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主要内容范文(15篇)

时间:2023-12-24 00:50:42 作者:温柔雨

合同协议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这些范文中的某些表述和方式,以提高合同的质量和效果。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育,应针对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现实情况,充分发挥高校公共基础课、法学专业课、相关法制教育和校纪校规专题讲座等的作用,坚持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来推进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育。

(二)心理健康教育。

(三)治安防范教育。

经调查,校园内的易发案件大多属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这些案件的发生通常是由于大学生日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所造成的。因此,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必须加强-保管自己的财物,如何识别不法人员的盗窃、诈骗、抢夺、抢劫伎俩,以及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如何保护自己及自己的财物等.

在加强大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方面,首先应加强大学生安全用电教育,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其次要加强大学生安全用火教育,预防明火火灾的发生;最后还需加强大学生安全逃生教育,让大学生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逃生知识,在遇到各种火灾时不至于惊慌失措,能够保持冷静,审时度势,选择最有效的逃生方式,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应当组织大学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及交通安全法规,一方面使大学生在懂得交通安全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行为习惯;另一方面强调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过马路时要集中注意力,不要听音乐或看书,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通过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认识到哪些行为在网上是非法的,是法律严令禁止的,以免大学生由于网络法律知识的欠缺,参与到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去;再者就是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使大学生懂得如何在网络中保护自己,不要轻信他人,更不要随意的接受他人的邀请,或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知他人,避免上当受骗,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是司法考知识点之一,要想食品安全不丢分我们需要具体掌握哪些知识?下面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法重点,希望能帮到你!

《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7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12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1、宗旨。《食品安全法》第18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标准的制定权限。《食品安全法》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由于收费人员天天和过往车辆打交道,置身于川流不息的车流中,工作时稍微不注意,就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且收费员每天不仅要面对大量的车辆和人员,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加之内部管理事务较多,周边环境复杂,如何保证人员、票款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就需要我们在安全工作上加大力度。对此,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安全工作是常抓不懈的主题,需要长年累月、坚持不懈的抓,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就能做好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全员参与、认真对待。比如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留营大会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除此之外,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演练等,以学习、培训、演练等形式来着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使每一位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

二、人身安全是安全工作的前提人员的安全是工作的重点,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简单实用的方法,开展多种形式以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如安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班前安全提示等等)。让员工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第一”思想深入人心,真正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过程、每个岗位。三、完善制度是安全工作的保障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和人员。二是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工作常总结、常部署。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强化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五是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人员安全责任心。五是要对费收人员上下岗、通过车道、交接班、打扫卫生时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如必须穿反光标志服,严禁在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拦截逃费车辆,严禁检查绿色通道车辆时站立于车前头,严禁盲目横穿车道,确需通过车道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员工自身安全。四、评估周边环境,强化服务意识一是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在收费站设立警务区或治安联防点,严厉打击无端挑起是非、寻衅滋事行为。二是对周边环境、人员构成进行排查与摸底,争取多了解一些情况,做到知己知彼。

三、是强化收费员当班期间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遇到问题时,要冷静、客观、有礼有节地化解各种矛盾,保证人身安全。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咨询和便民服务措施,主动为过往司乘排忧解难,营造和谐、融洽的收费环境。

五、加强收费站口安全管理力度收费站口车流量大、人员流动性强。因此可以说,收费站口安全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了是收费站安全工作是否到位。在站口安全管理中要严格规范交接班流程,首先要做到交接班时要有站后勤人员护送、收费亭及时锁门、密切注意可疑车辆及人员等,以确保人、票、款、卡的安全,做到层层落实,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在收费站设立警务区或治安联防点,严厉打击偷逃通行费、寻衅滋事行为。最后,要强化文明服务,收费员上岗期间使用文明用语,遇到纠纷,要冷静、客观、有礼有节的化解司乘人员挑起的矛盾。

此外,还要开展咨询和便民服务,设立咨询服务台和便民服务点,主动为过往司乘人员排忧解难,建立融洽、和谐的收费环境。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中,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安全生产管理,是我们发展道路上鞭策我们正确前进的鞭子,我们只有时刻牢记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监督检查,才能打造出一个平安和谐的收费站区,才能在河北高速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中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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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无小事,抓好安全工作是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针对小学生特点,就当前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对我校安全教育需要注意的问题摘录以下几点,望各教师在教育活动过程中认真执行。

