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大全(15篇)

时间:2023-11-13 12:34:20 作者:FS文字使者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大全(15篇)

调研报告需要陈述问题的背景、目的、调研方法、主要发现和结论等内容,以使读者全面了解调研的过程和结果。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经典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调研写作有所帮助。

法律知识方面的心得体会

法律无处不在,无论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各个社会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处理日常纠纷还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依靠法律作为依据。因此,深入了解法律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运用法律,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学习法律知识能够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对法律的基本观念、法治社会真实情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认识。只有拥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遵纪守法、显得更加聪明、更有理智。另外,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了人的行为,指明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凡事有法可依,才能避免犯错误,也能避免在无形中侵害他人的权益。最后,学习法律知识还能培养我们的批判思维。在了解法律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评价和分析,发展自己的思考能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掌握法律知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学习。首先,可以选择参加法学相关的课程或培训班。这种方式可以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可以利用大量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源。现在,有许多经典的法学著作和相关网站,提供了很多优质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参加法律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与法学专家和从业人员进行交流和学习。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和渠道的获取,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学习了法律知识后,我们还需要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关注和解决实际问题。例如,通过参与社区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教育活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时,可以根据所学的知识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批判思维,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知识的应用和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关注法律领域的新动态,持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总结一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现代社会需要更多了解法律的人才,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男40.16%,女59.84%。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18岁以下的占3.15%,18-30岁占31.50%,31-40岁的占23.62%,41-50岁的占21.26%,51-60岁的占12.60%,61岁以上的占7.87%。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的家庭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26.77%,300-600元的占20.47%,601-900元的占8.66%,901-1200元的占14.96%,1201-1500元的占9.45%,1500元以上的占19.69%。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学历为小学及以下的占28.35%,中学学历的占64.57%,专科学历的占5.51%,本科学历的占1.57%,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0.00%。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有28.35%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55.12%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注,16.54%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关注。

随机调查中,被调查者中有9.45%的人对于当地区食品市场感觉非常放心,45.67%的人对于此表示比较放心,同时有40.94%的人对于此表示不太放心,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对当地食品市场表示非常担忧。

当地人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仅有28.35%的人表示十分关注,其中女性居;在购买食品时有45.67%的人总是会看所购买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厂名、厂址等内容,而有一小部分人也表示根本不会看这些内容。这与当地人民的家庭收入、学历有密切的联系,根据调研结果分析发现,学历越高对此越关注,家庭收入越高对此也越关注;同时,数据还显示年龄处于31-50岁之间的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较其他年龄段的人高。

日常生活中,当地居民的食品大多数在小超市购买,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食品由自家种植或养殖。当地人民在购买食品时绝大多数会选择塑料袋包装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密封或真空包装、纸质包装或无包装的食品。其中,家庭食品渠道与家庭的月收入与成员的年龄有密切联系,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月收入越高越会选择到正规的食品销售市场购买食品,同时也回倾向于选择包装良好的食品。

调查结果的数据显示,当地居民经常遭受散装食品卫生问题、食品无标签、标志和假冒伪略产品的困扰。并且大多数人认为导致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责罚不明和购买者对假冒伪略产品的鉴别能力不高;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对失信工厂和个人惩罚力度不够和执法部门缺乏配合。

调查数据显示,当地居民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后,仅有13.39%的人会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而86.61%的人却选择不投诉。选择投诉的人中,也只有一小部分得到满意的解决;选择不投诉的人,有37.27%的人不知如何投诉,有32.73%的人认为投诉不能解决问题,也有30.00%的人认为投诉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愿投诉;同时,也有一小部分人表示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他们一定会投诉,但目前尚未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这说明在目前的农村有一部分人的认识水平很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非常关注。

当地居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主要通过电视和亲戚朋友了解,当地较缺乏报刊、宣传画等平面媒体。并且当地居民还想要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营养知识;希望有更多的渠道可以让自己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等信息。

1、日常食品多为来自小超市的散装、塑料袋包装食品,卫生条件差,来源不甚明晰,质量不能得到保障,加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监管力度薄弱,当地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2、消费者鉴别假冒伪略产品的能力差,食品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并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3、信息来源渠道少,当地居民不能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信息。

4、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对食品的检查检疫不严格。

5、相应的消费者投诉部门办事力度小,投诉程序繁杂,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不能很好地解决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问题。

1、加强监管,提高颁发食品营业执照对从业者的要求。对食品营业超市、门市等进行定期排查,并且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

