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优秀19篇)

时间:2023-11-06 08:58:18 作者:GZ才子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优秀19篇)

撰写工作报告是对以往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沉淀,有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迈向更高的职业阶梯。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工作报告摘录,通过阅读这些范文,你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写一份出色的工作报告。

安全生产值班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维护工程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工程局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及由工程局所属各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各种独资单位、合资单位和多种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五条工程局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局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工程局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已任。

第八条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工程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工程局内部涉及众多生产经营领域,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应放在在建项目和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工程局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体制。

一、局长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局安监办在主管副局长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四、根据职责分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机构设置。

一、工程局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简称安监委)的安全组织制度。工程局安监委由局有关领导、局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程局安监委在局长的领导下,对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安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局安监委领导下,根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监委和工程局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职责。

工程局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工程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局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工程局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局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局还将对其他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各单位所属项目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入厂员工及时获得入厂安全教育,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工程局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局《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二、为了保证工程局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单位应按照工程局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三、为了保证工程局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工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工程局建立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程局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二、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办。

三、工程局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工程局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局实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局每年初与直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务必严格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依据、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对在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工程局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工程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集团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局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二、安全检查和考核。

工程局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检查考核,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情况,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局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过派出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当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委托集团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请求时,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程局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工程局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第三十九条工程局各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局和所属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工程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四十二条定义。

一、工程局所属单位:指工程局各二级单位、各施工局、项目部、基地费用单位、各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联营体。

二、其他合资公司:指工程局或所属公司与工程局以外其他公司的合资公司、联营公司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本公司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项工作在基层得以落实。

第二条安全检查分综合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制定综合安全检查方案,有关部门参加,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专项安全检查方案,对本业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生产场所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在重要活动或重大节日前夕,根据特区管委会或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应分别由分管业务的领导带队,到所管辖的业务范围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不定期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安全检查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或委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同时检查生产场所、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第七条安全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深入到基层单位和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获得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为制定政策或措施提供参考。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对重点单位或场所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掌握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九条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纪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以《安全检查隐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整改的时限,通知受检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条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要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治前的安全,有效控制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小组应将每次检查的情况,书面汇总交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整理汇总报领导阅示。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安全检查的资料。安全检查的资料分年度保存,以备上级部门的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总结

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这一关键,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既作为最基本的着力点,也作为工作的“总抓手”。一是严格分解责任。严格按照“辖区负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等四项责任制规定分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细化分解到部门、乡镇和重点企业,落实到一线监管人员和操作手。二是严格目标考核。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对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10%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述职。凡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事故或一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三是严格督查督办。不管是隐患排查治理还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都坚持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抽查,市安委会6个综合督查组包区域督查,市委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组织随机暗访检查的连环督查督办促落实的办法。平昌县实行周督查通报制,且40%以上版面曝光反面典型。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既重事后究责,更重事前防范和过程管理。市委、市政府规定:县(区)领导干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的,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管辖权范围内的非法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船舶和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打击不力的,存在明显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却整改不力,社会影响大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县(区)委、政府领导被追究责任的;对其直接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内不得提拔和评奖,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年市、县(区)、乡(镇)近30个单位被通报批评或黄牌警示或公开述职。

市委、市政府各落实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书记、市长亲自过问。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两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基本框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社会事业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针对安监人员外勤工作量大的`实际,全市安监系统公业务费按照公安标准预算;市委副书记、市长蒲波亲自主持起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政副市长魏文通亲自安排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五一”、“十一”和“四川光雾山红叶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更是带头到高危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使全市上下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市委政府把以委托乡镇执法为重点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和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强力推进安全监管网底建设。在乡镇开展两个延伸,一个延伸就是县(区)安监、农机、海事、质监等部门依法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权和按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由乡镇安监办执法人员依法监管,交通运管和公安部门从乡镇现有人员中选聘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在辖区派出所指导下对乡(镇)、村、社道路安全实施监管。另一个延伸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延伸到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组,配备了3-5名兼职安全员或信息员,履行辖区查找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紧急制止权,对辖区内的车主、船主、建筑施工户主、经营单位业主等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对道路、水域、施工场所等易发事故隐患部位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从而使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都置于有效监管之中。与此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安监局为本辖区的煤矿、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了专职安全监管员加强现场监管。5—11月,全市192个乡镇的459名安全监管人员依法现场纠正违章12500余起,处罚严重违法行为1万余次,罚款120多万元。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等经济政策为重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目前,煤矿及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近700万元,规模以上高危企业基本达到安全标准化。

