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和申请书的区别(精选22篇)

时间:2023-11-20 10:12:05 作者:碧墨 意向书和申请书的区别(精选22篇)

在申请书中,可以附加一些个人作品或证明材料来增强申请者的可信度。参考这些范文,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申请书。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文书。

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1)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2)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一般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协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具体日期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诚恳,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具体,用词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区别

合同: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契约等。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意向书: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二、 两者的区别

1、 内容不同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意向书的内容仅是合同签订主体就某一事项共同意识的一致认定,并不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签订时间

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而意向书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后就可以签订。

3、 法律后果

合同的签订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而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但有的意向书具备了签约主体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是对签约主体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了,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所以意向书不能片面的认为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其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的内容。

三、 两者的联系

签订意向书是签订合同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签订意向书。意向书的签订是为了合同签约主体就彼此权利义务能顺利达成一致,是为了合同的顺利签订。而合同签订往往是在意向书的内容基础上所签订的,所以意向书的内容往往会影响合同签定的内容。

四、 两者区别的意义

1、 弄清两者区别,可以指引我们在实践正确选择两者的用法;

2、 弄清两者区别,可以正确认识签订两者的法律后果。

总结语:

合同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关键是看是否具备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而不能仅仅只简单地从名称上来区别,有的合同意向书完全具备了合同内容,因此这种合同意向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甲方:北京xxx科技开发中心

乙方: ×××××

甲方是一从事研发lq污水再生利用设备系列产品、环保节水技术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政府认可的合法手续,资信完备,时机成熟,平台稳固。该工艺技术为职能部门,实属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同在×市、区县经营lq污水再生利用设备,开发该地区污水处理市场一事,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开发出污水再生利用系列产品,对此,乙方表示完全认同,无任何异议。

二、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研发的.污水再生利用设备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作为甲方下属的分支机构,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三、甲乙双方议定,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由于乙方对市场运作缺乏经验,由甲方协助完成。

四、双方为了共同珍惜保护好该项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外阜设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0万元整;北京区县设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人民币5万元整。待协议期满后顺延六个月,通过媒体声明,确认对该品牌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风险抵押金退还乙方。

五、为了把市场做得更具完美,依据乙方在当地注册名称在辖区内的区县设分支,从事该项高新技术工作,本着“有钱大家赚,有利大家享,风险大家担,保证合作伙伴的利益”的原则,与下属另立合作协议。

六、污水再生处理设备系列产品是甲方研发的利国利民的高科技产品,因此,双方议定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共同经营好污水处理设备系列产品,合作期限五年。

七、乙方的奖励提成

1、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成交,奖励对方按总价20%(税前)提成。

2、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上浮部分成交,上浮部分归乙方所有。

3、正常报价20%奖励提成中下浮部分,计算到乙方。

八、兑现方式项目合同签署后款到位,即付提供信息方应得报酬的50%,第二批款到位后,将提供信息方50%的余款付清。

九、合作经营期满,如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经营污水处理设备系列产品,本合同可再延续三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双方合同终止,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十、双方在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如遇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分歧,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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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付款申请书和费用报销单的区别

指申请付款给供货单位的书面单据形式,为了明细的表明付款的各项内容(如日期、部门、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用途、审批人、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进行内部审批,然后财务照上面的单来付款。

工程名称:

文档编号:

致:(监理单位)**方已完成了 工作,按合同规定,业主单位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项目工程款(大写) (小写: ),现报上 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付款证书。

附:1.报告 承办单位(章)

项 目 经 理

日 期

报销时将其附在费用单据的上面,然后交付各级部门领导审批,由领导审核签字后,出纳给予报销。费用报销单一般包含:报销部门名称、日期、报销摘要、附件张数、报销金额、备注,及部门领导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财务审核签字、报销人签字等部分组成,格式可自行设计,也可到自行购买适宜本单位业务的同类单据,主要用途如下:

1,用于各部门费用及专项费用报销时填写;

2,作为差旅费报销时,需附经审批的出差申请表;

3,属专项费用报销时,需有项目负责人签名及经审批的专项费用申请表。

费用报销单主要注意事项有如下几点:

2,该费用报销单必须放在记账凭证里面作为“原始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4,所有支出款项必须有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和支出,以备事后查账,避免推卸责任。

入团申请书与志愿书的区别

入团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入团申请书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如“入团申请书”。题目要在申请书第一行的正中书写,而且字体要稍大。

