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通用16篇)

时间:2023-12-27 16:57:32 作者:梦幻泡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组织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每个组织都有一套独特的规章制度,它们反映了组织的价值观和管理理念。

食堂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佳康根据多年的食堂承包经验,制定了一份有效的《食堂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蒸气类、加工类、冷冻类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蒸气设备(包括蒸箱、蒸车、蒸气消毒柜、洗碗消毒机等)

1)确保安全,必须责成专人使用保养,不经批准,他人不得使用。

2)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额定气压和操作规程。

3)随时检查设备性能完好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餐厅经理。

4)保持设备清洁,保证食品卫生。

2.加工类设备(和面机、馒头机、饺子机、绞肉机等)

1)责成专人使用保养,不经批准,他人不得使用。

2)操作人员,一律不准戴手套,女同志必须将长发盘进工作帽内,机器没停稳前不得将手伸入机内。

3)开机前,应先擦干手再按电门,以免发生触电。

4)按规定适量放料,不得超负荷操作,以免损坏机器。

3.冷冻类设备(冰箱,冰柜等)

1)冰箱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2)冰箱由专人负责,他人不得使用。

3)食物要表里冷却到常温才能存入到冰箱,要严格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要码放整齐,不要重叠避免冷冻不透;要做到先进先出,要经常检查,防止食物变质。

4)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清理、除霜,保证冰库(箱)内无腥臭味。

5)每天上午对冰库(箱)检查一次,查看控制温度,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如因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13种厨房设备的操作规范

一、在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完好,并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电器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当出现问题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所有人员离开危险的环境,请专业的维修人员检查并处理。

二、机械设备、电器必须确定专人使用与保养,使用人员必须熟知正确使用方法,做到人的任何部位都不得接触机械的转动部位和刀口部位,使用后,必须在切断电源的状态下,由指定专人负责机械的卫生和保养工作。

三、每天工作结束收尾后,值班人员同有关负责人必须逐一对机械、水、电、气等的开关阀门,以及各个门、窗、通道进行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并作详细的记录。

1.馒头机安全操作规范

1)馒头机必须由领导指定的熟悉本机器性能的人员操作。

2)开机前须检查以下项目,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a.电源线路,接地线等安装符合要求,且完好无损,无破损漏电现象。

b.机器周围地面无打滑现象,防护罩稳固无松动。

c.机器面斗内及转动部位无任何障碍物。

3)操作机器时,操作人员的精神要保持高度集中,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a.不准将手或棍棒等物伸入面斗内及转动部位。b.严禁操作时打闹嬉笑。

c.要坚守岗位,机器运转时,不准离开机器,并应注意观察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车断开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

4)使用后及时拉开电源,并清除各部位残面,盖好围布,以备后用。

2.电炸锅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前,首先检查其电源线路,开关及接地线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码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时,应注意先将锅内擦干净,然后再往锅内注入适量的油,最后再接通电源,以免发生烧毁电热管等事故。

3)往锅内注入的油不可过多,以低于锅沿五公分以下为宜,以防止发生油溢、油溅等事故。

4)操作者要根据所炸食品不同,按规定适当调节油温,严禁超温使用。

5)操作时,操作者要精神集中,不可擅离岗位,严禁在工作时打闹说笑或与操作无关的事。

6)工作结束时,要先关闭电源,再将锅内的油清理干净,在清理电炸锅时严禁用水冲刷。

3.电饼铛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前认真检查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入使用。

2)要保持铛体清洁干净,但严禁用水冲洗。

3)饼铛不要放置潮湿的地方,要远离电闸盘、电插座。

4)使用过程中如绿灯长时不灭,说明设备出现故障,需请专业人员检查修理。

5)使用完毕,除关掉机上开关外,还需断开总电源,以免发生意外。

4.电冰箱操作规范

1)电冰箱要由专人管理。

2)要经常检查电冰箱的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及各部位防护罩是否完好无损和齐全可靠。

3)一旦发现电冰箱有异常音响或现象时,应立即断开其电源,并请机修人员检修,等故障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严禁带故障运行。

4)遇有停电时,要及时关闭电源,等来电15分钟后方可合闸启动冰箱。

5)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冰箱上的任何部件。

6)要经常保持电冰箱的内外清洁卫生,无残渣、厚霜。

5.和面机安全操作规范

1)和面机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与操作。

2)使用和面机前,首先要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件,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等是否完好无损,各防护罩是否齐全,并对机器上需注油处加油后,进行试运行,无异常现象后方可投入使用。

3)和面机严禁超负荷运行,和面量不准超过机器的额定和面量。

4)机器运转时,必须盖好面斗子,严禁无盖运转,严禁将手臂伸入和面机的面斗内,进行入料、出料等项操作时,必须在停机关闭总电源状况下进行。

5)遇有机器运转不正常或有异常音响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等其故障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6)机器运转时,操作者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更不准打闹说笑。

