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座的体会(精选14篇)

时间:2023-11-05 10:47:12 作者:翰墨 法律讲座的体会(精选14篇)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以下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篇章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同时也能启发大家对于自己的经历和学习的深刻思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讲座心得体会法律

近日,本人参加了一次以“法律”为主题的讲座,受到了极大的启发。在此,我将分享我对法律的认识和体会,以及我在讲座中所听到的一些重要观点和见解。

第二段: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体,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的组织和运行都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法律,人类社会将会混乱无序,难以生存和发展。

第三段: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法律制定了各种法规和规定,对于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其次,它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秩序。法律的存在,可以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保持一种守法的态度,遵循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最后,它促进了环境和谐和经济发展。法律规范了社会的各种行为规范,保证了环境的和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里,人们相互信任,经济和社会生活体系也更加健康。

第四段: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包括常见的法院和检察院,他们负责审判和控告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包括警察局、税务局、海关等,他们的职责是负责执行法律,惩罚那些违法的人和组织。这些部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五段:结论。

在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的知识和理论,这些知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我也深刻了解到了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它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保障,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基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同时也应该了解法律,提高自我素养,积极投身到维护法律的行列之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公正、更和睦,更繁荣的社会。

《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的提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最近我参加了一场由著名法学家王教授主讲的《法律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也体会到了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下将从讲座内容、讲座形式、学习收获、实践应用以及个人感受等方面来叙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法律讲座》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个方面。王教授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详实的材料展示,阐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权益的保障的重要性。他特别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且,他还通过对一些实际案例的解读,指导我们遇到法律纠纷时如何处理,让我们明白在生活中不能忽视法律的重要性。

其次,这次讲座的形式非常灵活,不仅有理论知识的普及,更有互动的环节。王教授耐心倾听每一个学生的疑问,并进行解答。他讲解时幽默风趣,深入浅出,使得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此外,他还设计了一些小组活动,要求我们结合法律知识来讨论和解决问题。通过与同学们的互动,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能力。

再次,通过这次《法律讲座》,我收获颇丰。首先,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了。之前,我对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而现在我通过具体的案例和解读,明白了法律的背后所蕴含的正义和公正。其次,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类似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了解法律,就很难处理好。现在,我能准确地找到相关法条,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这次讲座激发了我对法学的兴趣,我决定今后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为社会做更多的贡献。

在讲座结束后,我开始在生活中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应用。我主动与同事商量起草劳动合同,避免了未来可能的纠纷。我还积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被动地接受不公平待遇。同时,我也耐心向身边的朋友和家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醒他们在生活中不要忽略法律的力量。通过实践应用,我深刻体会到学习到的法律知识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而是关系到我们自身权益的切实工具。

最后,对于这次《法律讲座》,我个人的感受非常深刻。首先,我觉得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只针对法律从业人员,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正如王教授所说:“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关紧要”。其次,通过这次讲座,我明白了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没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我们无法过上安全、公平、有尊严的生活。最重要的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只有每个人都具备法律意识,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总之,通过参加这次《法律讲座》,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明白了法律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同时,我还通过实践应用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次讲座不仅使我受益匪浅,也激发了我学习和了解法律的兴趣。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会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法律讲座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由当地司法局举办的法律讲座,深受启发和震撼。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普及性和现实性。往往我们将法律视作陌生的概念,只有在遇到特定问题时才会去寻求它的帮助。但实际上,法律贯穿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我们息息相关。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后悔。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法律作为重要的一部分来认真学习和实践。

其次,我认真学习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意义。法律是一种规范和约束,是一种行为的标准和指导。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正和公平,维护人权和尊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的精神和实践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权威,服从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再次,我了解了法律中的应用范畴和重要性。法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劳动法律、合同法律等等。每个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同时,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上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视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和约束,还是一种信仰和文化,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互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底线和道德准则。

最后,我从中也得到了鲜明的启示和反思。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犯罪行为更将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和后果。我们不仅要尊重法律权威,更要按照法律规定去生活和做事,不要轻易违反法律。对于那些已经犯罪的人,也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自我批评和反思,并为自己和社会做出补偿和贡献。

总之,这次法律讲座对我产生了强烈的感动和启示。我将会把法律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和学习内容,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和公平地处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真学习和了解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

法律讲座培训心得体会

在法律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知识的掌握对于每个人都显得至关重要。为了提高个人法律素养,我参加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讲座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收获颇丰,深受启发。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主题介绍。

这场讲座的主题是民事法律知识。在讲座中,讲师首先对民事法律的重要性进行了介绍。他强调了民事法律对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随后,讲师以案例和具体事例来讲解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他通过生动的语言和清晰的思路,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民事法律的要点。

第三段:内容概述。

在这场讲座中,讲师涵盖了许多重要的民事法律知识。他首先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并强调了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和风险。接着,他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和适用情况,让我们了解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此外,他还向我们介绍了法律援助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醒我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该如何寻求帮助和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段:感悟与收获。

通过这次培训,我受益匪浅。首先,我意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法律都无处不在,了解法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避免麻烦。其次,我学会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讲师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讲解,让我明白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最后,我认识到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讲座中,讲师向我们介绍了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护自身权益,这对于我们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安慰和支持。

第五段:结尾总结。

通过这次法律讲座培训,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法律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法律,遵守法律。作为一个普通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我们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我相信,通过这次讲座的学习和培训,我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自己和他人谋求公平和正义。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法律教育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知识讲座。

供你参考!

