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考语文范文(22篇)

时间:2023-12-27 17:48:32 作者:雨中梧

河北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北京故宫、承德避暑山庄等。这些河北历史人物和事件,对我们今天的发展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一)编导类、播音主持类、表演类、书法学、体育舞蹈、健美操等专业(方向),我省不统一组织专业联考,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校考,招生简章由招生院校公布。

(二)参加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联考的考生交通食宿自理。

(三)本简章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三个类别,分别进行批次设置,实行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模式。

两个新变化。

根据这两年招生情况,个别招生类型作了微调:

一是将公费师范生和免费医学定向生列入本科提前批b段,与国家专项计划同时填报志愿、同时录取,实行“专业(类)+学校”的平行志愿投档模式,避免调剂到考生不满意的定向就业地区。

二是将本科预科班列入本科普通批,与本科普通批同时填报志愿、同时录取,提高预科班的志愿满足率。

普通类录取批次。

普通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等四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分为a、b、c三段,分段依次录取。

本科批包括未列入本科提前批的普通类本科专业、地方专项计划、本科预科班等。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

河北填报志愿技巧。

填报专业时需要注意:每个学校可以填几个专业。这时一定要谨慎。自己想报的第一专业一定要放到最前面,根据喜好排序,专业也要有级差,不能全部报热门,最好留一到两个专业保底。网上也有历年学校的专业分数线(大部分学校都能查到),报专业一定要看专业分数线,而不是觉得这个分数上这个学校没问题,专业也没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学校的最低分,一般都是不太好的专业的最低分,热门专业超学校分数线几十分都是有可能。另外保底的专业可以报自己可以接受或者和自己报的专业相近的、分数又不高的专业。

河北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普通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等四个批次。一是本科提前批。分为a、b、c三段,每段为一个独立的小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其中,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有政治考察、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国家专项计划、军队、公安、司法等本科专业。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

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可填报1所学校,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除本科提前批a段以外的其他国家专项计划、公费师范生和免费医学定向生等本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一所院校一个招生专业(类)为一个志愿。

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本科提前批c段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本科专业。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

只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不进行志愿征集,可填报1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二是本科批。包括未列入本科提前批的普通类本科专业、地方专项计划、本科预科班(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一所院校一个招生专业(类)为一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三是专科提前批。

包括有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公安、司法等专科专业。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模式。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1次征集志愿,每次可填报1所学校,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选项。四是专科批。包括未列入专科提前批的普通类专科专业。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一所院校一个招生专业(类)为一个志愿。设1次集中填报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艺术类专业考生填报志愿分批次进行。

(一)艺术类校考专业志愿。

本科提前批a、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只填报1所院校,均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对在我省未列分省计划的院校,由院校自行组织二志愿征集;对在我省列有分省计划的院校,由我省统一组织二志愿征集。

(二)艺术类联考专业志愿。

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设一志愿、二志愿,每个志愿只填报1所院校,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本科二批设一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0所院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三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专科提前批设一、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5所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违规行为按以下处理:

(一)对在河北省艺术类专业联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二)对学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有关招生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一是“专业(专业类)”志愿模式下,无法简单地统一划定一条本科线和专科线。往年采用以学校为志愿填报单位,一个学校志愿可填报多个专业,录取时以学校为投档单位,一个学校只有一条录取线。

改革后采取“专业(专业类)+学校”志愿填报方式,投档时以专业为投档单位,直接投到专业上,各专业报考人数和分数不一,各个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差距较大,一条本科或专科分数线将很难涵盖所有的专业录取线。

故不采用“一刀切”方式划定一条本科和专科线,而是通过分段方式,柔性地将考生划分为两部分,淡化本专批次界限,给考生更多的选择空间,也可以更好的保证选报人数较少的专业顺利完成招生计划。

二是确保有序投档录取。分为两段线,让一段线和二段线的考生依次填报志愿,一段线考生首先填报本科志愿,基本使较高分数的部分考生不至于因志愿填报不当而落差太大,即使第一次没有被本科录取也可继续填报剩余本科计划,同时也可避免高水平大学专业间分差太大。

三是淡化本专科批次的概念。取消本专科的界线,打破了人为给招生院校专业分批分等的既有格局,促使所有院校专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激发院校专业的发展活力。

