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合同大全(18篇)

时间:2023-12-18 18:56:36 作者:BW笔侠

合同协议可以涉及各种领域,包括销售、租赁、服务等各类合作方式。想要了解如何写一份完善的合同协议?不妨看看以下小编为您推荐的一些范文。

网络交易合同

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承包人: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

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__休闲洗_中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

甲方将座落在的__洗_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__休闲中心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休闲中心,并保证合法经营。

甲方将经营休闲中心所需的证照提供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经营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经营的年承包金为______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休闲中心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照清单详见。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消费卡。

乙方同意甲方此前已发放的消费卡可在乙方经营期间可继续使用,持卡者在持甲方消费卡至乙方消费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

七、担保或保证金。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框架类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二年。

或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休闲洗_中心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予以接收。

3、甲方将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休闲洗_中心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将调整后的装饰等无偿地移交甲方享有。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7、乙方不得以甲方休闲洗_中心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十、其它。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折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交易合同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易货交易卡章程》、《易货交易规则》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_________网易货交易卡(以下简称易货交易卡),并使用乙方提供的易货帐户及易换额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约。

1、本合约所称"易货帐户",是指甲方在申领易货交易卡时,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而设立的专门用于易货交易结算的非资金帐户。该帐户只供持卡人易货交易结算之用,不作任何其它用途。

2、本合约所称"易换额度",是专用于易货帐户并反映持卡人易货交易记录的债权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基本计量单位,一个基本计量单位的易换额度,代表价值1元人民币的某种特定产品的提货权。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状况,与甲方签定总价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的易货交易代理合同,并据此合同,给甲方易货交易卡易货帐户提供价值相当于_________元人民币的易换额度,供甲方在乙方的会员企业中,采购甲方所需要的商品。

1、承担因使用易换额度采购商品而形成的'全部债务;

2、偿还因使用易换额度采购商品而形成的债务的具体原则和方式是:

(1)以甲方生产的产品进行易换的方式偿还债务;

(2)确定产品易换价格的原则是:依照易换额度持有者向甲方申请产品易换当时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其易换的数量,确定该种产品的易换价格。

(3)易换产品的价格及数量确认后,甲方保证按易换额度持有者要求的时间和数量保质保量按时发货。

(4)甲方不得以缺货、停产或供不应求等原因拒绝以易换额度易换产品;并保证在易换额度持有者提出产品易换要求_________日之内办完供货手续,否则,易换额度持有者有权要求甲方对该易换额度所形成的债务以货币资金偿还。

(5)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产品停产或缺货等现象,甲方保证在易换额度持有者提出以易换额度易换产品要求_________日内,以货币资金的形式还清该易换额度所形成的债务,折算比例按易换额度与人民币1:1计算。

(6)若在甲方既无力以产品易换偿还易换额度,又未能在易换额度持有者提出以货币资金偿还易换额度要求_________日内还清债务,则超过_________天后,按未偿还债务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_____加收罚金。

使用易换额度采购商品时,甲方同意按采购金额的3%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乙方缴纳易货交易手续费。易货交易手续费在甲方委托乙方划转易换额度时,通过银行资金帐户一次性缴纳。

甲方应按本合约第五条承诺的原则、方式、顺序和时间偿还因使用易换额度而形成的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依法要求甲方偿还。

甲方应遵守《易货交易卡章程》、《易货交易规则》,严格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易货交易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易货帐户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遇易货交易卡易货单证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定易货交易确实存在,甲方不得拒绝划转该易换额度。

1、提供易货交易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2、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3、提供易货帐户对帐服务;

5、对甲方关于易货帐户的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6、向甲方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7、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状况保密。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近2个月的易货帐户对帐单。

甲方应及时对易货帐户对帐,对不符帐务须在索取易货帐户对帐单之日起_________日之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绝划转申请。甲方在易货帐户对帐单发出日后_________日内仍未收到对帐单的,应及时向乙方所要易货帐户对帐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甲方出租或转借易货交易卡易货帐户,视为违约,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受理甲方易货帐户销户_________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本合同不因易货交易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易货交易规则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甲方中途换续新卡、开设新的易货帐户、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易换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本合约所依附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易货交易规则修改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合同

