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工作计划(通用20篇)

时间:2023-12-23 20:45:39 作者:雁落霞

工作计划书可以帮助我们明确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下面是一份简洁明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20xx年,我科出入境管理工作在xx市局***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用***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结合“大学法”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活动的开展,以“三基”工作为主线,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思想,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维护好国家安全及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同时,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做到严格***和文明服务并重、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兼顾、坚持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一起抓,从切实改进和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入手,进一步提高涉外管理工作水平和控制能力,在管理好正常出入境秩序的同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将全科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省办理公民出国(境)证件情况。截至6月29日,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上半年共办理公民出国(境)证件206583件,同比减少%,其中,办理护照96818件,同比下降;办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证件105755件,同比增加。

(二)来我省外国人情况。截至20xx年6月29日,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共来自135个国家,9182人,同比增长8%。在我省常住外国人国别前十位国家依次为:韩国、朝鲜、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

截至20xx年6月29日,根据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显示,临时来我省外国人40234人次,同比减少。其中韩、日、俄、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国临时来华人数共27526人次,占总数的。

截至20xx年6月29日,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6376人次,国别依次为:韩、俄、日、德、美、菲律宾、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

6月1日,商务部、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外劳务合作是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上看,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行动中,吉林省公安机关从4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外派劳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非法劳务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全面查清此类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人员、收费标准、监督手段,评估该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和报案,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对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掌控,对发现的线索及劳务输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评估和上报。

出入境信息工作计划

综合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办事机构,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转的枢纽,无论是协调沟通、会议组织、文稿起草,还是公文办理、督办调研、机要保密等,都要做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需要我们更加一丝不苟,努力奋进,不断提升,助力公司发展。

一要管带结合,抓好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提升办公室人员综合能力。二要建改并举,抓好制度建设,完善一批管理制度,助力公司新发展。三要严格规范,抓好印章管理等事务管理,强调按原则,走程序,防止出现漏洞。四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公司领导参谋助手。五要加强人才建设内涵提升,进一步挖掘人才,提升公司人员各方面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着眼岗位要求,培塑“四种素养”

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综合办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四种素养”。

政治站位要“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v^同志为核心的^v^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意识,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自觉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来谋划、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紧贴集团和公司党委的需要,符合集团和公司党委的要求。

理论学习要“深”。在政策理论学习方面,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必须学深悟透^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把握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作作风要“硬”。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要保持工作定力,遇事沉着冷静,紧张二不忙乱;要发扬钉钉子精神,要有一股子挤劲、钻劲,不解决问题不撒手。综合办工作任务重、强度大、节奏快,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工作作风。要发扬甘于奉献的绿叶精神、默默无闻的螺丝钉精神和任劳任怨的老黄牛精神,不挑肥拣瘦、不争功诿过,把辛勤付出当作成就事业的条件,当作个人难得的成长机遇。能冲锋、敢担当,善于啃“硬骨头”,面对急难险重任务,站得出来、冲得上去、攻得下来。发扬“马上就办”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无论是办文、办会还是办事,都要做到雷厉风行、高效快捷,“今日事今日毕”。

积极履职尽责,严把“三个关口”

要抓住重点环节、明确重点任务、跟进重点人物,切实把好“三个关口”。

严把“程序关”。建立健全政务、事务等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避免多头请示。对事务性工作,应实行“责任制+清单制”,分解任务要素、细化落实步骤,实现程序化、环节化。对公文办理,既要将公文传阅、印发各个环节落实到人,建立公文处理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又要熟悉文件批办流程,为文件落实打下基础。

严把“纪律关”。充分发挥模范作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在会议安排、调研组织等工作中把好关。

特别要指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把“善于总结”这个优良传统发扬好、运用好,无论是读、写、想,还是走、干、讲,都要搞清楚我们的出发点是什么、落脚点在哪里。在工作中保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严实作风,多一些“揭短”式总结的勇气和主动。既要肯定自身长处优点,也要看清弱项缺点,做到成绩面前不骄不躁、问题面前不遮不掩,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找差距、寻对策、补短板,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揭短亮丑,在成绩中看到不足,在过失中吸取教训,不断反思总结,以精准靶向对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发现问题和总结工作的能力,做到勤于总结、善于总结,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更加清醒、更有方向,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现将全省上半年出入境管理工作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如下:一是主要出入境数据统计情况;二是通报全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情况;三是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设情况;四是全省机关打击拐卖境外妇女案件情况;五是全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情况。

6月1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外劳务合作是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上看,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行动中,吉林省公安机关从4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国保、刑侦、经侦、出入境、行动技术、网监、户政等多警种协同作战,配合商务、工商、外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我省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各类劳务公司、及下设或挂靠的中介组织和重点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掌握辖区内劳务输出窗口单位的数量、责任人、工作地点;详细了解涉外劳务的输出手段、输出方式、输出人数、输出目的地、收费标准、资金用途等情况。通过深入劳务输出的重点乡镇、村屯,走访基层干部、劳务组织者、劳务输出人员及家属,及时发现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案件线索。

(二)建立外派劳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对非法劳务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全面查清此类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人员、收费标准、监督手段,评估该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和报案,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对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掌控,对发现的线索及劳务输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评估和上报。

(三)强化非法劳务组织活动的打击力度。为有效侦查和打击外派劳务活动中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在排查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制定了侦查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思路方法和侦查方向,并随着工作进展不断完善工作计划。目的就是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罚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规违法势头蔓延,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

(四)宣传普及群众参与合法外派劳务知识。通过法律知识宣讲、送法律下乡、温馨提醒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普及群众参与外派劳务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能力,便于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特别说明的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入境中介市场,加大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检查、审核和督导力度。目前,我省延边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率先研究制定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一方面促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有利于群众及时了解各公司信誉情况,主动选择信誉好的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在延边州试行了一段时间,收效很好,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将根据外派劳务市场清理整顿的结果,适时将延边州的做法予以推广。

另外,我局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外派劳务企业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归纳总结,其中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16种,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5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5种,非法外派劳务行为5种。详细情况新闻发布会后发给各位记者朋友。

为有效应对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满足日益增多的涉外案(事)件侦办需要,提升我省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吉林省将在省、市(州)两级公安机关建立外语人才库。

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入库人员包括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和系统外部人员,以系统内部人员为主,系统外部外语人员主要从当地高校中选拔,入库前需经严格的考核和政审。所有入库外语人员除需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外,还需具备一定的涉外警务工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英、法、德、韩(朝)、俄、日、泰、缅、越等其中一门外语,同时具备较高的听、说、读、写、译技能。

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主要为涉外案(事)件的查处侦办、各市(州)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以及全省公安机关与境外警方的警务交流合作提供翻译支持。吉林省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立,既是落实“服务涉外企业发展十项措施”和“院校涉外管理五项措施”的重要载体,更标志着公安机关涉外警务工作的日益规范化。人才库的建立,将有效突破公安机关外语语言瓶颈,强化公安机关与在我省居停留外籍人员的沟通,大幅推进涉外案件的侦办进程,逐步实现110外语报警台功能在内的一系列公安涉外管理服务举措。