四是创造条件逐步减少录取批次,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导向之一。由截然分开的本科批、专科批,到淡化本专科界限的段线划分,为条件成熟减少录取批次提供了探索实践。

数出来后怎么填志愿。

认清自己。

当查询到自己分数时,注意看下自己的省排名。因为分数跟历年相比一般波动大,难以精确定位。而排名的话波动较小一点,所以我们可以将今年排名换算到去年的分数,然后根据去年录取分数线大概筛选一下学校,当然了排名主要受今年参考人数和指标影响。具体可以看下自己省今年的情况,最后适当升高或降低一下。

确定方向。

这里有学校层次方向,一般分数出来后根据各省分数线就大概可以确定!还有就是专业方向,你是想填报那个方向,这里主要以考生兴趣为主,但听取家长或过来人建议十分有必要!确定好专业后就可以去挑选该层次中,所挑专业较强的几所院校!十分有必要提醒一下文科生,报工科院校里的文科专业时需谨慎!

挖掘信息。

当确定好几所院校后,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更多关于这些学校的实际情况。挖掘信息很重要!重要的信息有,历年录取情况、教学质量、学习氛围、学校设施配置、交通位置等。

做好最坏打算。

尽管我们人人都想录取自己心仪的院校和专业,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只有做好最坏打算我们才能万无一失!首先在院校方面,我们最好找个比自己成绩低20分相对应的院校,来保底一下,还有就是院校之间要拉开,不要都报的太高,也不要都报得太低!在专业方面,可能中意的这个专业比较火你虽然达到了学校录取线但专业录取线却没达到,如果选择不服从调剂的话,就可能会掉档了。所以一般最好填服从调剂!当然了,那种刚过一本线,想冲一下的,不然就挑个好二本读的,可以不填。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由于某些文理兼招的专业易为一些竞争力不强的考生所突破,所以填报这些专业可以圆一些考生的院校和专业梦。像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门类下边的绝大多数专业都能实行文理兼报。

交叉突破。

就是文科考生报考理工科院校的文科专业,理科考生报考文史类院校的理科专业。这些年随着高校学科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来纯文史类或理工类院校都在朝着综合类院校的方向发展。

正是由于新开设的非传统类型的专业还不广为人知或虽知但还没有认同,因此,报考的人数相对较少,使考生可以较低的分数被录取。

填报志愿要防止“剪刀差”

挑学校时看院校最低分,选专业时挑学校热门专业。考生要知道热(冷)门专业与分数直接相关,本人分数与拟选专业分数要求形成很大反差(称作“剪刀差”),其结果是虽被录取,但却被调剂到了很不满意的专业。

填报志愿有什么技巧。

高考结束了随之而来就是报考志愿问题。俗话说的好考的好不如报的好,这句话确实也是有这个道理。就是在报考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报考自己喜欢的专业。有很多人就上了这个当,报的专业考上了最后不是最喜欢的。因为不喜欢的专业,你到时候在工作的时候也不感兴趣呀,也不会去努力的。

所有在高考志愿填报的时候我推荐你使用《蝶变志愿》进行填报,蝶变志愿不仅可以根据考生的喜欢的专业进行填报,还可根据mbti和霍兰德性趣测试,测出适合自己的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

蝶变志愿的整个界面给人的感觉就是轻松,要说这类app的板块设计基本都差不多,但是这款我很喜欢,特别是高中生吧,学习本来很累,再看app的时候不要色彩太浓,这个蝶变志愿的颜色就很好,给人一种轻松的感觉,视觉效果上我给他满分。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按艺术类报名的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艺术文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艺术理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四科成绩均计入总分。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题目及点评

今年河北省作文是根据夏明的作品改编的一则漫画作文。

材料由两幅漫画组成,在第一幅漫画中,一位男孩得了100分,被亲了一口,笑容满面;另一位男孩得了55分,挨了一巴掌,哭丧着脸。在第二幅漫画中,一位原来得了100分男孩考了98分,挨了一巴掌,哭丧着脸;另一位原来得了55分男孩考了61分,被亲了一口,笑容满面。

