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9篇)

时间:2023-12-28 01:57:44 作者:LZ文人

规章制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领域的需求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规章制度的参考范文多种多样,选择适合自己组织的范文是关键。

小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大型活动,如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到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性劳动等,必须报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由中心校长报请县教育体育科技局批准。

2、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用学校,班级,教师个人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

3、活动开展之前必须找到临时的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活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4、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代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现场,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队伍,必要时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5、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6、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织计划,应急预案,带队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到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和存档。

8、活动期间每天上下午由活动负责人向校长汇报安全情况。

9、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承运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或超员运行等。

10、活动期间,如学生有重大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挽救伤员,并向校长或上级部门报告。

11、外出活动结束后,必须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到家。

学生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和教师的一项重要责任。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宗旨,特制定学生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1.  教师在安排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例:春游、秋游、运动会、艺术节、外出参加和社会实践等,必须首先保证学生的安全。

2.  教导处和各兴趣活动课老师在组织学生外参观、游览及其他活动时,必须每次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坐车、船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车、船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执照,严禁超载乘坐,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教导处和班主任教师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3 、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场地,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要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4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 如高层建筑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 。

5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小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学校组织的师生集体活动安全,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校园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我校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活动项目。

学校开展的集体活动是指在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集体活动,如六一庆祝等集会、运动会、实践活动等。

二.管理措施。

1.加强学习和提高领导班子的重视程度,提高法制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2.学校各职能部门(大队部、教导处、总务处,卫生室,体育组,班主任等)应保持沟通。

3.每次活动前制定活动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落实专人负责和具体管理人员以及车辆安排等。如果是由旅游公司承办的活动,要为参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活动前、活动中对活动涉及的场所和设备器材(如学校建筑,专用设备,体育器材,教室门窗)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及时得到修理。

5.活动前利用广播,晨会,班会等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的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6.在室外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了解并注意少数患有先天性,后天性或特殊体质学生的身体情况,注意运动项目,运动量和天气对身体的影响,加强保护措施。

7.在其校外社会教育实践活动中,带班老师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按学校制定的纪律和要求教育学生,并带领好学生进行活动。

8.每次活动中卫生员应配备必要的药品,随队活动。9.活动之后做好书面记录,整理相关资料。

小学。

2018年2月28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工作方案。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小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大型活动,如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到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性劳动等,必须报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由中心校长报请区教委领导批准。

2.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用学校,班级,教师个人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

3.活动开展之前必须找到临时的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活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4.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代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现场,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队伍,必要时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5.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6.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织计划,应急预案,带队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到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和存档。

8.活动期间每天上下午由活动负责人向校长汇报安全情况。

9.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承运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或超员运行等。

10.活动期间,如学生有重大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挽救伤员,并向校长或上级部门报告。

11.外出活动结束后,必须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到家。

永川区临江镇普安小学校。

2013年9月2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1、学校假期安全工作安排。

2、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做好灾害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

3、学校校舍、安全设施维护。

我们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点,力争创建和谐校园,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以保障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超过1000人参加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活动将被取消,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据人数的不同,实行不同级别的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也纳入管理范围。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中,若发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等紧急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即刻停止活动举办。

《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本次活动严格按照《xx市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坚持承办负责的原则,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方式:xx市xxxx演出团为主办单位,xxxx酒店为协办单位。(二)、配备保安人员共计15名,统一着酒店保安服装。其中收票验票2人,门口查包、安检4名,4个安全出口配备4人,场内维持秩序5人。(在演出开始后,查包验票人员补充到内场维持秩序)(三)、为确保2012年12月29日xxxx酒店3楼演艺广场活动圆满完成,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在酒店领导和保安部经理的领导带领下,协调本次活动的安保工作。演出前由保安部经理带队检查各消防栓可以正常工作,灭火器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无其他物品阻碍,安全出口应急灯可以正常照明,安全出口可以正常通行。

