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管理论文大全(15篇)

时间:2023-12-19 00:40:21 作者:笔尘

房地产的供求关系是决定价格走势的重要因素,供需失衡常常导致价格的波动。接下来是一些国内外房地产市场比较和分析的报告,帮助大家了解不同市场的特点和机会。

房地产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

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的管理流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规范合同拟订、签约、执行及监控过程。

2.1本流程适用于悦达地产公司工程类(含设计、材料设备)合同的管理。

3.5总师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负责对重大合同问题进行协调;。

3.6总裁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批。

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很多房地产企业认为合同管理是业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的事,而忽视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状况。对财务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合同在执行中经常出现执行要素与企业掌握的财务资源不匹配,从而就没有制定有效的方针。在对合同的管理中财务内容没有形成很强的管理意识,财务部门不能参与到合同的前置谈判,财务管理出现后置,这就影响了财务方面的工作,使得财务报表不完整、相关财务信息不可靠。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梳理,充分采纳财务部门专业意见,这样才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地实施财务管理。

2.2合同的管理水平不够合理。

随着管理标准化和流程化的逐步推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也相继得到了发展。但是,当时合同管理的工作还有很多技术都不成熟,管理工作不严谨的地方,处理业务活动没能充分进行规划,甚至有的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都不是完整的。有的企业在日常的交易中也不按照法律要求来制定合同,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没能引起注意。对不同合同的分类也没能准确进行,有的合同也没有合理的编号,很多企业签订合同都只是走的形式。如果合同保管的不合理,就会影响到财务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导致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税款。有的企业没有借助网络来完成相应的工作,单纯靠手工来操作和内部流转,这样会导致企业工作效率低下、错误频现,这些都会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麻烦。

2.3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房地产企业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既要制定、执行相应的实施计划,还要加强对财务活动的重视。现有的很多房地产企业仅仅只是把重点放在了货币性的信息上面,对那些非货币形式的内容没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会产生弊端影响合同的严谨性、规范性,导致企业不能制定出准确的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数据分析只能反映出当前账面财务状况,对企业存在的潜在合同义务及风险无法披露,也无法进行监督。当前,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企业合同管理的重点关注点不全面,财务部门对合同中非货币形式内容的监督会出现缺失,企业财务分析、预测报告存在失真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对合同的认知方面还有不足,在合同管理中经常出现财务管控的缺失。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一般将工作重心放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外部融资方面,却未认识到合同管理是重要抓手,合同管理出现财务管控缺失。例如,一份房地产对外销售合同,必然涉及首付款及按揭款的资金回款时间,财务管理必须提前筹划时间,合理安排资金支付,保障企业现金流安全,也有利于对销售回款进行监督。再者,销售合同中个别赠送、搭售,是存在较大涉税风险的。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财务人员存在管理融入认识不足,未能将企业财务管理内涵融入合同管理中。

3.1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针对各自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情况,应分别开展不同培训标准的活动,通过各种活动来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从而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让员工们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改变他们传统的理念,房地产业还可以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的'实现来提高员工们对合同管理的应用,要做到信息的准确度高、工作的效率高,当然还要确保财务方面的人员能够给予合同管理中专业的帮助,这样就能为企业的业务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3.2加强对合同执行控制。

有的房地产企业的工作没用体现及时性,对所发生合同的数据没能及时地记录。针对这点企业管理部门的人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争取做到签订一份合同记录一份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对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方法,把工作任务确认到各个人。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企业加强其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合同信息信息共享,及时监测合同执行情况,财务部门通过财务数据中枢,动态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房地产财务部门应第一时间分析反馈,下达清理欠款通知或暂停合同付款指令来加强合同过程控制。在对合同进行洽谈时,财务人员应该提前介入或者直接参与到洽谈中,这样就可以同合同管理人员一起进行审查,提前考虑合同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3.3加强合同数据的管理。