这是一则运用对比手法的漫画,有两个小男孩得分的对比,有小男孩得分后待遇的对比,仔细品味,还有暗藏在巴掌与吻中的家长、社会态度的对比。

漫画直接反映的是人们对待学习成绩的态度,成绩高的因为一时失误,挨了批评;成绩低的因为偶有进步,受到表扬。从否定的角度看,人们要综合看待学生的成绩变化。从肯定的角度看,退步要批评,进步要表扬。从深层看,反映的是人们心目中存在的满分意识、及格意识。

从学习成绩推广开来,这可以看做人们评价事物的一种态度,考生可以多方立意,既可以整体立意,谈正确、全面对待一个人的成绩、表现,谈如何教育孩子,谈如何对待进步与退步,也可以谈奖励与惩罚的激励手段;也可以局部立意,谈对追求完美的看法,对及格意识的认识,等等。

这则作文,既贴近了学生实际,从学生最切身的成绩出发,又暗含了对待事物评价的态度、方式,继承了15年作文贴近生活实际,观点发散多元的优点,又能让学生在深入思考后,联系社会生活高远立意。

采用漫画作文的方式,考查了学生对漫画的理解能力己联系实际能力,学生要能从自身的成绩跳出去,才能有更广阔的写作空间。

2016全国各高中高考成绩。

2016高考状元名单专题。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一是志愿设置形式不同。目前的志愿是由一个学校加若干专业组成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首先选择学校,然后再从选报的学校中选择专业。改革后,志愿由一个专业(类)加一个学校组成,学校的招生专业(类)被分成若干个志愿单位,考生可以充分考虑自己的专业兴趣来确定填报的志愿,尊重了考生的专业选择权。

二是志愿设置数量不同。与其他大多数省份相比,我省考生数量和招生高校数量较多,改革后一个专业(类)加一个学校就是一个投档单位,因此志愿设置的数量将相应增加。

三是投档线不同。“学校+专业”模式下,以学校为投档单位,每一个学校只有一条投档线。而改革后,投档直接投到专业上,同一学校内会出现不同专业(类)的多条投档线,各专业(类)之间的投档线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填志愿选学校的方法。

评定学校水平。

大部分考生和家长只看校友会和软科等大学排行榜,其次这种做法很不科学。大学排行榜只能综合评价学校整体水平,有的甚至包含校园建筑等条件。评价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可以看准这几个标准:1.学校有没有博士点,多少个博士点,你选报的专业有没有博士点;2.有没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品牌专业等国家级平台;3.教育部学科评估分数是多少。

选择学校所在城市。

一线城市或者东部沿海城市和二三线城市的优劣势很明显,孩子在一线城市学习生活,都会比较便利,资源相对较多,见识也会相对广泛。其实本科阶段实习和兼职带来的收获也很多,在经济更发达的城市这些工作机会也多。

充分了解学校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这中间包括学校图书馆怎么样,宿舍条件怎么样,有没有空调暖气,学习氛围如何,师资力量如何,男女比例什么样。这些都作为参考条件列入选择范围。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邀一轮明月,携一缕清风,品一盏香茗,手捧一卷书,任思绪畅游其中。千年的兼葭散发着晚香,细品纯朴的民风;杨柳岸晓风残月的美景,铭刻着分手的惆怅;花落人亡红楼梦断,感慨有情无缘的爱情。一路走来,有书陪伴,于是丰满了青涩的青春。

兼葭苍苍,曲不哀。

秋更深了,寒露更浓了,河边一丛丛芦苇迎风招展,白色的花絮上有晶莹的露珠在闪烁,好似少年盛开的心事,纷乱而又单纯——远处俏丽的身影飘然而过,少年沿河追溯,可是河水汹涌阻隔,只能朦朦胧胧地看到她的裙裾飘在风中,转眼间她隐约在河的中央。河水无语,岸边伫立着一个期盼的身影,任凭冬去春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甘愿化为河底柔柔的青荐,守候在她脚下的柔波中,伴随着日出日落,潮涨潮汐,始终守望着心中的那份美丽。

晓风残月,更与何人说?