重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社会氛围。一是培育“我要安全”的管理团队。以各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采取以会代训、集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开展了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安监办主任业务培训会、委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部门安保干部、企业法人(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会,提高了安监队伍的依法监察能力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培育“我要安全”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注重实作考核。三是培育“我要安全”的实施主体。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今年全市主要生产经营单位都了做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三级教育率达100%。四是利用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五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水平。

实践证明,严格执法监察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有效举措。今年我们一方面建立了规范的执法监察运作机制。即凡监察,一律按规定全面检查;凡检查,一律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当场纠正隐患,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写明;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凡是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一律按期进行复查验收;凡是到期拒不改正,一律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限额内进行处罚;凡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一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建立了市和县(区)、部门安监机构“联动执法”机制。坚持“两级机构,三级网络”配套联动,对一些需由多个相关执法部门、单位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安监、公安、建设、国土等相关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联合执法,收到了整合力量重点击破的效果。再一方面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准确、廉洁执法。从日常监察到案件查处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听证程序、案审程序等,从严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过这种上下左右“一体化”联动的规范执法监察工作,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以来,全市通过执法监察发现事故隐患2794处,已整改2733处,剩余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率达9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是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堵塞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现状安全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虽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

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现行有效的的有关标准、规程、管理制度,有关事故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文化、理念,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计划,季节性、地理、气候特点等等。我国许多行业都编制并实施了适合行业特点的安全检查标准,如建筑、电力、机械、煤炭等。

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数据具有在线监视和记录的系统设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没有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

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检查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3.综合分析

经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统一研究得出检查意见或结论。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组应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管理的高度,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完成后,应及时上报整或完成情况,申请复查或验收。

对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或反复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物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岗位操作规范,结合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安全检查。

第三条检查组成员

组长:物流中心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全盘管理工作。

副组长: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职责为负责安全隐患检查的组织协调排查工作。

成员:物流中心中层干部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所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五条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一种是资料检查。

第七条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危险物品及物资是否按仓储规定储存,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标准,运输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资料检查内容为现场装卸记录。

第八条安全检查时间

1、定期检查:现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2、不定期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3、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十条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处罚:

1、作业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2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2、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3、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4、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凡带故障作业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5、电工独自一人进行维修、拆卸、安装等带电作业的,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6、在装卸作业时,有酒后作业行为的,处罚现金5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处。

8、根据安全作业监督卡打分内容,以1分20元累计,处罚监督卡归属部门扣分累加款项,并交予财务部。

奖励:

2、针对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设立年度安全奖,安全生产日累计达365天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物流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市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可向当地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的信息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办法等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

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

(五)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七条举报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查找的信息;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为方便核查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单位提出;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属于其他镇(街道)或市级部门的,原受理单位应及时移送相关镇(街道)或市级部门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十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配合。镇(街道)在核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超出自身权限的,要及时移送市级相关部门查处。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线上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情况复杂的,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核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的举报,根据行政处罚程度,给予每件50—10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由举报核查处理部门研究决定。重点领域监管及专项整治活动中涉及的单项举报奖励额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另行确定实施。

