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未成年保护法 未成年然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0篇)

时间:2023-10-09 11:04:40 作者:念青松 2023年未成年保护法 未成年然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0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未成年保护法篇一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当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的实施,不仅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对于社会的安定和和谐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保护法的重要性,在此分享一下我的一些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约束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有约束力的法律,它规定了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也规定了他们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的约束作用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它促使广大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庭、社会,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自主意识,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也让社会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确。

第三段:法律对教育工作者的指导

在教育工作者的工作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指导和帮助。如教育工作者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关心、照顾他们的心理需求,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此外,教育工作者要为学生安全上课,做到安全第一,才能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上学环境。

第四段:法律对家长的责任提出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向家长提出更高的要求,教育他们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父母应该更加重视与子女的交流,唤醒他们对于父母的信任,鼓励孩子健康成长。在生活中,父母们应该督促孩子监管其网络使用、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等。做到尽最大可能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

第五段:法律对于社会的规范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范了社会的一些行为,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应当规范童工,并加入未成年人权益进行监钮,同时在娱乐领域,也应该制定带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措施。并且,社会各界应当发起多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到力所能及、贡献自己,共建和谐社会。

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过程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和每一位家长,教育工作者一起为了未成年人的未来,坚持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付出,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共建美好社会。

未成年保护法篇二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保护法篇三

连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促使了团课行业蓬勃发展。然而,团课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却屡屡引起社会关注。近日,我国出台了团课未成年保护法,旨在规范团课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在此次关于团课未成年保护法的培训中深感受益匪浅,下文将从了解法律的意义、掌握保护法的核心内容、重视团课监督的重要性、加强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合作以及加强自身孩子防护的角度,总结我对团课未成年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法律的意义

团课未成年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参与不适宜的团课活动,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法律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团课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了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识。了解法律的意义,我们可以更加明晰自己的法律底线,从而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段:掌握保护法的核心内容

团课未成年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团课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合法资质;严禁未成年人参与不适宜的团课活动,并规定了不适宜的范围;要求团课机构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学习并掌握这些核心内容,对于团课机构来说,意味着要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从源头上保护好未成年人。对于家长和学校来说,则应更加重视对团课机构的选择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段:重视团课监督的重要性

团课未成年保护法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团课机构的监督。而监督的重要性在于,能够规范和约束团课机构的行为,促使其合规经营,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监督还能够倒逼团课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团课活动。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团课活动的监督,共同建立一个透明、规范、安全的团课市场。

第五段:加强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合作,加强自身孩子防护

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对于家庭和学校来说是一次重要的警醒。家庭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教育环境,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团课问题,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团课环境。此外,家长们更应加强对自身孩子的防护,做好日常生活中的监督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参与不适宜的团课活动,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总结:

团课未成年保护法的出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成长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我们要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掌握法律的核心内容,加强团课监督和家庭教育的合作,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护工作。希望通过团结的力量,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未成年保护法篇四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二篇】:《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例如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受侮辱的孩子会形成懦弱或逆反的性格。因此,教师必须坚决杜绝对孩子人格的侮辱。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合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学校是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学校更应是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的乐园。既要做学问也要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还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是可以将你告上法庭的。因此棒教现如今是行不通的,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有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写作业,或夫妻整天为鸡毛蒜皮吵嘴,这样环境中的子女能不受影响吗?家长若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去要子女敬重自己可能吗?怕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吧!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俗话说:亲其师,则信其道,信其道则循其步。因此,教师作为学生的向导,旗帜,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并在做好榜样的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使学生在一种平等和谐,快乐幸福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三篇】:《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四篇】:学习心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笔【第五篇】:学习心得

这个暑假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这种爱,是不能以血缘关系和个人好恶为转移的,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未成年保护法篇五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学习该法律法规,让我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有感触,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未成年人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都需要特别关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同时,我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的情况也需要重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和教育机会等因素,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在未成年人受害方面,我们应该从心理和物质上给予他们帮助和支持,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并重新发展。

