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化品安全管理报告(汇总16篇)

时间:2024-02-24 14:40:02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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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认真总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定会带来莫大的收获,据此,以下以三个标题总结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当否请批评指正。

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必须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教育,学会用法律、法规为武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务必会受到不可估量的收获,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们的做法是:

1、利用安全月活动,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5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通过该条款学习,使企业老板首先意识到抓企业生产必须抓安全生产,从而增强了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通过该条款的学习、宣传,使大家懂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轻则罚款,重则坐班房,加深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利用年度安全知识培训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告诫职工我厂主要职业病危害是“甲醇中毒”和“乙醇导致皮炎”。引导职工作业时,戴好口罩,防止病从口入;穿好工作服。防止料液喷射至皮肤上,造成皮肤感染;戴好防毒面具,防止料液射向眼内,致使眼睛受伤或致残;不穿化纤衣服,不在车间接打手机,是防止产生静电反应;不穿带铁钉的鞋,是防止摩擦起火;这些更主要的是防止导致火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3、通过《消防法》常识教育,带领职工进行预案演练活动,使大家认识到《消防法》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宝之一,指导职工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消防工具,通过演练活动,使职工体会消防的意义、救援的重要,以致增长应急救援的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在于基础建设。加强基础建设是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具体地说我们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1、安装自控装置,加强自动化管理水平,早在去年初,我厂曾拟定了自控计划措施,今年在九月初正式开始实施,先后在罐区、仓库、生产车间等重要场所,安装了液位、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今年10月顺利通过了自动化控制报警系统的验收。

2、定期对锅炉及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测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检定和拆换,做到设备不带病工作,不超期检测、检定和使用,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转,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运转。

3、经常检查灭火器材,不断更新灭火器材,对需要换药使用的灭火器材6台及时换药,需要增添的罐区灭火器材,及时增加灭火器材两台。

4、每月坚持排查隐患,今年以来共排查安全隐患三十多条,其中专家排查三条,厂自查的二十六条,安监排查的六条,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做到简易的及时整改,一般的派专人限期整改。稍复杂的安全管理人员研究方案后整改,做到整改及时,不留死角。

5、坚持专家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虚心接受专家意见,并及时整改专家提出的安全隐患。

6、坚持对职工定期培训,雷打不动摇,一年来由专职安全员李宏宝同志培训并考试达10次之多,合格的照计报酬,不合格的扣出勤天数,从而保证学以会用,考以合格。

7、集合各种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安全文化的宣传,企业除利用“安全生产月”、“五一”、“安全生产百日赛”、“十一”、“ 元旦”大节日等安全文化宣传外,在罐区、车间、场面等重要生产场所设置安全文化宣传栏,有利于职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职业病防治和操作规程,从而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供了方便。

8、企业老板定期向安监部门履职报告。

9、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进、出厂必须配有阻火器,无危险化学品车辆资质的一律不予运输,资质不全者,坚决杜绝,故一年来在运输方面从未出现过安全生产事故。

10、坚持作业规程,动火作业证,做到先开证后动火,不开证不动火,无监火人不动火,无动火批准人不动火。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打算在巩固安全生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化工生产企业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完善软件资料和硬件要求,用改革创新的观念去打造一流的标准化企业。我们的措施是:

1、重新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准备好安全生产软件资料。

2、切实加强基础性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和保养,以及对特种设备的补充、检定、检测、拆除等工作。

3、继续加强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坚决杜绝无证操作和无证上岗,达到上岗率100%。

4、强化对罐区、仓库、生产车间的管理,配足、配齐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灭火机、应急救援器材等。

5、结合年终总结,年底前对全厂管道生产设备、电源、消防器材、机械设备等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确保来年正常生产和安全生产。

6、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检查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县安委办、安监局积极筹划精心准备、周密组织《条例》宣贯各项工作,经过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项宣贯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宣贯工作总结如下: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县安委办制定下发了《条例》宣贯方案,要求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将宣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全县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县安委办成立了以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陈大红为组长的《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宣贯方案。

(一)宣贯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县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依照县安委办《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方案通知》的安排部署,全面摸排梳理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基础上,按各个阶段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宣贯形式,强化措施,确保了宣贯工作有序开展。宣贯工作中,以《条例》修改的背景、重要意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的准备工作为主要内容 ,做到了四个100%到位,即:辖区内各行政区域100%宣贯到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100%宣贯到位、《条例》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00%宣贯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100%宣贯到位。