第十三条举报核查处理单位对已办结的举报,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核查处理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按职责要求由核查处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举报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受理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含“ 12350 ”)、信件、传真、网络、上访等形式,向安监部门反映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监察总队”)是省安监局举报承办机构。其中,接听“ 12350 ”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省安监局值班人员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举报。存在多个承办机构的,应明确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结论以证据为依据,处理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下级安监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火葬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接报人员首次接报时,不得随意将举报电话推诿给承办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

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一款第(一)、(二)项由接报人员在接报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四)、(五)项由承办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接到接报人员转交来的举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

(二)协调相关业务科(处、室)初步确认举报情况,商定拟办理意见;

(三)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示;

(四)由本级直接核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开展核查工作;需要交办下级的,制作《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邮寄或传真被交办的安监部门。

第九条 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安监部门交办、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以及下级安监部门上报的举报,按照行政机关有关批办程序转交承办机构办理。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安监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举报核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举报,由各级安监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交办下级安监部门,下级安监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原则上由受理举报的本级安监部门直接核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下一级安监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核查由承办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承办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处、室)共同参与的核查工作组;

(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三)举报承办人员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

第十四条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证据材料应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鲁安监发〔 2012 〕 88 号)要求进行规范采集。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六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下级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下级承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举报的,应当至少于规定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向上级安监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需要上报办理情况的交办举报,办理结果应以下级安监部门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安监部门。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有效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 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安监部门承办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于举报办结当日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到《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

原则上无论举报是否办结,承办机构都应当于举报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办理进度或办理结果。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本级查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进行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2 〕 153 号)和当地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承办机构、办公室(含财务)、政法处(科、室)、相关业务处(科、室)、监察机构等负责人作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以下程序:

(四)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存入举报奖金。

举报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举报奖励身份确认。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 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或者逾期未进行举报奖励身份确认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 举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三)举报核查报告;

(四)举报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案卷;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举报档案不准对外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需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借阅、复印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在举报材料归档前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举报材料由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三)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五)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下一级安监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之后8 个工作日内,上报本举报信息分析报告。具体报表填报要求、分析报告内容、报送方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 [2015]17 号)要求执行。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度对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举报办理情况以及下一级举报工作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举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举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纪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举报接报、承办等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

(五)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举报工作纪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5]112 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  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1]64 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第八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建筑安装、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咨询、认证工作,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从事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按工伤保险规定提取的部分风险储备金,可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进入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业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中止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煤炭、铁路、航空等部门在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事故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其它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但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五)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其它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6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重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并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伤亡事故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矿、矿山、设备、设施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职工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涉外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并上墙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完善“黑名单”制度,禁止少数素质低下、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再次进入本行业经营的情况。

4.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监督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2、监督检查营运车辆“一车一档”制度的落实。

3、监督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gps车载终端的应用和管理情况,

1、监督做好车载终端的运行监控管理,严禁经营者、驾驶员恶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控制车载终端的行为。

2、监督检查gps运行监控管理人员利用电话或短信方式,及时警示和纠正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对恶劣天气、道路险情、自然灾害等相关安全情况,要通过群发短信警示或告知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注意避险或暂停营运,按规定做好《gps监控值班日志》。

对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实的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总结

市委、市政府各落实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书记、市长亲自过问。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两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基本框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社会事业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针对安监人员外勤工作量大的实际,全市安监系统公业务费按照公安标准预算;市委副书记、市长蒲波亲自主持起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政副市长魏文通亲自安排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五一”、“十一”和“四川光雾山红叶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更是带头到高危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使全市上下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重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社会氛围。一是培育“我要安全”的管理团队。以各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采取以会代训、集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开展了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安监办主任业务培训会、委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部门安保干部、企业法人(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会,提高了安监队伍的依法监察能力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培育“我要安全”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注重实作考核。三是培育“我要安全”的实施主体。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今年全市主要生产经营单位都了做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三级教育率达100%。四是利用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五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水平。