本次活动参加人数为500至800人。

在舞台前方有三排空座位的面积,作为舞台缓冲区域。本次活动在各个出入口处都设有突发事件的缓冲区域,与楼梯安全门衔接,可以相互流通,并在缓冲区域设置了文字指示,配有保安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组长做好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万无一失。演出场所内外都设有专业的巡逻小组负责巡逻、物品安全及上台演出人员的安全,以免歌迷的冲动而发生意外。在退场和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在场的保安和出入口的保安负责人员的疏导,确保快速有序退场和撤退。

应急预案:

(1)在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停电,现场的工作人员应该马上启用应急照明设备。

(2)现场安排负责活动秩序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醒观众不要惊慌,对出现慌乱的观众进行讲解,让观众不要离开座位,耐心等待酒店保安的指示。

(4)如果活动不能继续进行,需要进行退场时,现场的保安人员应该维持好现场的秩序,遵照先入后出的原则,有序的组织观众退场,严防拥挤现象的发生。

(5)现场工作人员应该耐心等待现场保安组长的通知,严禁私自处理活动现场的人员。

现场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在活动现场严禁抽烟、玩火,如有发现,应该立即制止,并将责任人上报现场负责人处。

(1)活动区域一旦着火,发现火情的人员应保持镇静,且勿惊慌。并立即上报。并迅速有序组织观众安全撤离。

(2)如初期小火自己能将其扑灭,一部分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扑灭。以防火势扩大。

(3)如火情难以扑灭时,工作人员应采取最快的方式向消防监控中心报警。如用附近的电话或打碎附近的手动报警器。

(4)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警现场前,一部分保安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火警现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5)消防队到达后,负责人应及时向消防队总指挥准确地提供火灾情况,协助消防队灭火,引导消防队进入火灾现场。

(6)在活动现场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确保观众有序的撤离,时刻注意安抚观众的情绪,杜绝现场出现混乱。严防拥挤,造成踩踏事件。

(7)通道工作人员应该组织通道内的学生快速撤离,维持通道通畅,禁止观众在通道内逗留。

由于活动当晚现场舞台需要,观众现场的灯光相对较暗,因此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时常提醒观众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

(1)现场出现失窃事件后,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将情况反应到现场负责保安组长处,保安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安排。

(2)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向当事人询问发生该事件的时间、地点。丢失的物品,以及其他详细信息。

(3)事件发生后所有观众不允许离开座位(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对现场人员进行统计,针对该事件立即生成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

(4)出口处的工作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如果有人出入应该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出现突发事件后供上级查阅。出现失窃事件后,出入口出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把关,严禁一切人员离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向负责人报告,争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放行。

(5)现场保安组长针对现场情况做好保护工作,提醒失窃者不要搞乱现场一切物品,包括罪犯留下来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物品,分头报告当地派出所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了解情况和进行破获。

(1)参加活动演出人员以及现场观众在活动中受伤或突发急病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保护,如情况紧急,可采用正确的急救方式进行急救。

(2)如受伤者不能移动切不可强行搬动或移动,应该耐心等待工作人员的到来。

(3)如无接受过救护训练,切不能自行抢救,应安慰伤者。

(4)工作人员拨打120或就近医院的电话,并同时应记录受伤者的姓名、地址等资料以备需要时用。

(5)现场工作人员应该做好现场观众的情绪安抚工作,以防出现骚乱。

参加活动的观众之间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应迅速将双方劝解分离。如双方持器械打斗,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强行制止。事件严重者报110带往派出所解决。

活动前由保安对观众做好动员工作,进、退场必须保持秩序,应有序进行。保安人员进行管理,发现情况大声喊叫及时制止。且迅速维护现场秩序,查看有无人员受伤。若有人员受伤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情况送往周边医院,严重者马上送医院。