晓风习习,疏柳萧萧,一弯残月高挂杨柳梢头。这是哪里?我身处何处?一丝蝉鸣,是那样的无力,对了,我已离开了京城,昨日已经告别了朋友,此处已是异地他乡。寒蝉声再起,这个冷落的清秋啊!何时才执子之手呢?从此天涯永隔,美好的年华只有在长久的空寂与思念中度过。“杨柳依依,今我别昔”,离别的绝唱唯有“晓风残月”。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一)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须相应专业考试合格。

(二)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规定自行划定。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投档规则。

1.使用河北省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投档。

投档比例由招生院校提出。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国家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录取规则与我省投档规则不同的,投档比例可不受招生计划120%的限制。

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投档规则向招生院校投档后,招生院校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2.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

将校考合格且经我省备案,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为院校确定的控制线),全部投档给考生报考院校,由院校择优录取。其中报考我省联考涉及到的校考专业还须相应类别的专业联考合格(美术类本科专业须我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本科合格)。

按教育部规定,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对上述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河北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北京市教委宣布高考录取方式的调整方案,在高招本科录取一、二、三批次实行部分平行志愿,即在本科三个批次中的二志愿设三个平行志愿,一志愿保留不变。

为了帮助广大家长和考生了解和应对今年的志愿填报新政,4月12日下午2点,由《新京报》学习公社举办的“高考志愿填报专家指导公益讲座”如期举行。讲座邀请到北京考试院高考试卷评析课题组专家董晓平和高考志愿填报专家张艺执就今年高考志愿填报技巧以及考试答卷技巧做出讲解。本场讲座吸引了近百名高考学生家长。

讲座现场,董晓平老师首先介绍了今年北京市实行的“在第二志愿设三个平行志愿”的政策特点及应对策略,告诫广大考生和家长认清平行志愿下依然存在的报考风险。随后他就其研究专项,也是20北京高考试卷变化最多的科目语文考试,介绍了试题的主要变化及复习指南、答题技巧。

随后,张艺执老师就填报技巧一项专门为学生家长们做出了精细的分析解读,如对“知己必知六大要素”“知彼必知五个方面”“正确处理填报几大关系”及其独创的高考填报新技巧等方面进行讲解。

-专家简介。

董晓平。

北京考试院高考试卷评析课题组专家,北京语文高考阅卷指导专家,北京市特级教师。

张艺执。

-新政解读。

平行志愿也有先后顺序。

部分平行志愿:今年北京将在高招本科录取一、二、三批次实行部分平行志愿,即一志愿保留不变,只在本科三个批次中的第二志愿设三个平行志愿。此外,在本、专科剩余计划征集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每批次征集志愿可先报3所学校,每校选报3个专业。其他各批次录取方式不变。

-特别提醒。

尖子生仍有可能高分低就。

董晓平解释说,部分平行志愿旨在保护成绩较好的那批学生,而不是成绩的尖子生。所以尖子生今年第一志愿选择失当仍有可能高分低就,但减少了高分落榜的可能,因为二志愿按100%的比例投档,所以只要考生不对专业苛刻要求,服从调剂,身体条件符合,一般就不会出现退档现象。

平行志愿不是平等。

董晓平提醒考生:平行志愿只是高考投档方式的一种变化,它并不能解决高考的种种难题,平行志愿不等于平等。考生依然有落榜、退档和专业不匹配等风险。因为平行志愿录取的考生分数都差不多,分配专业时选择余地小,上不到理想专业的风险随之加大。

第一志愿至关重要。

张艺执也提醒考生,平行志愿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他建议考生在报考时注意:第一志愿至关重要,因为考生的本科一志愿录取率基本在85%以上,而今年的在第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方式不会对报考和录取产生太大影响。因此家长还应花大力气掌握第一志愿的报考技巧。

河北省高考作文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上调最高档1480元。

目前2016年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依旧是2014年的,当然小编会密切关注、及时更新,为大家呈现最新的知识。

从2014年12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其中月标准4档平均增长162.5元,增幅为12%。石家庄市区、保定市区、廊坊市区、唐山市区、秦皇岛市区等适用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每月达1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档平均增幅为12%。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这是继2012年12月1日上调之后再次上调。与目前相比,调整后执行最高档标准的地区比目前的1320元上涨160元,执行最低标准的地区上涨170元,涨幅最大。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提醒的是,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出,调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河北省高考作文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文共八章七十三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第二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一条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二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四条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七条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八条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六十条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六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高考作文