第二段:未成年人教育需要综合施策

理念上,我们都赞成未成年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很多困难。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过程,让我意识到未成年人教育需要综合施策。在教育方面,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需要全面发力,不仅要关注知识教育,还要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在立法和政策方面,需要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保障他们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段: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环境

《未成年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家庭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成长环境,家庭应该建立相互尊重和爱护的家庭关系。未成年人的家庭亲情是培育其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情感、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积极引导他们正确的认识自我和社会,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而作为家长的我们,也应当以身作则,注重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家风,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第四段: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也需要社会的各方力量的参与。除了家庭、学校等教育机构外,公安、司法、社区组织、社工等专业人士应该加强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此外,自媒体也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言行规范,传递正能量,教育青少年学会避免不良影响。

第五段:未成年保护法的贯彻需要行动和实践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未成年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行动起来。作为公民,我们不仅仅是保护对象,更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守护者和知行合一者。我们要提高保护意识,学习法规,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实际行动推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总之,学习《未成年保护法》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必须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情。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我们每个人行动起来,共同营造崇尚科学、尊重人性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保护法篇六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热衷于参加各种团体活动的现象日益普遍。伴随着对团队精神和交流合作能力的重视,团课作为一种传统形式和文化现象被重新引起关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于近日颁布了《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并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我深感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将对团课未成年保护法进行分析,并结合个人体会,探讨其深远意义。

首先,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法律规定了团课的组织者和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质,为未成年参与者提供安全保障。这样一来,不仅能够防范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也能够减少团课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团课的组织者和教练员都很重视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他们不单纯是传授技能,更注重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种改进的团课环境使得家长更加放心,也让未成年人能够在放松心情的同时获得成长的机会。

其次,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规定了团课的组织者和教练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伤害和歧视。这一条款的出台,使得未成年人在团课活动中不再受到侮辱和歧视,促使了团队之间的和谐合作。通过团课的参与,我观察到孩子们不仅学到了技能,还学会了相互尊重和理解,提高了自身的情商和人际交往能力。这使得他们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都能更好地与他人相处,展现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再次,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对于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法律规定,团课的组织者和教练员要注重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合理安排课程和休息时间。这样一来,未成年人既能得到锻炼身体的机会,也能保证充足的休息和学习时间。从实践来看,团课活动的日程安排合理,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并无太大影响。相反,通过团课的参与,他们学会了合理规划时间,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了自己的时间管理能力。

最后,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在加强对团课机构的监管方面也有了重要进展。法律规定,团课机构必须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执照,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这使得团课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存在灰色地带,确保了团课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通过对团课机构的监管,可以杜绝一些不法机构的存在,提高整个团课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综上所述,团课未成年保护法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它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加强了对团课机构的监管。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团课从业者,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团课未成年保护法的宣传和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安全、健康、适宜的团课环境,让他们在快乐成长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未成年保护法篇七

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3.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6.关心未成年人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7.提高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实践是途径

8.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9.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教育环境。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篇八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广陵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王科海说,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另外,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如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市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目前,我市已启动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这是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把学生从书堆里解放出来,旨在综合提高学生素质,增加休息时间。因此,学校应当采取一些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举措。

扬州志诚法律事务所何永文律师认为,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要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市教育部门的相关人员认为,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王科海说,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5个条款的规定,这在整部法律中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这些条款不仅解决了未成年人“不上网干什么去”的问题,而且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即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法律还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商店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这样未成年人很容易买到烟酒,不利于他们的成长。”王科海认为,近年来,吸烟饮酒有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这一次,新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维扬实验小学校长刘玉宝表示,根据新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他们将狠抓教职员工吸烟问题,禁烟教育将与教师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福利待遇等挂钩。

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学生不受体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何永文律师表示,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救援体系还是有所缺失的。比如,在欧美一些国家如果父母以毒打等形式虐待子女,可能会失去其监护资格。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细则,对未触及刑法的虐待子女如何定性以及对虐待子女的父母如何具体处罚,目前还难以落实。

不过,何律师告诉记者,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该接受,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根据我市少年庭刑事案件审判的统计、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与以往相比,出现下列几种新趋势:

犯罪人群集中于单亲家庭。近年来,我市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系单亲家庭的占42.8%。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不断增高,单亲家庭也随之增多,而部分单亲家长由于工作、生活上压力的增加,常常疏忽或放松了对子女的管教,这势必造成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的不断攀高。

因网吧问题而引发的犯罪居高不下。通过统计分析,未成年人直接因迷恋网吧、最终采用盗窃、抢劫等手段劫取财物而造成犯罪的占64.5%。网吧、游戏场所虽经多次整治,社会整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仍有不少个体网吧,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长期开放,甚至为他们提供食宿,直接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已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47%。共同犯罪与单一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造成的犯罪结果也更严重,同时也造成帮教挽救工作的难度增加。

重新犯罪率不断增高。近几年来虽然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形势仍很严峻。据统计,我市某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已达5%。如何降低、消除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此项工作已迫在眉睫。

未成年保护法篇九

作为教育工作者,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是我的职责所在。近期我进行了一番钻研,现在想分享一下我对这部法律的心得体会。本文分为五个段落,分别讨论我对未成年保护法的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必要性、加强法律宣传的重要性以及未成年保护法实施的成效与不足。

第一段:对未成年保护法的理解

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它的正式实行是在1992年。未成年保护法主要围绕着未成年人的权利,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教育、保健等问题展开。经过多次修改,目前的未成年保护法已经更加完善了,它着重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权、表达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方面的权利。我们了解和学习未成年保护法,能够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提高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意识和保障意识。

第二段:法律的重要性

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是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断面临各种成长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进一步开展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知识、表达、隐私、受教育、身心健康、生存和发展方面的权利。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也能够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为全民族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段: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必要性

未成年保护法的重要性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必要性。对于我们教育工作者、家长和广大未成年人来说,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们能够了解自身权利,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其次,学习未成年保护法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守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正常成长。最后,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们能够对未来的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段:加强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不仅是见缝插针地学习了解,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所有人应当知法犯法。为此,需要将未成年保护法普及到公众人士中去,将法律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让人们真正理解法律,掌握预防未成年人侵害的知识,增强预防意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营造和谐、安全、健康的社会氛围。

第五段:未成年保护法实施的成效与不足

近年来,我们见证了未成年保护法实施的成效和不足。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公众的视野和关注点也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家长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暴力等,这些问题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困境和挑战。因此,未成年人保护需要不断完善、深入推进,进行全方位、“全国一盘棋”的布局,不断提高保护水平和支撑能力。

总结: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制思想教育,增强公民防范和预防意识,助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我们需要借助盛大的互联网平台、电子化的政务服务平台、宣传推广等,更加地凸显法律知识的普及价值,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共建、安全共享、健康发展。

未成年保护法篇十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题为“未成年保护法”的专题讲座,在讲座中,我对未成年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场讲座让我意识到我们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保护,才能使他们健康成长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以下是我对未成年保护法听后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讲座初露端倪

讲座一开始,讲者就强调了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并介绍了未成年保护法的出台背景和法律意义。我了解到,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以及教育权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这让我想到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还没有足够的智慧来保护自己,需要社会和家庭的关怀和保护。

第二段: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随着社会进步,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权益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未成年保护法的出台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讲者重点强调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健康权。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是他们得到良好教育的基石,讲座中对一些教育方面的案例进行了介绍,让我深感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此外,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也非常重要,他们面临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各种问题,未成年保护法为他们提供了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段:家庭的责任与监护的重要性

讲座中提到,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环境,关系着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家庭应该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养育、抚养义务,并起到良好的监护作用。这让我想起了一些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忽视和疏漏。未成年保护法通过对家庭环境的规范,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并建立监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认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至关重要,家长应该更加关注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四段:社会的责任与参与的意义

讲座中,讲者提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和公民应该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社会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人都应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公益组织的建设,自觉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关怀和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服务,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第五段:个人的认识与行动

通过这场讲座,我对未成年保护法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认识到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但也意识到这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事业。作为一个大学生,我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主动参与一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关怀。同时,我也会通过自己的行动,宣传未成年保护法,呼吁社会关注和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努力。

总结:

通过这场专题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未成年保护法的出台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家庭、社会和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我相信,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让每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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