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1-23 09:25:25 作者:FS文字使者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7篇)

一个组织的规章制度反映了这个组织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个员工都应有安全防范责任和意识,发现治安不安全因素或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领导或主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员工如接到商铺或租户物品遗失报告,应立即上报领导或主管。

三、工作区域一旦发生案情,作为当事人的员工应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

四、员工对案发现场有责任加以保护,阻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五、员工应保证自己工作责任区域内没有任何危害安全的物品,对工作需用的有害物品,应按规定加以妥善保管。

六、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上班后、下班前都要认真检查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安全,消除不安全隐患。

礼仪规范。

一、服务用语:

敬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称呼语:先生小姐太太夫人女士小朋友大叔大伯阿姨大妈。

问候语: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祝贺语:恭喜祝您节日快乐祝您生日快乐。

欢迎语:欢迎光临。

询问语:请问,您需要我为您做点什么吗?

请问,您有什么吩咐吗?

操作语:请稍侯片刻,我立即为您服务。

请不要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道歉语: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原谅打搅您了很抱歉。

感谢语:多谢您的提示请您多提宝贵意见不必客气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告别语:再见您走好。

二、服务忌语:

三、礼貌要点:

1、接电话时应先说:“您好,物业部;。

3、当租户货客户表示感谢时应说:“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4、当租户或客户表示道歉时应说“没关系”“请不要介意”;。

5、到租户货商铺中维修或收费时应轻声,并客气地说:“对不起,打扰了”。

6、对进出大门的人员,保安人员应先敬礼同时说“您好”,再进行询问或检查等工作;

7、管理处工作人员与业主同时进出门口或同乘电梯时,应让业主先行;。

8、在商场内应主动帮助租户货商铺解决困难,严禁视而不见。

八要八不。

1、要维护公司声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做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

2、要一切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3、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上级调动,不得纪律松垮、不听指挥或阳奉阴违。

4、要廉洁奉公,不准收费不给票、私吞私分各种公-款。

5、要真诚老实,不准提供假情况。

6、要敬业奉献,努力工作,不得作风拖拉。

7、要团结协作,不得互相扯皮、推诿和诬陷同事。

8、要文明礼貌,竭诚服务,不得发生与业主打骂等现象。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质检部安全职责。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2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班组长安全职责。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2〗。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接班安管员按规定着装后,提前十五分钟列队上岗接班,交接班安管员必须相互敬礼进行交接班。

(二)接班安管员到达后,应由交班安管员在《安全管理值班记录表》上记录交班内容和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三)交接班时,交班安管员必须将需要接班安管员继续观察或处理的问题,装备器材和其他物品的状况,以及电梯、监控、道闸等重要设备(施)的运行情况向接班安管员移交清楚,且做好记录备查。

(四)交班安管员须在接班安管员对各岗位巡查、验收并在《安全管理值班记录表》签字确认后才能下班。

(五)接班安管员验收时发现(包括交班安管员当班时发生而未发现)的问题,由交班安管员承担责任;交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交接完毕,接班人签字认可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安管员承担责任。

(六)道口岗安管员交接班时应在《安全管理值班记录表》上认真填写各栏目。监控室岗安管员交接班时应在《监控室值班记录》上认真填写各栏目。

(七)接班安管员未到岗或虽已到岗,但未办毕交接手续并签名确认时,交班安管员不得下班。否则,其间发生的问题,由交班安管员负责。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1、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巡逻内容包括:

1、物业内部治安防范巡逻,确保物业正常经营秩序;

2、物业内外设备(施)和维修改造工程的巡查,保证设备(施)安全完好,防止人为破坏。

二、巡逻方式及路线:

安全生产员实行每天三班倒巡逻制。每班由两名安全生产员按物业规定的巡逻路线、时间,从地下室到天面采取螺旋式往返步行方式逐层巡逻,经过巡更器时,须刷ic卡确认巡到时间。

三、安全生产员在巡逻中:

1、观察往来行人及其所携带物品,发现行迹可疑人员时,须即时通知安全监控员跟踪录像,同时报巡逻队长处理:

1)如可疑人员在公共区域,携带有攻击性物品且有作案倾向时,巡逻队长须带安全生产员及时上前制止,当场收缴物品,并连人带物送交公安机关查处。

2)如可疑人员进入营业区域,须即时联系营业部门总监(行政经理)或值班负责人跟踪监视,同时双方保持联络。如发现可疑人员携带有攻击性物品且证实有作案倾向时,营业部门须即时通知安全生产部,后者按1)款处理。

2、发现外来推销人员、闲杂人员及精神病患者、乞丐等,须拦截其禁止进入物业范围。

3、发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中毒等事件发生时,立即报告巡逻队长,并按本制度第八章“事件处理”执行。

4、发现物业内、外设备(施)(含在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被损坏时:

2)属人为损坏并当场抓获时,安全生产员将肇事者送交安全生产部办公室,值班负责人视情况书面报总经办处理。如肇事者逃逸,安全生产员须即时追捕。

7、夜班安全生产员还须检查商铺内是否有人员留宿。如有,须劝其离开。对劝告不听的,须报告巡逻队长。巡逻队长通知大厦管理处,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实到实处。

二、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必须委托有组织的专业队伍进行。

三、发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员,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队到达现场,同时组织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灾扑灭于萌芽状态。

四、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杂物,存放自行车。

五、不得把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旁烧垃圾、废纸。

六、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确需加大用电负荷,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七、严禁用金属构件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作回路线,更不准将导线搭接在气焊设备、煤气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道或设备上。

八、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随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材料,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天花吊项内部电线必须外套难燃管。

九、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损坏、丢失,如发现破烂或鼠害应立即报告。

十、每星期检查一次消防箱、水带、水枪、卷盘、破碎按钮、警铃,必须齐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烂,立即更换。

十一、消防通道灯必须完好,灯泡烧坏及时更换。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十三、1211灭火器必须齐全完好,份量不够或过期,必须加足、更换。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须保持充足。

十五、电梯机房、发电机房要落实通风冷却措施,油箱必须密封完好。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三)武器库、弹药库;(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续;(二)在市、县(台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承担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二)为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保守秘密;(三)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四)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公共安全从风险类型分为:政治动荡、恐怖事件、治安事件、意外事故、利益冲突。

近几年境外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反应出中国外排人员,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缺位:

防范意识缺位:队公共安全事件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律意识缺位:不懂当地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事件,不知道如何正确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和安全。

整体意识缺位:境外中方人员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发挥集体的作用。

学习意识缺位:不注重学习,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社会价值标准。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1、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7、安全员的亲友须在22:00前离开管理处区域。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安全管理员岗位的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3.1当值班长负责交接工作的讲评,指示及检查工作。

3.2当值班安全管理员双方负责具体的工作交接。

4.1接班前集合。

4.1.1所有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接班班长集合队伍并检查员工着装,清点人数,如有人缺勤应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中,接班班长下达工作指令,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4.1.2集合讲评过程应在10分钟内完成。

4.2工作交接。

4.2.1接班班长提前10分钟带队按预定路线到各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4.2.2接班人员应认真查阅上一班的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及有无特别注意或持续跟进的事项,如有应特别询问清楚。如发现有异常或不清楚的事项应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做出解释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

4.3物品的交接。

4.3.1双方共同清点,检查岗位上所有公物,如:对讲机.钥匙.工具.岗亭及其它设施设备。

4.3.2对对讲机等需检测的物品应现场检测是否正常。

4.3.3如有代管其它物品,交接人员应交代清楚,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如未记录清楚则出现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4.3.4发现损坏,缺遗应立即向双方班长报告,并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说明损坏原因或物品去向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

4.4记录的交接。

4.4.1《岗位值班记录表》应记录清楚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特别事项,公物数量及状况,代管物品数量及状况,交接情况等。