7)用完后,即停机断开电源开关,将面头号内清理干净,在清理时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机器。

6.切菜机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切菜机前,应认真检查机器的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及机器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料斗内人无异物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菜被送入切菜机前,应先将其切成适当的小块,再将其送入料口。

3)在将菜送入料口时不得用手挤压,更不能将手伸入机器料斗内。

4)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严禁打闹说笑。

5)使用后应停机切断电源,再进行清洗保养工作,在清洗时,应将斗子拆下清洗,不得直接用水冲洗机器。

7.绞肉机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绞肉机前,应先将其置于平稳处固定好,并应认真检查其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是否完整无损,机器各部件有无松动、异常,机器各部件旋转部位及料斗内有无异物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在操作过程中精神要集中,待绞的肉要化大为小,将其切成适当的小肉条后,再将其有秩序地送入料斗内,严禁用手挤压,更不得将手或棍棒等物伸入料斗内。

3)严禁在操作时打闹说笑和擅离职守。

4)操作时发现机器有异常现象或绞刀不快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

5)用完后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将绞龙与刀拆下清洗,料斗内应用布沾热水擦洗干净,不得用水直接冲洗。

6)拆卸下的零件清洗后不得装上机器,待使用时再装好拧紧。

8.切肉片机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切肉片机前应首先将其置于平稳处,并认真检查各部件有无异常,机器的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是否完好无损,机器投料口有无杂物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时精神要集中,要坚守岗位,不准打闹说笑。

3)待加工的肉要经过筛选,不得夹杂有骨头的肉。

4)往投料口送肉时,不得用手按压,更不得将手伸入旋转部位或料斗内。

5)在操作过程中,一旦发现机器有异常音响或其他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请机修人员检修,待其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6)使用完毕后,即停车切断电源,对机器进行必要的清理与保养工作,但在清理时,严禁用水直接冲刷机器。

9.燃气灶具安全操作规范

1)会点火:坚持火等气的原则,严禁先开气后点火。

a)首先点燃点棒,由点火孔伸进靠近主燃烧器喷头,迅速打开小火气源节门,引燃主燃烧器。

b)主燃烧器引燃后,关闭点火棒节门及灶具上的点火棒节门。

c)打开大火气源节门,根据需要调整火力。

d)使用完毕,关闭气源节门及鼓风机开关。

e)蒸箱、保温箱使用前检查水箱,水位应保持在水箱2/3处,并经常清洗水箱去除污垢。

2)会查漏:定期用专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燃气系统的接头、开关等易损部件有无漏气现象,要经常检查点火棒胶管有无老化松动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严禁用明火查漏。

3)会处理紧急情况:

a)发现漏气或闻到异味,要立即关闭阀门熄灭火种,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严禁开启或关闭各类电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b)发生火情尽一切努力立即关闭气源节门,使用干粉灭火器、湿布、湿被等物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

c)燃气灶具长时间不使用,务必关好节门。

10.面条炉(蒸台)安全使用规范

1)使用前认真检修各部位,如开关是否堵塞失灵,胶管是否老化破损,水位是否调整合理,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参照“燃气灶具安全操作规程”点燃蒸箱燃烧器,根据需要调整火力投入工作。

3)经常检查水位,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严防烧干锅现象发生。

4)用布垫着拿取蒸以等用具,小心烫手。

5)使用完毕,关闭气源节门,手柄位置均处于关闭状态。

11.不锈钢蒸柜安全操作规范

1)要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养。

2)使用前先检查阀门、管道等零部件是否完好,确认后方可使用。

3)食品放入蒸柜内,检查柜门是否关紧后方可开启阀门。

4)用布垫着拿取蒸屉及食品等物品,小心烫手。

5)使用完毕后,关闭气源阀门,清除柜内杂物,保持内外壁光滑无油污。

12.不锈钢蒸饭车操作规范

1)要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养。

2)淘米蒸饭不可超出其标准范围。

3)淘米、启饭要厉行节约,不可洒于地面。

4)使用完毕后,清理饭车底板、凸糟、上盖、车壁内外,保持光亮、整洁。

13.去皮机安全操作规范

1)要由专人负责使用清理。

2)使用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位有无异常,机器电源开关、地接线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在操作机器时,工作人员精神集中,不准打闹嬉笑,更不能把手伸进料斗内。

4)发现机器在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请维修人员修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双门保鲜柜操作规范

1)保鲜柜要由专人负责管理。

2)要经常检查保鲜柜的电源线路、开关、地接线及各部位防护罩是否完好无损和齐全可靠。

3)一旦发现柜内温控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断开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4)遇有停电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待来电后15分钟方可全闸启动保鲜柜。