(二)开展宣贯培训。为了加大宣贯工作力度,各乡镇、县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取得切切实实的效果。一是县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利用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专题讲座和自学等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学习新《条例》活动,让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尽快领会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为《条例》的进一步宣贯做好了准备。二是县监局结合系统总会,举办了由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乡镇安监站站长等80多人参加的新《条例》宣贯培训班,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宣传材料80多份。三是各乡镇、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采用以会代训等形式,分层次和对象开展了《条例》宣贯培训,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参加培训人员360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营造宣贯氛围。为营造《条例》宣贯浓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县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一是在高台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原文刊登了《危险化学口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口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二是在县电视台播发了一条《条例》颁布实施的新闻,滚动播送了3天宣传广告;三是各乡镇、相关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深入社区(村社)、企业和车间,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刷写黑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在短短的20天时间里,发放宣传资料26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张贴标语300余条,刷写黑板报200余块。通过开展猛烈的宣传攻势,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较为坚实的舆论基础。

一是继续深化《条例》宣贯工作。在组织参加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会议,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将宣贯工作与日常安全监察有机融合,充分利用生产企业节后复工、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等时机,继续深入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做到《条例》宣贯与危化品监管工作相互促进。

二是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月重点,进行宣传,并将《条例》内容作为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培训和危化品“三项人员”的重点培训内容,进行讲授。

三是积极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协调联系,将新修订《条例》纳入20xx年普法宣传计划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协调监督落到实处。

物业安全管理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xx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业主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我们针对各项具体工作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调查情况如下:

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七月,是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具有国家物业服务二级资质,先后接管了花园、世家、等六个中、高档小区。年来,公司以“管理规范高效、服务真诚快捷”为质量方针,以“真诚为您”为服务理念,始终高标准、严要求,实施品牌战略,已形成规范、专业、细致、高效的品牌风格。公司自成立至今,先后获得“省级优秀文明社区”、“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省花园式小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省服务名牌”的荣誉称号。

1.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时有出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购买私家车的家庭大量涌现,加之小区建成时间较早,车位规划数量不足,部分业主缺乏大局观念,破坏公共秩序,占用公共车道停车,造成园区的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对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2.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导致服务工作不到位。

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个别人员未受过正规的管理技能、培训,缺乏系统的.物业管理知识及综合协调经验和能力。管理内容局限于公共服务项目,较少涉及专项经营和多种经营。个别保安、保洁素质欠佳,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临时上岗,未按标准操作,致使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

3.开展和提供的服务项目单一。

目前该物业企业仅仅是面向居民住宅小区提供部分的服务,而对居民住宅小区也仅仅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一些基本服务内容,缺乏服务创新意识。

1.落实机动车停车的管理方案,制定路面停车和地下车场停车的办法,分片包段责任落实到人,实施车辆的有效管理。对居民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小区居民素质,用集体力量建造和谐温馨家园。对各楼道公共出入口的电动车,自行车逐一进劝告和清理,确保环境整洁有序。

2.加快公司人才培养,打造具有专业化服务水平的专业技术团队。引进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高层管理人才,并通过培训、定期考核等手段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四保(保修、保洁、保绿、保安)”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精细化体系管理模式,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切实把提高用户满意度作为自己的工作标准,不断借鉴、总结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精细化覆盖到每一个环节,控制到每一个细节,使每一项物业管理服务更加条理化、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精细化物业管理工作模式。

3.在固有服务内容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内涵,不仅要满足业主的需求,还要预知业主的潜在的需求,以此不断改进我们的服务内容和管理手段,努力使客户满意,充分体现“真诚为您”这一服务理念,利用创新服务形式来不断构建高水平的服务,创建物业服务名牌,树优质服务新形象。

物业管理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要以使业主称心、满意为前提,其核心就是要提供完善、优质服务。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积极突出物业服务的人性化理念,将物业管理服务超越单纯的维修与维护,为小区业主营造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氛围。

