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模板17篇)

时间:2023-11-26 10:04:38 作者:薇儿

通知一般包括标题、内容、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要素,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通知是以书面形式发布的消息,用于告知受众有关特定事件或安排的信息。如何写一份有效的通知呢?以下是几点建议供参考。这里有几篇备受好评的通知范文,希望对你的通知写作能有所帮助。

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

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测算,另行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统筹区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由各统筹区测算,另行确定)。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在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当年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的,补齐至220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企业“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定额调整部分按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区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也纳入本次调整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以及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以及省直和中央属驻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所需资金及渠道,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另行发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各设区市(含厦门)、县(市、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发文,同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2016年8月26日。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将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6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惠及北京市314.2万人。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为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月人均增加305元。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3355元。

自起,北京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此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0元,福利养老金每月增加35元。基础养老金由每月430元增加到47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月350元增加到385元,调整幅度分别为9.3%和10%。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月人均3370元调整为3702元,人均增加332元,增幅9.9%。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757元调整为1917元,人均增加160元,增幅9.1%。

此外,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10元,增长10.3%。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16号)要求,从20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湖北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并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具体办法:

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上海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等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20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省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65号。

各市(洲)、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表格,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9月底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20日,记者从2015年兵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4月17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此次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兵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从今年1月1日开始补发,并确保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将惠及兵团57.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33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将达到2500元以上。

据了解,调整的范围为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和按新兵办发〔2010〕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今年调整的特点是采取普遍调整、倾斜调整以及与艰苦地区因素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对于既符合普遍调整又符合特殊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双重”调整;今年增设按照本人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这项机制从今年开始建立,从1%比例起步,今后将逐步完善。此项政策更加体现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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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根据《关于20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84号)精神,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为我市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我市有6.7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现将2016年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我市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二、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为: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20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150元社区综合补贴及养老基金统筹外支付项目)的1.7%计算月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

对高龄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调整时间及注意事项。

(二)2016年1-9月的增资额与调资后的10月份基本养老金,已在2016年9月底发放。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情况,可以登录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人力社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转5。

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上海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生活费。这是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的养老金每月增加了167.5元。”家住海口海甸岛的云先生听说调整养老金后,兴奋地向家人说。退休之前,他缴费25年,去年底他每月的基本养老金是元。根据20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通知,他每个月将增加75元养老金,另外将获得基本养老金1.5%增加待遇30元,和25年缴费每个月将获得补助62.5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我省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生活费。另外,按照退休(职)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1.5%的比例,增加待遇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每月补助2.5元的标准。

此外,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2元;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2元。

又讯(记者洪宝光实习生何劝)昨天,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所需要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余部分省财政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和其他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必须于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

据悉,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已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及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

广西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二)挂钩调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160元计发。

调整执行时间。

四、待遇调整的审核。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或已办理参保手续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其中,9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其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暂按2015年12月预发养老金金额核定,待完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保并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暂由退休人员原单位(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发放,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六、调整要求。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4日。

惠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20日,记者从20兵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4月17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此次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兵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从今年1月1日开始补发,并确保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将惠及兵团57.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33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将达到2500元以上。

据了解,调整的范围为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包括: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和按新兵办发〔〕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今年调整的特点是采取普遍调整、倾斜调整以及与艰苦地区因素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对于既符合普遍调整又符合特殊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双重”调整;今年增设按照本人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这项机制从今年开始建立,从1%比例起步,今后将逐步完善。此项政策更加体现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新疆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三、所需资金及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驻滇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暂由原渠道解决,待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清算。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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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新疆兵团常识

9月7日,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自治区20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新疆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2016年增发养老金如何计算?

《关于自治区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9号)文件规定,我区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办法。

即,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所以,自治区规定对今年符合调待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在增加45元之后,为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3元。

例如:退休人员李某养老金缴纳年限为31年,按照文件规定,先给其增加45元,再对其超过15年的部分即31-15=16年,按照每满一年每月增发3元来计算,为16*3=48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70周岁及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6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人员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由原单位负责调整待遇并垫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切实利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7日。

新疆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上述人员再按本人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l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

1.高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10日。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通知

5月12日,江西省人社厅正式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是我省自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对象。

我省20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方案。

此次企退养老金调整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调整。

所有退休人员每月都有100元增加的“保底”(即部分定额调整部分)。

第2部分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根据本人定额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档。

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1500元至元(不含2000元)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000元至2500元(不含2500元)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每人每月增加55元。

3000元至3500元(不含3500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5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000元至4500元(不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25元。

4500元以上(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5元。

第3部分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未满按照15年计算,即最低增加45元,然后超过15年的,再按照每年3元进行增加,体现多缴多得。

第4部分调整。

在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60元、70元。

发放时间确保6月15日前发放到位。

省人社厅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最迟必须在6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调整方案前三个部分所有退休人员均可享受,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另外,选择一次性缴费3.25万元至1万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全额参加高龄倾斜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新疆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通知】新疆兵团常识

20日,记者从2015年兵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4月17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此次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兵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从今年1月1日开始补发,并确保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据了解,调整的范围为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包括:20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和按新兵办发〔2010〕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今年调整的特点是采取普遍调整、倾斜调整以及与艰苦地区因素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对于既符合普遍调整又符合特殊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双重”调整;今年增设按照本人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这项机制从今年开始建立,从1%比例起步,今后将逐步完善。此项政策更加体现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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