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评估心得体会(热门15篇)

时间:2024-02-25 05:05:02 作者:雁落霞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汲取的智慧结晶,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土地征收研讨会心得体会

4月23日,一场关注民生的土地征收研讨会在城市会议中心举行。会议旨在让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探讨土地征收的问题,共寻解决之道。会议邀请到了众多权威专家、学者及从事土地行业的从业者,与会者各抒己见,共同为中国的土地及城市发展出谋划策。

二、会议主题及讨论。

会议主题为土地征收政策对策研讨。各方代表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分析土地征收现状,探讨征收程序、赔偿标准和征收用途等问题。其中对于征收赔偿标准等问题,议论最为激烈。一些从业者认为,现行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过于偏低,造成了土地所有权者应得利益的缩水,即便是按标准合理的进行赔偿也未必能够平抑公众的情绪。而部分代表则提出,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的调整必须以全面考虑,不是针对某个群体的利益,而是以维护全社会的利益为首要原则。

三、专家建议及观点。

会议时间虽短,但言谈举止之中尽是热议讨论。在与会专家及代表的热烈讨论中,我们能够感受到各方针对土地征收问题所付出的心血与努力。在专家建议及观点方面,接受调查的从业者认为政府可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抑制土地征收腐败等不良因素的产生。同时,也有专家建议,政府应该注重土地征收赔偿的人性化心理关怀,照顾到广大居民的情感需求。此外,我们还有必要继续加强对土地征收赔偿金等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四、影响及启示。

通过这次土地征收研讨会,我们不难看出,如今我国土地征收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法律问题,更涉及到社会公平和人文关怀的范畴。对于土地征收的管理者而言,不仅需要关注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土地所有权者的权益保障,也要注重围绕居民的生活需求制定一些人性化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在会议结束之后,我们不仅仅获得了与会者的热情支持,更为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应从思想层面上开始了解土地征收资源的重要性,尽力解决土地征收问题,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总结。

土地征收研讨会特别在于多方位、综合性和互动性,反映了不同层面的社会诉求和政治目标,对土地征收问题解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一次研讨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希望各个相关部门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强协调,制定出更为完备的制度和措施,推动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为全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做出于我们众人有益的贡献。

土地违规征收案例心得体会

从2010年以来,中国兴起了一波波对土地违规征收案例的谴责声,这些事件揭露了中国土地违规征收的乱象。这种情况使得公众对城市化进程、土地利用以及权益保护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质疑和不安。

【主体1:违规征收的定义和原因】。

什么是违规征收?征收应该是指依法强制征集土地资源、物质和金钱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而违规征收则是指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超范围、超标准征用土地或牟取利益,进而使得农民因此身心受到损害。

造成违规征收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官商勾结。很多地方的官员与地方的企业家相互勾结,避免监管,为自己谋取私利。政府通常会将征收土地的决定公告出来,但这几乎不会对农民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他们常常未能得到相应知情权。有些地方的政府会尽力逼迫农民签署协议,最后农民才知道他们的家园已经被征收了,因为他们没有选择权。

【主体2:对农民影响的研究】。

在违规征收案例中,受害者最多的是农民。农民经常受到不公正对待,有时甚至连基本生活的保障也难以得到。在一些地方,政府占用了征收的土地但是没有给农民充分的补偿,或是用其他的方式向农民提供假补偿。此外,部分农民在征收不合法的土地时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主体3: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很多人对违规征收的案例感到愤慨,但同时他们也抱怨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他们普遍认为当地政府覆盖在这些事件上,导致他们成为了维权的牺牲品。但是,尽管农民很难找到权力的助力,谴责违规征收依然必要。在中国,这种谴责最根本的形式就是法律。政府应该开设一个公开透明的征收过程,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民间人士应该始终关注案例发展进程。当政府遇到挑战时,特别是涉及到法律争议时,尽管必须受到审查,但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结论】。

在当前中国的变革期间,保护公众利益的法律框架正在建立。虽然谴责违规征收是必要的,但要想保护农民的权益,除了政府自身调查和处理之外,民间也需要加强维权的监督和支持。此外,更需要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做出具体的承诺,制定更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以维护公众利益。

【致辞】。

谴责违规征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公民,应当时刻关注政府对基本权益、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遵守,信任法治,支持法治。当然任何制度都有漏洞,对于违法现象应该及时发现、报告并进行举报和谴责。同时,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谴责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公民、农民、职工等人民群众的权益。