生产安全管理报告

同志们: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xx-xx年巴州邮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xx-xx年尉犁邮政安全管理工作,动员我局各支局、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注重细节隐患,强化日常抓整治,以月促年,持之以恒,确保尉犁全年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xx-xx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尉犁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州局工作会议和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狠抓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扎实开展邮政金融安全评估的检查整改落实工作,强化硬件保障建设,安全资金投入持续加大,硬件保障到的有效夯实,完成巴州邮政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一、落实安全第一责任,注重日常,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安全管理责任”工作理念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始终,一是落实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分别与支局、投递站共8个单位,层层签订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共签订各类安全目标责任书32份。二是加大节假日前安全检查,自查及复查工作力度,尤其是长假和重大活动,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要求各责任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局领导多次要求“安全工作没有份内份外的职责区分,只有尽职尽责的义务,做到宁可越位,不可缺位”,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节假日带班领导现场巡查工作制度,局领导坚持带班期间深入生产现场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进一步强化责任,做出表率。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安全管理体系,不论是经营分析会、各类专题会议,部署安全工作都是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三是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年活动,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行驶的意识,实现了全年交通安全零事故的目标。三是强化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金库、机要通信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的安全常态化检查,此举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提升,有力确保了全局安全管理工作。四是解决职工值守,减少资金安全风险。2012年 7月新领导班子通过对支局安全管理方面的调研,对31-35代理网点业务库夜班值守,给员工精神造成很大的压力,影响职工工作效率,把这个问题做为局领导解决首要问题,局长亲自与农二师乌鲁克公安局协商,本着平等、资源、公平的原则,2012年8月17日签订了xx县邮政局押运寄库协议,解决职工实际困难,资金安全得到保障,让职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中,支局的各项业务得到长足发展。各支局、部门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

二、健全制度、监控岗位,不断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今年以来,我局不断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从重点安全部位的关键环节入手,制定完善安全制度汇编,并对全局安全制度、安全责任书进行统一编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努力推动安全工作基础管理迈上了新台阶。

二是加强岗位监控。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排查警示教育,对支局长、储蓄营业员、金库值守人员、押款员、机要通信员等的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落实:特别加强对驾押人员、代收款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警示教育,有效提升了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经营风范,确保员工人身及资金安全。

三是加大安防设施维修力度,夯实安防设施硬件基础。检修、更换消防灭火器94具,在10月份进入生产旺季,大量的拾花工返乡,邮寄的邮件积压,为了减少安全隐患,我局及时在堆放邮件的场所配置了手推式30kg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20个,应急灯10个,加强夜间巡视,及时做好邮件的转运,确保了邮件的完整性。网点金库、监控损坏,向州局及时上报州局及时排除故障,基本实现了网点监控设施的动态管理,有效确保了网点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监督检查是检验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行之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密了日常检查频次,加大隐患整改力度,除开展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外,加强了联合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代理金融资金、安全生产大检查累计检查网点30次,发现安全隐患5出,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使得各种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二是加强了安全工作现场规范工作。在操作规程上,检查人员每到一个网点都对员工进行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纠正、现场规范,开展现场培训,采取提前预防和教育渗透相结合的方法,有力促进了基层人员安全工作操作规范。三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到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律实行跟踪整改落实责任,与月绩效考核体系紧密挂钩,通过惩防并举的措施,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随着县维护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资金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我局不断完善节日期间营业网点人防、无妨、技防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特别完善了押款车辆预防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押运人员押运资金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期间及节日期间,包乡住村,领导亲自值班,加强值班纪律,不定期对值班进行检查,对2人脱岗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进行了500元处罚.有力保障了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邮政安全方工作。

今年以来,在、县政府、县安委会的正确领导和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目标,狠抓了安全宣传教育和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强化了安全生产督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地推进了商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上下做到了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坚强有力,制度上健全完善,管理上严格规范,措施上全面有效。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持了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商务事业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增强责任压力,进一步强化各级的安全意识

核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了全局上下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取得了实效。一是在局机关和系统所属行业企业及资产租赁企业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安全生产制度上墙,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二是扩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面。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并将宣传教育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力争将安全知识宣传到每个企业、每个职工。三是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6月12日,我们组织了各大商场、超市500余人参加了县安委会在新世纪广场组织的“万人签名”活动,并在现场设立了咨询台,制作展示了2块安全知识宣传牌,对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知识、肉品安全法规、怎样识别放心肉、《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场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粮食仓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商贸流通安全常识进行了宣传,发放了安全知识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三是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9月28日我们邀请了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安监局领导对我县各社会加油站(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消防演练指导。使各加油站(点)工作人员增强了安全法制意识,掌握了安全管理技能和灭火救援常识,提高了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查纠并举,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排查力度,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是