实践证明,严格执法监察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有效举措。今年我们一方面建立了规范的执法监察运作机制。即凡监察,一律按规定全面检查;凡检查,一律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当场纠正隐患,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写明;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凡是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一律按期进行复查验收;凡是到期拒不改正,一律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限额内进行处罚;凡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一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建立了市和县(区)、部门安监机构“联动执法”机制。坚持“两级机构,三级网络”配套联动,对一些需由多个相关执法部门、单位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安监、公安、建设、国土等相关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联合执法,收到了整合力量重点击破的效果。再一方面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准确、廉洁执法。从日常监察到案件查处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听证程序、案审程序等,从严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过这种上下左右“一体化”联动的规范执法监察工作,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以来,全市通过执法监察发现事故隐患2794处,已整改2733处,剩余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率达9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文件、资料都要按标准格式进行分类、保存、管理。

2、下发文件要建立“文件下发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将保存文件下发登记表存档。

3、建立文件、资料档案库,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存。

4、借阅、查询各种资料、文件时,要建立借阅、查询登记表。

5、文件、资料要整理规范,保存有序,管理到位,查找便捷。

6、若文件、资料需更新、补充、增加,必须经过保管员进行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7、妥善保护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外借;查询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损坏。

8、文件、资料科室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检查问题记录:

项目签字:

备注:

3、因每个项目实施阶段差别,在检查前由检查组与项目共同确定检查内容。

安全文明检查明细表。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原则。

检查要点。

合同中安全规定。

一个标段为测区。

总包合同、总分包、监理合同等合同中,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有专章描述;合同条款、合同引用法律、法规和规范等是否是最新版本。

各参建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条款是否满足最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安全专项资质。

项目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安全专项资质;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专项资金。

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实现了安全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各类凭证是否齐全,流程是否规范,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项目开发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章指挥的现象。

土建阶段。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

原则。

检查分项。

检查要点。

防火(15%)。

一个标段为测区。

施工场地。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

材料防火。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可燃物品存放及加工时未采取防火措施;

现场防火。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已失效的;

高层建筑无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无水的;临时消防系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用气管理。

氧气和乙炔气瓶使用间距小于5m,或气瓶距明火小于10m又无隔离措施的;

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或气瓶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楼层、库房等兼做宿舍的(库房及楼层住宿超过1人以上);

三宝、四口、五临边(20%)。

一个标段为测区。

安全帽。

不戴安全帽的或佩带不符合要求的(含下颌带);

安全网。

安全带。

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安全带使用不规范;

楼梯口防护。

楼梯临边未防护或防护措施不严的;

电梯井口。

未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固定栅门式防护底部未设不低于18cm高的挡脚板;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少一道平网或硬防护的;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严密的;

防护棚。

通道口无防护棚的;

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的;

基坑周边防护栏杆。

基坑周边无防护措施的或防护措施不严的;

屋面和楼层、阳台临边防护栏杆。

屋面、楼层和阳台临边未设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脚手架及卸料平台(25%)。

一个标段为测区。

悬挑脚手架。

每一悬挑段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20m或超过20m无专项方案及计算的;

型钢悬挑梁未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

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的;

落地式。

脚手架。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立杆底部未设置底座或垫板,悬空的,基础不平、不实的,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的;

剪刀撑设置。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未在外侧全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未连续设置的;

每道剪刀撑宽度大于4跨,且不大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未在45°~60°之间的;

架体防护。

作业层外侧未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

脚手架搭设与结构施工不同步的;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

作业层脚手板不满铺,铺设不符合要求;

脚手架荷载超过规定,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

连墙件。

连墙件设置间距不符合规范或方案要求的;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卸料平台。

卸料平台搭设受力形式与方案不符;

悬挑式槽钢卸料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接点,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的;

操作平台上未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的;

操作平台四周未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

安全用电(15%)。

一个标段为1个测区。

外电防护。

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

配电箱开关箱。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一处;

一、二级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无接地措施的;

电箱下引出线混乱每一处;