入场前排查,禁止外来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晚会中出现的哄场和不文明行为,即时制止捣乱滋事人员,若情节严重影响到晚会正常进行,可以将其逐出场外。必要时可请求校园保安帮助,工作人员解决问题时尽量不要影响其他观众,切不要将事闹大。

xxxx酒店。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从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大局出发,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及时预测和掌握各种不安定因素,并做好平息事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准备。活动举办期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果断处理,努力控制局面,快速平息事态,确保大型活动顺利、安全。

二、适用范围。

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应及时启动本预案:

1.活动场所建筑物塌陷;

2.活动场所发生火灾;

3.现场秩序失控,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4.现场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5、其它影响安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3.预防为主。重视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将“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活动的策划、筹备、举办等每个阶段。

4.快速反应、从容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四、前期工作。

1.信息报告:

大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件后,要在第一时间向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并视事件发展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安全事件发生后,主办者、承办者及在场的有关部门人员,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有效、果断的开展工作,控制事态、减少损失。

3.应急响应:

学校接报后,有关领导视情况及时启动本预案。

五、应急处置。

总指挥:徐进艇肖刚。

副总指挥:各班班主任。

指挥部设以下工作机构,人员由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部门抽调,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掌握突发安全事件的全部情况,按指挥部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2.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负责做好处置事件的具体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3.负责安全值班,督促检查各组工作落实情况。

(二)疏导组:

1.对大型活动开展期间可能发生的不稳定事端提前进行预测、评估。

2.事件发生后,要以最快速度组织年级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即刻赶赴事发现场,面对面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引导现场人员有序撤离。

(三)救护组:

1.活动开展前做好医务人员、救护地点、医疗器械、药物的准备工作。

2.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3.对重伤员送医院继续治疗。

(四)后勤组:

1.搞好应对安全事件所需设备、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2.保障通讯设备完好。

3.随时调动机动车辆。

4.保护好水电暖等设施,保障安全用餐、用水、供电、供暖。

(五)宣传组:

1.掌握事件过程中张贴的口号、标语、大小字报及散发的传单,积极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2.保证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在事件的各个不同阶段,要及时通过传媒手段向广大师生通报相关情况。

(六)保卫组:

1.按照有关规定,对活动举办严格审批。

2.深入到活动中去,随时掌握信息。

3.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

4.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公安部门完成现场保护、线索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幼儿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幼儿外出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幼儿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园各部门、教师组织幼儿外出参加活动,必须履行安全审批手续,逐级报分管领导、园长室审批;组织幼儿集体外出活动,活动组织者要提前制订活动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要写清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经费、车辆、安全措施和安全负责人等,审批人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并签名,同时上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备查。

二、组织幼儿外出参加活动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以《告家长书》的形式通知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好回执送交学校。

三、活动组织者对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要注意交通安全,防食物中毒,防幼儿走失,防拥堵踩踏等。

四、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要求车况良好,具有客运证照、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学校与车方签定租用书面合同、保险事宜等。

五、学校联系旅行社外出参加活动,要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出行。要与旅行社签定书面合同,动员幼儿自愿参加保险,对旅行社使用的车辆和安排的线路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出行。

六、外出活动要由校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要负责活动的组织、安全、后勤服务等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对带班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声明活动纪律和有关安全防范规定,落实安全责任人。

七、出发前活动组织者和带班教师要提前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明确活动安排,对活动中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准备工作进行指导教育,并做好人员的清点、上报工作。

八、全体参与活动的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幼儿的安全负责,密切关注幼儿情况,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组织幼儿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幼儿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等;到达目的地后要认真组织和开展活动,不要随意“放羊”;教育幼儿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耍,特别是山水及偏僻的地方;带班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九、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带班教师清点人数上报,并组织幼儿有秩序上车,跟车回园,待幼儿全部到班或离校后方可离开。

十、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情况进行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活动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十一、未经安全审批而组织幼儿外出参加集体活动,或虽经审批但因未能遵守本制度或未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第十一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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