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

时间:2023-08-08 15:47:15 作者:WJ王杰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一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制定的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养区)的保护,保障水源地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生态涵养区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北部,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金裕社区北河槽,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面积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平方公里,包括海勃湾区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团结新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生态涵养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生态涵养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解决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其所属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涵养区各项管理制度;

(六)对生态涵养区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协助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生态涵养区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涵养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涵养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准确把握生态涵养区在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在周边地区的生态定位、产业定位和服务定位。

对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农区居民和涉农企业生产生活用地范围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一经批准和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布局产业项目,应当与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相衔接,并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在保障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可以适度发展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态涵养区规划要求,适度、合理、有序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和程序,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各类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以及道路、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应当立足于科学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生态涵养区内河道以及上游的海勃湾区摩尔沟和千里沟,应当以清淤、疏浚等形式进行综合整治,廓清周边污染源,建设防治结合的防洪工程体系,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地发生污染。

第二十条 生态涵养区内,应当建设规模化的地表水工程,形成系列地表水资源,实行取水、供水、排水统一管理,逐步取代地下水,保障生态和种植用水需求。

建设引黄供水工程,应当合理布局取水口、水源点和渠系网络;应当建设人工湖作为引黄供水的调蓄补充配套工程;建设节水改造工程和灌溉设施,应当利用先进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科学论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建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制定饮用水安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团结新村、新地村、新丰村、王元地村,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乌海推行城乡一体化实际,进行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范围,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无序开发和建设;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城区要求相同,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涵养区边界应当设置标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明确的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地理坐标和具体范围。

界标应当标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面积、责任单位等内容。

根据需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生态涵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修建取水工程、开采地下水的;

(五)擅自勘探、砍伐、挖沙、采石、取土的;

(六)在人工湖内使用含有化学药剂的饵料进行垂钓的;

(七)破坏各类建设设施和生态植被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生态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种树种草,扩大生态林面积,提高绿化率,涵养生态,改善区域生态功能和环境,有效控制和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调整种植结构,引导发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产业。

倡导种植业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机械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禁止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对产品及地下水造成危害和污染。

第二十九条 建立地下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制度。限期关闭或者封停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食品生产加工以外,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及娱乐经营活动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种植和绿化用水限期全面使用达标的地表水或者非常规水源。对地下水超采区或者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应当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年压减地下水开采量,限期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十条 建立环境保护和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做好垃圾、污物、污水、废水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散堆、散放、散排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旅游区或者现代农业光伏产业园区进行观赏、采摘、休闲娱乐、农事体验、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得破坏或者污染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建立环境质量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开展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等动态监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生态涵养区周边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涵养区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鼓励使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标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勘探、砍伐、挖沙、采石、取土的;

(二)在人工湖内使用含有化学药剂的饵料进行垂钓的;

(三)破坏各类建设设施和生态植被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擅自扩大林业、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附属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修建取水工程、开采地下水的。

(二)违反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履行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态涵养区环境污染、破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二

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21-31日,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初中升高中报考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18]30号)文件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招生网上报名同步进行,不再区分报考类别(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职业高中等)。参加地理、生物结业考试的八年级考生与毕业年级考生报名程序、报名时间相同。

(二)报名资格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报名资格

(1)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已被高中录取,具有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中考招生录取。

2.地理、生物结业考试考生报名资格

(1)具有我市学籍的在校八年级学生;

(2)具有我市户籍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3.社会考生报名

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我市户籍的往届初中毕业生须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且须一并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八年级地理、生物结业考试,不允许分年度报考。考生在外地参加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的,其成绩在乌海不予认可。

4.凡参加八年级地理生物结业考试后因休学而未升学的学生,其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保持2年有效。因故未参加上年度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的学生,参加本年的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在经过高中招生录取前,若考生两次参加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以次为准。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三

1.非特长生的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将分批次、按分数段对考生填报志愿实施分组管理。即按由高到低若干个分数段进行分组,考生根据中考成绩确定本人所处分数段,并在规定时段内,完成本人高中志愿填报。在成绩公布后,具体批次、分数段、填报志愿时段将在乌海教育网中考专栏公布。