2、加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科学消费知识及日常法律知识,以提高当地居民对于食品的鉴别能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加强农村信息宣传投资,拓宽信息渠道,强化广播、海报、宣传画、条幅等媒体的应用,积极拓宽电视、网络等信息渠道,积极组织文艺下乡的形式向当地居民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4、强化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强化企业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5、在各乡镇公开设立投诉站点,简化投诉流程,合理安排,积极帮助当地消费者解决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彻底消除该类食品安全隐患。

法律知识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法律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学科,涉及诸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因此了解法律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维护和人们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200字)。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各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法律的存在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引导着社会正常运行,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同时也应该努力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段:法律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200字)。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的保护下,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权益平等、机会公正的社会环境。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红线,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同时也保护无辜者的权益。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增强了我对公正的追求和对不公平行为的反思。

第四段:法律知识提高了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0字)。

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了解法律的规定和制度,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在我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只有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将继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充分利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第五段:法律知识不仅对个人,也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字)。

法律知识不仅对个人有着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具有积极影响。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离不开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果每个人都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那么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缺乏法律意识,轻视法律规定,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民权益受损。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积极参与和建设社会法治,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结尾(100字)。

综上所述,学习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还能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行动中。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法律知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责任方面的承诺书

发包单位:深圳市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责任,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职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现乙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1、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负全责。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3、乙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从事电气上的工作,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认证证书(如电工证等)。

4、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5、乙方必须在相应的施工场所设置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施工完成前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7、如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到位或施工(技术)人员不按规范施工或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额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文明、规范、科学施工,注意形象不准打架闹事、不准光膀子、不准随地大小便和乱扔垃圾。

9、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甲方监管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乙方并进行扣减工程款的处罚。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了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本着“细而又细、实而又实、严而又严”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开展此项工作,切实推进“三个形成”:一是形成共识。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关系到全镇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幸福,不仅关系到全镇社会的安定和人心的凝聚,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大意不得,马虎不得,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形成合力。食品安全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必须形成和强化“政府重视质量,部门监管质量,企业提升质量,社会关注质量”的工作合力。三是形成声势。通过标语、板报、广播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检查的有关内容,营造专项整治声势,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食品安全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镇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协管站、派出所、工商所、企业办、卫生院、兽医站为成员单位,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部门职责与与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形成食品安全检查的工作合力。成立了安全检查督查组和专项整治队伍,摸清底子,全面登记,形成经常抓,抓经常的工作局面。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一方面向生产经营人员讲解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同时对部分购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对2家饭店,2家豆腐店、2家百货店,1家超市,1家蛋糕店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通过食品安全检查,净化了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公众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得到加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急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验设备落后,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等一些检测设备缺失。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与执法力量缺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导致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食品安全卫生小册子,对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生产者和费者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安全习惯,自觉抵制不良卫生食品,增强自律和他律意识,增强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二是加大整改力度。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全部下架、封存、销毁。对限期整改不到位,坚决予以关停,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确保整改到位。

三是加大督查力度。把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营性工作抓下去,建立专业队伍,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不断建立“群众参与、部门配合、多方协调、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机制,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全镇人民群众健康。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法律知识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法律这一领域自古以来就为人们所重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切地意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以及实践中所得到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二段: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200字)。

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首先,它可以让我们了解到我们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知识可以教会我们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及怎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规范。再者,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并预防和解决纠纷。

第三段: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方法(250字)。

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多种多样,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报刊杂志、参加法律讲座和课程来扩充知识。此外,互联网也是一个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工具,我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在线法律咨询网站来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深入了解各类法律问题。同时,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学习法律知识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实习、参与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亲身体验并实践法律知识,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曾参与一个法律辅导项目,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的民众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个项目,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认识到了法律知识的局限性。法律只是一种有限的工具,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知识并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纠纷,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知识和技能来解决问题。其次,我发现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性。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走上正义的道路。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需要谨慎和妥善处理,以免产生逆向效果。最后,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的重要性。许多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了解,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依法行事。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我深刻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纠纷和矛盾。然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知识和技能,谨慎处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依法行事。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知识将始终是我们进步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在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委、区政府和区食药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所的帮助和指导下,认真按照市、区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组织及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领导小组。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另设专职人员2名,负责食安办的具体工作。落实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目标管理,与各村、社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聘请了19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场所落实。

