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求稿标准征求意见(优秀17篇)

时间:2024-01-17 00:58:02 作者: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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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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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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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征求意见函范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xxx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xxx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人员)。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宜按照50平方米/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

第十五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

表2 妇幼保健机构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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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施。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和实习妇幼保健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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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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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征求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海洋局办公厅(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十三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xx年12月26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

传真: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经多次修改后,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起草单位名称)。

附件:《(标准名称)》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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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征求意见函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xxx、住房城乡xxx、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xxx办公厅(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十三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xx年12月26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

传真: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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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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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征求意见函范文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贵行征求意见函收悉,感谢贵行对我县近年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自2007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为我县医疗、教育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了困扰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使我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平凉市泾川汇通村镇银行的成立,为县域经济繁荣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实体搭建了新的融资平台,促进了我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未来几年,国家将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等重大政策措施,为推进跨越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在省市区域布局中,我县处于全省东翼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区域,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一些战略发展重点和重大项目必将得到上级的重视和支持。

关于淮南市委xxx部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你委关于淮南市委xxx部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征求意见函(淮目委[2011]第1号)收悉。我部非常重视,综合淮南市委xxx部xxx部年初上报的要点任务和年末上报的工作总结,结合全年实际考察和调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xx局关于对《xxx监管办法。

xxxx办公室:

《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符合xx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特别对xxx等人员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能够进一步提升xx场所的主体责任意识。我局对《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局2015年4月24日。

标准化药局标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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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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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和服务经济发展需要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贯彻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申报的工作,并部署起草工作;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七)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各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新闻出版领域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3

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总署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新闻出版领域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地区范围内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地区范围内协助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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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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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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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模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不断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品质,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现向贵单位诚挚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建议征求表》请于6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信形式反馈至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办公室(通信地址: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85号)。

联系电话:

衷心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附: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意见建议征求表(点击下载)。

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x年5月14日。

征求意见的函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召开2017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中共北京市民政局委员会关于召开2017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要求,为开好北京市民政局宣传教育处、北京社区报社联合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征求贵单位对我支部的意见建议。诚请各单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我支部工作的支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3月5日前反馈至局宣教处邮箱。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北京市民政局宣传教育处、北京社区报社。

联合党支部2018年2月26日。

征求意见的函

各县(市)***:

根据《*****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为下一步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打下基础,现针对*****班子及班子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和中央、省关于作风建设要求的情况、“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等方面征求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请认真填写《*****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表》,于2014年3月15日前送******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传真:****。

邮箱:****。

附件:《******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表》。

*****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

_____(部门名称):

接贵部下发的__________征求意见稿,我们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现将意见回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回复。

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征求意见函

2009县级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表彰即将开始。根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经单位申报、初审把关、检查验收,现将拟表彰的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名单呈送贵单位,请结合工作职责,对拟表彰的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单位旁边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5月10日前下午下班前送县文明办,地址:县行政办公中心8楼836室,电话:84108341。谢谢!

滨海县文明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滨海县2009县级。

各类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名单。

(送审稿)。

一、文明乡镇(6个)。

东坎镇。

五汛镇。

正红镇。

界牌镇。

八巨镇。

滨海港镇。

二、文明村(20个)。

正红镇昧洋村。

正红镇南尖村。

正红镇尹桥村。

正红镇仁杰村。

五汛镇范场村。

蔡桥镇十四顷村。

通榆镇西沙村。

通榆镇三埝村。

大套乡关南村。

八滩镇粮东村。

八巨镇巨峰村。

八巨镇王庄村。

八巨镇永裕村。

陈涛乡屋基村。

樊集乡山星村。

樊集乡玉龙村。

界牌镇淮河村。

界牌镇镇南村。

界牌镇许家圩村。

滨海港镇双裕村。

三、文明社区(5个)。

东坎镇新建社区。

东坎镇花园社区。

东坎镇富康社区。

通榆镇桥南社区。

界牌镇陆集社区。

四、文明小区(1个)。

滨海县供电小区。

五、文明行业(17个)。

滨海县国土资源系统。

滨海县供电系统。

滨海县国税系统。

滨海县地税系统。

江苏省滨海县公路管理系统滨海县人民检察系统。

滨海县电信系统。

滨海县邮政系统。

滨海县气象系统。

滨海县环保系统。

滨海县公安系统。

中国银行滨海县支行系统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

六、文明单位(90个)。

滨海县审计局。

滨海县财政局。

滨海县文广新局。

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江苏省滨海中学。

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阜坎南船闸管理所。

滨海县航道管理站。

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滨海县新华书店。

滨海县人民法院。

滨海县行政服务中心。

滨海质量技术监督局。

盐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滨海部滨海县地方海事处。

江苏省六垛闸管理所。

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海县档案局。

滨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工商银行滨海县支行。

滨海县邮政储蓄银行。

滨海县邮政局獐沟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城东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东坎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八巨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陈铸支局。

滨海县邮政局界牌支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三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

滨海县地税局稽查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一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七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六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五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二分局。

滨海县地税局第四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稽查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七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滨海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大套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正红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界牌支局。

滨海县电信公司滨淮支局。

滨海县明达中学。

滨海县实验小学。

滨海县滨淮镇中心小学。

滨海县八巨初级中学。

滨海县正红初级中学。

滨海县坎南初级中学。

滨海县界牌镇中心小学。

滨海县大套乡中心小学。

滨海县樊集乡中心小学。

滨海县国土局蔡桥国土所。

滨海县国土局滨海港国土所。

滨海县国土局樊集国土所。

滨海县消费者协会。

盐城市滨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滩分局。

滨海县公安局五汛派出所。

滨海县公安局滨海港派出所滨海县公安局八滩派出所。

滨海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正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界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套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蔡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坎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正红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

赔款征求意见函

支行。

我公司车险客户。

元整。请贵行查阅该客户还款情况,是否同意将赔款直接划交客户,请确认。如需划入贵行账户,请提供贵行账号。谢谢合作!

保险公司盖章。

****年**月**日。

银行(按揭公司)意见:

银行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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