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汇总5篇)

时间:2023-10-08 17:43:05 作者:灵魂曲 2023年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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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一

再审申请人:吴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再审被申请人:xxx,住址:xx县xx路。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二

再审申请人:xxx,住湖北省荆门市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x,地址:荆门市xxxxxxx99号,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x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xxx于20xx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xxx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17日

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四

申请人:xxx,姓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地址:xxxx区xxxxxx15座b303,电话:130xxxxxxxxx。

被申请人:佛山市xxxxxxx,地址:xxxxxxxxxxx88号,单位负责人:xxx。

申请人xxx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此致

xxx省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篇五

答辩人:王某,男,xx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系巴林右旗某局职工。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诉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赤峰中院(xxxx)赤民一终字第344号判决,提出再审,答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某嘎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所谓无效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的支持。

从承包程序上讲,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经过当时村民超过三分之二(共计180多户,已签字124户)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议事规则,且得到苏木政府鉴证(法律意义上的批准),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法》48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承包行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请人所谓主体不适格的说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无视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说法。

申请人对承包荒沙荒滩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现在又想以证据虚假为由推翻,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答辩人承包土地当时因为由村民对治理荒滩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户同意治理荒沙荒滩的签名),且有苏木政府对承包荒滩的招商广告,并且承包事宜的办理都在同一时段,因此没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签字,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签章进行鉴证的`保障,答辩人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直接把全体村民的生产资料拱手送给外地人”的事实。村民同意答辩人等人治理的行为,就等于是放弃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谈侵害其优先治理的承包权问题。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提出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提法,事实上又与他们前面的所谓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的村民议事规则相矛盾,又等于承认该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这一理由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响应了政府治理荒沙荒滩、改良水土、改善环境的招商引资号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请人所计算)就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答辩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况下造林成型与村里2:8分配,所有投资风险由答辩人承担。申请人现在的说法毫不顾及历史事实,没有客观评估答辩人治理土地给村里带来的整体利益。申请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经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顾及历史事实、违背大多数民意及法律规定的自说自话、自相矛盾的主张,因此不应被法律支持。

二、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权证也对这一承包行为进行了确认,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坚定的维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即使违背民主议事程序越权发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即便在违背民主议事规则的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也是不轻易使一个承包合同归于无效的,因为这违背承包法及相关国家政策中有关稳定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更何况答辩人的承包行为没有证据显示违背了这一民主议事规则。在申请人诉讼后,答辩人等四名承包人对承包林木申请了鉴定,答辩人承包地块成活率已达到91%,林地已经成型,对水土、环境的改善作用基本显现,目前多数林木已经成材。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也证明,政府对答辩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应受法律坚定地保护。申请人“百折不挠”地缠诉,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辩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这一无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诚信、村民整体的对外形象(我至今不认为申请人的意志就代表整体村民的意志)都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社会中损人利已的不良风气就会肆意横行,其负面的示范作用将影响深远!申请人曲解法律,以无效作为前提,说明赤峰中级法院对这一法条的引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这一规定体现最高院对于认定无效合同的审慎态度和稳妥精神,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态度。离开了这一原则就是保护对他人物权的任意侵害行为,就是公然保护对他人财产的随意掠夺!

三、申请人提出对村民签名名单质疑,在之前的几次审理中并没有提出鉴定请求,按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人对村民的签名所提出的质疑,只是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了抗辩,其一两个人的主张不足以支持申请的主张,因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数人为准,极个别人代表不了多数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请人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鉴定,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证明力,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谓赤峰中级法院(xxxx)344号民事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说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识,不足在法院判决中给予论证,答辩人在此稍事一谈,以息其呱噪。

其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申请人并没有就被告为什么不适格作出说明,是不适格发包还是不适格作被告?作为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给你作出回答?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伪造证据,但其提供给法庭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辩人这一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答辩人实际多占用了集体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请人应以侵权之诉诉答辩人,要求归还,而不应在本案中解决,让法院在确认无效之诉中确认剩余土地归属问题(答辩人承包的地块四置清楚,没有争议),显然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没有回答也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文件精神无条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张也是无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应是本案无效之诉审理范围,法院不予作答也是应该的!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xxxx)赤民一终字344号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合理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切实充分、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恳请高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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