二是制定制度,按章办事。根据市、区文件要求,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农村家宴申报制度、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制度。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在监管、首在宣传。为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识,我镇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宣传实施方案。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宣传单等载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管理举报办法等,使食品药品安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截止今年7月,我镇已制作宣传标语20幅、宣传栏24个,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广播宣传15次;加大对协管员和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先后召开了全镇卫生室医生业务培训会、全镇农村家宴厨师法规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会、全镇餐饮单位负责人等专题会议。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

截止7月20日,食安办工作人员,村(社区)协管员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药械经营使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单位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建立了登记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登记,全镇食品、餐饮、药品器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许可期限、经营范围、负责人、化妆品等90家单位全部登记在册。台帐细化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从业人数等具体项目,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

2、突出重点,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以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假日为重点时段,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农贸市场、小餐馆等重点巡查对象,协同食品药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大检查。真正做到及时处理、排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是在重点领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第一,镇食安办和永兴食品药品监管所、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人员进行大排查。

第二,加强对校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第三,对农村家宴进行专项整治。截止目前,我镇食安办接到农村家宴申报20余次,无一例农村家宴事故发生。

虽然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是各村辖区内经营店普遍没有经营许可证,协管员对于日常巡查记录不明细。

二是部分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积累不多,培训没有完全跟上。

三是专项资金不足,对于有些整治活动不能很好的开展。

(一)加强协管员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做好每月两次巡。

查并要求巡查记录详实,让各经营场所正规有序的经营各种产品。

(二)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协管员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全镇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

农村方面的调研报告

段村是距离安国县城二十多里的一个小村庄,村里的人们都是以种地为生的朴实的农民,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的文化建设也在蓬勃地发展和繁荣,农民的文化生活也日益丰富化、多样化,农民对当前的情况是基本满意的。而这正是新农村建设使该农村有了第二次飞跃式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农业的弱质性,人口的众多性,农村地域的广阔性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特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新农村建设关键在农村和谐,难点在农民增收。近年来在、政府及上级各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农村经济在瓜菜支柱的推动下,基本实现了长足、快速、稳步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经调查表明,制约全镇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及影响农村稳定和持续繁荣的因素依然很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有许多新的问题和情况亟待解决,新农村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农民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和要求

1、迫切希望有新的支柱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更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段村作为经济作物专业村庄,目前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是靠瓜菜,但调查表明,不少瓜农从成本、风险等来考虑,其实不太情愿大量种植瓜菜,因为不少农民表示除了瓜菜外,又一时无法找到更好的产业来发展。为此,不少农民都怀着一种“不得已而为之”想法来抓这一产业,其实都迫切希望各级政府能够多发展一些适合农村发展的新产业来推动经济发展,通过更多新产业的发展,以此来促进新经济组织组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

3、希望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主导产业促经济发展。只有发展富民产业,使农民增收致富有保障,才能支撑起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据调查发现,很多的农民都迫切希望政府在产业发展方面应做好引导,在产业建设中积极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辐射的带动作用,促进二、三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4、希望进一步加强村屯道路建设。"要想富,先修路",纵观段村的村路,道路硬化率不是很高,农民群众希望村民自治以后,村级组织应从关心热点问题入手,发动农民,出资出力,解决村、社道路"雨天泥泞、秋季尘飞"的局面。

5、希望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要求构筑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使农村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6、希望各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坚持两手抓。在落实财力投入的同时,希望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党的建设,培养农民创造新精神,通过创业改善自己生活,帮助困难群众致富,共同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7、希望以实施提高农民素质为依托,培育新农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素质。应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面向市场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80%以上的适龄农民成为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较强就业能力的新型农民。

8、希望以创建文明村社为先导,塑造新风貌。应着力整治农村环境,植树造林,美化、净化村容镇貌,尽快改变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同时,扎实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改变农村的各种生活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

9、希望以抓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重点。抓农村社会治安要以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为突破口,俗话说:"游手好闲",人们都有事干了,小偷小摸和聚众赌博现象自然会销声匿迹;另外要对外来走村串巷的流动人口加以监管,避免不法行为发生;对村民要适时进行法制教育,严禁邪教等违法乱纪行为在农村中蔓延。

10、希望注重农村教育。孩子是社会发展的希望,再穷不能穷教育。从长远考虑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壮大师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规模和现代化水平。

11、希望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进一步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力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大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冒伪劣和过期药品在农村市场横行。控制药品价格,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放心看病。

二、当前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突出问题:文化生活单调,基层文化建设滞后。农村文化事业底子薄,基础差,人才