2.特长生不用网上填报志愿,高中学校将录取结果报市教育局后,直接在网上公布,考生可在乌海市教育网中考专栏查询录取结果。

3.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成功后,不进行志愿调整。因故填报志愿失败须服从市教育局志愿调剂。

4.没有参加网报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分数线划定

考生在完成网上填报志愿后,可以实时查看自己在所填高中的排名。在完成招生计划(或达到分招控制线)后,其最后一名的分数即为该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或初中的分招线。

(三)录取要求

1.照顾录取条件:一是烈士子女;获军功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乌海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二是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五个主体少数民族;三是教龄在15年以上乌海市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的子女。前两项照顾10分,第三项照顾20分,符合上述三项照顾条件的在中考录取时降分录取,且不重复累加。

2.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中阶段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录取手续,所录取新生必须符合录取条件,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由市教育局加盖招生章方有效。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到录取高中报到,未按时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3.各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该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入学,或接收录取名单以外的学生,否则不予办理学籍。

4.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招生纪律,不得以非正当手段争夺生源,市教育局将对不按招生计划招生或干扰正常招生秩序的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四

20xx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市长杨雄作政府工作报告。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工作报告网为您提供的《上海市20xx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xx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开放型经济稳步发展。创新外商投资审批方式,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外商直接投资实到181.7亿美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增45家,累计达到490家。推动外贸转型升级,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加快发展。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新机制,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23亿美元。扎实推进对口支援,促进与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贸往来。

(二)坚定不移推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预计全市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7%,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4.8%,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2.7%,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11.6%,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8%以上。

“四个中心”功能进一步增强。出台促进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现代保险服务业、平台经济发展等一批政策措施,配合启动“沪港通”试点,支持“上海金”等创新产品推出,推动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等机构落户,扩大电子发票、商业保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基本建成国家会展中心并成功试展。金融市场交易额达到786万亿元,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提高到45.8%,商品销售总额达到7.4万亿元。

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强。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集成电路装备及工艺、大数据等领域关键技术布局。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等一批改革举措。完成张江高新区第三轮扩区。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预计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相当于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3.6%,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7件。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四新”经济发展,突破工商登记等方面的瓶颈问题。制定实施信息消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邮轮旅游等领域的支持政策。运用建设用地减量化、差别电价等手段推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644项。推动南大、吴淞、桃浦等区域转型发展。

(三)持之以恒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继续提升。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城市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7710元和21192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8%和10.3%。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启动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全市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益面,完善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政策,提高养老金、城乡低保等待遇标准。建设服务供给、需求评估、服务保障、政策支撑、行业监管“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编制市区两级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启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新增公办养老床位5829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达到29.4万人。新建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13.9万套,基本建成11.3万套,进一步放宽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使政策衔接更趋合理。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63.9万平方米,启动13个城中村地块改造。

文化和社会事业改革发展持续推进。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完善需求导向、社会化供给的公共文化内容配送机制,推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加强文化金融合作等政策,组建新文广集团。编制教育综合改革方案,启动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实施高校学科发展规划,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率先整体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广家庭医生制度,启动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建成质子重离子医院。实施 “单独两孩”政策。全面推进30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市民体育大联赛参赛市民达到147.9万人次。实施体育赛事市场化、社会化办赛模式改革,成功举办第十二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和第xx届市运会,上海体育健儿在第xx届亚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妇女儿童、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国防动员、双拥、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进一步加强。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五

记者从乌海市招生考试工作会上获悉,我市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和考场安排情况确定。

今年我市共计报名考生4318人,其中海勃湾区2888人,乌达区1230人,海南区200人;实际参加考试人数3414人,比去年多58人。

全市共设海勃湾区、乌达区和海南区三个考区,4个考点,119个考场。其中海勃湾区设2个考点,76个考场,分别为:乌海市二中39个考场,乌海市三中37个考场;海南区设1个考点为乌海市第十八中学,共4个考场;乌达区设1个考点为北师大乌海附校,共39个考场。

