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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工作报告 财产保险合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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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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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4.1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5.1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6.1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7.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险工作报告 财产保险合同篇二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财产保险工作报告 财产保险合同篇三
保险财产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费:_________人民币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起
财产保险工作报告 财产保险合同篇四
尊敬的湖北五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领导:
您们好!
首先在这里对您们来五峰民族工业园办企业,支持五峰经济发展深表感谢!同时衷心感谢您们长期对中国人保财险的信任与支持!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我县20xx年7月30日客车意外事故,还有傅家堰乡干部谭静意外事故以及前不久到园区指导安保培训的退休警察顾代全意外事故等等,谁都不愿它发生但还是发生了。
意外事故不为人愿,事故处理需要保障,参加保险以防万一,参加保险利国利民。在您们为五峰经济发展挥洒汗水发挥智慧的同时,作为入住园区的保险服务部门,我们以专业的知识和优质的服务理念为您们精心设计和量身定制了意外保险方案,为您们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化解风险、解除后顾之忧提供服务,期待您的选择。
一、 主要风险
贵公司员工所面对的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不容忽视:
3、日常普通意外风险。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分担风险。
二、保险方案
三、 适用条款
意外方案a/b/c主险适用:
附加险适用:
四、理赔服务
1、理赔程序
2、理赔所需材料
主险(意外身故、残疾、烧伤):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伤残鉴定书、受益人银行卡等其他所需材料。
附加险(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首页、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如医保报销后则需提供报销分割单原件)、本人银行卡等其他所需材料。
3、理赔时限保证
(1)、出险后及时查勘保证
我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保证1小时内派员到达出险现场或者医院探望伤员,了解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伤害情况,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伤员救治。
(2)、限时赔付结案保证
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园区服务无小事,我们将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秉承和光大中国人保财险“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经营宗旨,遵循“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竭诚为园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人保财险五峰支公司
二0xx年九月九日
人保财险浙江嘉兴营业部上月底在全体青年员工中组织发动保险建议书竞赛活动以来,广大员工踊跃报名,积极参与,至近日已收到22份建议书,为接下来的初赛评选取得了积极成果。
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层层推动。
本次竞赛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各部门负责人都相当重视,及时安排到各自部门的青年员工,主动引导发动大家参与创新。
二是结合创先争优,青年员工报名参与积极。
活动中,本着结合创先争优,一批年轻党团员率先报名,带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家比激情,比智慧,形成了良好的和谐氛围。
三是老员工指导,内容新颖各具特色。
对于刚进一营的新青年员工,面对保险建议书的概念还比较陌生,部门负责人及其一批经验丰富的老员工伸出友谊之手,相互帮助指导学习,结合各自的创新思路,从不同侧面表述各具特色的建议书风格,体现了良好的协作氛围。
据悉,下一步该营业部将在初赛评选的基础上进行决赛评奖。人保财险浙江嘉兴营业部上月底在全体青年员工中组织发动保险建议书竞赛活动以来,广大员工踊跃报名,积极参与,至近日已收到22份建议书,为接下来的初赛评选取得了积极成果。
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层层推动。本次竞赛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各部门负责人都相当重视,及时安排到各自部门的'青年员工,主动引导发动大家参与创新。
二是结合创先争优,青年员工报名参与积极。活动中,本着结合创先争优,一批年轻党团员率先报名,带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家比激情,比智慧,形成了良好的和谐氛围。三是老员工指导,内容新颖各具特色。
对于刚进一营的新青年员工,面对保险建议书的概念还比较陌生,部门负责人及其一批经验丰富的老员工伸出友谊之手,相互帮助指导学习,结合各自的创新思路,从不同侧面表述各具特色的建议书风格,体现了良好的协作氛围。
据悉,下一步该营业部将在初赛评选的基础上进行决赛评奖。
财产保险工作报告 财产保险合同篇五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演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演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房屋的保险金额可按照成本价、购置价、市价、评估价、借款额及其他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室内财产中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巧%),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如果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工作报告 财产保险合同篇六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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