公办学校,主要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学校资金基本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

一般而言,公办学校的数量和办学规模都远远超过私立学校、民办学校,而且,学习费用相对较低,教学设施较为完善。不仅如此,有些国家的公办学校提供免学费教育,如德国、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家。但公立大学入学门槛较高,申请竞争较为激烈,只有那些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申请人,才能获得费用低廉、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专科,大学专科的简称,是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多数为三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视情况而定)。

专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专科和非全日制专科两种。全日制专科通常是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习。非全日制专科通常为成人高等教育的脱产、函授、业余和电大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术和能力。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视情况而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专科高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入学资格。专科教育由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实施,自起,专科教育陆续改革为专门由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同时,教育部开始试点发展高职教育,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学生毕业时获得专科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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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nbsp;。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w、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nbsp;。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工程变更。

(7)工程量增加。

(8)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不可抗力。

(10)发包人风险事件。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6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9条规定处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提供,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

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2。

河北省高考作文

军训,不但培养人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能磨练人的坚强意志。苏轼有句话:“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这句话意思是成功的大门从来都是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的,甚至可以说是只向意志坚强的人敞开。有人说军训是严格的,军训是辛苦的,军训是枯燥的;但是我认为军训中我们共同经历的酸苦也是甜的。

军训生活,在我们刚刚跨入高中这梦寐以求的学府中拉开了帷幕;八月的天气闷热,太阳焦灼着大地,花儿低下了头,老柳树也垂头丧气拉着脑袋,大地像一个巨大的蒸笼,把我们每个人都蒸得通红通红,像一个个熟透的苹果。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身着军衣,头戴军帽在烈日炎炎下训练着。

立正、跨立、踢腿、齐步走等反复练习,那一声声沉闷的脚步声和各位教官的口哨声夹杂着,编织了一曲交响乐,给枯燥的军训生活增添了几分色彩。汗水止不住流,绿色的军装湿了又干,干了又湿,白嫩的肌肤也晒成铜色;告别了昔日时尚的衣服,平日那些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女同学,个个帅气十足的男同学穿上这套军装,与真正的军人相比都难以分辨了。

军纪如铁。同学们都明白这个道理。在军训期间,不管平时娇里娇气的女同学,还是男同学,即使有些身体不适也没有放弃过军训,仍然坚持着。因为他们知道身穿一身军装,就是一位军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这种大无畏的精神是多么的令人起敬了!他们带着病痛训练着,即使再痛,也咬紧了牙关挺了下来,为的就是能让自己所在的班级、方队能有一个好成绩。

军训不仅锻炼了我们的不怕吃苦的坚强意志,也把来自不同的地方的同学们的心紧紧地系在了一起,集体荣誉感与日俱增。军训生活即将结束了,迎来军训会操比赛。这是多么令人期待而又激动的时刻啊!我不由自主的在心里默默期盼着.当踏着鼓点昂首挺胸的超过检阅席,同学们一个个斗志昂扬,容光焕发,朝气蓬勃地迈着整齐的步伐,具有军人一样的威严。同学们,我知道你们都尽力了,努力想做到最好,你们没有让老师、教官们失望;你们的汗水没有白流,付出的所有辛苦都是值得的!就算没有成功也不要紧。世界上有“一蹴而就”却从没有“一劳永逸”,所以成功者“仍需努力”;一个人可以“一败涂地”,但不可以“一蹶不振”。

军训就这样结束了,也给我们一带来了有酸苦也有甜蜜的丰富多彩的生活。

酸——竞争不是完美的,竞争也不是万能的,但竞争是刺激人“比学赶帮超”的引擎。苦——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人无辛苦意,哪有世间才。虽然军训把同学们累得一到休息时间就席地而坐,也不在乎脏,如果没有苦,哪来的甜呢?苦过,累过,那都是过去式,虽然教官平时严厉,但要和教官说再见时,又是那么的不舍,回忆累时,一起的嬉笑,一起欢呼,一起唱歌,这些点点滴滴的小事却足以让我们去回味,去感动。