入团申请书,题目也可单独写在第一页上,字体醒目。

通常称呼要在标题下空一两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书的团支部的名称,并在称呼后面加冒号。如“敬爱的夏华中学团支部:”。

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通常要先介绍一下个人的现实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然后,要写明申请入团的动机、理由、对团的认识、自己的决心等。对个人情况的介绍可以较简单,而把重点放在入团的动机、对团的认识以及自己的决心上。

正文要从接受申请书的团组织名称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

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所以要注意分段。下面我们将详细地分析入团申请书的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现在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3、入团动机和理由

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

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

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申请书可以有结尾,也可以没有。结尾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即可。

落款,即要署上申请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1、出生年月:应填写公历时间。应具体填写年份和月份。

2、籍贯: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具体填写从省至县级行政区名称。如:河南省驻马店市城区。

3、文化程度:指现有文化程度。

4、本人简历:一般应从上小学一年级开始算起,以在一个学校或一个单位学习(工作)为一段分段填写,前后时间要互相衔接,同时要填上所任职务和对填写人这段经历最熟悉的证明人。

5、入团志愿的'填写要求:(1)将自己对团的认识写清楚,主要包括对团的性质、纲领的认识和理解;(2)说明为什么要加入共青团;(3)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团员等。填写入团志愿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认识实际填写。

6、介绍人意见:(1)根据被介绍人的表现写出综合性的意见,写明介绍人的优缺点;(2)表明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团的态度;(3)介绍人签名。

7、支部大会决议:应写明本次支部大会召开的时间,本团支部共有团员总数,实际出席本次支部大会的团员数,讨论的意见综述及表决结果,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8、总支部委员会意见:应写明总支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并由总支部书记签名。

9、其它栏目要填写完整。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xx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xx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腐贪腐,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人方某某,男,住南xx永乐乡。

再审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乌山区人民法院(20xx)乌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xx年向某某市乌山区永乐乡农村信用社罗吏分社(现永乐乡已划归南阳区)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到期还款日为19xx年1月25日。

由于经营失误,再审申请人无力还款,该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审申请人催讨任何款项。

20xx年12月3日再审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起诉至乌山区人民法院,乌山区人民法院于是20xx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20xx)乌民初字89号。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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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志愿”与入党申请书的区别

“入党志愿”,应紧扣三个方面的内容填写:一是对党的认识;二是政治信念、入党动机和心愿;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填写时,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思想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和真实的思想情感,不能照抄有关资料,也不能简单的照抄。

“入党志愿”与虽有些相同的'内容,但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填写“入党志愿”时,发展对象已经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的系统教育和精心培养,并经历了一定的实践锻炼,思想认识等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与写时相比,已明显不同;两者的格式也不一样,填写“入党志愿”不需要像那样要有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先生/小姐:

因你试用期考核未达标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试用期辞职通知书。请于11月3日下午4点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你的一切待遇将按《××市劳动合同条例》处理。

深圳市李四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07月31日。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医院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在护士行业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对此我深表感激。

我已准备好在下周一从医院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医院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____。

20__年__月__日。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辞职报告又叫辞职通知,即记载劳动者提出辞职时间、辞职原因等内容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满三十日,产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辞职,30天后劳动者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声,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吧!”,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权利,因而也无须对辞职通知做出回复。

写明辞职的时间、原因没有其他特别约定,俗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下,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交接办退工吧”。

对于这种辞职报告,公司是否批准都没有法律效力,在此辞职通知签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日。

辞职报告是劳动者按照写信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31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将自己决定辞职的信息告诉用人单位的一种方法。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您好!

我是xx年3月来到公司的新员工。非常感激公司能够给予我在中国电信工作及学习的机会。但在这里,我将很遗憾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我来公司有4个月了,在这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我学习到了许多业务知识,也深深的体会到了中国电信拼搏进取的企业精神。我们的员工都十分敬业,加班工作已经不是新鲜事,甚至有些员工为了及时完成任务通宵工作的。网管中心的李主任也非常的认真负责,并不乏对员工的体恤与理解。所以我相信,虽然北方电信现在业务还不是很多,但我们有这样优秀的员工和领导,再乘着全业务开通与运营的东风,北方电信一定能够蓬勃发展,实现三足鼎立。