七月份,我校请来了市教育局法制科的赵科长对全校老师作法制教育讲座。

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家长告学校,老师”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班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法制化,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了班级管理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小学教师言行举止是无声的命令,身教远重于言教,要求学生做到的我首先做到,为搞好班级的管理,推动全面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班里的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不出问题才不正常.每当这时候,我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使孩子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错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渐,确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绚丽缤纷;有的却是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这张纸就不在了!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讲座,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

当天下午,在学校的绿茵场上,席地而坐听人民警察为我们讲解什么是法律。讲座上讲述了关于青少年犯罪和犯罪的动机以及青少年犯罪的过程。既拿了身边同学的事例分析,又为我们讲述了发生在近期触犯法律的事。有为钱不惜铤而走险去盗窃的、有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的、更有甚者为了“情”而去杀人。正值风华年少的他们,却失去了自由,变成了囚犯。只因为这一时的冲动,却葬送了自他们美好的青春。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为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听完这次讲座,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五月十六日下午,春晖家园计划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结束了,对于此次的培训学习,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浅这四个字来形容了。08级毕业生现就职于安徽省睿正律师事务所的杨阳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我也敬佩于杨阳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感动于他愿意为春晖家园计划做无偿的法律顾问。

本次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下面就此次精彩培训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

杨阳首先介绍了对留守的儿童普法教育有助于儿童法制意识的养成以及社会稳定的维护,他从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留守儿童的普法教育,二是志愿者支教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三是其他法律知识交流——以婚姻法为例:从结婚、财产分配以及离婚三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所以我认为,在接下来的支教工作中要充分把法制内容、教育契机在各学科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地渗透进去,增强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

二,此次支教团队应大力开展传统形式的普法宣传,加强学校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利用现有的橱窗、宣传栏、

黑板报。

等阵地开展普法宣传。如观看录像、召开座谈会、讨论、培训、写心得体会、征文、漫画、制作。

手抄报。

等形式,来促进学生的法制学习;通过黑板报评比、主题班队会、文艺表演等形式,增强学生的守法、用法意识;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形式,培训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知识。

通过一天的学习,我了解到了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这对于我们团队日后的工作安排和开展有很大帮助。我也希望我们团队今后也能在生活工作中表现出优秀的法律素养,有力推动支教事业的更好发展。

讲座心得体会法律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由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每个人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最近,我参加了一场讲座,主题是“法律”。在这场讲座中,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接下来,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原则和规则。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效力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律,正确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第三段: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我们在租房时需要签订租房合同;我们在交通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在购买商品时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不仅有利于我们自己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四段:法律的适用和实践。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其适用和实践的场景。在讲座中,讲师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他指出,法律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对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人们,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尽可能地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只有将法律融入到实践中,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加这场讲座,我更加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了解和熟悉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同时,在实践中也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和实践。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这次学习机会,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做出贡献。

法律入门讲座心得体会

作为一位普通市民,常常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在生活中遇到诸多困扰,这让我深感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我参加了一场由司法局组织的法律入门讲座,并在此分享我对于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入门讲座中,主讲人首先强调了法律的普世性和权威性。他指出,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无论个人身份和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事情,更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必须要面对的规范。从小事做起,我们可以从遵守停车规定、合同签订到尊重他人权益等方面,都应该时刻将法律放在心中。

其次,入门讲座还强调了法律的公正与平等原则。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保证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待遇,不论是社会地位、财富状况还是种族等差异。这一点尤其让我印象深刻,因为我经常听到关于人们因为财务能力不平等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事情。这次讲座让我意识到,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的公平公正建设,如果我们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应该主动维权,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获得合理的解决。

再次,入门讲座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常见案例,以此启发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对法律的理解逐渐深入。例如,我了解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可违约;同时,如果某方涉嫌违约,另一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不了解法律会让我们在诸如合同、消费维权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了解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最后,入门讲座还强调了法律的强制力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通过强制保证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这应当成为大家遵守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公民拥有义务主动了解法律规定,以免因为无知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激发了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

综上所述,参加这次法律入门讲座使我受益匪浅。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世性和权威性,了解了法律的公正与平等原则,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常见案例,并认识到了法律的强制力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将一直把法律放在心中,尽自己的努力遵守法律,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将所学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人,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讲座心得体会法律

法律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关注法律问题,尤其在当前,法律知识对个人的意义也越来越重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参加了一场名为“法律的科学思维和应用”讲座。本文将着重对此次讲座的收获和感悟进行分享,个人希望通过此次讲座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提升。

二、聆听人生中的启示。

首先,在讲座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广泛深刻,特别讲座的主讲人非常有激情和理性,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很多平时所不了解的法律常识。主讲人邀请了多名法律专家,为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真实的案例,也是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所思考的问题。而使得我更如痴如醉的,是在他们分享自己经历背后传递给我的人生启示。此时我深刻地认识到,不仅仅是法律,每一个行业都有它深刻的一面,我们应该多倾听多学习,以不断提升自己。

三、认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其次,在讲座中我与其他人更细分地认识了法律思维的相对独立性,也了解到了我们的大脑可以通过思考推理的方式,引导我们形成清晰准确的法律思路。在这个过程中,沉思法律事件和案例,可以更安静地思考,在看待学习法律的视角上,让我想到这样一句话:“首先是法律算法,随后是法律思维的独特性。”因此,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不断地实践中,积累足够的认识经验和思考习惯,我们才能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更加胜任和自如地处理各种事务和关系。

四、明确法律职业道路的发展方向。

讲座结束后,我思考了一段时间对自己的整体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问题。根据讲座中的内容,现代社会形式日新月异,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也需要在不断的实际实践中不断得到调整和应对。从大环境来看,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究,更全面地认识,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各个方面对法律专业的要求。在个人职业跃迁的路径上,我们修炼自我,深刻地认识自己适合的方向,确保同步升迁。因此,考核各种职业背景和状况下法律工作者的人才素质和经验,也是整体职业发展道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总结。