缺,资金少,设施差的状况未从根本上改变。缺乏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适合农村的各类科普资料缺乏;农村文化生活匮乏;导致赌博等不良现象突出。广大农村群众旧习俗、旧观念束缚严重,思想不解放,干部群众创新意识不强,不思进取,小农经济意识色彩浓厚、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小农观念根深蒂固,一方面限制了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难以接受新文化、新技术和新观念,阻碍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应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引导农民树立科学观念,消除愚昧、落后的旧思想、旧观念。镇、村两级应通过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帮助农民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从根本上铲除愚昧、迷信赖以存在和蔓延的社会土壤。各部门应努力抓好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以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来占领农村阵地,抵御和消除不良文化对农村的侵袭。要结合农业农村现代化教育,采取教育与惩戒并重的方法,加大打击和管理的力度。要敏锐注意各类宗教活动在农村中的新动向,对于非法宗教和宗教不良活动,坚决取缔和制止。彻底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并通过不断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和宣传教育,使赌博等不良社会风气有所改变。应着力整治农村环境,植树造林,美化、净化村容镇貌,尽快改变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同时,扎实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改变农村的各种生活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防止“形式多于内容”。即在新农村建设中,应作出详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严格围绕所作的规划、计划内容来实施,在防止只搞宣传发动不注重实施行动的倾向。

2、要防止“不联系实际,想当然”的现象。由于受农业基础、农业推广水平等因素影响,在新农村建设工作,在制定具体方案过程,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经济总量、农民收入水平、增长速度等因素,尽可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或方案,以缩短村与村、地区与地区之间差距,以防止新农村建设乏力。

3、要防止“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是新农村建设中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在工作中,应做到一手抓经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硬,以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

4、要防止只注重农村建设,不关心小城镇建设,导致整体发展缓慢,城镇化水平低,辐射带动力弱,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缓慢,推动力不强,不能有效吸纳剩余劳动力的现象。

四、农民群众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愿望和要求

1、由于农业基础薄弱,希望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基础设施。

2、随着人口增长,饮水问题不断突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现有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调配使用,以减少用水纠纷。

3、在村组道路建设中,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够适当补助。

4、希望继续加大“整村推进”和“小康村建设”扶贫项目的实施力度,分步分批实施,最终在所有村、组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

总之,通过各级部门与广大农民群众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环境优美、村舍整洁、经济繁荣、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保障可靠、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当前,农业乡村工作格局发生了深刻转变。在新的情势下,如何顺应当前乡村工作情势,努力探究新时期做好乡村基层工作的方法,进一步深化乡村变革,加速乡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坚持乡村社会不变,是摆在我们基层干部面前的一个亟待处理的严重课题。

一、当前乡村基层工作中呈现的积极转变

近几年来,随同着乡村变革的深化推进,乡村工作的确呈现了一系列积极、可喜的转变。首要表现在:

1、农民担负大幅度减轻,农民耕田积极性获得高涨。近年来,随着县政府对“三农”的不时投入和注重,农民担负逐年减轻。据查询,2002年我镇地盘疏弃面积曾一度到达1906亩,占全镇耕地总面积的12.2%,个中一个最主要的缘由就是农民担负较重,耕田比拟效益较低,招致农民耕田积极性不高。当前随着农民担负的逐渐减轻和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撂田荒酿成耕田热。

2、惠农政策认真落实,干群关系获得分明改善。随着中心一号文件的延续出台,广大农民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实惠。不只农业税获得作废,并且还发放了粮种补助和种粮等补助资金。还,作废农业税,对衍生在其上的各类乱收费进行“釜底抽薪”,农民鼓掌称快。从“取”到“予”,从向农民“催粮、催款”到“补助、鼓舞”农民耕田,农民从党的惠农政策中感触到极大暖和。目前乡村大家都说党的政策好,党群、干群关系分明改善。

3、工作重心发生转移,工作本能机能呈现可喜转变。针对乡村变革后的新情势,本镇不等不靠,勇敢创新,在县政府转型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究。特殊是近年来,本镇的工作重心由过去以征收农业税为主转移到以抓发展、搞服务为主上,自觉地把抓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全镇的第一要务,努力建筑调和乡村。