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中,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深挖案件线索,成功打掉5个拐卖境外妇女的犯罪团伙,解救19名境外妇女,抓获了13名犯罪嫌疑人。下面通报几起典型案件:

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深入走访涉外企业、宾馆旅店、院校等涉外单位,重点了解来自疫情严重国家的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积极向有关单位宣传疫情发展情况及危险性,善意提醒赴境外人员注意出行安全,做好非常时期涉外管理工作。

根据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工作掌握的情况,发现疫情的32个国家均有外国人在我省居住或居留,分布在我省9个市、州的各大涉外院校和涉外企业,其中在长春市居住的墨西哥人38名,美国人273名。省厅出入境管理局重点走访了东北师范大学、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等涉外学校和单位,并与部分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和在我省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在我省的这些外国人自疫情发生以来均未回国,其国内家人也没有感染病情,生活基本稳定,都没有近期回国的打算。他们对学校针对疫情取消外国专家的旅游行程表示理解,对中国政府和出入境部门对外国人的关心表示感谢。工作中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涉外单位疾病防控组织。组织各个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成立甲型h1n1流感涉外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涉外单位协作机制,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动态和对甲型h1n1病毒的反映,主动做好疫情的防范和信息上报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加强对涉外人员疾控宣传。联合疾病控制中心深入重点的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宣传甲型h1n1病毒的疫情蔓延情况及安全防范常识,提醒涉外院校、涉外企业和酒店宾馆等单位要对外国人及时进行防范教育和身体检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与外籍人员座谈,建议外籍人员尽量减少出境、入境计划,有效防控交叉感染几率,并对其来访家属做好动态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出入境受理窗口民警提示广大群众在出国时要慎重选择,尽量暂时不要去疫情严重的国家。

(三)密切与疾控部门联系。与疾病控制中心等部门建立紧急情况通报制度,并通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控临时来我省外籍人员的情况信息,积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外籍人员身体检测工作。

(四)利用出入境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疾控调查。要求各基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住宿登记工作,做到主动发现、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控,采取稳妥方式劝导境外人员自觉配合工作。指导宾馆、旅店业等涉外单位对来自墨西哥、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英国等疫情国家及地区的外国人要严格审查证件,信息资料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录入、传输,确保准确率,并对此类人员重点关注。各级出入境受理窗口民警每天对申请办理证照的公民逐人登记备案,标明办证日期、联系方式、拟前往国家等,以备需要时方便及时查找。做好境外返乡人员排查工作,积极协助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境外返乡和流入人员的统计报告,特别是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一个不漏的做好排查、处置和登记工作。

文档为doc格式。

出入境工作计划优选

出入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公安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临猗县作为一个人口大县,出入境管理工作就必须要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需结合近年来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客观形势的发展,来研究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水平,使之更好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最近几年,由于群众收入增加以及实行了土地流转承包制,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我县向境外输送外出境外务工人员和因私出境人数明显增加,到了“大进大出”的阶段。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对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来依法管理我们遇到的地方性或特殊性问题,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是提高出入境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

首先,我们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干警必须有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出入有境,服务无境,提升服务的目的就是强化管理。我们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地点就设在局办公大楼一楼最显眼的位置,实行“窗口化”、“便民化”服务。我们认为,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亲情式的温暖服务,由于我县是一个全国闻名的果业大县,要让临猗苹果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就必须先为农民打通出国的通道,所以现在我们对公民出入境申请放宽限制,简化审批手续,但我们不能简单服务,随意服务,无视国家主权和安全。特别是公民出国(境)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按章办事。一方要管理,一方要服务,这就是管理工作的双向性,我们必须两手抓,而且两手都要硬。一定要充分认识公安出入境部门的工作任务是依法办事,而工作目的是服务群众,不可强调一方排斥另一方,而应在管理与服务的结合中达到和谐、统一。

再次,我们必须建全内部机制,利用制度有效堵塞各个环节上的漏洞。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县出入境人员日益增多,我们的工作也必需不断改进和完善,在工作的各环节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制约措施。如咨询接待,是出入境窗口工作的第一个环节,群众带着不同心理迈进门来,这个环节将带给群众第一个印象。职责要求既要把好政策审查关,防止假的材料蒙混过关,又要以良好的素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群众的满意,在政策解答的关键问题上,除了咨询干警的解答外,我们还在接待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宣传橱窗,公布有关办事须知,尽量避免接待中的随意性,同时有效地防止别有用心的“中间人”欺骗群众,从中诈取利益,玷污公安机关声誉。尽可能的安排民警进行岗位轮换,这样既有利于民警全面熟悉业务,做到一专多能,又有利于内部的相互制约,防止干警长期在一岗位工可能容易发生的隐患。实践证明,实行权力分解,管理交叉的科学管理流程可以有效地防止在出入境工作中各种漏洞的发生。

最后,我们必须延伸管理触角,随着外出到境外务工人员的增加,我们要积极联系和配合商务、工商、外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我县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各类劳务公司、及下设或挂靠的中介组织和重点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掌握我县劳务输出窗口单位的数量、责任人、工作地点;详细了解涉外劳务的输出手段、输出方式、输出人数、输出目的地、收费标准、资金用途等情况。认真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和报案,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对于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掌控,对发现的线索及劳务输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评估和上报。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罚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规违法势头蔓延,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要向群众宣传合法外派劳务的相关知识,通过法律知识宣讲、送法律下乡、温馨提醒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普及群众参与外派劳务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能力,便于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通过加强管控能力,把出入境管理部门从机关事务型向实战型转变。

总之国门无小事,公安出入境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何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及时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势,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管理服务措施,让群众满意,让上级放心,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始终不变的孜孜追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中,临猗县全体出入境民警将本着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崇高理念,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努力促进我县出入境管理工作新一轮进步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出入境管理中心辞职报告

个人感悟从警7年来,我最难忘的还是第一次穿上警服,戴上有国徽标志的警官帽那令人激动兴奋的时刻,一种庄严,神圣的使命感油然而生,对工作也难免有一种敬畏之心。好在我幸运地成长在一个温暖和谐的集体,领导、老同志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同龄人之间那种相互勉励、携手共进的友谊,都使我尽快地融入进了这个光荣的集体。回过头来看,我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从感性认知到理性思考有了质的飞跃;展望未来,我对外事民警肩负着严把国门的神圣职责又多了几分沉重的思考。我唯有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和坚忍不拔的斗志,一路昂首向前进,在平凡的岗位上去创造人生最大的价值。

作为一名非公安专业院校毕业的大学生,面对公安出入境管理这个完全陌生的工作环境和从未有过的压力,他凭着一股不肯服输的韧劲和满腔的工作热情,从零开始,迎难而上,通过虚心请教和刻苦钻研,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注重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和英语会话能力的提高,同时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注重向领导学,向身边优秀的同志学,向群众学,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渐从熟悉岗位到适应工作,最终成长为一名在涉外案(事)件侦办方面的行家里手。

