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奖励旅游策划书(精选5篇)

时间:2023-10-01 10:44:42 作者:XY字客 最新奖励旅游策划书(精选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奖励旅游策划书篇一

为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一)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

(二)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贡献的旅行社(简称

“市外组团旅行社”)。

1.

20%

给予奖励(补助)。

2.

5%

给予奖励(补助)(最高限额

5

万元)。

3.

30%

给予奖励(补助)。

4.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主办国际、国家级、省级各种赛事,参赛人员

100

人以上,且赛事活动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赛事费用的

30%

给予奖励(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为

40

20

10

万元)。

1.

单团奖励(补助)

市外组团旅行社从同一客源地一次性组织境内旅游团队人数

30

100

人(含

100

人,下同)的,按每人

3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101

300

人的,按每人

5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301

500

人的,按每人

8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501

人以上的,按每人

10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一次性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人数

16

100

人(含

100

人,下同)的,按每人

5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101

300

人的,按每人

8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301

500

人的,按每人

12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501

人以上的,按每人

15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组织旅游专列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

1.5

倍奖励(补助);组织包机来徐的,按上述标准的

2

倍进行奖励(补助)。

30

100

人(含

100

人,下同)的,按每人

1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101

300

人的,按每人

15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301

500

人的,按每人

2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501

人以上的,按每人

30

元的标准奖励(补助)。

2.

年终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组织来徐游客

3000

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组团人数前五名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9

万元、

8

万元、

7

万元和

6

万元的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接待无市外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来徐游客

3000

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接待人数前三名的分别给予

6

万元、

5

万元和

4

万元的奖励(补助)。

1.

新被列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60

,

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30

万元、

10

万元;新被评为国家

5a

4a

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6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新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30

万元、

10

万元。

2.

新被列入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20

万元;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政府、“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委会

,

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10

万元、

6

万元;新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新被评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房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10

万元;新被评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基地”、“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10

万元、

5

万元。

3.

通过省级以上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旅游品牌,按照“同类同档、标准一致”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4.

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类创新或改革发展示范区(实验区)并通过国家和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授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50

万元、

20

万元;

5.

本市

4a

级以上景区的建设项目应用

ppp(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

模式的,其咨询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最高限额为

60

万元)。

6.

本市旅行社在市外开设分支机构,经营满两周年以上的,每开设一家一次性奖励(补助)

2

万元;在境外开设办事处,经营时间满两周年以上的,每开设一家一次性奖励(补助)

10

万元。

7.

本市旅行社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

5

万元以上且增长

10%

以上的(不含

10%

,下同),给予

1

万元奖励(补助);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

10

万元以上且增长

20%

以上的,给予

2

万元奖励(补助)。

8.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2

万元、

1

万元、

0.5

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

1

万元、

0.5

万元、

0.3

万元。

(一)

“宣传推广”项目,其经费来源应为非财政性资金。各区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应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二)

“游客招徕”项目,游客须在第一地接旅行社属地辖区驻留

1

晚以上,游览徐州市行政区域内

2

个(含

2

个)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各县(市)、区旅行社之间输送游客的,不属“游客招徕”奖励(补助)范围。

(一)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进行宣传推广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文字图片、影(音)像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申报,旅行社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将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团队行程单、游客信息表、车辆信息表等材料报属地旅游部门登记备案。不在规定时间报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等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国家、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

ppp

模式项目申报,需提供与省级以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中的咨询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

(六)在市(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本市旅行社、外设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财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设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等。

(七)税收增长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完税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报时间:

1.

“宣传推广”、“品质提升”奖励(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的上半年。具体要求以市财政、旅游部门发文为准。

2.

7:3

的比例分配。

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实行现场审核、按月申报、按季兑付奖励(补助)制度。具体兑付办法由市财政、旅游部门另行制定。

3.

游客招徕“年终奖励(补助)”无需申报,市旅游、财政部门根据单团奖励(补助)日常申报数据统计并排名。

(二)旅游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确定其所属辖区。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奖励(补助),应统筹用于品质提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1.

本市旅游经营性单位在本奖励(补助)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2.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市旅游、财政部门适时到项目单位现场审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代)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补助)资金,同时相应取消项目所属辖区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修订)》(徐政办发﹝

2013

151

号)同时废止。

奖励旅游策划书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雁山辖区的具有经营资质和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以及对促进雁山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雁山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以下简称

“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从雁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旅游发展奖励”实行申报制,雁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负责收集、申报工作,雁山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核拨工作。雁山区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

a

级景区奖励标准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

aaa

级景区,奖励

5

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

aaaa

级景区,安排专人协助景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

aaaaa

级景区,安排专人协助景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上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第五条旅游饭店(酒店)奖励标准

(一)对新评定的三星级酒店,奖励

3

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四星级酒店,奖励

5

万元;

上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第六条乡村旅游区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积极申报星级乡村旅游区。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安排专人协助乡镇、村或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农家乐奖励标准

(一)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农家乐,奖励

3

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生态民居旅馆奖励标准

1.

对新评定的桂林市三星级生态民居旅馆,奖励

1

万元;

2.

对新评定的桂林市四星级生态民居旅馆,奖励

3

万元;

3.