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供货一事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需要从20__年2月12日起向甲方购买pe给水管件、pvc排水管件、pvc电线管材及配件,以满足公司的施工进度。

定价方法:。

根据制造商的报价,每批管道的价格降低30%。

质量标准:。

甲方应按国家质量要求提供给排水管道;

如工程有特殊要求,由乙方另行提出,并按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技术要求执行。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甲方工程用管计划的相关资料,作为甲方编制供管计划的依据。

2.乙方应被指定为乙方货物的收货人,并负责移交甲方提供的所有管道..管道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指定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收货人签名样本及相应的乙方授权委托书(加盖乙方公章)..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详细列出实际施工所需的产品名称、规格、品种和数量的需求清单,并在交货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需求清单(加盖乙方公章)。

4.在所供材料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2小时内,乙方收货人应根据需求清单和交货清单检查管道的单价、规格、数量和重量量子力学。乙方收货人如认为检查有错误,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到现场再次检查。

5.乙方对所供材料进行核实后,乙方收货人应在甲方的发货清单上签字收货,并出具货物的收发单据,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1.甲方应根据管道的批次提供相应制造商的质量证书的相关原件或复印件。

2.管道到货后24小时内,乙方必须按照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到场的管道进行抽样检查,并对结果进行二次复检;初验发现问题,应通知甲方在24小时内参加复检,现场管道应妥善保管;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参加复试的,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合理意见..

3.检验周期为管道进场后七天;如果管道进场超过七天,乙方没有有效的检测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认为管道质量合格。当现场管道通过测试时,乙方应将测试结果通知甲方。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试不合格,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由于乙方对管道的不当使用、储存和维护而导致的所有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付款责任:如有银行现金汇票,以市场贴现为准。

每月25日前结清当月所有款项。乙方不得在项目中途向其他供应商索要货物。如发生此类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相关责任:。

1.乙方退货,如有非质量问题拒绝收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管道货款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供货。非质量问题退回或拒收。

2.变更目的地时,乙方应在交货前7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3.变更收货人,乙方应在交货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交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新收货人身份证和乙方授权书的复印件..

4.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能交货货物总值的5%。

5.乙方应在检验期内将不合格管道的结果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同意使用,则应按质量评估价格。

6.乙方逾期付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供货。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的5‰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未能或未能履行的原因。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后,允许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仓储维护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责任明确或合同终止后3天内,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大概一万块钱用于管道。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和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合同

一、谈判主题。

二、谈判人员构成。

三、谈判背景介绍。

(备注:这三部分也可在模拟现场以双方合作的形式用ppt的形式展示给观众,以让观众对整个谈判有一个大概了解。)。

四、谈判设计。

我方、对方优劣势分析。

我方目标层次分析(顶线目标、底线目标、可接受的目标)。

(备注:这一部分由每一个小组的两方各自撰写)。

五、谈判合同(初拟)。

(备注:谈判全程结束后可能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各方对于整个谈判结果的猜测。可以各自拿出一份合同,也可以双方商定后拿出一份统一的合同)。

关于模拟谈判的补充说明:

每一小组的谈判时间为30分钟左右。

谈判结束时请简要总结此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可能遗留的问题。

谈判计划书范文二:

一、谈判双方公司背景。

广州市网络商品交易合同SF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_________________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可获得乙方商品在微平台进行销售,并能根据市场定制价格。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按要求将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________________平台上线后,开展售卖。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实时沟通与反馈订单信息。

4、甲方需对乙方进行一定的包装与宣传以获得更多的商机,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须协助乙方对售卖商品进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商品售卖。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商品样品供甲方制作在线数据包。

3、助控制甲方平台销售的价格优势。

4、乙方承诺所发出的商品质量及品牌符合甲方要求,保证商品对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在当日重新补发货品。

5、乙方有义务保证其货品库存的真实性,货品生产与供应的时效性。

6、乙方发送货物至甲方收货地址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在途风险。

7、因质量问题而遭遇退货的商品退回至乙方收货地址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商品因质量问题经甲方验证后,乙方有义务提供退换货等必要的售后服务。