二、当前乡村基层工作中面对的首要问题

在看到积极转变的还,我们也从调研中调查到新情势下乡村基层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1、乡镇财务进出有所好转,但保运转保发展的压力仍然存在。随着上级转移付出的力度加大,机构变革后减支效应的展现,当前乡镇财务在向好的方面发展。但因为大都工业税源很少,仅靠上级转移付出来过日子长短常困难的。加之村庄两级债权难化解,感应压力很大,村庄两级正常运转面对必然的坚苦。

2、农民担负分明减轻,但乡村公益事业建立呈现“梗阻”。税费变革前,乡村公益事业建立费用可以列支。税改后,乡村公益事业建立资金除各级县政府的支撑、扶持外,更多的是经过"一事一议"的渠道来处理。因为农民对公益事业的认知水平纷歧,加上集体认识淡漠,往往很难达到共识,形成投入严厉不足,很多公益设备老化陈腐却无人无钱整修,乡村生产生活前提难以获得分明改善。

3、村级债权获得较好节制,但化债依然是当前乡村工作的最浩劫题。因为对村级财政进行

了严厉治理,使村级债权获得较好的节制。然则村庄两级债权依然是制约乡村发展的一个繁重负担。

4、当前乡村发展很快,但社会事务治理有弱化趋向。近几年,因为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收入大幅度增进,农民物质文明生活程度逐年提高,乡村的转变很大。然则,随着机构的变革,处于转型时期的相关治理部分还没有坚持起完善的、长效的机制,招致当前乡村社会事务治理有分明的弱化趋向。

5、乡村工作格局呈现积极转变,但村庄干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办法亟待改变。随着乡村各项变革的深化推进,广大村庄干部看到乡村一些深条理的问题获得逐渐处理,“三农”问题的拐点曾经呈现,他们遍及感应乡村工作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广大基层干部从深重的“催粮要款”任务中摆脱出来,他们所饰演的越俎代办的人物最终成为历史,对此他们由衷快乐。但另一方面,因为当前村组干部待遇还偏低,存在心中的落差。加之乡镇综合配套变革后,指导职数削减,局部中层干部觉得选拔无望,不免发生失望思想。从查询状况来看,当前很多村庄干部存在茫然掉措、畏难压头的思想,对本人该干什么、怎样干心中没有底。

在查询进程中,我们剖析当前发生上述问题的缘由,以为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1、干部要素:

基层干部是落实党在乡村政策的关键性要素,政策落实的黑白直接关系到党和县政府在人民-意中的形象和位置。但是因为干部政策程度、行政立场、工作方法等多方面的要素,在政策落实进程中往往会碰到如许或那样的问题。一是乡村干部本质不高。乡村干部长期处在基层一线,首要精神和时间都集中在处置日常繁琐事务,不足学习提高,看法程度有限,了解政策不深,有时执行政策走样,工作中轻易繁殖一些矛盾。二是乡村干部看法观念还没有改变。多年来,一些干部以为本人的本职工作就是“催粮要款,结扎放环”,招致乡村干部服务认识冷淡,甚至与民争利。三是乡村干部精神形态欠安。一些乡村干部说我们工作软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完不成,指导不称心;假如工作硬了,说是办法欠妥,作风粗犷,经常是上级批判群众骂,以为是“风箱里的老鼠两端受气”。这些要素掺杂到干部的工作中去,必定会发生一些问题。

2、群众要素:

科技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其视野愈加坦荡,思想愈加活泼。他们不再自觉地置信干部,农民的“不安本分”心态添加了乡村工作的难度。

三、做好新情势下乡村基层工作的几点建议

笔者以为,当前乡村正在发生深刻的转变,我们基层组织、基层干部都要针对乡村工作呈现的一系列转变,尽快改变本能机能,改变人物,在思想观念、工作重点、方法办法等方面必然要加大创新力度。

1、尽快改变思想观念。我们村庄干部应充分看法到,我国目前总体上曾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发展阶段,作废农业税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则,具体建立小康社会的必定要求,有利于添加农民收入,发展乡村经济;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现阶段,我们必需调整工作思绪,把工作重心改变到增强服务、促进发展上来。我们此次查询时,群众要求最多的是基层干部要搞好乡村公益事业建立。因而我们村庄干部必需把为群众服务看成本分,从当前群众最急迫的需求上找准工作的打破口,动足脑子,想尽方法,做好文章,在积极指导农民致富奔小康、大力发展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兴修乡村公益事业上有新的作为。