一、纪律:

1、教育学生上学掌握时间,早上、中午不提早来校。

2、上学、放学不在路上逗留,及时到校或回家。

3、下午放学后,教育学生认真打扫卫生,按时离校。

二、集会:(包括广播操进出场等)。

1、上下楼梯靠边走(课间、平时上下楼梯靠右行),静齐快,不奔跑、不推拉。

2、队伍行进中如遇鞋脱、鞋带散等意外要整理时,教育学生需出列,待整理完毕后再回归队伍。

3、集会、集合须班主任、辅导员带队,值日领导、教师维持秩序,防止楼梯口、过道等地拥挤。

三、课间活动:

1、不跳楼梯,不从高处往下跳,不爬栏杆,不滑扶手,不做有危险的.活动。

2、上下楼梯不奔跑,开展体育活动、课间游戏要到开阔的场地(内场或运动场)。同学间开展室内活动要适当,不拿剪刀、钢笔、教棒、三角尺等坚硬物品做游戏。

3、上厕所要避开高峰,大同学要照顾小同学。

4、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四、体育活动:

1、不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剧烈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

2、因雨无法在室外进行体育活动时,一律在课室上理论课。

3、运动中发生损伤要尽快护送就医,并汇报校领导。

五、卫生:

1、不吃不洁食物(如无证摊上的油炸品等),不喝生水,提倡自带开水。

2、打扫卫生时不要爬高或擦没有护栏易生危险的玻璃窗。

六、用电安全:

1、教给学生预防触电的知识。

2、不湿手开关电器,拨插插座。

3、发现有电器损外及时报告班主任或科任老师。

七、校外活动:

1、活动前教师要堪察路线,精心组织、落实带队教师职责。

2、培养学生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习惯。

八、交通安全:

1、教给学生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注意上下学行路安全,年小路远学生建议家长护送。

2、做好乘公交车上下学学生的安全教育,教给学生乘车知识、上下公交车方法。

九、消防安全:不玩火,不乱放烟花爆竹,出现火情及时报警,讲清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救火的原因。

十、自护知识:

1、上学期间遇陌生人寻找,应及时向班主任汇报,中途离校要征得班主任或相关任课教师同意,不擅自旷课或早退。

2、校外遭遇抢劫要智斗,先保证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比如落水、受伤等)要喊大人帮助。发生事故不隐瞒,及时向家长报告。

3、不玩危险玩具(如仿真子弹枪,皮弹弓等),更不能将危险玩具带入校内。

4、下雨天上下学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走廊上、楼梯过道上撑伞,以免拥挤而戳伤身体(眼睛、脸面等)。

十一、教师教学要求:

1、安全教育人人有责,各教师从身边小事做起,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发现危险苗头及时教育。

2、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各班做好困难生(指行为偏差生、心理闭锁生、家庭问题生等)的教育档案,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

3、注意教育方法,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

安全教育内容多,除了以上几条外,各位教师要对照小学生行为规范、在校细则等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各班班主任于每周四的班会课应对以上内容作详细教学、小结,为共同实现安全事故零目标而努力。

安全员主要工作内容

1、安全巡检:每天一次,做好记录。

2、安全自查。(自查表、整改表报园区服务部)。

3、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电子档报镇安监局一次,整改前后对照图片)。

4、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每月点检一次。

5、特种设备管理。(详细见表)。

6、有限空间管理。检测表、审批表、污染防治设施运转记录、应急预案。

7、安全投入台账。

8、应急预案(编制年度计划、组织演练、演练方案、演练总结。至少演练四个预案)。

9、安全培训。

10、危险物管理(氧气、乙炔、空压机、储气罐、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器)。

11、配合镇安监局月度检查(一月一次)。

12、参加市、镇两级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

13、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登录省网站申报)。

14、固废台账(登录固废综合管理系统)。

15、安全总结、主要负责人安全述职。

16、安全准化管理。(22年三级升二级)。

17、每月登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信息系一次。

二、环保。

1、危险废物,每月登录环保脸谱网上申报一次。

2、每月配合镇环保局检查一次。

3、垃圾处置。

4、污水排放。

5、危废仓库管理。

三、后勤。

1、每天早上去食堂帮李凤利记帐,结算伙食费。去车间统计中午、晚上用餐及加班人数。

2、月初统计上月考勤表。

3、日常办公用品及客户礼品、食堂调味品的采购。

4、员工劳保用品、工作服的发放。

5、员工御寒费、高温费、过节费、生日补贴的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夏季车间抗高温物品的采购发放。