有时,酸苦也是一种甜。

河北省高考作文

让自己的生命为他人开一朵花,为他人灿烂一片心地,增加一缕温馨,添一分生存下来的理由,多一些坚韧与执著,也就提高了自己生存的质量。用自己的心为他人做圃,给他人织一地绿茵、染一片色彩,就是在给自己的人生喝彩。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说:“乐人之乐,人亦乐其乐;忧人之忧,人亦忧其忧。”当代著名数学家华罗庚说:“人家帮助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伟大的科学巨人爱因斯坦说:“生命的意义在于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苏联无产阶级文学奠基人高尔基说:“给予永远要比向别人索取快乐得多。”--古今中外的伟人对帮助所做出的诠释,是多么精湛和深刻啊!帮助是春天的雨,当你干渴时,为你滋润心田;帮助是夏日的风,当你酷热时,为你送来清凉;帮助是秋之菊,当你孤独时,为你默默开放;帮助是冬天的火,当你寒冷时,为你送来温暖。

人既是独立个体的单一,也是密切相关、血肉相连的群体,是永远离不开互相扶持、互相帮助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中,我们都在不断地接受父母、师长、朋友和他人的帮助,同时更要学会去回报、帮助别人!因为,我们的生命之歌因帮助而动听,我们的生命之河,因帮助而不干涸,我们的生命之光,因帮助而永不熄灭,我们的生命之诗,因帮助而流光溢彩。

点评:作者思路开阔,联想广泛,选材由自然至社会人文,涉猎古今中外,从而使文章内容丰满,富有意蕴语言优美,语句富有诗意。综合运用多种辞格,使语言富有形象感;集中恰当的引用,大大增强述志明理的力度;多处排比,增强了气势,更显作者语言功力之不菲。

河北省高考语文作文

6月23日,省招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省今年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成绩分布情况,研究确定了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各批各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一、文史类。

1.本科一批:539分。

2.本科二批:504分。

3.本科三批:423分。

4.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288分。

二、理工类。

1.本科一批:561分。

2.本科二批:518分。

3.本科三批:396分。

4.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200分。

三、音乐(文)。

1.声乐。

(1)本科提前批:文化302分,专业11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46分,专业10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00分,专业100分。

2.器乐。

(1)本科提前批:文化302分,专业10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31分,专业9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00分,专业90分。

3.舞蹈。

(1)本科提前批:文化292分,专业10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31分,专业9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00分,专业90分。

四、音乐(理)。

1.声乐。

(1)本科提前批:文化311分,专业11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50分,专业10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180分,专业100分。

2.器乐。

(1)本科提前批:文化311分,专业10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50分,专业9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180分,专业90分。

3.舞蹈。

(1)本科提前批:文化301分,专业10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50分,专业9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180分,专业90分。

五、美术(文)。

1.本科提前批:文化328分,专业200分。

2.本科三批:文化310分,专业180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00分,专业160分。

六、美术(理)。

1.本科提前批:文化337分,专业200分。

2.本科三批:文化297分,专业180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180分,专业160分。

七、体育(文)。

1.本科提前批:文化290分,专业285分。

2.本科三批:文化285分,专业27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10分,专业260分。

八、体育(理)。

1.本科提前批:文化280分,专业285分。

2.本科三批:文化270分,专业27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180分,专业260分。

九、播音主持(文)。

1.本科提前批:文化370分,专业160分。

2.本科三批:文化360分,专业15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88分,专业150分。

十、播音主持(理)。

1.本科提前批:文化410分,专业160分。

2.本科三批:文化405分,专业155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340分,专业150分。

十一、编导(文)。

1.本科提前批:文化370分,专业155分。

2.本科三批:文化360分,专业150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288分,专业140分。

十二、编导(理)。

1.本科提前批:文化410分,专业155分。

2.本科三批:文化405分,专业150分。

3.专科提前批:文化340分,专业140分。

十三、艺术类加试专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按相应各批各类文化控制分数线执行。

十四、艺术类自测专业(不含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文化控制分数线:本科提前批文科为302分、理科311分,本科三批文科为231分、理科250分,专科批为文科200分、理科180分。

十五、含有艺术属性的非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线:本科一批文科为328分、理科337分,本科三批文科为310分、理科297分。