综合来看,此次法律研讨会让我从知识和精神两方面得到了充实。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多重语言和表达方式技巧,使我不断地发掘、创新和成长,推动着我在法律实践和个人成长道路上不断迈出下一个更高的步伐。在学习的途中我也理解到,虽然法律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但只要我们热爱,不断努力,就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者,让自己和周围的人都受益。

法律卫生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律卫生的讲座。通过听取专家的授课,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与卫生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在思考中明确了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很有启发的经历,下面我将从法律与卫生的关系、法律的引导作用、法律在卫生中的具体应用、个人责任和未来展望这五个方面阐述我对这次讲座的体会。

首先,法律与卫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讲座中专家指出,卫生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健康,而法律是一种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法律为国家和社会设定了一套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民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以及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维护公共卫生。法律与卫生的结合,使得人们能够在生活中有依据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其次,法律在卫生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讲座中,专家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旨在防止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为卫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指导,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成熟。因此,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此外,法律在卫生中有着具体的应用。讲座中,专家举了许多案例,介绍了法律在卫生领域的具体应用。比如,对于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法律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绝不手软;针对医患关系的纠纷,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卫生中的具体效果,它能够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众的利益。

此外,听完讲座,我深刻体会到了个人在卫生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无论是个人卫生还是公共卫生,我们都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乱丢垃圾,勤洗手,做好个人防护。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履行好自己的个人责任,才能够共同促进社会的卫生水平的提高。

最后,展望未来,我认为法律在卫生领域的作用将更加凸显。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卫生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等。只有依法依规,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并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这次法律卫生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很有启发的经历。通过深入了解法律与卫生的关系,我认识到法律在卫生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个人在卫生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个人责任,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健康、和谐。

法律讲座听课心得体会

法律讲座作为帮助人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一种形式,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法律讲座,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在这次讲座中,我不仅了解到了一系列关于法律的重要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实践和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给了我很大的收获。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这次讲座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在讲座的一开始,演讲者就强调了法治意识的重要性。他指出,法治意识是公民的基本素养,它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我们作为公民,不仅要学会尊重法律,还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只有充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二段】。

在讲座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到了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还学到了许多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我们详细了解了法律的定义、分类和作用等基本概念,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律案例。这些知识的学习不仅拓宽了我的知识面,还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此外,我们还学习了一些法律实践中的技巧和方法,如合同撰写、证据收集和法律维权等。这些知识的延伸让我对法律变得更加熟悉和自信。

【第三段】。

法律与社会问题的联系。

在讲座中,演讲者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和社会问题之间的联系。他强调,法律是社会问题的解决工具,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例如,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关于婚姻家庭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这些案例,我看到了法律如何在家庭纠纷和劳动争议中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并且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四段】。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首先,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维护权益。其次,法律教育可以唤起人们的法律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应该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最后,法律教育可以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

总的来说,这次法律讲座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提高了我对法治和社会问题的认识。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明确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继续关注法律动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主动传播法律知识,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讲座策

一.活动主题。

开拓视界,引领设计潮流。

二.活动背景。

名师讲座可以激励一个人的求知欲,并且可以参考讲师的独特思维方式并据为己用。人们可以和授课的老师同步思考,构建体系,打通脉络,这些效果是看书无法所达到的。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更新人才观念,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模式讲堂上智慧的闪光不应只局限于课堂,应该走出去,给所有爱智慧的人以聆听大师教诲的机会,去亲身体会细流是如何变成汹涌的波涛奔腾至海的.讲座是由本校教师或校外学者通过报告会向学生讲授与学科有关的知识或新的研究进展,以扩展他们知识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讲座特别是前沿讲座最重要的作用是,促使学生了解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前沿知识,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聘请知名讲师进行近距离的学术交流和探讨,是“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学科前沿,并在学术交流和学术碰撞中拓展视野,产生灵感,碰撞出智慧火花”的一种方式。

活动目的在西北这样一个相对比较闭塞的环境中,为扩大学生们对艺术的更深一层次的认识,我们应通过各种方式、途径来开拓我们的视野,培养我们对艺术的高度敏感性。

主讲人:今明老师的背景今明老师(蒙古族):知名画家,现代设计师,教授。

毕业于背景艺术学院美术系,从艺已有50年。在绘画、雕塑、工业设计、视觉传达、空间设计中作品涉猎较广,多年从事艺术教育,已取得明显的成效。

他的作品多次在全国、省、市获奖。作品曾在英国、德国、新加坡、俄罗斯、捷克、印度等国展出或注册。

撰著《艺术创造与创造性思维》(第二稿)、《艺术与人生》(第三稿)、《学习·知识·成才》(第二稿)、《儿童画与儿童辅导》(第二稿)、《终身学习——文化之正道》、《浅谈美学》、《从希腊神话谈西方文脉》、《从传统文化谈中国之道》、《浅谈现代设计》、《优化课堂教学》、《中学美术教师的知识结构》等等。

事迹先后被《世界人物辞海》、《世界华人文学艺术界名人录》、《中国当代美学家名人录》录入。

今明老师现就职于兰州商学院艺术学院。

三.活动时间:9月23日下午2点(星期五)。

四.活动地点:艺术学院音乐厅。

五.主讲人:今明老师。

六.活动对象:艺术学院2009级至2011级艺术设计的学生以及在校对设计感兴趣的学生。

3.通知各班班长进行宣传。

4.学生会各个部门进行全方面的准备工作。

组织部和学习部负责拉赞助。

宣传部负责海报以及横幅。

体育部和生活部负责会场的布置。

文娱部负责会场的茶水。

新闻网络中心负责会场的照相和新闻稿。

实践部负责会场的秩序,活动的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活动经费。

海报(1.5米*0.8米)2张,预计100元、横幅(10米)2条,预计80元。

花篮1个,预计120元。

请今明老师吃饭,预计30元。

会场的水预计10元。

九.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实践部及时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并上交工作总结。