2、切实改变县政府本能机能。抓住有利机遇,着力促进县政府本能机能的转型,由以完成经济任务为主转移到加速经济发展与构建调和社会两大主题上来。一是重点扶植本级主干财路。从吃“农业饭”、吃“补助饭”中走出来,坚持乡镇自立型和自给型财务,逐渐走出财务窘境,提高工作的保证才能。要跳出纯真靠农业求发展的圈子,拓宽发展思绪,明确主攻偏向,把财路建立的重点转移到二、三财产上来,积极构建以工业经济为主导的多元化财路系统。二是实行好基本设备建立的本能机能。要大力增强农田水利、村庄道路等基本建立,加强农业抗灾才能,改善乡村生产前提。要包装整合小城镇建立资本,提高小城镇建立功用。三是实行好指导生产发展的本能机能。要勇当"掌舵人"、"导航者",指导村组干部实时为农民供应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尤其要充分应用各类载体,普遍传达科技常识,有针对性地举行农民培训班,坚持一批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带动农民学科技、用科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才能和农民致富才能。四是实行好治理公同事业的本能机能。乡镇县政府不只要担负一方经济发展的重担,并且还要担负当地事业发展主要职责,负有对教育、文明、卫生、社会福利、情况维护等公同事业的服务治理本能机能。五是实行好维护社会不变的本能机能。增强乡村社会治安综合管治,做好群众信访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营建安全、文明、调和的社会情况。

本上完成对村组的有用治理。

4、切实加大对村庄的扶持力度。当前,乡镇正处于转型关键期,在乡镇本身努力的还,上级部分也要进一步加大对村庄的扶持力度。一是深化财务体系体例变革。应本切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现有财务体系体例基本上逐渐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对乡镇的转移付着力度,处理当前乡镇的财务坚苦。二是化解村庄债权。在锁定债权、分清债权性质的基本上,上级组织应出台详细的相关政策,逐渐化解村庄两级债权。三是加大倾斜力度。上级部分要在资金、项目上增强对村庄的倾斜和扶持力度,尤其是农业基本设备、农业科技推行和乡村教育、卫生、文明等方面,多为乡村加速发展做一些打基本、管久远的工作。四是改变治理方法。顺应当前乡村工作的新情势,坚持起一套科学的工作审核机制,在治理上合适乡村的实践,使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5、不时提高-干部综合本质。提高村庄干部本质是完成乡镇县政府本能机能改变的基本和前提,要把它作为当前干部治理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提高思想本质。结合各级正在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对广大村庄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作风正、经济清、做事公,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二是提高政策程度。指导村庄干部认真学习党在乡村的各项政策,体会其精神本质。在宣传落实进程中不走样,还又能结合当地实践,发明性地开展工作。三是加强开辟认识。当前乡村的发展面对着史无前例的时机。要指导广大干部抓住时机,率领群众干一番事业。假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整天无所作为,无所事事,天然得不到群众的信任和反对。四是擅长做深化认真的思想工作。乡村工作十分详细。村庄干部要学会做深化认真的思想工作。只要思想工作做细了,事理疏解了,政策律例宣传到位了,群众与干部之间的思想沟通了,乡村工作才干如虎添翼,一往无前。

班主任在法律方面的工作计划

2、机构组成及成员分工。

(1)机构组成:本机构由南芳律师事务所和红土地律师事务所组成;

(2)组成成员:

顾问:廖泽方;主任:钟大勇;副主任:陈宝发。

成员:胡华勇、刘红平、阙持金。

(3)成员分工:

廖泽方为本中心的总顾问,负责协调中心工作事宜;

钟大勇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陈宝发协助主任工作;

各成员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免费为会员及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中心将通过本中心法律服务电话、《赣州瑞商》网站、本会会刊等方式对会员企业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在解答法律咨询问题时,由我“中心”指定的两家服务定点单位(南芳律师事务所和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全权负责咨询解答。指定服务单位将本着认真倾听,耐心解答的工作态度,用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

2、开展“送法律知识到会员企业”活动。

联谊会会员企业中所涉及的企业、行业种类较多,各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的涉法问题也有所不同,为了帮助会员企业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我们“中心”将开展“送法律知识到会员企业”活动,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信息。活动内容重点以培训为主,通过培训,一是增强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忧患意识,引起企业对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高度重视;二是为丰富企业家的法律知识,提高其运用法律规避风险,维护企业权益的实际操作能力。

3、定期编印法律知识案例,向会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我们将根据《公司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条款,定期编写专门的法律知识案例通过本会会刊和《赣州瑞商》网站向会员宣传必要的法律知识,使我们的会员企业家通过对这些法律知识的学习,进一步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从而达到提升企业家法律素质的目的。

