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上诉状(热门22篇)

时间:2023-12-26 14:36:23 作者: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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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上诉状

下面是本站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商标侵权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通知书。

(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

公证书。

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3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代理人:杨,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鞋业”、“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公司“”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则无此含义。“鞋博士”中的“”同样做此含义,另外“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鞋博士”意指鞋质量好、品位高,而“”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解释,同样出自《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鞋业”、“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全家福的图片、“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淘气x问》有关,“”、“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淘气x问》中的“”,并非其他的“”,更非被上诉人的“”。上诉人将“”、“鞋博士”、“鞋业”等文字与《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杭州cc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杭州dd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8888888.8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合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名称为“xx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8888888.8号,该专利于08月08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至今缴纳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现两被告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侵权产品(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致使原告遭受损失。

为保护发明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xx年08月08日。

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贰份。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xxx年xxx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xxx年xxx月xxx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xxx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xxx年xxx月x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xxx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

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怎么起草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上诉人:甘,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被上诉人:王x,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上诉人甘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依法审理改判。

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原审判决即认定了被上诉人有阻止生产的行为,却不判决赔偿。原审法院没有认清当时的事实,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当。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停产是被上诉人造成,但上诉人不给查帐也有责任,所以不判赔偿。这是与事实不符合。上诉人从来没有说不准查帐,而且被上诉人老婆本身是在公司管财务工作。上诉人反对的是停产查帐,这将给公司的出货,资金周转造成问题,给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甚至倒闭。相反,法律规定任何股东无权带外人到公司阻止生产查帐,如果强行停产就是侵害他人权益。

2原审法院认为20xx年9月9日双方是自愿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本没有考虑当时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形。本来上诉人认为双方对公司竞价,谁给的钱多谁就得到公司。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出比协议更少的钱就可以把公司让给他,但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否则就以要查账为由一直停止公司的生产。上诉人考虑到要尽快恢复生产以减少公司的损失才签订了这个被迫的股权受让。

合同。

并不表示上诉人放弃追究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

3原判决认为公司有损失也是公司的损失,不是个人的损失,所以并非属于原告一人。但事实上,被上诉人把他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诉人,其转让款并没有扣除这些天停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赔偿主张权也一并转让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是公司的唯一股东。

4公司被迫停产,需变卖资产,

委托书。

要求上诉人在场才能卖,并且要是竞价的方式。但是,被上诉人却只允许将其买给他的朋友李某,而李某也就是被上诉人带来阻止公司生产的其中一个人。

5损害的数额虽然不能准确计算,但损害的事实明确发生。原审法院以不能查清准确的数额为由不判决赔偿与理不符。而且,有多人证明有十几吨的胶料是不翼而飞的,损害的数额范围应当可以通过调查计算出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不符合法理,对将来此类纠纷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首先,被上诉人纠集公司以外的人阻止公司生产。上诉人通过刑事法律的途径报案,公安机关由于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不予解决。

其次,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也对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提出过高要求,将导致权益得不到维护。因为在这中强制力阻止的情况下上诉人很难收集相应的证据。

原审民事判决给社会的提示就是,在被股东强行停止公司生产的情况下,刑法和民法都解决不了问题,只能以自己的武力去对付武力,这势必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已认定了被上诉人阻止生产,这必然会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在损失数额不准确的情况下,也应当依职权尽量调查清楚,而不是做出简单粗糙的判决,这才不失社会公平与公正。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4月15日。

上诉人:林、,男,1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6、0;联系电话: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1x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xx)、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20xx第20xx、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xx、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xx、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xx、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20xx、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20xx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详见《商标法》)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那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范文一:

原告:杞县xx搬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xx西南角,电话:1393780xx。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豫b71xx号解放牌汽车于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程xx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xx;二、刘xx撤回对程xx的诈骗报案;三,对于刘xx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xx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月8日至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林xx,男,xx年xx月xx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xx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xx;联系电话:xx香港住址:香港xx花园xx段xx街xx号。

代理人:李x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xx楼;邮编:xx;手机:xx1;电话:xx;传真: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第200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商标侵权的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商标在-_______________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_______________,侵犯了原告第_______________号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_________________“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aa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杭州cc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杭州dd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58888888.8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合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名称为“xx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8888888.8号,该专利于2008月08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至今缴纳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两被告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侵权产品(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致使原告遭受损失。

为保护发明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特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年08月08日。

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贰份。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吕,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男,x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山西百瑞物贸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口市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林、,男,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6、0;联系电话: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x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x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x6第x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x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x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x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号码:×××。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男,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x618(被上诉人五)。