主办方:兰州大学艺术学院及学生会。

承办方:兰州大学美术协会。

职工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职工法律的讲座,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此次讲座内容丰富,涵盖了用工合同、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听取专业人士的讲解,我深感法律对职工的保护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和个人体会。

第一段:用工合同的重要性。

这次讲座首先介绍了用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员工和雇主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薪水、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约定。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在我个人来说,深感合同是双方互相约束的法律文书,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此外,讲座还指出,用工合同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对于职工来说更是一份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第二段:劳动关系的处理与纠纷解决。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我学到了许多关于劳动关系处理和纠纷解决的法律知识。劳动关系处理是指对各类人事变动、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此外,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需要充分了解法律的保护范围和程序。对我来说最有收获的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关系纠纷,避免私力救济以及过度索赔等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段: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职工法律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劳动保护的内容。讲座详细解读了劳动法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措施。劳动保护涉及到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对于我来说,最值得思考的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工作环境和个人权益。讲座提到了一些常见的工作环境问题,如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职业病防护等。我深感在工作中,不仅要关注个人的职业健康,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段:社会保险制度及维权途径。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也是职工法律讲座中重点讨论的一部分。讲座全面介绍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保障范围,并详细解读了社会保险维权的途径和方法。此次讲座对我来说,最大的收获是意识到自己作为职工需要主动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合理合法地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同时,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也是我需要不断深入了解和实践的。

第五段:应用与感悟。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职工法律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我深感法律知识对于职工的保护和维权至关重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重视与雇主签订合同的过程,并注重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我也将关注工作环境和个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会主动了解和合理运用社会保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还将积极学习和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职工法律讲座的益处不言而喻。通过讲座,我们不仅了解到劳动法律的重要性,还学到了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及合理维权的方法。通过时刻关注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手段,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处理劳动关系,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人都应该了解法律,遵纪守法,为自己的权益争取一个公正、合理的环境。

法律讲座策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受咱们中医院领导的邀请,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很乐意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下有关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我从医院出来做律师有六年多,此前我做了15年医生,所以每一次来到医院,这里的环境都使我感到非常亲切,我知道,在座的各位大多是一线的大夫、护士,平时工作非常繁忙,今天能抽出这个时间来听我讲课非常不易,我很乐意和各位同仁分享一下我这几年做律师工作中所学、所知、所悟,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防范医疗风险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步伐,我们卫生行业也强调依法治院、依法行医。今天之所以有这个讲座,也是咱们中医院领导对依法治院、依法行医理念的充分重视的体现。实际上,我想大家也应该认识到依法治院、依法行医更是现实的需要。法治进步的一个突出表现,不但是法律的完善,更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现在公民的依法维权的意识比以前有明显的提高了(作为律师,我的手机信息在网上有公开,所以,每天咨询的很多,很多都是医疗方面的问题,咨询的大多数年轻人),作为医务工作者,你如果不依法行医,就可能出现医疗纠纷,甚至诉讼,使自己处于不利局面。而现实的社会,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的,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是不断增加。所以,生活在法治社会里,你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什么叫依法行医,才能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下面我想就依法行医和防范医疗风险这个话题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首先说说医疗纠纷的概念,还有个名词叫医患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是医生和患者或者家属之间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解释,医生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医院承担替代责任,当然,若医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医院是可以向相关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追偿的),医患纠纷比医疗纠纷概念大。所谓医疗活动,是围绕着患者就医过程的就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出院医嘱等环节的一系列过程。医患纠纷中还包括了医疗纠纷以外与医疗活动无关的纠纷,如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纠纷,发生在医院的安保纠纷等,后面的虽然也叫医患纠纷,但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范畴。当然,医疗纠纷是发生最多的,也是我们需要重点防范的纠纷。

二、医患关系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现在是说法不一,但通常说法是: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各有其特有的内容。

首先,医疗合同是一种以提供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的特殊的无名合同。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提供规范有效的诊疗服务。其特殊性体现在:第一、强制缔约性。强制缔约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强制性地赋予业者为相对方必须提供有关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应用于公共服务行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患者挂号单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但是,医疗机构出于其公益性质,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患者就诊。医疗合同的强制缔约性并不妨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大夫,医院根据自身诊疗项目和技术水平是否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决定是否收治或者转院。

二、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疾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健康体检除外);患方何时何地就医具有随意性;由于患者本人疾病的差异和体质的差异,医生的技术水平、学术流派、医院的环境、设备等不同,导致了相同疾病的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不一致或完全相反。因此医疗合同的内容相对不确定。医学的科学性和人类疾病谱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

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医院(医生)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进行某些特殊检查、操作、抢救乃至手术,而由于患者(家属)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愈后享有知情权,因此要求医院(医生)在对患者采取上述措施时,需要征得患者(家属)充分了解后签字同意,即得到患者(家属)的承诺,此时,医患双方又形成了新一轮的合同关系,并受此制约。这里表现出来的就是知情同意书,它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医院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这里要强调一点,就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的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就是所谓责任竟和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但患者基本上会选择侵权责任,为什么?主要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全部财产损失,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要比违约责任大的多;而且法律规定医院要自己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而违约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首先证明医院存在违约的事实;不过,法律规定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一般时效,即两年,而侵犯人身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其次,医患关系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属于行政关系,例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医生对甲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必须实行强制治疗和强制隔离;《执业医师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要求在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下,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去执行政府的某些管理职能。这些规定都是公法赋予医务人员的公共职责,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完全具备行政法的执法性、单方性等特点。所以,在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这部分领域发生的医患关系应该还是由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三、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条例》不够成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只是不按照《条例》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若有过失并造成损害后果,还是要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及医务人员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9年底公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终结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的时代。当然,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并没有被明确废除,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还是起着相应的作用。实际上,由于医疗事故这个概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考虑的都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们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说到民事赔偿问题。他们还是大多会向卫生局提起申请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局还会以此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以此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四、重点讲讲《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从第54条到64条,用了11条的条款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专门法律,其法律层级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结束了法律适用的二元论。从法院审理角度,这个法律已经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案由上,现在的医疗纠纷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不再使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案由。从医疗纠纷的鉴定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也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司法鉴定,取代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对外鉴定并承担责任,所以,这个鉴定应该说比较中允和公正,老百姓公认具有更大可信度。