第三条、货款支付方式、货款结算周期。

1、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银行转账。

2、结算周期:_________________货款结算采用月结模式,即依据乙方商品每月销售数量支付货款。双方的结算周期为次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结算上月货款,每月结算________________次。双方于次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对上月售出货品数量进行核对。

第四条、协议期限及生效。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止,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届满,甲、乙双方欲继续合作的,应在协议期届满________________天内,签订续约协议。协议期届满,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在协议期届满前________________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第五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__________份。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协议未规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网络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

期间的所有产品在进行销售订立本合同。

1.合作方。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买方,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乙方代表卖方,包括其下属的子公司。

及各类分支机构。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甲乙双方的总公司及所属的各。

地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

2.名词定义。

2.1产品:指由乙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2.2供货价格:指在乙方给予所有经销商的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

一致的价格。

2.3残次品:指产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

等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何一项标准。

的产品。

2.4滞销产品:指甲方从乙方购进的入库后【】天仍未销售出去的产品。

2.5特供品: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甲方从乙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

2.6货到付款:指甲方在乙方产品到达甲方库房,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货款。

2.7款到发货:指甲方先行付款,乙方在约定时间内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的情形。

2.8回款额: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包括扣抵乙方在甲方处欠款的款额(降价。

款、退货款除外)。

2.9账期:指产品进入甲方指定物流中心到甲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时间。

2.10降价款:指由于供货价下调而产生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降价金额。

2.11名誉损失:本合同中所称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甲方或甲方相关。

联公司的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等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

志、网络等)曝光的;

2.11.2因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媒体曝光的;

2.11.3因产品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公告的;

2.11.4虽未被曝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的人认为或知悉甲方。

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响的;

2.11.6其他给甲方或甲方相关联公司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2.12账扣:指结算货款时直接扣除的款项。

3.产品订购。

3.1甲方向乙方正式提交订单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合同书订单形式、电子数据订。

单形式、电话订单形式、口头订单形式等,以上所有订单形式均适用于本合同。

3.2甲方以上述形式之一向乙方发出订单的,乙方应在接到订单后1日内进行确认。

并告知甲方确认结果。甲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1日,有权撤销或变更订单。

3.3乙方负责将订单列明的产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足量保质交付到甲方。

指定的物流中心,其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产品在交付甲方并验收前(验收以甲方。

入库单据为准),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4甲方款到发货的产品,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后【】日内送达全部货物。

3.5乙方保证以市场上最优惠的价格提供质量最好的产品,并承诺所有交付的产品。

符合订单以及本合同要求,并均与合同谈判过程中向甲方展示的样品完全一样;保证产。

品清洁、包装完好、适宜销售,不得有任何包装损坏或潮湿、变色或其它影响产品正常。

销售的问题。

3.6甲方收到产品后对产品数量、外包装、产品型号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

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与订单要求不符或外包装破损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拒收。

4.货款结算。

4.1结算期:产品经甲方验收入库后【】天进行结算。

4.2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方式中任选一种):1、支票;2、汇兑。

4.3乙方于结算前向甲方提交当期货款的结算单据,甲乙双方可进行核对,并整理。

相关票据。如遇节假日,结算期相应顺延,未到结算期的货款不予结算。甲方对乙方提。

交的结算金额进行书面确认,任何个人无权代替甲方对此做出表述与承诺。

4.4合作期内,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残次品、滞销品)甲。

方向乙方退换的产品,乙方应在【】日内将产品调换到位或在【】日内退还货款,

如果需要账扣(包括产生的降价款)的,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签署书面确认函。

逾期未调换、未退还货款或未确认账扣的,经双方协商3日内没有明确处理方案的,甲。

方有权在下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

4.5当期货款的结算金额以甲方已到结算期的应付款余额扣除采用账扣方式收取的。

乙方逾期未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款、退残款以及其它乙方承诺支付的款项后。

的余额为准。

4.6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必须同时向甲。

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讫之前甲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5.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