6、各类日常杂事、突发事件(员工受伤陪同去医院,2021年一共5起)。

7、员工不定期谈心交流。

职业健康、基建修缮、防疫防控、研发项目申报、技改项目申报、食堂管理台账、政府对接(各类报表,登录房屋采集系统、征信、民兵工作等)。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培养学员安全意识应放到首位。作为一名合格的教练员,不仅要注重培养学员的驾驶技能,更加要从根本上培养学员安全意识。驾校一点通通过本文重点阐述教练员应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深刻地分析树立学员的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以此与各教练员共同学习。

在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而对学员进行综合素质教育,规范驾驶操作习惯的培养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学员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练员,绝不仅只是培训学员的驾驶技能,更重要的是培训学员的安全意识,引导学员树立安全第一、珍爱生命的行车理念,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员安全意识,增强学员定全知识,传授学员全面驾驶技能,使其成为安全的驾驶员,是每一位教练员的职责。

安全第一,珍爱生命,是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宗旨。教练员从教学员起步开始,就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要求,教育学员安全驾驶,珍爱生命,时刻把安全意识的培养作为教学重点。教学过程中,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的高度出发,将安全意识贯穿于教学始终,各个阶段的教学都要强调安全意识、安全礼让,让学员真正明白,只有安全的驾驶员才是合格的驾驶员。

学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能够提高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掌握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车辆构造与安全性能知识以及交通风险知识等,在行车过程中,学员才能知道怎么做是安全,怎么做是危险;遇到紧急情况时,知道如何妥当处置,如何减少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提高学员的安全知识,是学员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重要前提,也是教练员的基本职责之一。

安全许可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入、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服务区员工的安全素质,带动整个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提升,降低或避免生产性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特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1、新招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实现率达到100%以上;。

2、企业全员接受安全培训达标率100%;。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5、广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复培复审完成率100%。

1、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的概念、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员工作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专业知识:各项应急预案,对应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达标规范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培训计划。

春节期间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防盗、抢事件应急预案。

对象:全体员工。

2.二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安全管理员工作标准。对象:管理人员。

3.四月:消防安全学习制度。

对象:全体员工。

4.五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初起火灾的扑救与人员疏散逃生。

消防设施种类及使用情况。

对象:全体员工。

5.七月:食品安全知识及应急预案。对象:餐厅。

6.八月: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

防雷击应急预案。

对象:全体员工。

7.十月:“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冬季道路安全保畅应急预案。

对象:全体员工。

8.十一月:冬季锅炉技能及防火培训。对象:锅炉工。

除雪防滑应急预案。

思想认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和核心内容,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性工作之一,加强职工群众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为此特制定以下教育培训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责任到人。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抓空闲,促学习利用年初冬闲季节,开展学习安全生产法规为内容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学安全,严要求对新上岗的职工首先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定时、定点、定人员进行培训,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四、在在薰衣草和薄荷收割时,要对炼油工进行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对拖拉机手要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对未经申验的车辆坚决不允许上路,申验合格后,领证方可上路,严格执行安全检查。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深入人心,筑起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努力创造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努力开创我加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面。

根据建设部建教[20xx]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部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

使处于每一层次和职能的人员都认识到:

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

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

3、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实现。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

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二、培训对象。

1、本企业的职工;。

2、本企业的合同工包括临时工;。

3、特殊工种人员;。

1、项目经理每年不少2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3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和20学时。

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1)定期轮训,提高政治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

(2)专职安全员还应接受劳动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

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2、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1)项目部级。

a.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的一般教育;。

b.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c.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2)施工队级:

b.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c.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d.在施工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

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3)班组级:

a.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

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b.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c.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d.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1)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天施工;。

