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大全5篇)

时间:2023-10-05 17:41:20 作者:碧墨 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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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篇一

为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危险性分析

1.企业概况

惠州华森涂料有限公司座落于美丽的全国文明城市—惠州,总占地约246687平方米。厂区环境优雅、风景优美,花园式工厂,集安全环保型、功能型涂料研究开发、规模化生产和销售结合为一体的专业化工涂料企业。

华森以科技之汇、健康之汇、诚信之汇为企业使命,在专业领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品牌效应赢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崇高的美誉度。

三汇系列产品中不含甲醛、铅、汞等有害物质,voc含量远远低于允许值,属于实际无毒级,并通过“ccc”认证、is0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sg产品认证,连续四年被市工商局评为“守合同守信用企业”。

2.危险性分析

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与人体皮肤和眼睛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灼伤,发生泄漏容易造成人员中毒,其蒸汽与空气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生产和库存的原料、产品与高热源、强氧化剂等接触,易发生火灾爆炸。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安全主管

成员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总经理不在的情况下由安全主管进行现场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现场急救的指挥工作;

(6)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组组成成员和职责

灭火组负责消防、抢险。

成员周桂好、张喜旺、彭为兵、丁建设、刘小安。

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

成员戴正宏、阳楠、吴安。

警戒组负责治安、交通管理。

成员彭长中、唐砚红。

通讯联络组负责通讯、供应、后勤。

组长:周金前、戴正宏。

运输组负责运送伤员

成员仇雪林、邓永平。

4.预防与预警

一、事故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

(3)车间、库房加强通风、完善避雷设施;

(4)采用便捷有效的消防、治安报警措施;

(5)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

二、报警与通讯

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镇环保局6673028

5.应急响应

一、灭火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灭火组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总指挥根据事故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总指挥不在现场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

(5)救护组进行现场救护,如有需要立即将伤员送至医院;

(6)通讯组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7)扑救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

6.泄漏处理方案

泄漏处理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1、泄漏源控制

(2)包装桶发生泄漏,应迅速将包装桶移至安全区域,并更换。

2、泄漏物处理

(2)大量泄漏可采用围堤堵截、覆盖、收容等方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警通讯组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和报警;

3)紧急疏散;警戒组建立警戒区,将与事故无关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

5)配合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3)泄漏处理时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现场;

3)应急处理时不要单独行动。

3、化学品灼伤处置方案

1.化学性皮肤烧伤

(1)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裤、鞋袜等;

(2)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自来水冲洗创面10~15分钟;

(3)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抹油膏或红药水;

(4)视烧伤情况送医院治疗,如有合并骨折、出血等外伤要在现场及时处理。

2.化学性眼烧伤

(1)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

(2)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3)如无冲洗设备,可把头埋入清洁盆水中,掰开眼皮,转动眼球洗涤。

4、中毒处置方案

(1)发生急性中毒应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急救,并向院方提供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

(2)若不能立即到达医院,可采取现场急救处理吸入中毒者,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向上风向转移至新鲜空气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口服中毒者,应立即用催吐的方法使毒物吐出。

5、附则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熟悉各种应急处置技术;

(2)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技术演练,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篇二

根据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与统一部署,为确保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渡汛,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汛情,能够及时有序、科学地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迅速排除汛情造成的危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特制定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应急预案。

一、适应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河间市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服从河间市住建局的统一指挥与安排,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应急抢险救灾的指挥、部署、实施与督察;及时汇报抢险救灾情况,妥善解决、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及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邢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办公室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灾情报告,及时通知防汛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传达防汛应急领导小组关于防汛抢险救援的指示,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办公室下设应急抢险组、物资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报道组。

(一)应急抢险组:组长任晓军,成员张久占、韩士华、王振江、许胜元、王时敏、徐永胜

具体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与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的防汛抢险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二)物资保障组:组长李仲永,成员李念茹、李正辉、陈涛、李斌

具体负责落实防汛抢险抢险物资、器材与车辆到位的情况,并按照防汛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对防汛抢险力量进行统一调配,确保防汛抢险物资、车辆、器材及时赶赴防汛抢险现场。