征收评估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征收评估的背景和意义(字数约200字)。

征收评估是指政府对征收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征收评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征收工作的实际效果,评估征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征收政策和程序;其次,征收评估可以增加征收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众可以通过评估结果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效果,提高公众对征收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最后,征收评估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水平,为未来的征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经验总结。

第二段:介绍征收评估的方法与流程(字数约250字)。

征收评估是一个复杂且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与调查研究。在征收评估的过程中,常用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数据统计分析等。问卷调查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收集方式,可以广泛地了解被征收人群的意见、建议和反馈,为评估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个别访谈则可以深入了解个别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和意见,为决策提供个性化的参考。此外,数据统计分析是评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客观地得出评估结果,并为政府决策提供量化依据。

第三段:分享征收评估的困难与挑战(字数约250字)。

征收评估工作在实践中常常面临困难与挑战。首先,评估对象众多,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对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时间要求较高。其次,评估过程中要面对各方的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避免主观偏见的影响。再者,评估结果的应用和落实也是一个挑战,评估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政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评估结果与政府决策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评估人员在沟通与合作中与政府形成共识。

第四段:总结征收评估的重要性(字数约200字)。

征收评估作为对征收工作的检视和反思,对于政府决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评估,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工作中的不足,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形象。同时,评估还能够增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将政府决策成为全社会共识,推动征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第五段:对征收评估的展望与建议(字数约300字)。

在未来的征收评估工作中,应更加注重评估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政府需要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更加关注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高评估的针对性。同时,评估工作需要更多地应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此外,政府在评估工作中还应积极运用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征收政策和程序,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最后,公众应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参与,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建议,推动政府更好地改进征收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总结:征收评估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政府可以了解征收政策的效果、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同时评估也可以增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形象。然而,征收评估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需要评估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客观意识,并与政府形成共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政府应更加注重全面的评估和深入的调研,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评估效率,同时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利用和应用,与公众一同推动征收工作的改进。

土地征收工作心得体会

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县提出“大干十二五,进军百强县”的第一年,也是房屋征收新旧条例衔接转换和开创房屋征收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一年来,开发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城建局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加强能力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和谐拆迁”为主题,本着“征收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新条例的精神,有条不紊的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工作情况1、对新条例进行了深入的解读。详细解读了新条例的不同之处,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深入把握,准确领会新条例精神,不断提升做好新形势下房屋征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我办先行一步,对新条例逐条对照,逐句理解,力求理解弄通;二是与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共同学习讨论,同时准备了我办编写整理的学习资料,问惑解疑,结合实际进行解读;三是参加了市里法制办组织的培训。2、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和局领导的具体指导,在对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不断的研讨和实践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市政府159号令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从我县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反复研讨,起草了《__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政府文件,并颁布实施。3、新条例颁布后,依照法定程序,启动了二个征收项目。一是迎宾广场对过地段的房屋征收工作,涉及90户被征收房屋,征收面积约12757.94平方米,现已完成60余户。二是镇南c、d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征收户数198户,征收面积约12092.49平方米,现剩余50户。4、在新条例实施前,实施拆迁地段4个,拆迁住户470户,拆迁建筑面积约31091.4平方米,其中,农机校地段和镇南一期地段的拆迁工作于去年开始实施,拆迁工作已全部完成;镇南二期和三期两个地段的拆迁工作今年开始实施,现剩40余户。5、做好开发测算工作及协调统筹工作,推动全区旧城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1)积极推进我县的旧城改造工作,对__路地段、光明街、贺新酒店周边、西城路(过境路)、纺织厂、小市镇财政局、疾控中心等地段的旧城改造区域进行多次前期调查、开发征收费用测算等工作,其中大部分地段已经进入拍卖程序中,为政府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2)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及时化解矛盾。