被上诉人:×××,男,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4(被上诉人六)。

被上诉人:×××,男,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2(被上诉人七)。

被上诉人:×××,男,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x61x(被上诉人八)。

被上诉人:×××:,男,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x0×××(被上诉人九)。

被上诉人:×××,男,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4(被上诉人十)。

被上诉人:×××:,男,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3(被上诉人十一)。

被上诉人:×××,男,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8(被上诉人十二)。

被上诉人:×××:,男,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x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3年5月7日作出的(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x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x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国用(x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发(x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建议书》,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上诉人在x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七月一日。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甘,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被上诉人:王x,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上诉人甘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依法审理改判。

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原审判决即认定了被上诉人有阻止生产的行为,却不判决赔偿。原审法院没有认清当时的事实,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当。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停产是被上诉人造成,但上诉人不给查帐也有责任,所以不判赔偿。这是与事实不符合。上诉人从来没有说不准查帐,而且被上诉人老婆本身是在公司管财务工作。上诉人反对的是停产查帐,这将给公司的出货,资金周转造成问题,给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甚至倒闭。相反,法律规定任何股东无权带外人到公司阻止生产查帐,如果强行停产就是侵害他人权益。

2原审法院认为20xx年9月9日双方是自愿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本没有考虑当时签订协议的具体情形。本来上诉人认为双方对公司竞价,谁给的钱多谁就得到公司。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出比协议更少的钱就可以把公司让给他,但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否则就以要查账为由一直停止公司的生产。上诉人考虑到要尽快恢复生产以减少公司的损失才签订了这个被迫的股权受让合同,并不表示上诉人放弃追究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

3原判决认为公司有损失也是公司的损失,不是个人的损失,所以并非属于原告一人。但事实上,被上诉人把他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诉人,其转让款并没有扣除这些天停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赔偿主张权也一并转让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是公司的唯一股东。

4公司被迫停产,需变卖资产,委托书要求上诉人在场才能卖,并且要是竞价的方式。但是,被上诉人却只允许将其买给他的朋友李某,而李某也就是被上诉人带来阻止公司生产的其中一个人。

5损害的数额虽然不能准确计算,但损害的事实明确发生。原审法院以不能查清准确的数额为由不判决赔偿与理不符。而且,有多人证明有十几吨的胶料是不翼而飞的,损害的数额范围应当可以通过调查计算出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不符合法理,对将来此类纠纷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首先,被上诉人纠集公司以外的人阻止公司生产。上诉人通过刑事法律的途径报案,公安机关由于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不予解决。

其次,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也对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提出过高要求,将导致权益得不到维护。因为在这中强制力阻止的情况下上诉人很难收集相应的证据。

原审民事判决给社会的提示就是,在被股东强行停止公司生产的情况下,刑法和民法都解决不了问题,只能以自己的武力去对付武力,这势必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已认定了被上诉人阻止生产,这必然会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在损失数额不准确的情况下,也应当依职权尽量调查清楚,而不是做出简单粗糙的判决,这才不失社会公平与公正。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4月15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xx年月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x年x月x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x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x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

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投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_________,对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商标侵权起诉状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x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x年xx月xx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xxxxxxxxx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xxxx""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x年x月、x年xx月xx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xx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x元,按照x年xx月xx日计算至x月x日止共计按照x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x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x元。加之公证费x元、律师费x元,购物费x元,故原告请求x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地址: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x年xx月xx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x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x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无故打人侵权纠纷诉状范文

原告:

被告: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____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____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v^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____、第____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____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现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v^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商标侵权起诉状

被告:***。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商标侵权起诉状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x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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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都属于侵权纠纷,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林、,男,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6、0;联系电话: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x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x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x6第x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

合同。

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x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x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x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男,x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

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身份证。

号码:×××。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男,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x618(被上诉人五)。

被上诉人:×××,男,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4(被上诉人六)。

被上诉人:×××,男,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2(被上诉人七)。

被上诉人:×××,男,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x61x(被上诉人八)。

被上诉人:×××:,男,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x0×××(被上诉人九)。

被上诉人:×××,男,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4(被上诉人十)。

被上诉人:×××:,男,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3(被上诉人十一)。

被上诉人:×××,男,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8(被上诉人十二)。

被上诉人:×××:,男,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x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3年5月7日作出的(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x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

协议书。

》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x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国用(x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发(x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

建议书。

》,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上诉人在x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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