4、我们将通过集中培训,主要是利用理事及常务理事会议或深入会员企业走访、或以行业为单位的方法来进行集体培训。必要时,也可以根据会员单位的具体要求,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或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宣讲。

三、为会员及其企业提供有偿优惠的法律服务工作。

本中心将在会员及其企业与我中心指定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以最优惠的价格为会员及其企业提供以下有偿服务:

1、当任涉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

就企业工作和业务上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应邀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并提供法律支持;草拟,修改,审查经济活动过程中有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协助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起草、审查、修改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设计;授权法律律师声明,就有关法律事实,公开声明立场或主张及其他法律事务。

2、出任涉及必须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

对会员及其企业在经济、民事、劳动、行政、刑事等涉及到必须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出任法律事务代理。

联谊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将团结一致,秉承“诚信,责任,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各项维权工作,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不断推动瑞金企业家的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我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安全责任网络,我镇及时调整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副镇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构建了一支由64人组成的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队伍,各行政村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小组,构建了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建立了检查、学习培训、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

镇政府紧紧围绕工作实际,创新思路,多方位多角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了省食品安全核心知识和96151食安热线宣传活动,在各村开设了公开栏24块、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条幅4条,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学会鉴别假冒伪劣食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成立以后,逐步建立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综合协调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了《镇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镇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及各项制度》、《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明确了目标责任,为顺利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奠定基础。

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这一宗旨,我镇突出重点,认真开展了无证无照经营、地沟油、学校食堂卫生等专项检查工作。

对全镇境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种养等200余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并与他们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餐饮业主要检查了“三证”办理情况、有无使用“地沟油”、内部设施情况,有无防蝇设施和冷藏设施,以及环境条件等。食品流通单位主要检查“瘦肉精”、畜禽产品、“三证”情况、不合格、过期产品是否上架。小作坊主要检查设备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种证照是否齐全,以及卫生环境条件等。对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产品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中,工作人员一方面检查企业、商户生产经营食品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向生产经营人员讲解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同时对部分购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食品安全检查,净化了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公众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得到加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薄弱环节,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急待解决。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执法部门单打独斗,不能与镇政府保持一致,各干各的。执法部门执法不认真,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只负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无法处理。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与执法力量缺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导致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食品安全卫生小册子,对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二是加大整改力度。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全部下架、封存、销毁。对限期整改不到位,坚决予以关停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确保整改到位。

三是加大督查力度。把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营性工作抓下去,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全镇人民群众健康。

法律方面的面试题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

a、2月b、5月

c、7月d、9月

9、中国已经加入wto,目前涉及的国际条约知道哪些?适应入世的要求,法律工作者应做些什么?请自由发挥。

参考法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10、你认为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有哪些具体内容?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常识题)

1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2、董事会成员人数有什么要求:3至13人

1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要求: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5、什么情况下的经济合同可以认定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目前我国的担保形式主要几种?

定金 留置 保证 抵押 质押

17、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什么情况下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8、什么是预期违约 ?

释义: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的'表示不为履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为: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需为不可能;2、债务人需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3、预期违约是债务人违法的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旅行,债务人若由正当的拒绝权的,则不发生违约拒绝。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9、谈谈你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的认识

法条内容: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释义:行政复议是公民、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做出决定的制度。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规定复议前置;三是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四是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五是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可以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未规定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情事的变更。所谓情事,指法律关系成立时作为该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客观 情况。情事可以是经济的,如币值近似的不变,物价相对的稳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价值相当 ;也可以是非经济的,如和平状态,一定的交通状态。2?情事变更必须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消灭前发生。法律关系成立之前情事就已变更的 则该法律关系以既变的情势为基础,不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3?情事变更必须为当事人没有预料到,而且不可能预料到。

4?情事的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如情事的变更由当事人一方的原 因发生,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情势变更的后果。

5?情事的变更必须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如继续保持其效力便会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 而且不公平的程序必须显著。 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因情势变更蒙受重大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抗辩权,可请求变更法律关 系内容或解除法律关系。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消除情事变更造成的不 公平结果。一般来说,为维扩经济关系的稳定,民法一般倾向于维持既有的法律关系,如有 不公平,宁愿在其内部进行调整。情势变更原则一般是在维持原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调整双方 的权利义务,使之趋于平衡。具体方式是:令债务人增加给付或减少给付;予债务人以延期 或分期给付的利益;变更给付,即以他种物更替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如上述措施仍不足以 消除因情事变更造成的不公平结果,则可能解除法律关系。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经济生活 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21、什么是转委托代理?转委托代理又称复代理,再代理。它是指本人的代理人把本人委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 实施代理,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并不是代理的代理人,而是本 人的代理人。 转委托代理有以下基本构成要件:

1?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被代理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代理 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复代理人时,第三人直接取得代理权。但是复代理人不与本人 发生直接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尽管复代理人亦是本人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 本人。

2?复代理人取得转委托代理权后,并不使原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转委托代理人的代 理权来源于原代理人的代理权,故从此意义上讲,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权限等于或者小于原代 理人的代理权限。

3?转委托代理须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如果在转委托代理中,原代理人给予复代理人代 理权代理自己的事务,为自己谋利,则该“复代理人”就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复代理人,而 是原代理人自己的代理人。也正因为如此,复代理人在与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须以本人 的名义为之。

4?原代理人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代理,应该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 紧急情况时可以例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 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22、你如何认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尊重权利,如何行使权力呢? 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进行阐述和自由发挥。

权力与权利音同字不同,虽只一字之差但谬之千里。两者的主体是相对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而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权利正是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它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超越它就是侵权行为。法治的意义也就在于此,公民的权利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任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即使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也将受到惩处。以权利限制权力正是法治国家的体现,更是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体现。

真正尊重公民的权利,把权利放在权力之先,是执法工作的要义,是执法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良方。

1介绍下你自己,你的爱好,特长等等任职要求

2简单谈下之前的工作内容和业绩

1,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能吃苦耐劳,进取向上

2,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会计证或者接受财务专业培训者优先

3你为什么会离开上一家公司呢?

4上一份工作带给你什么样收获?

5你面试之前做了哪些准备呢?

6为什么来我们公司面试?工作职责

7谈下你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

1,配合律师事务所所做法律尽调

2,审核财务部对外提供的资料

3,负责公司合同的审核 

8谈谈你应聘这个职位的优势和劣势?

9是否起草过合同?谈下你处理过和合同法,经济法相关的案件

10合同审核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1简单谈下公司法务和律师之间的区别? 

12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遇到过比较大的难题吗?你是怎么克服的? 

13如果我们录用你,你将如何开展你的工作? 

14我的问题问完了,你有什么疑问吗? 

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调研报告

(一)为深入开展此次调研,全面了解我乡食品安全情况,我乡组建食品安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乡兽医站检疫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组成。加大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针对农村集市和餐饮店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管。乡兽医站检疫人员对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了检验检疫,切实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乡农推站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健康”。

(二)抓整治,重宣传,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六月来我乡野生菌陆续上市,百姓自采自食加大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我乡及时发布预防野生菌中毒有关事项的通告,充分利用张贴宣传画册、公告、发放宣传册子等形式告知群众加工食用野生菌过程中要认真挑选、清洗,不要凉拌生吃,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每次只加工和食用一种野生菌,避免种类不同的野生菌混炒产生有毒物质。提醒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户)严把野生菌的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流程,严格执行用沸水先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检查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工地食堂、婚丧宴请、大型会议等群体性聚餐的地方,严格告知负责人严禁加工烹饪食用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通过调研看来,当前我乡食品安全监管处于有序状态,食品安全真题水平有所提高,同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点:

(一)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有待提高,经营着法制意识淡薄,追求利益而忽视管理,部门餐饮商户卫生状况差。我乡豆制品制作商户都为家庭作坊式,加工设备简陋,加工工艺简单,环境卫生不符合标准,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

(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由于消费群体层次的不同,导致群众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层次不齐,有的群众因价格便宜而忽视食品安全问题,有的买到不合格商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食品经营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进货制度不健全,过期食品不及时销毁,散装食品进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不完善。一些销售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由于超市人员流动性强,一些销售人员上岗前大都没经过正规培训,也没有进行正规体检。街头饮食摊点的卫生状况堪忧,对碗筷等用具消毒不达标,容易病从口入的隐患。

(一)加强培训,加强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体检,增强商家对保障社会食品安全是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入口关。

(二)加大宣传力度,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和群众自身防范意识。

(三)加大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对食品生产销售点的检查力度。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9)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0)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1)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4)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0)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4)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7)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8)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11)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3)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4)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15)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6)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17)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8)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9)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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