二、主要工作1、抓好各个地段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小市镇鑫宇花园至友谊街地段(二期)、小市镇鑫宇花园至友谊街地段(三期)、镇南c、d地段和迎宾广场对过地段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已于年开始实施;光明街县幼地段、疾控中心地段、香山路地段、白杨街南侧地段、白杨街北侧地段滨__路地段、纺织厂青年综合厂地段、水泥厂西侧地段等地段以及客运站南侧和检车线西侧两个回迁安置区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也会在开始启动。我办本着“征收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的房屋征收征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来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争取将上述各个地段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早日完成。2、做好我县县城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和拆迁的测算及统计工作,坚持“切合实际、认真细致”的原则,做好先期的摸底调研工作,保证测算数据的准确性,为县政府的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3、加紧对前期拆迁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和收尾工作。包括中心小学南侧地段,文化街南侧地段,春光路地段,滨河西路h、i区地段以及高官镇小城镇建设项目等,督促其开发拆迁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百姓利益,及时完成拆迁、回迁工作。4、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三、工作保障措施1、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规范征收拆迁行为,全面提高征收拆迁工作质量。一是保证所有的征收拆迁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征收拆迁工作人员,除对其进行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在日常管理中督促其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安置补偿金,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二是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选取,每份评估报告都要求照《房地产评估规范》的标准撰写,并至少有一名房地产估价师签章。三是对于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人员,要求他们持证上岗,经常对其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四是对于补偿资金的监管,所有征收拆迁项目的补偿资金全部纳入我们与银行共同监管的范围,并实行专款专用。2、做好我办征收拆迁人员的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征收拆迁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业务上加强征收拆迁队伍的攻坚能力建设。3、完善我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最新的159号令以及2011年我县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结合本县和征收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提交县政府审议。并落实新的征收补偿办法管理体制和实施运作模式,以保障我县房屋征收工作有序进行。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征收工作透明度。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征收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征收政策舆论环境,通过新闻煤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公布、通报征收及补偿信息,引导并逐渐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5、重视群众诉求,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关心房屋征收中的弱势群体,努力帮助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群众上访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搞好接待,做到有信必复、有话必回、有问必答,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积极做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努力把信访苗头控制在萌芽之中,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土地评估心得体会

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进行价值、用途等各方面的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土地评估有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里,我将从土地评估的重要性、评估方法、评估选择、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利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首先,土地评估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土地作为具有稀缺性的交易物,其价值的准确评估直接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土地市场的稳定运行。仅凭感性判断不足以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此,土地评估作为一种客观、科学的手段,极其重要。通过评估可以使土地的实际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匹配,提高土地经营的效益,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土地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十分关键。土地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并不是每一种方法在所有场合都适用。在实际工作中,土地评估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市场上有可比的土地交易数据的情况;收益法适用于土地用于经营的情况;成本法适用于土地开发或改造的情况。评估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法,并在评估过程中合理运用。

第三,土地评估的选择也需要谨慎。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用途和评估目的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选择不当,将会导致评估结果偏离实际,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因此,在评估之前,评估师应对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委托方充分沟通,明确评估的目的和需求。

评估过程也是土地评估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评估过程包括资料收集、评估方法运用、数据分析和评估结论等。在资料收集阶段,评估师需要收集和分析与土地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土地的权属、而评估师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以充分了解土地的实际情况。在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中,评估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运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进行数据的计算和分析,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最后,在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中,评估师需要将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验证。

最后,评估结果的利用十分重要。评估结果应该为土地的交易、使用和开发提供科学依据。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将直接影响到土地交易的成败和市场的稳定。因此,在评估结果的利用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合法。同时,评估师还应与委托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助委托方合理利用评估结果,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总之,土地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土地评估,可以科学、客观地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为土地的交易、使用和开发等提供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以提高土地评估的水平和质量。

征收评估心得体会

征收评估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对于保障税收的合理征收和提高税收入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税务人员,参与征收评估的工作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极参与了一项征收评估任务,紧密融入其中,深刻体会到征收评估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此,我要分享一下我对征收评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备阶段。

在征收评估的准备阶段,我首先参与了相关的培训和学习,对征收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要求进行了系统的了解。然后,我对所要评估的对象和内容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实际情况和需求。这一过程中,我发现征收评估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到有备无患。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展开征收评估的工作。

第三段:执行阶段。

在征收评估的执行阶段,我面临了各种挑战和难题。首先是信息收集的问题,需要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整理涉税主体的相关信息。这需要我与数据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其次是评估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选用恰当的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最后是与被评估对象的沟通和交流,需要耐心倾听和解答问题,确保被评估对象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有充分理解和认同。在执行阶段,我感受到了征收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技术性,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技能和知识。