一、二级电箱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现场照明。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配电线路。

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

线路过道无保护;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的;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机具(5%)。

一个标段为1个测区。

圆盘电锯。

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每缺一项的;

传动部位无防护的;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

钢筋加工机。

张拉设备工作区未设置防护措施;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的;

电焊机。

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m;

电焊机无防雨罩的;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的;

搅拌机。

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

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的;

传动部位无保护罩的;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

机械设备(15%)。

一个标段为测区。

塔吊。

塔吊已使用,但未取得准用证的;

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的;

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

未有日常保养维修记录,或维修记录不真实或不全的;

起吊采用的吊笼材质不符合要求,或吊装过程中存在坠物风险的;

物料提升机。

架高20m以下时缆风绳未设1组,20~30m未设二组的;

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每一处;

使用磨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的;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

施工电梯。

未有检验合格证,施工电梯已使用的;

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防坠或限位装置未设置,或设置不起作用的;

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的;

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

无联络信号的;

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的;

吊篮或高空作业安全绳。

无防坠锁或失灵、超过标定期限;无上限位装置或失灵。

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

配重块未固定;

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未将安全带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作业人员未从地面进出吊篮或未作业时吊篮悬停在空中。

基坑支护(5%)。

一个标段为1个测区。

坑壁支护。

坑槽、管沟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

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

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的;

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的;

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

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2分。

精装修阶段。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原则。

检查项。

工完场清。

每户为一个测区。

垃圾定点存放,设置垃圾收集设备。

垃圾定期清理无异味。

材料堆放。

每户为一个测区。

材料堆放固液分离,干湿分离。

装修材料进户包装完整,无破损。

粉料、木工板、石膏板等无受潮。

防火管理。

每户为一个测区。

易燃材料单独存放,灭火措施有效。

每层设置固定灭火器存放处。

无游烟现象。

用电管理。

每户为一个测区。

严禁使用拖线板,卷线器。

楼层配电箱完整,电气元件有效。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园林景观阶段。

检查分项。

检查标准。

施工用电。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1处扣2分。

箱体内未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无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一处扣2分。

电线老化/破皮/随意拖地/浸水每处扣2分。

安全防护。

现场井洞有有效临边防护和警示,无临边防护措施,每处扣2分。

临边防护不严、不牢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帽及安全带佩戴情况,不按要求进行佩戴,每人扣除2分;

现场照明。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或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扣2分。

配电箱/开关箱。

现场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一处扣2分。

配电箱与开关箱电器损坏或引出线混乱每处扣2分。

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每一处扣2分。

切割机/倒角机/打磨机。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2分。

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每项扣2分。

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扣2分。

电焊机使用期间未配置灭火器扣2分。

每分线一处扣2分。

文明施工评分表。

检查项目。

测区选择原则。

检查项。

工完场清。

一个标段为一个测区。

楼内分项。

(权重占70%)。

模板安装后已开始浇筑混凝土,未将模板内垃圾清理干净;

外架上放置材料、外架及兜网上存在垃圾;

外架落架后,外墙空调板、线条等部位垃圾未清理;

已开始二次结构和砌筑施工,主体阶段施工产生的垃圾还未清理干净;

已开始抹灰施工,但主体、砌筑阶段施工产生的垃圾还未清扫干净;

已开始保温、防水、装修施工,但未将前期施工产生的垃圾清扫干净;

地面面层施工完成后,楼内还存在垃圾;

楼内已开始回填土施工,但积水、垃圾未清理干净(大于1㎡);

已开始电梯安装,但井道内存在积水、垃圾;

楼外分项。

(权重占30%)。

楼内每天清运出来的垃圾未集中堆放,垃圾堆放场未进行围合;

场地内(含楼体外墙以外、外架以内的部分)的垃圾未清扫干净,集中堆放;