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他更加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较强。他定期对各类涉外案事件的发案特点、作案规律和手段进行分析、研判,积极谏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由其起草的我市涉外侵财案件调研报告,引起省厅、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在涉外侵财案件高发区域成立了便衣反扒队,配置了巡逻车辆。由于研判准确、措施得力,使得外国游客被盗案件发案率大幅下降。在涉外案(事)件侦办工作中,他摸索总结了一套“一四五”工作方法,确保了每一起经他处置的案件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即“坚持一个原则”、“把好四个关口”、“做到五个及时”:“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把好四个关口”,就是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手续不全的案件,一律不予办理;“做到五个及时”,就是要及时阅卷、及时补查证据、及时请示汇报、及时填写法律文书、对发现问题及时检查纠正。截至目前,他所侦办的案件无一起被投诉和复议现象。

他方法多,点子活,创新意识强,善于处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他依靠平日积累,练就一双识别伪假证件的“火眼金睛”,能够仅凭肉眼辨别50多种护照、出入境证件的真伪,工作中多次当场查获持用伪假证件的境外人员。他将书本知识与工作经验相结合,精心编制培训教材,并将培训内容制作成课件,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出入境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他编写的《基层公安机关民警外国人管理工作实用手册》,作为基层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参考资料,发放到每一位社区民警手中。他针对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因字迹潦草引发歧义、手写体间距不一及制作笔录速度慢等突出问题,主动引用公安专用笔录软件,通过计算机录入,确保了询问笔录字体端庄、内容完整、清晰美观,大大方便了被询问人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查阅,提高了工作效率,笔录制作从以前用时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

所在的查处科,承担了出入境案件侦办、因私中介机构管理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是全处业务最重、工作压力最大的科室之一。面对科里老同志多、人手少的实际,他勇挑重担、任劳任怨,无论是警卫执勤、抓捕违反出入境管理嫌疑人、查“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他总是主动请战,抢在第一线。三年来,共参与处置了1764起涉外案(事)件,实施行政处罚357人次、遣送监护出境48人次、拘留审查42人次、缩短停留期限55人次。所办案件涉及美国、荷兰、俄罗斯、加纳和台湾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9月19日凌晨4时许,在我市南大街附近发生了一起英国人被伤害案件,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引起外交部及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破案,挽回影响。充分发挥自身外语特长,发扬连续作战精神,通过严密侦查,为专案组提供了外国犯罪嫌疑人落脚点的准确情报,为案件的成功告破发挥了积极作用。

之所以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源自于他内心对公安出入境管理事业的深切热爱,源自于他对严把国门神圣职责的高度忠诚,源自于他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业价值观。为了实现这一人生目标,他全心全意、尽心竭力地为之奋斗,努力在工作中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他经常加班加点或节假日值班,从来没有产生过怨言和不满情绪,始终保持着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工作。遇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无论何时何事,均能做到随叫随到,从未有丝毫马虎懈怠,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在大是大非面前,他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从未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属办私事、谋私利。去年奥运前夕,恰逢新婚大喜,亲戚朋友远道来道贺,但当时奥运安保任务重、时间紧,他舍小家、为大家,主动放弃休婚假,一心扑在工作上。在清查行动中,他徒手抓获了身高、体重明显占优的涉嫌非法居留非洲裔男子,后经审查,该男子已在华非法居留296天,系艾滋病患者。面对他的“拼命”,妻子虽很无奈,但却一直默默支持,无私奉献,用她的话说:“谁让咱是警察的妻子呢”。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出入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入境工作计划优选

(一)深化“三非”外国人治理。深入贯彻落实xxx关于加强来华外国人管理和“三非”外国人治理的重要部署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重点围绕“三非”外国人治理工作,在起草《关于深化“三非”外国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提升系统治理效能,夯实责任,细化职责分工,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联动、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三非”外国人治理格局,通过健全动态管理、有效应对、依法处置的方法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风险隐患,重点方向、行业、群体“三非”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清存量、减增量、稳变量取得明显成效。

(三)提升疑点审查实战能力。牢树全市“一盘棋”思想,不断强化窗口疑点审查学习培训,加强分析研判,依托出入境管理各类平台数据,建立信息研判工作机制,增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准确性和预见性。继续强化与警种部门间的座谈交流,定期参加122机制办、刑侦反诈等警种部门组织召开的研判会,掌握线索、履行职责、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出入境民警的疑点审查研判能力和案件侦办技巧,对发现的涉赌涉诈等出国境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转交侦办,深挖打击。

(四)认真梳理今年以来“两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成绩和存在问题,查漏补缺,固强补弱,结合全省深化“两个专项行动”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下步具体工作计划,强化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两个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四单一表”工作机制,重点防范化解“三非”外国人管理风险隐患,紧密联系本地工作实际,加强“三非”外国人风险研判,进一步完善“三非”外国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三非”外国人有序管理。

主办单位:南阳市公安局办公地址:张衡路1号电话:

网站地图。

访问统计:

公安局微信。

公安局抖音。

公安局头条。

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

(jobsummary/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经过高二一年的教学,已基本摸清学生的学习基础,更好的“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学生,指导和要求也不一样。其中69班为理科特色班,学生普遍英语基础较好,但也有极少数同学英语有严重的偏科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我采用统抓整体,配合单个辅导的原则。68班为理科平行班,针对平行班的学情,我采取的是狠抓基础,稳打稳抓。

1、认真学习课标及《考试说明》,落实教学目标、培养学生能力,研究高考命卷的方向。

2、认真研究高考。今年为湖南新课改高考的第一年,任何东西都是新的,认真研究20xx年的考纲和考试说明,了解20xx年的高考要求。同时还认真分析了近几年高考英语试卷,结合新课改的要求,把握高考英语命题方向,特别是高考新题型,做到心中有数。注意收集高考信息,使高三英语复习不偏离方向,把有限的时间用在刀刃上。

3、精选试题,以高考经典题为重心,尽量避免“题海战”。

4、备课组统一备课、资源共享,切实提高复习效率。同时认真分析20xx年湖南高考样卷,把握高考试题的方向和难度。

1、课本复习是学生能力提高的关键。从开学之初即对课本知识点认真归纳和总结,通过练习的形式进行学习反馈。

2、作好听力训练是提高成绩的保障。

学生在周一,周四下午6:40到7:00的时间统一进行听力训练。考前一周每天让学生听一套历年高考听力试题,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听力解题能力。

3、扩大阅读,培养英语阅读能力。

要想英语取得好成绩,课外阅读必不可少。我搜集了大量的高考经典的文章,同时,我采取了每天利用课前七分钟让学生做一篇阅读理解的限时训练方法,极大的提高了学生的阅读能力。

4、认真批阅学生英语。

作文。

推荐学生优秀作品。

本学期搜集大量的历年高考优秀作文,整理各类作文的范文和模板,供学生背诵和模仿。同时,对每一位学生英语作文进行面批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书面表达能力,鼓舞了学生的英语学习积极性。