5.2甲方应及时将乙方提供的产品资料上传到网上,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资。

料或拍摄产品。

5.3甲方支持乙方在进行促销宣传活动,同时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各。

种促销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促销费用。

5.4所有即将上市的新产品乙方在第一时间(不得晚于厂商公布的上市时间)通知。

甲方,同时确保新品的货源,甲方及时将新品进行上柜。

5.5乙方需按合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如相关资料有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5.6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包括赠品),来源正当合法,均为新品正品行货,不。

会涉及到水货、假货、旧货,不存在虚假宣传、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5.7乙方保证提供给的产品的说明、介绍、图片等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宣传、不。

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同时保证甲方对上述资料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

益。如上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有效性。

5.8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会出现已拆封的产品或“空盒”产品(缺少配件、说。

明书等随机附件,甚至没有主件)。

5.9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或其承诺承担售后服务。

6.违约责任。

6.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支付的甲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

向甲方支付该订单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送货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取。

消订单,乙方在退回甲方所支付货款的同时并向甲方支付该订单总价款5%的违约金。

不限于甲方对客户的赔偿、行政机关的处罚、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同。

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产品终端销售价格20倍的违约金,或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

人民币违约金,二者以高者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客户的赔偿、行政机关的处罚、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

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6.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9条,导致甲方对客户进行赔偿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6.6若乙方未按双方的约定处理滞销品、残次品,甲方有权自行折价处理该类产品,

乙方无条件认可该差价款,差价款从乙方货款中进行账扣。

6.7若乙方提供无效的、虚假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处罚,无法抵扣的税款等。

6.8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赔偿、违约金等,乙方应在该等赔。

偿事项、违约行为发生后5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

除。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版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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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自律倡议书

在今日举办的“网络交易自律与发展峰会”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网络交易平台工作委员会发布了“网络交易自律倡议书”,号召全国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京东、美团大众点评、途牛等300多家网络经营者到场支持。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江平在峰会上表示,企业自治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不可或缺的'要素,维护和谐的网络市场环境离不开网络交易平台的共同努力,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

作为网络交易的监管平台,目前工商总局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探索实施审慎有效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今年5月1日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共同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各活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工商总局承担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今年5月-11月,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入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对网络市场的主体准入、广告发布和交易行为,按照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督执法,重拳整治市场乱象。

网络交易心得体会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仅是购买商品,网络交易更是人们进行服务交流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样一个数字化世界中,我也通过网络交易进行了一些购物和服务,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网络交易的看法和经验。

首先,网络交易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通过一个点击,我们就可以访问到全球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无论是买一本书、订一张机票,或者找一份兼职工作,网络上都有各种选择。购物可以从家里进行,不必排队,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这种便利性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使我们能够以更高效的方式满足我们的需求。

其次,网络交易也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首先,虚假广告和欺诈是网络交易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有些不良商家会故意夸大商品的效果,或者发送虚假的商品给顾客。我曾有过被骗购了一件仿冒品的经历,从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线上支付的安全性也是一个潜在的问题。盗取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已经成为了很常见的情况。因此,当进行网络交易时,我们必须保持警惕,注意对网站和商家的研究,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并定期更改密码。

第三,尽管网络交易有其局限性,但我仍然认为它带来了更多的利益。首先,价格通常会更低。因为网络交易省去了中间商的成本,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更容易被压低。此外,网络交易也给了小型商家和创业者一个全球范围的市场。他们可以通过网络销售他们的产品和服务,不再受限于地理位置和资源。这种平等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第四,对于成功的网络交易,选择信誉度高的平台和商家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大型的电商平台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使顾客能够安全地进行交易。同时,顾客评价和评论也是一个参考的重要依据。通过阅读其他顾客的反馈,我们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可以做出更好的决策。

最后,我认为网络交易需要更多的监管和法规。虽然网络交易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目前对于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惩治还不够充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此外,网络交易的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资产,它们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

总之,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的一部分。虽然它存在风险和挑战,但我认为它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不足之处。通过网络交易,我们可以享受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可以帮助小型商家和促进经济发展。然而,我们也需要保持警惕,选择可靠的平台和商家,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和公正。网络交易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改进的领域,我相信它会继续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机遇和便利。