十六、按教育部规定,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和参照执行的13所高校(或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专业录取控制线由学校自行确定;艺术类专科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按我省相应各类文化分数线执行;自测的专科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文科200分、理科180分。

由于院校录取规则不同,院校加试、自测专业如同批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经院校申请,可以降分录取,所以允许低于控制线的考生填报。

十七、市属专科由各市招生委员会划定控制分数线,但普通文、理科不低于200分;控制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经院校申请,可以降分录取。艺术、体育专业的文化控制线不低于160分,艺术类专业需专业联考合格。

十八、对口。

1.服装类专科控制分数线419分。

2.旅游类本科控制分数线598分,专科200分。

3.财经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26分,专科320分。

4.机械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05分,专科200分。

5.电子电工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34分,专科324分。

6.计算机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54分,专科253分。

7.建筑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32分,专科200分。

8.农林类本科控制分数线595分,专科200分。

9.畜牧兽医类本科控制分数线589分,专科381分。

10.烹饪类本科控制分数线582分,专科456分。

11.化工类专科控制分数线200分。

12.医学类专科控制分数线346分。

13.学前教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09分,专科406分。

14.采矿及安全工程类本科控制分数线650分,专科496分。

今年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录取的顺序依次为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一特殊类型批、本科一批、本二特殊类型批、本科二批、本三特殊类型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和专科三批。录取工作从7月7日开始,8月21日结束。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注意,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的一志愿,在录取时不降分(上述批次中艺术加试、自测专业的一志愿除外),生源不足时进行二志愿征集。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的二志愿和专科三批的一志愿,以及上述批次中院校艺术加试、自测专业的一志愿,录取时如同批控制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有降分录取的可能,允许高考文化成绩达不到本批次控制线的考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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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考作文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一位商人发现并买下了一块晶莹剔透,大如蛋黄的钻石,他请专家检验,专家大加赞赏,,但为钻石中有道裂纹表示惋惜,并说:“如果没有裂纹切割成两块,能使钻石增值,只是一旦失败,损失就大了。”怎样切割这块钻石呢?商人咨询了很多切割师,他们都不愿动手,说风险太大。

后来,一位技艺高超的老切割师答应试试,他设计了周密的切割方案,然后指导年轻的徒弟动手操作。当着商人的面,徒弟一下了就把钻石切成了两块,商人捧起两块钻石,十分感慨,老切割师说:“要有经验,技术,但更要有勇气,不去想价值的事,手就不会发抖。”

要求选择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回顾近几年课标卷的作文,2009年考查了“弯道超越”,2010年考查了“罗森塔尔效应”,2011年考查了“中国腾飞”,2012考查了“船主和船工”的故事,2013年考查“工匠师傅和徒弟”的故事。可以说,近年来的考题在审题上难度都不大,学生大都有话可说。

1.一脉相承,难度适中。近几年课标卷均采用了寓言故事的形式进行命题,原因在于,不断有省份加入课标卷,2013年加入的有甘肃、青海、西藏、贵州,为了平稳过渡,为了保证课标卷的规范性,也为了让更多新加入的省份适应课标卷,这种沿承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2.角度宽泛,容易发挥。材料提供了四个要素,即商人、专家、老工匠、年轻工匠。从商人的'角度,可以写“价值”,现实生活中,我们正是考虑到了“价值”才不会贸然行动,从四个人物角度均可以立意。老切割师并不是没有能力切割,而是因为经历的事情可能很多,有所顾虑,所以不愿动手,因此可以写“谨慎”,过度的谨慎会失去良机。年轻的切割师因为有闯劲,所以成功了,所以可以写“勇气”,“胆量”等话题。

3.关注提示,准确立意。材料中已经告诉我们了,年轻切割师成功的原因是“经验”,“技术”,“勇气”,同时也是因为忘记了“价值”,没有考虑“风险”。所以我们可以围绕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来立意,也可以综合把握,写“成功的条件”。

4.合理联想,综合把握。作为这道作文题,考生可以联系“改革开放”,“我们的学习”等,有时候我们放下价值的考虑或许更能成功,因此可以写“放下才能承担”。

5.暗含辩证,写出深刻。任何一件事都不会随便成功的,年轻的切割师的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勇气,还有知识,技术等,所以考生从这个角度思考,可以从辩证的角度想问题,让问题更为深刻。