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5条、56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利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讲讲这个问题。

医疗活动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事情,是个互动的过程,绝非医生单方面的事情,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医生应尊重患者的这种权利,对医生就是相对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注意,这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法律规定的同意签字权是有层次的,实际上分四个层次,有上一层次的人,不能让下一层次的人签字,而且法律在文字上用的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必须,设定为患方的权利,当然权利也意味着责任承担。【发生在2007年11月21日北京某医院的孕妇胎儿死亡案经媒体曝光后全国闻名,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评价: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与抢救患者生命的矛盾,但医院在这个案例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这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有一定的危险性或会产生一定损伤的情况,以及将会有较大花费等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特殊检查检查、特殊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特别要强调的是手术措施的告知及其手术风险的告知,是最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因为手术有风险,有创伤,有较大花费,一旦手术效果不理想,患者往往会因为未达到预期不愿接受后果而迁怒于医生,这时医生事前的充分的告知、事中的告知及事后的告知就显得十分重要,告知要体现在书面上,就是病历中一定要有告知的表述和患者的签字。当然,患者的知情权、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决不单单局限在上述几个方面,应更广泛地体现在医疗活动的各个环节。

由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十几家医科大学自发制订的《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虽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行业自律的自觉意识却让患者欣慰。根据这一《意见》,一个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

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

五、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叫苦,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其实,与其用专业语言让患者和家属听得如坠雾里,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多站在患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医疗活动中,过去一直强调医师的执业自主权,强调应以医生为中心,患者处于医疗活动中的从属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希望就要求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医生在知识、心理等方面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生往往容易忽略患者的权利,认为患者什么也不懂,说起来比较费事,自己也是为患者着想,没必要把情况都说明白,患者会理解的。不少医生会这样想。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比其他任何人更关注,我们作医生的没有理由不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患方知情权的不尊重就是对患者人格的不尊重,怎能得到患者的理解。可以说,对患者知情权的不尊重是引发医患矛盾的首要原因。如过滥检查、开大处方、搭车收费、过度治疗等患者反映强烈的医疗过程中的问题都和医生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有直接的关系。和谐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医患双方的信任和理解之上的,而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又赖于患者的知情,患者知情权的落实则有赖于医生的告知。因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生处于主动地位,也有更大的作为空间,除了医生应平等面对患者,充分理解患者的心情,诚恳、负责地履行告知义务外,医院更应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措施来落实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应首先充分重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学会如何同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要诚恳、耐心、细致地回答患者的咨询,及时化解患者的疑虑。通过有效的沟通,建立医患双方的信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它不仅不是给医疗活动制造难题,而且能够塑造一个健康、和谐、诚信的医患关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医院与患者或者签署的某种协议,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协议等,在协议中写明医疗行为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免除或限制医方责任的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医方则以此进行抗辩。对于这些协议的效力,应理解为医方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是对患者知情、选择权的释明,对于医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实质的影响。医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其医疗活动中是否有过失、是否造成患者实际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1】在我国最早报道的相关案件,是在1996年6月,陈某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手术摘除,术后发现左眼睁不开。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为:提睑上肌损伤所致,为手术并发症,医院并无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医院没有告知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警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其未向陈瑞雪告知手术后果,导致陈瑞雪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陈瑞雪的知情权,武警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6万元,并负担继续治疗费用。该判决开创了我国以侵犯知情同意权作为判决依据的先河。

【案例2】2001年2月9日,一位姓卢的患者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立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某市立医院为患者卢金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2月10日晚,某市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01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卢金的手术部位肿大。经外地几家医院诊断,卢金是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2001年9月24日,卢金又回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卢金是患恶性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初,卢某以卢金之死与某市立医院的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2月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卢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卢金主动到某市立医院交清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后,自愿接受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而医院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前便对卢金左颈部的肿物进行手术切除、活检,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是行政管理责任。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原告之子卢金患淋巴瘤致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评价:构成侵权,应赔偿。

【案例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法院判决高价赔偿。

13年前,南京一位少年被当地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但医生未告知其注意事项。四年前,已成年的患者再次发病,该三级甲等医院控制住病情后,仍未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2年前,初为人夫的患者再次发病,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未能留住生命。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状告该三级甲等医院。

该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务人员的职责不仅包括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正确、及时、谨慎,而且对手术的风险以及相关预防、注意事项也应尽到完善的告知义务。被告在患者1993年出院时未能告知疾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复诊记录,被告也仅仅医嘱“随访”,并没有明确告知应采取那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在1993年到2002年8月间疏忽了对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虽然被告医嘱未尽到具体详细的告知义务,但是患者亲属对医嘱也存在疏忽,未针对病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也应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2002年8月,患者就诊时病情已经严重,被告应当将患者及时收住入院,请外科会诊或者建议转诊外科,这是医生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被告疏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对此,被告同样存在过错。

此外,患者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情节,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

【案例4】一家卫生院为患者切脂肪瘤手术中,高血压患者突发脑出血致残。患者认为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索赔20万余元。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患者突发脑血管意外无关,但院方没让患者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存在管理缺陷,院方需承担患者部分损失。