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它可以帮助企业改善不规范的执行状况,还可以帮助企业很好的经营。首先要做到就是确保合同的格式、内容要合理,然后就是要加强对合同更改问题的管理,企业可以自己制定相应的更改政策,防止有人在对合同进行更改之后不能及时发现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样还要根据不同形式的合同,制定出不同的解决办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企业的管理者还需要及时对前期发生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要重点审查签订合同发生的时间、签订合同的单位、合同上业务发生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已经收到或者支付钱款,管理者要能够对企业发生的业务足够了解,从而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发现不足,保证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提升财务信息化,将合同的签订、重要节点、资金收支等重要信息纳入财务系统,并将数据按权限与合同管理部门人员的信息共享,能有效地加强对合同管理。

3.4制定合理、完整的检查制度。

房地产业要想保证其在合同管理方面能够做到标准无误,就需要运用评估、核算的方式来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样,财务管理工作也需要有一定的设计方法,要在合理时间内对前一段时间所发生的合同进行财务方面的审查,做出相应的决策和总结,进而保证能够及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要想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价值,就要不断地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当然,一个企业也只有对其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改革、制定实施有效的方针才能保证发生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保证企业的经济任务可以顺利实施。

3.5改变以往的错误理念。

当前,房地产企业只是把目标定位在了利润最大化上,合同管理还没能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社会水平在不断地提高,消费者对楼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想保证自己企业的业绩处于同行的前面就必须要改变以往的错误理念。对合同的管理理念要持有一种丰富多彩、科学合理的态度,把这种新的管理理念引入到财务管理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麻烦,还可以帮企业处理好财务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帮助企业处于激烈竞争中领先位置。

4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财务对企业合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要想提升自己的合同管理能力以及转变效率,就需要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对合同的控制和管理、完善自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促进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相融合,从而推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秀凤.试论企业合同管理[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

[2]张远堂.公司合同管理操作指南[d].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于提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质量,改善国民居住条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共识,而事实上当前房地产企业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从日常征管掌握和专项评估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

协议书。

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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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1.1合同起草、谈判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1.1“霸王条款”“霸王条款”顾名思义是一种不平等的合约。当设计院与成熟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时,这种开发商会要求合同草案模板使用其公司制定设计的合同模板。这种合同中就无法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了,比如双方违约时违约金的支付比例相当悬殊等。倘若经营人员的签约之前没有仔细阅读合约内容,或者在谈判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就会因此签订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1.1.2设计进度约定为绝对时间。

设计进度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协商确定的,用来约定设计人提交图纸的时间。这个时间在签订设计合同时要求在合同具体列出,比如文件×年×月×日提交施工图设计。然而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在晚餐前一阶段的设计任务之后须有由甲方对其进行确认之后再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而且该设计还需要通过规划、建委、环保、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取得各种批复后才能进行后阶段的设计工作。建设方的确认时间以及各部门的审查时间都是不固定的,因此在合同中的绝对时间很容易导致设计者成为违约方。

1.2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在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后续的市场行为和建筑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做铺垫[2]。然而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条款繁多而且内容繁杂,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仔细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或者当事人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施工合同,甚至使用“口头合同”等都是导致合同条款不完善,不严谨的`原因,这样的合同很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应。

1.3过分迁就业主,合同背离标书。

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书是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参考。在签订合同的实际工程中,甲乙双方通常会因为利益关系刻意避开招标书中不存在的内容和指标。与此同时,施工承包商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得不迁就业主,按照业主要求签订缺乏平衡的条约,而且有时候霸王条款会推翻部分甚至全部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同条款。比如对索赔处理、合同纠纷等协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等。

1.4合同管理脱节,缺乏专职人才。

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把重心放在招标上面,而往往对合同管理掉以轻心。很多项目管理机构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均不完善,甚至都没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这样就没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确的踪跟以及动态的合同管理。尽管建筑企业设有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却缺乏专职合同管理人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高低不齐。

2.1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观念。

增强施工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是合同管理的第一步。企业领导应该学习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应该认真学习《建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应该提高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对于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且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尽可能的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2.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企业合同管理的关建在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从而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除此之外,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也是必要的,他们需要对合同管理中拟定、修改、谈判以及解释等涉及的知识了如指掌,精通工程技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该具备合同履行和索赔等能力。