4.4.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整理好本班的值班记录。

4.4.3双方共同查阅值班记录,接班人员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主动询问。

4.4.4如无异常交接班双方在记录《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字。如有异常应记录清楚双方签字认可,如不能处理应通知双方班长到场处理并签字。

4.5班长的交接。

4.5.1岗位全部交接完毕后接班班长前往集合地点与交班班长进行交接。

4.5.2交接班长对本班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简述,交代特别事项,双方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字。

4.6交班后集合。

4.6.1交班班长在岗位交接清楚后集合队伍,清点人数。

4.6.2交班班长对本班工作进行讲评,将当值情况记录于《岗位值班记录表》。

4.6.3带回打卡下班,解散队伍。

4.6.4交班班长将本班收集到的客户意见建议,公共设施设备检查结果环境卫生状况等情况提交给部门负责人【队长】。

4.7原则.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注意正常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疏忽。

4.8质量记录.交接班时必须要做到“三清、三明”【当值事项清、物品清、交接事项清、当值事项明、物品明、交接事项明】。

水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 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持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结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草案)》制定本制度。

凡在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届业主委员会是会设主任、委员共七名。业主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督执行《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完全自愿原则,不享受小区任何福利待遇。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区内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爱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包括小区道路、球场、绿化、果树、供电、供水设施、路灯、电动拉闸、管理人员办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并即时清理排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

5、机动车在小区内应控制时速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物业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每个业主车库中或者公共车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绿化带停放。

本物业小区公共车位由物业管理人员施画。仅用于业主和访客车辆的临时停放。

6、业主需要进行房屋维修时,应通知物业管理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施工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维修完工后即时清理余泥垃圾。

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工资福利、公共场所电水费,维修费等等。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每月10号前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员催缴,可采用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书面催缴等多种方式,并可采用相应催缴措施。

3、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4、欠费总金额过高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员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小区设收款记账员一名。本小区财会收支情况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监督。

本物业安全管理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场所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学校公共设施、场所包括:办公室、教室、各类功能室、运动场所、食堂、宿舍、所有建筑及相应设备配置等(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场所)。

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3、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5、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6、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7、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8、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9、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0、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11、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规范员工用电安全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园区内全体员工。

3.职责。

3.1工程部人员进行电气操作或电气维修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

3.2其他部门须配合工程部的安全用电工作。

3.3工程部及时向客服部反映停电缘由,客服部须及时通知业主停电事宜。

4.内容。

4.1严禁各部门私接或移动电气设备和设施。确因生产或改善服务质量需要,应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请工程部核实,并由工程部登记注册。

4.2各部门需架设临时线路的,应由工程部派电工安装。使用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拆除。临时线路应符合“低规”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如使用后确需长期固定,在安全和不损害美观条件下,由工程部派电工正式安装,并登记备案。客用区一般不准加临时线。

4.3物业强电系统维修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分为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工作三类。电气检修人员工作时,应遵循下列三项要求:

4.3.1根据工作内容和需要,填写工作票。

4.3.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4.3.3应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或设施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5断开电源。在工作场所必须断开电源的设备设施,包括需检修设备设施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工作范围安全距离小于0.7m(10kv)的带电部分及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遮栏或其他可行安全措施的带电部分。在断开电源时,必须使检修的设备设施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高压柜的手动机均处于断开位置时,都应用锁锁住。

4.6验电。检验电气设备上有无电压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应在电气设备的`两侧的各相分别进行。

4.7装设接地线。将检修的设备设施的三相短路并接,可以放掉检修设备的剩余电荷,这也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安全的唯一可行安全措施。装、拆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仅有单人值班,则只允许用接地开关接地。

4.8悬挂指示牌和装设遮挡栏。在工作点四周应安设标示牌和遮栏,有关的操作开关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标示牌。

4.9电气操作及维修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组织措施:

4.9.1工作票制度。在对物业各类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的签发人应为电气工程主任,且签发人应对工作票内容、工作必要性、工作执行者的业务程度进行全面的考虑。

4.9.2工作许可制度。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须经过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为工程部经理,许可人应对工作票上的有关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核对。

4.9.3工作监护制度。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者交待工作现场的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并应始终在现场进行监护,及时纠正错误或违反安全的操作。监护人一般不得参加工作班工作(全部停电除外)。

4.9.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在电气设备检修工作间断或工作人员暂时撤离现场时,所有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可继续工作,无需重新通过许可。

4.9.5工作转移是指同一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地点工作,开工前的安全措施可一次做完,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新工作点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4.9.6在检修工作完成后,应清扫现场后撤离。由工作负责人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并交待检修项目、发现问题、检修结果和存在问题,然后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在此之前,任何人不得将检修设备送电运行(因检修工作需要试运行者除外)。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7、安全员的亲友须在22:00前离开管理处区域。

公共楼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住宅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住宅区内(高层、商场、办公楼)所有业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拥有居住权和享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管理处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实施管理,并对部份实行有偿服务,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内支出,业主有合理使用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房管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1)、住户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本区关于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防火隔热层和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及封堵通风口,不得用铝合金、铁皮、木板、钢网等封闭主阳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住户不得装设门牌(涉及商业用途),住户单元之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并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外墙装饰和防盗网、门窗的材料、规格形式,不得乱挂、乱搭、乱贴、乱画,违者处一百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严禁改变阳台为卫生间、厨房等,严禁将阳台雨水管改为排污管,严禁私自改变室内外明暗电气管道及未经许可更换水、电、气计数表,若造成严重后,一切由住户负责。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堆放危险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1)、楼宇公共地方、住宅区绿化地、道路等不得摆放家私、物品,严禁停放车辆和鸣号,违者罚款一千元。

(2)、严禁传播黄色录像、黄色书刊,严禁在休息时间高声播放音乐、聚众喧哗、赌博、吸毒等活动,不能收留"三无"人员,违者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审查。

(3)、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违者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导致堵、损坏,住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等。

3、为了使住宅区经常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住户应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践踏绿地,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禁止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像,违者罚款一百元。

(2)、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及瓜壳,违者罚款五十元。

(3)、严禁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罚款一百元。

4、住户应按期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二、住宅区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l、室内部份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费中支出,人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住宅区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理处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管理处定期对住宅区主要的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养护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沟、污雨水井、检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绿化;

4、路灯;

5、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6、停车场;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专用部份:

1、屋面每年维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内上下水主管、电线、电气、阳台护栏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楼梯间、墙面、扶手;

6、电子防盗门;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计划安排,小修随时处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设施机电设备运作保养良好。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国家、物业管理机构和户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综合楼、别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贯彻“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统一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各县(阎良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阎良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审批。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收费原则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结合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收费申报表,征求管委会(户主代表)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和委托管理合同,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管理服务费。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费用及供热水、采暖、制冷、电梯等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燃料、水电费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制冷系统等定期养护和维修;围墙(栅栏)、道路及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支出的费用。

(三)代收代缴费用。指代收代缴应由住户自己缴纳的水费、电费、管道燃气费、城市居民清洁费和工商企事业单位排水设施使用费等。

(四)特约服务收费。含交通工具保管和应户主(住户)要求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个人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户门内水电管线设施、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投递分发以及户主(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

以上第(一)、(二)两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户主(住户)同物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小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条凡由物业管理机构抄表并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执行。按实际耗用量计收费用的,应安装分户计量表。属于管线损耗部分,应合理分摊并向户主(住户)公布。

第七条边基建边入住的住宅小区,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计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标准计费部分,不得分摊给户主(住户)。

第八条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和户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

第十条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并开据发票。否则,户主(住户)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办法附表中暂未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与管委会或户主(住户)代表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任意估算加价的;

(三)不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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