河北省高考作文

河北省共有55所大学参与了河北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燕山大学,排名第二的是河北大学,排名第三的是河北工业大学,以下是河北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河北省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96燕山大学理工2109河北大学综合3130河北工业大学理工4154河北师范大学师范5168河北农业大学农林6227河北医科大学医药7257河北科技大学理工8259石家庄铁道大学理工9291河北经贸大学财经10310河北联合大学理工11325河北工程大学理工12340石家庄经济学院财经13406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师范14443唐山师范学院师范15477河北金融学院财经16489华北科技学院理工17495防灾科技学院理工18521廊坊师范学院师范19525承德医学院医药20525唐山学院理工21549河北北方学院医药22560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理工23560石家庄学院综合24592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师范2560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理工26643河北中医学院医药27643邯郸学院师范28643沧州师范学院师范29658张家口学院综合30658保定学院师范31680邢台学院师范32684衡水学院师范33717燕山大学里仁学院理工34737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综合35747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综合36757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理工37772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理工38783河北传媒学院艺术39795燕京理工学院理工40798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农林4181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医药42823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经43840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理工44853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理工45857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医药46866河北工程大学科信学院理工47871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师范48882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理工49898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财经5096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理工51987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医药52991河北外国语学院语言53992河北美术学院艺术54994河北科技学院理工551088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理工。

延伸阅读:

高考成绩新鲜出炉,于是,开始了填报志愿的漫漫长路......

想要get清晰思路,看下面,看下面,看下面。

第一:根据分数定位学校。相信每个人手里都有一本高考指南,里面收录了各所大学的基本情况以及往年来的录取线,大家先根据自己的分数,把自己可能有机会的和完全可以通过的列出来。细化一点儿的可以把想去的城市筛选出来,如此定位精准院校。

第三:关注学校品牌。大学只是一张通行证,无论以什么方式我们都会到达一个叫就业的地方,所以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选择要以就业为目的。在当今社会下,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名牌大学的门头还是很重要,比如“985”“211”这些,所以这些学校的二本甚至比一般院校的一本含金量还要高(打个比方,虽然过了一本线但是上名牌大学的一本却不保险,可以选择其院校的二本而不是一些不知名学校的一本)因为一本二本不是一个明确的层次区别,更不是社会上的学校层次区别,只是当地招生办为录取而决定的一个东西。有的学校在这个省参加一本招生,在另外一个省可能就是二本,比比皆是。你恰恰需要充分利用这样一点,最后那块牌子最重要。

第四:选择城市。一般来说,西北东北的985高校分数都比较低,但学校很不错,比如兰州大学、吉林大学等,这里要说一下西北工业大学。这个学校在西安,属于前国防科工委,实力强悍,也是最早入选985高校的,论资历在现有的985高校也属于前列,但因为地域影响,影响力下降。

但是,对于更多的考生,只能选择地方普通高校,各个大学本质上区别不大,相对选择发达地区的好一点,因为选择城市也是选择就业环境。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学校学历只是敲门砖,至于能否在未来闯出一片天,还要靠自己的努力,多多get新技能才是硬道理。

河北省高考作文

4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我的读书故事”征文活动新闻发布暨启动仪式在省作协举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凤,省作协党组书记康振海、副主席王力平等出席仪式。

据悉,“我的读书故事”征文活动由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作家协会联合主办,灵寿县委、灵寿县政府,《共产党员》杂志社,《燕赵都市报》,《老人世界》杂志社,《散文百家》杂志社协办,省委宣传部出版处、省作协办公室承办,是河北省为纪念“世界读书日”,深入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而发起的一项重要文学活动,自启动以来,已成功举办六届。

本届征文以“我的读书故事”为主题,面向全省城乡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展开,活动时间从204月20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征文内容可以叙述读书在成就梦想中的重要作用;可以结合个人读书经历,抒发读书感悟、心得体会或人生思考;可以围绕个人喜爱的一本书,撰写读书评论、随笔、读后感等。(投稿方式:石家庄市槐北路192号河北省作家协会办公室,邮编:050021电子信箱:wdds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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