会上,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代表招生考试委员会作了工作报告,市委宣传部、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和市无线电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就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有关工作作了表态发言。市政府与三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区政府靠前指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招生办迎难而上,落实直接责任,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确保了我市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招生考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各个环节万无一失,坚决维护教育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落实责任,切实构建良好的招生考试工作环境,做到全流程监管必须到位、应急准备必须到位、综合保障必须到位、舆情监控必须到位;要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招生考试安全有序顺利进行;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制度、更细的措施、切实提高考试安全管理水平,确保2019年招生考试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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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六

全市计划采取“走出去”方式招聘教师33人,其中市一中11人,市六中10人,市十中12人。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招聘岗位表》。

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2.国家免费师范生;

各岗位要求详见《招聘岗位表》。

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具备拟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4.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专业相通或相近;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不含2018年应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公务员招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七

《海勃湾区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改善住宅小区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提升物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街道负责、立足社区、因地制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增强业主参与意识,逐步健全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与业主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利用两年时间,使全区具备条件的小区全部进驻物业管理企业,基本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将旧小区改造和引进物业相结合,确定两年内改造旧小区及进驻物业小区的数量。

(一)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不进行预售只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

加强对建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区房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指导业主及时建立业主委员会。同时,区房管局要做好业主委员会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旧零散住宅楼,居委会书记或居委会党支部成员可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强化对零散住宅楼的物业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标准与服务水平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区房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确定,并定期公布。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缴纳;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及服务质量有异议时,业主委员会要做好调解工作。对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且经过业主委员会公示催缴名单、调解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区房管局要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对于社会公众投诉不予理睬,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却不进行整改,企业信用等级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资质升级;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和不规范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纠正,直至清出物业管理市场。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局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创优达标活动,树立物业服务企业优秀品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物业管理创优达标项目的动态管理,对于已不具备示范、优秀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要及时取消示范、优秀称号。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特别是对负责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四)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房管局要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要严格遵照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的要求,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及业主查询和对帐等制度,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民众参与力度。

在物业管理中,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四问四权”工作机制,即:问情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一是问情于民。对于物业管理和旧住宅小区整治方案,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媒体公告、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入户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了解民情民意,根据群众意见决定事项。二是问需于民。建立“三会一公示一会审”制度(调研会、听证会、座谈会,方案公示、会审),由居民选择物业管理、旧小区整治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和改善的内容。三是问计于民。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建立区、街、社区三级信访处理网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代表、有关专家、义务监督员、青年志愿者对物业管理进行点评,及时收集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督促物业管理公司不断改进服务。四是问绩于民。每年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意见征求表,通过召开现场咨询服务等方式征求百姓意见,对业主满意率不足80%的,督促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取消相应服务的收费。

(一)加强组织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专门机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让业主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物业管理,强化物权意识,树立市场经济观念,人人关心、支持物业管理,为物业管理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乌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篇八

1.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毕业年级要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不得提前结课。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要缓解因考试而对师生形成过重的心理压力,防止在籍学生流失。

2.各初中学校严禁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学生以本校名义参加中考,对劝退或强迫学生提前离校的教师、校长,一经举报查实,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报名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把全市各初中校报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3.各初中学校校长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未经教育局批准私自接收未办理学籍的学生、或弄虚作假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办理学籍的,一经发现,市教育局将启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

4.各区教育局和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容量。市教育局对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5.任何高中阶段学校都不得录取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

6.各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要有全局意识、诚信意识,宣传要实事求是。学校的招生宣传内容须经市教育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和考生发布。

7.各高中学校要严肃招生纪律,严格遵守“八不准”:(1)不准以任何虚假招生广告欺骗考生和家长;(2)不准向考生或家长承诺与招生有关的“优惠条件”;(3)不准以任何理由诱导、强迫考生报考;(4)不准录取控制线下考生;(5)不准录取其他学校已录取的考生;(6)不准避开市教育局擅自组织招生;(7)不准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违规组织招生补录;(8)不准出现人籍分离情况。以上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启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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