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时间:2023-07-29 14:27:45 作者:江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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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政策内或政策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政策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政策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而你所要的《育龄妇女外出妇检证明》是由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一份手头证明,需按时寄回户籍所在地。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二

1.负责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审核、报批管理。

2.负责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的审核、报批管理。

3.负责拟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核、报批管理。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审核、报批管理。

5.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审核、报批管理。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与维护的审核、报批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旧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的现状,特制定20xx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

为维护我镇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打造"平安旧城"夯实基础。

1、强化宣传教育,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

2、全面摸清各镇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用工较多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发现的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4、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结合实际,制定了以“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其纳入了各村、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

(二)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管理

各村、各部门坚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等,与本地居民实行同等待遇。公安机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手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外来人员坚持平等化、亲情化和人性化管理。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充分发挥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十户联防"活动加强各村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预到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来。

(三)强化管理措施,严格依法管理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章立制,协调配合,使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一是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建立了流动人口登记册,实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

二是强化出租房管理。认真贯彻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了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了治安责任书和保证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配合监督各地房屋租赁情况,杜绝房屋无证非法出租现象。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守法意识

1、通过在外来人员聚集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发放《致流动人员公开信》,向出租房屋业主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手册》,向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发放《外来务工人口管理手册》。

2、通过板报展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上街宣传活动,使他们知法、守法和用法维护自身利益。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村、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又要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和协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在增强工作实效上求突破。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四

一、扎实开展,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落实四项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一是加强协调,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每季度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总结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成立了以局长叶小玲为组长的督导组对相关部门、各街道试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信息共享,强化出生实名制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向辖区计生科提供免费住院分娩信息,各医疗机构出生信息当天录入出生实名制信息系统;三是推进亲情,为全区1万多名流动育龄妇女发放亲情服务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落实率;四是上门服务,集中开展了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宣传服务活动,进行避孕节育方法指导、药具知识咨询、发放避孕药具,完善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登记册,实时掌握药具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获得率。

人口计划生育协会82家,覆盖率达92%;开展了 “关怀关爱”活动,在西安北站、盛龙广场、西安北客站开展集中宣传,免费发放《致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一封信》1万余份,计生小礼品1000余盒,避孕药具4.5万余只。慰问流动人口困难家庭25户,送去米、面、油等物品,发放现金3200元。在25个青春健康项目点,开展流动人口青春健康教育,15个校内项目点和10个社区项目点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19场次,服务学生和社区群众2500余人次, 对辖区30家餐饮、药店企业管理责任人进行项目主持人培训,青春健康项目背景、内容以及主持人工作技能,把我区生育关怀-青春健康工作真正地深入到工作场所,让更多的未婚青年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20xx年各社区开展了 “心理健康进社区”、“心灵成长计划”、“爱在流动”等系列活动30次,营造了全社会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多样,开展特色工作。

继续开展国家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王前社区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心理健康干预项目,上半年王前社区开展流动人口心理咨询活动8期,举办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困惑”及“家长如何学会和孩子进行良性沟通”系列培训5期,组织志愿者与流动人口问题子女进行“1+1”结对服务,社区活动中积极邀请流动人口参加为流动人口发放消毒液、购物袋等小礼品1000余份。

,在大明宫建材家居钻石店打造了计划生育服务室,设立大型药具自取箱一台,对流动人口员工进行了上门宣传和登记,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550册,药具1200盒,送服务上门方便群众。服务室开展流动人口一胎生育登记及流动人口婚育证代办,每半年开展一次三查,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心理健康及早教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整合资源,强化工作。

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整合卫生计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工作服务均等化工作,培训人员,以计生促卫生,以卫生促计生,进一步全面推进均等化工作。

(二)落实卫生五项工作,加强计生三个均等化。 将卫生五项均等化工作纳入基层卫生日常工作,健全制度,强化考核。坚持做好计生三个均等化,开展各项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推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三)突出特色,扎实做好社会融合工作。

突出各特色工作主题,细化工作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区人口计生工作。

二〇xx年六月一日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条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监督流动人口的治安、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后,不再缴纳城市人口增容费。()但暂住地常住户口居民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流动人口也应缴纳。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者申领的,处50元罚款,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是流动人口的,还应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用流动人口未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雇用1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未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有治安、计划生育问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以应交款额2至5倍的罚款;逾期不交的,责令其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处罚规定的,由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一)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收容遣送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执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到劳动部门领取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成建制来本省的务工队伍,须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许可证明和人员花名册及外出人员登记卡,在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协助。对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家规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经费由遣送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罚款、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六