2.3提高签约质量,依法签订合同。

对于合同质量我们需要从头开始,从而有利于经营风险的降低。首先,要深入了解所要投标的项目的理想情况、业主资金是否到位情况等,做好充分的准备,防止商业诈骗;其次还要认真分析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防止合同中存在陷阱或缺陷。对于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不可以就此妥协,而是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2.4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组建一支专业技能较强的完整过程控制小组,对将要实施的合同制定一套完整的阶段性预警、监控、应急方案,应对由于合同签订人员业务水平,法律意识而产生的疏漏,并且要及时处理好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协调好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2.5提高人员素质,适时组织培训。

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等去选拔企业所需要的能够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优秀人才。同时对这些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建立竞争与奖罚机制,对工作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导致重大问题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3.结语。

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商品经济,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是需要和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约,还需要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还要签订采购合同等等,因此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建筑施工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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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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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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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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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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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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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返 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1.1成本管理水平粗放,没有形成系统的成本费用管控组织体系。

首先,缺少系统的组织架构支撑成本费用管理,成本管理意识欠缺。许多中小地产公司成本管理工作开始之前没有专职部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有的地产公司由财务部“兼顾”成本管理,有的地产公司将成本简单定义为“工程造价成本”由工程造价(或者叫成控)部门负责。在组织架构上这些地产公司难以满足“项目全成本”管理要求,成本费用管理上还没有脱离“财务成本”、“工程造价成本”概念,没有真正理解项目全过程、全成本管理思想,没有形成系统的成本费用管理组织体系。

其次成本费用管理经验与方法难沉淀与复制。房地产开发产品的独特性和固定性使得每开发一个新项目都要重头开始,原有项目的成本管理经验、手段与方法不一定完全适用新项目,加上人员的流动使得成本管理难度加大、效率低下。

1.2合同管理不到位,变更难控制。

首先,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的规范管理包括合理的签订合同和合同的分类授权与审批。有些地产公司喜欢签大合同,跨分期、跨成本科目,甚至有些中小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与工程造价成本预算科目脱节,没有把项目造价成本预算、财务预算有机结合起来。签订合同时只图方便、省事,不为以后的成本管控、成本费用数据统计着想。合同实际执行中造成搞不清楚一份合同涉及多少成本科目和成本科目金额、成本费用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及时甚至难以统计。

其次,合同的分类授权与审批机制缺乏或不合理。合同的分类不同、金额不同,其负责的部门不同、授权不同,合同的分类授权审批应随着房地产开发行业、地产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完善。在这点上,不同的地产公司是参差不齐,中小地产公司更是做的不到位。

1.3资金管控缺乏手段与方法。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房地产企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环节资金流入、流出的的统筹规划和运用。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而财务管理又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目前地产企业资金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第一,虽然编制了资金预算,但普遍存在资金预算与项目开发预算、工程造价预算、营销策划预算、合同管理融合的深度不够,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没有考虑到,编制预算时没有吸收相关部门、专业人士的合理意见抑或是财务部门独立编制,资金管控出现意外时调控不力、缺乏刚性和执行力;第二,在现行经济环境下,大多数地产企业不具备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方式筹措資金,很多中小地产企业甚至通过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或民间融资,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成本相当高,个别地产企业还出现了资金链断裂、项目难以为继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2.1完善对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全程监控。

为了进一步提升工程成本管理水平,降低资源的浪费,必须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全面监控,并对建设资源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分配。首先,要加强工程初步预算和施工预算的工作,制定出详细的资金、建筑材料以及人力等资源的利用计划,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次,在工程建设的决策阶段,要重点重视对工程建设投资估算工作,并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重点评估,针对其中有争议性的项目广开言路,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最后,要对工程项目中的投资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等进行统筹兼顾、统一管理,有效推进工程造价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各个工作环节的平稳接轨。

2.2建立现实的工程成本管理咨询市场。

高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效率需要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和有效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一步完善造价管理体系。建成现实的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市场之后,工程造价的实际流程需要进入该市场,并受市场监督体制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市场监督制度的监督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政府应该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市场监督机制,当出现企业的不自律行为时采取强硬手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保证工作的准确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形的工程管理造价咨询市场为工程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2.3逐步完善工程成本管理的制度。

完善的工程成本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地产企业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在现有的市场发展条件和经济体制之下,企业必须完善相关工程成本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成本管理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制定明确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成本管理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落实资金日报制度,出现账目问题及时进行核查,争取在当天内得到解决。