(2)节假日前后;。

(3)工作对象改变;。

(4)工种改变;。

(5)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4、特殊作业人员培训。

a.电工作业。

b.起重机械作业。

c.爆破作业。

d.焊接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登高架作业。

g.危险品押运、保管等作业人员。

5、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做好上述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3)现场定期的(每周)安全日活动;。

(4)班组每天的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和一讲评(安全讲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全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教育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和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完成区安监局及镇安全办下达的工作指标,使参训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职工的安全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职工的“三违”行为明显减少,各类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为迎接番禺区业务技能大比武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三、工作重点。

20xx年上半年集中力量组织三个新建企业无安全资格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下半年对已经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30名管理人员进行两个班次的再教育;强化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东昌府区安监局拟在今年5月份举办1期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培训对象为三个园区新建企业中尚未取得安全资格的管理人员。8月、9月份举办2期开发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再教育培训班。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简述劳动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涉及生产和经营的各个领域,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工厂的生产活动,涉及来自各方的不安全因素的危害,也是机器设备最集中的场所。因此,围绕工厂的活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1.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这类规定,通过规定工厂区域和工作场所内安全标志、设施、各种机械位置以及光线、通道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指标,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或工作环境。

2.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这些技术规范主要通过规定机械各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压力机械安全装置、危险部位的安全指示装置的标准和要求,以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3.电器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电器设备质量安全,设备的安装、操作,线路的回调,定期的检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4.锅炉压力窗口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压力窗口安全监察规程》等。具体内容包括压力窗口的制造、运输、安装、保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如《起重机安全规程》等。内容包括起重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行为规范、安全标记和操作信号规范等。

(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具有高空作业、露天作业、流动性大家、劳动强度大家和劳动条件差等特点。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国家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这个规程对施工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

(三)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矿山是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场所。()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以《矿山安全法》为了基础的一系列矿山劳动安全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矿山设计与建设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度和台阶的宽度;供电话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以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2.矿山开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山开采基本安全条件;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乡镇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等。

3.矿山设备仪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用产品的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矿山企业设备安全管理规程;矿山设备安全检查与维修规程等。

4.作业场所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保护地面建筑物及井筒的矿(岩)柱标准;地面建筑需设安全矿柱的规定;地面建筑物下开采的安全规定;井下境界和巷道矿(岩)柱标准;对于井下境界和巷道矿柱的保护规定等。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为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即思想和业务上的准备。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是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自检自查。通过自检,尽早发现危险隐患,形成自检自改、边查边改的局面。

(4)旅客身体检查:旅客通过特设的探测门,进行身体检查。如发出报警声,还需用探测器再查,或重新返回,将可能发出报警声的钥匙、香烟、打火机等金属物品掏出来,直到通过时不再发出报警声为止。

1)确定检查目的、步骤、方法,建立检查组织,抽调检查人员,安排检查日程。

2)针对检查的项目内容,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技术、业务知识,提高检查入员的法规、标准和政策水平。

3)分析过去几年(一般是近5~10年)所发生的各种事故(含无伤害的险肇事故、损失较小的事故)的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准备一些表格、卡片,记载曾发生的事故的次数、部门、类型、伤害性质、伤害程度以及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采取的防护防范措施等,以提示检查人员注意。

4)准备齐全各项事先拟定的安全检查表,以便逐项检查,做好记录,防止遗漏要检查的项目内容。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力求检查取得实效,便于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2.查制度。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

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例如,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矿井通风及矿内的气候条件;采区(段)或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矿井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机电设备的防漏电、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灵敏、齐全。特别是企业的要害场所和重要设备,如主通风机房、爆破器材库、变配电所、压风机房、锅炉房、绞车房等,都要严格检查。

4.查事故处理。

检查企业对工伤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如发现末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到每次检查的内容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真正收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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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1、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7月31日b、8月31日c、8月30日d、7月30日[答案]:b。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起施行。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d、8月31日[答案]:c。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b、6月19日c、6月29日d、11月1日[答案]:c。

4、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d、生命和健康[答案]:c。

5、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b、组织上c、制度上d、认识上[答案]:c。

7、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d、规划管理[答案]:b。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b、监督考核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答案]:b。