县计生局积极谋求县委、县政府支持,提请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深入研究人口形势,周密安排工作任务。以县委、县政府,政府办名义,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公共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初审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出生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和推进力度,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度,我县通过强化孕前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群众自治等手段,构筑起防治政策外生育的牢固屏障,低生育水平得以持续稳定。全县总人口857443人,已婚育龄妇女175856人,20xx年10月1日以来,出生人口12731人,其中政策内出生人口10843人,政策外1888人,人口出生率15‰,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1%,统计求实率达97%。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或超出市责任目标要求。

1、开展季服务活动。今年我县春季服务活动动手早、安排细、措施新、督查严,两次在市调度会上作典型发言,并受到市计生委领导认可和表扬。整个春季服务活动历时4个月,共普查育龄妇女276291人次,服务率达到98%以上。

2、落实利导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20xx年度计生家庭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10元奖励人员已确认2354人,金额26.3万元,各乡镇已兑现奖励金19万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自20xx年每人每月由60元提高到80元)对象1504人,兑现金额144.3万元。农村独生子女中考照顾加分76人,高考照顾加分108人。为9名考入大学的农村独女和双女户家庭女孩发放关爱女孩助学金1万元。

3、强化综合治理。以政府办名义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出生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法院依法加大对计生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裁定、执行力度,坚决顶住说清风,大力提高征费到位额度;卫生部门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中期引产批准书制度;公安部门规范新生儿落户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工作;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登记和收养管理;法院、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分别就征费强制执行、新生儿落户、人口出生、婚姻和收养登记、外来人口办理执照等人口信息向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4、实施后进转化。与组织部门后进支部转化相结合,健全村级组织;实行县、乡、村三级干部联系分包制度;明确乡镇党委书记是后进转化第一责任人,动员乡镇行政干部和计生队伍合力攻克计划生育后进村。将后进村治理列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向县委、县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

1、建强基层队伍。实施“强基提质”工程,通过各种途径对计生专职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提高计生专职队伍素质。从征费中抽出20%部分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结余部分用于解决历史拖欠问题。坚持和完善村专干“县管、乡聘、村用”职业化管理模式和“月报、月训、月发”制度,稳定村级计生工作队伍。

2、浓厚宣传氛围。多年来,计生工作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大广高速立交桥、吴马庄等显著位置设置大型计划生育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618块。清理更新计划生育固定标语5000多条。印制了1万多本计生挂历、5万多本计生折页、10万多份计划生育定向宣传单、1200多本《大名人口计生风采录》。共创建228个婚育文明村,16000个婚育文明家庭,452个人口文化图书角。今年以来,共在市级以上媒体刊播110篇,其中主流新闻媒体21篇,有力地宣传了全县计生工作。

3、加强技术服务。不断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设置。今年以来共落实计划生育手术14172例,当年生育夫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86.43%,实现了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全覆盖。“民心工程”共免费服务150729人,服务率90.81%,查出妇科疾病22038人,治疗20441人,转诊1597人。

4、提升流管水平。结合季服务活动摸清流出人口、空挂户等特殊人群底数,对流动人口数据库进行核查,逐级纠错,挤掉水分。与省内外38个县签订了双向协作协议书,交流信息资料,实现了“信息互通、工作互动、优势互补、感情互融”。

5、坚持依法行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查重处私征乱支、坐收坐支、搭车收费及放孕收费行为,清查并杜绝“违法施政”行为的发生。对违法收费案件进行全县公开处理,起到了良好的反面典型震慑作用。

6、推进行风建设。组织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施政务公开,定期参加“行风热线”节目,认真回答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了隐患排查、积案化解、前置介入、等制度体系,继续发布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今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13个乡镇计生办在乡镇基层站所排名第一。

在各乡镇间开展计划生育重点工作“月月比比看”活动,比征费到位率情况,比“两非”案件进展情况等,每月一通报。以“月月比比看”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1、规范加强征费工作。进一步完善“四在县”模式,以规范秩序、提高标准为着力点,不断规范加强征费工作,遏制外生。法院执行局全面介入征费强制执行工作。为加强典型案件带动效果,先后制发6期征费执行布告,每期印发1000张,达到了执行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

2、全力筹备优生检查。这是国家省、市、县拿钱给计划内出生夫妇免费开展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我县今年已被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县,建成了高标准p2实验室,购买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等器材和药品试剂,今年已服务11962人,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08%,查出高危人群800人。