2.4提升财会人员的职业素质。

财会人员作为企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操作者,其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直接关系着企业工程造价控制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准以及个人思想品质的考核,提高准入门槛,对应聘者的教育经历、工作背景、个人犯罪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查,为企业筛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同时企业应该定期对造价工程师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严格的定期考核制度,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

结语。

工程成本管理是企业日常工作的关键内容,企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工程成本管理的监管,了解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完善相关工程成本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各项成本管理数据,及时处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3]张盛楠.战略成本管理在我国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

房地产合同管理心得体会

房地产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文件,对于买方和卖方双方来说都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合同的管理是确保房地产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中,我对房地产合同管理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分为五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首先,房地产合同管理需要重视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合同是法律的产物,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并确保合同的条款合法、合规。特别是在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期限、房屋质量、交付标准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如果合同的内容与法律相悖或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或纠纷的发生,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是房地产合同管理的首要原则。

其次,房地产合同管理需要强化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需要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卖方需要按时交付房屋。同时,双方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得到及时的监控和控制。这有助于避免合同的违约行为和纠纷的发生。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视频监控、签到签退系统等,提高监督效率和精确度。

第三,房地产合同管理需要注重合同的解决机制。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和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的扩大和长时间的纠缠,双方应合理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关键是要确保解决机制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在合同中可以设立专门的解决机制,明确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时间限制,提高解决效率和结果的可预期性。

第四,房地产合同管理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需要与多个相关部门打交道,如不动产登记、税务、金融等部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需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流程。只有与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各项手续的办理进度,确保合同的履行步调一致。同时,也要了解各个环节的政策变化和政策风险,避免发生冲突和纠纷。

最后,房地产合同管理需要具备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房地产合同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存在各种风险和变数。为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具备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要及时了解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预测风险的发生和影响,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应急预案。同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风险的扩大和损失的发生。

总之,房地产合同管理是确保房地产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一环。通过对合同的规范性、履行和监督、解决机制、部门沟通和风险防控的管理,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和纠纷的预防能力,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是甲方持有。公司项目是甲方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投资运营的,甲方是实际经营管理人。现因甲方运营项目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经与乙协商一致,双方依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以“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开发”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内容和转让标的。

(一)、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万元,注册地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方是该公司合法有效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

(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开发的项目及用地概况为: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

3.项目四至:东至;南;西;北。

4.用地概况:项目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代征用地面积约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容积率为,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万平方米,分期开发。

(1)一期(西区):项目名称为,规划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容积率,规划用途为:

(2)二期(东区):项目名称为,规划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平方米,代征地面积约平方米,容积率约,规划用途为:。

二、合作方式。

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2、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项目后续建设所需的土地、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享有“”项目西区80%的开发经营权,东区75%的开发经营权,甲方享有该项目西区20%的开发经营权,东区25%的开发经营权。双方按照该比例分享项目所获的利润。

乙方确认甲方前期投入本金人民币万元到项目上,乙方同意将甲方前期投入以买断经营权的形式一次性补偿给甲方,该款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

3、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

三、项目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部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由乙方委派,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已录用的人员。

2、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销售部负责人由乙方委派。财务人员由双方各委派一名,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4、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项目部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四、工程投资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除非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项目的后续资金均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继续投资或变更甲方的分配比例。

甲、乙双方有其他项目需要合作经营,须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协议。

五、项目的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根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方双方约定比例分别记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

六、审批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手续,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领等。

七、税费承担。

与本协议相关的转让所得税、印花税等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项目经营权买断价款,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用款计划支付项目投资款,因此造成项目财务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付项目投资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经投入的资金按照该资金占整个项目核算成本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九、特别约定。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应列位并正式成立“合作开发项目部”。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派员刻制“合作开发项目部”印章,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房地产合同管理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日益繁荣。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尤为重要。作为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我对于房地产合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房地产合同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基础和起点。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交易的内容和方式。我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注重明确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如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同时,我也要确保客户对合同中的条款有全面的理解和认可。只有在双方明确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合同的管理是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一旦合同签订完毕,我会认真核对合同中的各项信息,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将合同的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我还会及时跟进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如按时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等。只有在严格管理合同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另外,合同的解决争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房地产交易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差异,争议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为房地产经纪人,我要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协调各方的关系,引导双方通过友好谈判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会建议客户从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中选择合适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通过有效解决合同争议,才能确保合同的执行,维护各方的权益。