【案件回放】。

2008年8月,樊城人张红(化名)因肘部长了脂肪瘤,到牛首卫生院治疗。卫生院按程序给张红进行脂肪瘤切除手术。

手术中,张红的左侧上肢不能顺利抬起。经诊断,张红突发脑血管意外,卫生院遂将张红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张红两次入院治疗,花费1.6万多元。

2008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对张红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张红因脑出血,致左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张红以牛首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将牛首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因伤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合计20.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牛首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红突发脑血管意外无关。患者有高血压家族史,术前紧张、注麻药疼痛刺激可能是其突发脑血管意外的诱因。该争议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存在的缺陷是术前告知书上无患者签字。

樊城区法院认为,张红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多年,故对一般的紧张情况均能预料和控制。张红患脂肪瘤多年,到牛首卫生院切除脂肪瘤突发脑血管意外,与其自身体质和情绪调整有直接关系。

张红诉称,牛首卫生院有过错,认为院方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张红不服市医学会的鉴定,但又不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张红多次申请法医学鉴定,但最终放弃。张红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牛首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术前告知书上没有患者签字这一缺陷,牛首卫生院应适当承担一些损失。今年4月初,法院判决院方承担张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38万余元的10%。

【案例5:新乡侯新红案没有给予出院医嘱构成侵权案】。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若没有告知,会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主要看造成了什么损害后果。若没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可能承担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否所有的上述特殊情况都必须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才能实施下一步医疗行为呢?上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有三个层次的告知同意规定,先是患者本人同意,其次得患者或者家属同意签字,在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在危急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医院相关领导可以决定实施抢救行为。

三、医生的告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手术前后方面,还包括其他环节,如出院后医嘱、检查后告知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和以前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有变化,这这个变化就改变了以前必须首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才能实施紧急救助患者生命行为的规定,体现了人的医疗行为追求救死扶伤,生命价值最于一切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当时医疗水平”这个概念来作为认定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这在以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是第一次出现,我们必须重视这个规定,意味着,我们作为医务人员必须注意提高我们的医疗技术。现代医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的医疗理念、技术不断在改进,若我们还抱着上学或者多少年以前的技术或观念不放,不能及时学习新的技术,可能就会违反这一条而吃官司,承担责任。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案例:曲淑敏案:chiari畸形伴脊髓空洞症。外院专家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后颅窝减压成型术”】当然,我们国家的医院根据不同条件划分为三级九等或六等,不用等级的医疗机构条件不同,能够采取的医疗措施有差别,但不论级别多低的医院的医务人员,都必须知道当代最新的国家医疗规范,医疗常规,而这个医疗规范、常规是不但修正变化着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08年版、10年版、11年版)。

《侵权责任法》第58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作为医务人员必须了解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规范,并严格执行这些规范,这些都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是明显的过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二)项、(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病历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院的最重要档案资料之一,是保证自己证明自己无过失的基本依据,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如何强调病历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出现病历资料的丢失、伪造、篡改等,将导致医院举证不能,会承担全部责任。而病历书写的规范、全面、客观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鉴定被动的主要武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院必须提供病历原件,卫生部有多个相关规定都表明,医院不能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完成的将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可以认定构成最高级别的责任程度。

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上述规定在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上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几种法律关系:一是医务人员有规范书写病历的法定义务,医院妥善保存和管理病历资料是法定义务。

二、医务人员和医院有保持病历客观真实性的法定义务,不得伪造、篡改、隐藏病历资料。

三、患方有复印全部客观性病历的权利,这也是体现了患方知情权。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我建议:

一、一定要规范书写病历资料,不但要内容完整、也要按时完成,这方面医院应加强管理。比如修改病历的规定,病历书写完成的时间是严格规定。

二、不要在复印病历上给患方制造难题,否则会使患方增加对医院的不信任,增加对立情绪,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特别要加强病历资料的保管,病历资料原件是不应该脱离医院工作人员之手,让患方拿到的,否则,出现对医院不利的结果的风险就会陡增。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是医疗纠纷中有关医疗器械或血液等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出现这方面的纠纷时,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保留相关购入票据等证据,积极向生产单位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进货关,不能让不合格产品进入医疗过程。

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很容易理解,但我们必须注意第(一),这里强调医务人员的义务,首先是告知义务,要把患者病情、诊疗措施、风险、可能的预后等告知患者,并且尽量让患方签字,其次,在特殊情况下要执行强制治疗的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初衷,也要保留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活动的字据、录音、录像等证据。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2004年4月28日,吴某牙龈上火去何某所在诊所就诊,何某为吴某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5月13日,吴某又住进袁某所在医院中医科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6月10日,吴某到袁某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吴某意识到病历已被何某复印。6月11日,吴某向袁某所在医院进行举报,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某到该院请同学袁某帮忙复印了吴某的病历。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对袁某做出处罚。但吴某认为,医院只对袁某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某,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2004年6月,吴某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何某、袁某起诉到法院。2004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故判决何某与袁某赔偿吴某2万元人民币,并当面道歉。

【案例2】事情的发生外地来青岛打工的女青年秦安香(化名)自2003年8月6日起多次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妇科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早孕。2003年9月2日上午,秦安香在好友初某陪同下到该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大约9时许,秦安香进入手术室,初某在手术室门外等候,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聚集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主治大夫孙某出来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安香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孙大夫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秦安香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着什么。这时,初某对主治大夫说,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主治大夫说,病人已经同意了,并说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对好友同意别人观看自己的流产手术一事,初某觉得有疑问,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离开了手术室到门外等候。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些见习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在门外议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被叫进手术室。直到他们从手术室出来离去后,初某再次进入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秦安香仍处于昏迷状态,便自行离开。下午,初某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秦安香,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流产一事,梁说:这怎么可能?我怎么会同意见习医生观看呢?此时,初某方知主治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秦安香商量后,与已经来到病房的秦安香的男友一起找主治医生对证,主治医生孙某只是说患者同意了,却不肯到病房与秦安香对质。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的争执。