3、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一是强化教育培训。承办了全市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培训会,聘请省计生委宣教处副处长杨秋义来县讲课,对邯郸市各县(市、区)进行了强化培训。二是强化责任包保。对所有包保对象进一步梳理,对包保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包保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扩面完善,增加了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包保,有效防止“两非”案件的发生。三是提升防控手段。今年,我局拨付经费研究开发了“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平台,能够方便、快捷查询全县包保对象的综合信息和个案信息,生成报表,对已怀孕人员全程监控,及时作出预警,有效预防“两非”案件的发生。四是严打“两非”行为。人口计生与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了4次大检查,共查处案件10例,其中“两非”典型案例3起,处理3人,查扣b超2台、吸引器1台,罚款7.8万元。有效遏制了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势头。五是强化区域协作。今年我县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区域协作电子信息交流平台,增强了跨区域协作的深度、广度、质量和效果,受到省、市人口计生委的认可。4月份在邢台召开的全省性别比治理工作会议上,作为经验材料进行交流。

20xx年我县人口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育龄群众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两非”打击难度大,后进村“拖腿”及征费执行难等。

20xx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总体思路是:扭住根本,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夯实基础,全面发展,争取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扭住根本点,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确保人口计划高质量落实。二是抓死关键点,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狠抓程序质量,规范征管秩序,强化强制执行,提高征收标准,切实发挥其遏制外生的经济杠杆作用。三是突破难点,破除后进村“短板效应”。夯实计生工作组织基础,综合施治,合力突破后进村。四是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盯死孕情丢失,严格包保责任;开展专项治理,严打重处“两非”。五是营造亲民点,积极推进优生检测。强化宣传教育,调动广大育龄群众积极性;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形成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规范和创新运作机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六是打造亮点,完善“包保”平台。强化资金投入和技术研发,进一步完善“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助推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加强对新建小区、企业等流动人口聚集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堵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漏洞;对流出人口强化区域协作交流,进一步摸清核实流出人口信息,推进流动人口“一盘棋”进程。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七

为切实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全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以“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为统领,始终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原则,在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机制、完善服务管理网络、落实服务管理人员、优质服务上抓落实,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具体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xx镇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免费开展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服务。在流动人口密集地,设有计生宣传栏,举办计生宣传活动,为他们免费发放计生宣传单、计生用品,免费“b超”双查,免费孕前优生监测工作宣传。为外来育龄妇女了提供温馨、舒适、方便、快捷的生殖健康服务。

(二)“免费避孕药具服务”。即在社区服务站、市场、企业及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设立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避孕药具自取箱,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三)“关怀关爱服务”。即流动人口在河市镇享受同常住居民一样的子女入托入学、生育关怀、特困帮扶等服务。

(四)子女就学服务。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镇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了流动人口子女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五)安全服务。认真清查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私房出租管理力度,向流动人口提供卫生安全的居住场所。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流动人口宣传计生国策和先进婚育文化知识。并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月活动。

(二)开展免费服务。为了使流动人口享受到和常住人口一样的计划生育基础服务,我镇免费为流动人口发放计划生育宣传手册、免费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办理相关证件等服务。还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置了流动人口避孕药具自助领取箱。细致周到的服务提高了流动人口对计生的满意度。

由于基层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信息采集内容不全,导致流动人口底数与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有时信息网络不够通畅,也影响了均等化服务的工作效率。

(一)针对基层信息采集质量问题,我们将要求村计生干部加大流动人口集中清理清查活动工作力度。利用集中清理清查活动掌握全镇流动人口底数,并将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全镇所有的流动人口。

(二)在服务内容上要全面拓展。一方面,要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宣传倡导、生殖健康、生育关怀、便民维权、奖励优待等方面服务的均等化;另一方面,要结合相关部门职能,整合资源要素,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险、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公共卫生等方面服务的均等化,做到在保障流动人口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的发展需求和个性需求。

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篇八

您们好,欢迎您来到碧溪苑社区居住!在元宵佳节来临之际,碧溪苑社区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向您及您的家人表示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并请您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流动人口的六项权利:一是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是免费参加居住地的育龄妇女体检和孕前健康检查;三是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现居住地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五是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都可以在现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登记;六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对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流动人口的六项义务:一是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二是办理婚育证明时,有义务出示结婚证和提供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及生育节育情况;三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明》,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四是到现居住地时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检验婚育证明和如实反映计生信息;五是在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有就地就近落实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义务;六是流动人口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需要帮助的地方,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服务。

碧溪苑居委会联系电话:848*56

碧溪苑居委会办公地址: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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