第四段:总结阶段。

在征收评估的总结阶段,我对整个评估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提取出了工作中的亮点和问题所在。亮点包括对信息的准确和全面性的把握,对评估方法的合理和恰当运用,以及对问题的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主要包括信息收集的不完善和及时性的不足,评估过程中的沟通和交流不畅等。总结和反思过程中,我深感工作的不足之处,也明确了今后需要提高和改进的方向。

第五段:体会和建议。

通过参与征收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我深深感受到了征收评估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评估工作是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税收的合理和有效征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视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努力,推动征收评估工作的高效进行。总之,征收评估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努力提升,为实现税收目标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

通过征收评估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征收评估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并与被评估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锻炼,提高专业能力,努力为税收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土地违规征收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土地违规征收的案例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引以为戒,意识到土地违规征收的严重性及其带来的后果。下面将从“灾难性后果”、“有效监督”、“法制建设”、“广大民众的力量”、“社会责任”五个方面谈谈对土地违规征收案例的心得体会。

一、灾难性后果。

土地违规征收不仅会导致法律问题和纠纷,还会对被迫征收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他们可能失去他们的房屋和土地,这反过来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其生计和收入来源。很多情况下,那些失去财产和打算合法维权的人们更是面临着警察暴力和其他安全威胁,在更糟糕的情况下,迫害和有人遭遇了打压。因此,在发展城市和经济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居民被迫征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二、有效监督。

应当加强土地违规征收的监管和防范措施,避免一些政府官员的过错或者过失。通常,强有力的一线行动和公众的监督是必须的。一些机构可以被组织成为监督机构来指责和监管这些政府官员以及其他与土地违规征收有关的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和公民社会应该”同舟共济”,对违法情况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三、法制建设。

土地违规征收案件的平反,让大多数人开始了解和认识改革以来国家法制建设的不足,特别是向农村政策的不足。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是最根本的保障。加强土地确权和合理补偿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土地权益,没有规章制度不仅难以为继,而且无法更好地保护群众的权益。

四、广大民众的力量。

广大民众应该团结起来,积极参与相关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从土地违规征收问题暴发以来,政府对此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公众对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因此,民众应该积极参与相关活动,支持泡沫经济和警察暴力的治理,使土地违规征收问题得以得到彻底解决。

五、社会责任。

尤其是从近年来的案例来看,土地违规征收问题主要是政府和其官员的责任。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整个社会系统在土地违规征收问题中的角色。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反对不法行为,从而构建一个“诚信、公正、安全”的社会体系。

结语:

了解土地违规征收案件的灾难性后果、有效监督、法制建设、广大民众的力量和社会责任,是一个全面认识和解决土地违规征收问题的重要方法。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让那些试图合理主张权利的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和维护。因此,我们每一个人应该认识到土地违规征收问题的严重性,并希望这一问题可以尽快解决,幸福社会得以定格。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并将于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八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当选用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状态为准。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条比较法评估时,一般应在与被征收房屋区域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相邻或临近区域内搜集交易实例,并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先统一其价格内涵和形式,建立价格比较基础,之后再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

第十一条收益法评估时,应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并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第十二条成本法评估时,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或房地分估路径。

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非住宅房屋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且设定容积率为1.0进行土地重置成本评估。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进行测算。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优先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三个(含)以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获取其已审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后取值。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进行评估,可先设定或选定标准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再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求取被征收房屋价值。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公式如下:

第十五条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重建类似住宅房屋。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2.普通装修标准(不低于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标准);。

3.项目容积率大于1或符合区域住宅控制性规划。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分组,每组分别设定标准房屋。

第十六条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选用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一般采用周边住宅项目或整幢住宅的平均价格;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单套住宅价格,但须进行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朝向、楼层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朝向及楼层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十九条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非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范围内具有类似代表性的房屋,按用途分为商业、办公和工业等类型。

非住宅标准房屋选定,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综合考虑用途、建筑结构、临街状况、层高、容积率、建成时间等。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与用途分组,每组分别选定标准房屋。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楼层、临街状况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楼层和临街状况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二十三条非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参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六条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价格包括拆卸费、包装运输、调试费等。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根据资料并结合市场询价评估其重置成新价,重置价由评估时点的重新购置价与购置该机器设备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征收整体房地产中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评估时应将被征收部分与整体房地产综合考虑,可采用征收部分单独评估、整体分割评估、整体价值减损评估中的一种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