遏制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一是在做好日常制度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生产检查抓落实。今年三月份我们在检查局租赁企业时发现曹园粮站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其车间内充满绵絮粉尘,电线线路老化外露易短路打火,引起火灾及粉尘爆炸。我们即责令其停产歇业,并下达了指令书。一周后跟踪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并未停产。我们又协调县安监局和供电公司一同前往强令其关停并断电。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九月初检查原粮油市场时发现原粮油市场大棚因年久失修,绝大部分大棚支柱根部锈蚀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我们高度重视,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令书,责成承租人制定方案迅速修缮。随后在我们跟踪检查多次催促下,承租方于十月初组织人员对大棚进行了修缮,在修理期间我们多次到现场对施工进行了安全指导和现场督促提醒,确保了现场施工安全。修理后进行了验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全县商务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我们在每月例行检查的同时要求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做好自查工作,做到每月、每季、半年进行安全大检查,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及“两会”等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深入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确保特殊敏感时期不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在平时我们还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抽查,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下力气对全县的加油站(点)进行专项整治工作。今年根据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县安委会《关于印发2011年海安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对全县加油站(点)进行了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制定了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突出做到了“四个加强”,即:加强培训,提高各油站(点)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评价,做好年检年审工作;加强基础管理,要求所有加油站(点)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到有专人、有台帐、有制度、有责任、有检查、有预案,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户进入成品油经营行业;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成功举行了消防安全演练,对全县加油站(点)多次进行了拉网式的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并取缔了3家不符合要求的柴油零售点的经营资格。提高了全县各加油站(点)规范经营意识、安全意识,规范了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

商务系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镇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上级要求规范全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行为和烟花爆竹销售秩序,在县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精神,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安全监管工作,全镇加油站1个,配气站1个,川中石油天然气净化厂轻烃回收站1个,射洪作业区油气井场12口,烟花爆竹零售专柜31家,未发生安全事故,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强力开展我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业主熟悉各种安全制度标准和管理规定,从而提高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二是积极配合上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再培训和安全资格证换证工作,把全镇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烟花爆竹零售户全部组织到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三是以镇安办组织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零售业主召开依法生产经营会议一次,讲做好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批评个别企业、零售户忽视安全的危害性,讲履行安全责任书的必要性,促使企业和零售户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生产、销售、储存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懂得安全促进生产、销售,安全提高效益的道理;四是坚持定期不定期的严格全面检查,“春节”、“清明”、“国庆”等重大节日和生产销售旺季必查,一般节日,平时抽查,专项整治重查严治,按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烟花爆竹销售专柜12条标准逐条对照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当面立即整改,不达标不走人,镇内4个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进行了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和维修,严格执行企业、专柜销售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和秩序,全年共检查六次;五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对1户路边杂货店,检查中发现无证销售(因生日客人送礼剩的鞭炮),1户无证带销鞭炮户当面由工商、派出所人员依法收缴,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理,警示教育了其他零售业主;六是由县批发公司收缴了两户外地产烟花12个,并进行了批评教育,重申按现定区域进货。从源头防止了“三无、违禁、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进入富顺销售市场。七是依规退出三户烟花爆竹零售户,协助退还风险抵押金,增强了安监部门的信誉。

一是党委政府安办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讲、同宣传、同检查、同考核,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工一名副镇长牵头具体抓;二是坚持从业人员安全上岗培训到位,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消防器材措施落实到位,检查督促到位,隐患整治到位,全镇无一家危化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无一家烟花爆竹零售户不按规定进货,超量储存、超范围、场地销售的;三是督促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值班,登记制度、隐患排查整改消号制度,督促烟花爆竹信息联络员认真登记,从县批发公司进货,发货台帐登记清楚,坚持镇内凭烟花爆竹《许可证》进货,源头控制好,对想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人无机可乘;四是发挥工商部门的监控作用,对工商户办理和年审营业执照时,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在经营范围内填写此项,有效的控制了超经营范围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防止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五是公安派出所干警和安全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有效防止危化品企业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依法打击非法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镇危化品企业点多、线长、危险性大,烟花爆竹零售户太多,分散、均为专柜销售,致使安全管理工作量大,任务重,有时存在监管力量不足。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三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4.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4.3.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4.3.10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4.3.11仓库保管员和安全员应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4.4.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4.4.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4.4.2.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4.2.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4.4.2.3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4.4.2.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5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4.5.1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4.5.2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4.5.3处置危险废弃物时,车间、安全环保科以及接收处置废弃的车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4.5.4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4.5.5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