5)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保鲜柜上的任何部件。

6)要经常保持保鲜柜的内外清洁卫生,无残渣。

7)熟制品要凉透后并加保鲜膜存放。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一)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食堂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一、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饭堂,排队买菜要遵守纪律,不得拥挤、插队。

二、寄宿生必须在饭堂内就餐。就餐学生不得将饭菜拿到教室或宿舍。

三、保持食堂安静,就餐时不得在饭堂内跑动,敲打碗筷或大声喧哗,严禁争吵、起哄。

四、保持食堂清洁,不随地吐痰或乱抛其他东西,要爱惜粮食,吃剩的饭菜倒在规定的桶内,不得随意乱倒。

五、爱护饭堂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要从重处理。

六、尊重食堂工作人员,说话有礼貌,不得与炊事人员争吵或辱骂炊事人员,对食堂工作有意见,可向班主任或校膳食委员会反映,不得意气用事,不准借故吵闹。

七、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厨房,以免影响厨工操作,保证安全卫生。

八、以上规则要求同学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xx〕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xx〕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实行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存储制度,现就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的管理,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单位申报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额存储。

二、申报拆迁项目时,按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所有产权房屋产籍注明的面积、结构的证明,并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补偿安置资金的额度,由建设单位按补偿安置资金的100%存储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受件人根据建设单位持建设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再办理拆迁的其它事宜。

三、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建设单位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要求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手续,到市拆迁办,由分管审批处长和主管主任签字审核,再由财务核准,当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建设银行领取。

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建设银行领取。建设单位在领取最后一笔补偿安置资金时,为使建设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由市开发办出具的《住宅功能质量准入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对未按此办法及规定和程序收取、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理。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xx〕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奖:。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市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奖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区)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无锡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确定成都市等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的通知》(国科发财〔2017〕521号),无锡市被列为第二批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为做好我市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有效规避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无锡市科技资金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区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贴。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以及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其它科技保险险种。

第五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无锡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申请人的合法收款收据、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分类定率和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适当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

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根据企业申请的险种类别,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30万元。

第八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科技保险试点期间根据情况可作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

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

(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

(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

涉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监督检查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实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县长负责制。各主管县长和主管财政县长按照分工对分管行业归口项目类专项资金从预算编制、申报项目、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监督到项目决算全过程及非项目类的专项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总责。

涉及常委分管部门及人大、政协、公检法单位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主管财政县长审批。

第五条。

对于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由主管县长负责召集分管部门研究上级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向,做好项目的论证和包装,制定争取方案,全力以赴进行争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上级投资政策导向筛选项目,经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列入项目库。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避免出现重复申报和虚假申报的问题。

第七条。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

2015。

52。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项目资金的监管。编写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凡涉及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严格按各级财政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拨付资金,强化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财政部门职责:负责项目评审、资金审核、资金支付和监督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对报账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负责票面审核。报账单位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果发现凭证不规范、不合法,资金使用超范围、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监督检查。对完工决算并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财务和工程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单位财务核算的记账依据。

第九条。

“谁使用、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概预算资金不能超过年初预算或上级专款和配套资金总额,工程决算不能超过概预算。

第十一条。

5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审批;

5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审批;

300。

1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领导和主管财政县长审批;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30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县领导、主管财政县长、县长审批,最后报县委书记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县领导批示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明确报账主体。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为报账主体。

第十三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对所有专项资金,根据资金性质、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持有关的合法有效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把关并履行相关签批手续后,到财政部门据实报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施工单位或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相关文件规定确需联合验收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否则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分期支付资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工程质量如出现问题,财政部门将质保金转做维修费,并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所需的原始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或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支付专项资金时应按要求填制相关凭证,并提供专项资金支出正规发票(经国税或地税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在内的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

属项目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报告、

项目设计报告、项目评审文件、招投标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

属疾病防治、救灾、救济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提供病情、灾情报告、政府相关文件或上级财政部门的文件。

3.

属应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要提供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4.

属奖补、补助、补贴类拨至部门或单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文件规定严格审核把关。涉及补贴到个人的必须提供享受补贴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等可靠的依据,按规定需通过“一折通”发放的资金要据实发放。

5.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原始资料进行初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县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填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核,符合规定的,履行相关签批手续,填报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时将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国库科(其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还应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手续签字盖章后报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库科下达用款额度。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国库科根据业务科室报送的资金用款计划、资金使用申请或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及时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下达专项资金用款额度。

第二十条。

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国库科)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国库科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在国库科下达的用款额度内,对业务科室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票面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对专项资金支出效益进行分析和绩效考评。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业务真实性等方面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主管县领导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_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会印章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儿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专人保管,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追缴。村委会全体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6、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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