事情发生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安香等人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患者流产手术,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同时,患者提前已经院方要求同意观摩,因此拒绝赔偿,双方难以达成协议。为此,原告秦安香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于2003年9月8日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关于原告是否同意手术观摩一节,原告认为,自己从到被告处接受检查开始直至手术完毕,从来没有同意被告观摩,被告也没有向自己提出这一问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举出自己的检查病例和手术病例为证。据检查病例记载,原告自2003年8月6日开始,数次在被告处检查,但检查病例中没有关于手术观摩的内容。而据手术病例记载,手术开始后,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之姓名仅有眼睑活动,不能言语,而手术前是否就观摩一事进行过商谈也没有记载。原告的证人初某证明了其在手术室看到的情况及与主治大夫交涉的情况,表示患者在手术前已经昏迷,从进入手术室到药物昏迷这段短暂的时间内,大夫与患者不可能谈妥观摩之事。初某与患者男友要求主治大夫与患者对质,以澄清事实,主治大夫当时不肯与原告对质。被告举出主治大夫和带队指导老师的书面证言,内容为:在手术前,指导老师曾跟患者交谈,问原告是否同意接受同学们的观摩,原告表示同意。观摩完毕后,指导老师对原告同意接受观摩表示感谢,原告点头示意。关于被告是否有权安排实习学生观摩手术的问题,原告认为人工流产涉及自己的隐私,不经同意当然不能观摩。被告认为,教学医院的天职就是通过临床病案给学生创造见习机会,同时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等诊疗过程符合国际惯例,如果教学医院不允许组织学生进行临床观摩,医学教学事业将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案例3】2008年3月21日原告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被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全衰三级、心功能三级、肺部感染。经该院介绍一种新型的手术方式后,原告接受并进行治疗。术后,原告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且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2008年4月1被告武陵都市报社根据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介绍将原告的病况、治疗情况及新型手术的疗效等刊登在报社出版的报章上。原告认为报刊公布的信息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且被告黔江中心医院的疗效并未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的效果。于是原告以二被告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我在黔江区中心医院治病,经医生介绍,我同意使用新型手术方法,但做完后,我感觉自己病情并未治愈,与医院原先介绍的治疗结果相差甚远。后被告黔江中心医院在未经我的许可下,擅自将我的病情、手术过程等资料及真实姓名一并登载于被告武陵都市报社出版的报章上,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在我家当地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度打击。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并在武陵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刊登了原告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属实,但黔江中心医院对原告的手术介绍并没有扩大和虚假承诺,在报刊上刊登的也并非属于商业广告,而是医疗专刊的一则介绍内容,且报道内容并非虚构失实,也未侵犯原告的隐私。对原告认为自己因报道而受到精神打击不能赞同。被告方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首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也是这些年医患纠纷中一个原因。我们应该杜绝这种违法行为,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出的专门规定,结合这几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于打击医闹和恶意维权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应该说,现在的医疗秩序比前几年有明显的改善。若遇到恶意维权的,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维权。

【新乡工商局职工家属恶意维权败诉案】。

五、关于尸检和尸体处理问题。

患者尸体,从法律性质上属于患者家属所有的物,医院没有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单独处理权利。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关于患者尸体遗留医疗机构最终处理的规定在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还有个1997年卫生部制定的《解剖尸体规则》,可以进行解剖的尸体有两种: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

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一、尸检的意义在于双方都患者死亡原因有不同看法或者死因不明;

三、进行尸检必须得经过家属同意;

四、医疗机构要处理患者遗留在医院内的尸体,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不能单独做出决定。

【案例1】未做尸检火化尸体医院举证不能败诉被判赔偿。

2004年6月6日,刘飞、王军英之子刘宇欣不小心失足溺水,送到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医院实施了抢救措施。当晚8时10分,刘宇欣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患者家属应医方要求将尸体火化。之后,刘飞、王军英起诉,要求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祁阳县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依被告的申请委托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委员会进行鉴定,该机构以未能按规定在48小时内对死者进行尸检,且报送材料不足为由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6时30分进院,医方7时5分才作好准备实施抢救,属抢救不及时,且将患者安排在普通病房救治,属抢救措施不当,医方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祁阳县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刘飞、王军英精神抚慰金、其子死亡丧葬费38317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医方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故只能以医疗技术鉴定不能作出的原因来确定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次日,患方应医方的要求将死者火化,是尸检不能作出结论的主要原因,医方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飞、王军英与被告祁阳县黎家坪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其子死亡丧葬费23134.2元。

【案例2】巩义张某死因不明案。【案例3】中原区法院陈利娜案。

点评:

1、出现医疗纠纷,作为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死亡患者家属征询是否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是否要求尸检,若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要及时让他们签署书面意见。

2、出现家属因为双方存在医疗纠纷而将尸体留在医院不予处理的情况,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非法行医”和“非法执业”及其法律责任。

什么是“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对非法行医作了这样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有个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非法行医是指以下非法现象: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就是人们通常所指的黑诊所行医问题;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以上各种现象又可能是同时交叉存在的。通俗地讲,非法行医问题主要就是黑诊所和正规医院承包科室问题,而在这两处行医的人员绝大多数又是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任用执业医师从事超范围的执业活动或者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所谓非法“走穴”属于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活动,不能算“非法行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2001年6月20日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包括临床类、口腔类、公共卫生类、中医类等四大类别28小类的注册医师类别,并且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除急诊、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超范围行医问题,医生的非法执业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问题,医院要承担行政责任,处罚的幅度也比非法行医轻的多。根据《医师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未经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派出的医院出具收费票据,三种情况下医院不能邀请或者派出医师会诊:

(一)邀请方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违反规定相应承担行政纪律处分和处罚。

【案例1】聂庄非法行医案。

【案例2】马建会儿子残疾生产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院超范围执业案【案例3】商丘市梁园区八八社区医院超范围执业和梁园区妇幼保健院医生非法会诊(超执业地点)案。

【案例4】西峡县人民医院肛肠科大夫诊治脑梗塞导致脑出血造成患者死亡案。(超类别执业)。

提示:医院一定要加强管理,对于超执业范围、超过执业地点的执业行为要予以杜绝,坚决杜绝无证行医,会诊要依法进行,并履行会诊的手续。

七、目前医疗纠纷诉讼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1、医疗纠纷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呈明显逐年上升趋势,而且这几年医患矛盾成为社会最为突出的矛盾之一,医患双方缺乏基本的信任,纠纷很容易发生,并且双方心理抵触情绪突出,出现了不少强烈对抗的案例。而且许多案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医院处于舆论的不利地位。

2、许多大的医院为了摆脱诉讼之累聘请了法律顾问,患方也较多地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其专业性更强,诉讼的对抗性比较明显。

3、一些患方动用了包括上访、进京告状、医闹等手段,政府及执法部门追求稳定大局,医院在处理诉讼中处于弱者地位。有些案件的审理是千折百回,使诉讼拖而不结。

4、医疗事故纠纷案情复杂,程序繁琐,诉讼周期长。

5、医疗事故纠纷专业性强,涉及的医学规范、法律、法规和规定极其繁多、复杂,有些案例相关的医学、法医学、法律问题尚无定论,需要医学和法律专业结合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尤其是患方,没有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很被动的,但总的处理起来结果还是相对难以把握,处理难度较大。

八、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

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

法律心理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律心理的讲座,这是一次极富收获的经历。在此,我将分享我的主题观点和对这次讲座的深刻体会。

首先,讲座开始时,讲师介绍了法律心理学的概念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他提到,法律心理学是对法律与心理学交叉领域的研究,通过研究了解人们的心理状态、行为和心理情绪对法律问题的影响。这种综合性的学科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准确地分析和辩护。我深深意识到,只有充分了解被告的心理,律师才能为他们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讲师详细介绍了一些典型的法律心理学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婚姻和家庭纠纷、刑事案件以及民事纠纷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讲师提到的专家心理评估对案件的重要性。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包括心理障碍和行为倾向。这不仅对法官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律师提供了更科学、更全面的策略。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我深刻认识到心理评估的重要性,并开始明白律师在案件分析中的必要性。

此外,在这次讲座中,讲师还对快速判断赝情感结果和快速识别虚假陈述进行了重点讲解。他提到,被告或证人之间的情感表达常常被解读为虚假或真实。通过观察被告的肢体语言、面部表情以及口头陈述等方面,可以初步判断他们的情感真实性。同时,讲师还分享了一些针对不同情感状态的技巧,帮助识别虚假陈述。对于律师来说,这些技能是非常宝贵的,可以有效帮助他们准确判断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并据此制定更加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的收获充满感激之情。通过学习法律心理学,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律师,在案件分析和辩护中了解被告的心理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我也意识到,这种学科的学习是逐步深入的过程,需要结合实践和不断学习来提高。在未来,我将更加注重学习法律心理学知识以及不断锻炼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以便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在总结中,这次法律心理讲座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启示。通过了解和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律师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此外,讲座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帮助判断被告的情感真实性,并揭示虚假陈述。我深信,这些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将在我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为我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奠定坚实的基础。我衷心感谢讲师的分享和组织者的安排,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法律心理学,并把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中,为公正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关范文推荐
  • 11-05 幼儿园保健工作管理心得体会(实用18篇)
    工作心得体会是对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的必要过程。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优秀的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写作的灵感和创意。《幼儿卫生保健》是高职院校学前教
  • 11-05 学习未成年保护心得体会(模板19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个方面的思考和认识的总结和归纳。通过阅读以下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见解和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1-05 体育篮球运球教案大班(通用20篇)
    通过编写大班教案,教师能够规划好每一堂课的具体内容和教学步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典大班教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篮球:1.原地双手胸前传接球;2.行进
  • 11-05 教育学生演讲稿题目有哪些(优秀15篇)
    学生演讲稿可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和组织能力,让他们学会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下列是一些被评为优秀的学生演讲稿,这些作品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学生所关心的话题。
  • 11-05 月大学生企业实习报告大全(17篇)
    实习报告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和分析自己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为之后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习报告的写作经验和技巧,希望可以对大
  • 11-05 五一节文艺演出主持词(实用21篇)
    作为主持人,我将全力以赴,为大家呈现一个精彩的节目。我们特意邀请了几位行业专家,他们将为我们带来精彩的演讲和观点分享。温: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胡:亲爱的同学们:
  • 11-05 石油精神心得(实用23篇)
    通过心得体会的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的问题,及早解决,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在这个过程中,我对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而找到了改进和提升自己的方法
  • 11-05 物业服务意识培训心得体会大全(14篇)
    写培训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和理解所学知识,培养对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培训心得体会呢?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自己参与培训的目的和期望,然后
  • 11-05 幼师读书心得体会和感悟(实用21篇)
    写心得体会是对于自己所经历过的事情和感受的一种总结和概括,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10.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示例,让我们一同来探究其中的道理和智慧。
  • 11-05 呼兰河传前读后感范文(24篇)
    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深入思考作品中的内容,从而对自己的理解和认知进行升华和拓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领略一些写作大师们的读后感,或许能够帮助大家提高自己的写作水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