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

时间:2023-07-30 03:06:18 作者:江sx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方式

1、经销商

要求: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空调销售、服务网点,首批进货________套以上,其中外机________套,内机________套。

享受政策:由总代理直接供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2、代销商

由甲方提供各种型号产品共计________个的首批铺货,该批产品乙方无需立即付款,但是该批货物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价格 全国统一零售价:________元/套(外机双风机和内机的柜机均按二个计算)

乙方提货价:_________元/套

三、订货及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甲方提出订购要求:包括具体型号及数量等。提货时付清货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随时了解产品库存,做到及时发现所缺型号,起码提早一天向甲方订货。不得向其它有总代理的区域进行销售,违者将取消经销的资格。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好产品的质量。

五、其它 为了充分体现平等互利,实现合作双赢,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支持乙方的工作。

1、甲方把乙方每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作为推广费返还给乙方

2、乙方的月销售量达到______个以上,甲方按当月乙方销售额的________%进行返利。

3、乙方可介绍和发展下级经销、代销商。乙方发展的下级经销、代销商直接由乙方供货,如要求甲方供货的,甲方按其当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奖励给乙方。

4、乙方一次性提货________套以上甲方可免费提供广告位。

注:以上销售量均以当月提货量为准,返利形式一般是产品。代销商不享受以上返利政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二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余款即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三

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明年将开通运营,为了规范轨道使用,现发布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 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实行用地规划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有关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经批准可以进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及规划条件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上方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线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共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五十米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的,国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建设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且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试运行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四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给予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九条 同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保障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二十日内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实行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按照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受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房屋租赁货币补贴标准计算确定。

房屋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三)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在获得实物配租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二)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五)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又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并且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申请的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受前款申请受理期限限制。

(三)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文书;

(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七)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还应当提供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住所地受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三十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五日。公示期间不计入初审期限。

第三十一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复审期间,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交城区民政部门核对,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政务信息网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机构、部门申请复核。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机构、复审或者核准部门对公示时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第三十四条 申请货币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货币补贴协议。货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三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货币补贴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十日前办理完毕发放货币补贴的相关手续。货币补贴自协议签订的次月起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受保障资格。

(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予核准或者取消保障资格。

申请人或者受保障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受保障方式或者保障水平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报变动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十七条 受保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受保障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后,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货币补贴。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房屋占用费,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保障人有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限 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委托权限。

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代为行使甲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权限、期限内乙方以代理人的身份直接与第三人洽谈委托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签定交易合同,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事项,其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一般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劳务方面的服务,协助甲方达成交易并签定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交易意向: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项代理服务。

(1)出售 (2)出租 (3)置换 (4)求购 (5)求租

第三条 限制交易的情况:

如该房地产有以下限制交易的情况,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为其代理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概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的下列服务或在履行中发现下列情况后随时终止合同。

1、被司法机关查封、罚没、财产保全等;

2、属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

3、已作为抵押担保物,未经抵押权同意或告知受让人的;

4、共有人或同住家庭成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5、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情况。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上述房地产交易事项后,不得再委托他人重复代理,若发生多头委托的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3、经过乙方代理成功的交易,甲方应将签定交易合同的准确时间及地点告知乙方,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4、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交易的房地产权证应真实、合法、无纠纷、并且房地产交易手续完备。

5、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将甲方的委托信息进行广泛传播,并运用其客户网络为甲方寻找房源或促销。 2、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及市场供求情况。

3、陪同甲方及客户看房,如实介绍房地产基本情况,协助甲方洽谈并签定交易合同,在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方面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4、不得向客户或第三人作虚假承诺或广告宣传,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视为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5、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6、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需变更委托事项或转移委托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得同意,并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乙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范围开展工作。超越授权或擅自变更委托的视为违约处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7、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8、乙方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在双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到,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续约期为 个月。

第七条 佣金: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付款方式:

第九条 甲方所付佣金以乙方加盖印章的财务专用章为收款凭据(税收发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受约方,违约金按交易合同金额的 %计算。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种方式按期付款。 %支付。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六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中国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一)乙方人员在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二)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___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三)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四)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账户,并按______国_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到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一)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二)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四)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五)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六)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一)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二)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一)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二)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____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一)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二)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

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一)服务期为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三)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一)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三)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至_______的旅费。

(四)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一)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二)乙方人员抵达______后,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国_____市签字。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七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该房屋租金为____元整,每月____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按____支付,每月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_____支付。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八

一、甲方将南宁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楼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出租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有效期限:

日期:

南宁政府工作报告 南宁市斯威恩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篇九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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