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时间:2023-08-16 12:20:29 作者:李Y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一

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xx市行政中心办公楼 法人代表:赵

第三人:xx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所地:xx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 朱 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xx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钟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中级法院()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xx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5条第2款,以及x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xx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住建局(原房产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x年12月5日

后附补充证据两份。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三

被委托人如果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事情都会用到委托书还是对委托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1

受托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委托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2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若有涂改,须加盖委托人印章。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住址:______电话: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4

委托人(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5

委托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四

不少法律专业的新手还是不怎么会写行政诉讼申诉状,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诉讼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所制作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审判监督程序并非独立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从新审理。因此,当事人递送申请书,虽然向哪一级人民法院递送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哪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级法院递送为好。

当事人通过行政申诉状。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客观上能及时地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的目的。

1、 标题。写明“行政申诉状”。

2、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 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

1、 申诉请求。即诉讼请求,就是申诉人对申诉的问题要求怎么解决。

2、 申诉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适用法律有错误。

(3)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数;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盖章)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诉书副本x份;

2、 书证x件;

3、 证人姓名、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五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后者范围更宽,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概念

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之一。

(二)诉讼地位

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1)原告的诉权,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应诉权,即对原告的起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院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8)查阅、补正庭审笔录。(9)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10)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1)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12)原告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1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14)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是:(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诉讼权利。(2)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在诉讼过程中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诉讼代表人

在《行诉法解释》有关参加人的规定中,诉讼代表人是一项新制度。就诉讼地位而言,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属性。从类型来看,《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可以分为:(1)组织的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2)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3)单一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

《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有如下情形:(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2)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乍诉讼代表人。如果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3)关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诉讼代表人的,则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六

原告:  ******   男,汉族,生于8月5日,中学生,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8日,通江县诺江镇东街人,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巴州区文庙街24号。

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0年6月8日,2008年6月23日户籍迁入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住通江县永安镇碧溪街道。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法理:

一、被告于**年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粮管所第一个田、第二个田、茶腊树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第三人,程序不合法。

被告无视原告对争议的三块田已耕种十几年的事实(有递交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为证),无视通江县永安镇碧溪坡村一社与原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通江县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通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替第三人****暗箱操作,于9月11日错误将我家承包并耕种了十几年的(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三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的方式,确认给第三人****所有,并加盖通江县人民政府印章。其错误变更权证行为侵害了原告一家的合法承包权,并对原告的爷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知道该情况后,立即于向通江县政府提出复议请求,被告逾期不理,之后209月通过通江县人民法院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发函由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予以调解,5月24日通江县永安镇副镇长*******主持进行调解未果,206月*******含恨与世长辞。其家庭成员遵从********的遗愿,推举户主******(*******之孙)为诉讼代表,******(*******之父)为法定代理人,再次依法起诉。

二、被告于209月11日在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变更内容,将原告承包的三块土地确认给第三人*****所有,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实体不合法。

(一)原告一家与碧溪坡村一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2.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原告一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基于经乡村社同意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分别于1993年、19开始承包耕种争议的三块田即: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在9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级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收益权得不到很好体现,于是出现了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缺少劳动力无力继承其承包经营或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等原因,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的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农民的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3.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原告一家与集体签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过多年,依法有效。

(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争议的三块田(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荼腊树田,面积0.19亩。)如果说成是第一轮原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农转非和******去世后抛荒了,按当时政策也应由原告继续耕种。

按照该通知精神,由于该三块田碧溪坡村一社已发包给本社社员******耕种了十几年,补签的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粮管所第一个田(面积0.03亩)粮管所第二个田(面积0.34亩)茶腊树田(面积0.19亩)就应当由本社社员*******继续承包耕种。原第一轮承包人*******(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农转非)如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

(三)第三人******只享有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更何况第一轮承包人******在1993年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全转为非农户口,有的成为公务员,依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第六条之规定,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二轮承包中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资格。

(四)第三人******是因结婚而于2008年6月2 3日迁入户口的,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解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被申请人*****娘家石庙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留其原承包地,而不应与被告争这三块田。

(五)第三人*****的两个小孩属于新增人口,应按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解决,或者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由村社帮助其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实际上经村社调整,她们至今也有0.7亩土地耕种。

(六)《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理,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编号为5117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2007年9月11日变更的内容(即粮管所第一个田、粮管所第二个田、茶腊树田)。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及第三人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包括永安镇碧溪坡村证明一份、《六村一社田地明细表》、《巴中市通江县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费证表》、《碧溪坡村一社二轮土地承包农户土地承包面积核实表》,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2)20**年与原告补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存于通江县法院;(3)第三人*****户籍证明原件存于巴中市中级法院;(4)关于************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记录原件存于通江县永安镇政府。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法定代理人:

**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四、代为起草、提出、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

年月日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八

委托方(甲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代理方(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关于一案,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诉讼相关事宜。

乙方指派

1、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2、为甲方或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有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3、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第三条甲方义务

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2、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理费总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2、案件诉讼费以及乙方为本案所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

3、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全部退还甲方已交付的费用。

第六条委托代理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一审结束之日止,因乙方原因自愿撤诉或未提供有效材料致使诉讼程序结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签于: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九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利害关系”如何解释。《行诉法解释》规定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有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解决纠纷的客观作用,因此,应当对“利害关系”作宽泛的解释。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l)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必然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例如,知识产权局把某项专利权授予甲,乙对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丙认为该项专利应当属于自己,也提出撤销知识产权局授权决定的请求。在这个诉讼中,丙作为第三人请求撤销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决定这一点和乙是相同的,但对专利权的归属和乙的主张是各自独立的,即第三人对专利权归属的请求与其他当事人是不同的。

(2)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波及。例如,规划部门批准了甲的建房申请,但甲的房屋被水利部门以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甲对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划部门与水利部门的拆除决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对拆除决定审查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拆除决定合法,甲就可能向规划部门提出赔偿建房损失的要求。因为规划部门批准甲的建房申请,对造成甲的建房损失也有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规划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只要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涉及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关系,都可以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可能成为原告,只是没有作为原告起诉。在他人开始诉讼之后,认为有必要参加诉讼的,才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个参加诉讼的时间差是第三人与原告的重要区别。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方面,第三人独立于原告、被告,即使其诉讼主张与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者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二、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i0日以内上诉。

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

3.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行政诉讼工作亮点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篇十

20xx年11月,因工程扩建急需征用集体土地,某区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对该项目用地予以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同意征用该区集体土地,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区政府依批复实施了征地补偿等行为。

20xx年1月,农民李某认为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批复而作出了征地补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遂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违法。

20xx年3月,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起诉对象是市政府发给其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因该批复对其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某与该批复行为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指示及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而李某土地的征用补偿最终系由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所为,与市政府批复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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