。

向社会公布的告知承诺事项占城市认领事项的比例不低于30%。工改系统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办件数与考核周期工改系统办件数比率超过40%。

2022年4月底前

完善中介服务

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设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更新,开展中介违规惩戒。

2022年6月底前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参照上级部门文件制定并公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文件,包含“红黑名单”、惩戒机制等。

2022年6月底前

加快推进“多规合一”。

数据完整包括:绘制规划底图、“三区三线”空间规划,上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各项人均指标等),叠加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基本生态线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分区)、在底图上叠加综合交通规划(城市交通体系结构及主要道路等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划(基本农田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五线控制等批复的主要指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分区、灾害点等)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分区、要求等)等11项内容。“多规合一”平台具备“一张蓝图”项目定位功能和“三线”的合规性检查功能。

2022年9月底前

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022年底前,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80%。根据鄂政发〔2019〕25号和十政办函〔2020〕47号文件要求,在完成地块前期开发、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强调不低于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的控制性指标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标准地”出让后,土地权利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及《“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项目竣工和投产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和达产复核。

2022年6月底前

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改革。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完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的,可视为放弃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时对项目情况和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不熟悉的,技术标可评定为不合格。持续完善招投标“两金”免收机制。

2022年5月底前

加强改革宣传报道

2022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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