积极到外校听课、评课,听讲座,虚心向同行学习;与教研组的老师讨论教育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多看课外书籍,培养多种兴趣爱好,不断扩宽知识面,为教学内容注入新鲜血液。

俱往矣,新一届高考已结束,送走了一届学生,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成绩必将成为过去,教学无止境。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开拓前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配合单位。

中国人民警察节主题宣传。

指挥中心。

各派出所。

《^v^反恐怖主义法》。

主题宣传。

刑侦大队。

各派出所。

《^v^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主题宣传。

治安大队。

各派出所。

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扫黑除恶。

等主题宣传。

刑侦大队。

各派出所。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

国保大队。

各派出所。

“”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

犯罪宣传日主题宣传。

经侦大队。

各派出所。

“”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

禁毒大队。

各派出所。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

经侦大队。

各派出所。

《^v^出境入境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主题宣传。

各派出所。

出入境工作计划优选

(一)宣传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

(二)宣传工作的力度和实效明显增强。

一年来,我局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宣传省厅的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宣传全局中心工作,包括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重大水雨情况变化与发展形势;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先进事迹;水政执法与水土资源保护;精神文明建设及日常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省厅及局内领导到本单位(科室)调研考察情况;涉及到各单位(科室)的年度、季度工作动态及思路创新等。

防洪保安与抗旱减灾是我局的中心工作。今年上半年,我省出现了罕见的持续干旱天气,作为水库管理单位,我们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抗旱保春耕、抗旱保丰收的社会责任。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抗旱时间里,我局干部职工以创先争优的奉献精神和坚强决心坚守抗旱一线。为确保抗旱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灌区的旱情,我局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抗旱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对于这些我们都多渠道进行了宣传,社会反响强烈,王英局的形象得到极大提升。6月3日至6月4日,王英水库灌区普降暴雨,降雨量达120mm,出现旱涝急转。我局干部职工沉着应战,成功应对,对此我们也进行了及时的报道。

20xx年是水利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我局围绕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xxx“三个重要讲话”精神进行了系列宣传和追踪报道。对于目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治庸问责活动,我们也正在持续宣传报道中。

个别二级单位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新闻宣传方面的培训力度不够,有些通讯员对新闻写作的基本知识和技巧把握不足,影响整体新闻稿件质量。

(一)加强引导,继续强化对水利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营造新闻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以身作则,自上而下,形成合力;增加对外宣传人力、物力投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强化宣传服务工作的成效。

(二)强化培训,努力提升宣传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学习能力建设,大力举办多类型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新闻专业素质和个人综合素质。总之,我局将继续我局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放松,从提升新闻宣传质量和新闻宣传影响力两个方面入手,抓重点,找焦点,出亮点,完善制度措施,以塑造我局良好的公众形象。

出入境管理中心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让我在碳资产管理中心工作;同时感谢部门领导给予的信任和栽培,让我在过去的一年里业务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并获得了更加丰富的人生经验。但因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等原因,很遗憾向公司提出辞职。

回顾过去的1年,公司给予我们良好的工作平台和学习机会,让我积累了实践经验的同时也接触到行业领域的前沿。此外,在融洽的工作氛围中,得到领导、同事们的帮助和认同让我深感幸福,人际交往能力得到了提升。和同事们一起愉快的.工作是我初入社会的一段难忘经历,我常常为有这样优秀的工作环境和人际环境感到无比的愉悦和骄傲,对大家在我工作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无言以表,只能再次深深感谢!

在过去一个月中,我已逐步完成了工作交接等各项事宜。我保证,本人离职后遵守职业道德,绝不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也不泄密。最后衷心祝愿公司及部门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领导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上半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与具体指导下,局党组一班人带领全局干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强化队伍建设为保证,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三大职能作用,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迈出新步伐。

1、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根据省厅[2005]118号文件精神,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与领导下,我们狠抓了标准化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区局成立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分管局长组织基层股、司法所和当地政府具体抓落实,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向区委、区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争取大力支持。二是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创建小组邀请益阳市建筑设计院的工程师,设计了一套高标准的工程设计图纸,并和有关部门一道到各乡镇实地考察、实地选址。并就办公用房瓷砖的张贴、水电安装、化粪池等方面的施工设计说明,制作了严密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三是严格管理,抓紧督促。原创:为了抓好这项工作,局党组采取不定期检查、基层股专人负责、当地政府和司法所经常督查的办法,扎实抓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每个环节,要求施工队按图纸施工,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严防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目前,我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呈现良好势头。××、××司法大楼主体竣工,进入装修阶段。××、××两所办公用房建设正抓紧实施,××所通过政府划拔确定。第×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已递交了相关申报资料。

2、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一是认真开展了“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活动。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区、乡、村、组四级联手创“四无”活动,认真开展纠纷排查调处,真正做到排查制度化。要求基层司法所组织各调解组织实行一月一排查、一月一台帐制度,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四定”方式排查纠纷。今年上半年,我区结合农村打击地下“”、村级班子换届选举等中心工作,以及“两会”、“两节”、“清明”等重要时期,多次大规模组织排查,排大纠纷隐患和企业干部上访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由于全区社会矛盾纠纷摸排细致,调处得力,上半年我区社会大局稳定。如......。上半年全区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件,调处××件,调处成功××件,成功率达××%,防止××件,防止民转刑案件××件,防止自杀××人,挽回经济损失××多万元。二是认真落实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上半年,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六有四规范”、村(居)委调解工作严格“五有四落实”的标准落实。我区相继有××、××、××、××等乡镇达到上述标准。

二、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上半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五五”普法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局良好,效果明显。全区共出动宣传车××余多次,发放宣传资料××份,展出宣传图片××幅,书写宣传标语××条,悬挂宣传横幅××余条。

2、开展了面上宣教。今年来,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省、市依治工作的整体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依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月××日,在××区举办了以“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维权意识”为主题的送法进社区活动。×月×日,会同×多个职能部门开展了以城区中小学为主的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的法制宣传活动。×月份,开展了以服务“三农”、维护稳定、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主题的“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月×日是全区统一法制宣传日,我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车队和中小学生上路宣传,组织社区、居委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文艺宣传(如腰鼓队)和临街设点咨询活动。×月×日,区依治办组织全区×个乡镇、街道开展了赫山区“平安杯”法律知识竞赛,并于×月×日成功举办了第二轮的法律知识电视抢答赛。同时,区依治办还从区直部门抽调×名同志组成法制讲师团,深入乡镇、街道巡回讲座,进行法制宣传。并在×电视台开设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栏目专题讲座,由成员单位派人参与讲课。这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进行了专项督查。×月×日,区依治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联合对各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通过督查,确保了法制宣传工作的实效。绝大部分单位领导比较重视,相继召开了动员会议、成立了领导小组、印发了文件通知并认真制定了实施方案,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赫山街道办事处出动了秧歌、腰鼓等文艺演出队、法制宣传车队、学生路队沿辖区游行宣传,并请来电视台跟踪拍摄。××镇等地抓住本地特色,以宣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条例》、打击“地下”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通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利用法制板报、专栏、电视讲座、广播等载体,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各种有声势、有深度的宣传活动。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作用,社会效益日益突出。