此外,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我还会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房地产合同管理涉及法律、经济、金融等多个领域的知识。我会通过参加培训、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对房地产合同管理的理解和掌握。只有专业素质提升,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更好地管理房地产合同。

最后,我深知房地产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开展工作中,我将始终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断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通过不懈努力,相信我能够在房地产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房地产合同管理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争议解决中,我将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专业精神,努力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不断学习和不断进取,相信我能够在房地产合同管理工作中迈向新的高度,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房地产经济管理论文

实践性课程主要是获得直接的经验知识,训练职业技能,形成实际工作能力,养成适应工作环境的职业态度等,是高职院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目前,虽然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中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一些院校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许多院校在教学观念上只是把实践教学当成理论教学的完善过程或辅助手段,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实践教学的成绩常常附属在理论教学成绩上,实践教学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校企合作共建教学单位少等问题,使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教育脱离生产实际和就业需要,无法满足新的办学理念的需求,直接导致毕业生有效就业率偏低。

2.高职院校强化建筑经济管理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途径。

2.1确立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对现阶段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育改革面临的核心任务。近年来,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课程体系和课程模式,强化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初步形成了符合当地建筑行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我们认为,必须以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标准为依据,企业需求为准绳,继续优化专业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

2.2构建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体系结构。

职业能力是指职业角色从事一定社会岗位工作所需的个体能力,它由知识储备、理解能力和操作技能诸要素构成,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综合地发挥作用。()培养目标的确立,决定了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应着重体现在学生具体工作能力。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培养方面,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结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2.1基础素质能力。

是职业能力结构的基础,不仅包含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等公共基础素质方面的内容,而且还需要大量的土建、金融、管理相关行业方面的知识内容。并合理的把知识结构与学生的个性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学生日后专业发展的后劲。金融、土建、管理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能力结构的核心。

2.2.2专业拓展能力。

主要包括学生个性化发展的职业培训、各类与学生自身爱好和就业前景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外语类选修课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内容,体现知识结构的开放性、动态性,是建筑经济管理能力结构的延伸,能够进一步拓展学生创新思维的广度和深度。

3.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加强职要业院校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因此必须根据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对岗位要求和培养目标,建立校内校外实训基地,通过模拟实训、社会调研等途径,强化对基础素质能力、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拓展能力的训练,使学生较好地掌握专业的必备技能。

3.1对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实践教学中注重单一课程和综合实训的结合,将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有机地统一起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渐进的实践教学过程中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在教学手段和方法方面,重点实行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和任务导向教学,加强师生间的交流与互动,让学生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获得能力的提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大赛,通过比赛调动学生积极性、能动性感受竞争压力。通过比赛认识到自身度不足,提高相关能力水平。同时紧跟市场规律,开拓眼界避免闭门造车。

3.2加强校企合作教育制度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的实训基地,完成学生知识能力的转化。

一方面,建立各类建筑经济管理实训室,对学生进行办公自动化实训、施工模拟实训、财务记账实训、综合实训等实际操作训练,在仿真的实训环境中,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强化和提高。以校内实训情景模拟、实际岗位体验等方式,强化实践教学,使学生真正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践中,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4.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有效的“双师型”高素质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保证。要适应以能力为主线的职业教育理念,培养出合格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教师自身的职业素养问题。

要引导教师积极参加相关职业技术培训,获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争取定期选派相关教师参加企业培训,邀请资深商专家进行讲座,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对岗位的要求,不断提升教师的实践水平。

4.2完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教师队伍的人员结构。

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断引进既有实践能力,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高素质人才来充实师资队伍。

4.3促使教师走出校门承担企业相应的工作,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参与实践,熟悉职业环境。鼓励教师到管理服务一线去寻找课题、参与企业决策、政府咨询等,用其理论服务于社会,并在实践中获取最新的市场信息,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作者:高凯单位: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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