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b、400c、300d、200[答案]:a。

11、《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b、综合监督c、监管d、自律。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项。

a、5b、6c、7d、8[答案]:c。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b、福利设施c、安全设施d、工作设施[答案]:c。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制度。

a、审批b、登记c、淘汰d、监管[答案]:c。

17、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18、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事项。

a、工伤保险b、社会保险c、工伤社会保险d、失业保险[答案]:a。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a、劳动用工情况b、安全技术措施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d、事故应急措施[答案]:d。

2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b、3c、5d、7[答案]:c。

22、《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114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b、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c、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d、第六章:法律责任[答案]:a。

2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a、行业标准b、地方标准c、企业标准d、车间标准[答案]:a。

25、《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方可上岗作业。

2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a、行政处罚b、处分c、追究刑事责任d、批评教育[答案]:b。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a、基本要求b、重要条件c、前提条件d、主要措施[答案]:b。

2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拖延不报b、迟报c、被举报d、不报[答案]:b。

2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3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3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答案]:a。

3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a、无权b、经批准可以c、特殊情况下有权d、有权[答案]:d。

3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后撤离现场。

3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a、审核制度b、考评制度c、淘汰制度d、监控制度[答案]:c。

3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依法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公安机关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答案]:a。

3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b、防止职业危害c、安全技术措施d、职业危害申报[答案]:b。

4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工会组织c、生产经营单位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的方针,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4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45、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供。

4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a、定期b、周期性c、经常性d、一次性[答案]:c。

4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应急措施b、救援措施c、管理措施d、应急预案[答案]:c。

4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提出赔偿要求。

4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储存()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距离。

a、印刷品b、仿制品c、烟花爆竹d、电动工具[答案]:c。

5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5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赔偿责任[答案]:a。

5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使用标志b、安全警示标志c、安全合格标志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答案]:b。

53、事故调查组的(),说明它是法定的工作机构,代表有关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a、专业性b、临时性c、法定性d、建设性[答案]:c。

54、《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事故原因b、事故类型c、事故影响d、事故损失[答案]:a。

55、《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的法律。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赔偿责任d、连带责任[答案]:a。

56、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a、安全评价、认可、检测、检验b、安全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c、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d、安全预评价、认可、检测、检验[答案]:c.

5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处以()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方可投入使用。

59、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可以b、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c、不得d、一般不得[答案]:c。

6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

a、委托负责b、统一协调c、全面负责d、间接负责[答案]:b。

6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关于享有工伤保险和提起民事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6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3、《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日以下的拘留。

a、5b、10c、15d、20[答案]:c。

6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费用由()承担。

a、从业人员b、安全培训机构c、政府主管部门d、生产经营单位[答案]:d。

66、依据法的效力解释,《安全生产法》的效力是依据哪种原则设置的()。

6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6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a、予以停产整顿b、予以取缔c、予以责令整改d、予以通报批评[答案]:b。

6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报告或者举报。

7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1、《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5b、5,10c、3,终身d、5,终身[答案]:d。

7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a、施工单位b、生产经营单位c、建设单位d、监理工程师[答案]:b。

74、《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75、《安全生产法》体现了()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a、以人为本b、效率为上c、降低事故率d、合理安排生产[答案]:a。

7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钱”。

a、安全意识b、安全产出c、安全投入d、安全责任[答案]:c。

7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确定。

[答案]:b。

78、《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a、关闭b、拘留c、罚款d、吊销执照[答案]:b。

7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a、安全生产技能b、安全生产意识c、安全培训技能d、安全素质[答案]:a。

80、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8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体是()。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执行总裁[答案]:a。

82、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8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当发现直接危及自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8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

8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

86、依据《安全生产法》,全面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是()。

87、()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生产经营单位c、安全生产中介机构d、工会[答案]:d。

88、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公布。

a、社会b、工会c、从业人员d、政府部门[答案]:a。

a、97b、115c、114d、95[答案]:c。

9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d、人民法院[答案]:c。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2.查制度。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

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例如,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矿井通风及矿内的气候条件;采区(段)或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矿井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机电设备的防漏电、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灵敏、齐全。特别是企业的要害场所和重要设备,如主通风机房、爆破器材库、变配电所、压风机房、锅炉房、绞车房等,都要严格检查。