1、公证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上半年,我区公证人员积极参加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和保先教育活动,不断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全力规范办证程序,努力提高公证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切实提升××公证品位。上半年,我局公证处已办结各类公证事项×件,担任公证常年法律顾问×家。

2、律师工作健康发展。上半年,我区办理各类案件×件,其中诉讼×件,非诉讼×件,写作法律文书×份,解答法律咨询×人次,担任法律顾问×家,避免经济损失×万元。上半年,区局组织专人对三个律师事务所的收案、收费、分配、税收诚信执业、档案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等各项工作逐项考核督查;并按“十统一”、“十规范”标准对全区7个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验收,努力打造一流法律服务市场。同时以年检注册为契机,配合市、区两级人大进行《律师法》执法检查,推动了律师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1、争先创优,全力以赴备战“五五”普法迎检。今年是“五五”普法验收年,我局自4月初开始,协调各方,举全局之力投入到“五五”普法迎检工作。4月23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高规格召开了全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暨“法治天长”创建推进会议,部署迎检工作。5月20日—31日,组织开展全市“五五”普法终期自查验收,15家依法治市成员单位分成五个检查组对全市15个镇(街道)、83家市直单位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检查,从中确定7类21家迎检重点单位,市法治办成立指导督查组,根据滁州市普法迎检标准对重点单位实地指导,查漏补缺,完善提高,为迎接滁州和省检查验收筑牢基础。精心准备“五五”普法专题片、成果展板、报纸专刊、宣传画页等迎检素材,在6月9日的滁州市检查验收中,立体化,全方位地展示我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天长”创建工作成效,获得检查组好评。

2、落实规划,形式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法律六进”为主线,发挥普法宣传志愿者的作用,在全市广泛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充分利用三月综治宣传月,《公证法》宣传月,法律援助宣传月,组织相关依法治市成员单位开展专题法制宣传、咨询活动。4月份以来,以“平安校园”建设为重点,深入学校开展安全防护、法律维权知识宣讲10场次,为打造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3、推进“法治创建”,高效建设市“法治广场”。组织协调全市48家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共同投入8万余元,采取“三统一分”方式(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安装,分单位承担经费),依托市区公园建设天长“法治广场”。搭建集中普法新平台,满足群众学法用法需求,整体推进“法治天长”创建氛围,深化依法治理的共识。

二、以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自今年3月底开展了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双百日维稳攻坚”活动,即: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提升四个专项攻坚活动。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活动开展,在履职尽责中历练技能,在公正执法中提升素质,为维护一方稳定做出贡献。

1、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司法所依托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力量,借助地方党委政府、综治等资源,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梳理、排查调处、化解工作。针对3月以来,全国部分地区连续发生校园伤害案件,各司法所立即开展针对加强校园、幼儿园安全的纠纷排查调处,对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跨省接边地区等存在治安隐患地区开展重点排查,集中力量化解。截至6月底,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矛盾纠纷803件,其中化解陈年结怨3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1件,以实际行动筑牢社会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同时着力加强人民调解体系建设。一是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发展。在全市15个镇(街道)级人民调委员会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办公环境,加强培训交流,提高业务素质,改变过去“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调解模式,确保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履约依法规范开展。二是人民调解工作向“大调解”格局发展。在各镇(街道)探索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两所一庭相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基层司法所与派出所、基层法庭的协作,缓解人民调解组织力量不足的矛盾,共同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建立访调联动机制,畅通基层渠道,使乡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效地避免和控制了越级访、群体访事件的发生。今年5月,石梁镇司法所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合一成功化解一起土地承包纠纷,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以预防重新犯罪为目标,加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上半年,全市共新增刑释解教人员27人,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0人(缓刑46人,假释4人),全市现共有刑释人员227人,社区矫正对象163人。各司法所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两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与现有的市、镇、村三级安置帮教组织协作,在上海世博会举办前,对全市390名两类人员逐一落实谈话教育、心理疏导、排查稳控、见面告诫、定期回访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防止脱管漏管。同时创新管理方式,试点引进检察监督机制,在天长街道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协作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

3、以争创示范司法所为抓手,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在司法所办公面积、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完成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从职能履行、队伍建设、所务管理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司法所履职软实力。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测试、观摩交流等形式着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法制型、创造型司法所,提升司法所履职服务水平。以省级示范司法所为标杆,开展市、县级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根据《安徽省司法所建设第二个五年周期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所工作台帐规范化制度和职能履行信息反馈制度,实现履职经过全程展现,履职成效及时反馈。定期征求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对司法所的履职评价,加强对司法所的动态管理,形成基层司法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基层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司法所工作绩效,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工作水平。

三、以规范管理为重点,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社会形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公证工作。积极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公证工作服务城市大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大《公证法》宣传力度,拓宽业务范围,在市政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政府采购招投标、金融按揭贷款、涉企、涉外业务等方面快速拓展,积极服务天长城市发展建设。严格公证质量管理,实行办证流程控制,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开展公证案卷质量互查、评比活动,坚决杜绝错假证。上半年市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1363件(其中涉外171件),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出入境管理大队的辞职报告福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情况,xx月xx日,我委邀请部分驻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常委会领导__、__、__,党组成员__的带领下对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以听取汇报、组织座谈、实地察看和走访企业等方式进行。先后察看了市公安局境外人员签证(注)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五星分理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出入境服务窗口;听取了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市外办、教育局、人社局等9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部分台企、外企管理人员,充分听取他们对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以来,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坚持与时俱进,认真履行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举,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和执法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既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我市居民及境外人员迅速增长的出入境需求。

近年来,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为促进《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结合当前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我市开放程度的加深,涉及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各种新问题将应运而生,并带来巨大压力,各级政府对此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出入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记“外事无小事、居安要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权意识,对出入境管理工作已经出现、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前进行研判,及时加以应对,不断推动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上新台阶。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涉外单位要加大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宣传力度,新法实施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晓率还不高,要通过各种手段、多种途径,全方位、分层次加大对政府各部门、涉外单位、外籍人士居住区、出国劳务人员集中地区及广大市民等广泛宣传教育,以提高该法的知晓率,营造广大市民、出入境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

(二)强化协作机制,发挥整体合力。

出入境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和管理漏洞。需由政府负责牵头,进一步健全现有出入境管理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涉外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力度,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出入境管理各个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安宁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环境。