楼周肥槽(基槽)内垃圾未清理就开始回填土,或用建筑垃圾回填。

地库顶板开始回填土施工时存在垃圾(大于1㎡)。

土方施工时,未设洗车装置并实际发生作用的;

材料堆放。

一个标段为一个测区。

材料种类及堆放要求。

钢筋:未集中堆放、堆放不整齐、无垫放措施、无有效标识,堆放高度超出规范要求;

水电材料:未集中堆放、堆放不整齐、无垫放措施、无有效标识;

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装修材料:未集中堆放、堆放不整齐,无有效标识;

进场设备、部品:未集中码放整齐、无垫放措施;

场容场貌。

一个标段为一个测区。

文字标识:楼栋号牌、楼层号牌不明确、缺失;安全警示牌缺失;

工地出入口管理:工地出入口大门无专人管理;无车辆冲洗设备或无法使用;

安全防护网:存在有明显破损、漏挂、污染情况;

加工区:加工区场地未硬化、未进行封闭、防护不符合要求、标识不清。

扣分项。

户内存在大便的,每一处扣3分,累计扣除。

附件2安全文明检查月度汇总表。

(年月)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评比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最终得分。

排名。

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项目(专业公司)名称: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负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数。

死亡:

失踪:

事故重伤。

人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

其他情况。

附件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附件5。

项目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记录表。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地点。

培训及演练内容。

负责人。

记录人。

备注。

附件6。

保利置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xx项目工程巡检整改报告。

致:保利置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对于2022年x月x日综合检查所提出的问题,xx项目已安排xxx负责安排相关单位落实相关整改。

序号。

整改前图片。

整改后图片。

问题整改。

情况描述。

责任人。

甲方。

责任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监督工作报告

为有效防范财政管理风险,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我局高度重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对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我局20xx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我县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配合,进一步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全面深入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利用每周五下午的例会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二)合理计划,检查到位。根据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结合财政中心工作,我局按照每年重点检查面不低于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内部股室、直属单位两年轮查一遍的要求,确定象山镇财政所、金元乡财政所、农业股和国库股为今年的重点检查对象。

今年我局检查组将预决算编报、预算执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重大民生政策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情况、“三公”经费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求被检查的乡镇财政所、股室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

检查组在财政所、股室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全面系统的开展检查。一是在检查乡镇财政所的过程中,通过查看会计凭证、账薄、票据等方式,对乡镇的每一笔资金(特别是涉农补贴资金)、每一个账户、每一套专账进行检查;二是在检查股室过程中,采取询问、核对、复核的方法,对股室整个财政管理活动、财政业务工作程序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各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力求从程序上规范操作、从制度上防止管理缺失。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出具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类似问题全面清理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经检查,各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机关财政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我局通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出台、完善相关办法、制度,建立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定期回访、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各项财政工作开展更加高效。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制度

一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 、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监督工作报告

一、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认真学习了《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对这些细则的不断学习和总结,在理论方面我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有着很多的感悟。紧紧围绕总行下达的各项文件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提出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把监督工作做好,监督好工作中的每个细节,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在工作中的差错,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保证网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现在已跨入了20xx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挑战,首先,作为一名党员,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中都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已。其次,明年的工作要以“细”为起点,对本职工作做题必须及时反映,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本年度共计业务量精做细,做到细致入微,向工作要质量。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将理论知识熟练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在稳健中不断地追求进步。

20xx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办公室、总务处负责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年度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作出汇报,并根据学校确定的意见,在校务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二、办公室、总务处对公用经费和学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水、电费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公款采购物品、车辆燃修费及一般性开支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总务处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科室应按监督、检查的要求,认真接受和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财务管理,切把财务审批关。每笔经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帐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无错帐、漏帐;资金合理使用,严禁公款私存贪污挪用,财务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七、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不按要求填报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等问题应予拒绝开支,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应提出调整意见。

八、为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将财务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每半年在校务会上公开一次。

安全生产卫生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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