4.6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6.2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4.6.3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化品安全管理培训考试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 ( )安全管理本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4( )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 )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 )。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 )。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 ( )责令改正。

10.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统称( )。

1.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部门是? ( )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c.公安机关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部门是? ( )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卫生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e.邮政管理部门

3.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c.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 d.不需要再取得许可证

4.谁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

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6.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

a.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b.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c.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 d.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7.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 )接收

a.失主 b.公安机关 c.当地政府 d.危险化学品单位

8.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部门是?( )

1.哪些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

2.可凭哪些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3.托运人可委托哪些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

4.下列那些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

5.下列哪些情形应该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6.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 )

c.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d.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 )

8.有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 )

a.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 b.发现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c..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d.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3.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5.只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

6.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7.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但可以转让。( )

8.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根据国家、xxx和xx市的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专项整治,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如下:

按照国家、xxx、xx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制订了《xx县20xx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了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县安监局按照国家、xxx、xx市安监局的文件要求(20xx年12月31日前未向xxx安监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认真细致检查。经检查核实中石化xxxxxx华联加油站等7家加油站和xxxx糖业有限公司酒精车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县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了该8家单位停产、停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目前,xx县人民政府已下文关闭了xxxx糖业有限公司酒精车间和中石化xxxx华联加油站等5家加油站。其余2家加油站县政府正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关闭。

今年,我县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对照办证条件,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借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人员教育培训;通过安全评价,落实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硬件”和“软件”改造、完善和提高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彻底改造。目前,全县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已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今年,我县积极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作,纠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互救、自救的意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我县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自救方案和支援救援方案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其中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建立了应急救援班,设专用办公室,配置有办公桌椅,制订了岗位职责,配备了专用服装、防毒面具、担架、灭火器、应急救援药品、输氧装置、通讯设备等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今年,县安委办还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情况的预防性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

督促有关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今年,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县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重大危险源普查培训,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64家加油站和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了进行普查登记,加强对我县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

今年,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人员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目前,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按要求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其中7家生产企业每年均委托县安全培训中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进一步促进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我县组织由县安监局、经贸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县成品油、农药、酒精、油漆、化工材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进行了4次安全大检查,共出动车辆82台/次,出动256人/次,对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233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累计检查652间(次),查出安全隐患517处、提出整改意见517条、责令整改386处,停产整顿经营单位4家。对查出安全隐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顿工作。根据上级安监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今年县安监局加大了对成品油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3月份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的加油站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加油站下达了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在这次清理整顿活动中,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加油站进行了处罚,停业整顿4家,进行现场处罚2家,约见警示2家。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加油站各项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了加油站经营行为。

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今年以来,我局一方面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另一方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一律在全县予以通报。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生产经营,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意识,进一步促进了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按照太煤化供字(20xx)96号《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关于下发物资采购范围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购部分由供销分公司统一实施采购,自行采购部分严格按照供销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自行实施采购。

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

第十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使用单位供应部门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条各单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危化品的供应商、检验、入库、存放、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认真做好危化品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十二条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必须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七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第二十二条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化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四条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条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七章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危化品及其用户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第三十三条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材料科、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材料科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润滑油。

4.化工产品。

安全管理述职报告

本年度,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安全领导的指导下,本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们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与各架子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职责书,各部门,架子队“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安全奖惩等的兑现和发放都与安全职责人考核结果挂勾,实行“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增加了安全运行奖,增大了对安全目标、安全事故、“三违”现象的考核力度;增大了对事故队主要领导、职责区领导、安全员的考核力度;增大了对违规违章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现场开取“违规单”制度。同时,对工作职责心强,发现较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元,鼓励职工提合理化推荐,举报险肇事故和违规行为,凡对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有用心作用的职工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并推行人性化安全管理模式,提出了“每位职工都是安全第一职责人”的管理新理念,把安全生产目标职责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构成了“xx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职责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动了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分析近期其他兄弟单位事故原因、教训,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全面梳理、评审、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职责追究制度,重新制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文件制度,构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管理。