由于我市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要不断健全各级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尚未设立专门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区,在条件成熟时要单独设立。为便于工作,应对繁重而又复杂的任务,要适当提高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的机构级别,充实涉外民警队伍,在不能增加编制的情况下,政府要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允许其增配一定数量的辅助警力充实出入境管理队伍,改变目前办证拥挤,管理、执法警力不足的状况。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办证场所,政府要想办法为其改善和提升服务环境,使其有相对独立的空间和宽畅安静的工作环境。如果暂时无法改善,也可考虑在市区科学增设市民办证场所,方便市民就近办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根据xx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文件《关于20xx年xx区综治维稳委领导及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1月份,安排人员和装载机与玉河村委会村民一同对近14公里的入村道路进行了修复,确保了春节期间玉河村民的正常出行和安全出行。又在我国60周年大庆期间,由局长亲自带队,组织办公室、业务科和财务室相关人员,深入到挂钩点金安乡玉河村,走访察看,掌握影响玉河村各种社会和谐稳定隐患及治安的突出问题,深入了解该村社会治安稳定情况。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把*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年环卫工作发展和*的建设全局,统筹安排,全面推进。经局务会研究后成立了*风廉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由专人负责落实具体的工作。在落实责任上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政一把手是*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三是明确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所分管单位的责任;三是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在*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协助*支部抓具体工作;四是明确了科室*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将进行年终考核。

1、与时俱进地学习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各级纪委会议精神,加强反腐倡廉理论教育。重点组织学习了*的^v^精神,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廉政会议精神,省委、市委以及县纪委的反腐倡廉文件。

2、强化部门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环卫“新形象”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环卫系统思想政治建设的经验,在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工作方面,始终强调“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园林城市”的责任意识,强化“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打造“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环卫”、“与时俱进”的理念。以责任政府“服务承诺”作为环卫局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行为准则。在讲团结、顾大局、树正气、干实事、谋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努力维护和营造四个“和谐”即:局领导班子之间的和谐;环卫局和其它部门之间的和谐;局内各科室之间的和谐;同事之间的和谐。坚决反对不讲纪律,不讲原则,不讲团结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形成气顺心齐抓工作的良好局面。

我局领导班子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民主集中制是*的重要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内生活的重大原则。在工作中坚持做到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的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做到在集中指导下民主,民主基础上集中。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密切协调、充分沟通,做到决策之前先沟通,日常工作随时沟通。

一是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二是强化责任,明确职责,明确了以支部书记负主责,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督察的问责机制;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对照^v^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丽江市严禁*员干部参与赌博规定的通知》,先后组织开展了五次学习,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四是检查办公电脑,我局对全局干部职工的计算机进行定期检查,从根本上消除上班玩电脑游戏的现象。

为切实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和*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的^v^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局召开了上半年民主生活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针求反馈意见,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及时进行了坦诚的交心谈心;班子成员积极开展会前学习,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班子成员将*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列入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民主生活会,使班子成员看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了努力的方向,既坚定了信念,又鼓足了干劲,达到了民主生活会的预期效果。

我局在工作任务量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三力建设”。在凝聚力建设方面,着力抓纪律和思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形势多样的群众活动,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形成合力;在执行力建设方面,领导带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了单位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全体干部职工按照工作任务分解,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在创新力建设方面,积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力度,推进环卫体制改革改革,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完成目标任务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深感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20xx年我们将更加努力,全面贯彻*的^v^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和谐环卫,平安环卫。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如月、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目标,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年初,我局按照xx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xx区环卫局的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深入实际、精心筹划、务求实效,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奋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本年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作如下总结:

我局自年初收到xx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相关指示安排后,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对新农村建设工作作了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始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多予、少取、放活的重大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时为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总支书记及副局长人副组长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处理各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保障有力,措施到位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首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全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情况,掌握各项信息。从而为科学规划决策提供依据。我局为了提高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到农村乡镇实地调研,并通过农村干部和居民交谈,了解当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调研结束后及时将各种信息进行整理,组织人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并制定我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建规划和工作方案,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目标,有固定的计划,有可行的措施,有制度的规范,有显著的成绩。

为了政策上引导新农村建设工作,我局道德组织学习宣传好*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新家村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除了局农民群众宣传*和国家的政策,从思想上坚定新农村建设的信念,还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村科技文化知识,从技术上增强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在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教育宣传的基础上,还督促检查好各项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此外,社会主义简报等形式,及时跟踪报道新农村建设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典型,兴起乡村组织和广大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热潮,营造良好氛围,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在重大节假日还看望困难*员,积极参加义正社区的*员帮扶活动。通过各种帮扶活动的开展,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资金(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负担,通过保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全力参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群众感受了*和政论对他们的关怀。

协助搞好农用、水利、道路、学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育保险等制度建立,抓好禁毒防艾,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建立和完善乡规民约,推进乡风文明工程,积极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做好*员的教育管理,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村务公开,帮助完善经济发展思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特色经济,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扎实推进扶贫开发,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

一年来,我们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决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努力,力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成就。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既已选择了远方,就不顾风雨兼程;既已选择了三尺讲台,就应无愧于育人征程!从教20余载,这句话是我的座右铭!

每当陪着陪伴着孩子们共同成长,看着孩子们一天天长高了,更加茁壮了,更加优秀了,心中便不由的洋溢着激动幸福之感。觉得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付出是那么的有价值,作为一名辛勤的园丁是多么的光荣。

一个学校能有个好校长,有一批领导,一批好老师,对于学校的孩子来说就像一群雁儿有一个好头领正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顺利飞行;对于一个班的孩子而言,如果能遇上一个好班主任,一帮负责任的、有爱心的好老师将会是何等的幸运。

我要投身于领头雁的行列,与与我有缘的雁儿们展翅翱翔!我要把他们都当成自己的孩子,去关心、爱护和教育他们。我坚信只要用爱去浇灌去培育这些幼苗,他们终将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从心里决定做班主任的之后,我就琢磨着给孩子的新家起个什么名字呢?这名字记得响亮大气,又得能包含我对孩子们的爱和期望,能激励孩子们奋发*强?我希望我班的每个孩子都将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都能成为一条条真正的中国的巨龙!一个响亮的名字在我心底喊了出来:真善美小龙门!

我跟孩子们讲了鱼跃龙门的故事及为什么要给班级起一个这样的名字,孩子们们热烈鼓掌表示同意。

我们共同商量班级口号的问题。问了多名学生他们,小学班里都没有班号。他们让我决定,于是我写下早已成竹在胸的这么几句:志在心中,路在脚下;青春飞扬,拼搏自强;勇跃龙门,成为栋梁!

我坚信,这一班号可以激励我们班的孩子们奋发*强,拼搏学习,为自己的远大目标而努力奋斗!

事虽小不为不成,路虽近不行不至,更别说人生大目标大理想了。

我给孩子们讲了许多日常见到的,积少成多的故事,滴水石穿的故事,以及许多人的故事。

我告诉他们伟人之所以成为伟人,那是因为他们从小就树立了远大的目标,远大的理想并严格要求自己,为了目标持之以恒,以此来激励孩子们从小就树立远大的目标,并为之奋斗。

要想达成大目标,首先必须要有一个个小目标,比如自己在哦成绩方面要达到什么程度?要在下次考试中,赶上谁,甚至超过谁?高中准备去哪儿?大学希望去哪儿就读?将来准备从事什么工作等?这些目标得从小到大一个个来实现!