(三)专家技术组:组长邢鹏,成员刘中杰、张七宝、郭江涛、朱亮、赵海涛

具体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防汛抢险救援方案,并提出建议,为防汛抢险救援与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医疗救护组:组长岳磊,成员刘爱兵

具体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协调120救护车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医院救治。

(五)宣传报道组:组长王伟刚,成员刘保民、高立功

具体负责向市住建局防汛领导小组汇报灾情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事迹。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四、保障措施

(1)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汛情与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措施。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抢险队伍的演练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2)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灾机械、物资等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与状态。

(3)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与抢险演练,提高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汛情,迅速组织抢险,保证高效、有序、及时,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4)保证通信畅通,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成员单位责任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的通讯联系。通讯电话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办公室。

(5)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值班室设在办公室,值班电话:xxxxxxx。

(6)各有关单位与相关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听从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指令,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组织抢险工作不力,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与人员伤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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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篇三

针对本项目施工特点,桥梁众多,多为高墩大跨桥梁,施工作业难度大,极易造成桥梁高空坠落等突发事故,为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置各种桥梁突发事故,特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制定本预案。

1、项目部成立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对项目突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

2、一旦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由安全员组织抢救伤员,打电话“120”给急救叫中心,由班组长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其他小组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水、电工协助送伤员外部救护工作,如有轻伤或休克人员,由安全员组织临时抢救、包扎止血或做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候救护车辆。如事故严重,应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并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1、项目部成立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对项目突发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2、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立即送外抢救,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有程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如事故严重,应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及在关部门,并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1、项目部成立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对项目突发物体打击事故的应急处理。

2、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立即送外抢救,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有程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如事故严重,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并启动项目部急救援预案。

项目部应成立各种桥梁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合理分工,正确调配、快速处理桥梁事故的发生及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如事故严重,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请求协助,并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篇四

工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区政府迅速成立区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加强对事故救援的组织领导。

区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9个专项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挥:由一位区级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由事故发生地乡街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乡街领导。

主要职责:

1、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争分夺秒地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险场所、医疗点和救援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2、尽快解决通信设施,保证事故现场内外,特别是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3、严密监控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抢险公路交通畅通。

4、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事故情况的正面报道,及时平息各种谣言,安定人心。

5、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6、迅速开展事故情况的监视和损失评估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事故情况分析会商。

3、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事故新闻宣传报道,组织事故新闻发布会。

5、负责办理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及预备部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抢救被压、被困人员;区建设局组织机械进行工程抢险。

(四)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在事故现场设立救护场所,及时救治,转送伤员。

(五)交通运输保障组

区交通局负责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转送伤员必备的交通工具。

(六)治安保卫组

公安分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保证事故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七)宣传报道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区广电中心组成,负责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情况信息,并采取有效方法平息事故谣传。

(八)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组成,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九)事故评估及监测组

区安监局负责加强事故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损失评估报告。

(十)保险理赔组

由事故发生地所在乡街负责联系有关保险公司,协助做好事故评估工作,确定投保者的事故损失并及时给予赔偿。

(十一)涉外事务组

区招商局负责外商投资的工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

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街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是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并按规定报告区政府及区安监局、国土分局。

二是立即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确定应急规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三是根据事故应急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全力进行援助,也可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救援请求。

区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监控调查和现场指挥调度工作。

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工作建议。根据事故情况,区政府领导立即召开有关会议,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安排区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情况监视,开展事故损失评估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安排领导驻守事故现场,作好事故救援相关协调工作。

三、工矿企业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

工矿企业特大安全事故是指死亡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工矿企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街要迅速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是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并立即按规定报告区政府及区安监局、国土分局。

二是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区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监测、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二)接到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后,区政府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成立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二是区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现场紧急会议,听取现场相关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概况和应急工作情况。

四是指定抢险、救治、援助的有关负责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适用于工矿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阶段。

(二)区政府和有关乡街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区安监局督促检查落实,并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

专项安全应急预案的内容不包括篇五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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