4.查事故处理。

检查企业对工伤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如发现末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到每次检查的内容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真正收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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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指示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强化全员培训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提升街道安全宣教培训工作水平,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抓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和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宣教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加强以“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为基础的企业全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工作内容。

1、抓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安排上要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让各项活动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积极发挥户外媒体的作用,通过在主要干道、社区、车间、班组等场所设置固定安全标语,悬挂宣传挂图,制作安全文化展牌等形式,扩大宣教范围,强化宣教效果。要通过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让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用安全文化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积极营造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浓厚氛围。

2、抓好群众性宣传,创新安全文化建设形式。要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效果,经常深入基层和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志愿者的招募工作,把热爱安全事业的社会公众充实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多种形式,将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灾避灾知识等在全街道得到普及,增强社会安全意识。

3、开展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利用召开在建工地管理工作会议等契机,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讲、事故案例的剖析、企业负责人的承诺表态,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二)普及安全文化知识,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4、培育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文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和灵魂。为更好贯彻上级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要求,要引导企业积极探索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充实和丰富创建内容,注重发挥基层班组、党、团、工会组织在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中的作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建科学的安全监管模式,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在建筑工地等行业领域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参观学习活动。

5、明确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培训主体责任。要督导企业落实好安全培训主体责任,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组织领导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坚持安全培训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持续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坚持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定期参加再培训制度。三是经费保障责任。企业要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四是督促检查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督促检查,制定和落实考核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6、切实抓好安监干部的执法培训。一是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力争所有安监从业人员全部参加,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筑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层基础。二是大力开展安监干部教育培训,积极邀请专家授课,深入扎实开展业务知识提升培训;配合上级做好安监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换证培训,进一步提高安监干部执法能力水平。三是配合专项治理、执法监察等活动的开展,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7、努力扩大覆盖面,大力实施全员培训工程。一是要依法强化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二是继续大力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工作,确保100%持有效证件上岗。认真做好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机构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证工作。三是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四是要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以易燃易爆岗位、特殊工种岗位为重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水平。

8、强化监管监察,促进责任落实。把安全培训作为监管监察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全年至少组织开展4次对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专项督查活动。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档案、“三级教育”和“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对职工安全培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从业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执法监察力度,将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及落实、职工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立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逢查必查。要通过严格规范的执法促进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严厉打击制售假证和持假证上岗行为,确保“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合格有效的证件上岗。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为切实提升经信系统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经信系统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企业员工安全素质,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

经信系统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

4月:新《安全生产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6月:基本安全知识。

8月:专业安全知识。

11月:安全管理知识。

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安全生产需要自行确定内容,将培训实施方案交经信局安全生产股备案。

四、培训形式。

(一)集中培训。由经信局统一组织对系统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二)企业自训。依托企业自身培训资源,采取企业培训班、师傅带徒弟和以会代训等方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

(三)行业交流。采取行业间交流观摩、以会代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组长:

成员:

各直属企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安全生产股,由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企业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综治集中宣传月”等各类活动主题,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筹划,制定方案。利用广播、通讯(手机短信)、户外广告、标语、墙报、安全预警提示等,大力开展咨询日、广场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传递安全常识,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寻找活动”(寻找最尽职的安全操作手、最负责的安全管理者、最履职的安全监管者),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健全档案各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培训活动相关图片、资料,健全和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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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如果受伤者头部受创,口耳鼻出血者,请不要随意移动伤员,保持伤者呼吸通畅,等待救援’因为头部受创可能伤及大脑组织,随意搬动只会使伤者情况恶化,严重的导致死亡。

如果伤者是四肢受创,那么要用止血带(急救时用衣服一类的代替)包扎在近心脏端,要求包扎要用力,尽量和伤者说话,分散注意力,保持伤者清醒意识,等待救援如果伤在颈部、胸部或腰部,最好让伤者平躺在地面,等专业人员前来救治。如果伤者是身体受到挤压除四肢头部外的不明内伤,视情况轻重实行心肺复苏术,保持伤者呼吸的通畅,等待救援,总的说来,交通事故伤员一般不要轻易移动,只要在现场保持住伤者体征的正常即可(呼吸、心跳、血压、意识),救援一到就可以实施专业的救护,禁止乱搬乱动导致伤者的伤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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