我还要求孩子们在自己的桌子的右上角写上自己的座右铭,以此来时时提醒自己激励自己。

孩子们进了小龙门班就是进入了一个大家庭,我就是他们的妈妈,我就是他们的依靠,我就是他们的亲人,孩子们说:老师您就像我妈妈。有时候有些孩子就会喊我妈妈,我告诉孩子们,咱们不欺负别人但也不能让别人欺负咱,如果你欺负别人,我严肃处理,如果你受到别人的欺负,我就是你们的保护神。

刚入学不久,一个其他班的孩子,挑拨离间,致使我班的一个孩子,无故遭到别人的打,我知道了这件事后,从下午一点多一直到晚上七点多,他们的矛盾处理好了,那打人的孩子的家长,陪着挨打孩子去了医院,我才回家。那天正好我儿子过生日,他爸也忙,下午就喝了点上午的剩米汤,。我本来准备晚上给孩子做点好吃的,结果我又冷又饿,胃病犯了,啥好吃的也没做。

这就是班主任,以班里的孩子为重。有次忙到晚上九点来钟才回家,儿子放学后就没见我和他爸,儿子说:“妈妈,你是个好老师,但不是个好妈妈!”我是儿子和女儿的妈妈,同时也是学生的妈妈!

同时我也对孩子们关爱有加,孩子的嗓子哑了,我给他们开水,找开水;孩子有病了,我带着他们去看病,有时,一等就是一两个小时;孩子受伤了,我给他们抹药包扎;孩子们不吃饭,我就给他们讲不吃饭的危害;孩子们穿的衣服薄,我提醒他们穿厚点;我经常给他们讲做人的道理,互相关爱的道理……谁不高兴了,我问问她的情况,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直到他们笑了为止。

谈到了笑,我又想起了我们班的葵,自从大家对他纷纷的倾囊相助,并且表示都愿意在学习和生活上帮助他之后,这孩子脸上露出了笑容,脸色也慢慢的红润起来。我相信只要用爱去浇灌这个园林,这里必将成为一个充满爱的温馨的,健康成长乐园,将会造就棵棵栋梁之材。

我经常对孩子们说,大家来到了一个集体中,你们就是兄弟姐妹,一定要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孩子们谁遇到了难题,其他孩子们就会伸出援助之手,谁有了难题,其他孩子就会主动的帮他来解决。

为了培养大家的团结合作精神和能力,我把班里分成了八个小组,还建立了一帮一的互助对子,成绩差的学生还主动找了固定的老师来辅导自己。

特别令我感动的是,我们刚来的两位学生英语成绩不太好,我们班的其他孩子,便积极主动的充当了小老师,利用自己做完作业的空闲时间,帮同学补习英语。期末考试时,这两个学生的英语成绩都很优秀,我看在眼里喜在心里,孩子们都是好样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是一个集体就必须有一个这个集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这个集体就形同散沙,这个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特别是当今的教育,不可打不可骂,而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可爱的,正处于叛逆期的很自以为是的一个个的小大人,所以只能靠爱加严来约束和培养。

于是在还没有一个人敢违反班规的第一个星期,我就与孩子们商议班级的十不准。由于这十不准大家共同制定的,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孩子不乐意遵守全员。

l、在小龙班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是班级的管理者,你犯规了,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管你,别人犯规了,你有责任和义务去监督和管理,班级管理面前人人平等。

2、在班里放一个建议和意见瓶,你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写个纸条放进瓶里。

3、人人都有任务。孩子们都有自觉遵守纪律的自豪感,他们觉得我长大了,我也可以独当一面了,我也可以有所作为了。所以我们班的孩子几乎人人都有为班级服务的光荣使命,他们都很积极,经过大家的投票选举我们设了多个班干部职务。如组长、学习委员、出纳员、卫生候查人员、记录员粉笔管理员、花盆管理员、桌凳摆放管理员、门窗管理员、纪律委员会、十一个班长。特别是那些一看就是调皮捣蛋不爱学习的学生,为了鼓励他们进步,让他们觉得“我很棒”,我总是用心的去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进步之处,适度的表扬和激励他们,使他们从内心里涌出,我要更加优秀这样一种动力,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自觉的要求自己进步。

在小学有名的捣蛋王斌斌,在我小龙班班风熏陶下日渐优秀,用他自己的话说:“现在的我与小学的我比起来,像换了个人!变好多了!”还一脸自豪的样子!

再比如我班的一位学生豪,知情人说那孩儿在小学是大名鼎鼎的捣蛋王,论学习没份,论捣蛋,跑不了!我想,与这样一个活宝打交道,那可得小心点。

但我坚信一句话,爱就是力量。我决定用爱和关怀以及信任,来感化他。于是我每天观察这孩子,刚开始,这孩子像与书有仇,桌子上从来不见书影。我就问他,可以把手拿出来吗?噢,书拿出来了!一转眼书又没影了,别人都会的他不会。于是我就教他,一点点的感化这孩子。我相信人心都是肉长的,他并非顽固不化。这孩子肯定在小学没得过好脸色和信任,如果我信任他,没准他会更加乖更加优秀。

我给了一个小职务,没想到这个孩子还真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慢慢的,桌子时常有书出没了,他张嘴读书了,这就是转变!

俗语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作为班主任,更是这样。你要管理好这个六七十号人马的大队伍,如果没有一批优秀的班干部来协助你,即便是你有三头六臂,也难胜任。如果能够选拔一批优秀的班干部,班主任的工作就会如虎添翼,做起工作就会轻松而顺利。所以制定班规的同时,我就选拔了一批优秀的班干部,在班干部里,在管理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十一个班长和纪律委员会,班里的大小事情由他们全权负责,当然我也会经常问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这样学生管理学生,减轻了我的工作量,并且培养了班干部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这种能力是一个成功人士必备的基本能力,我希望我们班的每个孩子不管将来从事什么工作都能够胜任,都能够成功。

在我眼里,每个孩子都是可爱的,都是可塑之才,不管这孩子现在有多少缺点,成绩有多么差,我都会用平等的一视同仁的,充满爱的眼光充满赏识的眼光去对待他们。

如果一个孩子生来就是一颗花树,我要把它修剪栽培的,让人看起来赏心悦目,人见人爱。如果一个孩子就是一颗果树,我要把它们修剪栽培的硕果累累;如果一个孩子是个可塑之才,我要把它修剪栽培成参天大树,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我对孩子们因材施教,使他们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我经常对孩子们说,只要每天进步一点点,积累起来就是一个大进步。

特别是对于成绩差的学生,他们没有好的学习习惯和自觉性,他们很自卑,没有上进心,因此更需要班主任和任课老师付出更多的耐心和爱心,于是我尽量跟他们谈话,在学习上指导他们,在生活上关心他们。我信任尊重他们,我想哪怕是一个微笑,一个赞赏的眼神,一句肯定和信任的话语,足以让他们的心里充满了阳光,这阳光必使孩子们更加茁壮健康的成长!