我们持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资料,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尝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资料,预知预控,提升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水准,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我们注重抓教育培训,增大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和特种作业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努力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展开了安全管理人员取证、特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青工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教育等一系列培训工作,培训率达98%。还通过组织“每周一题”、规程考试、技能大赛、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展开多种形式培训,提升了的安全职责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从系统安全、本质化安全入手,我们大力增强专业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管理职责,重点对xx的电器、机械设备、皮带机、放射源、压力容器、工艺等方面组织专业人员实行检查。尤其是龙门吊、提梁机、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做到了班班点检、次次试吊、严格确认。对查出的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即时通知相关单位实行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状况。各队组织班组展开好安全自查工作,对所查隐患即时整改。xx专业人员各负其责,对各部门专业管理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做到了“双基”管理基础扎实;专业管理支撑有力;综合监管保障有为,为安全生产带给了强有力的专业保证。针对我xx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我们对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认真、细致、全面的展开隐患排查管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死角、管理不留后患,各单位共排查管理隐患xx多起,做到了职责、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班组是安全生产最基层的单位,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从孝从细、从实抓起,持续提升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着力提升每名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潜力,做好班组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抓好了四个关键:一是抓好关键时间二是抓好关键部位(xx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把这些关键部位时刻处在监控状态,在控状态。三是抓好关键作业(特种作业、检修作业、改造作业、临时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四是抓好关键人员的安全。对关键人员重点监护,重点管理,重点培训、重点教育。把好进人入口关和上岗入口关,在提升职工安全技能上下功夫,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准上岗。并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要求,扎实展开“xx”、“xx”“xxx”、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注重实效,全员参与,确保了安全活动既扎扎实实,又富有成效。

安全管理述职报告

按照校后勤集团及公司安排,本年度我主持x宿舍管理中心工作。一年来,在后勤集团以及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院系以及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团结带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以“服从领导、团结同事、扎实工作”为准则,以优质高效服务学生为努力方向,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我始终坚持把终身学习作为立身之本、成事之基,积极参加各类理论学习,激发自己的政治责任感和奋发进取的精神,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切实提高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了中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新时期的宿舍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变化,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认真钻研工作业务,不断拓宽视野,挤时间学习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增强适应新变化的能力。

同时,作为一名管理者,加强了员工激励约束、协调沟通艺术等管理知识的学习,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等方面均有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我一直把勤勉敬业作为对自己从业的起码要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方法,总是以饱满的激情对待各项工作任务,始终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力求不辱使命、不负公司和同志们的重托。

工作中,始终认真遵守公司制定的考勤、请休假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早上班、晚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了宿舍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旷工的现象。

一年来,团结中心全体同仁,按照工作目标,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了各项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一是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职工管理。修订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强化内部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管理工作管理创新,提高质量意识,促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二是加强防火防盗,确保宿舍安全。

加强了楼栋巡查,规范了人员进出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了宿舍违章用电清查,杜绝了安全漏洞。主动与学工部、马房山派出所联系,积极与学生、辅导员沟通,畅通信息,确保了各类突发事件迅速有效处置。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加强了宿舍防疫管理,宿舍管理安全有序。

三是加强信息库建设,规范学生住宿管理。

加强了毕业生离校、学生宿舍调整搬迁期间值班巡查,并全面开展宿舍住宿人员清查,按集团要求按时建立了学生公寓信息库,宿舍住宿管理规范有序。

四是开展多样活动,促进互动交流。

开展了“学生之家”服务活动,安装了楼顶钢制晒衣架,张贴了安全图示牌,对宿舍楼栋进行文明宿舍评比,中心职工中开展安全服务质量“岗位比拼”等一系列活动,提升了安全服务质量。

五是严格财务管理,规范收支经费。

严格经费收支管理,按规定将学生住宿收入如实回笼上缴集团财务,并厉行节约,确保了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一方面,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生活勤俭节约,不参加任何不健康和庸俗的娱乐活动,较好地维护了廉洁形象。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中心全体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的督促检查,中心全体人员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真正做到了工作上不浮、管理上不松、服务上不差,在公司及广大学生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一年了,在管理工作做到了制度严谨、操作规范、检查有力、考核到位,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忙于事务而疏忽了系统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精深研究,有时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不够,个别工作还不是做的很完善,有待今后进一步改进。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扬长避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一方面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提升驾驭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强化执行力,提升管理水平,为推进中心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多的成绩,不辜负组织和学校的信任和期望。

