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

时间:2023-08-11 00:04:10 作者:曹czj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电动车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一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三

通过上学期的教与学,幼儿已初步掌握了1—6的加减运算,理解了1—6的数的组成,另外对于长方体和正方体等立体图形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他们的摸索发现中发展了空间思维能力。在活动中还发现他们对于动手操作,自己尝试的活动非常有兴趣和耐心,所以在以后的活动中力求新、奇,恰当地融合知识和趣味。

1、教幼儿学习6—10数的分解和组成。引导幼儿体验总数与部分之间的关系。部分数的互补和互换。

2、教幼儿学习10以内的加减,正确迅速掌握10以内数的加减运算,体验加减、互逆关系。

3、教幼儿学习等分实物或图形,并区别物体的高矮。

4、引导幼儿学习按物体两个以上特征或特性进行分类,学习在表格中勾画图形特征及按勾画好的特征寻找图形,学习交集分类。

5、启发幼儿按物体量的差异和数量的不同进行10以内的正逆排序,初步体验序列之间的传递性、双重性及正逆性关系。

6、教幼儿认识球体、圆柱体,能根据形体特征进行分类,体验平面和立体图形之间的关系。

7、引导幼儿学习以自身为中心和客体为中心区别左右,会向左右转动。

8、教幼儿认识时钟,学着看整点和半点,学习看日历,知道一星期中每天的名称和顺序。

9、教幼儿认识一元以内的纸币,能说出它们的单位名称,知道它们的值是不同的。

10、培养幼儿能清楚讲述操作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11、在老师的帮助下能归纳、概括有关数学经验,学习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观察与思考问题,能通过观察、比较、类推、迁移等方法解决简单的数学问题。

12、培养幼儿积极主动的进行数学活动,学会迅速,有条理的摆放、整理活动材料。

时间、活动内容、活动目标、备注

第一周

1、学习7的分合,知道7分成两份可以有6种分法。

2、学习按序分合和记录。

1、让幼儿讲述图意并列出算式,会编应用题。

2、学习7的三组加减。

第二周

1、鼓励幼儿尝试按图中的动物不同特征,找出三个相关联的数,并列出算式计算。

2、帮助幼儿进一步理解加减运算中三数的关系。

1、让幼儿观察、比较球体和圆柱体,说出其名称和特征。

第三周

1、教幼儿初步学习把一个物体等分成两份。

2、培养幼儿思维的灵活性。

1.感觉用瓶瓶罐罐一起玩水的快乐。

2.观察生活中水在流动的现象。

第四周

1、教幼儿学习8的组成,了解8分成两份有7种分法。

2、引导幼儿观察两个部分数之间的互相关系(增1、减1)

1、通过实践体验,激发幼儿参与数学活动的积极性,培养主动的探索精神。

2、能辨别认识圆柱体,感知其基本特征。

3、在动手尝试的基础上,会自己说出、找出并制作与圆柱体相似的物体。

第五周

1、引导幼儿学习按实物图的内容选择答案图,列算式。

2、教幼儿学习8的四组加减。

引导幼儿观察点子图,列出相应的算式,复习8的加减。

第六周

学习看两张点子图,根据点子图的变化列算式。

1、教幼儿学习在相邻的两个图形之间,用短波浪线作标记表差异个数。

2、教幼儿学习按标记表示的差异数目摆放图形。

第七周

学习按序将9分成不同的两份,感知9的分合。

大班数学教学计划

1、学习看分合式列算式,体验总数和部分数之间的关系。

2、学习9的加减。

第八周

1、学习改错题中的得数,使得算式运算结算正确。

2、复习9的组成、加减。能熟练准确得进行运算。

1、学习改错题的三种方法,使幼儿知道三个数的任一个数均可以改动。

第九周

1、学习按运算方法和得数的数目将算式归类。进行9以内的加减。

1、培养幼儿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合作意识,观察比较物体的不同特征并进行分类。