对新评定的桂林市五星级生态民居旅馆,奖励

5

万元。

第九条

获得全国特色旅游休闲名镇、名村,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条自治区级、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奖励标准。

(一)新评定为自治区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

2

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

5

万元。

第十一条旅游商品奖励标准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在自治区旅游商品评比、烹饪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5

万元、

0.8

万元、

0.4

万元;在桂林市市级旅游商品评比、烹饪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0.3

万元、

0.2

万元、

0.1

万元。

第十二条旅行社奖励标准

1

万元。

对全年组织游客累计达

3000

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到

5000

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达

8000

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10000

人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三条车船企业奖励标准

在雁山设立服务游客的车辆、船只租赁,并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旅游演艺奖励标准

对社会企业或民间团队在草坪休闲旅游主题小镇固定场所、以固定时间为游客长期表演旅游文化节目或展示雁山特色民俗文化节目,所表演节目的数量、质量规模和经有关旅游文化部门审定的,根据节目的演出时间、规模和质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书画、影视作品奖励标准

出版以雁山文化或旅游为主题的书籍、画册、影像作品等,质量经评审会评议后,选出部分优秀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导游员奖励标准

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并换取导游证后到雁山从事导游工作满

2

年的,分别给予

1

万元、

0.5

万元、

0.1

万元的奖励资金,在雁山旅游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广西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

0.5

万元。

第十七条优秀旅游志愿者奖励标准

10

名,根据其文章质量和数量,给予

/

人的奖励。

第十八条

雁山旅游

“金点子”奖励标准

为雁山旅游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纳实施的,经评审会评议后,评选出金点子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

名,分别给予奖励

0.3

万元

/

人、

0.2

万元

/

人、

0.1

万元

/

人。

第十九条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前三名,给予奖金和奖励。

第二十条

3000

万元以上的或有重大意义的旅游建设项目(含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同时,由区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给予支持。旅游企业需培训的,与旅游文化体育局、人社局对接,

30

人以上的免费安排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奖励”起止时间为当年

1

1

日至

12

31

日。具备申报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

1

30

日前(部分奖项需按季度填报资料另有说明)填报《雁山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或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在未来两年内不得申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

“旅游发展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企业,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5

1

1

日起至

2017

12

31

日止。

奖励旅游策划书篇三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业一项重要工作,对整个旅游行业素质的提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以前,旅游界针对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下文是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涉旅企业向标准化、个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提高本市涉旅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游标准化在本市旅游行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41号)、《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xx-20xx年)》《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发展纲要(20xx-20xx年)》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当遵循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主体上有创新,在旅游标准体系内容上有拓展,在旅游标准实施效果上有突破,在促进海口旅游产业发展上有成效的目标。

第四条 市旅游、财政等部门和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标委”)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市旅游部门会同市旅标委负责受理涉旅企业奖励申请和初审,统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复核及拨付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人社、环保、卫生、交通港航、农业、文体广电、海洋渔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年度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不超过 200 万元,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每年度旅游标准化的具体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奖励经费。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的支配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

(二)被评定为“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单位。

(三)在本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期间新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饭店。

(四)每两年通过复核的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单位。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被评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给予6万元奖励。试点单位通过每两年一次的复核,每次再奖励2万元。

(二)对“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在本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期间,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3a级旅游景区(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对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只按最高额度的奖励条件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但“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复核奖励除外。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旅游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旅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如需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旅游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旅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旅游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旅游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复核。经审计复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及其理由交由市旅游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计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旅游部门,由市旅游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荣誉称号批准证明或者复核证明等。

(四)市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相关部门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的,所截留和挪用的资金予以追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各类旅游标准化建设荣誉称号、资格等由市旅游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评选或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措施适用于本办法实施之后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以及本办法实施之前的20xx年、20xx年度被评定为“海口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试点单位的复核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对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有关单位的奖励,适用《海口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海府办〔20xx〕19号)的规定。

(一)奖励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荣誉称号批准证明或者复核证明等。

(四)市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奖励旅游策划书篇四

作品分数包含两个方面:策划文本分数和现场表现及答辩分数。参赛选手作品总分为100分,其中书面策划方案100分—按60%的比例取分,现场表现及答辩100分—按40%的比例取分。

(一)文本策划评分依据

1、创意的新颖性。

2、内容的针对性。

3、杭州的表现性。

4、操作的可行性。

(二)现场表现及答辩评分依据

1、阐述产品方式的创新性

2、表达的丰富性

3、表达的完整性

4、答辩的针对性

5、团队的一致性

奖励旅游策划书篇五

为促进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打造中俄风情之都、北国养生福地,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

(二)对黑河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依法设立从事旅游经营的俄罗斯旅行社。

(一)组织来黑河旅游的俄罗斯组团社,年向黑河市输送游客达

2000

人次以上(含

2000

人次)、

3000

人次以上(含

3000

人次)、

5000

人以上(含

5000

人次),并由黑河市域旅行社接待的,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俄罗斯组团社

10000

元、

15000

元、

30000

元人民币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根据黑河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名单和邀请函等认定)。

15

元人民币奖励。

(三)组织赴俄罗斯出境旅游的黑河市组团社,年组织从黑河口岸出境游客达

3000

人次以上(含

3000

人次)、

5000

人次以上(含

5000

人次)、

10000

人次以上(含

10000

人次),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00

元、

15000

元、

30000

元人民币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100

人次以上(含

100

人次)或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

400

人次以上(含

400

人次),并且游客在黑河市域停留

3

2

夜以上(含

3

2

夜),游览景点

3

处以上(含

3

处)的,除享受省奖励政策外,市级财政还将一次性给予

2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五)招徕来自韩国、日本及俄罗斯腹地城市的新线路旅游包机等特殊情况,可

“一事一议”。

(一)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积极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会议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二)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来黑河旅游,申报单位须提前

5

天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报,由市旅游局出具确认函。

5

年内不得参加行业内“先”、“优”评选活动。

(四)享受旅游包机、包列奖励的旅行社应在事项结束后

1

1

月初至

2

月底前向市旅游局申报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应如实填写《旅游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提供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佐证材料,经市旅游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办理奖励资金审批和领取手续。

(六)申请单位应建立获奖台账,随时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检查。

(七)凡因相同内容涉及本文件中优惠政策两项及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

2016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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