教育好一个班级,仅凭班主任一个人是胜任不了的!

班主任要和任课老师协同合作。我经常要求学生要尊重任课老师,我经常与任课老师谈心,及时了解班级情况和学生动态,以便更好的进行因材施教。

班主任是联系学校家庭与社会的纽带。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好的老师。我经常利用校讯通与他们联系,共同探讨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对孩子出现的问题,总是站在家长的角度和立场上,一块探讨如何解决。我还经常提醒家长要注意自己的言传身教,时时处处给孩子们做个好榜样,经常提醒家长朋友们,孩子们在家期间注意给孩子补充营养,注意孩子各方面的安全问题。提醒他们,让孩子上学前准备好必备物品。经常给他们提供一些好的建议和方法。当然忘不了对他们深表感谢!因为家长朋友也是时时处处和我们并肩作战,为了培养祖国的栋梁之才而奋斗;我要感谢他们,感谢他们把孩子们培养得如此优秀!

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小龙门班的孩子们精神面貌昂扬向上,班风正,学风浓,每个星期流动红旗都会光临我班。在各项比赛中同学们都踊跃参加成绩优异,别管歌咏比赛还是体育比赛,每次都是得冠军。(附:拔河比赛啦啦队口号一社会拔河万人迷,唯有九六最无敌。老夫掐指一算,九六必得双冠!)期末考试,孩子们的成绩都很优秀。

这是我在班级管理中的一点点心得体会与大家共同分享,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将感激不尽,谢谢!

出入境法制工作计划

2023年,龙陵县公安局将始终贯彻落实^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v^法治思想和党的^v^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切实把^v^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全县公安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矢志不渝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始终紧紧围绕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公安机关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提升龙陵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水平。

(一)强化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铸牢忠诚警魂。始终确保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从严治警,扛牢压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认真开展好队伍教育管理、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和作风建设。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英模精神,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过硬龙陵公安队伍,以高素质队伍支持高质量发展,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继续实现最安全最满意最和谐的奋斗目标。

(二)强化底线思维、发扬斗争精神,进一步筑牢政治安全防线。以始终捍卫国家政治安全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为大局,抓好情报力量和阵地建设,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重点人员、敏感部位、重点目标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管控力度,严防发生“神不知鬼不觉”的案事件,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安保维稳工作,确保各项重大活动做到绝对安全。

(三)强化为民宗旨、深化平安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疫情防控和边境管控有机结合,继续推进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以“镇守边关、视死如归”的决心和意志,全力扛起边境管控、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巩固前期经验做法,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五个管住”措施,以“不发生本土病例、不发生境外疫情输入病例、不发生县外通报倒查病例或案例与龙陵有关”三个不发生为目标,不让疫情过怒江,切实筑牢边境安全稳定屏障。

(五)强化问题导向、锐意改革创新,推动公安改革实现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变革。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公安机关党委目标,坚持改革强警,深化警务机制和勤务制度改革创新,努力贡献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勤务管理运行机制。以“情指勤督舆”一体化实战化警务机制建设、“双快”警务机制建设为契机,坚持创新发展,紧紧围绕创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任务,提升防控体系等级效能和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加快落实法治公安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

龙陵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30日。

出入境管理制度精选

一、进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及时交费。无证车辆不得入内。

二、车辆出入停车场,必须出示停车卡,并配合保安员履行登记手续。

三、车辆出入停车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方向停放,不得对其它车辆的。出入及车位使用造成障碍。

四、车辆按指定位置停好后,请锁好门窗,车内不得留存贵重物品及现金,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五、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六、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限速(5km/h)行驶,不得在停车场内练车、修车、洗车及非正常鸣笛等。

七、出租车不得驶入园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保安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八、车辆装载大件物品离场时,业主本人应该先到保安部门登记签字证明后,方可放行。

九、货运车辆(2吨以上)进入园区,应预先向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申请,获准的方可驶入,但不能长期停放,如造成污染由司机及业主负责。

十、任何车辆和人员不行损坏停车场内公共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十一、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拒绝其进入园区或实施处罚后住逐出园区。

出入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

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六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携带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第十七条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第二十条  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尸体、骸骨等实施卫生检疫。

第二十一条  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人提供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提交的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二)需要作检疫处理的;

(三)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四)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不能提供的;

(五)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第二十四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报的,携带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携带人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检疫要求的,由携带人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有关单证。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航空公司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应当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并在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外包装上加施明显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在国内段实施随航监督。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存或者隔离。

第二十七条  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携带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携带宠物入境,携带人不能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或者超过限额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对仅不能提供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条  因不能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被截留的携带物,携带人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单证核查合格,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予以放行;未能补交有效单证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携带物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一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发现有规定病虫害的;

(二)出入境的尸体、骸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来自传染病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除害处理或者卫生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

(二)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入境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装卸行李的;

(五)承运人对运载的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未单独打板或者分舱运载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买卖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无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卫生检疫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相关范文推荐
  • 12-23 大学生毕业班主任鉴定评语(精选17篇)
    评语的写作要注意积极正面的肯定和具体指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信心。以下是一些学生评语的范文精选,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写评语的一些方法和技巧。对要毕业的同学的个人
  • 12-23 培训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5篇)
    规章制度在维护秩序和纪律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制。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样本,你可以参考一下,在实际编写中进行适当的改动。
  • 12-23 公路养护专业技术个人工作总结范文(18篇)
    技术工作总结是对我们所参与的项目和任务的一种回顾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出经验和教训,在下次的工作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最后,祝愿大家在技术工作总结的过程中取得
  • 12-23 开学第一次班会主持稿(模板14篇)
    开场白是主持人在节目开始时对观众和嘉宾的问候及简短介绍。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成功的主持词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同学们,进入初三,中考已经
  • 12-23 生物医学工程职业规划书(实用13篇)
    职业规划可以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使我们在职场中更具优势。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职业规划相关的成功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实践指导。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每年需
  • 12-23 建筑材料实践报告范文(15篇)
    实践报告是对我们在实际工作或实践中所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归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实践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写实践报告时有所借鉴和参考。
  • 12-23 元宵节的主持词幼儿园(优秀20篇)
    各位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我为大家带来的节目。接下来,将有一场激动人心的比赛即将上演,请各位做好观赛准备。各位家长,小朋友们大家好!新年岁月的手,刚
  • 12-23 中秋汽车促销活动策划方案范文(15篇)
    一个优秀的策划方案应该具备明确的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阅读策划方案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策划案例,积累宝贵的经验。待定。商场一楼中厅。活动期间
  • 12-23 物流保安年终个人工作总结(实用17篇)
    通过这个月的总结,我意识到某项工作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下是一些被认为优秀的月工作总结,通过阅读这些总结,我们可以看到不同行业和岗位在工作总结上的共同之处和不
  • 12-23 爱心捐助领导讲话稿(热门18篇)
    领导讲话稿可以通过语言的熏陶和情感的鼓舞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阅读领导讲话稿的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领导者的智慧和远见。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