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晋中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煤炭行业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市煤明电[20xx]14号)文件要求,我公司编制了《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在总经理的亲自组织下于20xx年3月25日进行了专项检查行动,共查出2条隐患及问题,截止目前所查隐患及问题已全部整改完善。总结如下:

成立应急管理专项检查领导组。领导组组织全矿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检查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组长:侯自兵(经理)副组长:张庆生(安全副经理)。

罗守礼(技术副经理、总工)。

成员:韩计明(生产副经理)程瑞文(机电副经理)。

罗四锁(经理助理兼通防部长)。

刘飞飞(调度室主任)任纯玉(安监部部长)。

王喜良(技术部部长)闫庆国(机电部部长)赵士恒(基建部部长)韩伟(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办公室负责起草检查方案,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做好资料检查收集、汇总、梳理、上报等工作。

验收组:

组长:张庆生。

1、应急办公室相关制度未上墙。责成王喜良、韩伟李俊三天内制作牌板并进行上墙管理。

2、没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应急办负责人李俊五天内制作了宣传应急知识的牌板,并进行吊挂。

通过此次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进一步完善了我矿应急管理工作的欠缺,矿领导对自查自纠工作高度重视,极大地加强了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虽然在检查中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也有不足之处,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矿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建设。

2、抓好专业队伍建设,立足现有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增加各类专业队伍的救援力量,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3、应急救援物资还需进一步完善。

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测监控和辨识。

5、合理使用应急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和突发事件处置经费。

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

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0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0;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0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0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渡口的审批和渡船更新改造工作效果不明显,资金投入不足,如、、、四县的渡口审批率为0,县渡船的达标率为0,县渡船的达标率仅为7.98%。

3、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未能形成合力。

4、今年正值三级政府换届期间,一些工作衔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安全管理述职报告

20xx年以来,元旦、春节期间,为确保全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欢乐祥和,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早部署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透过扎实开展大检查,严格值班巡查,全面落实职责和措施,严密监控安全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有效地稳定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我镇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职责,做到了早动员、早部署、早防范。元旦前夕专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安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村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会上要求切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结合维稳综治工作,派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力量,各村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畅通、及时。

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县里文件及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切实开展了x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全镇人口密集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排查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知识宣传为重点,预防各类火灾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危房校舍、食品卫生安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校园危房校舍及防火设施安全检查;对全镇食品加工点进行全面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加强对非专用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大对车辆超载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监管,对不贴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坚决禁止上路。防火用电安全。组织供电所全体员工对全镇境内的高压、低压线路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确保农户用电安全。对群众加强防火意识大力宣传,对重点防火单位,针对其特点,检查了其消防器材、应急预案等,并当场询问了当班人员安全操作规范等,对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强调。建筑施工安全。临近元旦,我镇的建筑施工全部停止,我们对建筑施工的留守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对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进行了强调。

在春节期间,我镇安监办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各村利用广播和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醒各企业业主、广大群众"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检查小组督促各村、各企业业主加强春节期间24小时值班。对各单位值班状况坚持不定期抽查,落实了职责和防范措施。透过以上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全镇群众的安全意识,及时整改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无事故。

在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镇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职责制、职责追究制、隐患整改职责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职责目标逐级分解,具体到每个村、企业和职工,明确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职责状。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职责意识。

3、加强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力度。

坚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透过下达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建立信息台帐等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进行整改的坚决要求其停产整顿或取缔。

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扎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要强化专项检查,加强跟踪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确保执法效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安全管理述职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不能有一丝出错,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是什么,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做什么呢。

20xx年,受领导的委托,担任安全管理部经理,主要承担着中心安全生产管理、资产设备管理、经营合同管理和内保工作。一年来,在中心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帮助下,各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较好发挥了机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总结一年来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来,针对中心安全管理部工作职能的调整和补充,围绕规范化管理目标的实现,结合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合同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审批和实物管理工作制度。其中,先后制定起草了中心五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结合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对锅炉房、泵房等十六个关键岗位、重点岗位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了完善,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结合集团公司e版体系文件运行的工作要求,我们修改完成了中心应急工作手册及起草了所属各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和组织完成了消防工作档案的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规范了中心月度hse检查记录、能源消耗报表统计台帐,安全生产月报表、设备资产实物台帐和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统计等五个方面基础台帐和法律纠纷运行系统、外委维修运行系统、物资计划运行系统等六个计算机运行系统的维护及运行管理,以此强化了各专业路管理运行程序,促进各项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