交易合同

甲乙双方经《民法典》协商决定:_____。

一、甲乙双方交易游戏装备,甲乙游戏装备价值均在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左右。

二、双方决定交换游戏装备,并永久不得变更。

三、此装备交换之时,甲乙双方方必须告知各自装备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_____装备属性,装备的有效期等信息。双方必须配合对方修改(过户)装备的'一切相关信息。

四、双方签订此合同之后,即签署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原来拥有装备的游戏账号的所属___________公司索回、挂失、此游戏装备等相关电磁记录。如有违约,故意将此装备收回,双方各将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权力;或者庭外解决,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庭外调解之费用。

五、该装备交易由双方约定于第三方平台___________进行交易,第三方平台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平台。

六、双方需各自妥善保管交易凭证,若有遗失凭证需在遗失日起____日内向第三平台申请获得交易凭证。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将由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保留___________份。本合同如需修改,需双方协商补充修改在本合同背面另立条目。

九、甲乙双方信息。

(一)甲方信息:_____。

游戏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装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装备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装备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信息:_____。

游戏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装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装备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装备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上所有游戏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当场查证,如有虚假,将携带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住址: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联系住址: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易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__________。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__________)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__________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____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_________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_________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_____%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xx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提供,包装费用由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版

(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

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版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交易合同

鉴于买卖双方欲通过蜗牛二手货车平台达成车辆交易,中介方能够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认证和中介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三方达成本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交易车辆基本信息(详情见附件三)。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登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交易意向价格:_______元(大写)。

二、交易流程。

2.1车辆认证:本次交易中,如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具《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由中介方提供______________二手货车______天质保承诺。

2.2购车款支付。

2.2.1本车交易价格为元(大写)。

2.2.2本车辆交易购车款,买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支付(请在方框内勾选):

予退还。因卖方原因未完成车辆交易的,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2.2.2.2□一次性支付全款: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买方应将价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

支付给中介方。如买方逾期3日未支付车辆全款,卖方与中介方可自行处置本车辆。签订本合同后买方如无故不购买本车辆,卖方和中介方有权向买方要求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买方付款后,因卖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的,卖方应无条件退还车款并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2.3车辆手续办理。

2.3.1在买方支付车辆全款后2日内,由买卖双方协同办理车辆过户、营运及挂靠手续。

2.3.2买卖双方在办理过程当中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因未及时提供资料造成上述各项手续办理延期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车辆交付。

车辆交付时间为以买卖双方签署的《车辆交付单》为准。

2.5车辆价款结算。

2.5.2买方先行支付价款给中介方的车辆,在车辆办理完毕过户及挂靠运营手续并签署完毕《车辆交付单》后,如买方未发现车辆存在"抵押车、拼装车、套牌车"或不符合《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如有)的情况,中介方将车辆价款在车辆交付当日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不计利息)。

三、买卖双方及中介方承诺。

2.1卖方保证本车辆归己方所有或已获得本车辆所有权人全权授权负责本车辆的交易、车辆价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

虚假不实、引人误解、夸大宣传或欺诈的行为,并已详尽告知买方车辆基本情况、事故情况。

2.3根据买方购买意愿,本次车辆进行复检且符合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出具条件,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山东xx公司出具认证报告(见附件四)。车辆价款先行支付给中介方,车辆过户后,由中介方将车辆价款按照约定支付给卖方。

2.5中介方保证以严格、审慎和专业的态度履行交易流程中的应尽义务,并将卖方反映的车辆全部情况如实告知买方。

四、15_______天质保承诺。

4.1经中介方认证并出具《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的车辆,中介方提供15天质保承诺。即,本合同签订完毕之后15天内,买方如发现所购买车辆不符合《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的情况,经鉴定属实,买方配合将车辆过户至中介方,中介方将购车款无条件退还买方(不计利息)。超过15天退车期限,中介方不再承担退车义务。

4.2未出具《蜗牛二手货车认证报告》的车辆,中介方不提供15天质保承诺。

五、风险转移。

5.1车辆风险以车辆交付为转移,车辆交付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车辆交付单》时间为准。

5.2在车辆交付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之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中介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各方均不承担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其他各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均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经各方书面协商变更,涂改无效。

九、附件。

1、买方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

2、卖方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

3、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4、认证报告;

5、授权委托书。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网络交易自律倡议书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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