每当别人问我在中国电信的工作怎么样的时候,我都会回答中国电信的工作是相当不错的。

然而,一个好的工作并不一定适合每一个人。我个人的性格是比较内向的,喜欢对一些技术进行钻研。但是我的应变能力并不强,面对监控岗位上每天打来的无数的电话并需要对机房各专业人员进行合理的调度很难适应。于是,我对我的职业生涯进行了重新定位。经过长时间的考虑之后,我得到了一个结论:相比从事网络设备维护的工作来说,我可能更适合从事网络设备产品开发的工作。所以,我决定辞职并准备攻读硕士研究生。

还有,我希望把我正式员工的指标让给那些仍未转正的老员工们。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亚于其他正式员工,而且他们把人生最重要的几年都奉献给了中国电信,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员工都是一件好事。

对于我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我表示深深的歉意。

最后,在电信工作的剩余日子里,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保证不会在我的岗位上发生重大差错。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努力把我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我都将铭记“中国电信”优秀的企业精神!

祝中国电信事业蓬勃发展,也祝各位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

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从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定及以及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依据,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对象不同,申诉书是宪法规定,而再审申请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书提出的期限在再审期限后,再审期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判定是提交申诉状还是再审申请书。

辞职信和辞职申请书的区别

很多人对于工作不满意了就打算辞职了,但是辞职这里面真的有大讲究,辞职信和辞职申请书看起来好像差不多,但是写错的话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辞职信和辞职申请书有什么区别,欢迎阅读!

辞职申请书和辞职信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后给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做出同意的意见或者盖章,则视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往往含有“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批准”这一类词汇。

对于这种辞职申请,公司是否批准就成为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书是劳动者按照根据《劳动法》第24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将自己想辞职的信息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做出答复的一种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员工的离职报告时,要分辨清楚员工提交的离职文件到底是辞职通知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注意: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必须规定:口头辞职、电子邮件辞职、手机短信辞职等行为无效,必须按公司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信。

辞职信又叫辞职通知,即记载劳动者提出辞职时间、辞职原因等内容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满三十日,产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辞职,30天后劳动者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声,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吧!”,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权利,因而也无须对辞职通知做出回复。

写明辞职的时间、原因没有其他特别约定,俗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下,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交接办退工吧”。

对于这种辞职信,公司是否批准都没有法律效力,在此辞职通知签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日。

辞职信是劳动者按照写信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31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将自己决定辞职的信息告诉用人单位的一种方法。

从法理上讲,辞职通知是劳动者在行使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魅力就是单方说了算。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期满必然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辞职申请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

如果劳动者要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没有其他条件。如果劳动者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者与用人单位有其他未了的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不给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所以,劳动者辞职一定要分清楚《辞职通知》和《辞职申请》,不要将《辞呈信》写成《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辞职申请书和辞职信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用人单位收到辞职信后给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做出同意的意见或者盖章,则视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往往含有“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批准”这一类词汇。

对于这种辞职申请,公司是否批准就成为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书是劳动者按照根据《劳动法》第24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将自己想辞职的信息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做出答复的一种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员工的离职报告时,要分辨清楚员工提交的离职文件到底是辞职通知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注意: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必须规定:口头辞职、电子邮件辞职、手机短信辞职等行为无效,必须按公司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信。

辞职信又叫辞职通知,即记载劳动者提出辞职时间、辞职原因等内容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满三十日,产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辞职,30天后劳动者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声,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工作交接和办理退工手续吧!”,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权利,因而也无须对辞职通知做出回复。

写明辞职的时间、原因没有其他特别约定,俗话来说就是“跟你说一下,我将在三十天后离职了,你们准备交接办退工吧”。

对于这种辞职信,公司是否批准都没有法律效力,在此辞职通知签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日。

辞职信是劳动者按照写信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31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将自己决定辞职的信息告诉用人单位的一种方法。

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讲,辞职通知是劳动者在行使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的魅力就是单方说了算。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期满必然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辞职申请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

如果劳动者要辞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没有其他条件。如果劳动者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者与用人单位有其他未了的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不给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所以,劳动者辞职一定要分清楚《辞职通知》和《辞职申请》,不要将《辞呈信》写成《辞职申请》。

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往往含有“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批准”这一类词汇。

对于这种辞职申请,公司是否批准就成为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书是劳动者按照根据《劳动法》第24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将自己想辞职的信息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做出答复的一种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员工的离职报告时,要分辨清楚员工提交的离职文件到底是辞职通知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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