20xx年,我们围绕“安全环保基础年”活动的深化,以确保实现中心安全生产的平稳运行,在工作中我着重抓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全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认识,在行动上形成统一。通过组织举办专业管理工作培训和具体现场工作指导,以确保从运行管理、安全监控、检查的落实与整改和反馈、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方面,明确部署、达成共识,为全年中心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所属各单位形成一盘棋的思路;二是对锅炉房、监控室、配电室、泵房等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全面制订完善了岗位操作规程、运行检查流程和岗位应急预案,对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检查记录等进行调整和补充,做到制度上墙、建制到岗,以此进一步完善中心各安全生产重点要害部位的操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和企业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今年,先后对客房部、餐饮部和新入厂员工,以及对参加南戴河会战的员工同志们组织了集中专题性安全培训,并开展了多期安全知识答题、举办了安全心得交流和主题日等活动,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同时,围绕企业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由中心对各单位统一制作悬挂了安全警示语匾牌,时刻提醒全体员工警惕安全防范,注重安全生产;四是围绕季节性安全工作特点和阶段性安全工作的要求,起草下发了各类安全部署文件、通知17个,以对中心各阶段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并围绕工作安排,开展多次安全检查,一年来,直接通过检查共发现各类隐患87处,各单位自查发现各类隐患214处,全部得到督促整改。通过努力,实现了安全生产的平稳运行,确保了中心全年各项安全指标的完成。

20xx年度,安全管理部工作职能在拓宽、人员也在不断变化。对此,我在工作中坚持以实现四个方面的提高为目标,加大管理力度,提升工作推进的程度,以确保各项职能作用的落实。一是明确阶段工作的安排,提高员工对目标任务完成的认知度。对此,做到月度工作安排明晰化、周工作安排具体化、每天工作落实事项的一致化,让部室每一名员工都掌握和了解本部门本阶段工作目标认知的同时,提升工作的向心力;二是明确工作部署和措施的推进,提高部室员工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信心。无论针对每一项工作的推进,做到事必躬亲,在方式方法、还是解决手段上讲明、讲情、讲具体,始终在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协调统一,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同时,实现共同提高,从而增强部室员工之间的凝聚力;三是加强部室与兄弟部室、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在工作的推进中理顺相互关系,提高员工完成职责的宏观协调能力。管理部所肩负的管理职能涉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生产协调部、基建工程部、企业法规处和保卫处等机关职能部门,负责针对安全、节能、计量、标准、交通、消防、治安、法律、合同、资产、设备、基建、审计等十三个专业科室的业务工作,要落实好各项日常工作运行,不仅需要得到中心各部门之间支持与协助,更需要获得上级相关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对此,我们在强调部门内分职不分岗、互相补台不拆台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强上下左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为完成好各项工作创造必要工作条件,今年来,通过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项工作均实现了稳步推进;四是加强内部管理,紧跟工作要求,根据需要出发,只要工作有要求,部门之间需要协调,及时做到安排配合到位,为各单位经营任务的完成做到保驾护航。

今年是中心团队建设年,对此,我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没有问题是最大的问题”和“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等理念,凝聚员工心智,着力培养部室员工之间的协作意识和协调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和压担子等形式努力培育员工严谨、高效、快捷、规范的工作作风和信任、理解、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不断增强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信任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以打造具有高度执行能力的企业团队,发挥好中心机关的职能作用,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作用。同时,我始终注重工作中的学习、与时俱进、用自身的行动和塑造良好形象作为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努力做到了坚持理论学习,与时俱进。无论工作多忙,我都尽量多学习宾馆酒店相关知识,用以汲取新鲜经验,提高专业理论和政策管理水平;坚持严于律己,带头示范,做到遵纪守法、指令畅通,保证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实现上级要求的工作目标。在工作上,我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无论大事、小事、难事,还是领导交办的各项事情,坚持做到亲力亲为,所有自己应做的具体工作都坚持做到身体力行;坚持在工作中积极协助、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做到不感情用事,不敷衍办事,不推诿难事。

总结一年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领导要求和员工们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我将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发挥优势,改进工作不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接待服务中心的发展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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