第十周

1、使幼儿认识时钟,能叫出名称,基本掌握钟面的主要特征。

2、使幼儿知道时针、分针及它们之间的运转关系,能辨认整、半点。

1、让幼儿知道整点半点的记录方法,理解钟点和指针关系。

2、进一步使幼儿感知时钟和生活的关系,初步发展幼儿的时间感。

第十一周

1、要求幼儿有序的进行10的.分解。

2、引导幼儿从9的分合推导10的分合。

1、引导幼儿看实物图列算式,学习10的加减。

2、教幼儿讲述应用题。

第十二周

1、学习有关“0”的算式。

2、复习10以内的加减。

会两个、三个加减符号的连续加减。

第十二周

1、会把算式题目填写完整,如1+()=3

自编

练习口算的能力,能相互之间玩出题游戏。

自编

第十三周

1、认识十元以内的货币,并能说出它们的单位名称。

2、学习钱币兑换,复习10以内加减。

1、复习10的加法,并感受数学活动带来的乐趣。

2、激发幼儿主动探索的学习态度,提高幼儿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周

1、教幼儿以客体为中心区分左右。

2、让幼儿感受到客体和自我为中心的左右方向不同。

1、培养幼儿仔细观察排队规律的能力。

2、教幼儿发现规律并依着接画。

第十五周

1、帮助幼儿学习将物体四等分的方法。

2、提高幼儿的动手能力。

1、引导幼儿学习根据物体缺口而选择形状相同的填。

2、发展幼儿的空间知觉。

数学游戏

第十六周

1、会运算各类形式的加减题目。

2、提高幼儿的运算正确度。一.概况:

本组共有组员5名,一人本科在读,4人大专或大专在读。其中多媒体专职教师一名,其余均为参与一线带班的教师。

优势

1.对课改新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说课、评析能力有所提高。

2.积累了“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相关知识和开展实践活动的经验。

3.从主动参与转向主动研讨,科研意识逐步增强。

薄弱环节

1.教育理念尚未有效地转化到实际的教育行为。

2.对“社会性”概念界定、内涵有待进一步研究。

3.对教师预设和幼儿生成的有效结合存有困惑。

在园和中心组的指导下,继续学习、贯彻课改精神。树立“教师是活动的主人”、“以教师为主体”的发展观,促使教师主动地学习、实践、思考、研究,使教研更好地为教师和教育服务。

1.从问题入手,及时捕捉具有普遍意义和典型意义的问题。通过组员间的互动来解除困惑,更好地将理念转化为行为。

2.开展对“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就主题游戏中大班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对其探索能力的影响进行初步研讨,完成《大班幼儿任务意识及完成任务能力的调查研究》。

3.学习、分析《探索型主题活动的“主题”》中的案例,正确认识、理解、把握教师预设和幼儿生成之间的关系。

4.开展主题型家长活动,增进家园联系,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电动车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五

一、 工作目标

学校始终坚持服务学生为宗旨,以优质的服务和卫生可口的佳肴为工作己任,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科学测算、合理的安排作为提高学生伙食质量的途径,切实做好后勤保障,让全校学生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学习生活工作中。

二、认真做好开学前食堂准备工作

1、 按教育局要求提前做好员工培训。

2、检查食堂状况,做好开学准备。。

3、确定食品原料供应商。

4、做好食堂炊具餐具及其他卫生工作。

三、具体实施途径和方法

1、我校食堂实行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寻,按章办事。

2、加强对工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的监管,认真做好考评考核工作,注重过程考核,并与工资挂钩。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4、进一步加强对食堂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加强食品留样试尝。消毒时间每次不少于半个小时。认真做好清洁卫生工作。认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员晨检工作。

5、定点采购,建立索证制度,加强物资管理,确保食品原料安全。

6、精心策划、科学安排,保证学生膳食质量,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和可口的佳肴,为学生提供像家一样温馨氛围。

7、着装要求:进入工作间必须按要求更衣和着装,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戴手套,并经常洗手。

8、集思广益,灵活配餐。多听老师、学生和家长的合理建议,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运转。

10、加强食堂财务监管力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学生生活费“取之于生,用之于生”。

xx小学

20x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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