委托书。

或者委托。

合同。

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一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聘请除本行业外相关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专业帮助,但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xx〕450号)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成片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2.成片住宅朝向修正系数参考表。

3.成片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参考表。

4.成片非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5.成片非住宅楼层和临街状况修正系数参考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并将于2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八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方法。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当选用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状态为准。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条比较法评估时,一般应在与被征收房屋区域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相邻或临近区域内搜集交易实例,并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先统一其价格内涵和形式,建立价格比较基础,之后再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

第十一条收益法评估时,应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并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第十二条成本法评估时,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或房地分估路径。

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非住宅房屋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且设定容积率为1.0进行土地重置成本评估。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进行测算。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优先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三个(含)以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获取其已审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后取值。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进行评估,可先设定或选定标准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再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求取被征收房屋价值。

第三章成片住宅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公式如下:

第十五条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重建类似住宅房屋。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2.普通装修标准(不低于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标准);。

3.项目容积率大于1或符合区域住宅控制性规划。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分组,每组分别设定标准房屋。

第十六条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选用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一般采用周边住宅项目或整幢住宅的平均价格;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单套住宅价格,但须进行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朝向、楼层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朝向及楼层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四章成片非住宅评估。

第十九条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非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范围内具有类似代表性的房屋,按用途分为商业、办公和工业等类型。

非住宅标准房屋选定,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综合考虑用途、建筑结构、临街状况、层高、容积率、建成时间等。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与用途分组,每组分别选定标准房屋。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楼层、临街状况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楼层和临街状况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二十三条非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五章其他价值评估。

第二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参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六条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价格包括拆卸费、包装运输、调试费等。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根据资料并结合市场询价评估其重置成新价,重置价由评估时点的重新购置价与购置该机器设备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征收整体房地产中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评估时应将被征收部分与整体房地产综合考虑,可采用征收部分单独评估、整体分割评估、整体价值减损评估中的一种方式确定。

第六章评估结果及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一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聘请除本行业外相关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专业帮助,但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成片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2.成片住宅朝向修正系数参考表。

3.成片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参考表。

4.成片非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5.成片非住宅楼层和临街状况修正系数参考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小编下面为大家整理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是当前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企业或个人的财务规划、资产重组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在进行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对相关工作者和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第二段: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和方法(250字)。

资产评估是一种对企业或个人资产进行估值的过程,旨在了解其价值和风险,为决策提供依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资产的类型和特点,并根据市场行情、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根据资产的不同特点和目的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工作。

第三段:土地评估的重要性和方法(250字)。

土地是有限的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土地评估也是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土地评估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法律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科学估价,并结合市场行情和规划政策等进行分析,以便为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决策依据。土地评估方法主要有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根据土地的特点和目的灵活选择适当的方法。

第四段:实践中的挑战和应对(300字)。

在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是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数据收集困难,这使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次是评估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不足,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实践。最后是评估标准和方法的更新和变化,需要及时掌握最新的政策和市场动态。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要加强市场研究和数据收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更新评估方法。

第五段:结语和展望(250字)。

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作为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需求将更加迫切。希望广大评估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把握市场动态,为客户提供更准确、更有效的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心得体会

近年来,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参与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工作的过程中,我逐渐体会到了其中所蕴含的重要意义和准确性的必要性。通过对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经验总结,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准确性对于决策者和投资者至关重要。在进行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准确判断其潜在价值和风险。只有通过准确的评估,才能使决策者和投资者对于投资方向和策略做出明智的选择。在我参与的一次土地评估项目中,我们通过对土地用途、规划、交通便利等多项指标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最终得出了一份准确可靠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其能够在投资中降低风险,获得更好的回报。

其次,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在进行评估工作时,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评估方法和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我们能够对资产和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从而为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准确的参考。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评估方法和工具,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操作性。在我参与的一次资产评估项目中,我们根据项目所处行业和地域特点,结合市场调研和专家意见,灵活运用了多个评估方法,并最终给出了一份科学可行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得到了业主和决策者的一致认可,为项目成功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决策支持。

第三,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其不可或缺的要素。在评估工作中,评估师必须保持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我参与的一次资产评估项目中,面对各方利益的复杂关系,我们始终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从事核心数据的收集和评估分析,最终得到了一份公正可信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为相关各方提供了重要的根据,维护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四,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专业性和综合性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在评估工作中,评估师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才能做好评估工作。我们需要了解资产和土地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熟悉评估方法和工具,具备良好的数据分析和沟通能力。在我参与的一次资产评估项目中,我们组建了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团队,充分利用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共同完成了一份综合性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得到了专业机构和业主方的高度评价,为相关各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最后,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的持续性和更新性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中,资产价值和土地价值也经常发生变化。因此,评估工作者需要时刻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更新和调整评估结果。在我参与的一次土地评估项目中,我们不仅对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还对周边环境和未来发展进行了分析和预测。通过对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我们给出了一份持续性和更新性较强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为业主方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使其能够在未来市场的变化中保持敏锐的触觉和良好的应变能力。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其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专业性、综合性、持续性和更新性等特点是必须具备的。通过对我参与的几次评估项目的总结和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在决策、投资和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些体会不仅对于我的评估工作经验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对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土地违规征收案例心得体会

土地违规征收问题是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为了更好地反映土地违规征收问题的状况和向社会传递正确信息,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土地违规征收案例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例分析。

近年来,土地违规征收案例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河南省信阳市华榆镇王官寨村征地案。该案例中,政府以征集农村卫生院建设用地为名义,却强迫村民签字卖地,受害村民面临着被迫流离失所的局面。如此严重的违规征收事件不仅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精神。这种违规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必须坚决予以惩治。

第三段:问题分析。

土地违规征收问题的根本问题在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权利不明确、补偿不合理以及部分地方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合法程序,在赔偿问题上操作灵活,导致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样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破坏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四段:对策建议。

针对土地违规征收问题,应依法打击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确保征收程序合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方面,政府应该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确保赔偿合理,公正,同时建立民主协商机制,让农民有发言权,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农民的联系。

第五段:总结。

土地违规征收事件可能会破坏社会和谐,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很有必要。我们必须认清土地违规征收的危害性,以坚决的态度和措施,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维护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希望农村居民要调整心态,树立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的同时理智表达对违法征收的不满,以此促进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土地征收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土地征收工作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实施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与促进作用,同时也从中体会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下面就我对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

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土地征收权益、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要求依法公开征询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条例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征收工作中的乱象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土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实施使土地征收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条例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征收标准更加明确可操作。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并提供了农民救济的渠道。条例的实施,使土地征收工作更加公正、公平,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尽管土地征收工作条例带来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条例,出现了违法强征和低征补偿的情况。其次,条例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此外,对农民的救济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为了更好地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条例,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加强工作。首先,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制度建设,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同时,加大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帮助和保障。

第五段:结语。

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优势和挑战,也对加强土地征收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相信随着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不断完善和执行,中国的土地征收工作将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土地征收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自从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颁布执行以来,我国土地征收工作在规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这个系统的一份子,我深感荣幸并积极参与其中。下文将就我的亲身体验谈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觉得土地征收工作条例为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过去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而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出台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例如,条例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的农民有权利诉讼等。这使我们的征收工作更加公正合理,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认为土地征收工作条例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创造性开发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标准和补偿办法等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例如,条例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以农民利益为重,这使得征收的土地更多地用于发展先进农业、农村产业等。这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升级,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第三,我觉得土地征收工作条例在推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城市化进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而土地征收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保证了征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有效避免了过去在征地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强制拆迁、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增强了农民对城市化进程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和安置办法,为受征农民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生活条件。这使得土地征收工作更加顺利和稳定,有利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第四,我认为土地征收工作条例推动了征地补偿问题的公平合理化。在过去的征地过程中,往往存在补偿金额低、程序复杂等问题。而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实施,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要素、计算方法等,将征地补偿问题从政府权力的裁量中解放出来,使其更加合理合法。例如,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市场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这避免了过去征收部门将征地补偿作为一种行政手段随意裁定的情况。这样做有助于增加农民对征地补偿结果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我觉得土地征收工作条例在解决征地资金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征地资金一直是我国征地工作的瓶颈之一,而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颁布让征地资金问题得到了解决。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拓宽征地资金来源渠道。这使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提高了征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土地征收工作条例的颁布执行在我国土地征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城市化进程、补偿问题的公平合理化以及解决征地资金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我相信随着条例的不断完善和执行,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将会更加规范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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